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融资创新业务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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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银⾏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完整中国民⽣银⾏分⾏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银企合作,规业务发展,根据《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条“仓单质押”即“仓单质押+押品处置”,是指银⾏办理承兑业务时,以货物仓单作质押,根据经销商货款回笼情况向其发货;票据到期,经销商以销售回笼款偿还票据;销售回笼款不⾜以偿还到期票款的,银⾏向经销商追偿并处置质押仓单项下货物,以偿还票⾯⾦额超过销售回笼款的差额。

第三条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操作环节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发放、贷后跟踪、到期解付四部分。

第四条此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质押“仓单”为⾮标准仓单、货物提货单、汽车合格证或其它权利凭证。

第五条仓单质押业务操作必须执⾏四个原则:1、借款⼈在我⾏综合授信项下的资⾦流和物流必须封闭运⾏,回笼货款必须⾜额进⼊借款⼈在我⾏开⽴的保证⾦;2、当⼀定⾦额的资⾦进⼊保证⾦后,⽀⾏才能让对价⾦额的动产出库或将对价⾦额的提货单提交(或确认)约定的提货⼈提货;3、必须始终保证“保证⾦余额+仓单及提货单的价值*质押率≥银承汇票的承兑余额”的动态平衡;4、保证⾦的资⾦,除⽤于到期承兑汇票兑付外,只进不出。

第⼆章条件与围第六条经销商基本条件1、主营业务突出,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近三年连续赢利、⽆不良信⽤记录、企业负责⼈(董事长、总经理)从事该⾏业经验五年以上;供货商的⼀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或我⾏认可的⽣产⼚商推荐的经销商;2、经销商的上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民币,在我⾏信⽤等级评定为BBB(含)以上。

第七条经销商的风险提⽰1、与⽣产商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

体现为合作年限、代理商类型、价格优惠程度、供货的及时性等。

2、销售⽹络的是否健全。

销售通畅,回款及时。

3、经营活动的现⾦流量。

经销商的第⼀还款来源主要体现为经营活动的现⾦流量情况。

4、法定代表⼈的道德风险。

法定代表⼈的个⼈经历、嗜好、⼦⼥教育等。

第⼋条保管商基本条件1、有⼯商局颁发的法⼈营业执照、法⼈代码证,专业从事仓储业。

融资业务流程

融资业务流程

一、目的为明确资金管理部融资工作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标准,拟定本业务流程,特编制此作业流程,以便执行(在此主要讲银行的融资业务)。

二、适用范围圣奥集团及下属所有分子公司。

三、职责(一)、资金管理部职责1取得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具体操作参照《授信业务流程》。

2按授信要求办理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

在以下各种融资方式中,担保手续均要办理,在此流程中将担保手续略,具体操作参照《融资担保方式业务流程》3、取得融资及调度融资资金。

(二)、其他部门职责1贸易融资时,会计核算部会计负责提供采购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调度资金时,会计核算部出纳负责按资金管理部提供的资金调度表打款。

3、调度资金有必要时,会计核算部协助资金管理部收回打给供应商的往来款。

四、流程图无五、融资方式及其操作流程(一)、流动资金贷款1、定义: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行而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含)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2、特点: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传统性融资产品,属于授信额度内最普遍的产品之一,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

3、需提供的资料或办理手续:(二)、商业汇票1、定义: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承兑人)在指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付款人(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银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开票银行承兑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商票):商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一般就是出票人)承兑的票据。

注:商业汇票开票后并未达到融资的目的,只有开票后并将该票向银行或贴现公司申请贴现取得贴现资金后,才实现融资的目的。

2、特点: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已承兑的商业汇票遗失的,可以挂失止付;商业汇票融资成本取决于贴现时市场行情,融资成本可控性较弱,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目前市场行情一般高于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第一节业务概述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推进业务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宗商品贸易项下控制物权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及以监管人提供监管的仓单(不包括标准仓单)、库存、在途商品作为质押担保的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及国内信用证开证、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基于银行委托监管人对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大宗存货或在途的原材料、产成品进行监管,以上述存货、在途商品物权作为质押担保,为其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以上述物权质押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也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大宗商品是指用于工x生产和消费的大批量交易的初级产品。

