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和成立要件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一、票据权利丧失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吗?可以(2021)鲁0781民初1197号判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此规定即票据法特别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获得而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
因此,该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属于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票据法直接赋予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对获得该权利下的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的偿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行使的前提条件1.持票人曾享有票据权利若票据本身就是虚假票据,或无效,在这种情形下就无票据权利之说,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票据权利丧失。
满足票据合法、背书连续的要件2.因超过票据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存在,则不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能与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同时存在。
3.出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此受益出票人或承兑人于票据基础关系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如赠与目的而签发票据并未收取对价,不符合条件。
三、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如何拟定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xxx元。
二、民事起诉的诉讼主体原告依然是持票人,但被告只能出票人和承兑人,对于其前手的背书人、保证人等均不得再行起诉。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请求金额只有票据本金,没有利息和通知费用。
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Wi i o tifc。h atr f c i f is t gi e s sol ed n 趟 teca fr nut nlu et h t ave wt h at tenu eo l m o r nt i n r t hudb  ̄ e s a re an te d h lm o jser lnn. i u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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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第 2期 01 总第 1 期 1 7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RNALOF HAR I UNⅣ ER r- 0MME E OU B N S I 0F C Y RC
N . 2 1 o 2, 0 1
S ra l 1 7 e ilN0 l .
[ 经济法苑】
saigitrs sprvd d fri ¥ ̄a h n tu n w,whc sap tCii a wes ol o slt r m teb sctp so d ti tt ne ti o ie o nNe 0 b Isrme t n e La ihi i vlL w, h udn tioaei o h a i y e c na n tf f h L w.On tee nn .teo l a h o t ̄ h nywa o c mpe e d tetu aueo dam frrisaig itrs yt o rh n h re n tr f i o en ttn nee tmu tb ae H teb 西ctp s te d b. s eb sd O h B y e h et
试论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权利 因时效届满 或手 续欠缺而消灭 时 ,因接受对价而实 权是 由于票据法 的特别规定而产生 的一种权利 ,其产生根据
、
利益返还请求权 的成立要件及法律 性质
( ) 益 返 还 请 求权 的成 立要 件 一 利
二、 对我国票据法上利 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认识
( ) 国利 益 返还 请 求权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一 我
格意义上的违法 , 但至少可 以说是不适法 , 出票人 或者承兑 将
1O 6
下, 只导致持票人丧失对其 前手的追索权 , 时票据权利还未 此 丧失 , 不用行 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因此在修改我 国第 1 条规 8
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但 不当得利是一方所得利益既没有 定时不需要把因手续欠缺纳入救济范 围。 建议将第 l 条修改 8
生原因在于请求权人本身 的过错和不作为 ,所 以这种观点也 让人难以赞成 。 3 . 票据权利残 留物说 。该 学说认为 由于利 益偿 还请求权
虑出票人 、 承兑人所获额外利益范 围, 直接将利益返还 范围规 定为“ 与未支付 的票据 金额相 当的利益” 这很 可能在 出票人 , 或承兑人所获利益小 于未支付的票据 金额的情 况下 ,造 成瓶
载事项 , 也不会产生票据权利丧失 的情况 , 也就谈不 上票据权
法定灭失 , 而如果票据权利没有丧失 , 权利人就可 以直接行使 该规定存在着 一些 问题 。 首先 , 该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着一定的
1 . 票据上的权利说 。该学说认为利益 返还请求权是票据
上 的权利 , 因为其是基于票据关 系产生的。但是 , 根据票据法 然也就谈 不上丧失 票据权 利的问题 ;如果欠缺的是相对 应记 理论和各国票据立法 , 据权利需 因票 据行 为而产生 , 票 但利益 返还请求权的产生与票据行为无关 , 因此不属于票据权利 。 2损害赔 偿请 求权 说。该学说将利益偿还 请求权归 同于 .
