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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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住所地还是事发地-2019年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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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住所地还是事发地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本来是2005年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闪光点之一,意在明确责任,防止推诿扯皮,但由于理解不同、缺乏权威解释和实施细则等原因,户籍地被过分强调和严重滥用,导致住所地和事发地的责任有所消解,使这一原则的适用效果大打折扣,给信访工作也造成了一些混乱,带来了一定被动。

为阐明立法原意,节约行政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减少上访人往返奔波,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现对信访工作属地原则进行语义、法理和实务分析,以期使属地管理原则在信访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一、语义分析为深刻理解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先对信访工作原则进行整体上的全面考察和宏观把握。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信访工作原则:“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此条的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来看,可总结出我国的信访工作原则具体有三条:一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是谁主管、谁负责,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者之间用逗号隔开而不是分号分开,表明三者之间并不是单纯的并列关系,暗含着递进、补充和限定的关系。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是信访工作的首要原则与核心原则,是对“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的重大修正和改进,体现了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

“谁主管、谁负责”是对属地管理原则的补充、说明和强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压实主管者的管理和化解责任,防止推诿扯皮。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是对属地管理原则的进一步限定。

“依法”强调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遵循;“及时”是一种时限要求,只要做到及时,问题就不会积累;“就地”是对属地原则的重申,就地化解矛盾,矛盾就不会上行;疏导教育则贯穿始终,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

三条信访工作原则是不可分割、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

常住户口所在地指的是哪里

常住户口所在地指的是哪里

常住户⼝所在地指的是哪⾥在我国是实⾏户籍制度,如果你仔细的去看⾃⼰的户⼝本,会发现户⼝本上⾯是有“常住户⼝”的字样。

对于常住户⼝⼤部分⼈并不太了解,不太清楚常住户⼝到底是指什么。

那么,哪些是常住户⼝,常住户⼝所在地类型有哪些?店铺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哪些是常住户⼝常住户⼝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种称呼,原则上⼈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活,如果离开应当进⾏户⼝迁移,其⽬的是⽅便统计⼈⼝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

随着⼈⼝流动性的增强,⼈户分离的现象⽐较普遍,例如你就属于这种情况。

如果你在其他地⽅长期居住满⼀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你的住所地。

在法律上讲,你的户⼝登记地就是你的常住户⼝所在地(也就是户籍地),如果你是⼈户分离,因此,⼀旦涉及你的⾝份证明、户籍迁移等与户⼝相关的问题,是以你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的。

常住户⼝所在地有哪些类型常住户⼝所在地类型:是指暂住⼈常住户⼝所在地属省内城区、省外城区、省内市辖镇、省外市辖镇、省内县辖镇、省外县辖镇、省内乡村、省外乡村、其它所在地类型。

户⼝所在地(⼀)户⼝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

户⼝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

(⼆)涵义1、户籍所在的地区。

2、⼀般⽤“省级+县(市)级”表⽰户⼝所在地。

(如:⼴东省湛江市)(三)引申义户⼝迁出后户⼝所在地随同发⽣变化,指迁⼊户⼝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所在地同义。

户籍所在地和户⼝所在地的区别(⼀)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簿登记所在地,⼀般是指出⽣时其⽗母户⼝登记地⽅,通常是家庭户⼝簿上的户⼝所在地。

(⼆)户⼝所在地:⼀般出⽣地和⽣活地未改变,户⼝未变迁的,户⼝所在地应该和户籍所在地⼀样,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地⽣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这个时候为了⽅便,⼈们把户⼝迁移到新的常住地址,并办理了新的户⼝本,这个时候新的户⼝本所在的地址就是户⼝所在地。

哪些是常住户⼝,常住户⼝所在地有哪些类型?常住户⼝是指你户⼝所在的地⽅,⽐如你是北京⼈,在北京⽣活就是北京的常住户⼝。

词汇解析domic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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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词汇解析】—万法通翻译社domicile(住所地/户籍):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habitual residence(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例:我国民诉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A civil lawsuit brought against a citizen shall b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of the place where the defendant has his domicile; if the place of the defendant's domicile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his habitual residence, the lawsuit shall b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of the place of his habitual residence.在翻译时进行区分很重要,如果没有准确翻译会对案件管辖权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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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管辖方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证管辖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事项的职责划分与权限分工。

