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时夫妻按揭房屋的归属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配问题论文
浅谈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屋分配问题摘要: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和家庭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趋常见。
离婚导致了夫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关系的变更。
人身关系的变更相对单纯,婚姻当事人基于夫妻关系所发生的人身权利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但财产关系的变更则相对复杂。
关键词:离婚诉讼按揭房屋分配问题对策一、房改房的认定及分割(一)房改房的由来及分类房改房是中国内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实现住房商品化的重要举措。
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的住房一直是以福利分房为主,福利分房简单的说就是单位所建房屋以福利的形式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一种福利待遇。
这种情况下城市土地实际上归国家、政府支配,政府盖房子,分给老百姓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房”。
90年代中期全国推行城镇公有住房补贴出售,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在十余年中,中国内地城镇的绝大部分公有住房被私人购买,从而在中国内地的物权领域产生了房改房产权这一颇具特色的形态。
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职工向本单位购买而形成。
因此,房改房产权在形成上有鲜明的“政策”和“单位”色彩。
(二)夫妻以标准价所购公房的分割夫妻以标准价购房只能取得部分产权,即理论上所说的部分产权房,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
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
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规定不大公平、不大符合房改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婚后按揭房的性质归属问题
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性质如何认定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银行按揭贷款购置房产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但是这一现象的存在却隐藏着显性的社会法律问题。
如:婚前一方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置房屋,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时,在房屋分割上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办理婚姻登记之前,一方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且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置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于个人名下,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的,该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当然,因购置该房屋而办理的银行贷款同样属于其个人债务。
从表面上看,婚后的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是在为房屋产权的完全取得做积极贡献,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仅是协助购房一方偿还银行贷款,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法律性质。
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置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给予另一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比较合理,据此对另一方的合理补偿应为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其增值。
浅谈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的归属问题
浅谈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的归属问题摘要:夫妻房产权属问题历来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入手,介绍了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归属的规定,分析了其合理性及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该规定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首付款;不动产;增值部分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立刻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解释(三)适时反应了近年来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中有关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的归属及其增值部分处理的规定引发的社会反响尤为激烈,本文就以涉及该问题的第十条为视角展开评述。
一、解释(三)第十条对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归属的认定及其合理性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三)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离婚时按揭房产权的归属为法律适用提供了统一的依据,对指导司法实践以及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解释(三)规定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首先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定,符合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也具有合理性。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由法院予以判决,即,遵循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
这一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
我们知道“意思自治”是私法的灵魂,也是私法的最高理念,其核心就在于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如果离婚的双方对按揭房的归属已经达成协议则不宜再用法律去打破这种约定。
