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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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盐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加快全市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全市防控火灾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对我市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面奔小康,建设新盐城”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安全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与保险之间社会化合作机制初探

消防与保险之间社会化合作机制初探

消防与保险之间社会化合作机制初探
王艳
【期刊名称】《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25)003
【摘要】消防工作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要素,保险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二者共有的经济属性使整合消防和保险资源非常必要,但是我国目前消防与保险的合作存在较大差距,本文就如何建立消防与保险防灾防损社会化机制提出几点建议,促进消防与保险资源整合、良性互动。

%Fire fighting is the key element of promoting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while insurance is the powerful lever of it.It is necessary that we integrate the resources of fire fighting and insurance for both of them have the same economy characteristics
【总页数】2页(P43-44)
【作者】王艳
【作者单位】合肥市消防支队,安徽合肥23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
【相关文献】
1.消防与保险互动合作机制可行性调查报告 [J], 程斌
2.加强消防保险联动构建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 [J], 陈奕林
3.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初探--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为例 [J], 郭晨光
4.基于“互联网+安全保险服务”的消防社会化服务模式探讨和研究 [J], 路亚彬; 朱蕾; 查俊
5.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上海模式:公共财政购买专业社会化服务路径之初探 [J], 陈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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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如何推进消防工作发展

浅析保险如何推进消防工作发展

浅析保险如何推进消防工作发展
卢梦华
【期刊名称】《广西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年(卷),期】2007(000)0z1
【摘要】消防与保险都是以危险为存在前提的,由于没能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改善极为缓慢.为缓解这一矛盾,文章提出征收消防税、开发新险种、真正行使防灾防损职能,扶植发展火灾保险公估人和相互联动等5个方面的设想,希望通过这些途径来实现保险推动消防工作发展.
【总页数】3页(P81-83)
【作者】卢梦华
【作者单位】广西来宾市消防支队,忻城大队,广西,忻城,5462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相关文献】
1.保险如何推进消防工作发展 [J], 曹刚
2.保险推进消防工作发展探讨 [J], 袁军
3.保险如何推进消防工作发展 [J], 曹刚;
4.浅析保险如何推进消防工作发展 [J], 卢梦华
5.共同推进交通公安消防工作发展进步——交通公安消防工作座谈会纪实 [J],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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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提高社会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提高社会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提高社会防灾减灾综合能力胡磊【摘要】消防与保险是整个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消防与保险的合作,构建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对强化火灾的预防与控制,减少社会财产的流失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整个社会的防灾减灾综合能力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期刊名称】《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3(008)003【总页数】3页(P34-36)【关键词】消防;保险;机制;防灾【作者】胡磊【作者单位】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贵州贵阳5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P277消防与保险是整个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虽然性质不同、手段不同,但因为都是以减少危险损害和加强社会预防的综合能力为主要目的,所以又有异曲同工的效果。

通过研究消防与保险的合作,构建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对强化火灾的预防与控制,减少社会财产的流失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整个社会的防灾减灾综合能力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其实早在80 年代以来,我国的消防与保险合作就在不断开展,但都是处于简单的初级配合之中,处于粗放型的经营状能。

保险公司只是被动的承担着防火防损职能,只关心对承保风险的承诺,而疏于对承保风险的管理。

在平时的宣传中,经常突出的是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责,某某地方烧了多少,保险公司“积极、主动、迅速”赔了多少,而对防灾宣传则很少很少,导致一部分人产生了“重保险轻消防”“烧了反正有保险公司赔”的思想,客观上助长了那些只重经济效益、不顾安全的违法行为,变相地鼓励了一些单位和个人以投保的方式替代消防安全的投入,挫伤了整改火灾隐患的积极性。

