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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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以下简

称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顺利

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实训

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3号)和《青岛市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实

践训练的主要载体,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本

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成立的并从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活动的见

习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

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

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协

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全市见习基地政策的拟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对区(市)见习办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各区(市)见习办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规划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协调和考核工作;(二)

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建立申报并签订见习培训基地

协议;

(三)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承担市见习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建立与调整

第八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能每年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20个以上;

(三)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拥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

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五)能够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对见

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年度内接纳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

职工人数的30%。

第十条申请建立见习基地应当向区(市)见习办提交下列材

料:

(一)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

复印件,并验看原件;(三)青岛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见习岗位需求表;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拟建见习基地单位向所在区(市)见习办提出申办

意向书,经所在区(市)见习办实地考察确认后,申办单位与区(市)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签署生

效后,由市见习办授予“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

牌。

本办法实施前原有的见习基地经当地区(市)见习办重新确

认后,统一换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第十二条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建立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有符合见习基地建立条件且安排的见习人员符合本办法见习人员条件有关规定的,可与同级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授予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享受本办法有关优

惠政策。

第十三条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载明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内容。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由市见习办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期限一

般为三年。三年期满,可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签订新的见习培

训基地协议,并继续挂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并收

回所授予的标牌。

(一)单位经营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建立见习基地条件的;

(二)没有为见习人员配置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的;(三)就

业见习结束,没有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的;

(四)见习期间,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见习补贴及缴纳意外伤

害等保险的;

(五)见习人员就业率低于20%的(事业单位除外);(六)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见习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及各区(市)见习办调查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情况,并通过媒体和“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每月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的下列人员可以报名

参加见习培训: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二)青岛籍

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非青岛籍驻青高校在

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八条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

表,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身

份证,到见习基地或见习基地所在的区(市)见习办报名参加见

习。

第十九条见习基地可与驻青高校建立就业见习培训合作关

系,有序组织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培训。

第二十条见习基地应当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培训协议,协议

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

十五条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见习基地应当在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建立见习人员花

名册和数据库(从公告栏下载数据库格

式),并将花名册、报到证、身份证等材料报所在区(市)见习办,作为毕业生参加见习和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见习基地应当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

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水平高、

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当及

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

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加强对见习人员的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

习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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