因此,按照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来处理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有利于化解矛盾,推动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论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处理
摘
要 :关于按揭 房屋在 离婚 纠纷 中的处理 ,司法 实践 中已有越来越 多、各种各样的争议 不断涌现 出来。按
揭贷款购房 涉及 的法律 关 系较 为复杂 ,按 揭房屋在 离婚 时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还是 个人 财产以及 如何分割一 直 是 司 法 实践 中的难 题 。 笔者 针 对按 揭 房屋 在 离婚 时 的 分 割 处 理 ,进 行 了独 立 的 思 考 பைடு நூலகம்认 为 应 当根 据 房 产 证 取 得 时
按 揭 ,包 括 现 房 按 揭 和 期 房 按 揭 拉 。 现 房 按 揭 和 期 房 按 揭 J
和房地 产抵 押登 记手续 。最后 ,当购 房者按 期 还清按 揭 贷
款本息后 ,即可 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主管部 门注销抵 押登记 ,
整个按 揭程序至此结束 。
二 、 我 国 关 于 夫 妻 离 婚 时 按 揭 房 屋 分 割 的 相 关 争 议 及 法 律 缺 陷
一
、
房产按揭 的概述
此期 间 ,房屋竣 工验 收合 格后 ,开发 商将按 约将 房 屋移交
给购房 人 ,并共 同到 当地房 地产 主管 部 门办理 房屋 产权证
“ 按揭 ”制度源 于英 美法系衡 平法 中物的担保的一种类 型 ,我国法律至今 尚未对 按 揭进行 定性 J 。我 国的商 品房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婚姻法律的细节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房产分割。
近年来,针对这一问题,新的婚
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从各个方面细化了对房产分割的法
律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后,共同所有的房产应当根据法律
规定分割。
对于出现分割纠纷的情况,法院将会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考虑:
第一,夫妻离婚时所持有的房产的来源。
如果是共同购买的房产,则
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进行分割。
如果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
房产,则这个房产在离婚时应当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第二,夫妻在婚姻期间所作出的贡献。
在婚姻期间,如果其中一方辞
职或者休息了一段时间来照顾家庭和孩子,则视该方的贡献为大,应
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另外,如果一方贡献了一定的资金用于房产购买
或者维护,则也应当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第三,夫妻离婚后的生计。
如果在离婚后,其中一方的生活不稳定或者无法自给自足,则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补偿。
这种情况下,分配的房产应当考虑到被分配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综上所述,新的婚姻法针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将会根据双方的贡献和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保障被分配方的利益的同时,也尽可能地保障离婚后双方的生活和发展。
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浅析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摘要: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按揭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按揭房屋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从价值形态的角度考虑,认为该类按揭房屋实际上属于按揭者婚前个人财产;而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按揭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字:离婚按揭房屋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一、按揭制度的含义与性质“按揭”一词作为舶来品,来源于我国的香港地区。
尽管时下按揭买房较为流行,但按揭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内并没有明确的定位。
实践中,按揭购房一般指购房人将其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支付房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以偿付贷款本息。
按揭制度是在贷款银行、购房人和房产商三方之间建立起来的包括买卖、贷款和担保等多重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具有保证和抵押相结合的性质。
贷款人在取得房产商保证的前提下向购房人提供贷款,对价是以所购房屋作为向贷款人还款的抵押。
这一系列法律关系中,至少包括了购房人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关系、购房人与银行的借款关系以及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
二、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分割的争议及规定(一)按揭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分割的相关争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是必须明确的前提性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时间差,一旦结婚、离婚的事实发生在这个时间差当中时,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又较长,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二)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性指导意见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按揭买婚房在当今社会似乎成了⼀种潮流,这虽然会减轻负担,但是在双⽅离婚时却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根据情况的不同,这种问题的解决⽅式也就不同。
那么按揭的房⼦离婚后怎么进⾏分配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1、夫妻⼀⽅婚前以个⼈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个⼈为所有权⼈的房产证,婚后双⽅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个⼈财产,在离婚时另⼀⽅⽆权要求分割。
