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城市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按照材料、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第七条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纺织物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
第八条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避免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第九条湿垃圾主要包括厨余废弃物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干垃圾主要包括纸张、木材、塑料袋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相衔接,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分类意识。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城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配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垃圾投放。
第三章收集运输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采用封闭式的垃圾容器和专用的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工作应当保证及时、规范,建立定期收集的机制,保持城市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高效地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垃圾放置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
第十七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清洗垃圾容器,确保容器的干净卫生,避免产生异味和传染病。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制度范本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垃圾的分类建筑垃圾分为以下几类:(一)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具有可利用价值的开槽黄土等。
(二)弃料: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砖石、木材、钢材等。
(三)装修垃圾:居民家庭装修、建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不属于上述三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原则(一)就近处置原则: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按照市场主导、适当调控的原则就近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
(二)资源化利用原则:鼓励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环保处置原则: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应确保环境影响最小化,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产生者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置方式、利用途径等,并报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并遵守相关运输规定。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密封、防泄漏等设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污染环境。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运输,避开高峰时段和拥堵路段。
第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具备合法手续,并遵守相关环保、安全等规定。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实行分类存放,确保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不混合。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不影响周边环境。
第七条监督管理(一)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环境监管,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三)建筑垃圾产生者、运输单位、消纳场所等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三篇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三篇篇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前言: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
至20XX年,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有建筑总面积400多亿平方米,以每万平方米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废渣500t至600t的标准推算,我国现有建筑面积至少产生了20亿吨建筑垃圾。
到20XX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将会是一个天文数字。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
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其设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渣土综合管理制度(5篇)
渣土综合管理制度各村、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镇及周边地区开发的不断加快,镇域内外大量建筑渣土在我镇违法运输及随意倾倒现象日益增多,严重污染了镇的市容环境,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行人的交通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本镇的市容环境卫生,现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制定意见如下:一、渣土管理1、镇城市综合管理所是本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镇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具体管理。
2、本镇范围内各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渣土管理部门城管所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镇城管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3、镇城管所应对本镇范围内的各建筑工地统一发放渣土处置告知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进出土方责任书;建设单位必须在申报渣土出土量及办理完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实施清运,并将渣土倒入规定区域。
4、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在本镇范围内运输和倾倒渣土的行为,由镇城管所根据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土地管理镇大开发造成的各类土地的暂时闲置,给随意乱倒渣土行为以可趁之机,本镇各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闲置土地的管理。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1、未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和已由政府托盘的集体土地由各村负责保护管理。
2、已被国家征用的土地和已被临时借用的集体土地由开发主体负责保护管理。
3、各村和开发主体对各自负责保护管理的土地要定期进行自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镇城管所。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三、乱倒渣土执法管理1、市容监察及协管员队伍作为管理主体,负责做好镇域内重点区域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有乱倒渣土的情况或接到举报,要及时查处。
2、交警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中渣土运输车辆的查验,接到举报,及时出警,并做好违章车辆的处置工作。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第七条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5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1、现场固体垃圾应依据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实行分类集中堆放。
分类标识,挂以指示牌。
钢筋废料、铁丝铁钉、纸张等生产生活垃圾送废品回收站回收2、落地灰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用;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外运。
(垃圾必须倒在批准的垃圾堆场,具有准倒证手续齐全)楼层内建筑垃圾,可以利用施工电梯及手推车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由项目部定专职保清员、卫生员清扫。
3、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应设有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并有消防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由项目部专人管理。
4、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后,按照不同种类,分别堆放,由项目部统一处理或二次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分类后,其中一部分灰渣、砼块、碎砖等无污染物可回填或挖坑深埋;不可回填的一般废物可委托当地渣土或环卫部门外运,集中处理。
5、项目部环境安全员定期对工地内垃圾堆放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安置小区项目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2)是指对建筑工地产生的垃圾进行规范、科学管理的制度。
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砖块、水泥、钢筋、木材、沙土等材料。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并有效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中的要点:1.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的材质进行分类,比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物品等。
2.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制定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垃圾能够及时、安全地从工地运出。
3.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合适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焚烧设施、再生资源回收站等。
4. 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将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利用,比如通过回收再利用、焚烧发电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建筑垃圾管理监督和执法:建立监管机构,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例文(三篇)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例文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产生量也不断增加。
