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离婚后如何保护你的子女权益
离婚后如何保护你的子女权益离婚是一件令人痛苦而复杂的事情。
其中,保护子女的权益是离婚双方必须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在离婚后,如何有效地保护子女的权益?本文将从多个方面给出建议,助你更好地了解并处理这一重要问题。
一、明确监护责任离婚后,父母双方必须明确监护责任,并确保抚养责任的落实。
首先要明确孩子的监护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依法裁决来确定主要监护人。
主要监护人有责任提供孩子的居住、教育和日常生活所需,并与非主要监护人维持稳定的联系。
非主要监护人也应该尽力保持与孩子的联系,参与他们的成长过程。
二、制定有效的抚养协议离婚后,父母双方应该制定一份详尽、具体的抚养协议,明确父母之间在子女抚养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这份协议可以包括孩子的居住安排、探望时间、假期安排、教育费用、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抚养协议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起草,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并为子女的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三、保障子女的舒适度和利益离婚后,父母双方应该共同努力,保障子女的舒适度和利益。
这涉及到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包括合适的居住环境、衣食住行等方面。
父母双方要尽量减少对子女生活的干扰,避免让他们陷入父母之间的矛盾和争吵中。
在孩子的日常生活中,父母双方应积极沟通,共同研究并决定孩子的教育方式、培训和爱好,确保他们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支持。
四、与学校和社会单位合作离婚后,父母双方应与孩子所在的学校和社会单位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共同关注孩子的学业和成长。
父母双方要及时向学校提供离婚的情况,并与老师、辅导员等保持沟通,了解孩子在学校中的表现和需要。
在必要时,父母可以通过学校辅导员或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帮助孩子顺利度过离婚所带来的心理困扰。
五、避免利用孩子进行斗争离婚后,父母双方要避免将孩子作为争夺的筹码或利用他们来伤害对方。
父母之间的争吵和冲突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父母双方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将个人问题扩大到孩子的身上,给他们一个稳定和安全的成长环境。
浅谈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圜圈雹■譬鍪竺兰!型圭!f苎型圭塾金浅谈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皮葛丹峰摘要我国《婚姻法》第42条对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相关规定,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
但是,法律对于扶养的条件、扶养的标准、扶养的范围、补偿性扶养等规定不甚详细。
因此,本文拟从上述问题.入手,研究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关系补偿性扶养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6-02著名的哲学大师罗尔斯教授在《正义论》中指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符合两项原则:一是自由的原则;二是差异的原则。
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个人平等的前提下,强者应给予弱者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
”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
而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规定了对于离婚后经济将陷入困难的夫妻一方,有能力的一方应提供援助。
建立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正义所在。
一、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的现实价值现实生活中,家庭分工是非常正常和普遍的,通常,作为女性的一方结婚后,为了照顾家庭和子女而放弃了自己的事业,这样带来的结果往往是离婚后无法将自己的价值在社会中找到很好的定位。
离婚后扶养制度恰恰是为了平衡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利益,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离婚后的扶养也是夫妻扶养义务的余后效力的体现。
离婚后的扶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义务的延续j其保障的程度自然应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同。
设立夫妻扶养制度也是贯彻彻底的婚姻自由和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需要。
婚姻自由是世界各国普遍贯彻的基本婚姻原则,其中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的随意性也越来越大,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导致生活困难和不公的现象也不可避免。
现实生活中,一些离婚当事人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对以后维持生活有所顾虑,不敢或不愿离婚,不得已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成为实现离婚自由的障碍,背离了婚姻自由的本质,也违反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2019年我国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2019年我国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子女在两周岁以内或者两周岁以上,女方已做绝育手术,而男方没做的,这种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女方收入较低,没有固定居所的或者女方有重大疾病的,影响孩子成长的,判给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可是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直接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那么对于孩子抚养权有怎样的法律规定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
子女抚养费司法解释一、概述子女抚养费是指离婚、分居等情况下,由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费用负责的一种经济责任。
为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家庭稳定,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法律依据、计算方法和支付义务。
二、法律依据1. 《婚姻法》第32条:夫妻离婚后,由那方不扶养子女的一方按照以下情况支付子女抚养费:a. 未成年子女;b. 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协议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解释》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计算方法1. 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双方的收入状况,采用“比例分配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子女抚养费 = (被抚养子女的生活费用 + 教育费用) ×抚养比例2. 被抚养子女的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物、住房、交通、通讯等基本开支。
教育费用则涵盖学费、书籍费、学杂费等教育相关支出。
3. 抚养比例根据双方收入比例和抚养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以保障子女的权益。
四、支付义务1. 由无过错方支付: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在法定情况下享有子女抚养权,并由有过错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2. 协议约定支付:离婚时,夫妻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协议,并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3. 法院判决支付:当夫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履行协议约定时,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
五、执行机构与流程1. 人民法院是执行子女抚养费的权威机构,负责审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费纠纷。
