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与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与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业,住宿与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与其她服务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与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说明:1、大型、中型与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与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与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与其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与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与相关服务;其她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与其她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与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她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最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汇编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2017年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2017年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2017年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是指中国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发
布的对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
根据该标准,企业的规模可以分为大、中、小、微四个级别。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 大型企业:指企业年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
元人民币或年资产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2. 中型企业:指企业年职工人数在300-2000人之间,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2亿元人民币之间或年资产总额在3000万-20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企业。
3. 小型企业:指企业年职工人数在50-300人之间,年销售收入在500万-3000万人民币之间或年资产总额在500万-3000万人民币之间的企业。
4. 微型企业:指企业年职工人数在5-50人之间,年销售收入在100
万-500万人民币之间或年资产总额在100万-500万人民币之间的企业。
这些划分标准旨在为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和支持。
大
型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产能和市场份额,中型企业则处于中间规模,
小型企业则具有灵活性和创新性,微型企业则可能更依赖于区域性市
场和社会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规模划分标准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可能
有所差异,上述划分标准仅适用于中国国内。
2017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条件
2017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条件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那么2017小微企业标准怎么划分?2017年小微企业的条件有哪些?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2017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017年小微企业的条件 2017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一、企业划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一百.docx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 )行业名称农、林、牧、渔业工业 *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指标名称计量大型中型小型微型营业收入 (Y)万元Y≥20000500 ≤Y<2000050≤ Y< 500Y< 50从业人员 (X)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营业收入 (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 Y< 2000Y< 300营业收入 (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 Y< 6000Y< 300资产总额 (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 Z< 5000Z< 300从业人员 (X)人X≥ 20020≤X<2005≤ X< 20X<5营业收入 (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 Y< 5000Y<1000从业人员 (X)人X≥ 30050≤X<30010≤ X< 50X< 10营业收入 (Y)万元Y≥20000500 ≤Y<20000100≤ Y< 500Y< 100从业人员 (X)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营业收入 (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 Y< 3000Y< 200从业人员 (X)人X≥ 200100≤X< 20020≤ X< 100X< 20营业收入 (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 Y< 1000Y< 100从业人员 (X)人X≥1000300≤X<100020≤ X< 300X< 20营业收入 (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 Y< 2000Y< 100从业人员 (X)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营业收入 (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 Y< 2000Y< 100从业人员 (X)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营业收入 (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 Y< 2000Y< 100从业人员 (X)人X≥2000100≤X<200010≤ X< 100X< 10营业收入 (Y)万元Y≥ 1000001000 ≤Y<100000100≤ Y< 1000Y< 100从业人员 (X)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营业收入 (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 Y< 1000Y< 50营业收入 (Y)万元Y≥ 2000001000 ≤Y<200000100≤ Y< 1000Y< 100资产总额 (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 Z< 5000Z<2000从业人员 (X)人X≥1000300≤X<1000100≤ X< 300X< 100营业收入 (Y)万元Y≥50001000≤ Y< 5000500≤ Y< 1000Y< 500从业人员 (X)人X≥ 300100≤X< 30010≤ X< 100X< 10资产总额 (Z)万元Z≥ 1200008000 ≤Z<120000100≤ Z< 8000Z< 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 300100≤X< 30010 ≤ X< 100X< 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关于印发大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最新文件:八大行业怎么界定看这里!应急管理部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最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2017版)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人X≥300100≤X<300 10≤X<X<营业收入万Y≥1000≤Y<10000 50≤Y<Y<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万Y≥ 1000≤Y< 100≤Y<Y<资产总额(Z)万Z≥5000≤Z<2000≤Z<Z<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人X≥300≤X<1000100≤X<X<营业收入(Y)万Y≥1000≤Y<5000 500≤Y<Y<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人X≥300100≤X<300 10≤X<X<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最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版
营业收入(Y) 资产总额(Z)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从业人员(X) 资产总额(Z)
人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万元 万元
人 万元
人 万元
X≥1000 Y≥40000 Y≥80000 Z≥80000
X≥200 Y≥40000
X<10
300≤X<1000 2000≤Y<40000 6000≤Y<80000 5000≤Z<80000
20≤X<200 5000≤Y<40000
50≤X<300 500≤Y<20000 300≤X<1000 3000≤Y<30000 100≤X<200 1000≤Y<30000 300≤X<1000 2000≤Y<3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0≤X<2000 1000≤Y<100000 100≤X<300
X≥300 Y≥20000 X≥1000 Y≥30000
X≥200 Y≥30000 X≥1000 Y≥30000
X≥300 Y≥10000
X≥300 Y≥10000 X≥2000 Y≥100000
X≥300
Y≥10000
Y≥200000 Z≥10000 X≥1000 Y≥5000
X≥300 Z≥120000
1000≤Y<10000
1000≤Y<200000 5000≤Z<10000
300≤X<1000 1000≤Y<5000
100≤X<300 8000≤Z<120000
20≤X<300 300≤Y<2000 300≤Y<6000 300≤Z<5000
新公司法下“规模较小的公司”的界定
新公司法下“规模较小的公司”的界定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新公司法涉及到“规模较小的公司”的规定节选(一)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三)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二、界定“规模较小的公司”的意义界定“规模较小的公司”是公司确定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是公司合规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公司高效运行和应对市场变化及时决策的切实保障。
