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讲座讲稿心血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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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稿(仅供参考)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下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认定和解决方法。

一、事实婚姻问题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最受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我讲一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的收益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本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本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本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介绍____年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们的国家一直致力于发展健全的法律体系,以确保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不断完善继承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公正和便利的继承渠道。

____年继承法是在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核心原则____年继承法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公正和便利。

作为一项涉及到人民权益的法律,平等是继承法的基石。

不论性别、年龄、职业、地区、种族等身份差异,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继承的权利。

公正是继承法的目标,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

便利是继承法的导向,通过简化继承程序、减少继承税等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继承途径。

二、继承范围的调整继承范围的调整是____年继承法的一大亮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对继承范围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人的界定:____年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界定,除了直系亲属、配偶和法定继承人外,还可以根据遗产人的意愿确定指定继承人。

2. 遗嘱继承的优化:为了鼓励公民制定合法有效的遗嘱,____年继承法对遗嘱继承进行了一系列优化措施,包括减少遗嘱认证程序、简化遗嘱的形式要求等。

3. 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香港地区的继承问题:____年继承法还特别关注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香港地区的继承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合理化建议,以促进两地继承制度的融合和发展。

三、继承程序的简化____年继承法秉持便利原则,对继承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简化措施,以提高人民群众继承的便利性和效率。

具体的简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登记的简化:继承登记是继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____年继承法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继承登记的要求,简化登记程序,为公民提供更加方便的继承途径。

2023年继承法讲稿范文

2023年继承法讲稿范文

2023年继承法讲稿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2023年继承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意识觉醒,继承问题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我们国家将于2023年颁布新的继承法,以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就新的继承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介绍。

首先,2023年的新继承法将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公正。

传统上,继承往往偏向优先继承男性后代,这不仅不公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

新的继承法将会在法律层面上确保男女平等的权益。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在继承财产时将享有同样的权利。

这一举措将有效减少家庭内部的争执和纷争,也有助于改变传统的家族结构观念,让每个家庭成员能够充分享有继承财产的权益。

其次,新继承法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继承权益。

在传统观念中,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往往容易受到歧视和剥夺。

新的继承法将会特别加强对这些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继承财产。

例如,在继承争议中,法庭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监护人,以保护弱势群体的继承权益。

这一举措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也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和发展。

第三,新继承法将会对遗嘱继承进行规范和完善。

遗嘱继承是一种自由自治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分配财产。

然而,在实践中,遗嘱继承常常存在纠纷和争议。

新的继承法将加强对遗嘱继承的监管,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例如,新继承法将规定遗嘱的起草条件,要求起草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清醒的认知能力,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新继承法还将规定遗嘱的修正和废止程序,以避免遗嘱的滥用和误解。

这一举措将进一步保护个人的遗产权益,减少争执和纷争。

最后,新继承法将加大对违法继承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或滥用权力来侵占他人的继承财产。

新的继承法将对这些违法继承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并加大对继承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力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修改)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修改)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知识讲座稿(修改)婚姻家庭纠纷法律知识讲稿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今天我主要给大家探讨一下一些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认定和解决方法,供大家在进行调解时参考使用。

一、婚姻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婚姻纠纷可能一般不会到村上解决,但在实务中,可能也会有当事人到村上去问,所以这里就捡几个重要的问题给大家说下,大家了解一下。

1、事实婚姻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事实婚姻已经很少了,但是还是简单提一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在1994 年 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其中可以得知,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未领证的,不再构成事实婚姻,而构成同居关系,如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财产纠纷,应按一般财产纠纷对待,但是对于孩子的教育抚养问题的处理,与婚生子并无任何区别。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我也顺带讲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两个人已经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死亡的一方的另一方有继承权;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这两个人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分割同居期间两个人所得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对死亡一方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2、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

我在这里只强调一点,就是在分配财产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讲稿

《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讲稿

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村居调解员要掌握基层常见的法律知识,在调解时,不光要懂调解技巧,更要懂法,这样不仅使调解更加高效,而且更让纠纷当事人信服。

村居调委会在工作中要切实发挥职能,及时排查上报本村矛盾纠纷,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村居矛盾。

《继承法》是现在乡村调解中经常要用到的法律知识,掌握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村居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

