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刘新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就读我校的7-9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
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第四条教体局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配。
不得降低补助标。
第五条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学校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六条评定程序:(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和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监督,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评审开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管理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管理细则**县实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管理细则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县教育局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县实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初中各班班主任。
第二条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对象是:全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住宿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补助标准:2017年秋季期起,每人每月125元。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的条件。
**县民族中学义务段在校学生。
第四条评定时间。
正常情况每学年评定一次,在秋季期10月10日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
按教育局下达的补助人数,各班结合学生家庭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将补助学生人数、补助条件和申请补助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评审工作程序:1、学生申请。
根据教育局下达的补助名额,根据补助条件,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基础上,由学生自愿填写并提交《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要经乡、村(社区)盖章。
2、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档案。
学校对提交申请表的学生登记建档,并要求班主任对各班学生认真排查是否存在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有未申请或已申请漏报情况,核实申请学生的家庭真实情况。
3、学校评审。
学校评审小组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的评审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学生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逐一审核,根据上级下达给本校的补助指标数,初步拟定各班补助名额和对象。
5、审核。
学校在拟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贫困寄宿生补助汇总表》,将享受生活补助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和《汇总表》报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各级各班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和增减补助人数,也不得按在校生人数平均分配补助人数或轮流享受补助。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黔财教(2016)33号)要求,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负责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划工作,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具体预算资金。
第四条各市(州)和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加大资金管理力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第二章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重点补助对象为寄宿生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残疾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
对少数民族、移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
第六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为:小学IoOO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七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全省寄宿生人数的比例,同时统筹考虑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因素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30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免费教科书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用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在校生人数变化所发生的节余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五条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教育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农村中小学校负责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学生人数、生均定额标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定额编制,定额标准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类制定。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根据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需要编制。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预算根据贫困寄宿生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编制。
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要细化到具体项目。
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对农村中小学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确保学生人数真实、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和水平合理,并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数额,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和项目。
县级财政部门对教育部门编审的预算进行审核,根据财力情况综合平衡,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按学校和项目批复预算。
第六条教育经费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 专业学习资料 .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六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豫财社〔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社〔2024〕3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5月10日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相关单位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一补”实施方案
优选文档弥陀寺乡初级中学2021 年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住宿生生活补助资本发下班作推行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方法? 的通知,的确做好我校农村义务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本发放和管理工作,将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真切解决家庭贫困学生上学难题,客观公正地落实贫困生营救资本的合理发放,帮助贫困寄宿生顺利完成学业,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睁开,现结合我校实质,特拟定本推行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
1、弥陀寺乡初级中学农村义务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本发下班作领导小组组长:侯继伟成员:王俊洲李剑锋杨书文常英堂郭爱华2、弥陀寺乡初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本发下班作领导小组人员详尽分工杨书文负责学籍审查、电子信息汇总;王俊洲负责资助资料发放、收集及审查;李剑锋报送学生违纪信息及汇总;常英堂、郭爱华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资料保留、资本管理及发放。
3、弥陀寺乡初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本发下班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弥陀寺乡初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本发下班作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郭爱华同志兼任,负责资助管理平时工作。
4、评审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郭爱华成员:张灯高志强高铁强徐学超周红王晓军5、各班评审小组成员组长:郭爱华成员:班主任、一名科任教师、两名学生代表二、广泛宣传资助政策、创建优异气氛利用宣传栏、播放站、等各种路子大力宣传农村义务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使广阔学生和家长认识政策及方案内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凡在我校就读的拥有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四、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花销开支,资助标准依照相关文件执行。
五、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本的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一〕、资助范围:“一补〞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有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寄宿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第一节补助对象、程序及标准第一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补助对象为《中小学特困学生资助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第二条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出具证明;经学校按当年的计划数评审、公示后报教育局批准执行。
第三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按照“以国家补助为主、家长承担为辅”的原则,建立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由州、县财政、家长按比例合理分担的机制,多渠道筹措寄宿制学生生活费。
第四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条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如与政策和规定不相符时,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节申请和拨付第六条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然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上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财政、教育部门备案第七条资金拨付。
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补助花名册报教育局审核。
第三节发放和管理第八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学校建立严格规范的经费审批、使用、发放制度,健全管理机构,做到专人、专帐管理,定期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第九条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补助经费发放、使用制度,做到收支分帐管理,并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寄宿生资助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责任第一条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符合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贫困寄宿学生优先资助: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父母一方因残疾而没有经济收入。
5、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6、其他原因二、资助方式1、资助贫困生的方式是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
2、补助寄宿学生的生活费,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5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小学生每学年按1000元补助,初中生每年按1250元补助。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1、成立管理工作小组。
中小学校负责研究制定资助贫困生资助规划,管理各校资助资金,对各校资助贫困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保证专项资金及时支付到学生手中;建立贫困生档案库;组织有关学校进行申报工作等。
2、各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并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
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
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正在贯彻落实当中,以下的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相关文章,仅供参考。
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6月3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已开始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四项政策。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2016年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天4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算。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
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2016年按每平方米800元计算改造补助资金。
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
中央和省继续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辖市政府要加大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
为确保这些政策顺利实施,我省建立了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河南省两免一补政策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学生流动性加大等新形势,河南省近日发布通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政策。
其中,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即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2016年补助标准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天4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算。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