公证管辖有很强的实务意义。

实践中,当事人在需要办理公证事项时,首先要面临的就是向哪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的问题,公证管辖方面的规定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而设立的。

同时,为了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因管辖权不明对某项公证事项相互争夺和推诿,也有必要对公证管辖进行规定。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由于各公证机构之间无上下隶属关系,相互地位平等,公证管辖不存在上下级之间在受理公证事项上的纵向分工,即不存在级别管辖,这是公证管辖不同于诉讼管辖的重要之处。

由此决定,地域管辖,即各平等的设置于不同地域的公证机构之间在受理公证事项上的横向分工,就成为公证管辖的主要形式。

国外对公证的管辖,基本上也采用地域管辖。

如日本公证人法规定,公证人执行职务的区域为其所属的法务局或地方法务局的管辖区域。

墨西哥公证人法规定,公证人不得在其管辖区域以外执行职务。

意大利公证法明确规定,初审法院的管辖区即为公证辖区,等等。

公证的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公证机构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依据地域管辖原则,申请人户籍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哪里,哪里的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公证申请就有权管辖。

二、公证事项由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解释2017

民事诉讼法解释2017

民事诉讼法解释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

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网上怎么查户口所在地

网上怎么查户口所在地

⽹上怎么查户⼝所在地说到户籍所在地,有很多⼈会和⾃⼰的祖籍以及居住地区分不开,其实他们之间是有很⼤的区别的。

那么,户籍所在地查询的⽅法有哪些?⽹上怎么查户⼝所在地?适龄⼉童、少年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吗?下⾯,店铺⼩编会为⼤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户籍所在地查询的⽅法有哪些?1、说明⼀下,户籍所在地和⾝份证上的地址并不⼀定是⼀样的,不要弄混了。

2、户籍所在地,看⾃⼰的户⼝本就知道了,⽹上是查不到的。

3、如果是查别⼈的户籍所在地,只能去公安机关查询,还要有正当的理由,因为这是别⼈的隐私。

你可以凭你的⾝份证到你的原籍派出所跟他们说明情况,到你的原籍派出所通过全国公安系统查询⼀下,看你的户⼝在哪⾥。

如果计算机查询不到,那就⿇烦了。

说明你的户⼝可能在迁移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

(例如你在学校毕业时,户⼝迁移证开给了你,但你没拿那东西到迁⼊地派出所办理上户,计算机就没有你的信息,所以就成⿊户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很⿇烦了,你只有凭你的⾝份证先到你学校所在的户⼝派出所查查你的户⼝是否有迁出记录,迁往哪⾥了,⽐如查到是迁往A地了,然后再顺着找下去,在A地派出所看看有没有迁⼊的记录。

如果没有,看你还找得到当年的户⼝迁移证没有?如果找不到,那你只有请,学校所在的派出所恢复户⼝,然后再按照相关政策办理迁移。

⼆、适龄⼉童、少年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吗?《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适龄⼉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的适龄⼉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三、不能回户⼝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有解决办法吗夫妻双⽅⾃愿离婚,并就⼦⼥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致,但因双⽅均在外地⼯作,不能共同到⼀⽅常住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续。

怎么办?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为原告、另⼀⽅为被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状中写明双⽅已达成协议,然后由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双⽅签收后即可⽣效。

高考生填写志愿里的我的报告里的户藉地填写的地址和户囗本上的地

高考生填写志愿里的我的报告里的户藉地填写的地址和户囗本上的地

高考生填写志愿里的我的报告里的户藉地填写的地址
和户囗本上的地
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

城市户口的应该填:某某省某某市(县)某某区。

农村户口的应该填:某某省某某县某某乡。

一般在填写户籍所在地时,应该填:即某某省某某县(市)。

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常住户口不一定是户籍,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

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本人的住所地。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户籍所在地是根据公民的父母所在地地址,一般来说分为农村或者是城市的户口的。

争议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争议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争议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在法律的世界里,诉讼管辖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关乎着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来审理,直接影响着诉讼的效率和公正。

当争议发生时,确定正确的诉讼管辖是开启司法程序的关键一步。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管辖。

简单来说,诉讼管辖就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就像是一个地图,指引着案件应该流向哪个司法“站点”。