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之目的研究
口 裴宗全 王伟凯
摘 要 票据 法 上 的 利 益 返 还 请 求权 规 定 在 票据 法 第
18 条 , 利 益 返 还 请 求权 是 民 事权 利 而 不 是 票 据 权 利 。 利
益 返 还 请求权 是 对 票据 因 为 时效 以 及 记 载 不 齐全 而 使
得 票据 失权 时 所 为 的救 济 。
关键词 利益 返 还 请求权 民 事权 利 票据 权 利
中图 分 类号 : D 9 12 . 2 8
文 献标 识 码 :A
一 、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杈 r陛质 辨 析
根 据 《票据法 》第 18 条之 规 定 , 利益返 还 请求权在性质 上 为
“ 民事权 利” 。 诚 然 , 从广 义 上 说 , 利益 返 还 请求权 属于 民事权利 ,
并 非 无 法 律上 的原 因 , 故不 属 于 民 法上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请求权 。
其二 , 不 当得 利 虽 不 是 严 格 意 义 上 的违 法 , 但 至 少 可 以 说是 不 适
法 ,将 出票人 或者承 兑人 合法得到 的对价或者票据资金 与不 当得
利相提并论 ,这在普通 人 的伦理 观 念 中是 很难 接受 的。
票据法上 的特殊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 既非 民法上
的请求权 亦 , 非票据权利 的变形 , 乃 是票据法 上 特有 的请求权 ,具
有 指名债权 的性 质 。 作为一 种特殊 的请求权 ,利益返还 请求权 既
不 是票据权 利 , 也 不 是一 般 的 民 事权利 , 因为他不 是 因票据行为
产生 , 而是在票据权利消灭 后 发生 的 , 同时他也不 是 民法债的规
上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
摘要: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特点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三、票据解释15 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影响
四、结论
正文: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该权利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但它是因票据而生,具有非票据权利的特点。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曾经存在过。
如果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票据,那么持票人无法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2.由于时效经过或欠缺保全手续使票据权利丧失。
这里所说的时效指的是实体权和消灭时效,而不是胜诉权和诉讼时效。
如果持票人在相应期限内未行使票据权利,或者未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全票据权利,可能导致票据权利丧失。
3.票据解释15 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影响。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 条规定,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和日期等记载事项应当清晰、明确。
如果票据的记载事项不符合第15 条规定,持票人可能因此丧失票据权利,从而无法
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总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民事权利。
要成功行使这一权利,持票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在票据解释15 条的框架下确保票据的记载事项清晰明确。
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 、 时效 、 利息计算 、 担保权的继承等 切断 、 因性在利益返还请求权上都无丝毫体现 。综上所述 , 无 诸 多内容的适用 , 故探讨此问题有一定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笔 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界定 为票据权利是不合适的 。 者试从其存在的立法宗 旨和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评述的基础
及 追 索权 因时 效 经 过及 手 续 欠 缺 而 丧 失 很 及 时地 起 了承 接作 有 损 害 的发 生 , 利 益 返 还 请求 权 持 票 人 的利 益 未必 有 损 害 , 而
用 ,使票据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似乎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票 持票人因时效经过或保全手续欠缺 而丧失票据权利并 不丧失 据权利 , 即学者主张 的新票据权利 。然而其存在 以下缺陷 : 基础权利 , 其仍可基于基础关系进行主张 , 故持票人利益并未
【 键 词 】 益 返 还请 求权 ; 当得 利 ; 据 权 利 ; 别 请 求 权 关 利 不 票 特 【 中图 分 类 号 】 93 D 2 [ 献标 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6 2—96 (0 9 0 0 1 0 文 17 1 120 )5— 0 4— 2
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 , 是持票人 的一种权利 , 即当持票人 全 手 续 欠 缺 而丧 失 为 前 提 , 以法 律 直 接 规定 为依 据 , 票 据法 是
第2 第5 2卷 期
20 0 9年 1 O月
濮 阳 职业 技 术 学 院 学报
Jun lo u a gVoain la dT c nc l g or a f y n ct a n eh ia Col e P o l e
Vo . 2 No 5 12 . 0e . 00 t2 9
论 利益返还请 求权 的性质
再论票据法上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商 业 经 济
S HAN EJNG I GY I J
No3, 0 9 . 20 T0a .21 tl No3
【 编号 】 1 9 64( 0) — 16 0 文章 0 -032 90 02- 3 0 0 3
再论票据 法上利益偿还请 求权 的性质
但 这种损失 并非 作为利 益偿还 请求权 义务 主体 的出票人 或 承兑人造 成 的 , 既非 不履行 付款 或被追 索的义务 , 他们 也 没有实施 任何 侵权行 为 ,对 于持 票人 的损失没 有任何
过错,而恰恰是持票人本人怠于行使和保全 自己的票据
权 利 , 导致 损失 的发 生 , 才 责任 在 于持 票人 自己 , 而不在
王 忻 昕
( 山东经 贸职业 学 院 , 山东 潍坊 211 ) 60 1
