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消防疏散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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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2021)

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2021)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全责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消防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消防安全出口设置要求1. 总则消防安全出口是指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供人员疏散逃生和救援的通道和设施。

它的设置和维护对于建筑物的火灾安全至关重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消防安全出口设置的要求。

2. 设计要求(1)数量和位置: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的性质、高度、使用功能和人员密度等因素合理设置消防安全出口。

一般情况下,每个楼层至少应设置2个疏散通道,且应均匀分布在建筑物的周边或主要人员集中区域。

(2)尺寸和结构:消防安全出口的通道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一般要求不小于1.2米。

出口门的宽度应根据人员密度和疏散需求确定,一般不小于0.9米。

同时,出口门应向外开启,便于人员疏散。

(3)照明和标识:消防安全出口应设置相应的照明设施,以确保火灾时人员能够快速找到出口。

同时,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标识,包括“疏散通道”、“出口”等字样。

(4)通风和疏散导向:消防安全出口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会受到烟雾和有害气体的影响。

通道内应设置明显的疏散导向标识,为人员指引逃生方向。

3. 使用要求(1)禁止占用:任何时候,消防安全出口都不得被用作其他用途,如临时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

保持通道畅通,确保人员疏散通畅。

(2)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消防安全出口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通道畅通,门窗灵活可开。

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进行维修和处理。

(3)建筑物管理规范: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定期组织演练、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出口的有效使用。

4. 管理和监督(1)相关部门监督: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物消防安全出口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建筑物管理单位自查:建筑物管理单位应自觉加强对消防安全出口的管理和维护,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违规处罚:对于发现违反消防安全出口设置要求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督促其整改并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疏散设置管理制度

疏散设置管理制度

疏散设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疏散工作,提高组织机构的疏散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标准GB50016-2014》《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建筑物的疏散设置管理工作。

三、责任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疏散设置管理工作。

四、疏散设置管理工作1. 疏散通道的设置(1)根据本单位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建筑物。

(2)疏散通道的宽度应符合国家标准,通道两侧禁止设置障碍物。

(3)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确保通道上没有杂物、设备、货物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 疏散指示标识的设置(1)在建筑物内外的主要通道、楼梯间、走廊等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识,标识应清晰、明确,能够指引人员疏散方向。

(2)疏散指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标识的颜色、形状、尺寸、位置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3)疏散指示标识应定期检查,如有损坏或褪色,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 疏散照明系统的设置(1)建筑物内应设置疏散照明系统,确保在断电或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照明提供疏散通道。

(2)疏散照明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照明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3)疏散照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照明设施的安装位置、亮度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4. 疏散演练(1)定期组织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应对紧急情况的自救自护能力。

(2)疏散演练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模拟不同的紧急情况,包括火灾、地震、爆炸等,确保人员能够正确、迅速地疏散逃生。

(3)对疏散演练的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5. 疏散设施的维护(1)建筑物疏散设施的日常维护应由专人负责,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2)疏散设施的维护计划应定期制定,包括检查、清洁、维修等内容。

(3)对维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6. 疏散设施的改进(1)定期对疏散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确保设施能够适应不同紧急情况的要求。