大宗商品应具有性质稳定、产品同质、可分割、市场交易活跃、价格透明等特点,主要可分为能源、矿产、农产品、金属等类别。

监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我行指定或认可的、对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货物提供监管服务的仓储企业。

质押商品是指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项下客户用作或将用作融资质押的存货或在途原材料、产成品等。

静态质押是指质物在质押期间不得存取变动,出质人因正当理由需要置换质物的,经银行书面许可后方可办理置换手续。

滚动质押是指银行与出质人约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要求,出质人应保证提货或换货后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最低要求,而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出质人可以按协议约定存取。

债项是指债务人因从事商品交易形成的标的明确、金额确定的具有偿债义务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一节客户、质押商品、经营行条件第四条客户条件。

申请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贸易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图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图

未通过
仓储企业
《仓储协议》
货物监管
货物单据
出库指令
出库货物清单
货物出库
出库单
贷款企业
银行履行义务Βιβλιοθήκη 质押协议解除仓单质 押
仓单
未如期归还 贷款
未到期置换 质押仓单
还款凭证
仓单质押 凭证
仓单变现
提货单
还款
重新质押 仓单
退还部分 贷款
银行 确认 贷款企业
贷款企业
未通过审核 的货物清单
签订协议 货物清单
未通过
审核物料 清单
通过
开具仓单
经审核的货物 清单
贷款企业
申请贷款
签订《仓单 质押三方
合作协议》
仓储企业
签订《协助 银行执行质 押保证书》
银行
背书仓单
发放贷款
签订《账户 监管协议》
验收入库
经审核的仓单 凭证
入库单
通过
仓单凭证
审核仓单 凭证
贷款企业
未通过审核 的仓单凭证

货押业务操作规定..

货押业务操作规定..

1目的为规范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以下称货押业务)的操作,加强货押业务的过程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总行本部和分支机构。

2.2本规定明确了货押业务的管理模式、操作要点和要求。

3 术语及定义3.1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以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信用证及其他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3.2本规定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通用商品。

3.3本规定所指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对货物的所有权。

3.4货押业务按经营环节可分为:未来货权融资业务、存货类融资业务;按监管方式可分为:独立监管模式、输出监管模式。

3.4.1 未来货权融资是基于核心厂商(供货方)与经销商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我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并以未来货物作为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

3.4.1.1仓储监管模式是基于核心厂商(供货方)与经销商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我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由核心厂商直接将货物发运到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单位或目的地,同时将货物转化为我行抵质押物的业务模式。

3.4.2存货类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动产或货权(提单、仓单)作为抵质押向我行出质,我行向其提供融资的授信业务。

包括静态质押模式、动态质押模式。

3.4.2.1在静态质押模式中,仓储监管机构对出质人发起的每一笔赎货申请,只能凭我行签发的赎货指令才可办理。

3.4.2.2在动态质押模式中,仓储监管机构对于我行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抵质押物,出库时只能凭我行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超过我行确定的最低价值部分可由仓储监管机构根据出质人申请放货。

3.4.3.在独立监管模式中,出质人需将货物存入我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由仓储方对货物进行监管。

3.4.4在输出监管模式中,出质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指定监管仓库,由我行委托合作仓储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员入驻仓库对货物进行监管。

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环节及控制措施

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环节及控制措施

步骤二: 审查借款人与供 货商的《贸易合 同》
步骤三: 签订相关合同
1、贸易合同内容中要 素是否齐全,能否保证 我行控制货权; 2、贸易价格是否合理。
1、合同使用的正确性、 有效性,合同填写的完 整性、规范性 ; 2、 合同签字、盖章的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性。
1、《贸易合同》内约定货 物发送地是我行指定地点; 2、《贸易合同》内应约定 我行是不可撤销的代理借款 人作收货人; 3、要求我行指定人员到提 货地点了解提货流程,落实 是否能够达到“未经我行允 许不能提货”; 4、客户经理初步审核贸易 价格是否合理;
起直接付给卖方,或者开具以 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 。
步骤四: 银承送达与签收
银承丢失或灭损带 来的债务纠纷。
步骤五:
借款人缴付保证
金后,我行开具
《提货通知书》,
借款人办理提货手