建筑垃圾的高度密集和具有复杂成分的特点,给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高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一、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建筑垃圾通常包括土石方垃圾、混凝土垃圾、砖瓦陶瓷垃圾、沥青混合料垃圾、木材垃圾、石料垃圾、钢筋垃圾等。
根据建筑垃圾的特点,我们可以制定出以下的分类处理方案:1.土石方垃圾和砖瓦陶瓷垃圾可以进行再利用,比如用于填埋回填或用于修建道路基础等,以减少资源浪费。
2.混凝土垃圾可以进行再生利用,通过破碎、筛分等方法,将其转变为再生骨料,用于制作再生混凝土材料。
3.沥青混合料垃圾可以进行再生利用,通过重新加热和混合,将其作为道路基材使用。
4.木材垃圾可以进行材料回收和能源回收,一部分可用于制作木质板材,另一部分可以通过生物质发电等方式转化为能源。
5.石料垃圾和钢筋垃圾可以进行再生利用,通过加工处理可用于再生骨料的生产。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是解决垃圾处理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我们可以在处理建筑垃圾的同时,回收利用其中的有用资源,从而达到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目的。
1.回收再利用土石方垃圾中的石灰石和石料等资源,用于建筑材料的生产。
2.回收再利用混凝土垃圾中的再生骨料,用于再生混凝土材料的制作。
3.回收再利用砖瓦陶瓷垃圾中的陶瓷和砖石等资源,用于建筑材料的生产。
4.回收再利用沥青混合料垃圾中的再生沥青,用于道路修复和建设。
5.回收再利用木材垃圾中的木屑、木片和木质板材等资源,用于家具加工和木质建材制作。
6.回收再利用钢筋垃圾中的废钢筋,进行冶炼再生,用于新钢筋的生产。
三、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为了实现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需要建设一批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这些设施应具备处理能力强、工艺科学、环保节能和经济效益高的特点。
1.建设土石方垃圾处理场,可以采取渣土填埋(配套使用液体封闭处理设施)和石块回填的方式,将土石方垃圾安全环保地处理掉。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建筑业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建筑垃圾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筑垃圾包括建筑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料和废旧材料等。
建筑垃圾分为非危险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两类。
非危险废弃物包括砖瓦混凝土、木材、金属材料、沥青、石材等,危险废弃物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不同类型的建筑垃圾应当分别收集。
2. 建筑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密闭、无渗漏,且标有明确的分类和投放要求。
3.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泄漏或撒落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建筑垃圾应当尽量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优先进行再利用或回收利用。
2. 当建筑垃圾无法再利用时,应当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理。
危险废弃物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3. 建筑垃圾处理场应当建设在适当的地点,符合环保要求,并采取防尘、防震、防污染等措施。
4. 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剩余物料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四、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和监管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监管职责:1. 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负有分类、收集和处理的责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投放。
2.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将建筑垃圾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4. 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建筑垃圾分类和管理中,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最新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精选
第八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九条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城市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
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选7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精选7篇)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的管理,有效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建筑垃圾的产出、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方式和管理、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等。
第四条所有从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第五条建筑垃圾分类是指将建筑垃圾根据其性质、成分和处理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第六条本单位内的建筑垃圾应按照以下几类进行分类:(一)混合垃圾:指建筑废料、装修垃圾、公共设施拆除垃圾等混合在一起的垃圾。
(二)沙土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沙土、泥浆等垃圾。
(三)石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石材、砖瓦等垃圾。
(四)木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木材、木板等垃圾。
(五)钢材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钢材、钢筋等垃圾。
(六)玻璃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玻璃、镜子等垃圾。
(七)塑料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塑料、塑胶制品等垃圾。
(八)电器垃圾:指建筑工地产生的电器设备、线路等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方式包括手工分类和机械分类,具体操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第八条建筑垃圾分类后的垃圾应进行垃圾袋装,明确标示分类及数量。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第九条建筑垃圾收集是指将分类后的建筑垃圾进行收集、暂存,并且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建筑垃圾收集点,点位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建筑垃圾产生的需求。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点应配备相应设备,包括收集容器、传送带、垃圾车等。
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收集点应每日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有相应的运输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必须使用密封的垃圾袋包装,确保垃圾不外露,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是指将收集点上收集的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3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范本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_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____决定》,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项目部、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方案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本项目部从事建筑过程中,拆除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一条任何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条操作人员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项目部指定地点,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方案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项目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方案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应对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第八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方案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九条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第十条各班组或个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项目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垃圾渣土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渣土的产生量日益增加,垃圾渣土场的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垃圾渣土场的建设和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公共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垃圾渣土场的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分析。
一、垃圾渣土场的基本概念垃圾渣土场,是指用于堆放、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废弃物的场所。
垃圾渣土场分为生活垃圾渣土场、建筑垃圾渣土场和工业固体废物渣土场三种类型。
二、垃圾渣土场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1.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垃圾渣土的随意堆放和处理,会导致环境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通过立法,规范垃圾渣土场的建设和运营,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2. 维护公共安全。
垃圾渣土场的不规范建设和运营,可能导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立法,加强垃圾渣土场的管理,可以有效预防自然灾害,维护公共安全。
3. 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垃圾渣土中含有大量可回收利用的资源,通过立法,推动垃圾渣土的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
三、垃圾渣土场法律规定的法律体系1.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城市垃圾处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等。
3. 行业标准和规范《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城市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城市垃圾焚烧厂设计规范》四、垃圾渣土场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垃圾渣土场的规划与建设(1)规划:垃圾渣土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规划应明确垃圾渣土场的规模、位置、服务范围等。