【 要】 目 票据法上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学 摘 前, 界有几种观点: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变形
物、 残留物 ; 害赔偿请 求权 ; 是损 是合 同之债的请求权 ; 是票据 法上的特 别请 求权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显然 , 是 利益返还请 求权并非基于 民事关系, 称其为民事权利也就没有根 据。因此 , 从票据 法和民法的 关系的角度 , 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普通债权 性质 , 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直接规定为“ 民事权利” 明显不妥。论证结果 , 学界支持 利益偿还请 求权的性质归属于不当得
履行利益返还义务 ,可以认为是 民法上合同之债代位权 权, 其本质上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种观点也被多数学者否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 特殊行使的结果。 方不 履行 义务 或实 施侵 权行 为 而 给对 方造 成 损失 时 , 这种观点将作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之一的利益
票据法上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论文
浅议票据法上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摘要】票据是商品经济大发展的产物,其作为信用支付工具,一为流通,二为安全。
而作为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票据法,其精神就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保护最后持票人的利益。
为贯彻此精神,票据法规定了充分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征的制度,以加重票据义务人的负担,增强票据持票人对票据的信心。
【关键词】票据利益;无因性;请求权所谓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超过或者票据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侵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1]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票据上的权利说。
该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而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
但是从定义可以看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法律为对持票人进行救济而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其权利的发生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故利益偿还请求权产生时,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并非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残留物说。
该说认为,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与票据权利的关系相当密切,因此,利益偿还请求权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留物。
笔者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虽是在票据权利消灭的基础上产生,但两种权利之间的联系更多的只存在于时间上的连续性,其作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很难说存在实质上的关系,故该说将利益偿还请求权看作是票据权利的残留物或变形物未免过于牵强。
3、损害赔偿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是票据债务人没有真正履行票据债务,从而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票据权利人有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与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因此利益偿还请求权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种形式。
笔者认为,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无论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之前提均是义务人具有违反约定或者法律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即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是权利人受有损害的直接原因。
第八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对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说上的不同见解 有四,即票据上权利说、民法上不当得利说、损害赔 偿请求权说、票据法上特别权利说。 《德国票据法》第89条明确把利益返还请求权定性为 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许,这与德国民法承认物权行为 理论有关;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不当得利制度和物权 行为理论具有紧密的逻辑关联。但被请求人获得的利 益,并非没有法律原因,所以其与不当得利不同。 其与票据权利不同;也与违约或侵权无关。 应定性为票据法上的特别权利,但其本质还是属于民 事权利——对此,参见我国《票据法》第18条。
作为票据权利的救济权,其效力在于返 还“相当”之利益,以维护利益公平、 确保票据交易之安全。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 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
本章重点难点问题
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权利的区 别与联系? 2、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和要件?