防止出现超额提货
1、首笔业务必须由我行指定 人员亲自送达,并核实地址、 签收人等事项。之后可由我 行指定人员或特快专递送达, 但必须有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取回回执。 2、贷款方式卖方也应出具相 关收款证明; 3、回执原件应在出账后7天 内取得。
1、客户经理提供保证金(或 存单等其他我行认可的质押物) 转入审核表,,由出质人出具 保证金质押声明或质押合同 ; 2、由客户经理填写提货审批 表; 3、货押中心审查员按照保证 金金额,确定可提货物的数量 或者重量。货押中心负责人签 发提货通知书,授权借款人办 理提货手续。
步骤七之二: 货到指定地点后 转为现货质押
参见现货质押流程
(四)先票后货——担保提货模式
操作流程
主要风险点
控制措施
步骤一: 借款人、银行、 供货商签订三 方《合作协议》

2024年仓单质押融资流程详细协议版

2024年仓单质押融资流程详细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仓单质押融资流程详细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仓单质押融资1.2 借款人1.3 出质人1.4 质权人1.5 仓库1.6 质押物1.7 借款金额1.8 借款期限1.9 利率1.10 还款方式1.11 违约金1.12 解除质押1.13 合同终止1.14 争议解决2. 质押物的范围与价值评估2.1 质押物的范围2.2 质押物的价值评估2.3 质押物的保管3. 融资流程3.1 申请融资3.2 审核资质3.3 签订合同3.4 放款3.5 还款3.6 解押4. 权利与义务4.1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4.2 出质人的权利与义务4.3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4.4 仓库的权利与义务5.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5.1 合同的变更5.2 合同的转让6.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6.1 合同的解除6.2 合同的终止7. 违约责任7.1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7.2 出质人的违约责任7.3 质权人的违约责任7.4 仓库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8.1 和解8.2 调解8.3 仲裁8.4 法律途径9.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修改9.3 合同的解除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义务10.2 例外情况10.3 泄露后的处理11.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12. 其他条款12.1 通知与送达12.2 合同的副本12.3 合同的保管13. 附件13.1 质押物清单13.2 借款申请书13.3 借款合同13.4 还款计划表14. 签署页14.1 借款人签署页14.2 出质人签署页14.3 质权人签署页14.4 仓库签署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仓单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将其所拥有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申请融资的行为。

1.2 借款人借款人是指向质权人申请仓单质押融资,并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还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企业仓单融资和贸易融资标准操作流程

企业仓单融资和贸易融资标准操作流程

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仓单融资操作流程为规范橡胶贸易业务,确保橡胶贸易无风险操作,特制定本贸易业务操作规程。

第1章销售与回购模式操作流程1.1 购货操作规程1.1.1 签收销售通知书合作方向我司发出《销售通知书》,提出要求向我司销售天然橡胶的数量、价格、回购时间等。

我司签收《销售通知书》(附件1—1),作为该笔业务操作的依据。

1.1.2 交收天然橡胶标准仓单根据《销售通知书》的约定,合作方向我司交付约定数量的标准仓单。

我司接收标准仓单时,风险管理子公司应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2),经分管领导批准,风险管理子公司经理从分管领导处领取密钥;风险管理子公司经理使用密钥,直接负责贸易业务的工作人员输入密码,二者一起操作接收标准仓单程序。

我司接收标准仓单后,工作人员应打印相关凭证,并将密钥交还分管领导保管。

1.1.3 签署《天然橡胶购货合同》和《天然橡胶销售合同》根据《销售通知书》、接收标准仓单凭证,确定合作方向我司销售橡胶的销售价格、回购价格,销售价格与回购价格的差价定价原则为实际货款资金占用的1%/月(价格计算见附件1—3:《回购价格计算方法》)。

根据《天然橡胶购销合作协议》、《销售通知书》、接收标准仓单凭证、上述计算的销售价格、回购价格,双方签订《天然橡胶购货合同》(附件1—4)、《天然橡胶销售合同》(附件1—5)。

