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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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正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青政发〔2011〕40号2011年12月22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体系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二)目标任务。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十二五”期间,力争使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至少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养满足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号】鲁人社字〔2021〕172号

•【施行日期】202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教育

“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17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技工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1日

山东省技工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

技工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山东省“十三五”技工教育发展现状

1.办学体系不断完善,培养规模逐步扩大。“十三五”期间,我省基本建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公办和民办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技工教育办学体系。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有技工院校181所,其中技师学院45所,高级技工学校32所,技工学校104所,建有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75所。2020年全省技工院校招生超过17万人,在校生达到40万人。与“十二五”时期相比,全省新增技师学院10所,年均招生人数增长17%,在校生人数增长22%。技工院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续5年保持在97%以上。各类技工院校积极承担社会技能培训任务,年培训不同层级、不同专业技能人才约40万人。全省新增高技能人才有一半来自于技工院校,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产业技术工人和高技能人才。

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参考模板)

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参考模板)

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参考模板)

1附件1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参考模板)甲方: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乙方:

(单位/公司)为帮助大学生增强实践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依据《关于做好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9号)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设立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后,将开发优质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岗位,安排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或技术专家,为就业见习(实习实训)人员提供跟踪指导。

2.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就业见习(实习实训)人员提供相应的岗位和劳动保护,负责对就业见习(实习实训)人员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见习(实习实训)规定的其它事项。

3.乙方与就业见习(实习实训)人员上岗前应签订《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协议书》,双方约定期间的生活补贴待遇,如约定需支付生活补贴的,乙方应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期内,乙方须保障见习(实习)人员人身安全,并为就业见习(实习实训)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4.乙方自设立青年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后,超过一年未提供岗位、未开展就业见习、实习实训的,甲方将取消乙方就业见习(实习实训)基地资格,收回牌匾,一年内不得再次认定为基地。

5.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就业见习(实习实训)政策与业务指导服务,对符合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条件的基地,甲方应帮助乙方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3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实践训练的主要载体,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成立的并从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活动的见习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协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全市见习基地政策的拟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对区(市)见习办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各区(市)见习办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规划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协调和考核工作;

(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建立申报并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

(三)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5.01.12

•【字号】青人社办字[2014]331号

•【施行日期】2015.01.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创业政策宣

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4]331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有关处室、单位:

今年以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重点建设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通知》(青政字〔2014〕65号),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9号),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

为广泛宣传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扩大政策社会知晓面,推动政策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特制定《"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宣传时间

2015年1月份

二、宣传主题

就业帮扶进万家,创业助推惠民生

三、宣传内容

按照"紧贴实际、注重实效、全面铺开"的原则,广泛宣传我市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就业创业帮扶措施,深入解读就业创业经办流程,让老百姓熟悉政策内容,了解办理程序,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附件: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青岛毕业生就业补贴

青岛毕业生就业补贴

青岛毕业生就业补贴

青岛作为中国重要的港口城市之一,拥有众多的高等院校和大学,每年都会有大量的毕业生踏入社会。为了刺激青岛毕业生就业,青岛市政府实施了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青岛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的目的是帮助毕业生顺利找到工作,并且为他们的职业生涯提供一个良好的起点。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取得就业证明后,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就业补贴。

首先,对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一次性补贴金额为

5000元。这个补贴金额足够帮助大学生解决一些生活上的突

发问题,比如租房、购买生活用品等。同时,对于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一次性补贴金额为10000元,这样更加能够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此外,政府还为毕业生提供了就业培训和创业支持。青岛市职工技术学院等职业培训机构将开设就业指导和实践培训课程,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竞争力。对于有创业意向的毕业生,政府还将提供创业培训和启动资金支持,鼓励他们自主创业。

此外,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对于青岛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青岛市政府希望通过这一政策,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留在青岛就业,为青岛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供支持。因为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很多年轻人选择在青岛就业和创业,进一步促进了青岛的经济发展。

总之,青岛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为毕业生提供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更顺利地融入社会。政府的关爱和支持,不仅解决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也推动了青岛的经济发展。相信随着青岛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毕业生们的就业前景将更加广阔。

创业园入驻申请书范本

创业园入驻申请书范本

创业园入驻申请书范本

1. 高新区高校生创业园如何申请入驻

入驻条件

假如您是

1、一般高校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毕业时间毕业证书签发之日,2009年注册公司从2005年起算,2021年注册公司从2006年起算,以此类推)的全国一般高校毕业生;

2、08年以后注册的公司;

3、法人代表为高校生,同时需拥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没有注册公司也没关系,只需你有一份商务方案书+一个有激情有抱负的团队,我们将为您供应全程免费的注册服务。

您将享有:

1、三年内100m2以内各种办公户型,任你选择,免费及优待使用;

2、零资金注册(注册资金两年内补足);

3、专家学者、政府领导、精英浙商、商会代表、优秀投资人、分量级传媒人六位一体的指点和培训模式;

4、浙商天使投资、多家创投、风投及扶持基金的资金支持,及优越的银行贷款服务;

5、融入浙商圈,共享浙商市场资源;

6、优质齐全的生活物业配套设备,真正的一站式创业生活!