第二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 件和效力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一)请求权人是持票人。 (二)票据权利合法有效。 (三)被请求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四)票据权利的丧失符合法定原因。 (五)被请求人因没有支付票据金额而实际享 有利益。(√) (六)请求返还的利力
第八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一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 是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 灭时,持票人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 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权利。 要点: 1、权利主体是持票人。 2、请求对象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3、客体限度是被请求人所受利益。
利益返还请求权若干问题探析
无 论 出票 人是 以有 偿 或 无 偿 的 方 式 签 发一 张 票 据 给
[ 稿 日期 】2 0 —1 收 0 1 2—2 8 [ 者 简 介 】于 永 芹 (9 5一) 女 , 东 威 海 人 ,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遐 桢 ( 9 6一 ) 男 , 东 日照 人 , 台 大 学 作 16 , 山 烟 李 17 , 山 烟 法 学 院硕士研 究 生。
权 利。
[ 键 词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权 ; 益 范 围 ; 据 手 续 欠 缺 关 受 票 [ 图 分 类 号 】D 3 . [ 献 标 识 码 】A [ 章 编 号 】10 .1 4 2 0 )30 7 .4 中 F48 7 文 文 0 23 9 ( 0 2 0 —2 90
所 谓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权 , 指 因 一 定 原 因 丧 失 票 是 据 权 利 的 人 ,向 利 益 获 得 者 请 求 返 还 利 益 的 权 利。 ] ’ 国< 据法 > l [( 我 票 第 8条 规 定 : 持 票 人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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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5卷 第 3期 20 0 2年 7月
烟 台 大学学 报 【 学社 会科 学版 ) 哲
J u n l fYa tiUnv riy【 i p ya dS c l c n e o r a o n a iest Phl h n oi i c )  ̄ aS e
利 益 ; 票 据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权 中 , 票 人 或 承 兑 人 所 在 出 得 利 益是 仅 指 积极 利益 还 是 同时 包括 消极 利益 ?按 照票 据 法 学 界 一 般 观 点 , 有 利 益 是 指 票 据 债 务 人 受 就 其票 据 行 为 负 担 票 据 债 务 时 受 有 对 价 而 言 , 其 如 未受 领 对 价 而 负 担 票 据 债 务 者 , 承 担 利 益 返 还 请 不
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兼评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
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兼评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作者:章莉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在学界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
现以票据法第18条为切入点,比较分析各国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立法例,票据权利之行使以及权利性质等问题,从而提出对票据法第18条的修改建议,加深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理解。
【关键词】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然而这一条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却过于概括,并未明确票据利益返还请求的性质以及涉及该权利的权利与义务人,所规定的偿还利益范围在学界均存有较大的争议。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之立法例目前,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票据公约草案中都未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进行规定。
而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都对利益请求权进行了规定,一般认为该制度最初由德国所创立,《德国汇票和本票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如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债务由于时效而消灭或因持票人怠于进行为维护票据权利所必不可少的处理而免除,则只要其可能从持票人的损失中获得利益,仍然队票据的持票人负有义务;索回不当得利请求权在票据债务消灭的3年后失效。
”《日本汇票和本票法》第85条规定:“汇票、本票的权利虽因手续欠缺或失效而消灭,持票人仍可请求发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在其现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
”[1]台湾地区《票据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票据上之债权,虽依本法因时效或手续之欠缺而消减,持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请求偿还。
[2]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相比,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规定为持票人仍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将持票人或承兑人所返还的利益规定为“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而未将其限制在所受利益的范围之内。
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
通说认 为票据利益 返还请 求权是指 : 票据上 的权利 因消灭时 许多限制。而《 票据法》 的立法精神是维护金融稳定竭力保障票 效完 成而 归于消 灭, 者 因怠于为权 利保 全手续 而 归_消火 时 , 或 J