1.1.4 支付货款风险管理子公司根据《销售通知书》、接收标准仓单凭证、《天然橡胶购买合同》(合作方已完成签字盖章),提出付款申请。

只有在上述三个要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分管领导等才能同意支付货款。

付款程序如下:(1)根据《天然橡胶购买合同》,我司先向供货方支付80%货款;(2)根据《天然橡胶销售合同》,合作方指定的购货方向我司支付20%货款;(3)在我司收到20%销售货款后,根据《天然橡胶购货合同》,我司向供货方支付20%货款。

1.1.5 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操作完成上述程序后,合作方应及时向我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际金融组织担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国际金融组织担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国际金融组织担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制度办法和总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协议条款,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担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根据与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以下简称AD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EBRD)、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以下简称IDB)签订的贸易融资促进项目协议内容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管部门和总行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和总行大客户部。

香港分行和新加坡分行可根据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签署的协议内容开办本业务。

第四条各一级分行、总行大客户部和苏州分行负责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的日常业务联系(包括向相关国际金融组织询价、提出担保申请、索偿等业务事宜)。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所涉及的贸易融资业务需同时符合相关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术语及释义第六条本操作规程涉及的主要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贸易融资促进项目:指国际金融组织为降低国际贸易中的商业和政治风险,为其成员国提供的一种担保机制。

国际金融组织可为银行提供最高达100%的担保,包括国家风险以及出具信用证和其他贸易支付工具的银行风险。

(二)Confirming Bank:指贸易融资促进项目中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Confirming Bank Agreement》的银行,是将风险转移给国际金融组织的银行。

各一级分行、总行大客户部、苏州分行、香港分行和新加坡分行均为贸易融资促进项目的Confirming Bank。

(三)风险主体银行:指贸易融资促进项目中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Issuing Bank Agreement》的银行,是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承兑行或保函项下的担保银行,即Issuing Bank。

DAF条款:2024年全球贸易操作规程

DAF条款:2024年全球贸易操作规程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DAF条款:2024年全球贸易操作规程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合同术语1.3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2. 交易范围与产品2.1 交易产品2.2 产品规格与质量标准2.3 交易数量与金额3. 价格与支付条款3.1 交易价格3.2 支付方式与时间3.3 发票与税务4. 交付与运输4.1 交付义务4.2 运输方式与保险4.3 风险转移时间5. 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5.1 产品质量保证5.2 售后服务政策5.3 索赔与赔偿6. 知识产权与保密6.1 知识产权归属6.2 保密义务与例外6.3 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7. 违约责任7.1 当事人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认定7.3 违约赔偿金额8. 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事件8.2 不可抗力后果8.3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与证明9.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解除条件9.3 合同终止后果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与仲裁10.3 法律诉讼11. 合同的生效、期限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3 合同终止条件12. 信息与通知12.1 双方信息保密12.2 通知义务12.3 联系方式13. 一般条款13.1 完整协议13.2 合同修改与附件13.3 合同语言版本14. 最终条款14.1 合同签署地点与日期14.2 双方签字盖章14.3 合同复印件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当事人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全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等)。

乙方:(全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等)。

(此处列出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及其定义,如:DAF(发展中国家援助基金)、全球贸易操作规程等。

)1.3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银行ⅩⅩ分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ⅩⅩ分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条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操作环节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发放、贷后跟踪、到期解付四部分。
第四条此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质押“仓单”为非标准仓单、货物提货单、汽车合格证或其它权利凭证。
第五条仓单质押业务操作必须执行四个原则:
1、借款人在我行综合授信项下的资金流和物流必须封闭运行,回笼货款必须足额进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在实施授信过程中,所需签订的合同文本格式以总行发布为准。若确需部分调整,须严格按程序上报总分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三节授信使用
第二十条 授信额度批准同意后,各经营单位应立即报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备案。公司银行管理部会同经营单位实地走访保管商,获取经保管商出具、确认的有效仓单,保证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
2、当一定金额的资金进入保证金帐户后,支行才能让对价金额的动产出库或将对价金额的提货单提交(或确认)约定的提货人提货;
3、必须始终保证“保证金余额+仓单及提货单的价值*质押率≥银承汇票的承兑余额”的动态平衡;
4、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除用于到期承兑汇票兑付外,只进不出。
第二章 条件与范围
第六条 经销商基本条件
1、主营业务突出,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近三年连续赢利、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从事该行业经验五年以上;供货商的一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或我行认可的生产厂商推荐的经销商;
2、经销商的上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B(含)以上。
第七条 经销商的风险提示
1、与生产商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体现为合作年限、代理商类型、价格优惠程度、供货的及时性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与经销商签订《中国ⅩⅩ银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合作主协议》(附件一);经营单位与经销商、保管商签署《仓单质押与货物监管协议》(附件二)如为先票后货方式还需与经销商、生产商签订《阶段性回购协议》(附件三)。风险监控部对协议的法人或有权人签章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DAF条款:2024年全球贸易操作规程