为此建立消防与保险的互相协作机制,确保承保前的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及承保后的监督管理得以有效实施,并将保险费率与之消防安全条件挂钩,将有助于促进和保障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也必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1 应当确立消防与保险互为促进共同发展的法律保障上世纪90 年代,全国保费就增长了9 倍,2010年全国保费的收入达到了1.45 万亿。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成府发[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见(成府发〔2007〕8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和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为构建和谐成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机制,促进消防和保险的良性互动,提高全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机构的服务网点、人员、防灾防损资金和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技术,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平安成都”建设。

三、重点领域(一)人员密集场所。

1.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网吧、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舞厅、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迪吧等娱乐场所;旅馆、饭店;商场、商店、市场;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或茶坊;公共体育场(馆)、会堂;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学校、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4.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单位。

四、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浅谈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

浅谈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
1消 防与 保 险 良性 互 动合 作 的基础
火灾 科 学 的研究 表 明 。火 灾 的 发生 与 发 展 具 有双重性 , 即从 宏 观 上 讲 , 整 个 社 会 而 言 , 它 就 有 的必然性 ; 微 观上讲 , 从 就一 个 单 位 , 个 家庭 而 一 言 , 它 的偶 然性 。火 灾 这种 双 重 性 的 特点 , 构 有 就
21 年 1 月 01 1
安 阳工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An a g I si t f c n l g o r a y n n t u e o h oo y o t Te
NO .0 V2 1 1
第 1 0卷 第 6期 ( 第 5 总 4期 )
Vo .0 N . ( n No5 11 o 6 Ge . .4)
收 稿 日期 :0 1 0 — 0 2 1 — 5 2
是 加 强 消 防安 全工 作 的 客 观需 要 ,也 是 保 险业 改 革 发展 的必 然趋 势 。 2 当前 我 国消 防与保 险互 动合 作存在 的问题 由于 目前 我 国 的保 险事业 还处 在 发展 阶段 , 消 防与 保 险结 合 产生 的火 灾公 众 责任 保 险 还是 一 个 相 对 较 新 的 险种 , 因此 , 发 达 国 家相 比 , 政 府 与 在 推 动 、 众认 识 、 公 风险 评估 以及 防灾 防损 措施 等 方 面, 都还 不 同程 度地 存在 着 问题 。 21法 制化 程度 相对 落后 。 . 法律 制 度不够 健全 。 责 任保 险 的发展 与 国家法 律 的发 展 密切相 关 。 法 制 环境 不 健 全是 制 约火 灾 公众 责 任 保 险发 展 的 主 要 因素 之 一 。 目前 , 修订 的《 新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消 防法 》 规定 国家鼓 励 、 引导 企业 投 保 火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并 没有 将 火灾 公 众 责 任保 险列 入强 制 性 范 围 。很 多省 市也 陆续 出台 了相 关 的法律 条文 。 但 也 均不 是 法 律强 制性 条 文 , 具 有 法律 约 束力 . 不 若 要 全面统 一 推行火 灾 公众 责任保 险 , 有难 度 。据 仍 统 计 , 在 大 型 超 市 、 场 、 乐 场 所 等 公共 场 所 现 商 娱 中 , 保 火灾 公 共责 任 险 的不 到 1% 。 投 0 火灾 公 众 责 任 险 的发展情 况并 不 理想 。 22企 业参保 意 识不 强 。 . 投保 积极 性低 。 由于我 国现 阶段保 险知 识仍 未完 全普及 . 民众 尚未形 成 主 动 的保 险消 费 意识 。而 火 灾公 众 责任 险 是一 种具 有 正 外部 性 的产 品 。保 险 的核 心 不是 直 接保 障 投保 人 权益 ,而 是保 障第 三 方 即公 众 的 权益 , 而支 付 投保 费 用 的却 是 业 主本 身 , 似 投保 看 者 与需 求 者利 益 的不 完 全 一致 ,使 得投 保 者 没有 投保 公众 责任 险 的积极 性 。因此 , 目前 火灾公 众 责 任保 险 的作 用 还 没有 被 社 会普 遍 认 识 ,社 会 各界 对责 任保 险不 了解 . 企业 业 主 、 营 管理 者 认 为火 经