据 支付 功能 的实现 。
持票人 得伺 因此 而 实质上 获得利 益的 出票人 、 兑人 , 其所 受 承 在
不应 将希 望寄托 于因票 据之 缺陷 而免除 其义 务。 有 出票人 、 承
如 果 冈为短 期时效 , 若使 出票人 、 兑人 得 以拒 绝承担 付款 承
兑人履 行其 应履 行之 义 务, 特 票人 做出相应 给纠 , 对 公 才 得 以 义务, 持票 人 山此 不 能实现 票据所 载之 经济利 益 , 显然 和票 据法
己 口1 D年 1 口月 ( ) 下
浅 票据法 》 十八条 中的利 返还 第
陆 宸
摘 要 《 票据 法》 第十八 条被认 为是我 国 票据 法》 中的 “ 利益返 还请 求权’ 票据 ’ 。立法对 于 ‘ 利益” 围的界 定颇 条款 ‘ 返还 范 受争议. 笔者试从票据法的立法精神出发对其做出评述, 并对利益返还 的具体问题发表看法。 关键 词 票据 利益返 还 公 平 中图分类 号 : 922 D 2.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 1)02 2 2 10.522 01.7 . 0 0
理论从 f票 人、 兑人 的角 度 出发 , l { 承 认为票 据权利 义务 已因
力图通 过四十条 、 五十三 条 、 八条 、 十一条将 持票人对 付款 七十 九
票据之 短期 时效而 消灭 , 有违 公平者 不过是 出票人 、 所 承兑人 未 人 的提 示承 兑跟 制 丁一个 月内 见票 即付的提示 付款 限制 于一 二 将 履行 实现票据 所载 之金 钱利益 却 票据 基础 关系 歌利 。故只 需 个 月内 , 将本 票 的付款期 限 限制于两 个 月内 、 将支 票的提 示付款
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面 . 票人 交付 了货 物却 未得 到 对价 ( 持 货款 ) 。一方 遭 受损 失而 另一方 受 额 外利 益 , 自然有 悖于 正 常情 理 。 违反 公平 原 则和衡 平 理念 。票 据法 为 了解 决这 一 矛盾 , 作 出 了关 于利 益 返还请 求 权 的特 别 规 也 便 定 。②换 言之 , 据利 益返 还请 求 权是 为 了匡救 利益 失衡状 况 的法律 工 具 。我 国票 据立 法 的规 定无 疑 票
【 关键词】 票据利益返还请 求权 民事票据权利 非票据权利
一
、
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我 国《 票据 法 》 1 规定 :持 票 人 因超 过票 据 权 利 时效 或 者 因票 据 记 载事 项 欠 缺而 丧 失票 据 第 8条 “ 权 利 的 , 享有 民事 权利 , 以请 求 出票人 或 者承兑 人 返还 其 与未 支付 的票 据金 额相 当的利 益 。 这 是 仍 可 ” 我 国票 据法 律制 度 中关 于票 据利 益 返还请 求 权 的基本 规定 。 通 说 认 为 , 据 法之 所 以设 立 利 益返 还 请 求权 制 度 , 因为 票据 的时 效期 间短 , 索 权保 全 手 续 票 是 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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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 平 : 于票 据利 益 返还 请求 权 问题 的几 点思 考 关
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与行使要件
票承担付款的责任 ; J 公 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 明其抗辩理由。虽然 s 经营部请求支付时 效 已经完成,但依据 《 票据法》第 1 8 条 的规定 ,s 经营部仍享有请求 J 公司利益返还 的民事权 利。据此 ,法院判决 :J 公司应向 S 经营部支付票据金额 2 0万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但二审法 院
将该 项权 利 的性质 定义 为一 种 “ 民事 权利 ” ,一 些学 者认 为 “ 从 票据 法 和 民法 的关 系 的角 度 ,我
们 说利 益返 还请求 权应 当具 有普 通债 权性 质 ,规定 为 ‘ 民事权 利 ’不妥 。 ” 探讨 利 益偿还 请求 权是 否 为一个 纯粹 的理 论假说 ,有无现 实必 要 ?这是 我们研 究此 一 问题 必
物。德国 C a n a r i s 教授发表了主张其为一种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论文。 @ 他 的理论成为德 国的主流 学说 , 甚至 日本也 出现了追随他的学说的学者 。我国 《 票据法》 1 8条规定 了持票人 因超过票据 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 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承兑人返还票据金额相 当的利益。并直接
却判决 s经营部 败诉 。本 案争 议 的焦点其 实 就是持 票人 s是 否享 有请求 权 ,以及 他能 够行使 权利 的属性 究 竟为何 ? 尤其是 利益偿 还请 求权 之适 用前 提需 要确认 票 据权利 消 灭 ,原 因关 系债权 是否 属 于票据 权利 范畴 ,或者 说这 涉及 到利 益偿 还请 求权 的法 律属性 如何认 识 ?它是 我 国票据 法现行
2 0 1 0年度人 文社会科 学研 究 一般 项 目 “电子 票据 流 通 规 则研 究——兼 论 票 据 法 的修 订 与发 展 ” ( 项 目号
1 0 Y J C 8 2 0 1 1 4 )的部分成果。
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兼评《票据法》第18条
tec mmeca is u n a o a a n iwa src I h to o aaie s d .An h rtr ydsu sn h s bih n h o ri n t me tlw Jp n a dTa n di it l r f t htemeh d o c mp rt t y f v u d tew i .b ic sigtee t l me t e a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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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据 利 益返 还请 求权 , 亦称 为 利益 偿 还请 求 权, 受益偿 还请求 权 , 它是 指 因一定 原 因丧失 票据 权 利 的人 , 向利 益获得者请 求返 还利益 的权利 。
r q r me to h l i o e m e b n f ,ti o f d o t t e wa n p re t g t e e g te t ril h n s o e ui e n t e ca m fr t f u f h o t e e t re t n u h y o e fc i h i h e nh a t e o C i e C mme ca n tu n i s i n c f e r ilI s me t r