2021年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

2021年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酒店为例) 为了保护火灾发生时顾客及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消防法》及公安部第61号令的精神,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组织机构的构成及职责(一)火灾指挥中心.火灾指挥中心设在消防控制室,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总指挥,保安部经理和消防主管协助.如果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在场时,由保安部经理担任总指挥.总经理,副总经理,保安部经理不在场,则由大堂经理担任总指挥.夜间由夜间值班经理临时担任火灾总指挥.(二)通讯联络组.主要负责一旦发现起火,迅速使用手机,单位内部电话或楼层报警电话等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拨打"1 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队报警.负责了解火灾具体情况,清除车场路障与无关车辆,将消防车,消防人员引进火场.按照当班情况,分别由以下人员组成:第一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第二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第三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三)灭火行动组.主要负责一旦发现初起火灾或听到指挥中心发出的灭火指令,立即使用身边的灭火设施和器材,扑救初起火灾.(1)专兼职消防队.内部消防队设队长1名,组员5名,保安部警卫组领班,工程部安全员1名,客房部安全员1名,餐饮部安全员1名,康乐中心安全员1名,由保安部领班兼任消防队长.各部室安全员在保安部挂牌值班,不得少于2人.队长负责火灾现场指挥.按照当班情况,分别由以下人员组成:第一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第二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员:XXX,XXX,XXX,XXX(2)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酒店所有在册员工组成.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本区域,本单位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防火责任制,经常开展防火宣传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好本区域,本单位,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发生火灾时,积极参加协助扑救火灾,保护好火灾现场等.主要负责使用身边的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喉等设施和器材扑救初起火灾.按照当班情况,分别由以下人员组成:第一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员:XXX,XXX,XXX,XXX第三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四)疏散引导组.主要负责引导在场的顾客从最近的消防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迅速疏散到安全地带.由前厅,客房部,各餐厅,康乐中心等,各根据其责任区范围组成疏散引导组.遇紧急状态时或听到通讯联络组的紧急广播后,分别向责任区内的关键位置派出人员,在白天用三角红旗,在夜间用红色手电筒,引导客人向安全地点疏散.前厅还须在酒店外的安全地点将住客集中,清点人数.按照当班情况,分别由以下人员组成:第一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第二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第三班: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五)消防控制室1.接到"火警"信号后要冷静,迅速判明现场情况和位置.2.立即通知内部消防队赶到现场同时用监控设备跟踪现场情况.3.消防队将现场情况向中控室报告.4.确认火灾后向领导报告,并视情节启动消防广播.5.并通过总机向火灾总指挥报告.6.根据火灾情况,切断火灾区域电源,启动消防泵,开启排烟.7.火灾控制后,整理资料存档.(六)工程支援1.应急设备由工程部人员操作完成.①将火警专用电梯降至底层.②准备充分水源,察看水泵运转情况.③必要时切断电源④察看排风,送风设备的运转情况.2.重要设备和文件的保护.①酒店确定的重点部位,易燃易爆物品及仓库要加以保护,防止火灾向该地区蔓延.②酒店档案室,微机房,电话总机,财务室,消防控制室要作为重点单位进行保护.3.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处理.①遇有火灾时,工程部迅速派人关闭进入酒店的室外天燃气总阀.各使用单位要及时关闭总开关.②迅速将临时使用的燃气瓶移出酒店.③对仓库存放的油漆,胶水,酒精等要严加看管,特殊情况,可将此类物品移出酒店存放于安全地点.各组依照上述要求,合理安排每名员工的工作职责.每名员工要认真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坚决把火灾事故消灭初起阶段.欧阳光明(2021.03.07)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时,要通过无线对讲系统或单位内部电话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 .(二)查看人员确认火情后,要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系统立即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并同时组织第一梯队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引导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三)消防控制室接到查看人员确认的火情报告后要同时做到:(1)立即启动事故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通知第二梯队人员,并告知顾客不要惊慌,在单位员工的引导下迅速安全疏散,撤离;(2)设有正压送风,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设施的,要立即启动,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扑救初起火灾;(3)拨打"119"电话报警.(四)第二梯队人员接到消防控制室发出的火警指令后,要迅速按照职责分工,跑向火灾现场实施增援灭火,并引导各楼层人员紧急疏散. (五)单位员工发现火情后,要通过报警按钮或楼层电话立即向消防控制室报告,并通过呼喊等方式,通知现场其他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灭火,引导人员疏散等职责.所有报警信号无论真假,均以真火警处理.公安消防队火警电话:119.消防控制室报警电话:73028.严禁乱发警报或报警信号,避免不必要的恐慌.确认是误报的信号时,应立即解除警报并报相关部门与人员.警报确认属实后,各部门应立即遵循公司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协调行动.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一)疏散路线1.三层以下要疏导客人从各安全通道向楼外场地进行疏散.2.四层以下,分别为火灾地点上层,火灾地点下层,三楼平台.3.高层遇有特大火灾,无法及时逃离火灾现场,疏散安全出口被火封堵可利用高空缓器从火灾地点滑至三楼平台.4.严禁使用电梯逃生.(二)疏散组织遇火灾等紧急状态时或听到火灾事故应急广播要求紧急疏散的指令后,分别向责任区的关键位置派出人员,引导客人向安全地点疏散. 1.客房部:首先确定安全的疏散方向,听明白紧急广播火灾的确定地点后,各楼层派出的人员应站在最近的安全疏散门的显眼处,引导住客自安全通道向下或到酒店外的安全地点集中,此外还应派出人员逐一敲门或按客房门铃,通知住客疏散,确保每一位住客均已离开房间后才能离开楼层,并向住客集中点报告.2.大堂前厅:在酒店每个安全逃生梯口派出人员,引导住客或餐饮顾客向门外逃生,住客被引导至集中安全地点,在住客集中点派出主管1-2人,对照住客名单清点人数,并迅速将受伤人数,姓名,性别等资料报告火灾总指挥,以便安排人员前往慰问,此外还应安排住客到其他宾馆,如有住客受伤,要护送至医院医治.3.各餐厅:每一个餐厅的门口和离疏散路线最近的门口都要派出人员,引导客人疏散至安全地点,并确定餐厅内再无客人后才能离开.4.宴会厅,会议厅:责任区范围大,宴席多,开会人员多,上百名客人,引导疏散任务颇为重要,顺利将众多客人从几个出口疏散.必须保持秩序避免造成混乱.5.其他娱乐,桑拿,健身等顾客中有房客,应特别注意客人防止疏散途中走失,发生混乱,以免出现意外伤害,如果是住客则必须引导至住客集中地点以便前厅人员清查人数.6.保安部要在外围保持警戒,防止发生趁火打劫,搞破坏等.同时引导救护人员及消防车进入火灾地点.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一)火警发生时,处在现场的第一梯队的灭火行动组人员应当迅速赶往火警现场.若发现是误报,应立即回报消防中心室或总机室,返回工作岗位.如确是火警,则应就近使用手提灭火器或室内消火栓灭火. (二)在灭火的同时,要通过大声呼喊等方式向周边的员工和顾客报警,提醒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工作;提醒顾客在员工的引导下安全疏散.(三)消防控制室通过远程联动系统迅速关该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等防火隔离设施,现场扑救人员应当关闭防火门.(四)在其他楼层的第二梯队员工接到消防控制室或火场总指挥发出的指令后,立即赶到火灾现场实施增援灭火.(五)若火势已经扩大,应马上停止扑救,迅速撤离.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一)火场指挥人员与消防控制室,各小组与消防控制室,各小组之间应当密切保持通讯联络,随时协调各部门间的灭火自救工作.(二)在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过程中,每名员工在做好自身安全保护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好顾客的人身安全.对受伤的顾客要引导其疏散到安全地点后迅速组织救治.(三)一切自救必须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每一名员工的首要责任是保护顾客,同事及自身的生命安全.在抢救保护物资时,必须在单位或消防人员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严禁盲目冒险.(四)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后,要做好安抚工作,坚决防止人员再次冲入火场.六,注意事项(一)火灾发生时,所有同事必须保持镇定,听从指挥,依照公司紧急处理程序处理.(二)火灾发生时,电话仅供应急使用,无关人员未经授权,请勿擅自使用.(三)在生命安全未受到威胁时,应坚守各自的岗位,尽力控制火灾的蔓延与扩大,直至相关部门人员抵达,并详细汇报最新的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条)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条)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条)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2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发布2021年6月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二)防烟排烟系统;(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五)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六)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门、消防电梯;(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

