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教程(四)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PPT课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一)票据能力
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票据权利能力:指行为人可以享受票据权利和承 担票据义务的资格。(为有效票据行为提供可能性) 票据行为能力:指行为人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行 为,取得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能力。(为有效 票据行为提供现实性)
(2)相对无益记载事项:指法律规定也不应 载于票据上,但其并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事项, 仅视其未记载。如解除出票人保证付款责任的记 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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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益记载事项
指法律规定可以记载的事项,或者法律对此类事项 的记载未作规定,但经行为人的选择记载,会产生票据法 或者其他法律上效果的记载事项。
目的和内容的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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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票据书面
即票据用纸。严格、明确地规定票据书面用纸的质地、 格式和记载所用的笔墨。
《票据法》第109条: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要求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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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记载
1、必要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在票据上加以记载, 否则票据将无效的事项。如表明票据名称、种类的字 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 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 加以记载,若未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仅依法律推定 的事项。
本案中,某支行的诉求是否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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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法之票据法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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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法律特征
设权证券 货币/金钱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流通证券 文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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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证券 占有证券 提示证券 返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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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种类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
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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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
含义
——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 证付款的行为。
特征
——支票独有;
——保付人是支票的主债务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
要求
——应就全部金额予以保付
——不得附记任何条件
——书面行为,由保付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保付”、 “保证付款”、“照付”字样,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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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含义-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背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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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
含义 ——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的票据行为。 意义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成为承兑人,即票据主债务人。 特征 ——仅存在于汇票关系 ——由汇票的付款人进行 要求 ——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为之,记载“承兑”字样、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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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 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人为实现票据债权可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 人为一定行为
票据法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27页PPT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1
0、倚Fra bibliotek南窗
以
寄
傲
,
审
容
膝
之
易
安
。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票据法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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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
凝
无
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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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风
景
澈
。
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8
、
吁
嗟
身
后
名
,
于
我
若
浮
烟
。
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参考书:徐学鹿主编:《票据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目录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五章票据抗辩第六章汇票第七章本票与支票第八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九章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章票据法概述案例:李天平票据、合同诈骗案;支票声明作废纠纷案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特征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七个法律特征:(1)票据是完全证券:①票据是设权证券。
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
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法09734
幻灯片1第四编票据法幻灯片2第一章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一)设权证券(二)完全有价证券(三)金钱债权证券(四)无因证券(五)要式证券(六)文义证券幻灯片3(七)票据为流通证券三、票据的分类(一)法律上的分类1、英美法系——“合并主义”或“包括主义”,把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票据统一立法;2、大陆法系——“分立主义”,把汇票和本票作为票据统一立法,而把支票作为另外一种有价证券,将其独立于票据之外单独立法。
3、我国——合并主义或包括主义的立法体例。
(二)学理上的分类1、自付票据与委付票据2、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式票据幻灯片4四、票据的功能(一)支付作用(二)汇兑作用(三)信用作用(四)结算作用五、票据法(一)概念和特征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强行性2、技术性3、公法性幻灯片54、国际性5、实体法与程序法(二)历史发展与国际统一化趋势第二节票据行为一、概念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幻灯片61、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2、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3、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
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票据法
一、票据伪造
二、票据变造
三、票据涂销
第六章 票据背书
一、背书的种类
二、背书的转让
三、质押背书
四、委托背书
第七章 票据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含义
二、票据保证的要件
三、票据保证人的责任
四、票据保证人的权利
第八章 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
二、票据抗辩的原因及种类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第九章 票据丧失及补救
一、票据丧失与补救手段
二、挂失止付
三、公示催告制度
四、提起诉讼
教学进度及课时安排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导论 2课时
第二章 票据行为 8课时
第三章 票据权利 5课时
第四章 利益偿还请求权 1课时
第五章 票据瑕疵 3课时
第六章 票据背书 6课时
第七章 票据保证 3课时
第八章 票据抗辩 2课时
第九章 票据丧失及补救 2课时
教材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刘心稳《票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Richard ESpeidel票据法(第四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吴庆宝《票据诉讼原理与判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二、票据的功能
三、票据法的两大立法精神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种类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
三、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四、票据代理
五、票据行为的特征
第三章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种类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法教学大纲
