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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48号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IMITED)。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塞吉奥巴祖罗(Sergio Bazzurro),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垠,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IMITED)为与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10月30日提起诉讼。
本院于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12月1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孔华姿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1月2日,原告承运OOLU3022122160提单项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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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69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69号
原告上海凯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琪,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琴,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霞,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骏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1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骏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凯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1,796.47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最新2018】(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586号-优秀word范文 (5页)

【最新2018】(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586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586号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586号原告宁波利登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纶。
委托代理人钱家骏。
委托代理人孙洪涛。
被告上海凯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其文。
委托代理人云新中。
原告宁波利登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凯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X年6月24日,本院以(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586号民事裁定准予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凯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等值美元。
本案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钱家骏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云新中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5月,原告委托被告出运1只40尺集装箱的货物,从宁波到美国西雅图。
被告签发了正本提单并交付给原告,提单上记载船名航次为HANJIN BERLIN 0079E,提单号为W050876784,集装箱号为XINU8147365。
虽然原告持有正本提单,但被告却未凭正本提单将上述货物交国外客户,导致国外客户拒绝付款赎单,造成原告未能收到上述货物的货款。
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28,716.16美元,折合人民币200,726元(汇率按6.99计),以及自201X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称的提单不是被告签发的,被告只是货运代理,仅仅在上海办理报关、订舱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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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75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75号
原告上海力拓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秦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晏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廷君,该公司职员。
被告苏州高新区嘉雅艺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春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力拓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嘉雅艺术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 年11月13日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X 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同年12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连晏杰,被告法定代表人华春黎到庭参加了庭审。
201X年1月6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廷君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5月被告委托原告办理一批硅化木的相关进口报关、运输等事宜。
双方约定的各项进口、报关、卡车运输等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7,941元,进口税金由被告自理。
货物到港后,原告实际垫付税金人民币47,063.07元。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人民币50,000元,尚欠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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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78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78号原告埃克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ACTION CONSTRUCTION EQUIPMENT LTD.)。
法定代表人斯姆·马哈德(S. M. MEHT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玉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暄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辉腾航运有限公司(PHEATON SHIPPING CO.,LIMITED)。
被告上海弘祥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埃克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ACTION CONSTRUCTION EQUIPMENT LTD.)与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辉腾航运有限公司(PHEATON SHIPPING CO.,LIMITED)、被告上海弘祥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租船合同的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深圳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因此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审查,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深圳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被告上海弘祥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1X 年5月26日签发的涉案提单正面记载“提单与租约并用”,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知方为原告。
2018-2019-(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15号-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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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15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15号
原告上海美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诸骥平,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
委托代理人蔡秋美。
第三人天津海天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曾依法追加天津海天嘉
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后原告于201X年2月8日书面确认与被告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18-2019-(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04号-推荐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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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金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小云,上海姚雄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云华,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
原告上海敏成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10月22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小云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潘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长期为被告所属船舶提供物料和劳务等,截至201X年6月,被告拖欠“天顺”轮物料款人民币18,563.80元、“天富”轮物料款人民币21,351元、“天光”轮物料款人民币105,000元、“天发”轮物料款人民币24,000元、“天燕”轮三笔物料款分别为人民币8,982元、1,900元、17,178元,共计人民币196,974.80元。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未支付。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船舶物料款人民币196,974.8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47%自201X年6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是201X年6月之前发生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请的物料供应已经实际发生,对诉请的金额不能认可。
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的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如下:证据一,201X年6月19日上海姚雄萍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催讨欠款的函,用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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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5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5号
原告常州市恒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市恒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12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X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于201X年3月1日前向原告常州市恒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美元;
二、若被告上海泽世船务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款的,还应向原告常州市恒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按逾期未付款项百分之二十计算的违约金;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4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5.22元,由原告常州市恒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再无其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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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晴。
被告高章快运有限公司(GO-TRANS EXPRESS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李锦祥,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雨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章货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ASSE THOMAS PHILIP,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雨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