20 09年第 4期 总 第 17期 0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UR NAL OF HAR N U VE I MME E BI NI RSTY OF CO 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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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一)
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一)摘要《票据法》第十八条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条款。
立法对于“返还利益”范围的界定颇受争议,笔者试从票据法的立法精神出发对其做出评述,并对利益返还的具体问题发表看法。
关键词票据利益返还公平通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消灭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或者因怠于为权利保全手续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向因此而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该利益的权利。
《票据法》第十八条关于“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之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条款。
对于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何种“利益”,立法与理论存在较大分歧。
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条文的评述,离不开对于立法的整体把握。
一、“返还利益”范围界定理论从出票人、承兑人的角度出发,认为票据权利义务已因票据之短期时效而消灭,所有违公平者不过是出票人、承兑人未履行实现票据所载之金钱利益却因票据基础关系获利。
故只需出票人、承兑人返还所受之利,公平即可实现。
若因赠与等事由,出票人、承兑人并未获利,未构成不公,当然不承担返还义务。
而法条则从持票人的角度出发,也未必不合事理。
等价有偿乃是公平的当然之理,持票人支付对价,乃是因为信赖出票人、承兑人能实现票据所记载之经济利益,正是这种信赖,票据才得以存在和流通。
虽然票据权利因票据之短期时效而消灭,但是无论出票人、承兑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出票、承兑,一旦其出票、承兑即表示其愿意承当实现票据所载之经济利益之义务,并应在精神和物质上做好准备,在持票人已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其不可能也不应将希望寄托于因票据之缺陷而免除其义务。
只有出票人、承兑人履行其应履行之义务,对持票人做出相应给付,公平才得以实现。
应该说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这两种不同的认识从逻辑上讲都没有错,而且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而言,选择理论所划定的利益范围更为妥当。
浅谈我国票据法第18条
浅谈我国票据法第18条浅谈我国《票据法》18条对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规定一、我国《票据法》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规定我国《票据法》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这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规定。
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其他国家票据立法和司法经验,如明确指出了利益偿还请求权这种民事权利,并限定了偿还的范围,即“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但是我国票据法的上述规定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当之处。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概述普遍通说认为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在票据上权利因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或者因怠于为权利保全行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得向因此而在实质上获得利益的票据义务人,请求偿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
普遍的观点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三方面:1、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票据权利本身合法有效,这仅仅是指票据形式要件的满足,而不要求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实质关系合法有效。
二是,票据权利人合法有效地拥有票据权利,即持票人应当是善意持票人,不是非法持票人。
三是,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曾经存在,只是后来因为某种原因而丧失。
这样同时就排除了几种不属于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的情形:第一,票据本身无效,即根本不存在票据权利,是指在形式上不符合票据法要求的票据。
第二,持票人并不是合法的持有票据,即持票人并不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
第三,票据权利根本没产生过或者并没有丧失,如空白票据。
2、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这就包括了两种情形,即因时效届满权利人没有履行权利而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和因票据权利人怠于履行保全手续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
针对第一种情况,票据权利消灭应当指的是诉权的消灭,而非实体权利消灭或抗辩权消灭。
这里的票据权利包括两个部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法中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
票据法中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1、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
