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四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第五条加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第六条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第七条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加强医疗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申诉和受理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纪律处理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十六条医务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政府部门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纠纷: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2. 受理:指对医疗纠纷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
3. 调解:指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4. 解决:指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最终解决医疗纠纷。
5. 仲裁:指通过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处理。
6. 诉讼:指通过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诉讼处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困难。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纠纷证据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困难: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协商难题。
解决办法: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调解效果。
3. 困难:对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的确定。
解决办法:建立科学公正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汇报人:2023-11-23•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置•医疗纠纷处理措施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实施保障•总结与展望录医疗纠纷预防01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医院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机制医院应建立医德医风考核机制,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严格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医生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权益,不收受患者财物,不进行不正当交易。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发生。
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医疗服务态度医务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权益,关心患者需求,提供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030201提高医疗服务质量03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医院应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医务人员应对和处理医疗纠纷所带来的心理压力。
01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医院应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02加强医疗纠纷防范教育医院应定期组织医疗纠纷防范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加强医疗纠纷教育完善纠纷处理流程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纠纷处理流程,明确处理程序和责任人,确保纠纷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解决。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医院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患者需求和意见,积极回应患者诉求。
建立纠纷信息收集机制医院应建立医疗纠纷信息收集机制,及时掌握纠纷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疗纠纷处置02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进入漫长的法律程序,节省时间和金钱,同时也有利于修复医患关系。
调解的必要性医疗纠纷调解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或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调解的程序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调解的效力医疗纠纷诉讼一般由法院主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2篇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 (2)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方案 (2)精选2篇(一)预防医疗纠纷的方案:1.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规范培训和监督,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2. 加强沟通与协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与患者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沟通,解答患者的疑问和顾虑,争取患者的信任和理解。
对于可能引发纠纷的情况,要积极主动与患者进行协商,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3. 强化医疗过程监督: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问题,确保医疗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4. 合理使用医疗技术:医务人员在应用医疗技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医疗技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同时,医疗机构应落实医疗技术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医疗技术的培训和监督。
5.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供中立的调解和仲裁服务,及时解决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同时,对于存在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要进行处理和追责,以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案:1. 及时妥善处置:对于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及时妥善处理,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案,并积极与患者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2. 调解和仲裁: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
医疗机构可以与合作的调解机构合作,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者将纠纷提交给相关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法律途径:如果通过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医疗纠纷,患者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医疗机构要全力配合法律程序,提供相关证据和支持。
4. 学习与改进:医疗机构应将医疗纠纷作为重要的学习和改进机会,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总之,预防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需要加强沟通与协商、强化医疗过程监督和合理使用医疗技术等措施。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安全。
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
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或事件。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应及时出警,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
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现场各种违法行为。
并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应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保险监督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应适时报道医疗纠纷处理情况。
力求客观公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条患方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所在单位。
负责做好稳定和教育工作。
第七条市和县人民政府均要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调委会的组织和工作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全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市和县保险机构组建医疗责任保险项目共保体。
负责当地医疗纠纷处置及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第十条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之间因诊疗不当、医疗体验不满、医疗安全事故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纠纷的频发成为一个全国性的社会问题,损害了医患双方的权益,妨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医德风尚和社会公信力。
因此,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势在必行。
要想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首先应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要求,完善机构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工作的规范、科学和安全。
其次,医疗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其责任感和风险意识,避免诊断误差和医疗操作失误。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医生的监督和评价,建立合理激励机制和处罚机制,促使医生履行职责,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应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一方面,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尽量避免将纠纷升级到诉讼阶段。
医疗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纠纷处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通过专业的调解技巧和沟通技巧,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审判的效果和权威,加强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还应完善相关的赔偿机制,让受害者能够及时、公平地得到赔偿。
最后,要加强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对医疗纠纷的关注度和知情度。
媒体应加强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报道,增加曝光力度,推动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规范和责任意识。
同时,也要避免过度渲染和偏颇报道,避免对医务人员形成不正当的舆论压力。
综上所述,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等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完善机制等方式,可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共同创造和谐的医疗环境。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对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为了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制定科学完善的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医疗工作流程。
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和服务态度。
此外,医疗机构要确保医疗环境的安全卫生,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务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和资格进行核实和备案。
同时,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医疗技术和专业素质。
医疗机构还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医务人员考核制度,及时处理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的医疗纠纷及事故进行严肃调查和处理。
第三,加强对患者的沟通和教育。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患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医学知识和健康意识。
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患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答他们的疑问和困惑。
对于患者的投诉和意见,医疗机构要及时回应并采取具体措施加以改进。
患者的合法权益要受到尊重和保护,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纠纷。
总之,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处理管理办法不仅需要医疗机构的内部建设和管理,还需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教育和培养,构建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
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科学的管理,才能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事故,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黔府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13〕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6日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置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争议矛盾,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区别于行政调解、医患协商、司法调解的一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五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行业性、群众性非政府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种组织形式,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七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有关专家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纠纷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以及“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执业、文明执业,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考核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防范处置预案。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组织机构,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和医疗纠纷处置,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内部保卫机构,配备足够的内保人员,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纠纷防范。
辖区内公安机关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警务室,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八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一)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二)抢夺或毁损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护人员或者侵犯医护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护人员正常生活;(四)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经劝阻无效;(五)将病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留置在医疗机构;(六)利用医疗纠纷组织、策划、煽动、唆使、患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七)有其他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经劝阻无效。
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2•【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炳军2022年3月12日贵州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指导、规范医疗机构医保结算行为,加强医保结算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监管,建立健全及时拨付机制,预防、减少因结算不当而产生的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事件频发,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痛苦,也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办法。