《票据法》教学大纲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必修学时32适用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法方向)学分 2Ⅰ大纲本文一、课程内容(一)票据法总论1. 票据概述2. 票据法的意义与特点3.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4. 票据行为5. 票据权利6.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7. 票据的抗辩权8. 票据时效9.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二)汇票1. 汇票的概念和特点2. 汇票的种类3. 出票4. 汇票的转让5. 汇票的承兑和保证6. 付款7. 追索权(三)本票1. 本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2. 出票和见票3.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四)支票1. 支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2. 出票3. 汇票有关规定对支票的适用(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二、建议选用的教材及主要参考书教材:《票据法教程》王小能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参考书:《票据法》刘心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国外票据法》余振龙、姚念慈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Ⅱ大纲说明一、课程的目的和任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票据法法基本理论及具体的票据法律制度,并能运用于实际案件的分析。
二、课程的具体要求(一)票据法总论1. 票据概述要求学生掌握票据的概念、特征;票据的功能;票据的分类;票据的性质。
2. 票据法的意义与特点要求学生掌握票据法的定义、特征;形式的票据法和实质的票据法;票据法的历史发展。
3.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要求学生掌握票据关系的概念以及特征;票据关系的种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以及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的种类。
4. 票据行为要求学生掌握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点;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票据行为的代理。
5. 票据权利要求学生掌握票据权利的概念以及特点;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消灭。
6.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要求学生掌握票据伪造的概念、构成要件、种类、法律后果;票据变造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票据变造与票据更改、涂消的主要区别。
票据法课件
票据法课件票据保证1.概念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如甲出票给乙购买钢材。
乙担心该汇票到期拿不出钱来,于是要求甲担保,甲找好友丙作保证人担保票据到期付款。
如果汇票到期拿不出钱来,乙可以找丙要钱。
这就是票据保证。
2.当事人⑴保证人:如上例中丙为保证人。
⑵被保证人:如上例中的出票人甲。
是指票据保证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3.形式要件票据保证行为属要式行为,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签章;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住所。
前两项为绝对记载事项,后三项为相对记载事项。
4.效力。
⑴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刚才的例子中,乙到期拿不出钱来,可以找丙要钱,也可以找甲要钱,或者同时找两人要钱,甲、丙不得拒绝,并且应当足额付款。
⑵共同保证中的保证人对被保证的汇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的保证为共同保证。
付款1.概念是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就是足额给钱。
2.付款程序⑴付款提示。
就是持票人拿着票据去付款人或承兑人那里给他看,验证一下。
**付款提示期限。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⑵支付票款。
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就是足额给钱,不能先给一部分或者拖延,否则要承担责任。
3.效力足额付款后,该票据权利消灭。
钱已经拿到了,票据也就没用了,所以,该票据权利消灭。
以上是给大家讲的一张票据从发生到结束的每一个涉及到的阶段,为了便于大家直观的感受,我采用倒着讲的办法,让大家先了解一张票据的流通过程,这样容易理解一些,接下来,我们回到票据的原理部分,看看票据行为的构成。
票据行为1.概念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
经济法4-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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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背书的禁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 手不得再背书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 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 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 担汇票责任。
第四章 票据法
本章主要介绍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及 汇票、本票、支票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有关汇 票的票据行为的规定。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支票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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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又称流通证 券,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
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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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一)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
作成票据 出票
交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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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付款的汇票拒绝付款的,应当依法 作出拒绝证明,以便持票人向其前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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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索
追索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依法要求背 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及 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的; 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 3)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经济法之票据法培训课件.pptx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 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汇票申请人
3、持票结算
收款人(持票人)
5、代理付 款入账
4、将汇票交银 行
7、退回多余款 项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金钱债权、两次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行使有顺位;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 的顺位,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包括提 示承兑、提示付款等。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票为付款人,远 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
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人 被追索人
持票人
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 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承兑人
A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B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 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汇票结算方式。2008年2月1 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公司于2月10日签发 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3月5日A公司向C 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3月10日A公司在与D公 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给D公司。3月20日D 公司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将该汇票背书给E公司,同时在 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3月30日E公司将该汇票 背书给F公司。 4月10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 “E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F 公司于4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4月20日向A、B、D、 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 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 而 后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汇票金额为由拒付;B公司以F公 司应当首先向E公司追索为由拒付;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 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付;E公司以F公司未在法 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付。
第四章 票据法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票据法,同学们应当掌握票据
的概念与特征、种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 权利、票据的抗辩及补救、汇票的出票、转 让、承兑、票据的追索法律制度、本票和支 票的基本内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等基本 内容,从总体上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主 要实务。
【案例】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 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 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 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 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 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 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 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 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 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 合法?