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

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

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

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

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

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

二、继承的顺序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

继承法讲义

继承法讲义

第二部分继承教学重点:1、继承权的丧失2、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3、遗嘱、遗赠抚养协议4、遗产第一章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第一节继承权一、概念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特征1、性质上是一种财产权;2、发生依据是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3、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人身关系的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4、继承权实现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合法的个人财产。

三、继承权的取得1、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都有可能获得法定继承权2、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注意: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四、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五、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它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动机、结果)(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是争夺遗产,主观是故意)(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演讲稿

继承法演讲稿

遗产与继承一、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的发生必然有以下几个条件:有人死亡。

这是前提条件,这里所讲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所说的自然死亡,如,病亡、发生事故死亡等等,所说的宣告死亡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失踪四年以上,亲属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其死亡。

被宣告死亡后也同样可以财产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很好理解,有义务抚养老人,故意不抚养。

比较难区分的是虐待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经常对其进行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

如用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从事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手段、折磨、摧残被继承人。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1)配偶:一定是要求有婚姻登记证的配偶,非法同居关系的,没有继承权。

(2)子女:婚生子女。

离婚后的子女,如被继承人在去世前离婚,子女由另一方扶养,虽然此子女由另一方扶养,仍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如私生子,非法同居关系期间生的子女,按法律规定,非婚子女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取得继承权,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无论其是否实际上赡养了被继承人。

养子女,养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继子女: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继子女与被继承人有事实上的扶养和赡养关系。

如从小就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

(3)父母: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继父母,要求是继父母与被继承人之间得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和赡养关系。

(4)继承顺序上一定注意,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时或全部丧失继承权的,才能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中有一个人存在,就轮不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或女婿,虽然丧偶儿媳和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有证据证明其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普法宣讲。

婚姻和继承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

因此,了解和适应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在接下来的演讲中,我将简要介绍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婚,建立起家庭关系。

在婚姻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管理、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然后,让我们转向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死亡时,依法将其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和规定。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顺序,即遗产的继承人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二是继承份额,即遗产按照法定份额或遗嘱约定进行分配。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担债务、收益权、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切相关。

婚姻关系的解除会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共同分割离婚所得的财产。

而继承法则规定了离婚后的继承顺序和分配份额。

此外,婚姻和继承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公证等也有详细规定。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和继承法涉及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夫妻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是我们也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同时,在继承方面,遗产保护、判别继承人的能力等也是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

总结一下,婚姻法和继承法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法律领域。

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法律意识,使自己在婚姻和继承中能够合法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和继承法,培养法治意识,用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讲稿

《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讲稿

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村居调解员要掌握基层常见的法律知识,在调解时,不光要懂调解技巧,更要懂法,这样不仅使调解更加高效,而且更让纠纷当事人信服。

村居调委会在工作中要切实发挥职能,及时排查上报本村矛盾纠纷,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村居矛盾。

《继承法》是现在乡村调解中经常要用到的法律知识,掌握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村居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

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

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

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

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

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

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

~二、继承的顺序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

法制课讲稿:继承法讲稿 已排版

法制课讲稿:继承法讲稿 已排版

继承法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按照局里的安排,今天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继承法,我将用我的观点和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如有说的不对的大地方,还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继承法是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知通公民在死亡或依被宣告死亡后,其所遗留的财产和权益还是存在的,这些遗留的财产和权益如何继承,应有那些人可以与继承等问题,就是继承法所规范和调整的内容。

我们把公民死亡并遗留有遗产需要继承的人称之为被继承人,把接受遗户的一方称之为继承人,继承法规定:被捕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那么什么情况下才算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那么什么情况下才算被继承人死亡呢!根据继承法苦干问题意见的解释,确定公民死亡特征有两种:一种为生理死亡,即没有生理上的生命特征表现,如没有<1>跳也没有呼吸,大脑已经死亡,不可能恢复,综合以上可以判断其已死亡,第二种的宣告死亡,这是由被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在被继承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被捕继承人被确定死亡后,即继承开始,其合法的财户才可以作为遗户进行继承,这些合法的财户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种值的林木,饲养的牲畜,家禽,以及收藏的文物,图书,资料等其它合法财户,对一些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户,应当除去共有财户中,他人所占的份额,剩下的归被被继承人所有的财户份额才可作为遗户进行继承,继承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为法定继承,这是由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继承人,按照规定的顺序参与的继承,另一种为遗嘱继承,这是由被继承人用书面或口述形式,将其遗户的一部或全部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数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

