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提高医院科技创新能力,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1.科研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2.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3.科研成果获奖所得经费。
(二)科研经费使用原则1.不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专项经费必须用于科研课题直接开支,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3.在充分利用本院现有仪器设备情况下,其经费可少量用于添置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但应严格按申请书所填内容购置。
(三)科研经费使用范围1.科研业务费。
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试验测试和分析费用。
(2)业务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
(3)学术交流费。
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
(4)鉴定费用。
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5)交通费。
用于科研业务的交通费。
2.实验材料费。
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和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仪器设备费。
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4.科研协作费。
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5.科研劳务费。
科研工作加班、误餐补贴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6.科研管理费。
用于科研活动中联系工作、专家评审、项目评议及寄送资料等。
(四)科研经费使用管理1.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医院财务银行账户,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由财务科统一管理;报销时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医院财务科、医教科公章的《科研专项经费结算本》办理开支手续。
2.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按照医院规定负责经费使用。
3.《科研专项经费结算本》由医教科保管使用,结算本采用一式二联的订本式。
第一联留在医教科,以便内部转账,第二联留在财务科核账。
科教科和财务科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专项管理的规定,负责科研经费的核查工作。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科研事业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研发经费用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科技进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政府拨款、企业投入、承担科研项目收入、技术性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用于科研项目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经费按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经费主要用于公司具有创新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项目,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符合公司的持续发展战略。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公正透明、符合规定经费使用要清楚明了,符合国家及公司有关财务和资金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4.市内交通费、长途乘车费;汽车租赁费须提供汽车租赁公司发票。
5.车辆维修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
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
(二)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购置等。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试验耗材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费。
(五)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本科生、研究生助研津贴;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津贴;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非课题组成员)津贴等。
科研劳务费按照合同预算执行。
(六)业务招待费:指科研过程中必需的业务招待费用。
(七)成果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社科处)管理。
第四条凡以湖南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文件或合同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包括: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处、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其各自在经费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如下:(一)科技处、社科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对课题组成员进行科研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和拨付情况;审核、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加工、升级改造及采购合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参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实行医院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合理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经费来源类型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医院配套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2.横向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获得非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经费;3.医院配套经费是指按照我院规定给予的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章开支范围第五条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六条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七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八条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第九条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一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湖大财字〔2017〕14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项目(课题)组”三级科 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 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 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总责,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 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 限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的主
②项目预算不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单项预算科目 调整额度 10 万元以上;或者项目预算超过 100 万元,单项调整 金额超过项目(课题)经费 10%,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提 供预算调整申请及论证材料,学院组织不少于 3 名专家组成的评 审小组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预算调整专家意见,报计划财务处 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
湖大财字〔2017〕14 号
关于印发《湖南大学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 为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湖南大学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湖南大学 2017 年 6 月 27 日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和国家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等)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学校配套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我校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对以我校名义或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校长及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部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第七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体制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和服务海西能力,根据国家、省(部)有关财经法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科研经费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民间基金会、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经费.第四条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五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经费中列支的预算应用于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管理费等。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范和加强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拨款,主要用于组织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院属科研机构围绕国家和院规划纲要提出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要方向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系统集成技术与开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院级项目一般可下设课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项目经费开支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项目经费一般由课题经费和综合集成与调控经费组成。
第六条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1—08 12:54:21字号:+—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技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
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依据经费来源性质,可总体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
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含xx口)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
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
(三)高校作为参研单位(非外协方)与外单位联合承担的各类政府部门(含xx口)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关政府部门(含xx口)或单位出具能证明高校为参研单位的书面材料的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依据经费开支范围,可总体划分为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和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
(一)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
此类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包括纵向i类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是指高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高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12责人要熟悉并掌握。