DAF条款:2024年全球贸易操作规程

DAF条款:2024年全球贸易操作规程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当事人1.2 DAF条款1.3 2024年全球贸易操作规程2. 合同的宗旨与目标2.1 确立双方在全球贸易中的合作原则2.2 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及贸易惯例2.3 明确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3. 贸易操作规程3.1 贸易文件的准备与提交3.2 贸易金额与支付方式3.3 货物交付与运输3.4 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4.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4.1 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4.2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合同顺利执行4.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 争议解决5.1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5.2 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5.3 仲裁结果为最终结论,双方必须执行6. 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需承担违约责任6.2 违约方的赔偿金额及方式6.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情况除外7.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延长7.1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7.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7.3 合同延长的条件与程序8. 保密条款8.1 双方对合同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8.2 保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 双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按照本合同第5条解决10. 其他条款10.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10.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 附件11.1 双方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等12. 签署日期12.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13. 合同专用条款13.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特殊事项,需在本条款中明确14. 修订历史14.1 合同修订的日期、内容及其它相关信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当事人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全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邮箱等)。

仓单质押模式业务流程

仓单质押模式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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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实质交易和融资性贸易专项行动的说明

企业无实质交易和融资性贸易专项行动的说明

企业无实质交易和融资性贸易专项行动的说明近年来,国有企业在开展和参与贸易业务的过程中发生了多项重大经营风险和法律纠纷,给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

本文从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贸易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入手,结合贸易业务实际案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开展贸易业务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为防范贸易业务风险提供借鉴和参考。

01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相关权益或行业地位,综合运用各类交易手段和金融工具,以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为目的,增加交易方的现金流量或信用评级。

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特征:(1)虚构交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3)合同标的由另一方实质控制;(4)直接提供资金或者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融资性贸易通常存在以下表现形式[1]:1.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形式简单且具有一致性。

合同中一般不明确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一般约定为“仓库交货”,交货时间通常为一个区间段。

贸易业务下的采购、销售合同常常格式基本一致,同一货物、金额基本相等,也可能多份合同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签订,仅付款时间存在先后。

2.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交易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企业无加入贸易链条的商业合理性。

3.贸易合同毛利为零或负,或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异常之处。

如:“低卖高买”、合同中未约定市场价格变化的保障机制、商品价格不受市场变化所左右、货物检验由下游单位负责等。

4.不参与交易谈判或货物流转过程,货物未发生实际转移。

不见供应商、下游客户、货物的“三不见”贸易形式;通过“走单、走票、不走货”进行交易流转;货物并未发生实际交付和流转,贸易标的始终由一方实质控制等。

5.其他表现形式。

如:非专业贸易企业开展的与主业或熟悉领域无关的贸易;贸易形成的仓单、票据等质押融资、信用证期限越来越长等。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的开展,规范业务操作,开拓贸易融资品种,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规定,结合客户贸易融资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其他新业务的开通总行将另行下发细则。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包括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电)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项下所有融资品种,在融资对象和融资条件,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授信发放及授信后管理整个流程都应严格执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项下涉及的所有格式文本,都需使用我行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且需按我行统一规则进行编号排序(编号排序规则见附件1)。

第六条在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必须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或申请开立跨境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不得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