河南还规定,“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办教【2007】130号文件附件: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和免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等。
第四条规范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新建、改造和大修。
在消除危房的前提下、可用于改善学校教学及教辅用房条件。
免费教科书资金,专项用于购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用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在校生人数变化所发生的节余资金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五条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教育经费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农村中小学校负责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公用经费预算根据学生人数、生均定额标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定额编制,定额标准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类制定。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预算根据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需要编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财教〔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9月12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我省现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等学段相关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完全中学、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在校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原则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首先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认定,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认定困难等级与条件第五条对贫困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三个类型。
(一)第一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残疾学生;3.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5.重点优抚对象子女;6.五保户;7.患艾滋病学生。
(二)第二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1.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3.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4.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5.监护缺失处于困境。
(三)第三种类型的认定: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一、补助对象1、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2)低保家庭子女;(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5)烈士子女;(6)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四类非寄宿学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二、补助标准。
寄宿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每学期500元),初中生和特殊教育学生每学年1250元(每学期625元)。
非寄宿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每学期250元),初中生和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学年625元(每学期312.5元)。
三、工作程序。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学年评审,分学期发放,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1、学校组织学生或监护人填写《天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或《天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校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学生提交的认定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3、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发放补助资金。
四、工作纪律。
困难家庭寄宿学生享受国家生活费补助资金,学校或教师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抵顶、扣减和挪用,要确保学生全额享受生活费补助资金。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生活费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728-*******。
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云财教[2007]34号)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的有关规定,切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无力承担寄宿伙食费的学生进行补助,帮助他们解决上学寄宿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他们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从2007年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城市学校中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
对藏区、7个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及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学生给予重点保障。
第四条城市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由各地按照统一标准承担.各地教育部门负责核实学生人数及资格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五条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采取经费分担办法。
分担比例为,昭通、文山、德宏、怒江、迪庆、临沧所需经费全部由省级承担;迪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承担;保山、丽江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80%,州(市)承担20%;楚雄、版纳、大理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60%,州(市)承担40%;红河、曲靖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50%,州(市)承担50%;昆明、玉溪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自行承担。
州(市)财政承担部分原则上由州(市)级财政负责.如确需要建立州(市)、县分担机制,由各地自行制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第六条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由原来的小学150元,初中250元,提高到小学250元,初中350元,全省统一执行.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统一提高为:小学生500元/生.年\初中生750元/生.年。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一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一)义务教育免费教育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对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根据《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对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3元,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
(三)营养改善计划根据《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从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在我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26个县开展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
试点基本内容: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主要工作措施包括:创新供餐机制、改善就餐条件、启动实施河南省中小学食堂等级量化评定工程等。
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2011〕47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我省建立了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1.资助对象各市县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幼儿和残疾幼儿。
2.资助标准各市县按照在校时间每生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
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河南省财
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
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
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第三条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
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元/天。
每学期在校时间均
按125天计算。
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
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资金由市、
县级财政分别承担。
具体分担标准为:中央财政负担小学生1元/天、初中生1.5元/天;省辖市财政负担初中生0.5元/天,县级财政负担小学生和初中生均为1元/天。
各省辖市、县(市、区)
应按照规定分担标准将本级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调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五条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补助名额。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分布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各有关学校确定不同的补助比例,下达补助名额,不得平均分
配。
各地可在省下达补助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助
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
面。
第六条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
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
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并将以下几种寄宿生优先
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
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
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第七条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
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
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
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
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
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
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
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
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格式
见附件1),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格式见
附件2)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六)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审定和批复受助寄宿生名单,
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秋季学
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
育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下达到各有关学校。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编制下达全省分县分学期的寄
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将中央下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分学期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二)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5
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将本地区本学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县(市、区),同时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
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按规定标准应负担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
金划入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然后按照确定的补助名
额和补助标准, 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部直接支付
到各有关学校,不得结转、抵顶下一学期补助资金。
第九条有关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
生名单,将本学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卡)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发放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经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应在学校收到资金和受助
寄宿生名单批复后的5日内完成。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管理;会同同级教育部
门及时下达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监督有关学校发放寄宿生生活费,防止截留挪用。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严格按
照补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补助对象;组织发放寄宿生生活费,严禁挪用挤占滞留;建立健全受助寄宿生档案资料管理系统。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补助工作的
顺利实施。
对资金筹措管理不到位、截留挪用资金,不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地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生活费补助资金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发放,保证受助寄宿生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
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登记表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名单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发放
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