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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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6月5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全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全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期间,力争2020年,使全省乡村医生持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0%以上),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9号2011年10月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服务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从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包括:在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或参与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采供血信息报告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要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为参合农民报销门诊费用等工作。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可以考虑以下实施方案:
1.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明确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保障,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地位和待遇。

2. 完善培训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培训,提高他们的医学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其服务农村居民的能力。

3. 加强队伍管理: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乡村医生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优秀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激励,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4. 加强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医疗设施的投入,改善乡村医疗场所的硬件条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备,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5. 加强资金支持:增加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投入,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资金补贴和奖励,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增强队伍的稳定性和凝聚力。

6. 强化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等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能力。

7.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对乡村医生队伍的信任和支持,增强他们对乡村医疗服务的需求意识,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社会认可度。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可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成办发[2016]26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7【实施日期】2016.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6〕2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7日成都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精神,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需要,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训政策,加强监管,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乡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我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服务农村居民健康。

三、范围对象本文中“乡村医生”指全市所有经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护士。

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主要任务(一)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1.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1.2名的标准配备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新政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投入力度,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一)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6〕11号)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地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12年底前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

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乡村医生队伍是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服务素质,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工作职责乡村医生是指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人员。

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

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是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规划。

要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根据妇幼工作需要,适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

三、加强执业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执业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来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乡村医生是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是三级卫生防保网的网底。

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县卫生局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覆盖(一)村&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 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居住相对集中且相邻的行政村可联合设置;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达到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履行村卫生室职能。

在2012年6月31日前,全县要实现村级卫生网点全覆盖。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2篇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2篇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精选2篇(一)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政策支持。

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支持,包括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和福利,加大对其培训和进修的资金投入,鼓励乡村医生队伍的发展和壮大。

2. 加强人才培养。

通过开展培训班、举办技术交流会等形式,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专业技能和临床水平。

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长效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并与高校、医院等医学院校合作,开展远程培训和在线学习,提高乡村医生的知识水平。

3.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建立完善的乡村医生考核机制,对乡村医生的绩效、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激励乡村医生提高自身能力和服务质量。

4. 加强乡村医疗设施建设。

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和提升乡村医疗设施的硬件条件,包括建设更多的乡村诊所和卫生院,提供更为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设施,确保乡村医生开展工作的条件和环境。

5. 加强卫生宣教和健康教育。

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互动讲座等形式,提高乡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卫生习惯。

同时,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的宣传和鼓励,提高乡村居民对乡村医生的信任和依赖。

6. 加强协作合作。

建立乡村医生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与其他医疗资源的衔接,确保乡村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实施,能够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提高乡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实现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全面提升。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精选2篇(二)下面是一些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实施方案的建议:1. 加强政府和公众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包括开展公众听证会、征求意见、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和回应公众关切与需求。

2. 完善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受理、调查核实、问题解决、回访跟踪等环节,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 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处理信访事务的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06•【文号】国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

但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7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7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保障农民健康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收入、待遇得到较好保障,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开展签约服务,基本建成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重点工作(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生 室 和 乡村 医 生全 覆 盖 ;将 村卫 生 室纳 入 基本 药 物 制度 和 城 乡居 民合 作 医疗 实施 范 围 ;建 立 乡村 医生 免
费 培 训制 度 :建 立 科学 合 理 的政 府 补助 机 制 和购 买 服务 机 制 ;建 立 乡村 医 生应 急 动 员机 制 和 医疗 风 险 防
四 、建立 健全 村 卫生 室制度 ( )建 立基本 药物制度 。 一
按 照 《 庆 市人 民政 府 办公 厅关 于在 全市 村卫 生 室实 施基 本 药物 制度 的通知 》 ( 办发 [0 1 7 重 渝 2 1 ]1 0
号 )要 求 ,统一 为村 卫生 室 采购基 本 药物 ,并 实行 零 差率销 落 实重 大公 共 卫 生服 务 项 目 ,按 规定 及 时报 告 传染 病 疫 情 和 中毒 事 件 ,处 置 突 发 公 共 卫生 事 件 等 :使 用 基 本 药物 、适 宜技 术 和 中医 药方 法 为 农 村 居 民提供 常见 病 、多 发 病 的一 般 诊 治 , 将 超 出诊 治 能力 的患者 及 时转 诊 到 乡镇 卫 生 院及 区县 级 医疗 机 构 ;受 卫 生行 政 主 管部 门委 托 收集 居 民健 康 信 息 。填 写统 计 报表 ,保管 有 关 资料 ,开展 健 康教 育 宣传 和 协助 城 乡 居 民合 作 医疗 保 险 筹 资等 相 关 工
( )将符 合 条件 的村 卫 生室纳 入城 乡居 民合 作 医疗保 险 定点机 构 管理 。 二
将 符 合 我市 城 乡居 民合 作 医疗 保 险定 点 医疗 机 构 条件 的 村卫 生 室纳 入 城 乡居 民合 作 医疗 保 险定 点 机
构 管理 ,并 将 其 收取 的一 般 诊疗 费 和使 用 的基 本药 物 纳入 城 乡居 民合 作 医疗保 险 支付 范 围 ,按 规定 支付 。 积 极 探 索城 乡 居 民合 作 医疗 保 险支 付 方 式 改革 ,利 用 支 付政 策 引 导定 点 医疗 机构 及 乡 村 医生 转 变服 务行 为 ,提 高 服 务质 量 。有 关 部 门要 加 强对 城 乡 居 民合 作 医疗 保 险基 金 支付 定 点 医疗 机 构诊 疗 和 药 品费用 的 监管 。对 于骗 取 、套 取 城 乡 居 民合作 医疗 保 险基 金 的行 为 ,要 严 格按 照 《 重庆 市 骗 取社 会保 险基 金 处理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进行 处 理 。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商政办〔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商政办〔201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为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4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从我市实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结合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实施,力争到2020年,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全面开展签约服务,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实施一系列有力措施,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稳定、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是:1.提升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的年龄、学历和职称结构。

