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调查取证6种方法
调查取证6种方法调查取证是指在法律和法律实践中,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用于辅助审判或证明案件中的事实。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调查取证方法:1.面试和询问:面试和询问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目击者和知情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来获取相关信息。
这些面试和询问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使用,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
2.收集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通过书面方式获得的证据,例如文件、合同、记录和报告等。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这些文档来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
这些书面证据可以通过搜查和调查来获取,也可以通过法庭的传票来索要。
3.搜查和查封:搜查和查封是调查人员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取证方法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申请搜查令和查封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场所和车辆等进行搜查和查封,以获取相关物证和文件等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审理刑事案件和保护公共利益。
5.监视和跟踪:监视和跟踪是调查人员用来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监视、拍照和记录来跟踪犯罪嫌疑人和目标的活动。
这些监视和跟踪行为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6.鉴定和实验证据:鉴定和实验证据是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调查人员可以将物证送往实验室进行化学、生物、物理等分析,以获取相关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这些鉴定和实验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用作证据,为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总结起来,调查取证是指通过面试、书面证据、搜查和查封、技术侦查、监视和跟踪,以及鉴定和实验证据等多种手段来收集、保护和证明各种证据的过程。
这些方法可以帮助调查人员获取案件的重要信息,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支持。
然而,在使用这些方法时,调查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19修正)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释〔2019〕19号颁布⽇期:2019-12-25执⾏⽇期:2020-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2001年1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1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依法⾏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举证第⼀条原告向⼈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条⼈民法院应当向当事⼈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陈述的于⼰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不利的事实明确表⽰承认的,另⼀⽅当事⼈⽆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材料中,当事⼈明确承认于⼰不利的事实的,适⽤前款规定。
第四条⼀⽅当事⼈对于另⼀⽅当事⼈主张的于⼰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委托诉讼代理⼈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的⾃认视为当事⼈的⾃认。
当事⼈在场对诉讼代理⼈的⾃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的⾃认,对作出⾃认的当事⼈发⽣效⼒。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中⼀⼈或者数⼈作出⾃认⽽其他共同诉讼⼈予以否认的,不发⽣⾃认的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9〕43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的审查规范意见京高法发〔2019〕433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立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申请执行条件】申请人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或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恢复执行等,应当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执行依据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立案法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条【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承受权利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姓名、名称变更】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姓名、名称为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五条【身份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手续的审查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范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调查方法
法院执行调查方法引言法院执行调查是司法机关对执行案件进行调查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判决生效的关键步骤。
本文将探讨法院执行调查的方法,包括调查的目的、调查的程序和调查的手段等。
调查目的法院执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案件涉及的相关信息,以便判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而决定执行的方式和措施。
调查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执行调查的首要目的是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
只有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才能确保执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 确定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基础上,法院需要确定可供执行的财产。
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可以被法院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以清偿债务的财产。
3. 判断执行的方式和措施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需要判断执行的方式和措施。
执行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执行的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
调查程序法院执行调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调查范围和对象在开始执行调查之前,法院需要确定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调查的范围应该与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焦点相关,调查的对象是被执行人及其关联方。
2. 收集证据和资料法院执行调查的重要环节是收集证据和资料。
证据和资料可以通过调查令、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获取。
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也可以向第三方调取证据和资料。
3. 调查报告的编制在收集完证据和资料之后,法院需要编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的方式和措施等。
4. 调查报告的审查和决定调查报告完成后,法院需要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决定可能包括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或终止执行等。
调查手段法院执行调查可以采用多种手段,以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和财产状况。