及高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高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预算管理第九条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科学技术研发经费(以下缩写科研经费)的管理,快速我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院经济效益的提升,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融合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究经济效益。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来源第四条科研经费的来源:1、国家财政部门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2、由院自筹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3、其它方面筹集去用作研究研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科研经费的采用范围:1、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国际合作外交流费和、劳务费等费用。
2、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为积极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出现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发行印刷费和、专利年费等费用。
4、院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
5、用于科技研发绩效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6、其他与科技研发相关的必要费用。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六条院科研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及科技管理部协作编制,务必保证预算合理性。
科研经费收支实行法人负责制,涉及项目预算资金的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科研经费由院按研究研发项目计划下达至具体内容项目,推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严禁扣搞它用。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拨付按照院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研究研发有关内容须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展开的,必须签定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约。
第十条科研经费在院财务报销时,须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科研财务助理、科技管理部、财务负责人、院长在核销票据上盖章后方可以至财务部门核销。
沈阳理工大学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沈阳理工大学文件沈理工科〔2012〕11号李成华签发关于下发《沈阳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处级单位: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沈阳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沈阳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为推动我校科研发展,完善科研管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增强我校科研工作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规范管理、理顺关系、促进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经费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
其来源包括 (一)纵向科研经费国家各部委及省市等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下达的科研经费,上级组织、人事等部门下达的人才类专项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四技”服务合同,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
(三)其他经费校博士启动专项基金和青年教师科研启动专项基金,学校参股企业和入驻大学科技园区的企业用于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经费。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我校教职工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必须全部通过学校立项,归口由科技处纳入计划统一管理,对没有在科技处备案的项目不予承认。
(二)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纵向科研经费拨入校财务处帐号,横向科研经费拨入沈阳理工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账号。
(三)学校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学校科研管理费、学校科研基金),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科技处所需业务经费由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统一安排。
(四)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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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08 12:54:21字号:+-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指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经费。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预算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计财处的协助下,按有关规定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科研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与院外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情况,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十七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的支出。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使用纵向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要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支付受试者的费用作材料费列支,但必须附上详细说明及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名的名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注册费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出差开会,需附上会议通知。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出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出国、出境必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国批件,且使用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除外),特殊情况者需要出具详细说明。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出版费需要附上出版方要求支付版面费的通知。
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电话、邮寄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在该预算科目列支。
(九)劳务费:指在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比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有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不能在纵向项目经费中领取劳务费。
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根据项目预算或者项目的实际工作情况发放,但是劳务费发放总额控制在40%以内。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横向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根据项目预算或者项目的实际工作情况发放。
(十一)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纵向项目管理费按照各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收取。
横向经费管理费原则上按到账金额扣除税金后的10%收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间接经费按照我院《关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使用的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科研经费入账流程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在获知项目经费获得批准后,主动到科研处填写经费登记,注明预期到账经费的时间、来源及金额等,并到计财处备案。
第十九条经费到达医院账户后,由计财处填写“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根据项目负责人事先的登记记录通知相关人员领取“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
如项目负责人未事先进行预期到账经费登记,则由计财处在我院周会公布经费认领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获知后,到计财处领取“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
第二十条项目组成员持计财处填写的“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以及项目的计划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到科研处登记详细信息,内容包括项目来源、项目名称、负责人、院外合作单位、研究起止年限、资助金额、已到位金额、项目组主要成员以及本次到位金额等。
如项目进行期间,上述内容发生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科研处和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根据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核对“科研项目信息表”,确认无误后,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管理费的提留比例,填写“科研经费入账单”,并存留项目相关的计划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一式两份至科研处和计财处。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成员持科研处填写的“科研经费入账单”到计财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持项目经费本到计财处办理。
第七章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转第二十四条对于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并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填写经费决算报表,并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决算报表须经财务处、科研处、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科研处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通知后,确认结题。
第二十六条结题后,无结余经费的项目,由计财处进行经费本销户处理。
有结余经费的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主管部门若无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我院经科研处确认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结余经费的20%转入医院账户,作为院科研发展基金;(二)结余经费的80%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经费结转申请单”,科研处审批确认后交计财处执行;(三)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必须用于科研相关支出。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除管理费外的所有科目的支出,各科目支出比例及要求按照本办法中横向课题经费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退休后,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权移交给项目组院内在职成员,项目结题后,按上述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科研处应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计财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主管院领导监督项目组按照合同和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协调科研处和计财处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三十三条科研经费结题后,纵向科研经费须根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由中介机构进行科研经费结题财务验收审计。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一式四份,经费主管部门、科研处、计财处、项目组各留存一份。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院党政联席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