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居住证申请条件与积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申请条件与积分细则
申请条件:
1.年龄限制:申请人应年满16周岁;
2.法定居住地:入户口本市满3年以上,须在上海市住满3年以上;
3.无犯罪记录:无被判刑刑事犯罪记录;
4.学历要求: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具有与所报职业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要求的相关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
5.就业要求:在上海市就业或应聘后可在上海市就业;
7.社会保险要求:加入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满6个月以上。
积分细则:
1.年龄:18-32周岁的申请人,18-29周岁1分、30-32周岁0分;
2.居住地:在上海市住满3年以上可获得5分;
3.学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15分,本科或专科学历12分,高中及以下学历8分;
4.专业技术职称:博士3分,硕士2分,本科1分;
5.就业情况:就业于上海鼓励发展的行业,每年加3分,最多可加15分;
6.财产情况:月收入2000-4000元加2分,4000-6000元加4分,6000元以上加6分;
7.社保:连续缴纳6个月1分。
根据以上条件和积分细则,申请人必须满足年龄、居住地、学历、学位或职称、就业、财产和社会保险等要求,并达到一定的积分才有资格申请上海居住证。
根据申请人的情况,积分越高,申请成功的机会就越大。
总之,上海居住证的申请条件和积分细则是为了筛选合适的申请人,并提供更好的居住和就业环境。
居住证的发放对于引导人口流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积分
上海居住证打分Ⅰ、评价计分体系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Ⅱ、一般分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35周岁以下10分2、36~50周岁5分3、51周岁以上?0分(二)受教育程度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博士? 25分2、硕士? 23分3、学士? 21分4、大学本科? 20分5、大专(高职)? 10分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三)受聘情况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 10分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4、未受聘?0分(四)亲属关系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2、其它0分(五)住房情况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Ⅲ、专业能力分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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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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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积分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 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 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 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 务待遇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积140分
。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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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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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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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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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持证人以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 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减分指标
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一票否决指标
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2019/11/2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沪人社规〔2017〕4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9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
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计算规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计算规则
1. 哎呀,你知道吗,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计算规则里,年龄可是占一席之地哟!比如说像小明,他年纪轻轻就开始积分啦,30 岁以下能加不少分呢!
2. 教育背景也重要得很呢!就像小李,他是个高材生,本科学历给他加了好多积分,这可真是知识就是力量呀!
3. 缴纳社保也是积分计算规则里不能忽视的呀!你看小王,老老实实交了那么多年社保,积分可不就涨上去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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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纳税情况也会影响积分哦!老赵的公司效益好,他纳税多,积分也跟着水涨船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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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老孙,因为工作出色得了奖,积分又多了一些呢!
我觉得呀,了解这些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计算规则真的很重要呢,它能帮我们更好地规划自己的生活和发展呀!。
2022年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有哪些
2022年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有哪些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有哪些?上海居住证需要满7年,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以上,并在上海地区购房,社保累计达7年以上,符合上海⼈才引进相关条件可办理上海过户。
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有哪些呢?本⽂将为⼤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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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有哪些根据《上海市积分落户实施的细则》中的的内容规定:⼀、上海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1、居住证满7年2、居住证积分120分+3、买房4、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5、符合上海⼈才引进条件6、⽆违法⽣育7、⽆犯罪记录8、税单必须满7年9、要么你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者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上海居住证积分直接落户条件1、创业⼈才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轮创业投资额⼤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例不低于10%并连续⼯作满2年。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才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完成⼈。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才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或副总裁及以上的⾼级管理⼈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4、企业⾼级管理和科技技能⼈才最近4年累计36个⽉在本市缴纳职⼯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社会平均⼯资3倍,且缴纳个⼈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5、企业家申请上海落户①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于10%(含10%)的创始⼈。