常用的调查手段包括:1. 询问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第三人或相关机构询问案件相关事项。
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和证据认证
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和证据认证证据标准及各类证据的具体要求和证据认证一.证据标准所谓证据标准亦称证据的采用标准,指反映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原则,即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的联系。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
其审查内容包括:1。
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上的联系)2。
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
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
三、各个证据材料之间是否有关联性,所有的证据只有有机的构成一个证据链,相互印证,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才能构成定案的依据。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合法性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1。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
2。
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
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
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违反正当程序、权义告知程序、正当方法等;2。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材料;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3次审判委员会,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涉不动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的诉讼类型,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
为统一全省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遵循以下裁判原则:1.审查执行法院是否为执行标的首查封法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1)执行法院采取首查封措施,但已丧失处置权的;(2)执行法院既未采取保全措施,也未获得处置权的;(3)执行法院采取轮候保全措施,但未获得处置权的;(4)执行法院为受指定或受委托执行的法院,但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系上级法院作出的;(5)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终结的;(6)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终结的。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案件调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调查的质量和方法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掌握一些有效的案件调查方法和技巧对于执法人员和律师来说至关重要。
二、案件调查的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案件调查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受个人偏见和利益的影响。
调查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2.合法合规:案件调查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证据为本:案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实,证明真相。
调查人员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进行调查。
三、案件调查的基本步骤1.确定调查目标:在开始调查之前,调查人员需要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例如,确定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确定调查的时间段和地点等。
2.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案件调查的核心环节。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讯问、勘验、搜查等手段收集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分析证据: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调查人员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可以帮助调查人员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关键矛盾点。
4.重点突破:在案件调查中,有时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者关键线索。
调查人员需要找到突破口,集中资源和精力进行重点调查,以便尽快查明事实。
5.整理报告:案件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需要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和结果等内容,以便上级机关或者法庭进行审查和决策。
四、案件调查的技巧1.采用多种调查手段:案件调查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讯问和搜查,调查人员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调查、监控录像等,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
2.善于倾听和观察:调查人员应当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观察现场的细节。
有时候,一些细微的线索或者不经意的言行可能成为案件调查的关键。
3.合理运用心理学原理:心理学在案件调查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李锦莲案件法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锦莲案件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李锦莲,男,原系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宣告李锦莲无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证据问题李锦莲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证据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李锦莲杀害了被害人,主要依据是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证人证言等证据。
然而,在再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场勘查证据存在瑕疵。
现场勘查过程中,勘查人员未能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导致部分关键证据被遗漏。
(2)尸体检验结论存在疑问。
尸体检验结论显示被害人死于机械性窒息,但检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导致结论可信度降低。
(3)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部分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证据存在明显冲突。
2. 侦查程序问题李锦莲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讯逼供。
侦查人员对李锦莲进行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导致其被迫承认犯罪事实。
(2)非法取证。
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了部分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非法搜查获取的物品等。
(3)程序违法。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未依法进行搜查、扣押、鉴定等。
三、法律剖析1. 证据规则李锦莲案件充分体现了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证据规则是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审理的基础,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关联性等方面。
在本案中,原审判决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证据,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宣告李锦莲无罪。