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有权要求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的个⼈⼯资还是双⽅的⼯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
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可以请求对⽅返还还贷的房款。
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婚前以个⼈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的婚前个⼈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因为在婚前⼀⽅以个⼈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成为房屋共有⼈的现象。
这⼀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名下的由于⼀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
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财产。
所以此时,未登记⽅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要证明⾃⼰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了出资义务;⼆要证明⾃⼰婚前是基于双⽅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的个⼈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双⽅的除外。
关于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问题的思考
实现 , 同时赋予按揭人以回赎权。… 我 房 屋 争议 问题 及解 决对 策 在
( ) 二 一方婚 前按揭贷 款 , 婚后取得
在 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 按揭 房争 议 产权证且共同还贷的房屋
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业务称为 “ 按揭 ”具 问题有 很多 ,归纳起来 常见的有 以下 几 ,
体的பைடு நூலகம்法就是购房人将 其与 房产商的房 种 :
是 在婚前由一方完成 ( 包括签 订商品房 值中扣 除未 清偿之贷 款 ,所得净 值在夫 另一方对该房 屋的保值 、增 值有一定 的 买卖合同和一方支付 首期按揭 款) 无论 妻双方 间加以分割而 已。法院 判决非产 贡献 , , 因此 , 应当由房屋 所有 权人就 婚姻
另一方是否在 婚后共同还贷 ,无论房屋 权登记 方取得房屋 所有 权并承担 还贷义 关系存续 期间的房屋增值 部分对另一 方 产 权证 书是在婚 前还 是婚后取 得 ,房屋 务时 ,必须 办理房屋过 户手续与 还贷变 进 行适当补偿 。【 I 均 属于个人财产 。正 如最高院 的法官所 更 手续 ; 如其还贷 能力欠缺 , 银行 未必 同
婚前一方 按揭 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 对房屋 的归属 有约 定的 ( 只要约定没有
屋买卖合 同项下 的权 益抵 押给银 行 , 银
( 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的禁止 性规 定) 就 一) ,
行贷 款给购房人并 以购房人名义 将款项 证 , 婚后用夫妻共 同财产进 行还贷
一
关键 词 : 离婚 诉讼 : 揭房 屋 ; 按 夫妻 财产
【 中图分类号 : 5 1 DF 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4 6(0 00—1— 2 10 -11 2 1)1 6 0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房贷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婚后夫妻双⽅共同还房贷离婚怎么分割财产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对于婚前⼀⽅⽀付⾸付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名下,婚后夫妻双⽅共同还贷,如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婚后夫妻双⽅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割财产⽅⾯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婚姻法》第三⼗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婚姻法第⼗⼋条规定为夫妻⼀⽅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第⼗条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款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付款⽀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个⼈债务。
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九条第⼀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对另⼀⽅进⾏补偿。
依据《物权法》第九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离婚时该房屋仍属登记⽅的个⼈财产,不因婚后两⼈共同还贷⽽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对⽅可以要求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对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登记⽅适当补偿,但不能主张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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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2023年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2023年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1一、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也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
如婚后配偶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贷款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共同还贷部分,不论由一方还是双方工资还贷,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还贷。
如购房方能证实其还贷资金确为个人婚前财产,则房屋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情感问题咨询可加导师/信:)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为共同出资,且能证明婚前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并予以出资,则该房屋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
在分割房产时,如双方出资数额悬殊,且婚后未共同生活或时间较短,这些因素均应考虑,应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非平分。