我们先说一下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户应按照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必须是经婚姻登记部门申该,颁发有婚姻证书,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面对于子女,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市具有法定的继承资格,我国继承法为保护末出生子女的继承权有特别的规定,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户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就明确了,末出生的胎儿也具有继承权。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文(二篇)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文(二篇)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文尊敬的领导,亲爱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要演讲的主题是关于____年继承法的问题。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继承法作为民事法的一部分,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我们的继承法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法律精神。

首先,我要谈谈对继承法有关亲属继承的调整。

亲属继承是继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反映了家庭和血缘关系的特殊性。

然而,传统的继承法仍然存在一些过时的规定,如长子继承制度。

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应该取消长子继承的规定,将继承权平等赋予所有合法继承人,不论性别。

其次,我要强调继承法中对非亲属继承的规定。

在当今社会,许多人在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和亲密的友谊关系,但是传统的继承法并没有对这样的关系给予足够的保护和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探讨如何规范非亲属继承,保障那些建立了长期关系的人在财产分配上的权益。

此外,我还要强调对财产继承的公平分配。

在当前的继承法中,财产分配往往会给较为富有的继承人留下更大的继承份额,而对贫困家庭则无法给予足够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注重财产继承的公平性,确保每个人在继承财产时都能获得应有的权益。

另外,我还要对继承税有所调整提出建议。

现行的继承税制度显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税率过高以及征税范围不够合理。

我们应考虑对继承税进行适度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公平和合理的原则,避免给继承人带来过大的负担,同时确保国家税收的稳定和公平。

最后,我要强调加强对继承法的宣传和教育。

继承法作为一项涉及广大民众利益的法律,必须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我们应该加强对继承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自己的继承权益和义务,以便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____年的继承法应该在亲属继承、非亲属继承、财产分配、继承税等方面进行适度调整和改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实现继承法的公正和公平。

《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讲稿

《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讲稿

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村居调解员要掌握基层常见的法律知识,在调解时,不光要懂调解技巧,更要懂法,这样不仅使调解更加高效,而且更让纠纷当事人信服。

村居调委会在工作中要切实发挥职能,及时排查上报本村矛盾纠纷,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村居矛盾。

《继承法》是现在乡村调解中经常要用到的法律知识,掌握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村居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

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

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

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

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

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

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

二、继承的顺序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

继承法讲稿5篇

继承法讲稿5篇

继承法讲稿5篇第一篇:继承法讲稿大家好,今天我的讲座所要讲述的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我的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继承法的相关概念,继承的种类,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继承法上认识的误区。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

”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事件,比如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

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季先生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

(不是富人间特有的现象,关乎每一个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

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

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讲座。

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解读。

一、什么是继承? 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取得。

这里需要强调的有“死亡”、“个人”、“合法”“有资格”四个关键词。

死亡,相信大家都理解。

个人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或妻所有的那一部分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

在这里还需要强调合法二字,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才能发生继承,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不在继承之列的。

最后,“有资格”是指具有继承权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什么是继承权?那么,什么是继承权呢?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

[整理版]继承法讲稿1

[整理版]继承法讲稿1

[整理版]继承法讲稿1继承法讲稿大家好~我们是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涛、吴玉芬。

今天我们为大家讲继承法。

继承法是我们身边的法~对于这部法律很多人都会有一定的了解~但总的来说很多人的认识是不够全面和深入的~甚至因道听途说还会有很多错误的认识。

在我们日常接触到的案件和咨询中~很多人因为不能真正的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在处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会显得很草率~结果造成很多事与愿违的问题。

所以我愿意将我们在法律实践中积累的一些认识和经验与大家分享~希望有助于大家解决将来可能要面对的一些有关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今天的讲座我想和大家共同探讨以下几个问题:1、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2、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关遗产份额的确定以及遗产的分割。

4、如何制作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5、办理公证遗嘱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

针对以上五个问题~我想用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为大家一一阐释~力求用一种更为具体的方式来避免讲述法律时的枯燥和抽象~这样也能使大家很快的与自己的生活对应起来~从而把法律变成一个个鲜活的可以感知的事务。