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近年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学校等公众聚拢场所和油气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导致的公众损害咨询题日益突出。

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假如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火灾,经营单位往往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或因赔偿引起法律纠纷、企业破产;特别是重特大火灾,赔偿金额巨大,假如受害人得别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妨碍社会稳定。

消防与保险合作历史久远,最初是西方发达国家中保险业猎取最大利润的手段。

而且此时的合作比较简单,基本上处于简单的初级配合之中,处于粗放型的经营状能。

我国现时期消防与保险之间的合作,是一种“积极的保险、消极的防灾”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防灾职能作用,怎么借鉴国外消防与保险合作的基本模式,整合社会防灾力量,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防灾力量互动机制,是我国消防与保险合作机制进行改革的必定要求。

消防和保险是整个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两者之间性质别同、手段别同,但它们都以惊险的存在为前提,都将惊险的预防和处理作为自己的任务,基本上以减少惊险伤害和加强社会预防的综合能力为要紧目的。

本人结合对国内外消防与保险合作现状的分析,针对当前我国消防与保险进展的规律性要求,探讨在市场条件下构建消防与保险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治理方面的作用,努力减轻政府经济负担和社会财产的流失,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制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关键词]:消防保险良性互动机制考虑随着改革开放的别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进入了一具新的历史时期。

新形势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尽管全国消防工作者在别断努力,但导致火灾的因素在别断增加,加之消防工作者人数缺乏、经费别脚、都市基础消防设施别完善、群众消防意识别强等因素,造成火灾形势日趋严重,重特大以及群死群伤火灾时有发生。

有些火灾造成了巨大的国际妨碍和政治妨碍。

消防与保险互动合作机制可行性调查报告

消防与保险互动合作机制可行性调查报告

消防与保险互动合作机制可行性调查报告摘要:安全与危险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

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本文论述了消防与保险的产生、相互关系、二者合作的必然性,探讨了在我国具体国情下,消防与保险合作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消防保险互动合作调查报告近年来,消防与保险合作成为热门话题,消防与保险合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整合资源,互补优势,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公司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实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最终健全社会化的火灾防灾机制。

1 保险与消防的产生以及相互关系消防部门是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手段,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着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火灾原因调查、行政处罚、紧急处置、行政强制等职权,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同时,有一支训练有素,善于作战的灭火救援队伍,在火灾和事故发生后调动消防部队和器材装备,迅速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险行业是利用国家赋予的经济手段,对投保企业和单位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当其发生灾害时,对投保对象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特殊企业,为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经营、安定人民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 保险与消防合作的必然性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通过保险转移火灾风险,是发达国家的通行作法,我国应吸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把消防与保险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消防部门和保险机构的良性互动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监督、经济杠杆两个手段,促使保险机构成为消防监督的附加力量,加大消防执法力度,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

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

242科技资讯 SC I EN C E & TE C HN O LO G Y I NF O R MA T IO N学 术 论 坛1 保险与消防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义消防部门是国家防灾防损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消防部门在很多方面具有很高的权力,特别是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备案)、验收(备案)、火灾调查等方面具有最后决断权。

因此,消防部门除了平时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认真履行好人民和政府赋予的神圣职责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当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隐患检查中去,做到防患于未然。

企业参加保险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事故,保险公司按照理赔程序调查取证,查勘定损、定责、核损,但在最后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还要依赖消防等部门的大力合作,并由消防等部门作出认定结论。

在损失金额核定方面保险公司尽管有自己的财务和业务实力,但一般情况下期于和消防部门达成一致,最大限度取得消防部门的支持。

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对火灾损失金额的核定方面,消防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难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的损失金额或大或小,或者迟迟不作结论,保险公司在损失金额的赔付方面也很少等待和依照消防部门的最后鉴定结论,法律赋予消防部门的核损权力也没能充分行使。