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为共同出资,只是无证据证明双方均认可房屋为共同所有,则离婚时该房屋为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未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买合同上的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子女离婚后应该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离婚纠纷中婚前按揭房的归属与增值部分的分割——兼评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提下 ,在 尚未完全 还清贷款前不 能确定按揭房的归属 ,不能
对其进行分割 。最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适 用< 婚姻 法> 若干 问题
的 解 释 ( ) 的起 草 者 持 此 观 点 。“ 二 》 ( ) 笔 者 观 点 -
笔者认为 ,在 离婚 纠纷中确定婿前 按揭房 的归属和 对其
进行分割前 ,应 当首先明确当事人对该 争议房屋在离婚 时是
( )学界和实践中的分歧 一
对 于 按 揭 房 的 归 属 问题 ,学 界 一 直 存 在 着 争 议 , 未 能 达 成 共 识 。由于 法 律 法 规 、司 法解 释对 此缺 乏统 一 明 确 的 规 定 ,
产物 权的变动 由标 的物的移转和权利 的移转 两部分完 成,也 即不动产的交付和 登记 。完成不动产 的交付而未为登记 的, 仅在 当事人之 问发 生对抗效力 。在离婚 案件 - ,对 房屋权属 的认 定与在房屋转让 关系 中对房屋权属 是否发生移转 的认 定 是不 同的,现实交付 只是在 占有 、使用和 收益上完成移转 , 但 是处分权的移转最 终还需要依靠权属 登记来完成 ,如 果房 屋交 付后并未产生 房屋所有权取得 的公信力且最后未 能取 得 所有 权,则离婚纠纷 中的这种认定势必 会影响真正所有 权人 的合法权 益 。因此应 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取得 的时问确定婚 前 按揭 房的所有权取得 时间。 2 区分婚前取得与婚 后取 得。在 明确 了当事人对争议 的 . 婚前 按揭房 已 该房屋是属于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或 是双 方共同财产 。 具体而言 ,应区分婚前 既 已取 得房屋所有权和婚 后取得所 有 权两种情 况。对于婚前 已经取得所有权 的,根据 《 婚姻法 》 第 l 8条第 1 项的规定,应 当属于夫妻一方 的个人财产 ,将 房 屋抵押给 银行,与银行发 生债权债务关系 ,此 为个人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 ,夫妻共 同还贷 ,在夫妻之 问仅发生债 权 债务关系 ,享 有房屋所有权 的夫或妻对偿贷 的另一方 负有清 偿其所偿部分之债 的义务 ,但是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
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怎么办理
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怎么办理夫妻之间,婚前再深厚的感情可能也会经不住时间的消磨,从⽽⾛到离婚的地步,可是夫妻离婚了,房产该如何分割?双⽅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该如何办理?今天⼩编就来为⼤家解答⼀下。
⼀、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1、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了所有房款,则属⼀⽅的婚前财产。
2、夫妻双⽅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均等分割。
3、⼀⽅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全部是由购房⼀⽅的婚前个⼈财产⽀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的个⼈财产,除⾮是双⽅书⾯约定该房产作为双⽅的共同财产。
4、夫妻双⽅结婚前⽗母出资购买房产,⼀般视为赠与,不得索回。
如果是⽗母对⼦⼥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的个⼈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需准备哪些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本⼈⾝份证原件、离婚证3、离婚协议或⽣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图两份5、买房时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有时可能还会需要法院开具⼀个执⾏函,这个要视具体情况⽽定。
三、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怎么办理?1、房屋贷款已结清夫妻离婚后的房产过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种就是房屋贷款已经结清。
这时,夫妻双⽅必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项房产的归属问题,协商清楚之后,持⽣效后的离婚协议或法院仲裁、离婚证、⾝份证、以及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续。
2、房屋贷款未结清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的第⼆种情况,那就是房屋贷款未结清。
如果房屋仍在按揭,则必须提前还清贷款,取得银⾏的《结清贷款证明》,但是可能很多⼈都没有能⼒⼀下⼦就结清剩余贷款,那就可以考虑通过⼀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然后办理房屋注销抵押⼿续和更名⼿续,最后再按剩余贷款⾦额与银⾏重新办理按揭⼿续及产权抵押登记⼿续。
夫妻婚前按揭购房的权属法理分析研究
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产 , 关键 应 当看 房屋 前 已经 取 得 了 房产 证 , 则 该 房屋 属 于 产权 证 的 取 得 时 间 。 如 果 购 房 者 在婚 增值部分,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
是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根 据 《 姻 法 》 规 婚 出特 别 约 定 , 要 实 行 婚 后 所 得 共 同
『 施鲁莎. 2 ] 地方高校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 系的建构【. 1 ]
中国成人教育, 1 ( ) 2 00 0 1 [ 王燕, 3 1 王益玲, 李卫东 产学研合作教育 发展地方高校
的综 合素 质和 教 学水平 。
( 3)开 展 丰 富 多 彩 的 校 园文 化
解 决少数 民族地 区新升格本 科院校
【 关键词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 ;按揭房产分 割
按 揭 贷 款 是 指 购 房 者 以所 得 的房
夫 妻 双 方 对 按 揭 房 归 属 有 约 定 清 偿还贷 的部 分 ,应 视为 代为清 偿 ,根
产 作 为抵 押 品 从 银 行 获 得贷 款 ,购 房 的 ,从 其 约 定 。我 国婚 姻 法 规 定 了约 据 约定 享有按 揭房 产产权 一方 应 向另~
业,061) 2 0(6
多 高 端 人 才 、 一 流 大 师 到 校 任 教 讲 变 。通 过 开 展 定 岗实 习 、创 新 性 实 验 学 。 同 时 , 强化 内部 教 师 的 交 流 、提 活 动 、见 习基 地 的实 习 等 实 践 活 动 ,
新婚姻法 婚后男方首付买房,离婚后怎么分?
