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疏散门的规定
消防疏散门的规定
4.1.5400m2;
650m25.00m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个不小于1.00m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0.90m50m21.00m100m
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5.00m0.90m20m1.00m的防火挑檐;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32m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1.00m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消防疏散门的尺寸要求
消防疏散门的尺寸要求
消防疏散门是在火灾发生时,为人们提供快速安全撤离的重要设施。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消防疏散门需要符合一定的尺寸要求。下面将介绍消防疏散门的尺寸要求以及其重要性。
一、消防疏散门的宽度要求
消防疏散门的宽度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快速通过门口逃生。根据相关规定,消防疏散门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1.2米,以确保人员的顺畅疏散。同时,门的宽度要能够容纳两人并肩通过,以提高疏散效率。
二、消防疏散门的高度要求
消防疏散门的高度要求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身高的人员逃生。一般来说,消防疏散门的高度应不低于2米,以确保大部分人员能够顺利通过。此外,门的高度要能够容纳携带物品的人员通过,比如携带婴儿车、行李等。
三、消防疏散门的开启方式
消防疏散门的开启方式也需要满足相应的要求。首先,门的开启方向应与人员疏散方向一致,以减少人员拥堵和阻碍。其次,门的开启力矩不应过大,方便人员快速打开门。此外,门的开启方式应简单明了,方便人员操作。
四、消防疏散门的防火性能
消防疏散门作为防火设施,其防火性能也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来说,消防疏散门需要具备一定的防火时间,通常要求不低于30分钟。这是为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后有足够的时间逃生,并为其他消防救援工作争取时间。
五、消防疏散门的标识和照明
为了提高人员的疏散效率,消防疏散门需要设置明显的标识和照明设施。标识应清晰可见,指示疏散方向,并标明“紧急出口”等相关信息。照明设施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提供足够的照明亮度。
六、消防疏散门的材质和结构
消防疏散门的材质和结构也需要符合相应的要求。一般来说,消防疏散门应采用防火材料制作,以提高其防火性能。门的结构应牢固稳定,能够承受一定的冲击力,以防止火灾时门被击碎或变形。
消防疏散门的规定
高层建筑内地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厅、室地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一个厅、室地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地织物.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地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地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户、建筑面积不超过,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地塔式住宅.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地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地单元式住宅.
除地下室外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地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条规定地一个防火分区面积地倍地公共建筑.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剪刀楼梯地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地实体墙分隔.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高层居住建筑地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地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高层公共建筑地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地规定.
高层建筑地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地距离不应小于.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地规定.
高层建筑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地最大距离()
疏散门安全出口安全距离要求
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安全距离要求
在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领域,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设计与布局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建筑物内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安全逃生的生命线。因此,对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安全距离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室外或者通向安全出口。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应尽量向外开,并且不应设置门槛、台阶等阻碍疏散的设施。这既有利于人员快速疏散,又能避免疏散时因推挤而引发的次生事故。
其次,疏散门的数量和宽度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公共建筑中,每个房间或场所的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大量人群可以迅速、有序地通过疏散门进行疏散。
再者,关于疏散门和安全出口之间的安全距离,我国的相关标准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说,疏散门和最近的安全出口之间应保持一定的直线距离,这个距离通常不得小于5米。这是因为如果疏散门离安全出口太近,可能会导致人群在疏散过程中产生拥堵,影响疏散效率。
此外,对于高层建筑来说,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设置疏散楼梯间,且疏散楼梯间的首层应直通室外。同时,疏散楼梯间的宽度、梯段高度、平台深度等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人们在疏散过程中能够顺利、安全地到达地面。
总的来说,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安全距离要求是为了保障人们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设计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来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公众也需要了解并掌握这些知识,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快速地进行疏散。
消防逃生门国家规范
消防逃生门国家规范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1、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2、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消防逃生通道的多层住宅不得小于0.9m的,高层住宅不小于1.1m,公共建筑的最小不得小于1.2m的。
4、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扩展资料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
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消防疏散门的规定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
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
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
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消防疏散距离及多大房间可开启一个疏散门