2. 侦查程序侦查程序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李锦莲案件暴露出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等。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9年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二十一)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内容失实、不全面、不完整的;
(二十二)刑事案件应为被告指定辩护人而未为其指定辩护人的;
(二十三)刑事附民案件中未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
(二十四)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处理的;
(二十五)延误执行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
第三十一条案件承办人、业务庭、室或其他人如对评查出的案件质量问题以及奖罚不服的,可在通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评查办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评查办在十日内合议其申辩理由是否成立,并予以书面回复,如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回复五日内,通过评查办向审判委员会申请复议,审判委员会在十五日内作出最终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院业务庭、室、案件承办人或其他人可向评查办自荐、推荐优秀案件、法律文书,也可举报不合格案件及法律文书。
第二十七条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10元。
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者,每处处罚20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由该业务庭、室负责人承担责任,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该审判长承担责任,且违背一处,视为其案件有重大审判质量问题一件,处罚100元,并予以通报,在通报中限定该业务庭、室、审判长继续履行的期间。
证据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审查判断方法证据审查判断方法是指在法庭审判中对所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种方法。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证据审查判断方法:1. 证据的收集和保护:首先要对证据进行收集和保护,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录像录音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妥善保管,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证据的获取方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完整性等方面。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才能在法庭上使用,否则将被排除。
3.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是否存在虚假证据:对证据的出处、完整性进行核实,判断证据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
(2) 证人信誉度:对提供证据的证人进行调查和评估,判断其信誉度和可靠性。
(3) 证据与事实的一致性:对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进行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判断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一致。
4. 证据的可信度评估:对证据的可信度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考虑:(1) 证据的来源可靠性:评估证据来源的信誉度和权威性,如专家鉴定、公证机关等;(2) 证据的证明力:根据证据的种类、数量、规模、证据链等因素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3) 证据的相互印证:将不同来源的证据相互印证,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5. 证据与事实的关联性判断: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直接关联性: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直接相关,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个或某些事实;(2) 证据的间接关联性:通过多个证据的综合分析和推理判断,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间接关联性;(3) 证据的证明能力:判断证据能够真实、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以上是一种常见的证据审查判断方法,通过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与事实的关联性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
在实际的法庭审判中,审判机关还会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
民事审判如何审查认定证据
民事审判如何审查认定证据民事诉讼法可以维护⾃然⼈,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处理各类纠纷案件的时候,民事诉讼法可以处理各类纠纷,他可以作为⼀个标准来执⾏,是⼀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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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审查证据的规定第六⼗三条⼈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四条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五条审判⼈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进⾏审核认定:(⼀)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当事⼈有⽆利害关系。
第六⼗六条审判⼈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条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状况不相当的证⾔;(⼆)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出具的证⾔;(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证⾔。
第七⼗条⼀⽅当事⼈提出的下列证据,对⽅当事⼈提出异议但没有⾜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误的复印件、照⽚、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误的复制件、照⽚、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段取得的、⽆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误的复制件;(四)⼀⽅当事⼈申请⼈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哪些,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的方法有哪些,标准是什么1、直接甄别法:直接甄别法就是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直接进行审查鉴别,从而判断证据真伪性和证明力。
2、综合审查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得出的结果。
3、反复质证法4、技术鉴定法5、经验法6、逻辑推理法: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有“三大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民事诉讼案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关于当事人双方关于案件本事所持有的证据。
那么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提交的证据的多少和可信度,法院有关部门会进行核实,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核实。
那么,究竟会进行怎么样的核实,有什么标准?接下来的小编在这里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这种规定过于粗疏,往往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案件的审理有失水准,妨碍了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而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决了这一难题,被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这一原则,既强调法官的自由判断,也强调了由法官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
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小编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和判断。