如果保险公司和消防部门配合默契,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把灾情消灭在萌芽状态,保险公司也能为国家集聚更多的风险资金,从而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少受损失。

2 当前保险与消防互动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的保险事业还处在发展阶段,人们对保险与防灾还缺少全面的认识和有力的措施,在消防部门承担消防监督工作的同时,消防与保险的都将面临如下问题。

一是企业财产火险投保后,防火意识淡薄了。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干部和职工,可能会想“我们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保险”,以保险代替火灾事故预防的思想相当突出。

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

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

浅析消防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关系消防和保险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消防和保险存在发展的前提,针对当前我国消防和保险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本文通过阐述消防和保险两种行业职能作用,主要分析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现状与对策,探讨了消防和保险两者之間互动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两者在发展过程中达到”双赢”的良好局面。

标签:消防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合作关系1引言消防和保险都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以预防和处理危险为任务,具有很强的相通性。

消防部门是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手段,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保险行业是利用国家赋予的经济手段,对投保企业和单位积极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2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1定义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2.2现状2.2.1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基础从国际惯例来看,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可通过立法予以强制。

从保险发源地的英国、民事法律体系完善的德国、经济最发达的美国等国家来看,通过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责任险,保障公众利益或善意第三方利益都是行之有效的。

但是我国在法律法规中没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性条款,如《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各省(市、自治区)消防条例也无强制性条款,如《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也只明确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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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火灾保险相关论文火灾保险与消防互动的管理模式是我国火灾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价值体系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参与各方的特征分析,按照消防与保险的发展规律,探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服务机构、投保人、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期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推动责任保险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火灾责任保险体系研究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管理的具体表现。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火灾责任保险起步较晚,2009年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首次作出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就目前的发展来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法律保障、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风险评估等方面尚不完善。

(一)运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意识尚未形成。

虽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但因其针对的对象是第三者的补偿,导致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主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意愿不强。

同时,社会公众对政府职责认识不清,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便自然地希望政府承担其全部或大部分的损失补偿,自助自救的意识不强,过度依赖政府的救济补偿,影响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火灾风险评估是根据特定评估对象,综合其消防安全管理状况,评估其火灾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其承受火灾风险的能力,制定消减和优化火灾风险的对策。

在保险合同中,当保户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保险费,就意味着同时将可能发生的火灾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而火灾的发生受可燃物、环境、防灭火设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故而利用完善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对投保标的进行准确评估,成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顺利推广的先决条件。

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提高社会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提高社会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建 立 消 防 与保 险 良性 互动 机 制 提高社会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胡 磊
( 贵 阳市公安 消 防支 队 , 贵州 贵阳
5 5 0 0 0 1)

要 :消 防 与保 险是 整 个社 会 防 灾减 灾体 系 中的 两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通 过 消 防 与 保 险 的 合 作 ,构 建 消 防 与
第 8卷
第 3期
贵 阳学 院学 报 ( 自然科 学版 பைடு நூலகம் ( 季刊 )
J OU RNAL OF GU I Y ANG CO L L EG E
Vo I . 8 No . 3
2 0 1 3年 9月
N a t u r a l S c i e n c e s( Q u a r t e r l y )
保 险 的 良性 互 动机 制 , 对强 化 火 灾的 预 防 与控 制 ,减 少 社 会 财 产 的 流 失 和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提 高 整 个 社 会 的 防
灾减 灾综 合 能 力 有 非 常 积极 的 意 义 。 关 键 词 :消 防 ;保 险 ;机 制 ;防 灾
中图分类号 :T P 2 7 7
突 出的是 保 险 的 经 济 补 偿 职 责 , 某 某 地方 烧 了多 少, 保险公 司 “ 积极 、 主动 、 迅速 ” 赔 了多 少 , 而对 防 灾 宣传则很 少很 少 , 导致 一 部分 人 产生 了“ 重 保 险 轻 消防 ” “ 烧 了反 正有保 险公 司赔 ” 的思想 , 客 观 上 助 长了那些 只重经 济 效 益 、 不顾 安 全 的违 法 行 为 , 变相 地鼓励 了一 些单 位 和个 人 以投 保 的方 式 替 代 消 防安全 的投入 , 挫 伤 了整 改火 灾 隐 患 的积 极 性 。 为此 建立消 防与保 险 的互相 协作机 制 , 确保 承保 前 的 消防安全 条件 和要 求 及 承 保后 的监 督 管理 得 以