设计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021年防火分区规范要求

2021年防火分区规范要求

多规部分防火分区条文摘录欧阳光明(2021.03.07)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5.1.12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6月2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1 -应急管理部发布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 2 -应急管理部发布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应急疏散门的设置原则

应急疏散门的设置原则

应急疏散门的设置原则
应急疏散门的设置原则是建立在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快速疏散
的基础之上的。

首先,应急疏散门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合适位置,
以便在发生火灾、地震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找到并使用。

其次,应急疏散门应具备易于识别的特征,如明显的标识、照明设施
和易于开启的特殊装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被发现和使用。

此外,应急疏散门的设计应考虑到人员密集的情况,确保在疏散时
能够容纳大量人员,避免拥挤和堵塞。

另外,应急疏散门的开启方
向应明确,以确保人员能够快速、顺利地逃离危险区域。

最后,应
急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
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总之,应急疏散门的设置原则
是为了保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消防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顺利地撤离建筑物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规定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出口、疏散指示标识等设施,并要求保持其畅通、可靠、有效。

2. 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建筑物业主或管理人对疏散设施进行定期巡检、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并记录维护情况。

3. 疏散演练的进行:规定建筑物业主或管理人应定期组织疏散演练,让人员熟悉并掌握疏散设施的使用方法和疏散路线,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4. 疏散示意图的编制和张贴:要求在建筑物内明显位置张贴疏散示意图,标明疏散通道和出口的位置、方向及距离,提供人员疏散的依据。

5.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对于故意损坏疏散设施、阻挠疏散演练或违反疏散指示的行为,建筑物业主或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建立和执行消防疏散设施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建筑物内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提高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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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建筑物或场所内的消防疏散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一套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人员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消防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设施的维护与修缮:规定对消防疏散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可用。

2. 设施的使用规范:明确消防疏散设施的使用规范,包括急救通道的畅通、安全出口标识的正确使用等。

3. 设施的检查与测试:规定对疏散通道、紧急出口、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功能完好。

4. 非法堵塞和占用的惩罚措施:禁止在疏散通道、紧急出口等位置堆放物品,制定相应的罚则以防止设施被占用或堵塞。

5. 人员的培训与演练:规定建筑物或场所内人员接受疏散预案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6. 灭火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规定安装和管理灭火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7.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规定建筑物或场所制定消防疏散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适当的疏散行动。

消防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火灾应急处理的能力,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同时,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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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6.1.5的规定。

高层建筑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医院病房部分 24 12其它部分 30 15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其它 40 20安全疏散距离表6.1.5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个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 6.1.9的规定。

高层建筑每个外门的净宽走道净宽单面布房双面布房医院 1.30 1.40 1.50居住建筑 1.10 1.20 1.30其它 1.20 1.30 1.40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欧阳光明(2021.03.07)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紧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 6.1.1.条第 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屋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表6.2.9高层建筑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医院病房楼 1.30居住建筑 1.10其它建筑 1.20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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