Any friend is temporary, only interests are etern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婚后男方首付买房,离婚后怎么分?婚前男方出钱付首付,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女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现在我国各地房价普遍比较高,所以在结婚时买的房,大都只能支付首付,剩余部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对于新婚姻法婚后男方首付买房,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怎么分?根据我国婚姻发的规定,离婚能分配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需要看该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一、首付是什么意思?首付就是买房时按国家比例第一次支付的最低比例款项,当然支付也可以高于这个额度,但是不能低于它,余下的从银行贷款。
从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年要求是首套房首付是总房款的30%,二套房的首付是总房款的60%。
因为考虑到贷款的还款风险,相关的部门都会要求购房人提供一部分首付,就是预先由个人支付一部分房款,以证明你有还款能力。
年3月25日,上海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二、婚前老公付的首付,婚后共同还房贷,离婚怎么分配?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也就是房子的升值部分也跟你无关,只能得到自己还贷款的一部分和还贷部分的补偿。
离婚时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归属研究
任 娟 美尔瓦提 ・ 胡马尔
摘
要 :目 前 ,我 国城镇居 民普遍采用按揭方式来购买商品房。 因 《 < 婚姻 法 > 解释三》 的出台,房屋产权 问题成 为 了 社会 各界的 争
议的热点 ,本文将 对夫妻 离婚时个人婚前按揭房屋的的归属做 出解析。 关 键 词 :婚 姻 法 解释 三 ;按 揭 房屋 ;
在实践 中,在婚前夫妻一方 以自己名义按揭购买房屋 ,已经全 额缴 纳首付款或者部分贷款已经清偿 ,房屋产权证在婚后办理 ,剩余 的贷款 也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 ,房屋所有权 比较难 以确定 ,因 此争议较大 。我 国 《 < 婚姻法 > 解释三》 的也规定的较为模糊 ,因此需
要 进一 步 进 行 研 究 。 二 、离 婚 时 个 人婚 前 按 揭 房 屋 的 归 属 ( 一 )婚前一方购买的按揭房 ,婚后 贷款 由夫妻共 同偿还 ,房屋产
权 不 转 移
在婚前 ,夫妻一方签订购房合 同,已经全额支付首付款并且 向银行 以其个人 的名义进行了贷款 ,同时按揭手续也办理完成并 获得了房屋产 权证 书,并将其 向银行抵押 。此时 ,买卖合 同成就 ,个人取得 了按揭房 屋的所有权 。那么在结婚后 ,夫妻双方即便 以其共 同财产偿 还贷 款的行 为可以看做是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即他人参 与债务的清 偿也不能使按揭房屋的所有权发生 转移。此种情 况不仅符合 物权理论 , 也符合 我国的法律规定 ,即婚姻关 系的延续不能使夫妻一 方的所有财产 成为夫妻共 同财产。 在目 前房价一路飙升的情况下 ,夫妻一旦离婚就将不 动产认 定为夫 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投入较多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 的 ,尤其是婚龄较 短的情况 ,同时也不 符合 民法 权利 与义务 相对等 的精 神。应 当注意 的 是 ,出于债权和物权进行区分 的要求 以及保 护第 三人合法权 益的需要 , 虽然一方 的个人债务用婚后夫妻共 同财产来清偿 对另一方来说 不公平 , 贷款银行 如果根据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 用 ( 婚姻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二) 》第2 3 条 “ 债权人就一方 婚前所负个 人债务 向债务人 的配偶 主张权利的 , 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 家庭共 同生活 的除外” 的规定 ,向使用按揭房屋的夫妻 的另一方主张债 务就更加的不公平 。综合考虑 ,《 < 婚姻法 > 解 释三》 在这种情 况下将
简析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之婚前贷款不动产权属
简析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之婚前贷款不动产权属【摘要】长久以来,针对婚前个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对不动产权益归属、不动产增值减值部分的权益归属、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偿还以及如何补偿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另一方等财产分割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对此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文将从分析夫妻财产制入手,在法定财产制的前提下,对离婚时一方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归属及其合理补偿等问题展进行简略分析。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前不动产;个人财产;合理补偿目前离婚案件中对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不动产进行分割发生的纠纷,占了离婚财产纠纷相当大的比例,并且个人财产在婚后可能会发生价值变更或财产形态的变化,双方离婚后分割夫妻财产的产生的不动产归属以及婚后增值的权益归属问题成为实践和理论争议的焦点。
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便对此作出规定,以求定纷止争。
其实致使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共有制不同于物权法上物权取得规则:物权取得需公示公信,而婚姻法更注重身份关系对物权取得的影响。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指规范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从广义上理解,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从狭义上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主要包括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
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是离婚诉讼中比较复杂、争议性最高的事情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离婚时如何处理这些共同财产是一项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公平分配,但实际上这一规定无法很好地解决每一个具体案例中的争议。
其次,夫妻离婚时分共同财产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财产来源等等。
现在,我们来看看三个不同案例中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一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一套房产。
这套房产是婚姻期间购买的,夫妻均出资购买,但是房产登记只在丈夫名下。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注意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房产登记情况。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相当,那么房产就应当平分,不论登记在哪个人名下。
如果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不相等,那么房产分配应当根据他们的出资比例来确定。
第二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一家公司。
这家公司是夫妻婚姻期间一起创立的,夫妻均出资并共同管理。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业务能力、劳动分工、管理贡献等因素。