希望我今天的讲座能够做到这一点。

首先我来介绍一下这个案例:张文与邓春菊是夫妻关系~有三个子女——女儿张荣、长子张庆生、次子张庆福~均已成年。

婚后在张文名下有一套70平米的房产。

在2000年8月25日邓春菊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在计算了邓春菊和张文的工龄和级别后按每平米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房产~该房产的房款由长子张庆生出资并由其居住。

2000年9月4日张文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2000年12月24日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了那套60 平米房产的产权证~并登记在邓春菊名下。

2010年4月2日在张文名下那套70平米的房产因涉及拆迁获得了70万元的补偿款~暂由邓春菊和张荣保管。

2010年9月3日张庆生、张庆福以邓春菊、张荣为被告要求分割70万元补偿款。

起诉时张文的父母还健在。

2010年11月15日邓春菊以公正的方式订立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财产由女儿张荣继承。

继承法讲稿范本

继承法讲稿范本

继承法讲稿范本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介绍继承法这一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概念。

继承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在我国乃至全球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通过深入了解和应用继承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个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接下来,我将从定义、原则、程序以及实际案例等方面来详细介绍继承法。

首先,什么是继承法?继承法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通过建立一套继承制度,规定了对已故公民财产的承继关系、权益确定和权益保护等相关事宜的法律规范和程序。

简而言之,继承法是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确保继承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财产继承中,应当注重平等、公正原则,确保每个继承人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和维护。

其次是合法原则。

所有的继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行为,无权享受相应的继承权益。

第三是获取原则。

继承权益的获取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

最后是保护原则。

继承法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继承人依法享有和继承财产权益,并提供适当的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继承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继承程序是继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继承程序是指遵循法律规定,根据财产继承人的顺序和权益确定等程序,对继承事务进行处理和决定的整个过程。

在继承程序中,首先要确定继承人的顺序和权益。

一般来说,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两类,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自动继承财产的人,而遗赠继承人则是指通过遗嘱获得继承财产的人。

其次是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和抵扣清偿的债务。

在确定继承财产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清偿债务和其他遗赠的情况,确保继承人可以合法地获得自己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益。

最后是继承财产的分配和转移。

根据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内容,将继承财产进行分配和转移,确保各个继承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

在实际的生活和工作中,继承法经常与我们息息相关。

继承法讲义

继承法讲义

答: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
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
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
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
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
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
胎儿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法理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 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 产中扣回。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 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胎儿出生后死 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 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 律规定继承”。
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三、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范围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人。
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 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 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 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 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 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分析意见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 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 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 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 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 分。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 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 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讲稿]继承法知识

[讲稿]继承法知识

[ 讲稿] 继承法知识继承第一章继承与继承权概述「本章重点提示」本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是: 继承权的丧失和遗产的认定,其余的内容了解一下即可。

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 一) 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 二)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1) 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 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 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增人;(4) 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 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 一)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两点内容:(1) 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 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 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 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 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 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问甲是否丧失了对其父丙的继承权,答: 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注意两点:(1) 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 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讲座讲稿(心血之作)

继承法讲座讲稿(心血之作)

《继承法》讲稿各位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来自XXX,今天我的讲座所要讲述的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我的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继承法的相关概念,继承的种类,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继承法上认识的误区。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

”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事件,比如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

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季先生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

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

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讲座。

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解读。

一、什么是继承?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取得。

这里需要强调的有“死亡”、“个人”、“合法”“有资格”四个关键词。

死亡,相信大家都理解。

个人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或妻所有的那一部分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

在这里还需要强调合法二字,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才能发生继承,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不在继承之列的。

最后,“有资格”是指具有继承权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什么是继承权?那么,什么是继承权呢?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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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讲稿各位现场观众,大家好,我是来自XXX,今天我的讲座所要讲述的是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我的讲座主要分为四部分:继承法的相关概念,继承的种类,遗产处理的相关问题,继承法上认识的误区。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

”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事件,比如着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侯耀文女儿和侯耀文的兄弟侯耀华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

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季先生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

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

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讲座。

第一部分,相关概念的解读。

一、什么是继承?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取得。

这里需要强调的有“死亡”、“个人”、“合法”“有资格”四个关键词。

死亡,相信大家都理解。

个人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或妻所有的那一部分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

在这里还需要强调合法二字,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才能发生继承,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不在继承之列的。