2.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 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融 合于证券本身,二者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票 据权利随票据的值。若 票据遗失,则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完全是由 于票据行为所设立的。票据的签发制成不是 为了证明某种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一 种新的权利。票据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制成, 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确立。这个特点与证权 证券相反,股票或者股权证明都是证权证券。 证权证券的作用仅仅是证明一定权利的存在, 其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
(9)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出票人欲行使票 据权利,请求付款人付款时,持票人收到票 款后,应当将票据返还给向其给付票款的人, 以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以上特点中,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流通 性、无因性最为重要。总之,票据重在要式 而不在要因,以维护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交易安全性、使用方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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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票据权利第一节票据权利义务概述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种类(一)定义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权利,是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利。
票据为金钱证券,其目的就在于取得一定的金额。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票据法赋予持票人两种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在此两种权利之外,票据法上还规定一些不以支付票金额为目的的权利,如利益偿还请求权、付款人要求得到款项的持票人交出票据的权利、汇票持票人向出票人要求发出汇票复本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虽然也是票据法上规定的,但它们都不以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所以不能称其为票据权利,理论上称其为票据法上的权利。
2.票据权利,是凭票据才能行使的权利。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
所以,要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实际持有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丧失后权利人。
依法院的除权判决而行使权利,这仅是一个例:外,是一种对丧失票据的权利人的一种补救措施.但这决不意味着票据权利的行使可以不凭对票据本身的实际占有。
3.票据权利,是对票据行为人行使的权利。
票据行为人既然得负担票据债务,权利人当然得向该行为人行使权利。
这里行为人不仅包括付款人(汇票中的承兑人),也包括在票据上为出票行为的出票人、为背书行为的背书人、为保证行为的保证人以及为参加承兑行为的参加承兑人等。
(二)种类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而债权的作用主要在于请求,所以票据权利又是请求。
权。
如前所述,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追索权。
1. 付款请求权所谓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债务人或者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即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也叫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
这是持票人首先应当行使的权利,所以也称为第一次请求权。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人是持票人。
这里的持票人可能为收款人,也可能为最后被背书人,还有可能为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
负担付款义务的人主要是主债务人,如本票人的出票人、汇票中的承兑人和保付支票中的保付人。
除主债务人外,持票人还可向另外一些人请求付款,如票据交换所、担当付款人等。
由于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之分,所以每一种票据上付款请求权的相对人也不一样。
在汇票中,此相对人有:汇票的付款人(未经承兑)、担当付款人、票据交换所、预备付款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承兑人与参加承兑人的保证人;在本票中,此相对人有:本票的出票人、担当付款人、票据交换所、出票人的保证人;在支票中,此相对人有:付款人和票据交换所。
2.追索权。
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这一权利以持票人的第一次请求权不获实现或者有可能不获实现为前提,故而称为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
发生原因: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在到期日前发生其他法定原因,如在票据到期日前,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死亡、逃匿、被法院宣告破幸或者因违法被行政部门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
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人也是持票人。
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是票据的债权人(即最后持票人),也可能是清偿了债权人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被追索人,还有可能是某一被追索的背书人。
负担偿还义务的人有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以及他们的保证人,依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7条的规定,还有汇票中的参加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根据上述可知,票据权利虽然是一种债权,但与一般的债权不同,后者只有一个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有两个请求权。
当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以资补救。
这种制度更加体现了票据法侧重保护权利人以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
(三)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票据权利因票据的流通性而需要保护最后持票人,法律规定其包含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而这两次请求权虽然都属于持票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但在行使程序、内容、消灭时效及义务主体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其主要区别如下:1.行使的次序不同。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追索权亦随之消灭,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因法定事由没有可能实现时,持票人方可行使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而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能在未行使付款请求权之前,径直行使追索权。