▲(一)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因不符合证据能力方面的要求而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纳。
具体需要审查的内容有:▲1、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手续是否完备。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
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
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
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
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
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有哪些
证据审查判断的⽅法有哪些不管是民事诉讼、⾏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民法院的判决,都是需要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是需要⽤证据来证明的,⼈民法院是需要对证据进⾏审查判断的。
那么,证据审查判断的⽅法有哪些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证据审查判断的⽅法有哪些在刑事诉讼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通常采⽤的⽅法有:第⼀、鉴别法,就是对案内的证据逐个单⼀进⾏审查和鉴别,从事物的发⽣、发展、暗花⼀般规律去辨别证据的真伪,辨别是否具有证明⼒,也是对证据的初次净化和筛选。
如⾃诉轻伤害案件,⾃诉⼈向法院提交了轻伤鉴定结论,但从鉴定书的记载看:⾃诉⼈右⼿腕⾻折、头部4厘⽶外伤及门⽛脱落2颗系三次不同检查记录形成,通过鉴别发现,最初的医院记载上仅有头部4厘⽶外伤,并⽆⼿腕⾻折和门⽛2颗脱落的记载,⽽在事发后5天,某中医院病历上才记载有⼿腕⾻折,在提交鉴定时,某个体医⽣⼜出具了门⽛脱落2颗的“病历”记载,⽽鉴定法医把三次不同时间形成的和记载的伤综合性记载⼊结论中,并认定构成轻伤,但经审查,⾃诉⼈发⽣纠纷时,仅有头部4厘⽶的损伤并不构成轻伤,仅系普通⼈⽣损害赔偿案件。
第⼆、⽐较法,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可⽐性的证据进⾏⽐较或对⽐,从中找出他们的异同。
某强奸案中,被告⼈供述与某年的6⽉、9⽉、11⽉共三次与被害⼈发⽣性关系,是通奸不是强奸,⽽被害⼈陈述她分别于某年的4⽉、8⽉、12⽉共三次被强奸。
就这两份证据⽐较分析:可以看出肯定有⼀个⼈在说谎或者都是假的,因⽆论是通奸还是强奸,发⽣性关系的时间绝对是⼀致的。
第三,印证法,将案内许多证据分别证明的若⼲事实结合起来进⾏验证,以考察他们是否相互呼应,协调⼀致。
按照事物互相联系的辨证原理,案件发⽣后,证据和⼀定的事实联系,以及证据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必然存在⼀定联系。
⽐如:侦查⼈员在杀⼈现场收集到⼀把带学的⼔⾸,为了判明它系作案凶器,除了对笔受的来源进⾏调查核实外,还必须审查⼑上的⾎迹与死者的⾎在⾎型上是否相符,⼑的形状与伤⼝形状是否吻合,如果通过鉴定⾎型相符,其伤确系锐器伤,且伤⼝形状与⼑的锋利⾯形状吻合,则可印证⼔⾸就是凶器。
解析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
解析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在司法领域中,调查和取证是法院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们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准确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院工作中的调查和取证技巧,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过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一、调查技巧1.明确调查目的在进行调查之前,调查人员应明确调查的目的。
这有助于确定调查的范围和重点,避免无谓的浪费时间和精力。
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调查目的可能是确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或者找到其他相关证人。
明确目的有助于指导调查人员的行动,并确保调查的有效性。
2.制定调查计划制定调查计划是调查工作的重要一环。
调查计划应包括调查的时间安排、调查人员的分工、采集证据的方法等。
通过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可以提高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调查计划还应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和挑战,以便及时应对。
3.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调查的核心工作。
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计划的要求,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手段收集证据。
这包括调查人员的现场勘查、讯问嫌疑人和证人、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主观偏见的干扰。
4.分析证据分析证据是调查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步。
调查人员应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这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和相关性进行评估,以及对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矛盾进行分析。
通过科学的分析,可以帮助调查人员形成准确的调查结论。
二、取证技巧1.保护现场在进行取证工作时,保护现场是至关重要的。
调查人员应尽力保持现场的原貌,避免对现场进行无谓的破坏或污染。
他们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戴手套、鞋套等,以防止现场的污染或破坏。
同时,调查人员还应留意现场的细节,如摄像、拍照等,以便后续的分析和证据收集。
2.采集物证物证是取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人员应根据案件的需要,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手段采集物证。
这可能包括拍照、录像、采集指纹、提取DNA等。
在采集物证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审查和判断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查证证据的来源: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判断其可信度的第一步。
要确定证据来源是否可靠,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源是否是权威机构或专家;来源是否与研究主题相关;来源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来源是否经过审核和同行评审等。
2. 评估证据的质量:质量是衡量证据可信度的重要指标。
要评估证据的质量,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完整性,即证据是否充分、综合,是否涵盖了研究主题的各个方面;证据的准确性,即证据是否有错误、谬误或误导性的内容;证据的可复制性,即其他研究者是否能够重复研究得到相似的结果。
3. 比较与验证证据:当有多个证据与观点存在时,可以通过对它们进行比较和验证来判断证据的可信度。
比较证据之间的差异和一致性,看是否能够得出一致的结论;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重复实验或调查来验证相同或相似的结果。
4. 评估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相关性是判断其与研究主题之间关系的重要指标。
要评估证据的相关性,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证据与研究主题的关联程度;证据与研究主题的时效性,即证据是否是最新的;证据与研究主题的地域性,即证据是否适用于特定的地区或国家。
5. 考虑证据的偏见和不完全性:证据可能存在偏见和不完全性,因此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需要特别注意。
要考虑是否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冲突导致证据的偏见;要考虑是否有相关证据被忽略或隐瞒而导致证据的不完全性。
6. 依据证据进行推理和推断: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常常需要进行推理和推断。
可以利用归纳和演绎等方法,根据已有证据得出结论或预测可能的结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推理和推断必须基于可靠的证据,并且要避免逻辑错误。
7. 参考专家和权威意见: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可以参考专家和权威的意见。
专家和权威通常具有相关的背景知识和专业经验,他们的意见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并对判断证据的可信度有所帮助。
在实际应用中,上述方法可以结合使用,相互印证和补充,以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能力。
案件查办的方法与技巧
案件查办的方法与技巧作者:王立博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6期摘要:案件的审查调查和处理是一种经验学科,是一个涉及法律,法规,金融,证据,心理学,逻辑学和许多其他学科的复杂系统工程。