最后,“有资格”是指具有继承权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什么是继承权?那么,什么是继承权呢?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只有公民能享有继承权。

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即自然人,排除国家、集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这些非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取得全部或者部分遗产,但这不是基于继承关系,而是基于法律的其他规定,要么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要么是无人继承的遗产。

(二)继承权可以放弃。

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规则,继承权可以放弃,但继承权的放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而在接受继承之后,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

(三)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保留继承份额。

继承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针对活人而言,因此胎儿和死亡了的人没有继承权。

但基于继承法的特别规定,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这在法律上表述为“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例】王华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

王华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

2005年5月,王华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李莉已怀孕6个月。

同年10月,王华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王华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

李莉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

为此,两位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李莉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

李莉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胎儿没有继承权,但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所以,李莉腹中的胎儿应当享有一定的继承份额。

(四)继承权在一定条件下会丧失。

继承权在依法取得并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会在一定条件下丧失。

继承权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管杀害行为的动机如何,也不管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这里强调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在于为争夺遗产,否则就不丧失继承权;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根据司法解释,只要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但是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多从手段、时间及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去认定;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何为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目前明确了一种情况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当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另外,在此情况下订立的遗嘱,即使没有篡改,由于其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而部分无效。

三、什么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刚才我们已将强调了“死亡”“个人”“合法”这三个词,现在就不再赘述。

关于遗产这部分,主要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的范围,继承法上列举了七类,分别是:公民的收入;公民的储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另外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保险金、抚恤金等能否作为遗产略作说明。

1、关于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2、关于抚恤金:抚恤金是对生者家属的经济补偿,不能算作遗产,不发生继承。

但是依据近几年的判例来看,抚恤金应当作为直系亲属和配偶的共同财产,参照法定继承进行平均分割。

3、关于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所获得的赔偿费用,如果领取后伤残者死亡,这可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但在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即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将因人身损害死亡后的赔偿权利人界定为受害者的近亲属,此类财产不按遗产性质处理(比如用此偿还死者个人债务),但也可以参照遗产继承的分割方式进行处理。

关于承包经营权:如果某承包经营户中某一人死亡,根据30年不变规定,其他承包人可以该承包经营户的名义继续承包经营,但不属于继承范畴。

第二部分,继承的种类。

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了两种继承的形式,分别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另外,还有两种遗产处理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下面,我将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顺序分别为大家做简要介绍: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继承遗产的一种方式。

我们应当重点理解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继承顺序:①配偶②父母③子女。

其中,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继承顺序继承。

第二继承顺序:①兄弟姐妹②祖父母③外祖父母。

继承发生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

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发生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1.配偶。

首先要区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界限:①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一方死亡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则为事实婚姻关系,可列为继承人中的配偶。

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可以作为继承人中的配偶。

③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能补办结婚登记,则补办后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作为配偶继承。

另外,1950年《婚姻法》实施以前已经存在,以后又未解除的一夫多妻关系,夫与妻、妾之间均有继承权,但妻、妾之间无继承权(根据推导)。

当然此种情况少,从年龄上看,应该在70岁以上的人才存在此种情况。

2.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注意养子女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前提,否则诸如寄养等就不享有继承权。

3.父母。

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享有继承权。

4.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即常说的同天不同地、同地不同天的情况)以及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样包括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女婿。

此种情况判定的标准是: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若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则可以以第一顺位进行继承。

(二)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关于代位继承注意四点:1.适用于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2.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3.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4.代位继承以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为前提。

如果被代为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被代为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将不享有代为继承权。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又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相对来说要难理解一些,而且在实践中碰倒的机会不多,在这里就不为大家做详细的区分,要是大家还有疑问,我们可以在课下交流。

(三)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一般应当均等。

这是指的一般情况下的分配原则,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应当或者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案例】甲的父母已去世,生前生育有三个子女:甲、乙、丙。

甲因工受伤,家庭生活困难且丧失劳动力。

现在乙、丙要求平均分配遗产,但是甲以自己丧失劳动力为由,要求予以适当照顾,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前面我们讲到,在分配遗产时在平均分配遗产的时候,对生活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所以甲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指的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范围相同。

但是遗嘱继承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遗嘱继承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遗嘱的效力。

决定遗嘱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一下几个:1、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若立遗嘱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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