2. 申请执行子女抚养费时,应提交相关证据,包括离婚协议、收入证明、子女抚养费计算相关资料等。
3. 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查,并依法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4. 被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应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如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离婚孩子抚养权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离婚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孩子的幸福和成长关系到家庭的未来。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在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中,法律必须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这就意味着,儿童的权益必须始终居于首位,离婚双方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儿童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全面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心理状况,合理安排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密关系和亲情连结,确保离婚后的孩子可以得到充分的精神支持和关爱。
二、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在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定中,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一样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
首先,需要考虑子女的生活环境和各自的家庭情况。
如果对一个孩子而言,父母双方的生活环境都不利于其成长,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可能会被剥夺。
另外,如果父母双方都没有能力或者时间去照顾孩子,可以考虑将孩子送到亲戚或者其他温馨的家庭进行抚养。
其次,还需要考虑孩子的年龄、性别、学业状况等个体差异,以及父母是否有同样的兴趣、教育理念等因素。
如果其中一方有更好的抚养条件,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就应该授予这一方。
三、优先考虑母亲的抚养权在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中,法律偏向于授予母亲的抚养权。
这是因为儿童在成长过程中,母亲的角色更加明显,母亲通常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孩子。
此外,母亲在孩子的心理安慰、情感上的关怀也更易于得到孩子的认可。
尽管如此,母亲不能凭借着自己的性别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而是需要在其他方面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如果母亲陷入了重婚或者其他恶习,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被剥夺。
四、积极落实不分家庭抚养制度在我国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中,推行“不分家庭抚养制度”已经成为主流。
这就意味着,离婚双方需要共同照顾孩子,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抚养权是指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进行照顾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原本确定的抚养权需要进行变更。
本文将介绍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并探讨其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法律依据1. 《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此外,根据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决定是否变更抚养权。
2.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和处理变更抚养权的案件。
3.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变化,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二、程序和注意事项1. 提出变更申请当一方想要变更抚养权时,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性,例如父母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变化、对子女教育的能力等。
同时,应该明确申请变更抚养权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2. 法院调解一旦申请被受理,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的目的是协商解决争议,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双方应积极配合,听取法院的建议,并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尽量达成一致。
3. 审理和判决如果调解未能成功,法院将进行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子女抚养的能力和意愿。
法院将根据《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判决。
4. 判决执行一旦法院作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双方应该遵守判决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变更后的抚养权一旦抚养权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抚养人应尽力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双方应依法履行各自的抚养义务,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总结:变更抚养权是一项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依法进行。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法院在判断子女抚养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子女的年龄、配偶双方的经济状况、配偶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子女的意愿(指年龄稍大并能表达意愿的子女)、子女的生活习惯、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抚养等等。
然而,总的原则是:将抚养权授予一方是否有利于未来儿童的成长。
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定法律依据
第一种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种情况,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种情况,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对离婚⼦⼥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般应当⾄少包括教育费、⽣活费和医疗费等,但是,没有实际抚养⼦⼥⼀⽅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付这些费⽤呢?最⾼⼈民法院关于对离婚⼦⼥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下⾯,店铺⼩编为⼤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最⾼⼈民法院关于对离婚⼦⼥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
⼥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的实际需要、⽗母双⽅的负担能⼒和当地的实际⽣活⽔平确定。
有固定收⼊的,抚育费⼀般可按其⽉总收⼊的百分之⼆⼗⾄三⼗的⽐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抚育费的,⽐例可适当提⾼,但⼀般不得超过⽉总收⼊的百分之五⼗。
⽆固定收⼊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或同⾏业平均收⼊,参照上述⽐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或降低上述⽐例。