保险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保险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保险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部门、分支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消防安全培训应当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火灾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标志、火源电源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

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疏散路线和操作程序。

第四章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doc

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doc

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2页,当前在第[2] 质财富大量集中,使人们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更为迫切。

这一时期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火灾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场大火造成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赔付1亿美元,可见当时火灾保险的承保面之广。

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第一的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灾保险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现代内容的一般财产保险均起源于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雏形,直至今日火灾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责任范围。

在社会化消防管理工作中,保险业与消防管理的关系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人的重视。

1.2 中国保险的发展历程。

保险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

1805年,第一家英商“谏当保险行”在广州设立,这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第一家保险公司。

中国民族保险业开始于1883年在上海成立的“仁济和”保险公司。

建国前,我国的火灾保险一般都采用西方国家通用的火灾保险条款。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1年1月制订了自己新的火灾保险条款,开办了各种保险业务,其中就包含了火灾保险。

保险责任除了包括火灾、雷电、爆炸外,还包括了地震、地陷、崖崩,以及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遭受的盗窃损失。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制定了新火灾保险条款。

经修改后名称改为“财产保险”,又为了有别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名称前又加了指定实施范围的专称,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

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保险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保险责任并充实保险内容逐步演变而成的。

1954年和1955年又两次对火灾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简化承保手续、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以火灾保险命名已不合乎保险的实际内容,故改火灾保险为财产保险。