地域管辖是诉讼管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般来说,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但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那就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存在“被告就原告”的地域管辖规则。

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除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也是不能忽视的。

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则管辖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专属管辖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的管辖规定。

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协议管辖。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分类进行了解一、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民法住所地的法考题

民法住所地的法考题

题目:根据民法原理,住所地的确定应考虑哪些因素?请结合案例说明。

答案:根据民法原理,住所地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通常被认为是住所地的首要考虑因素。

一个人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并长期居住,这是确定住所地的基本依据。

2. 经常居住地:除了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也是确定住所地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经常居住地是指一个人实际居住生活并接受当地法律管辖的地方。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一个人没有户籍,但长期在某地居住并接受当地法律管辖,该地也可以被视为其住所。

3. 行为地:行为地也是确定住所地的因素之一。

例如,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提起诉讼等)发生地通常被视为行为人住所地的参考因素。

接下来,我们将结合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住所地的确定。

案例:小明是某市A区人,但在B市工作并长期居住。

他与小红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如果按照上述民法原理,小明和小红的住所地应该如何确定?分析:根据上述民法原理,小明的户籍所在地为某市A区,因此他的住所地应为其户籍所在地。

但是,由于小明在B市工作并长期居住,且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因此B 市也可以被视为小明的住所地之一。

考虑到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法院,我们可以认为B市为小明的实际住所地。

因此,在本案中,小明的住所地应为其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B市之间的选择结果。

总结:根据民法原理,住所地的确定需要考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等因素。

具体确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各种因素对当事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影响。

在案例中,我们通过分析小明的具体情况,确定了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之间的选择结果。

这一结论有助于在解决相关争议时准确适用法律。

工程合同法规定的起诉地

工程合同法规定的起诉地

工程合同法规定的起诉地在工程合同纠纷中,选择合适的起诉地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地主要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起诉地。

一、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在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管辖,那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作为起诉地,因为这里的人民法院对被告较为熟悉,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二、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

在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履行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那么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地点。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约定的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在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管辖,那么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选择合同签订地作为起诉地,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了解和审理。

四、其他地点除了上述地点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地还可以是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起诉地。

在选择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地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 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个地点的管辖权。

2. 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证据的收集、证人的出庭等。

3. 权衡各种因素,如法院的审理效率、执行力度等。

4. 如果可能,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双方都认可的起诉地。

总之,在工程合同纠纷中,选择合适的起诉地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起诉地。

建设工程合同被告住所地

建设工程合同被告住所地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建筑物的建设、改造、拆除、维修等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被告住所地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关系到合同纠纷的管辖和诉讼程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设工程合同被告住所地进行分析。

一、被告住所地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被告通常是指承包商或者供应商,因此,被告住所地就是指承包商或者供应商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二、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的关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管辖范围。

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是一致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合同履行地可能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

三、被告住所地与合同纠纷的管辖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时,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告住所地与诉讼程序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住所地法院的审判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被告住所地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申请仲裁,解决合同纠纷。

五、结论总之,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被告住所地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关系到合同纠纷的管辖和诉讼程序。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住所地,以避免合同纠纷时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了解被告住所地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

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怎样与犯人离婚上一篇/ 下一篇2010-01-22 14:44:46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

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服刑方可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安排经办人员去对方服刑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在调解书签收后离婚就生效。

另外,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夫妻双方到场。

如果是协议离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作为服刑人员,不能出狱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的,正常情况下是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和一方到监狱找到服刑人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起诉方先到下落不明一方的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对方已经下落不明。

身份证上的地址是不是就是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上的地址是不是就是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上的地址是不是就是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是哪里法律常识:户籍所在地是身世分量证上面的户籍地址,一般都是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区),比如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户籍所在地就是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所以身世分量证上面的户籍地址就是所谓的户籍所在地,可以只写到市,也可以写到县或者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身世分量证上的地址是不是就是户籍所在地一、身世分量证上的地址是不是就是户籍所在地是的。

身世分量证上的地址是户籍所在地。

1、户籍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 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2、中国大陆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并且两类户口的的规定作为区别对待。