《民法典》第⼀千零⼋⼗五条【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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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If you want to wear a crown, you must bear its weigh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有抚养权的标准、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等内容。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有抚养权的标准、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等内容。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而制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有哪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二、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
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
南京财经大学通识选修课课程论文考试2013 ——2014 第一学期课程名称:家政学任课教师:黄东旭学生姓名:``` 班级:审计1052 学号:````论文题目: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关键词: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探望权子女抚养正文:浅谈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问题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目前离婚父母在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上存在很多问题。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很好的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予高度关注。
一、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以及在建国以来历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周围发生。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我国进入离婚高峰期,离婚率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平均每年增长约5%。
进入21世纪以来,离婚比例越来越高,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连续三年的离婚率来看,每年的离婚比例均占到当年结婚总量的15%以上。
自1995年全年离婚总量突破100万(单位:对),此后每年新增离婚总量均在100万以上。
而根据中国法学会2002年8月所做的《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课题调查表明,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夫妻都育有未成年子女。
这意味着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有数千万的未成年人正在面临家庭结构突变这一重大生活变故,且这一人群的数目正在以每年百万计的速度递增。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极端现象引发了社会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关注。
2002年轰动全国的伤熊事件当事人、以及制造“蓝极速”网吧纵火惨案的两名小学生都是来自父母离婚的家庭。
抚养权和赡养费的协商和调解法律的规定和建议
抚养权和赡养费的协商和调解法律的规定和建议在社会发展进步的背景下,离婚率不断上升,这也导致了抚养权和赡养费的问题变得日益重要。
抚养权和赡养费的协商和调解是保障儿童权益,维护离婚家庭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抚养权和赡养费的协商和调解法律的规定和建议展开,并提供相关的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一、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抚养权是指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与哪一方父母共同生活的问题。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共同行使抚养权,但通常以父母的意愿和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依据来决定。
此外,如果离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意愿、父母的条件和其他相关因素做出判决。
针对抚养权的争议,有一些常见的应对措施:1. 家事调解或仲裁:离婚双方可以寻求家事调解或仲裁的帮助,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协商解决抚养权争议。
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司法介入:如果离婚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做出决定。
二、赡养费的法律规定赡养费是指父母应当支付的子女抚养和教育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应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支付适当的赡养费。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计算方法:赡养费的标准是根据父母的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参照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物价指数。
在确立赡养费标准后,双方应积极履行赡养费的支付义务。
如果一方拒不支付赡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赡养费支付义务。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其他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协商和调解的重要性协商和调解是解决抚养权和赡养费争议的重要途径,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保护子女权益:协商和调解能够更加关注子女的最佳利益,使离婚后的子女能够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
2. 减轻司法负担: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
3. 促进和谐关系:协商和调解能够减少争端,促进离婚后父母之间的和谐关系,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家庭环境。
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PART 3
非抚养子女方的探视权的保障与行使
拒绝前妻看女儿 变更抚养关系
• 案例 • 罗某与前妻陈某是2003年2月在泸县的民政部门办理的 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议女儿由罗某抚养。后来,罗 某与他人再婚,对11岁女儿的关心较少。更为严重的是前 妻偶尔去探视女儿,罗某也不配合,甚至拒绝前妻探视, 为此二人经常吵得不欢而散,彼此开始仇视,对女儿的伤 害更加严重。为了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前妻陈某向 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夺子大战没有最后赢家
------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解读
离婚 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债务承担
为了孩子:是维持婚姻苟延残喘,还是毅然决然选择离婚
PK
理性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抚养权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解读
非抚养子女方的探视权的保障与行使
提 纲 离婚后以正确的方式爱孩子
PART 1
理性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取证要点(收集哪些证据有利于争取抚养权)
1.双方基本条件的证据,如从工作性质、工作收入、教育程度、生活习惯、 有良好的思想品质等方面。 2.身体状况方面的证据,如果对方有传染性疾病,一般做了绝育手术不能 再次生育,法官也会综合考虑。 3.子女生活环境方面的证据。如果双方中有一方居住在离学校比较近的地 方,对子女入学最有利. 4.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 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 权的请求。
1、行使探望权的方式 :短期探望(探望性探视) 较长期探望(逗留性探望) 2、探视权的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望 权 3、探视权的强制执行:罚款、拘留
4、探望权的确认: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
对离异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分析
◆ 社会 观 察
。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9 ( 中)
对离异后子 女抚养 问题 的相 关分析
张
摘 要
林
当今 社会 生活 中 , 人们 倡 导 离婚要 自由 , 要 不断 的解放人 性 , 注重保 护人 权的 同时 , 我们也 应冷静 客观 地 看到居 高