二、医疗纠纷的定义和分类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费用等问题引发的争议。
根据纠纷的原因和性质,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医疗质量纠纷:因医疗行为不当、医疗技术水平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引发的纠纷。
2. 医疗费用纠纷:因医疗费用过高、费用结算不清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3. 医患沟通纠纷:因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4. 医疗伦理纠纷:因医疗行为违反伦理规范、侵犯患者权益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三、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1.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行为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2. 加强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提高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能力和技巧,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3. 完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疗费用的收取和结算,确保费用透明、合理,避免因费用问题引发纠纷。
4. 强化医疗伦理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伦理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5.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包括投诉受理、调查处理、赔偿处理等环节,确保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医疗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接收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登记、分类、处理。
2. 调查处理: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明纠纷原因,明确责任,制定处理方案。
3. 赔偿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中,因患者与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或矛盾。
在现代社会,医疗纠纷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患者的权益保护、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我国健全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的预防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系统的预防措施,才能够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几项措施:1.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医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加强医学伦理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医疗服务质量。
同时,要加强医疗纠纷案例的教育宣传,通过倡导医学伦理和尊重患者权益的理念,引导医务人员遵循专业规范,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2.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纠纷升级。
同时,也要加强与行政、司法机关的配合,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3. 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分析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通过事故报告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医疗纠纷处置医疗纠纷的处置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目的是保护患者的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处置措施:1. 强调事实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要坚持事实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据,积极参与调解和仲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 加强医患沟通与协商医疗纠纷处理中,要推动医患双方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商。
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避免问题进一步升级。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管理办法(2021年参考新格式)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管理办法(2021年参考新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可以在合法自愿前提下实行调解优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理赔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预防并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健全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法律、法规和医疗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各单位要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群众医疗常识教育。
— 1 —第七条医患双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患方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验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并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和备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9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一)第八条中的“城管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
(二)第九条中的“卫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三)第十条修改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
有关交通运输单位遇到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为流浪乞讨人员购买车、船票时,应当优先给予解决。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五)第十三条中的“城管(城市综合执法)、民政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 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并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培养, 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切实提高医患互动能力。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档案, 按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并建立定期评估、总结和反馈机制。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五条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疗行为规范, 严格执行医疗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 提高医保效益和服务水平, 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防止因费用问题引发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及时回应患者咨询, 准确以及时传递医学信息, 避免误会和不必要的矛盾。
第八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使医务人员具备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合理、妥善进行, 保障双方权益。
第十条医院应当在医疗纠纷处理中, 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坚持“调解优先, 诉讼补充”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团队, 协助医院领导推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赔偿方式进行处理, 赔偿范围应包括患者的损失以及情感抚慰等方面。
第十三条患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将医院告上法庭,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及时推进并妥善解决, 同时医院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医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严格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要求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一)医患协商;(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医疗风险保险的相关工作。
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新闻宣传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做好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医疗卫生常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准则,客观公正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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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均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向市级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案;调解中,如需等待有关鉴定结论的,扣除鉴定期间时间,并在鉴定结论作出后,10日内调解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一)徇私舞弊,调解不公的;
(二)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三)接受当事人吃请或财物的。
第二十九条 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医疗秩序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窃取、抢夺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的;
(三)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依法移放尸体,清理现场。
(五)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聚众闹事的,应当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赔偿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申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承担理赔的保险机构参加医疗纠纷处理。
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2011年08月23日 17时01分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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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逾期调解未成功的,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引导其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承担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依法支付赔偿费用。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六条 患者发现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侵害患者权益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患者,维护患者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三)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建设,做好医疗纠纷调解管理工作。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七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人格尊严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附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医疗作为高风险行业,医疗事故及纠纷不可避免,如何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及纠纷直接关系到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当前处理医疗事故及纠纷主要依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就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程序公正和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对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条例》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的形势要求,一些新的问题日益凸现:主要表现是医疗事故及纠纷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赔偿金额越来越高。医疗纠纷发生后,许多患者及其家属不通过司法途径或是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是以“吵、闹、打、砸”等形式聚众围攻医院、伤害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及威胁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更滋生出专业“医闹”,随时随地带人围攻、谩骂、围禁甚至欧打医务人员,威胁其家人,损害医院公物,利用新闻媒体恶意进行负面报道,最后无理要求天价赔偿,逼迫医疗机构就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针对上述医疗纠纷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应当建立严密的医疗纠纷预防与报告制度,创新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规范处理程序和处理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缓解医患矛盾,推动平安贵阳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制定出台《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十分必要。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方面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第三条 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快速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高效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均称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行为的。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方式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定和完善工作规范,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发生。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防范处置预案,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在政府机关或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摆花圈、烧钱纸、封堵大门等,经劝说无效的;
(四)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弃留医疗机构以及其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五)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患纠纷处理的。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五)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众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一)接到患方医疗争议情况报告,未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的;
(二)对待患方提出咨询态度粗暴、懈怠或不予答复的;
(三)发生医疗纠纷后,未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聘任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调解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取证据:
(一)违反殡葬管理规定处理尸体,非法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
(二)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物、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三)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医患纠纷处理工作。
第八条 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避免失实报道,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新闻记者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作严重失实报道,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