但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产生,而是票据权利丧失后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故此说应当否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同,但其发生并非因违法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而是因票据债权人自己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
3、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
然而,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来,并非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其次,不当得利虽然不是意义上的违法,但至少可以说不适法。
出票人或承兑人得到的票据资金是基于基础关系合法取得,并不符合民法上所谓无法律原因得利这一不当得利成立的关键要件,如与不当得利相提并论,在普通人的伦理观念中是很难接受的。
4、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衡平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
作为一种特定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既不是票据权利,也不是民事权利,因为它不是因票据行为产生,而且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发生的,同时也不是民法上债的规定下的请求权。
它直接由票据法规定,本质上属于“票据法上的权利”。
从请求权的特点看,此权利具有普通债权的性质。
5、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等原因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见我国票据法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于“民事权利”。
本文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民事权利,具体的考虑有以下几点:(1)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依照民法规定、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由票据法规定而非民法规定。
其次,利益返还请求制度主要是针对票据权利丧失的特殊情形,在立法本意中,其权利内容、性质与票据上权利和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求偿权也均有一定差异。
另外,民法上物的请求权更难与利益返还请求权相联系。
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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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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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十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十章第二节讲义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一、概念利益偿还请求权,也称利益返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的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权利。
性质:(1)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关系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这一关系产生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由于其并非产生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所以严格来说,利益偿还请求权并不属于票据权利范畴。
(2)票据权利的行使规定有严格的要式性,且其时效很短,因此票据权利人如因手续的欠缺或时效的届满,就会失去票据权利。
而票据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等)则会因此而额外获得一笔资金利益,这种利益具有不当得利的性质。
为救济这种不公平的情形,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一般都规定有利益偿还请求制度。
由于这种权利是为了救济持票人在票据权利丧失后的利益,而不是票据权利本身,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权利。
意义:作为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的消灭,并不是因为它的票据权利已经行使,它的票据权利已经得到满足,它已经获得了票据权利行使带来的利益,而是因为票据法上的原因,它在没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时候,票据权利就消灭了,它并没有获得本来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所应该获得的票据利益。
所以为了补偿它的这种利益的损失,我们就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
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偿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亦即持票人仍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一般消灭时效的规定,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请求偿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及其利息的权利。
二、要件1.权利成立上的要件(1)须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成立。
持票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不属于票据上权利,但该权利是因票据而生,所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是曾经有效存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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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者请求返还该 利益 的一种权 利 。我 国《 票据法 》 第1 8 条 对票 据 利益返还请求权 的规 定引 起 了诸 多争 论, 本 文从 其性 质和成 立 要 件两个方面 , 简述对该权利 的理解 。 性质 学者们争论最 多的方面就是关于票据利 益返 还请 求权 的性 质 问题, 一般认 为有 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 、 票据上 的权利 。认 为票据 利益 返还请 求权 的产 生基 础 是票据关 系 , 是 由特定 票据关 系产 生 的票 据权利 。而利益 返还 请 求权是 票据权利丧失后才产生 的 , 并不是 由票据 行为产 生, 故此 说 不应采 纳。 第二 、 损 害赔偿请 求权 。有些 学者认 为利 益返 还请求 权 是一 种 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 损 害赔偿 请求 权 的行使 一般是 基 于侵权 或 违 约行 为 , 从请求权基 础来 看 , 两者存在 本质 差异 , 故此说 也很 难