我行不得为不在名录或属于重点监管的企业直接办理业务,并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审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进口信用证开证第八条进口信用证是开证行(我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信用支持,是开证行(我行)以自身的信用做出的凭相符交单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承诺,开证行(我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大宗货物国际贸易操作流程简述

大宗货物国际贸易操作流程简述

大宗货物国际贸易操作流程1. 买方向供货方提交购货意向书(LOI)和银行资信证明(BCL)。

-----LOI 在里面加上买方银行的Soft Probe,目前的LOI往往很随意,更多的沦为询价工具;BCL中国的商业银行不是很专业,但是很多卖方要求买方提供往往根据外资银行的格式打一份再到国内的商行去审核盖章 .而且国内银行的BCL往往不涉及具体金额,内容大多如下,很难有实质性的证明,也很难被外商接受:目前另一种证明买家资金实力的东西是银行的近期对账单,加盖银行公章和买家公司公章。

2. 供货方确认后给买方提供正式报盘(FCO)----FCO在以前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如今也变成了一种很简单的报价单。

以往正式的卖主不会立刻发出FCO,因为他要认真备货联系运输。

如果你发出询盘后立刻就收到了对方的FCO,查查对方在国际商会ICC的黑名单,此种方式可作为初步客户审核的手段,但是并不权威并用来作为最终的审核手段.3. 买方在正式报盘(FCO)上签字和盖章确认后发给供货方。

----买方可不能轻易签字,因为签字后双方就已经根据FCO的交易条件达成共识了,所以必须认真审核FCO,并发出Reply to FCO给对方确认盖章。

日期一定要注明啊。

目前多采用的是邮件给予确认。

4. 供货方给买方提供合同草案,买方根据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并发回卖方确认----合同草案就是没有签字盖章的合同,里面规定了详细的违约条款、检验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双方可以推敲修改,基本条款不能再动了,包括数量、金额、支付条款、单价等。

5. 合同确认后,卖方根据修改后的合同草案制定合同正本(硬皮)并发给买方,买方在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确认后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发给供货方。

----合同内容确认后每页都要双方盖章,最后页要有双方签字章和签字。

这里目前很多公司都进行了简化处理,即通过邮件电签合同,信用证或者定金开出后合同正式生效。

6. 供货方在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确认后发回买方,双方正式文本将通过航空信函互递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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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分行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展国际结算业务新的业务增长点,规范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的操作程序,防范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根据《**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程》结合我行有关信贷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提单是指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将货物装船后提交的代表物权的海运提单;本规程所称仓单是指仓储企业在进口货物经过报关入库后开出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专用提货单。

第三条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是指进口商以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物权单据)作为该笔信用证敞口的质押保证,向我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货到由监管仓代理货物报关后,我行信贷人员与进口商一起监督货物入库,实现提单转仓单的过程,同时进口商再把仓单质押给我行,在质押期限内以货款分批赎货的业务。

第四条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是信用证结算业务结合仓单质押业务发展而成的进口融资业务品种,它必须同时符合信用证结算业务和仓单质押业务的要求。

第五条此业务是指经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授信额度项下的信用证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畴,实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

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开证金额的30%,特殊情况经审贷会同意方可减免。

第六条此业务项下信用证分即期及远期两种。

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承兑付款期限根据实际的贸易付款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80天。

第二章业务要求第七条本产品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存货或在途货物为主要资产,无法向银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商贸型或生产型企业。

第八条此类业务的商品必须是具有易储存保管、价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强等特点的大宗货物。

第九条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详细了解申请企业进(出)口业务情况以及拟质押货物的种类、名称、数量、规格、价值确定方式及质押率;货物的价格变动情况及变动趋势;货物变现的难易度及保存要求等。

申请企业应具有经营此类商品的业务记录,并原则上要求与相关出口商有从事该项贸易的进口结算记录。

第十条进口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必须存放在我行指定的监管仓,并签有三方监管协议。

监管仓必须是经过我行严格挑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代理报关的业务范围的法人实体,具有信誉度高、管理规范、设施完善等特点。