第二, 继 父母 与继 子女 的关系 , 针 对继 父母 离婚 后 的法律 情 且 父亲有 养育 孩子 的要求 的 ; 存 在其他 原 因, 孩 子 的确无 法跟 随 形, 要 区别 以下情 况 分别对 待处 理 。 如 果继 父母 与继 子女 间未 形 成真 正的抚 养关 系 的, 则两 者之 间不存 在抚 养 的相关 法律 问题 。
不 下的 离婚 率 对现 实社会 所造 成的 负面影响 以及 由此所 产 生的社会 问题 。尤其 是给孩 子 带来的伤 害 。 当下 离婚 父母 双方 之 间之 所以存 在这种 不理 智 的争取 孩子 的抚 养权 的行 为 , 第一 方 面是 因为受到 国 家计 划 生育政 策的影 响 , 大多数 家庭之 中
方 离异 只是 解 除父母 双 方通 过结 婚的事 实而 达成 的 法律上 的 夫 则 让孩 子跟 随父亲 生活 。母 亲身 体患 有难 以治 愈 的传染 性或其 妻关 系, 这 不会 解除 父母与 子 女的 自 然 血亲 关系 。 他 严重 的疾病 : 母亲有 养育 条件但 是 不履行 正常 的抚养 义 务 , 并
婚 姻法 这样规 定 : 子 女与父 母 间的关 系 , 不 因父母 离婚 而消 他们之 间的权利 和义 务不会 因为养父 母离婚 而改变 , 除非有 变更 除。 离 婚后 , 子女 无论 由父 或母直 接抚 养 , 仍是父 母双 方 的子女 , 收养 关系 的法律 事实 存在 。 这 是解 决父母双 方与孩 子抚养 权相关 问题 的直接法 律依据 来源 , 更简洁 的说 , 父母 与孩 子的人 身财产 关系不 会因父 母双方 离婚 的 法 律事 实行 为而解 除 消灭 。 二、 离 异夫 妻与孩 子 的抚 养 关系确 定等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离婚夫妻争议的焦点,现实中要么是夫妻双方都想要子女抚养权,要么是双方都不想要。
而在这些情况下,往往是由法院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此时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条款内容。
下面,小编带来抚养权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消失的。
对子女抚养权,我国相关法律当中也是有具体的规定。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注意:由于这是比较老的法规,很多与上面所列法律法规冲突,冲突的无效!)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孩子抚养费计算方法
孩子抚养费计算方法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孩子抚养费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对于离婚夫妻而言,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方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孩子抚养费的定义孩子抚养费是指由父母或监护人向未成年子女提供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一切必要的费用。
孩子抚养费是父母对孩子的一种法律义务,也是父母对孩子的一种爱的表达。
二、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方法1. 根据收入比例计算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根据收入比例计算,即根据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按比例分担孩子的抚养费。
一般来说,父母双方的收入比例为6:4或7:3。
2. 根据实际支出计算如果父母双方的收入相差较大,那么根据收入比例计算孩子抚养费可能会不公平。
这时候可以根据实际支出来计算孩子抚养费。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计算出孩子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然后按照收入比例分担这些费用。
3. 根据法院判决计算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协商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孩子抚养费的数额。
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费的时候,会考虑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三、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1. 一次性支付父母双方可以协商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
一次性支付的好处是可以减少日后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也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2. 分期支付父母双方也可以协商分期支付孩子抚养费。
分期支付的好处是可以减轻经济负担,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障孩子的生活需求。
四、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孩子抚养费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的。
五、孩子抚养费的法律规定1. 离婚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父母的抚养义务应当终止于未成年子女成年或者其他终止情形。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决标准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决标准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决标准:
一、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决标准是怎样的
1、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决标准如下:
(1)如果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判给女方;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
1、变更孩子抚养权,如果是协议变更的,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生活的,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
2、诉讼变更是指双方对变更抚养权没有达成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夫妻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规定
夫妻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离婚率逐渐升高,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规定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规定旨在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离婚后的家庭能够和谐稳定运作。
本文将就该议题展开讨论,分析夫妻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规定。
一、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夫妻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权规定是确保离婚后的子女能够受到适当的抚养和照顾。
根据中国法律,子女的抚养权通常由一个或双方父母共同行使,但也存在单方行使的情况。
夫妻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权规定应具体明确以下内容:1. 抚养费的支付:夫妻离婚协议应详细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通常来说,抚养费的支付应按月进行,以确保子女的正常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抚养方式的约定: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子女的抚养方式,如由一方或双方父母亲自抚养,或者委托其他人抚养的情况。
这有助于避免争议和不必要的争夺。
3. 抚养权变更的约定:夫妻离婚协议中还应考虑到抚养权变更的可能性,如一方父母重新婚姻或丧失行为能力,以保证子女的长期福利。
二、探视权的规定离婚后,子女与非抚养方父母的探视权是确保双方父母与子女保持联系的重要途径。
夫妻离婚协议应充分考虑到探视权的规定,确保子女与双方父母都能够享受到适当的探视。
1. 探视时间和频率:夫妻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探视时间和频率,确保非抚养方父母有与子女共度时间的机会,并且不会对子女的正常生活造成过度干扰。
2. 探视方式的安排:协议应确保探视方式的灵活性,以满足双方父母和子女的实际情况。
可以约定面谈、电话、网络视频等多种方式,以确保父母与子女的有效沟通和交流。
3. 异常情况下的探视权约定:协议中还应考虑到异常情况下的探视权变更,如父母之一涉及违法犯罪、虐待行为等,以保证子女的安全和利益。
三、夫妻离婚协议的司法认可夫妻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规定的法律效力需要得到司法的认可和保护。
民法典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抚养费是⽗母抚养⼦⼥时产⽣的费⽤,抚养费主要包括⽣活费、教育费、看病费⽤等。