(2)建设:垃圾渣土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四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1、现场固体垃圾应依据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实行分类集中堆放。
分类标识,挂以指示牌。
钢筋废料、铁丝铁钉、纸张等生产生活垃圾送废品回收站回收2、落地灰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用;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外运。
(垃圾必须倒在批准的垃圾堆场,具有准倒证手续齐全)楼层内建筑垃圾,可以利用施工电梯及手推车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由项目部定专职保清员、卫生员清扫。
3、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应设有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并有消防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由项目部专人管理。
4、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后,按照不同种类,分别堆放,由项目部统一处理或二次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分类后,其中一部分灰渣、砼块、碎砖等无污染物可回填或挖坑深埋;不可回填的一般废物可委托当地渣土或环卫部门外运,集中处理。
5、项目部环境安全员定期对工地内垃圾堆放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安置小区项目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二)是指对建筑工地产生的垃圾进行规范、科学管理的制度。
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砖块、水泥、钢筋、木材、沙土等材料。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并有效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中的要点:1.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的材质进行分类,比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物品等。
2.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制定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垃圾能够及时、安全地从工地运出。
3.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合适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焚烧设施、再生资源回收站等。
4. 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将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利用,比如通过回收再利用、焚烧发电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建筑垃圾管理监督和执法:建立监管机构,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渣土综合管理制度范文
渣土综合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推进,大量的建筑垃圾和渣土产生,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渣土的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城市的美丽和安全,制定本渣土综合管理制度。
二、渣土分类管理1. 渣土分类标准根据渣土的来源和性质,将渣土分为以下几类: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等。
2. 渣土分类方法将渣土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拣,建立相应的分拣设施和分类管理区域。
3. 渣土处置方式根据渣土的性质和分类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回收利用、再利用、填埋、焚烧等。
三、渣土收集与运输管理1. 渣土收集点的设置根据城市规划和渣土产生点的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渣土收集点,方便市民投放渣土。
2. 渣土运输工具要求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和环保审批手续。
3. 渣土运输的限制条件严禁载运超载渣土,严禁在城市繁忙道路和人口密集区域行驶,确保渣土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四、渣土处理与利用1. 渣土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渣土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和效率,保证对渣土的及时处置。
2. 渣土再利用鼓励渣土的再利用,推动渣土回收经济,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降低环境污染。
3. 渣土填埋与焚烧对于无法再利用的渣土,采取科学、安全的填埋和焚烧方式进行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和环境破坏。
五、渣土监管与处罚1. 渣土监管措施加强对渣土运输和处理环节的监管,确保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
2. 渣土违法行为处罚对于未经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渣土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渣土管理责任1. 政府责任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加强渣土综合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企业责任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渣土管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确保渣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公民责任公民要自觉遵守渣土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渣土分类和处理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城市。
七、渣土管理评估与改进1. 渣土管理评估定期对渣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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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
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二)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的规定,并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第九条(消纳场所设置要求)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平衡。
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十条(消纳场所管理)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消纳场所的核实)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及可以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其他场所,有关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消纳场所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后启用。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消纳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招标、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运输费和处置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费和处置费,并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未将运输费和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运输、处置费用的其他情况)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合同,明确受纳处置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协商确定处置费。
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并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
建设单位委托运输单位选择消纳场所的,由建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明确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和处置费。
第十五条(处置申报)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合同、消纳处置合同、运输合同。
前款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所等事项;建设单位未能确定消纳场所的,应当提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申请。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
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消纳场所申请,应当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消纳场所。
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
第十六条(报监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违反规定而未尽监督义务的施工工地,不得参加本市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车船运输规范)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船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船舶应当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
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九条(中转码头要求)转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码头应当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和防污设施,并向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消纳结算要求)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单位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量、排放时间、承运车船号牌、运输线路、消纳场所等事项,分别告知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消纳场所管理单位。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该结算凭证向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运输费和处置费,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天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往其他省市进行消纳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或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按照规定消纳后,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船、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已有处罚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运输单位的一般处罚)对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