2. 怎样申请入驻创业园孵化基地

1、申请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的单位向预备入驻的孵化基地或创业园提出申请,再有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向人才中心提交申请所百需材料;

2、人才中心审核后由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与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协议。

3、入驻实体享受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度见习有关政策,详细规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方法(试行)》(人社字〔2021〕122号)执行;

4、入驻实体享受由所在区供应的一次性房租补贴。

扩展材料知

申报单位需供应的申报材料如下:

1、《芜湖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9.21

•【字号】青人社发〔2023〕12号

•【施行日期】2023.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3〕12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3〕27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实施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青就业见习,增强青年就业能力,现就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和期限

(一)见习对象。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下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

(二)见习期限。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视作基层工作经历。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2024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建立科学、客观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技能人才进行全 面、准确的评价,为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 撑。
促进技能人才就业创业
加强技能人才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就业创业 政策,为技能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05 劳动关系协调与权益维护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规定解读
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放 大就业倍增效应。
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 平。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பைடு நூலகம்
A
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 业能力。
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以政府 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职 业技能培训体系。
B
C
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 发展通道。
就业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评估
就业政策体系
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包括就业优先政策、创业扶持政策、职业技能提 升政策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就业政策体系。
就业政策执行效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就业政策,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取得了显著成效 ,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就业政策存在问题
尽管山东省就业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宣传不够、执行力度 不够、部分政策针对性不强等。
02
0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2.01.27

•【字号】鲁人社函〔202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2022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的

通知

鲁人社函〔2022〕2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全力确保我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2022年在全省统筹开展12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具体活动安排见附件),为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专项活动,将其作为稳就业的具体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共同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

二、细化活动方案

各市、各高校要按照全国、全省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制定工作方案,提高专项活动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形成工作月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共同推进专项活动取得实效。要按规定落实专项活动所需经费,确保活动按要求顺利开展。

三、严格工作要求

各市、各高校要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大信息审核力度,特别是网络招聘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欺诈行为、就业歧视现象等各种问题发生。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现场招聘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2019年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19年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19年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服务中心

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隶属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主要职能承担全区社会保障服务和人事人才管理服务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承担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下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考核指标。

2、负责做好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负责人事代理、人才交流中介服务工作。

3、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开发;负责引进人才、落实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负责毕业生接收和集体户籍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5、负责全区创业促进工作,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落实上级各项创业扶持政策,负责创业扶持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各类企业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6、负责全区失业、就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就业综合统计分析,承担全区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负责相关的政策补贴、失业保险金等各类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7、指导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好全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指导工作。

8、负责失业人员等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负责全区创业培

训就业指导培训工作。

9、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8个职能科: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题(50问)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题(50问)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题(50问)

1、网民拍手问:我是今年毕业的大学生,想问一下,是不是每个毕业生都需要登陆?

答: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且需办理手续的毕业生均要登录。

2、网民往年大学生问:外市户籍的专科生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落户青岛?

答:根据《关于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100号)文件要求,外地专科毕业生在青岛的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并且签满三年的劳动合同,交满三年的保险,就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3、网民你好问:毕业时没有找到工作,若在派遣期内就业还能按照毕业生办理手续吗?

答:可以按照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您需要通过“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与用人单位进行网上签约,之后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处办理派遣手续。

4、网民蝴蝶问:2009年毕业生跟单位签约后可以在青岛办理落户吗?

答:如果您是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与单位签约并办理了派遣手续后,可以在青岛办理落户。

5、网民问题问:现在的大学毕业生想要用报到证办理

就业手续,好像要先通过原人事局办理就业手续,再到原劳动局办理就业手续,是不是手续太繁琐了啊?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简化办事流程啊?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就业需先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然后再与用人单位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就业手续。

6、网民申诉问:取得了自学考试大专文凭和成人教育本科文凭,可办理青岛市户口吗?

