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融资创新业务——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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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分行信用证项下

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结算业务新的业务增长点,规范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的操作程序,防范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根据《**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程》结合我行有关信贷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提单是指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将货物装船后提交的代表物权的海运提单;本规程所称仓单是指仓储企业在进口货物经过报关入库后开出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专用提货单。

第三条 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是指进口商以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物权单据)作为该笔信用证敞口的质押保证,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货到由监管仓代理货物报关后,我行信贷人员与进口商一起监督货物入库,实现提单转仓单的过程,同时进口商再把仓单质押给我行,在质押期限内以货款分批赎货的业务。

第四条 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是信用证结算业务结合仓单质押业务发展而成的进口融资业务品种,它必须同时符合信用证结算业务和仓单质押业务的要求。

第五条 此业务是指经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授信额度项下的信用证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畴,实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开证金额的30%,特殊情况经审贷会同意方可减免。

第六条 此业务项下信用证分即期及远期两种。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承兑付款期限根据实际的贸易付款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80天。

第二章 业务要求

第七条 本产品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存货或在途货物为主要资产,无法向银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商贸型或生产型企

业。

第八条 此类业务的商品必须是具有易储存保管、价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强等特点的大宗货物。

第九条 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详细了解申请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以及拟质押货物的种类、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确定方式及质押率;货物的价格变动情况及变动趋势;货物变现的难易度及保存要求等。申请企业应具有经营此类商品的业务记录,并原则上要求与相关出口商有从事该项贸易的进口结算记录。

第十条 进口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必须存放在我行指定的监管仓,并签有三方监管协议。监管仓必须是经过我行严格挑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代理报关的业务范围的法人实体,具有信誉度高、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等特点。如果在监管仓没有整体购买货物保险的情况下,须要求授信客户对质押物购买以我行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保额至少等于货值的110%。

第十一条 此类进口贸易必须符合国家进出口和外汇管理等政策要求。如进口货物属国家“进口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必须提供相关进口批文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有两个要件:(一)货运单据是全套海运提单,在信用证条款中必须明确“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全套海运提单”的条款。(二)保险单据是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以信用证项下全部货物价值110%为保额的海洋运输保险单。(三)至少一式三份的发票(INVOICE)。(四)至少一式三份的装箱单(PACKING LIST)。

第三章 操作方式

第十三条 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支行即与授信客户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同时与指定监管仓和授信客户三方签订一式三份的《质物监管协议》(样式见附件1)。并向监管仓提供一式两份盖有我行预留印鉴和有权人签字字样的《预留印鉴通知书》(样式见

附件2)。监管仓盖章后,一份留底,一份退回我行。《质物监管协议》上,监管仓的有权签字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监管仓须向我行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授权书)。

第十四条 授信客户向我行提交额度项下的单笔开证申请书与国外供货方签订的加盖公章的进口合同复印件以及该信用证项下货物到港报关所需的空白《报关委托书》及《报检委托书》等报关要件(加盖企业公章)。信贷人员要特别留意审查境外供货方的资信状况,以及其与授信申请人以往的业务往来状况,以防止供销双方骗取我行信用和外汇资金的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支行审核、审查无误后,按分行的信用证开证业务流程操作,交由国际部对外开证。支行及国际部对此类信用证业务设专项管理。支行在开证后要随时了解装船期,是否按期装船,并要建立“船务查询登记薄”。

第十六条 国际部收到全套进口单据,经审单无不符点的,则如常出具“进口付汇通知书”;如有不符点的,则在出具“进口付汇通知书”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支行联系客户是否接受。客户不接受则我行拒付退单,如客户接受而该不符点涉及货物品质及数量等问题的,则应由支行上报审贷会审议。

第十七条 支行收到无不符点的“进口付汇通知书”,即将提单的相关信息填入“权利质押合同”所附的“出质权利清单”(样式见附件3),包括在“出质权利名称、类型”栏填写货物描述(含名称、种类、规格、数量/重量),在“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及文号”填写提单名称及号码、合同号及信用证号、发货人及承运人,在“出质权利存放处所及使用情况”填写船名及航次、装运港、卸货港等等。其他手续遵照分行的信用证项下付汇或承兑的业务规程办理。

第十八条 支行在办理第十七条的上述手续时,要注意以下情况:(一)提单正本必须放入财会室金库。客户经理填写“抵押物权证、质押物入库单”,在入库单上注明“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的提

单正本”、提单编号等,经有权签字人签名确认后,办理入库手续。(二)支行提交给国际部的“付汇/承兑/拒付申请书”必须在对外付汇截止日前或承兑截止日前。

(三)支行应及时将“出质权利清单”各要素填列齐全,以免影响放款。

(四)支行可视情况预收该套单据所示金额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运费。

(五)支行要及时将原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转出购汇与押汇资金一并上划分行国际部。

第十九条 货物到港后,支行信贷人员填写“退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通知单”,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二十条 支行信贷人员持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亲自与客户到监管仓,在监管仓(或监管仓指定的报关公司)出具“接收提单确认

函”(样式见附件4)后,交由监管仓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报关完成后,支行信贷人员向客户索取关税、增值税交纳证明复印件并核对,与客户一道凭报关单据向监管仓办理质押货物的仓单。支行信贷人员负责领回监管仓出具以客户为货主的“仓单”以及授信客户与监管仓签订的存储质物的仓储保管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仓单上要明确写明出质人名称、地址、电话,货物描述(包括名称、种类、规格、数量/重量),提单号码。同时与客户签订以仓单为质押的“仓单质押合同”(样式见附件5),以替代原先的以提单为质押的“权利质押合同”。此时仓单汇总的货物价值等于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到岸价加上关税再加上增值税之后的总额。授信客户将背书后的仓单交我行,并注明“已质押给**深圳分行**支行用于担保**号**合同项下债务”字样,加盖企业公章,支行填写“抵押物(质押物)入库单”,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支行将质押货物仓单妥善保存,并到监管仓现场验货填写“质押货物监管确认书”(样式见附件6)的有关货物内容,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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