如果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就不能再行使追索权。
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因法定事由没有可能实现时,持票人方可行使追索权。
换言之,票据追索权是为弥补付款请求权之不足而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票据权利,是对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使的次数不同。
一般来说,付款请求权只能行使一次,只要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或是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付款请求权就不复存在。
而追索权却可以多次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某一票据债务人清偿了票据债务之后,就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再次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一般说来,付款请求权的行使是无条件的,持票人仅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时间行使即可,远期票据待票据到期日就可以行使,即期票据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
而追索权的行使,一般说来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原因发生时方可行使。
按照我国《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包括: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追索权的行使,不仅要具备上列原因之一,而且还必须履行了必要的权利保全手续,取得拒绝证明或者其他证明,以表明持票人已行使权利而不得实现或者根本无法行使权利,追索权才能得以行使。
4. 权利行使的对象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的第一义务人或者关系人。
汇票中的承兑人为第一义务人,未承兑的付款人为关系人;本票中的出票人为第一义务人,一般不存在关系人;支票中没有第一义务人,与出票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为该支票的关系人。
无论如何,付款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只有一个。
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则是持票人的前手,包括所有的票据义务人。
依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的规定,当持票人具备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应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向他们当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部主张权利。
5. 请求的金额不同。
付款请求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为票据金额,即票据上记载的确定的金额。
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不仅包括票据金额,还包括该金额在法定期间的利息以及法定的必要费用。
6. 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汇票与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远期票据)或出票日(即期票据)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支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而最后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票据义务的概念与种类票据义务与票据权利是不可分离的两个概念,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所谓票据义务,是指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同时根据上文对票据权利的分类,我们也将票据义务分为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
所谓第一义务,又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是指票据第一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所谓第二义务,又称次义务或清偿义务,是指当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时票据上所有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法定必要费用的义务。
第二节票据权利的取得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通常讲,持票人是票据权利人。
但可能将此命题绝对化,即不能在“持票人”和“票据权利人”之间划等号,因为并非所有喲持票人都享有j票据权利。
至于何种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需要考察其取得票据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规定了三个必备条件。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所谓“对价”,按照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就是“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意即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否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在票据运作实务中,可构成“对价”的事物包括以下几种::①实物,即各种有形物;②劳务;③智力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④有效的合同;⑤其他法律认可的事物。
“对价”原则的例外。
.我国《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给付对价,这是取得票据权利的一个原则。
但实践中,尚存在无需给付对价也能取得票据权利的可能,比如合法的赠与、继承等。
《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这条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在取得票据的各种原因中,有三种情况是无需给付对价的,即税收、继承和赠与;其二,但法律并未规定依这三种情况取得票据者一定享有票据权利,究竟是否享有权利i、权利状态如何,取决于其前手的权利状态。
所谓“不得优于其前手”,是指前手有权利时,无偿取得人也有权利;前手无权利时,无偿取得人也没有权利;前手权利有可能遭到抗辩时,无偿取得人也同样遭到抗辩。
这里规定的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针对持票人来讲,出票人和所有的背书人以及出票人、背书人的保证人都是前手;对某个签章人来讲,在其之前签章者为前手,在其之后签章者以及持票人为后手。
票据法律法规中所定的前手后手关系,就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前手为义务人,后手为权利人。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票据的流通性质使得票据法非常强调票据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但对无因性的强调旨在保护善意持票人(即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因前手间不合法的原因关系而受到影响),决不在于保护非法取得票据者。
我国《票据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这表明,票据法不保护非法取得票据者。
实践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情况,并不仅限于上述欺诈、偷盗、胁迫三种,如通过抢夺、拾得等手段取得票据者,也不应享有票据权利。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这里讲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