如果在监管仓没有整体购买货物保险的情况下,须要求授信客户对质押物购买以我行作为受益人的保险,保额至少等于货值的110%。

第十一条此类进口贸易必须符合国家进出口和外汇管理等政策要求。

如进口货物属国家“进口许可证”或配额管理的,必须提供相关进口批文和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有两个要件:(一)货运单据是全套海运提单,在信用证条款中必须明确“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全套海运提单”的条款。

(二)保险单据是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以信用证项下全部货物价值110%为保额的海洋运输保险单。

(三)至少一式三份的发票(INVOICE)。

(四)至少一式三份的装箱单(PACKING LIST)。

第三章操作方式第十三条分行审贷会审批同意后,支行即与授信客户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同时与指定监管仓和授信客户三方签订一式三份的《质物监管协议》(样式见附件1)。

并向监管仓提供一式两份盖有我行预留印鉴和有权人签字字样的《预留印鉴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

监管仓盖章后,一份留底,一份退回我行。

《质物监管协议》上,监管仓的有权签字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监管仓须向我行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授权书)。

第十四条授信客户向我行提交额度项下的单笔开证申请书与国外供货方签订的加盖公章的进口合同复印件以及该信用证项下货物到港报关所需的空白《报关委托书》及《报检委托书》等报关要件(加盖企业公章)。

信贷人员要特别留意审查境外供货方的资信状况,以及其与授信申请人以往的业务往来状况,以防止供销双方骗取我行信用和外汇资金的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支行审核、审查无误后,按分行的信用证开证业务流程操作,交由国际部对外开证。

支行及国际部对此类信用证业务设专项管理。

支行在开证后要随时了解装船期,是否按期装船,并要建立“船务查询登记薄”。

第十六条国际部收到全套进口单据,经审单无不符点的,则如常出具“进口付汇通知书”;如有不符点的,则在出具“进口付汇通知书”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支行联系客户是否接受。

客户不接受则我行拒付退单,如客户接受而该不符点涉及货物品质及数量等问题的,则应由支行上报审贷会审议。

第十七条支行收到无不符点的“进口付汇通知书”,即将提单的相关信息填入“权利质押合同”所附的“出质权利清单”(样式见附件3),包括在“出质权利名称、类型”栏填写货物描述(含名称、种类、规格、数量/重量),在“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及文号”填写提单名称及号码、合同号及信用证号、发货人及承运人,在“出质权利存放处所及使用情况”填写船名及航次、装运港、卸货港等等。

其他手续遵照分行的信用证项下付汇或承兑的业务规程办理。

第十八条支行在办理第十七条的上述手续时,要注意以下情况:(一)提单正本必须放入财会室金库。

客户经理填写“抵押物权证、质押物入库单”,在入库单上注明“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的提单正本”、提单编号等,经有权签字人签名确认后,办理入库手续。

(二)支行提交给国际部的“付汇/承兑/拒付申请书”必须在对外付汇截止日前或承兑截止日前。

(三)支行应及时将“出质权利清单”各要素填列齐全,以免影响放款。

(四)支行可视情况预收该套单据所示金额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运费。

(五)支行要及时将原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转出购汇与押汇资金一并上划分行国际部。

第十九条货物到港后,支行信贷人员填写“退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通知单”,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二十条支行信贷人员持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亲自与客户到监管仓,在监管仓(或监管仓指定的报关公司)出具“接收提单确认函”(样式见附件4)后,交由监管仓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报关完成后,支行信贷人员向客户索取关税、增值税交纳证明复印件并核对,与客户一道凭报关单据向监管仓办理质押货物的仓单。

支行信贷人员负责领回监管仓出具以客户为货主的“仓单”以及授信客户与监管仓签订的存储质物的仓储保管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仓单上要明确写明出质人名称、地址、电话,货物描述(包括名称、种类、规格、数量/重量),提单号码。

同时与客户签订以仓单为质押的“仓单质押合同”(样式见附件5),以替代原先的以提单为质押的“权利质押合同”。

此时仓单汇总的货物价值等于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到岸价加上关税再加上增值税之后的总额。

授信客户将背书后的仓单交我行,并注明“已质押给**深圳分行**支行用于担保**号**合同项下债务”字样,加盖企业公章,支行填写“抵押物(质押物)入库单”,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支行将质押货物仓单妥善保存,并到监管仓现场验货填写“质押货物监管确认书”(样式见附件6)的有关货物内容,并要求监管仓签章确认。