本文认为 , 此权利 的成立要符合 以下要件 : 第一 、 主体要件 。利益返还 请求权 的权利 人是 丧失 票据 权利 的持票人 , 我国法律规定利益偿还义务人是 出票人 或承兑人 , 这与 德 国法 的规定相 同 , 而 日本 法律 规定可 以 向出票人 、 承兑 人 、 背书 人行使票据利益返 还请求权 。本文认 为 , 利 益返 还义务 人应 是实 际受益 人 , 其 他债务人 如背书人 或无权代 理人也有 可能成 为实 际 受益人 。 . 第二 、 票据权利 曾经有 效成立 并存 在。票据 利益返 还请 求权 是作 为一 种补 救性 权利存在的 , 是基 于利 益的衡量产生的 , 是 以票 据权利 的有效存 在为前提的 , 这一点毋庸 置疑。 第三 、 因一定 的事 由而使票 据权利 消灭 。各 国规定 票 据利益 返还 请求权 发生 的前 提条件包 括 : 票 据权利 因超过票据 时效而丧 失, 或是票据权利 因保全手续欠 缺而丧失 。根据我国法律 的规 定 , 适用票据 利益返还请 求权 的情 形包括 : 票据权 利因超过 票据 时效 而丧失或因票据记载事 项欠缺 而丧失 。关 于票据 时效 的规定 , 并 无太 大争议 , 而将 票据 记载事项 的欠缺作为权利发生依据 的规定 , 笔者认为有欠妥 当。从票 据法 的规定 中可看 出 , 当票据 中缺少 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时 , 票据无效 , 即持票人并 未取 得票据 权利 , 当然 就没有丧失票据权利一说 了 ; 当票据缺少相对必要记载事 项时 , 票 据是有效 的, 持票 人也 不会丧 失票 据权 利。因此笔 者认 为票据 法 1 8条的规定并不合理 , 可以借 鉴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做法 , 将其修改 为“ 因票据保全 手续欠 缺而丧失” 。 第 四、 有 一方获得了票据 利益 。这 也是 与不 当得利请 求 权 的 构成要件相一致 的 , 有一方的获益才会有另一方 的损 失 。另外 , 我 国票据法 1 8 条将返还 利益规定为“ 与未支付 的票据 金额相 当的利 益” 。票据义务 人所 受利益是其基于基础关 系产生 的 , 实践 中会 出 现持 票人 的损 失与债务 人的获益不 一致 的情形 , 不 当得 利法 的规 范 目的在 于去 除受益人无 法律上原 因受有 的利益 , 而非 在于赔偿 受损人所受 的损害。笔者认 为请求支付仅 限于债务人实 际所受 的
、
成立 。 第三、 票据权利 的残留利益 。顾名思义 , 就是认为利益 返还请
求权 是票据权利丧失后而残 留的一种法定请求权 。 日本学 者进一 步 提 出利 益返还请 求权 为票 据权 利的变形 物 , 认 为利益返 还请求 权 虽不是 票据权 利 , 从 实质上考 虑它应 是票据上 的残存 物或票据 权 利的变形物 。从利益返还请 求权 的概念 中可 以看 出此 观点 的不 足之处, 即它是在票据权 利丧 失之后产生 的一种 权利 , 既 已消灭 又 如何存在剩余或残余 之说 , 该说实属 牵强。 第 四、 法定特别请求权 。认 为利 益返还 请求 权是 票据 法 中规 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 ’ 是出于利益平衡 的考量设 立 的, 这一 观点得 到很多学者 的支持, 在 笔者看 来这 似乎 已成 为我 国立 法 的一贯 做 法, 即当某一概念 的性质模糊不 清时即冠 以“ 例 外” 或“ 特别 ” 的称 呼, 实际上是对其概念本质 的回避 , 并不能说 明利 益返还请求权 的
求权 的理 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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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词 】 票据利 益返 还请 求权 ; 不 当得利 请 求权 ; 成立要 件
关于票据利益返 还请 求权 的概念 , 学 者们 的论 述基 本是 大 同 小异, 指 的是 票 据 权 利 因特 定 原 因 消 灭 时 , 持 票 人 取 得 的 可 以 向获
浅谈票据 利益返还请求权 的性质和成立要件 刘元 静 ( 华 东政 法大学
【 摘 要】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 一项特殊 的权利 , 既不同于票据权 利, 也 不 同于普 通 的 民 事 权 利 , 它 的性 质 一 直备 受 争 议 。我 国《 票 据
法》 第1 8 条 设 立 了利 益返还 请 求 权制 度 , 但 众 多学 者指 出该规 定存 在 诸 多缺 陷 , 在 此试从 性质 和成 立要 件 两个 角度 , 简要 阐述 对利 益返还 请
一
强 的流通性 , 根据票据关 系理论 , 经 背书转 让 的票 据 , 出票人 或承 兑人有付款 义务 , 而 当时效经过 或欠 缺保 全手续时 , 该付 款义务便 得 以免 除 , 持票人 的票据权 利消灭 , 出票人或承兑人 的获 益与持 票 人 的受 损具有非直接因果关系 。 同时 , 不 当得利制度之 目的在于使受 益人返 还其 无法律 上原 因而受有的利益 , 其考 虑的不是不当得利过程 的正 当性 , 而是保有 利益的正当性 。本文认 为 , 关 于第 四个 要件 也是符 合 的。根据基 础法律关系 , 出票人或 承兑人 取得 了票据利 益 , 而票据 法规 定 , 持 票人 因超 过时效等原 因不能行 使票据权 利的 , 可 以请求 出票人 或 者承兑人 返还其受 益 , 如 此规定说 明 出票人 或承兑人对 票据 利益 的保有失去 了法律上 的依据 。 二、 成 立 要 件
真正特性 。
第五 、 不 当得利请求权 。该说认 为 , 利益返还请 求权是 因不当 得利而产生 的一种权利 。但 也有学 者认 为 , 票据债 务人 的获利 是 基 于基础关 系合法取得 , 并 不符合 民法上无 法律 原因而受有 利益 这一不 当得利成立的关键要件 。 综 上所述 , 笔者 同意最后一 种观 点。一般认 为 构成 不 当得利 请求 权要满足 四个要件 : 一方 受有 利益 , 另一 方有所 损失 , 获 益和 受 损之间具有 因果关 系 , 一 方 的获益无 法律依 据 。学 者们对 前两 个 要件基本上没有争议 , 争议的焦点在于后两个要 件。 本文认为 , 票 据利 益返还请求权满足 “ 获益和受损之 间具有 因 果关系 ” 这一要件 , 根据非直 接因果关 系理 论 , 受有利 益与受 有损 失之 间的因果关 系 , 并 不限于 同一原 因事实造成 受益与受 损 的情 况, 某些情况 下尽管受益与受损是 由两个 原因事实引起 的, 但 为保 护 当事人 的合法 利益 , 也 应 当认 定其具 有 因果关 系。票据具 有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