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 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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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是指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情况来进行划分的标准。

不同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会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管理产生影响,也会对政府的监管政策和对企业的支持政策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

在国际上,一般以企业的雇员数量和年度销售额等指标来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

而在中国,企业的规模划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的相关标准来进行划分的。

本文将从大中小微企业四个方面来探讨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

一、大企业大企业是指雇员数量较多,年销售额较大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规定,大企业是指具有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1.雇员300人以上的企业;2.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企业;3.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企业。

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大企业往往是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这些企业往往拥有较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储备,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大企业在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以其规模经济效应和品牌影响力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此外,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营销和品牌推广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能力,对产业升级和产品升级起着重要作用。

在经营管理上,大企业通常拥有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范的财务制度。

同时,大企业还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可以通过融资、并购、重组等手段来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

对国家而言,大企业往往是国家战略性产业和重点支持对象,政府往往通过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来支持和引导大企业的发展。

二、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是指雇员数量和年度销售额均处于大企业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规定,中型企业是指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雇员30人以上但300人以下的企业;2.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但2亿元以下的企业。

中型企业通常是国家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企业规模划分是基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实际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企业被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

这种划分标准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税收政策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不同规模的企业划分标准。

一、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1.大型企业大型企业是指拥有较大规模和资金、人员、产量较多,拥有相应各项资源和条件的企业。

一般地,被称为大型企业的企业应具有以下条件:(1)资产总额:一般大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年度销售收入要求大于5000万元。

(3)职工人数:一般来说,大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应在300人以上。

(4)市场占有率:大型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通常较高,具有一定的话语权。

2.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是介于大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之间规模的企业。

通常来讲,中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资产总额:一般中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

(2)年度销售收入:年度销售收入要求在3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

(3)职工人数:中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100人到300人之间。

(4)市场占有率:中型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处于中等水平。

3.小型企业小型企业是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的,一般经济规模较小,具有以下特点:(1)资产总额:小型企业的资产总额通常在2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

(2)年度销售收入:年度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

(3)职工人数:小型企业的职工人数在50人到100人之间。

(4)市场占有率:小型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较小,处于竞争的前沿。

4.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是以家庭等个人为单位,经营规模小,原材料和商品量及货币资金少,具有以下特点:(1)资产总额:微型企业的资产总额一般在200万元以下。

(2)年度销售收入:年度销售收入一般在200万元以下。

(3)职工人数:微型企业的职工人数一般在50人以下。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金融行业详细分类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是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员工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规模划分的一种分类标准。

在我国,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的标准,企业通常被划分为大、中、小和微四个规模。

大企业通常是指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企业,同时拥有1000人以上的员工。

大企业通常拥有庞大的生产规模和深厚的资金实力,能够在市场上占据较大的份额,对产业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

中型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在3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或者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到3亿元之间的企业,同时拥有200-1000人的员工。

这类企业通常是市场竞争中的中坚力量,拥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份额,在不同领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小型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或者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到2亿元之间的企业,同时拥有50-200人的员工。

这类企业通常是某一行业领域的龙头企业,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贡献。

微型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同时拥有50人以下的员工。

这类企业通常是刚刚起步的小企业或者个体户,对于本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都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设定,旨在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同时,这也有助于监管部门对不同规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从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看,不同规模的企业在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上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机遇。

下面,我们将分别从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的企业入手,详细分析其特点和发展趋势。

大企业大企业的特点是规模庞大,资金和员工数量多,通常拥有大规模的生产基地和先进的生产设备,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大企业一般承担着较大的社会责任,对于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有着较强的实力和资源支持。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最新)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最新)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最新)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供填表参照。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行业分类
为及时掌握银行信贷资金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的分布情况,准备反映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02 )标准,2005年新增加86个按实际投向分类统计的指标。

企事业单位选择行业分类填表时,必须用汉字填写。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及行业分类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供填表参照。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
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行业分类
为及时掌握银行信贷资金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的分布情况,准备反映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02 )标准, 2005年新增加86个按实际投向分类统计的指标。

企事业单位选择行业分类填表时,必须用汉字填写。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202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表

202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表

202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表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和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2024年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表,以期为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参考。

二、划分标准1. 企业规模中小企业的规模是划分的首要标准之一。

按照2024年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企业规模分为三个等级: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具体的规模划分标准如下:- 微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20人。

- 小型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年平均从业人数在20人至100人之间。

- 中型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年平均从业人数在100人至500人之间。

2. 所属行业除了企业规模,所属行业也是中小企业划分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行业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将各个行业划分为相应的中小企业类别。

具体的行业划分标准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3. 地域因素中小企业的划分还考虑了地域因素。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特点各不相同,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因此,在制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地域因素,确保划分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4. 其他因素除了企业规模、所属行业和地域因素外,中小企业划分还可能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年龄、市场份额和技术创新能力等。

具体的划分标准和权重因地区和行业不同会有所变化。

三、应用与展望202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表的出台将对相关企业和机构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明确的划分标准有助于企业确定自身的发展定位和目标,提高竞争力和适应性。

其次,划分标准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制定和推动相关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最后,划分标准的完善和调整有助于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求,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总结202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表是根据企业规模、所属行业、地域因素和其他因素制定的一项重要依据。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服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括的
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微型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注:上表内容引自《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
金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Nhomakorabea微型50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
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 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大中小微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企业规模的划分通常是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规模、雇员数量等因素来进行分类。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分为大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四个层次。

本文将分别从这四个层次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大企业是指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大,雇员数量较多的企业。

一般来说,大企业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资产规模较大,通常以亿元甚至十亿美元计;2.具有完整的管理层级和组织架构;3.雇员数量较多,一般超过1000人;4.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5.经营范围广泛,可能涉及多个行业或领域。

在国际上,大企业通常被称为跨国公司或者全球性企业,它们在全球范围内都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在中国,大企业通常被称为国有大型企业或者民营大型企业,它们在国内市场上有一定的垄断地位或者核心竞争力。

中型企业是指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处于中等水平,雇员数量也较为适中的企业。

一般来说,中型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资产规模在千万元到数亿元之间;2.管理团队和组织架构相对完整,但规模较大企业要简单一些;3.雇员数量在100人到500人之间;4.市场竞争力一般较强,但影响力可能较大企业要弱一些;5.经营范围较为集中,通常只涉及一个或者少数几个行业或领域。

在国际上,中型企业通常被称为中小型企业,它们在国内市场上可能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但在国际市场上通常缺乏竞争力。

在中国,中型企业通常被称为私营企业或者民营中型企业,它们在国内市场上可能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但通常缺乏国际市场竞争力。

小型企业是指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小,雇员数量相对较少的企业。

一般来说,小型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资产规模在百万元到千万元之间;2.管理团队和组织架构较为简单,可能只有一两个管理层级;3.雇员数量在20人到100人之间;4.市场竞争力一般较弱,但可能在某个特定领域或者地区具有一定的优势;5.经营范围相对较窄,通常只涉及一个行业或者领域。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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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年9月28日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
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

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

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

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

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

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
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

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2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50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10亿元(含)100亿元微型
10亿元以下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20亿元以下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20亿元(含)至400亿元微型
20亿元以下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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