②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利润率⼤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增长⼤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如何满120分-常见的几种积分方式
上海居住证积分如何满120分,常见的几上海《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为什么要办理居住证积分?主要是为了将来子女读书。
经上海人社局认定的《上海市居住证》满120分的人员,孩子在本市就读幼儿园、小学、中学可以享受本市户籍孩子同等待遇,不参加外地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确保在公办学校就读。
并且,初三毕业可以参加上海市的中考,就读上海的公办高中,还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
居住证积分相关文章:常见的几种积分方式学历积分方式一:专科(50分)+ 紧缺专业(30分)+ 年龄(30分)+ 四年社保(12分)>120分本科(60分)+ 学士学位(30分)+ 年龄(30分)= 120分方式二:专科(50分)+ 四年1倍社保(50分)+ 年龄(30分)>120分本科(60分)+ 四年1倍社保(50分)+ 年龄(30分)>120分方式三:专科(50分)+ 0.8倍社保(25分)+年龄(30分)+ 社保年限(5年或以上)(15分)>120分本科无学士学位(60分)+ 0.8倍社保(25分)+ 年龄(50分)+ 社保年限(3年或以上)(9分)>120分技能职称积分方式一:职称(100分)+ 年龄(30分)> 120分三级(60分)+ 0.6至0.8倍社保(25分)+ 年龄(30分)+ 社保年限(3年或以上)(9分)>120分多倍社保积分3年2倍社保(100分) + 年龄(30分) >120分(4年内累计36个月)2年3倍社保(120分) = 120分(3年内累计24个月)企业纳税、聘用本市人员专科(50分) + 年龄(30分) + 企业投资纳税(每3年纳税120w)(40分) = 120分本科(60分) + 年龄(30分) + 企业投资纳税(每3年纳税90w)(30分) = 120分专科(50分) + 年龄(30分) + 企业雇佣本市员工(每3年雇佣120人)(40分) = 120分本科(60分) + 年龄(30分) + 企业雇佣本市员工(每3年雇佣90人)(30分) = 120分专科或本科 + 年龄 + 社保缴纳年限 + 企业纳税、雇佣本市员工 = 120分特殊(快速)积分方式入驻孵化器= 120分政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合同;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更新:2018-11-06 08:46:11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劳动(聘用);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对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单项指标积分规则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进⾏累计扣减。
总分积分规则持证⼈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项进⾏积分。
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项进⾏积分。
总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积分申请持证⼈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上模拟估分。
达到标准分值的,向⽤⼈单位提出申请,委托⽤⼈单位向注册地区(县)⼈才服务中⼼申请积分。
积分申请材料持证⼈和受委托的⽤⼈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合同;4.⽆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育政策的证明材料;5.⽆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登记证、社团法⼈或民办⾮企业法⼈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对应的材料。
材料受理流程⼈才服务中⼼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和⽤⼈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材料审核⼈才服务中⼼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的⼈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审核。
对持证⼈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本市户籍⼈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审核。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沪府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内容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科技、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经济信息化、司法、科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
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共享本市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境内来沪人员居住房屋、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居住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等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五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2015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2015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精品范文权威资料2015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1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2精品范文权威资料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上海积分制管理
上海积分制管理一、总则为加强上海市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提高城市治理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积分制管理方案。
二、积分指标1. 基础指标(1)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
(2)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 加分指标(1)文化程度。
(2)技能水平。
(3)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4)在本市纳税。
(5)表彰奖励。
(6)社会服务。
3. 减分指标(1)在本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在本市交通违法行为。
三、积分计算方法1. 基础指标得分(1)合法稳定就业:每年得分10分。
(2)合法稳定居住:每年得分5分。
2. 加分指标得分(1)文化程度: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学历,每提升一个学历层次,得分10分。
(2)技能水平: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中级、高级分别得分5分、10分、15分。
(3)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得分2分。
(4)在本市纳税:按照纳税金额,每纳税1万元,得分1分。
(5)表彰奖励: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表彰奖励,分别得分5分、10分、15分。
(6)社会服务:参加志愿者服务、无偿献血等活动,每次得分2分。
3. 减分指标得分(1)在本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每次扣5分。
(2)在本市交通违法行为:每次扣3分。
四、积分应用1. 积分作为本市流动人口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依据。
2. 根据积分高低,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公租房申请、就业创业扶持等。
3. 积分达到一定标准的,可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五、积分管理1. 建立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为积分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2. 积分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积分资格。