答: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自学考试和成人教育的文凭不能按照毕业生落户政策办理青岛市户口。进青岛市落户的须具有国家统招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其中,专科学历需与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且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后才能办理落户),在青岛落实就业单位后,才能办理落户手续。

2022最新青岛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2022最新青岛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2022最新青岛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篇一:青岛大学生创业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32号)及《关于进一步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

社发〔2022〕37号)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学年

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

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领

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

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补贴标准提升至1万元。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

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

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小额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45万元(从事个体经营15万元)。其中,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可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首次和二次贷款期限

均为2年。对上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属于微利项目的,两次贷款均给予全

额贴息。

4.创业培训优惠: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处于未就业状态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来青创业,可享受免费的大学生创业培训。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提高就业见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就业见习基地是承担企业实践教学任务,为学生提供实践锻炼和技能培训的单位,是学校和企业、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根据专业要求和实践教学计划,合理确定见习学生数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见习工作。

第四条学校和就业见习基地依法履行见习合同,明确见习学生在基地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见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和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见习基地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考核评估机制,不断提高见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见习基地的选定和评估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需求和教学计划,确定见习基地的范围和数量,建立见习基地库,并定期更新和调整。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基地的性质、规模、实力和设施条件等,进行评估和排查,确定并选定合格的见习基地。

第八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有正规的注册资质和经营条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威望。

第九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具有良好的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制度,能够为见习学生提供合适的实践环境和优质的技能培训。

第十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具有稳定的就业人员队伍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见习学生提供导师指导和技术支持,提高见习效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基地的工作情况和见习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基地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见习学生的选派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要求和教学计划,选派合适的见习学生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实践锻炼和技能培训。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营造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环境,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租用青岛百脑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百脑汇科技大厦,建立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为加强创业中心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场所,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网络信息等创业就业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第二章创业中心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创业中心在“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四条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创业中心的发展规划,对入驻企业进行“进-管-出”的综合管理,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制定全市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为入驻企业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由市就业资金对大学

生创业培训进行相关资金支持;

(三)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等场所及相关咨询和服务;

(四)协调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入驻创业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就业和创业窗口服务;

(五)发挥岗位配置网络平台和视频招聘室的作用,为企业和大学生提供网络岗位对接和远程视频招聘服务;

(六)做好协调高端人才创业沙龙、餐厅、商务中心运营和服务管理工作;

(七)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学历学位认证、派遣落户手续和提供创业服务等工作;

(八)做好后勤、安保、卫生、财务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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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以下简

称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顺利

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实训

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3号)和《青岛市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实

践训练的主要载体,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本

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成立的并从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活动的见

习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

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

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协

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全市见习基地政策的拟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对区(市)见习办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各区(市)见习办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规划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协调和考核工作;(二)

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建立申报并签订见习培训基地

协议;

(三)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承担市见习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建立与调整

第八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能每年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20个以上;

(三)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拥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

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五)能够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对见

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年度内接纳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

职工人数的30%。

第十条申请建立见习基地应当向区(市)见习办提交下列材

料:

(一)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

复印件,并验看原件;(三)青岛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见习岗位需求表;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拟建见习基地单位向所在区(市)见习办提出申办

意向书,经所在区(市)见习办实地考察确认后,申办单位与区(市)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签署生

效后,由市见习办授予“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

牌。

本办法实施前原有的见习基地经当地区(市)见习办重新确

认后,统一换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第十二条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建立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有符合见习基地建立条件且安排的见习人员符合本办法见习人员条件有关规定的,可与同级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授予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享受本办法有关优

惠政策。

第十三条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载明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内容。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由市见习办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期限一

般为三年。三年期满,可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签订新的见习培

训基地协议,并继续挂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并收

回所授予的标牌。

(一)单位经营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建立见习基地条件的;

(二)没有为见习人员配置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的;(三)就

业见习结束,没有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的;

(四)见习期间,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见习补贴及缴纳意外伤

害等保险的;

(五)见习人员就业率低于20%的(事业单位除外);(六)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见习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及各区(市)见习办调查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情况,并通过媒体和“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每月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的下列人员可以报名

参加见习培训: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二)青岛籍

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非青岛籍驻青高校在

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八条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

表,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身

份证,到见习基地或见习基地所在的区(市)见习办报名参加见

习。

第十九条见习基地可与驻青高校建立就业见习培训合作关

系,有序组织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培训。

第二十条见习基地应当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培训协议,协议

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

十五条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见习基地应当在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建立见习人员花

名册和数据库(从公告栏下载数据库格

式),并将花名册、报到证、身份证等材料报所在区(市)见习办,作为毕业生参加见习和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见习基地应当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

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水平高、

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当及

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

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加强对见习人员的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

习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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