公安部门正在起草《户籍法》准备提交全国人大,预计会对目前严格的户籍规定做松动。

目前部分地区(例如青岛)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

3、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如未发生户口迁移等,户籍所在地将不变。

二、怎么查询户口所在地如果想通过网络来查询户口所在地,就须知道身世分量证号,身份号为15位或18位数字或末尾字线;在浏览器打开百度主页,并在百度中查询身世分量证;打开百度网页应用下面的身世分量证号查询;在应用的身世分量证号码中输入需要查询的身世分量证号码;点击身世分量证查询应用右侧的查询按钮,在下侧就会显示户口所在地、性别、出生年月日信息。

身世分量证信息的查询请勿用于非法途径。

关于民法总则住所是指什么

关于民法总则住所是指什么

关于民法总则住所是指什么民法总则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关于民法总则住所地是指什么?民法总则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1、可以据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以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归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据以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对公司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住所地为受送达处所。

3、可以据以确定债务履行处所。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对公司来说,其履行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所以,本法进一步明确,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住所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生产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只有一个,而生产经营场所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地点,比如,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都包括在内,可以有多个。

公司住所依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

如果需要变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管辖权异议裁定期限是多久?1 、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规定如下:(1)提出。

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

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来源:/Content-802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来源:/Content-802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民法总则住所是指什么

关于民法总则住所是指什么

关于民法总则住所是指什么民法总则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关于民法总则住所地是指什么?民法总则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1、可以据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以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归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据以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对公司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住所地为受送达处所。

3、可以据以确定债务履行处所。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对公司来说,其履行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所以,本法进一步明确,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住所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生产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只有一个,而生产经营场所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地点,比如,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都包括在内,可以有多个。

公司住所依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

如果需要变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管辖权异议裁定期限是多久?1 、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规定如下:(1)提出。

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

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分类进行了解一、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区域与区域之间有着相应的联系,也有着区分的,对此很多人在一些办事过程中,不知道该到那个区域去进行相应的了解,学习等。

对于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相信更多人也不了解,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

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诉。

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

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

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况有四种:第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这类诉讼是人身权益问题。

被告在国外的,原告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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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怎样与犯人离婚上一篇/ 下一篇2010-01-22 14:44:46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

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服刑方可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安排经办人员去对方服刑的监狱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在调解书签收后离婚就生效。

另外,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夫妻双方到场。

如果是协议离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作为服刑人员,不能出狱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的,正常情况下是该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和一方到监狱找到服刑人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离婚手续。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起诉方先到下落不明一方的住所地或是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对方已经下落不明。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因此一方离家出走后,另一方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公安机关报案,保存报警回执,日后可据此要求派出所公安机关出具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作为诉讼的有力证据,一旦诉诸法律,可省去调查取证的诸多麻烦。

相关阅读:关于一方当事人被监禁的离婚案件的思考永德法院赵万石一方当事人被监禁的民事案件,由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这类案件较普通的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为复杂。

能否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直接关系到罪犯的改造质量和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护问题。

笔者将以被告被监禁的离婚案件为例,结合我院近期对此类案件的受理情况,从目前的处理方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对如何既经济又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处理此类案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统计分析2008年度截至8月27日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54件,其中离婚案件69件,涉及到被告被监禁的离婚案件7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0.14%,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5%。

现已审结5件,尚未审结2件。

1件案件因无法送达被告诉讼文书或者送达时间太长,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件案件申请延期审理。

其中审结的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目前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特别是离婚案件能否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罪犯的改造质量及其诉讼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已婚男犯人最怕的就是妻子提出离婚[1]。

正因为如此,为了妥善处理案件,方便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目前都要求到监狱去开庭审理。

这样的要求对于地处偏远山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和当事人来说,大大增加了办案支出和诉讼成本,甚至出现无力负担的现象。

以我院为例,我院地处我国西南边陲,属偏远山区,交通十分不便,县城距省会昆明787公里,距临沧市府226公里[2]。

2007年全县实现财政总收入8166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890元[3]。

如果这类案件都到监狱去开庭的话,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无力承担相关费用,并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针对交通十分不便和经费较为紧张的实际,同时也为了减轻原告的诉讼成本,我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是,尽量调解,通过委托监狱对被告进行询问,征求其意见,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能够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就可不必千里迢迢的跑到监狱去开庭。