消防事业与保险行业的互动发展

消防事业与保险行业的互动发展

1 我 国火 灾 保 险的 主 要 险 种
保 险行业在我 国起步较晚 。10 85年 . 第一 家英商 “ 当保 险行 ” 谏 在 广州设立 . 这是 中国历史上 出现 的第一家保险公司 。14 9 9年新 中国成 立后 .成立 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家 国有 保险公 司——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1 4 — 9 0年 . 9 9 18 我国保险业 都在停停开 开阶段 , 处于低 级运行 阶 段。 随着 我国经济 不断发展 . 险业也得到 了迅猛发展 。 至 2 0 年 , 保 截 09 我 国已有寿险单位 5 家 ( 8 外资 2 家 、 O 中资 3 家) 财险单位 5 家 ( 8 . 0 外 资 1 、 7家 中资 3 3家) 火灾保 险也随着 我国的保 险发展得 到不断 的发 。 展 。我 国 目前 火 灾 保 险 的主 要 险 种 : () 1财产保险基本险 、 综合险 、 ~切险 () 2 家庭财产保险 () 3 人身意外伤害险 () 4 其他火灾保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当前 消 防事 业 与 保 险 行 业 携 手合 作 的基 本 构 想
31 火 险安 全评 估 和 防灾 防损 机 构 .
2 我 国 消 防 事 业 和保 险行 业互 动 合 作 的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中国的保险业经过改革开放 2 多年 的发展 . 市场竞 争规模 . O 在 经 营管理手段 . 保险经营方式等方面都积累了许 多成功经验 但保险业 直没有把火灾保险防灾防损等工作 提高到较 高层 面上 . 在着诸多 存 问题 . 从而影响消防与保 险良性互 动机制 的形成 2 对 目前我 国消 防与保 险实际工作中存在 的主要 问题进行 专题研 . 1 究是促进消防与保险 良性互 动发展 的客观要求 据 了解 , 目前国内保 险赔偿 中 , 火灾 的赔偿 占保 险赔偿 的 3 % . 0 在意外 事故的赔偿 中 占首位 因此 . 以考虑把火灾从众多 意外 事故 可 中分离 出来作 为一种独立 的险种进行研究探讨 . 并作为 消防与保 险实 现有机结合的切人点 . 此基础上结合 消防安全要求 . 在 制定该种条 款 的相关 内容。 另一 方面 . 目前 国内保 险市场 尚没有一个 “ 说法 ” 消防与保 险存 . 在 的突出问题 . 主要是 “ 消防安全条件 ” 无 的承保操作方式 . 客观上 助 长了那 些只重经济效益 . 不顾 安全 的违法行 为 . 鼓励 了一些业 主拒绝 保 险公 司的防灾 防损检查 , 以投保方式替代消 防安全投入 。 为此 , 究 研 制定承保前消 防安全条件和要求 . 承保后的监督管理并将保险费率 与 消 防安 全挂钩 . 这将有助于促进 和保障投保单 位的消防安 全 . 维护社 会稳定 。 2 消 防与保 险行业互动合作是消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 2 要实现保 险业 与消防事业携手 互动发展 . 消防机构 而言 . 对 首先 应在消 防机构 中设立火灾风险研究部门 . 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之类 的风 险研究部 门和机构 而我国利用 消防机构雄厚 的防灭火技术和消防专 业力量建立火险实验室是最为切实可行的。 该实验室 主要职能是为保 险业务经营提供安全保证与保障 不仅能解决技术保险和工程保险 中 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 还能够为保险公司提供诸 如风险评估 服务 。这 种工作在 国际上工业发达的国家很 早就已经出现 . 建立起 从事此类 并 性质工作 的专 门机构 2 我 国消防事业 建立防损防灾 体系的可行性 . 3 保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 互助性 质的经济 制度 防灾 防损作为保险 的一个派生职能 , 其主要作用就在于通过各种技 术 、 手段 , 管理 防止或 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 努力降低保险标的的出现和出险后形成重大损

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探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火灾事故的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的工具,不仅能够为人们提供经济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消防安全措施的实施。

然而,在当前的保险与消防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改进,以构建起一个良性互动的机制。

首先,保险与消防之间的互动应该从风险评估入手。

消防安全与火灾风险紧密相关,通过对建筑物、设备、人员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准确的风险信息,从而制定更加合理的保险费用和政策。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利用自身的经验和技术优势,为消防部门提供有关风险评估的数据分析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防安全改善措施。

其次,保险应该成为消防安全的推动力量。

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具备的消防措施,如安装火灾报警器、灭火设备等,同时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消防安全设施完善的机构或个人,保险公司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激励全社会广泛关注消防安全,并积极参与到消防安全的建设中。

此外,保险应该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为受灾企业或个人提供及时的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理赔流程和机制,提供快速、高效的理赔服务,以减轻受灾者的经济负担,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该在火灾事故后进行风险评估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的消防安全提供参考。

最后,保险与消防之间应该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积极参与到当地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中,提高公众对消防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同时,消防部门也应该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火灾防控措施和宣传策略,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总之,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是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风险评估、推动消防安全、及时理赔、沟通合作等方面的改进,可以使保险与消防更好地相互促进,为社会的消防安全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2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2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246号2006年8月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切实推动我区消防工作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消防工作形势,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近年来,我区消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了明显提高,火灾形势保持相对稳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消防经费投入不足、消防规划编制滞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帐”严重、消防装备器材量少质差等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火灾隐患大量存在,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不高,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十分薄弱。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区经济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特别是钢铁、冶炼、电力、化工、煤制油等高耗能、高载能企业发展迅猛,防、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复杂性、艰巨性日益增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消防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清当前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力争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强化联动互动消防工作机制促进消防监督管理