二、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型和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的规定(一)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1.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017年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2017年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1. 引言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企业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规模和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企业,各国都制定了不同的企业分类标准。
在我国,2017年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2017年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的规模分类和相关政策。
2.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背景在我国,企业的规模通常是根据其资产规模、员工人数和年度营业收入等指标来划分的。
2017年,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明确了大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旨在更好地支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稳定。
3. 2017年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内容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我国的企业可以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具体标准如下:- 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者年平均员工人数超过300人,资产总额超过1亿元。
- 中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者年平均员工人数50人至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至1亿元。
- 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至1000万元,或者年平均员工人数20人至50人,资产总额300万元至5000万元。
- 微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至300万元,或者年平均员工人数10人至20人,资产总额100万元至300万元。
通过这一标准,不同规模的企业可以享受到不同的税收政策、融资支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而更好地发展壮大。
4. 对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企业来说,明确自己的规模和类型,有助于更好地制定发展战略、获取政策支持和开展市场竞争。
2017年的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从多个维度明确了不同规模企业的标准,使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定位,也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更好的管理依据。
然而,也有人对这一标准提出质疑,认为规模划分标准应该更加细化,因为不同行业和地区的企业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统一的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GB/T 4754—2017)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正式颁布。
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
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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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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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2017 )计量 行指大型中型 小型 微型单位农、林、业 入(Y) 万元 Y ≥ 20000 500 ≤ Y <20000 50 ≤ Y < 500 Y < 50 从(X) 人 X ≥ 1000 300≤ X <1000 20 ≤ X < 300 X < 20 工业 * 入(Y) 万元 Y ≥ 40000 2000≤ Y <40000 300 ≤ Y <2000 Y < 300 入(Y) 万元 Y ≥ 80000 6000≤ Y <80000 300 ≤ Y <6000 Y < 300 建筑业 额(Z) 万元 Z ≥ 80000 5000≤ Z <80000 300 ≤ Z <5000 Z < 300 从(X )人 X ≥ 200 20≤ X <200 5 ≤X <20 X <5业 入(Y) 万元 Y ≥ 40000 5000≤ Y <40000 1000≤ Y < 5000 Y <1000 从(X) 人 X ≥ 300 50≤ X <300 10≤ X < 50 X < 10 零售业 入(Y) 万元 Y ≥ 20000 500 ≤ Y <20000 100≤ Y < 500 Y < 100从(X) 人 X ≥ 1000 300≤ X <1000 20 ≤ X < 300 X < 20 交业 * 入(Y) 万元 Y ≥ 30000 3000≤ Y <30000 200 ≤ Y <3000 Y < 200从(X) 人 X ≥ 200100≤ X < 200 20 ≤ X < 100 X < 20 业 * 入(Y)万元Y ≥ 30000 1000≤ Y <30000100 ≤ Y <1000 Y < 100 从(X ) 人X ≥ 1000 30≤ X <10 2 X <3 X <20业 入(Y) 万元 Y ≥ 30000 2000≤ Y <30000100 ≤ Y <2000Y < 100 从(X) 人 X ≥ 300100≤ X < 300 10 ≤ X < 100 X < 10 住宿业 入(Y)万元Y ≥ 10000 2000≤ Y <10000 100 ≤ Y <2000Y < 100 从(X ) 人 X ≥300 100≤ 30010 ≤ X < 100 X 1业 入(Y) 万元Y ≥ 10000 2000≤ Y <10000 100 ≤ Y <2000Y < 100从(X) 人 X ≥ 2000100≤ X <2000 10 ≤ X < 100 X < 10 * 入(Y)万元 Y ≥ 100000 1000 ≤ Y <100000100 ≤ Y <1000 Y < 100 从(X ) 人X ≥ 300 1≤X < 30010 ≤ X < 10 X <10 软件入(Y) 万元 Y ≥ 10000 1000≤ Y <10000 50 ≤ Y <1000 Y < 50 入(Y ) 万元 Y ≥ 200000 1000 ≤ Y <200000 100 ≤ Y <100额(Z)万元Z ≥ 100005000≤ Z <100002000≤ Z <5000Z <2000 从(X) 人 X ≥ 1000300≤ X <1000 100≤ X < 300 X < 100 物业管理 入(Y)万元 Y ≥ 5000 1000≤ Y < 5000 500 ≤ Y <1000 Y < 500 从(X ) 人 X ≥ 300 100≤ X < 300 10 ≤ X < 100 X <额(Z) 万元 Z ≥ 120000 8000 ≤ Z <120000 100 ≤ Z <8000Z < 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X) 人 X ≥ 300 100≤ X < 300 10 ≤ X < 100 X < 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大中小微企业标准(2017)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中小企业划分类型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7全文)
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7全⽂) 中⼩企业,⼜称中⼩型企业或中⼩企,它是与所处⾏业的⼤企业相⽐在⼈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上都⽐较⼩的经济单位。
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或少数⼈提供资⾦组成,其雇⽤⼈数与营业额皆不⼤,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涉较少。
下⾯是⼩编整理的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7全⽂),欢迎⼤家阅读! 《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步促进中⼩企业发展的若⼲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中⼩企业划分为中型、⼩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员、营业收⼊、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的⾏业包括:农、林、牧、渔业,⼯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热⼒、燃⽓及⽔⽣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作,⽂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业划型标准为: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5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营业收⼊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业。
从业⼈员1000⼈以下或营业收⼊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员300⼈及以上,且营业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员20⼈及以上,且营业收⼊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从业⼈员20⼈以下或营业收⼊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型企业;营业收⼊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2017大中小型企业划【范本模板】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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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
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
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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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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