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分工较为明确,且各自有独立的业务功能,那么公司的分配可以根据双方出资比例来确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分工不明确,且难以确定各自的贡献,那么可以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分割。
第三个案例是一个夫妻离婚,共同拥有大量存款和股票,但是夫妻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争吵和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配的方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实行“以实际为准、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离婚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划分。
如果夫妻之间达成了离婚协议,那么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那么财产分配会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进行判定。
我国离婚夫妻按揭贷款住房分割之探析
定外 , 非理性 的借款代 偿 。因此 , 并 贸然 地将 房屋在 还贷过 程中 时“ 婚前财产 不随着 婚后形 式的演化 而转变 为共 同财产” 原则 , 从
大幅增 值 与不享 有产 权 时夫妻 一方 婚前 出资或 婚后还 贷相 剥离 尊重 个人 意愿 , 认个人 价值 的方 面 , 承 一方 婚前投 入人人财 产应
最 大限度 实现 财产保 值增 值之 效果 。虽 然我 国婚姻法 提倡 以契
“ 按揭 ” 制度源于英美 法 系的衡平法 中物 的担保 的一种类 型 ,
我 国至今 尚未在法律 中对 按揭进 行定性 规定 。 实践 中, 按揭指“ 购 约形式 约定 夫妻财 产 , 但传 统观 念使此 做法 较难普 及, 故在无合 房 人将 其与房 产商 的房屋买 卖合 同项下 的权益抵 押给银 行, 行 同约定 的情况 下, 银 尚需法律 制约 , 以真正 实现夫妻 间的利益平衡 。 贷 款给购 房人并 以购房 人 名义; 降款项交 由房 产商 以支付 房屋价 本 人认 为 , 法律 基本 原则 ( 在 物权 法定 、 一物一 权) 不变的框
是, 夫妻 关系 并不 同 于其 他平 等主 体之 间的 民事 法律 关系 , 夫妻 期 限较 长 , 一方 婚前投 入 的资金 , 在还清 贷款 经过十年 二十年 体现在 按揭 房上就 是房 屋 的增值 。 依据婚姻 法修改 居住使用 同一房屋 并为其 出资还贷 是基于 身份的特殊 性, 除有约 后 早 已升 值 ,
L g l y t m dS c t e a S se An o i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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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离婚夫妻按揭贷款住房分割之探析
李 逸 仙
摘 要 房屋 是人们 生活 所必须 , 固其 用途 大、 价格 高、 增值 快等特 点 , 直是 离婚 时夫妻 财产 分割之 重点 。本文将从按揭 一 房屋产 权取得 的时 间入手 , 从公 平 的角度 出发 , 出在 夫妻未对 财产进 行 约定的情 形 下, 提 夫妻共 同 财产 分割应 考虑按揭 房 屋 的增值 部分 , 并根据 双方投 入 比例进行 分割 。基于 问题 的复杂性 , 本文仅 限于 离婚 时清偿 完贷款 的情 形 为例。
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问题研究
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以按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置商品房,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房难”的问题,但是却也引发了”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离婚时按揭房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等复杂问题。
”按揭”一词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主要是指:购房人与房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款。
然后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则贷款给购房人并以其名义将剩余合同款项交付房产商。
若购房人到期仍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房屋变价并优先受偿。
由于按揭房屋涉及一方婚前支付首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或者仍有一方还贷,夫妻共同生活等复杂情况的存在,因此,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且在实践中有较大的分歧。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通过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司法解释力图明确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为法律的适用提供统一的依据,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基于法律所追求的精神,社会的风俗人情以及婚姻财产的特殊性等因素,该条规定尚有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规定的不确定性较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在此规定中写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对于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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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时夫妻按揭房屋的归属
伴随着房价一路攀高,按揭购房成为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因此也带来了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夫妻在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
在实践中,夫妻离婚时如何对按揭房屋进行分割可以说是一个难点。
各个法院的判决通常大相径庭,学者对此也是众说纷纭。
“按揭”一次源于英美法系,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具体而言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权利转移于债权人,从而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得到清偿的担保形式,事先“让渡”特定财产权利是按揭的基本特征。
近代意义上的按揭,在英美法系中主要是指房地产等不动产的抵押。
在18世纪英国人创办了房地产按揭贷款的机构——建筑社团。
1831年英国移民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建立了牛津节俭会。
他们的成员按月存款,成员需要购房或建造房屋时可向建筑社团或牛津节俭会借款,借款应按规定期限分期偿还。
若不按期偿还,则该房屋归建筑社团或牛津节俭会所有。
这种以房地产作为保证分期偿还借款的信贷方式,实质上宣告了按揭的诞生。
中国大陆的按揭,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之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抵押于按揭银行,或将其因与房产商之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房地产抵押于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所有的行为之总称。
在中国大陆的按揭中,按揭必须有银行的介入,并且按揭银行介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房地产交易的完成。
在明确了何为按揭之后,我们要对不同类型的按揭房屋进行分析,从而确定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婚前购买,离婚诉讼时已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处理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房屋应为婚前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配偶一方婚后参与了还贷,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这主要源于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后夫妻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证明其所用还贷之钱款为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