强化联动互动消防工作机制促进消防监督管理

强化联动互动消防工作机制促进消防监督管理一、联动互动工作机制的概念所谓的部门联动,是指形成由政府牵头,集消防、公安、安全监管、建设、教育、工商、文化、民政、卫生、质监、人力资源、旅游、规划、国土等行政职能部门协作为一体的强大行政执法队伍,逐步推动消防监督管理由单一的消防部门行政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变,构建出“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协同督办、职责明确”的管理模式。

二、建立联动互动工作机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此外,《消防法》还具体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同时规定,“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

三、消防工作部门联动互动执法普遍存在的问题(一)部门监管责任不明,工作主动性低。

虽然《消防法》和国发15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但相关的配套规章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健全,各职能部门对消防工作的认识还不够,责任感还不强,依然存在着“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的错误观念偏差。

(二)联动机制保障不够,工作局限性大。

由于我国行政组织机构具有上下对口的特点,各部门都隶属于各自的行政管理系统,消防工作作为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在组织上缺少保障,各部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消防工作往往会出现互相推托、敷衍了事的现象。

(三)部门联合行动不勤,工作临时性大。

当前,一些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依然停留在被动的安排上,往往只参加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重大工作任务时期组织开展的联合检查,自主组织开展的消防工作较少,部门联合行动不经常,而且检查工作组是临时组织,这与消防工作的持续性开展要求是相违背的。

消防法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与保险机制

消防法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与保险机制
根据火灾原因和损失程度,责任 主体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如建筑 物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等。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同时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原因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火灾事故责任主体,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理、判决等环节,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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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与保险机制的互动关系分析
相互促进
消防法和保险机制在火灾事故的预防、应对和恢复过程中相互支 持、相互促进,共同构建火灾风险防控体系。
法律保障与市场机制
消防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框架,保险机制则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者共同推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和风险管理的发展。
社会共治
消防法与保险机制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 与的火灾事故防控格局,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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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保险机制在火灾事故中的 应用
火灾保险的定义和作用
火灾保险定义
火灾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保障措施。通过购买火 灾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获得经济赔偿,减轻损失。
火灾保险作用
火灾保险在火灾事故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补偿作用。它可以帮助受灾企业和个 人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减轻因火灾造成的经济压力。
01 02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强调火灾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采取有 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同时,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确保 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明确各级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责任,要求政府加强对消防工 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镇政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06〕9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2006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对“十一五”期间的消防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消防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十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全市已连续3年没有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2006年以来,亡人火灾事故大幅下降,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但是,目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消防安全责任制还不够落实,各类火灾隐患、违法行为等致灾因素依然较为突出,处置突发火灾尤其是危化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还不适应等等,稍有不慎将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直接威胁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做好各项消防工作,在我市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做好消防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要摆上位置。

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市政府即将下发的“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列出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每年要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年度消防工作,表彰消防工作先进,并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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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
摘要:消防机构与保险行业应相互配合,加强对灾害的预防和控制,共同研究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建立起良性互动机制,促进双方的发展,全力发挥消防与保险的作用,才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消防保险互动机制
1 保险与消防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义
消防部门是国家防灾防损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消防部门在很多方面具有很高的权力,特别是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备案)、验收(备案)、火灾调查等方面具有最后决断权。

因此,消防部门除了平时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认真履行好人民和政府赋予的神圣职责外,“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当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隐患检查中去,做到防患于未然。

企业参加保险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事故,保险公司按照理赔程序调查取证,查勘定损、定责、核损,但在最后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还要依赖消防等部门的大力合作,并由消防等部门作出认定结论。

在损失金额核定方面保险公司尽管有自己的财务和业务实力,但一般情况下期于和消防部门达成一致,最大限度取得消防部门的支持。

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对火灾损失金额的核定方面,消防部门出于
种种原因很难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的损失金额或大或小,或者迟迟不作结论,保险公司在损失金额的赔付方面也很少等待和依照消防部门的最后鉴定结论,法律赋予消防部门的核损权力也没能充分行使。

