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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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日期: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医院一般不再予以经费匹配。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等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省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厅、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以医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机构(企业)、个人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拨入我院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由医院计财部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医院对所有入我院财务的科研经费提取4%的科研管理费。
第五条科研经费报销必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控制数,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
第六条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试剂、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试剂、原材料。大宗发票后须附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院外及院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山东大学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医院科研部、计财部
审核、签章后,方能报销。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八)人工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人员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应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准的预算额度据实列支,拨款单位没有管理办法或规定比例的,可按照20%的比例执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规定的经费限额比例以内,优先用于支付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经费中不得超比例支付任何人员经费。
KJ—002: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日期:
(九)其他科研业务费
车辆维持费:项目研究需要开支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可从科研经费中支出,但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及养路费等不能从科研经费中报销。
第七条外协费转拨管理
(一)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管理,即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协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否则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
(二)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如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等)。项目转拨一般应先由对方单位提前开具发票或正式收据;确需办理借款者,科研人员必须及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发票(收据)销账。
第八条科研经费不得开支科研人员的工资、奖酬金、各类津贴及补贴、各类保险、修缮费、代购设备费等,不得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不得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科研经费。
第九条结题结账管理
(一)课题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财务结算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有应付未付账款的,要全部处理完毕。
(二)遵循结题即结账的原则。严禁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结余经费。纵向项目一般要求项目验收结题后一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
(三)科研经费的结余资金,执行上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原则上要全额或部分上缴,如“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需将全部净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不上缴的科研结余经费,转入医院“科研管理专项基金”。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院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院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非正常脱离医院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科研部、计财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