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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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以下简
称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顺利
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实训
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3号)和《青岛市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实
践训练的主要载体,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本
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成立的并从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活动的见
习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
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
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协
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全市见习基地政策的拟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对区(市)见习办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各区(市)见习办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规划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协调和考核工作;(二)
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建立申报并签订见习培训基地
协议;
(三)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承担市见习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建立与调整
第八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能每年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20个以上;
(三)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拥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
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五)能够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对见
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年度内接纳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
职工人数的30%。
第十条申请建立见习基地应当向区(市)见习办提交下列材
料:
(一)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
复印件,并验看原件;(三)青岛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见习岗位需求表;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拟建见习基地单位向所在区(市)见习办提出申办
意向书,经所在区(市)见习办实地考察确认后,申办单位与区(市)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签署生
效后,由市见习办授予“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
牌。
本办法实施前原有的见习基地经当地区(市)见习办重新确
认后,统一换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第十二条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建立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有符合见习基地建立条件且安排的见习人员符合本办法见习人员条件有关规定的,可与同级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授予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享受本办法有关优
惠政策。
第十三条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载明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内容。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由市见习办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期限一
般为三年。
三年期满,可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签订新的见习培
训基地协议,并继续挂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并收
回所授予的标牌。
(一)单位经营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建立见习基地条件的;
(二)没有为见习人员配置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的;(三)就
业见习结束,没有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的;
(四)见习期间,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见习补贴及缴纳意外伤
害等保险的;
(五)见习人员就业率低于20%的(事业单位除外);(六)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见习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及各区(市)见习办调查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情况,并通过媒体和“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每月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的下列人员可以报名
参加见习培训: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二)青岛籍
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非青岛籍驻青高校在
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八条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
表,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身
份证,到见习基地或见习基地所在的区(市)见习办报名参加见
习。
第十九条见习基地可与驻青高校建立就业见习培训合作关
系,有序组织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培训。
第二十条见习基地应当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培训协议,协议
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
十五条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见习基地应当在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建立见习人员花
名册和数据库(从公告栏下载数据库格
式),并将花名册、报到证、身份证等材料报所在区(市)见习办,作为毕业生参加见习和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见习基地应当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
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水平高、
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当及
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
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加强对见习人员的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
习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见习
培训协议,由见习基地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所在的区(市)见习
办。
第二十四条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
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培训协
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所在的区(市)见习办: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三)见习期间有主观
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
需要延长的,经见习基
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并报区(市)见习办备案,
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人员可随时办理
就业派遣手续。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
员,应当及时填写《见习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从
公告栏下载数据库格式)并报见习基地,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见习基地应当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
作为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经历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聘用在本单位见习基地见习
合格的人员,并为正式聘用的见习人员补缴见习期间的社会保险,
见习期合并计算工龄,在校应届生的社会保险缴纳及工龄起始时间
自毕业后见习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支付的见习补贴及缴纳的意
外伤害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九条见习基地用于见习人员培训等费用,可从职工
教育经费中列支。
见习基地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见习基地必须为每个见习人员独立开设银行账
户,见习基地支付给见习人员的货币性补贴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十一条企业税前扣除的见习人员补贴,依照税收规定
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
实际支付的见习人员补贴高于允
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
支付的见习人员补贴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
付的补贴税前扣除。
第三十二条企业税前扣除见习人员补贴实行备查制,即见
习基地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见习基地日常
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一)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协议书;
(二)见习人员花名册(必须经主管部门盖章);
(三)见习人员补贴银行转账凭证;(四)为见习人员
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第三十三条属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见习基地,通过见习新录
用大学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新增一名大学生给予该企业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资助(定向
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于符合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资助条件的见习基地,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
培训课程在400课时以上),并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考核,与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
超过1000元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具体按《青岛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青外经贸服贸字[2008]36号)执行,但见习基地不能同时享受青岛市高校
毕业生见习补贴。
第三十四条见习基地资金由市级财政从促进就业见习专项
资金中列支,属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见习基地资金发放渠道具体按
本市服务外包扶持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年度见习基地资金的申报工
作。
第六章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
第三十五条见习期间,青岛籍毕业生由见习基地和区市分别以50%、25%的比例,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其
中,五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不低于25%的补贴;非青岛籍毕业生,由见习基地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其中,五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奖励的见习补贴采用提前拨付办法,年
初,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年度见习计划人数,按照补助总额的
60%下达指标文件。
年底,根据各区(市)实际接受青岛籍见习毕
业生的数量,核算补贴总额后,据实下达剩余补助指标。
第三十七条见习补贴先由见习基地全额垫付,见习结束后,
由见习人员填写《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费申请
表》,见习基地填写《XX基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拨付
汇总表》,报区(市)见习办审核。
各区(市)财政部门将市财政
的补贴和本区市财政所承担的25%补贴,拨付到区(市)见习办,由
区(市)见习办向见习基地发放。
第七章见习基地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见习基地实行考核制度,各区(市)见习办每年10
月底前完成对见习基地考核。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成效显
著的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在就业见习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见习基地,一经发现,应当收回“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
地”标牌,追回已发放补贴,并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大中专毕业生指纳入全日制统一招生计
划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中专生。
第四十一条用人方式实行派遣制的单位可以申请建立见习基
地,见习人员可以委托其派遣服务机构管理,日常管理和资金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补贴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