如果保险公司和消防部门配合默契,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把灾情消灭在萌芽状态,保险公司也能为国家集聚更多的风险资金,从而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少受损失。

2 当前保险与消防互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保险事业还处在发展阶段,人们对保险与防灾还缺少全面的认识和有力的措施,在消防部门承担消防监督工作的同时,消防与保险的都将面临如下问题。

一是企业财产火险投保后,防火意识淡薄了。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干部和职工,可能会想“我们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保险”,以保险代替火灾事故预防的思想相当突出。

二是企业财产火险投保后,消防设施的投入和管理减少了。

有的企业财产火险投保费用是如期交付的,但对过去购置的消防设备,年久损坏却得不到更新,人员的投入也相应减少。

三是企业财产的投保导致了一些犯罪现象的发生。

在一些企业即将面临破产时,企业领导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可能采取故意放火的犯罪行为,或是图谋赔款向保险部门虚报夸大火灾损失。

四是企业财产火灾投保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工作的担子加重了。

3 保险业与消防界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路径
3.1 在保险防灾防损资金上的合作
消防部门虽然是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社会化、综合化、系统化的整体工程,只有在社会各方各尽其能、各施其责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消防社会化的目标。

保险公司在灭火救援中,也有减少火灾损失、减少事后赔偿的需求。

保险行业除了履行自己的防灾防损义务之外,要利用消防部门的行政管理手段,从维护各自公司利益出发,应该把有限的防灾防损资金集中起来,集中投入到消防部门,缓解政府财政,贯彻落实和责任兑现工作,相互联动,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把防灾防损贯穿于整个保险过程。

3.2 以立法的形式,强制企业参加保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灾害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

在加强社会安全管理、防范灾害事故发生、为国家集聚更多风险资金、确保社会平稳发展方面,保险和消防部门应密切加强合作。

消防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和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
敦促和建议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对国家和社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一旦造成损失、后果比较严重的煤炭、化工、有色冶金、建筑、石油、大型商场等关系国家命脉的企业和行业强制参加保险。

这样,一是企业可以更好的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国家财产少受损失,人民的生命安全得到有效地保障,二是可以有效的总结高危企业防范风险的途径和手段,逐步扩大强制保险的范围,最终实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目标。

3.3 创新保险产品,联合开展防灾教育
增加保险产品,建立“火灾公众责任险”,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联合予以推广,提高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系数,增强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恶性火灾的保障能力。

保险公司可以开发“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通过消防与保险的双重力量予以推广,扩大参保范围。

这样,既可以增加保险费收入,也可以通过差别费率促使管理者自觉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

同时,参保单位即使发生了火灾事故,受害者也可以获得更有效的经济保障,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

3.4 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保险公司要对所有符合防灾防损规定并且参加了企业财产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保险信息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的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通知企业进行风险隐患整改或提高
承保费率,防范风险的发生。

保险公司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防范火灾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3.5 在火灾原因、财产损失认定方面双方应加强合作
将火灾财产损失权的认定,以立法形式交给具有一定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

因为财产损失核定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多种专业知识,交由消防机构核定,因消防部门在人员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由于缺少系统全面的技术性规定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

因此,规定标准以内的火灾案件由消防机构负责调查,标准以外的案件由消防、保险等社会单位共同负责调查。

这样,给保险行业安全评估部门赋予了权力,以确保火灾财产损失核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除了不断转化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弱化行政干预色彩,进一步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宏观管理的能力之外,还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发挥保险行业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应该尽快在这一领域积极开展各项研究,将保险行业融入消防安全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郭丽军.论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J].保险研
究,2008(4).
[2] 郑连明.浅析保险与消防合作意义和方法[J].中国公共安全,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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