3. 积分每年更新一次,积分申请人可随时查询积分情况。
4. 建立积分申诉制度,保障积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上海市相关部门制定。
原有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解释权归上海市人民政府。
四、积分申请与审核1. 积分申请流动人口可向本市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申请。
上海积分制管理办法实施后落户方式
上海积分制管理办法实施后落户方式一、背景概述随着上海积分制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提高城市品质,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现就实施后落户方式制定以下方案。
二、积分落户条件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2. 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3. 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7年;4. 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记录;5. 无违法犯罪记录;6. 积分达到上海市落户分数线。
三、积分计算方法积分计算包括基础分、附加分和减分三部分。
1. 基础分(1)年龄:18-30岁,30分;31-40岁,20分;41-45岁,10分;(2)教育程度:初中及以下,0分;高中,30分;大专,50分;本科,70分;硕士,90分;博士,100分;(3)专业技术职务:初级,20分;中级,40分;高级,60分;(4)技能等级:五级,20分;四级,40分;三级,60分;二级,80分;一级,100分;(5)社会保险:连续缴纳满5年,50分。
2. 附加分(1)表彰奖励:国家级,30分;省部级,20分;地市级,10分;(2)专利:发明专利,30分;实用新型专利,20分;(3)投资纳税:投资上海市企业,20分;连续纳税满3年,10分;(4)住房:在上海市购买住房,30分;(5)其他:其他对上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附加分。
3. 减分(1)违反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每次减50分;(2)违法犯罪记录,每次减100分;(3)其他:其他违反上海市规定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分。
四、落户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积分落户申请;2. 审核与公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官方网站公示;3. 确定落户名单:根据积分高低,确定年度落户名单;4. 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优惠政策1. 子女教育:积分落户人员子女享有与上海市户籍子女同等的就学待遇;2. 住房保障:积分落户人员在上海市购买住房,享有相关优惠政策;3. 社会保险:积分落户人员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享有相关优惠政策;4. 医疗卫生:积分落户人员享有与上海市户籍人员同等的医疗卫生待遇;5. 其他: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提供其他优惠政策。
上海居住证标准积分
上海居住证标准积分上海市居住证政策自2019年11月22日起正式实施,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而要申请上海市居住证,首先需要了解上海居住证的标准积分。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居住证的标准积分政策,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申请上海居住证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条件。
1. 年龄条件。
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以上,无年龄上限。
2. 社会保险条件。
连续缴纳上海市社会保险满5年。
3. 稳定就业条件。
在上海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5年,或者在上海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3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4. 学历条件。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本科学历并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5. 稳定住所条件。
在上海市连续稳定租住住房满3年。
6. 其他条件。
具有上海市户籍或者在上海市连续稳定生活满5年。
二、积分计算。
1. 年龄积分。
年龄在18-25周岁,每年加2分;25-35周岁,每年加1分;35周岁以上,每年减1分。
2. 社会保险积分。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加10分;不满5年,按比例加分。
3. 就业积分。
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5年,加15分;不满5年,按比例加分。
4. 学历积分。
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加10分;本科学历,加5分。
5. 住房积分。
连续稳定租住住房满3年,加5分。
6. 其他积分。
具有上海市户籍,加10分;连续稳定生活满5年,加5分。
三、积分审核。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计算积分,达到上海市居住证的标准积分要求即可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学历证明、租房合同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 审核材料。
派出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条件。
3. 发放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上海市居住证,享受相应的便利和优惠。
总结,上海市居住证标准积分是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的重要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准确计算积分,准备相关材料,按照规定流程提交申请,最终获得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篇一:《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规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评分规则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政策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办法实施细则》⼆、申请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员(以下简称持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政策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办法实施细则》⼆、申请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员(以下简称持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社会保险的⼈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上模拟估分,满⾜标准分值的⼈员可委托⽤⼈单位提出申请。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的分⽀机构的⼯作⼈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单位注册登记须知⼀、《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的⽤⼈单位在21世纪⼈才⽹()上进⾏单位⽹上注册,根据表格内容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事专员凭相关材料⾄⽤⼈单位⼯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才服务中⼼受理点,进⾏单位注册审核。
⼆、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材料1、⼈事专员介绍信、⾝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登记证、社团法⼈或民办⾮企业法⼈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2、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3、⽤⼈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流程1、来沪⼈员向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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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
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