根据消防最新规范 <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办公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的房 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2、位于走道尽头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的房间可设置1 个疏散门; 3、位于走道尽头的房间,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 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疏散距离
根据消防最新规范 <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办公建筑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建筑不应 大于4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40m;当建筑物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区别) 2、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办公建筑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多层建筑不 应大于22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20m;当建筑物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区别) 3、办公建筑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2m, 高层建筑不应大于20m;当建筑物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不同 耐火等级建筑有区别)
两个疏散门距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应小于5m。
消防疏散门的规定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
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
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
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消防疏散门的规定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
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
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
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
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
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
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
消防逃生门国家规范
消防逃生门国家规范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2、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5、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4、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4、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防火通用规范对疏散门的要求
防火通用规范对疏散门的要求
防火通用规范对疏散门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要求:疏散门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门的外观应美观大方,符合建筑风格,同时具备防火性能,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提供安全的逃生出口。
2. 材料要求:疏散门的材料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并能够抵抗火焰、高温和烟气的侵入。常用的材料有防火门芯板、防火玻璃、防火涂料等,这些材料要经过专业机构的测试,能够达到相应的防火等级,如防火门的等级一般为30分钟、60分钟、90分钟等。
3. 尺寸要求:疏散门的开启尺寸应符合规范要求,能够容纳足够数量的人员快速疏散。一般来说,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2米,门的高度不应小于2.1米,以便人员能够顺利通过。
4. 开启方向: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应根据消防要求进行设置,一般来说,室内的疏散门应向室外开启,方便人员逃生。如果疏散门是联通两个房间或者过道的,应确保门的开启方向不会阻碍逃生。
5. 安全标识:疏散门应安装明显的安全标识,包括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等,以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找到疏散门,并及时逃生。
6. 配套设施:疏散门应配备相应的设施,如紧急照明灯、应急
广播器、逃生通道等,以提供适当的照明和指引,帮助人员快速疏散。
7. 检测和验收:疏散门的安装应由专业单位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够在实际使用中发挥有效的防火作用。
总之,防火通用规范对疏散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是为了确保疏散门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保障人员的安全逃生。同时,建筑设计者、消防部门、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也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安装和使用,以确保疏散门的防火性能和运行可靠性。
疏散门的设置标准
疏散门的设置标准
疏散门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数量和位置:根据建筑面积和人数,疏散门的数量和位置应该得到充分考虑。在每个房间和公共区域,都应该设置疏散门,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可以快速逃离现场。疏散门的位置应该明显标示,方便人们找到。
2、开启方式:疏散门的开启方式也非常重要。在遇到火灾等突发情况时,人们需要迅速逃离现场,疏散门能够为人们提供便利。因此,疏散门应该设计成容易开启的方式,如推拉式、旋转式或者推开式等。
3、通道宽度:为确保人员快速安全撤离,疏散门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规定。根据规定,疏散口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如有弯曲或是狭窄的区域,通道宽度应适当增加。
4、安全标示:疏散门需要明确的标示,以确保人们在疏散过程中不会迷失方向。标示应该在疏散门附近并显眼的位置,如红色的紧急开关标识牌。
5、开启力度:为保证疏散门的正常开启,门的开启力度应该适中。如果开启力度过大,会给行动不便或是力量不足的人带来困难,同时还会影响疏散效率。
6、另外,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以下条件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
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以上设置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设置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建筑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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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
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
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
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
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6.1.5的规定。
高层建筑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院病房部分 24 12
其它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
其它 40 20
安全疏散距离表6.1.5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个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 6.1.9的规定。
高层建筑每个外门的净宽走道净宽
单面布房双面布房
医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它 1.20 1.30 1.40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 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