这样的结案方式与开庭判决相比无论是对于被告的改造、法院经费的节约还是减少原告的诉累无疑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虽然上述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较为经济也能较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相应的困难和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送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第八十四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由此看来,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单位对诉讼文书的转交负有法定的义务,是义不容辞的,并且应当“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但是,从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来看,送达情况并不乐观。

主要表现为送达时间太长。

最快的送达回证也需要半个月才能回来,当然这与我院和受送达人所在的监狱距离较远不无关系。

但是,恐怕这与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也不无关系。

因为,甚至出现经催问后寄回空白送达回证或者石沉大海的情况。

(二)目前法院与监狱的联系方式较为单一。

我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与监狱联系的方式基本都是信件。

虽然这样的联系方式较为正式,但是需要的时间太长,无法在短期内结案。

长期使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当事人安心生产和改造。

(三)财产分割问题。

由于被告长期在监狱服刑,所以当事人诉讼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与被告离开家时的财产发生了变化,并且被告无法知晓与举证。

如果原告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论是法院还是被告都很难知晓。

一般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量的认定均以原告所述来认定,因为无论是在哪开庭,被告是否到庭,被告都很难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反证。

(四)子女抚养问题。

由于被告被监禁,所以无法对子女尽抚养义务。

在这类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通常因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较多的表现为争夺抚养权。

被告通常将子女视为其下半生的依靠和归属,并且会提出委托其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代为抚养的要求。

但是,当原告有抚养能力且不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无法将抚养权确认给被告。

四、建议(一)法院与监狱建立联动机制。

服刑人员虽然触犯了刑律,人生自由受到限制,但是,他们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4]。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没有被剥夺的权利依然受保护。

根据《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5]。

所以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行使必需监狱的配合[6]。

就民事权利而言,尤其是与服刑人员的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婚姻关系。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有权及时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那么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限制与欲充分行使诉权就形成了一对矛盾。

如何妥善解决这一矛盾成为法院和监狱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笔者的建议是法院与监狱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具体而言,以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为例。

对于服刑人员的情况,监狱要比法院了解得多,并且由法院对服刑人员做思想工作不太容易实现,所以监狱在这方面较法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司法部于2003年6月13日颁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安排监狱人民警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 第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五)离监探亲前后或者家庭出现变故时”。

由此可见,监狱对服刑人员做思想工作既是支持和协助法院工作,同时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

通过这样的机制,在监狱内和监狱外,由多方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并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有利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并有利于被告服刑人员的改造。

另一方面,转交送达是民事诉讼中针对特定群体的当事人而设置的送达方式,转交单位负有及时转交的义务。

从实践来看,有的单位和人员在这方面不是很积极,除了与其责任心和法律意识有关外,服刑人员的情绪和改造质量也可能是其考虑的因素之一。

但是服刑人员有通信和会见的权利,即便服刑人员不从诉讼文书上了解到婚变的信息,也会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所以关于这样的担忧笔者认为是没有必要的。

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积极面对问题,通过与法院的合作,彻底解决问题。

这样无论对监狱管理还是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都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手段。

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固然是最好的选择和结果。

但是,每一个案件都实现调解结案并不太现实。

对于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就涉及到开庭审理的问题。

由法院到监狱去开庭审理,虽然可以维护被告的诉讼权利,但是法院需为此支出更多的经费,同时也增加了原告的诉累。

在目前司法资源紧缺、经费紧张、人民生活水平不是很高的情况下这一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所以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手段进行审理——例如进行远程审判,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矛盾。

2007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系统率先启用远程审判系统,对一起发生在申城郊区金山的盗窃案件成功进行了二审审理[7]。

现代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

充分将现代科技运用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既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是科技进步的动力。

将网络视频、音频传输技术运用于审判,可以大大提高审判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经费,减轻原告的诉累和充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

由于目前将这一技术运用于审判的时间较短,经验不够充分。

所以在运用这一技术时应当保持谨慎态度。

尤其是在网络安全、保密技术等方面,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更加慎重。

现在经济、快捷的通信方式比较多。

笔者认为法院与监狱联系的时候也完全可以采用一些这样的方式,比如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特别是对于委托、询问(被告是否关押于某监狱)、信息共享(与监狱交换当事人调解意见)一类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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