夫妻离婚时,就需要协商怎样⽀付抚养费问题,那么民法典关于抚养费⽀付的规定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什么夫妻离婚后,对于抚养费的给付,⼀般是由男⼥双⽅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五条【离婚后⼦⼥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由⼀⽅直接抚养的,另⼀⽅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要求抚养费应该给吗⾮婚⽣⼦⼥是指在依法确⽴婚姻关系前或婚外⾏为所⽣的⼦⼥,如⾮法同居、婚前性⾏为、姘居、通奸乃⾄被强奸后所⽣的⼦⼥。
虽然⾮婚⽣⼦⼥是⾮法婚姻的产物,但孩⼦是⽆辜的,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与婚⽣⼦⼥是⼀样的。
⾸先,⽣⽗母要给⾮婚⽣⼦⼥抚养费。
依据法律规定,是应该给⾮婚⽣⼦⼥抚养费的,因为⾮婚⽣⼦⼥与婚⽣⼦⼥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婚⽣⼦⼥的⽣⽗或⽣母,应当负担⼦⼥的⽣活费和教育费。
⽣⽗或⽣母不抚养⾮婚⽣⼦⼥的,⾮婚⽣⼦⼥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其次,⽣⽗母按以下确定抚养费⽀付期限:1、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该由双⽅协议;2、协议不成时,可以请求⼈民法院判决。
⼀般应该负担⾄⼦⼥能够独⽴⽣活为⽌。
注意:不能独⽴⽣活是指尚在校接受⾼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等⾮因主观原因⽽⽆法维持正常⽣活的成年⼦⼥。
最后,⽣⽗母⽀付抚养费包括⼦⼥⽣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
并且,⽗母双⽅负担⾮婚⽣⼦⼥抚养费的标准如下:1、有固定收⼊的,抚养费⼀般可按其⽉总收⼊的20%⾄30%的⽐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抚育费的,⽐例可适当提⾼,但⼀般不得超过⽉总收⼊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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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作者:蔡梅风发布时间:2009-04-2016:01:39当前,离婚问题是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法院收到的离婚案件数在呈上升趋势,在离婚上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存在着越来越大的争议,双方都争着要小孩,更有甚者一方在争小孩的抚养权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对方跟小孩断绝关系。
笔者认为,现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争小孩的抚养权,一方面原因是现在国家计划政策,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在大多数单生子女家庭,父母都希望抚养小孩;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缺乏认识。
故此,笔者在此想谈下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一、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是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
这是从广泛的概念讲,在实践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
这血缘是改变不了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变。
离婚只能解除父母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在父母离婚以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离婚前后也不会变化,是一致的。
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
《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
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相对前两种比较复杂。
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对于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二、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引发当事人双方的争执。
在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上应该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找到最有利的解决方法。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
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2、父母未达成协议的处理(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
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
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一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
一般,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③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费给付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还要参考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不上纯粹地依照工资收入比例来认定数额。
2、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主要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也是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及态度。
一般来讲,如果对方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是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
当然,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给付抚养费,如按年、季度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等。
3、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超出十八周岁的,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例外情况下,父母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4、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
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子女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四、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保障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被剥夺,这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的,不能错误的认为子女归谁抚养就是归谁所有。
同时,也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为了发泄对对方的私愤,而以不要对方的抚养费或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为由,不准对方与子女联系,拒绝对方探望子女。
还有,也不得因对方支付抚养费不到位而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1、探视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视权,这样既可以避免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探视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子女不愿意被探望,也不宜强行探望。
2、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上的儿童明确不愿被探望的,则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对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
我国《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视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现象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应该从父母的探视权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探视权之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