办案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办案过程中涉及到的这些基础知识,同时还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并掌握办案的技巧和方法,才能完成好案件审查调查工作。
案件查办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按照“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把案件办成的铁案,下面我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谈谈查办案件工作技巧与方法。
一、要选准案件的突破口1、分析线索内容。
人常说: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
反映人来信所反映的问题中有许多线索很模糊,有的是反映人通过道听途说及主观判断所得到的。
对此,办案人员要头脑清醒。
在拿到信访件后,审查调查组相关人员要仔细分析信中反映的内容,寻找案件的线索,判断线索真实性,并审查案件的来源。
同时要对线索经过分析、推理后选准案件的突破口。
2、进行必要准备。
要提高预测案件线索的能力,要根据线索分析、推理情况起草初步调查核实方案,方案要尽量详细,对是否构成违规违纪、违反了哪些规定,如何开始核查,先查什么,后查什么,都要进行综合考虑,对审查组成员要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工。
同时,要准备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度,并认真学习了解掌握,避免出现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拦路虎”才去查文件找规定,或出现徒劳无功的情况。
3、善抓主要矛盾。
我们要通过仔细研究反映的内容把比较直观的疑点或有疑虑的问题作为主要突破点。
特别是要明确审查调查的重点,确定先后顺序。
只要证实了一个问题,整个案件就能向前推进。
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每一条线索。
但也不要全面开花,在一些无足轻重的问题上没必要投入太多的精力。
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找准突破口。
4、把握有利时机。
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要快速地开展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同时要抓住确凿的证据击垮被审查调查人的心里防线。
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第一个问题,“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一、涵义:孤证不能定案是指一个案件全部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每一项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也不能认定。
二、主要证据与间接证据我国的证据分类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例如:超限运输检查中的检测单,能够直接证明车辆超限的主要违法事实。
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例如:通过客车的检票记录,推断出站外上下客,再推断不按线路行驶等,严格来讲是不能成立的。
三、应用我们要认定案件事实,仅仅靠一份间接证据是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因此,对于间接证据而言,都应该严格遵守“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既然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否就可以凭借一份直接证据定案呢,对于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来说是可以的,但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
让合规更轻松,让维权更简单。
证据新规证据新规| 民事诉讼中证据新规操作指南(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篇)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证据新规》,较200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19号),有大幅修改。
《证据新规》中关于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方面完善了调查收集证明的范围,新增了鉴定证据获取规则,证据保全申请、担保、赔偿、管辖以及鉴定人、鉴定证据、鉴定费用和书证规则等重要内容。
具体如下: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旧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
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修改)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新增条文)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高检发释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立案第一节立案审查第二节立案决定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第三节审查批准逮捕第四节审查决定逮捕第五节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六节核准追诉第七节审查起诉第八节起诉第九节不起诉第十一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速裁程序第四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五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二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缺席审判程序第四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三节侦查活动监督第四节审判活动监督第五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第六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七节死刑复核监督第八节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付执行监督第三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第四节社区矫正监督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第六节死刑执行监督第七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八节监管执法监督第九节事故检察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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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
执行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执行人员对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证据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鉴别真伪,确立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20xx 年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则》重点是针对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而对执行中的证据规定则较少。
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案件能否执行的重要步骤。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家庭条件、资金周转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执行人员只有以证据为突破口,查清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状况,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掌握执行的主动权,避免执行的盲目性。
那么如何审查判断执行中的证据呢?笔者结合平时的执行工作,总结有以下几点方法:
一、印证法。
也就是将收集的同一案件的若干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以验证它们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相关,是否一致的一种方法。
比如,房产与地产、车辆与证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能只看某一个证据,而应将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
看它们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协调一致。
如果能互相印证,则说明证据是真实的。
反之,就是虚假的,或者是互不相关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申请执行第三人时,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第三人的证据,在审查判断中,既要与被执行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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