这种情形下的房屋归属,有观点认为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则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以房产证的取得时间作为房屋归属的判断标准,而是要看到底谁为购买此房屋支
付了更多的款项。
在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按揭房屋仍应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有专家指出:“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踪,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基于同样的道理,此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
且即便是婚后共同还贷,但婚前一方支付的款项往往要高于其配偶一方,所以不能因为配偶一方参与还贷而改变房屋归个人所有的属性。
此时,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简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
这一结果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是有悖于婚前个人财产独立的立法本意。
二、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并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按揭房屋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应该进行登记,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手段,可以让人们清楚地了解权利的归属和流转状况。
所以当按揭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时,人们往往会认为其为该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作为配偶一方要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
如果配偶一方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而房屋也可能因此被判系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或购买的按揭房屋归属
(一)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在一方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时,该按揭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至于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不能导致房屋所有权的改变。
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另一方要给予补偿。
(二)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原则上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应视为该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
然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往往要复杂得多。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与李某2004年5月结婚。
同年7月,王某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供王某和其丈夫居住,王某和其丈夫未出分文。
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王某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王某的名字写入房产证,而没有将王某丈夫的名字写
入房产证。
婚后不久王某和丈夫打算离婚。
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价值三分之一的财产权——女方父母出资本金及其利息算作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对此案例该如何处理,观点不尽统一。
有人认为该房屋应为王某父母对王某夫妇共同的赠与,所以李某有权要求在离婚时分割房屋;有人认为既然王某的父母未在房产证上写李某的名字,就应该认定该房屋为父母对王某的个人赠与,故李某在离婚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
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李某要主张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时,就要负举证责任,证明当时之所以没写自己的名字是因为疏忽遗漏或在办房产证时王某父母已明确该房屋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毕竟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遗漏的可能,且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现象非常普遍。
如果李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时该房屋应视为王某父母对王某的个人赠与。
因为从常理推断来看,王某及其父母当时在房产证上未写李某的名字,应是以一种默示的方式表明该房屋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我们知道,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为之,也可以默示的方式为之。
另外,这种处理方式也比较符合我国民众的感情。
四、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的归属
(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
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
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
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个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
对于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
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二)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按揭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五、离婚时按揭房屋增值所产生孳息归属的确定
对于按揭房屋所产生的孳息如何确定归属,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使得现实生活中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按如下步骤处理:首先,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问题。
如果该按揭房屋为
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该房屋产生的孳息当然应归一方所有。
因此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根本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对该房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所增值的部分自然也无权请求分割。
其次,如果该按揭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自然应归双方共有,所以在离婚时,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请求享有房屋增值所产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