授信客户以货币资金分批向支行赎单,操作分为即期证和远期证两种:(一)如属即期证,支行根据客户还款金额,按仓单项下货物单价计算应释放货物数量,填列“解除质押通知书”(样式见附件7)并加盖支行在监管仓的预留印鉴交客户提货。

具体公式为:释放货物数量=(还款额/质押率)÷[(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到岸价+关税+增值税)/质押货物总量](二)如属远期证,客户赎单资金必须转入保证金账户,专用于支付远期证到期款项。

支行根据转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额,计算应释放货物数量,填列“解除质押通知书”并加盖支行在监管仓的预留印鉴交客户提货。

公式同即期证。

(三)支行在操作中要注意:1、客户必须在押汇到期日或远期证付款日前赎清全部货物。

2、支行经办人员要经常到监管仓现场察看质押货物情况。

3、同一仓单下累计释放货物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仓单记载的总数。

4、每一仓单货物的最后一笔释放时,应凭该仓单下质押金额的全部还款凭证办理仓单释放手续,连同我行盖章后的“解除质押通知书”一并交客户。

5、对于远期证,在将客户赎单资金转入保证金账户时,支行柜面人员应在相关传票上注明对应的信用证号。

并将“转入保证金通知单”交换到分行国际部。

第二十四条仓储企业在异地的,为保证安全可以采用“密押”加预留印鉴形式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具体做法为:收到客户赎单资金后,支行相关人员在《解除质押通知书》上签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以“密押”传真方式发送给仓储公司解除相应质押物,并在《解除质押通知书》上注明拟解除质押的货物名称、规格、解除数量、剩余数量及解除时间,同时还必须以电话确认。

直至仓单项下全部货物已全部解除质押,由支行填写“归还抵押物(质押物)通知单”,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办理仓单出库手续,该仓单退还仓储公司。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二十五条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的会计核算分为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两种情况。

第二十六条办理即期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时会计分录如下:(一)开证时借:601应收进口保证款项贷:621应付进口保证款项借:222活期存款——XX进口商贷:234存入保证金贷:503---手续费收入(二)信用证到期办理进口押汇、付汇、提单入库时:借:135进口押汇借:234存入保证金贷:305辖内往来借:621应付进口保证款项贷:601应收进口保证款项借:611应收抵押(质押)品贷:631应付抵押(质押)品(三)提单出库办理报关手续借:631应付抵押(质押)品贷:611应收抵押(质押)品(四)提单置换仓单后仓单入库借:611应收抵押(质押)品贷:631应付抵押(质押)品(五)客户分批归还押汇本息时:借:222活期存款贷:135进口押汇贷:50105押汇利息收入(六)仓单出库时:借:631应付抵押(质押)品贷:611应收抵押(质押)品第二十七条办理远期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质押业务时会计分录如下:(一)开证时:借:601应收进口保证款项贷:621应付进口保证款项借:222活期存款——XX进口商贷:234存入保证金贷:503---手续费收入(二)办理承兑时:借:621应付进口保证款项贷:601应收进口保证款项借:605应收承兑汇票贷:625应付承兑汇票借:222活期存款贷:503手续费收入(三)提单入库时:借:611应收抵押(质押)品贷:631应付抵押(质押)品(四)提单出库办理报关手续的:借:631应付抵押(质押)品贷:611应收抵押(质押)品(五)提单置换仓单后入库:借:611应收抵押(质押)品贷:631应付抵押(质押)品(六)承兑到期前客户缴存保证金赎单时:借:222或期存款贷:234存入保证金(七)承兑到期办理进口押汇、付汇:借:135进口押汇借:234存入保证金贷:305辖内往来借:625应付承兑汇票贷:605应收承兑汇票(八)客户分批归还押汇本息赎单时:借:222活期存款贷:135进口押汇贷:50105押汇利息收入(九)仓单出库时:借:631应付抵押(质押)品贷:611应收抵押(质押)品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信用证项下提单转仓单业务的风险控制应按照减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和仓单质押等贸易融资和质押业务风险控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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