3.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激励和保障机制。

二、具体措施1.加强乡村医生培训(1)开展乡村医生业务培训。

每年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2)实施远程教育。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培训,使乡村医生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能。

2.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1)拓宽乡村医生来源渠道。

鼓励医学类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同时,吸引具有临床经验的医生加入乡村医生队伍。

(2)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提高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确保其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3.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激励和保障机制(1)设立乡村医生专项奖金。

对表现突出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2)完善乡村医生职称评定制度。

简化职称评定程序,让乡村医生有更多机会获得职称晋升。

4.加强乡村医生管理(1)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档案管理制度。

对乡村医生的基本信息、业务能力、工作绩效等进行详细记录,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供数据支持。

(2)加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

将乡村医生的工作绩效与工资待遇挂钩,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三、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

对乡村医生队伍现状进行摸底调查,了解乡村医生的需求和问题。

2.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3.组织实施。

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4.监督评估。

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和完善实施方案。

四、预期成果1.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2.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更加优化,年龄、学历和职称结构更加合理。

3.乡村医生激励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提高农村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的关键。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应采取以下实施意见:
1. 完善培训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机制,加强培训内容和方法的更新和改进。

重点培训乡村医生的基本医疗技能、专科技能以及职业道德和沟通技巧等方面的能力。

同时,制定完善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制度,确保其持续提升专业水平。

2. 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加大对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改善力度,提供必要的医
疗设备和药物等资源支持。

同时,合理调整乡村医生的薪酬待遇,建立激励机制,提
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3.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队伍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乡
村医生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和纪律要求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群众对乡村医生
服务的满意度。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乡村医生,要及时进行整改或淘汰,保证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水平。

4. 促进协作与合作:加强乡村医生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协作与合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
制和工作流程。

在乡村医生队伍中推行团队化管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的协同作用,
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5. 增加乡村医生的社会地位与声誉:加大对乡村医生社会地位和声誉的宣传力度,提
高乡村医生的社会认可度和感召力。

同时,建立起优质乡村医疗服务的品牌形象,吸
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乡村医生队伍。

总之,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需要全面措施的推行,涉及到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和乡
村医生本身的多方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
体水平,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4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明显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

但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为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从我省实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结合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实施,力争到2020年,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求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哈政办综〔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5〕6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乡村医生全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80%以上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逐步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普遍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设置村卫生室。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规划设置一所甲级村卫生室,单独发放执业许可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乌政办〔2016〕163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16〕16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7日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新政办发﹝2015﹞1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稳定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市实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优化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力争使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达到100%,其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到2025年100%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不断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的保障农牧区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吉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6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9日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全省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全省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50%以上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75%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

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等政策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

到2025年,力争使全省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达到50%以上。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夯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奉贤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总体要求,强化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性质,完善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机制,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夯实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底功能,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确保本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二、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本区乡村医生包括老乡医和新乡医。

老乡医是指2004年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通过“上海市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并颁发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新乡医是指2006年起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具有临床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具体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按照相应服务标准与规范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级医疗机构;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成员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承担镇政府和区卫计委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基层〔2016〕17号)要求,结合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等因素,至2020年,每所村卫生室配备不少于2名乡村医生,其中至少1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惠府办[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惠府办〔2013〕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业经十一届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2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3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理念,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合理待遇,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全市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将村卫生站纳入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统一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全市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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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3115字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更好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要求,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到2019年,实现8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80%以上农村常住居民与乡村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二、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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