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抗辩的种类
中级经济法题群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专题思维导图法条梳理票据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追索权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票据保证1.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支票1.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支票上未记载下列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但可授权补记:(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票据抗辩权的种类及条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抗辩权的种类及条件一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根据票据抗辩权的效力和抗辩对象的不同,票据抗辩权可分为对物抗辩权和对人抗辩权。
1 对物抗辩权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权。
2 对人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因特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所享有的可对抗其请求而不履行债务的权利。
其中,对物抗辩权具体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两种;对人抗辩权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两种。
因此,就票据抗辩权而言,其可细分为四种。
二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一)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根据《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
(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
《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
《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人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
《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
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票据经人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
票据抗辩的种类包括哪些
票据抗辩的种类包括哪些(⼀)物的抗辩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的内容发⽣的事由⽽为的抗辩。
这种抗辩由于是来⾃于票据本⾝,所以不论持票⼈为谁,也不论债务⼈是谁,都能成⽴。
这种抗辩⼜称为绝对抗辩。
主要包括两类:1.任何被请求⼈均可对持票⼈主张的抗辩。
这种抗辩系基于票据本⾝的某些缺陷⽽得由包括债务⼈在内的所有被请求⼈主张的抗辩。
例如(1)⽋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主张的抗辩。
凡票据⽋缺法定记载事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票据本⾝不产⽣法律效⼒。
这种因为⽋缺法定的记载事项⽽造成票据的⽆效是绝对的。
当持票⼈以这种票据主张票据权利时,被请求⼈都可以⾏使抗辩权;(2)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的抗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额以中⽂⼤写和数码同时记载,⼆者必须⼀致,⼆者不⼀致的票据⽆效。
对此票据债务⼈可以⾏使抗辩权。
(3)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4)票据债权因依法付款⽽消灭的抗辩;(5)票据债权因提存⽽消灭的抗辩。
任何票据债务⼈,凡已依法提存票款的,均视为已经履⾏债务,其向持票⼈⽀付票据⾦额的义务就此结束。
(6)票据尚未到付款期⽽主张的抗辩。
这是有汇票和本票的债务⼈⾏使的、有时间性的抗辩权。
只能对持票⼈要求其付款时主张暂不付款。
2.特定票据债务⼈可对⼀切票据债权⼈⾏使的抗辩。
例如(1)⽋缺票据⾏为能⼒的抗辩。
⽆票据⾏为能⼒或限制票据⾏为能⼒的⼈,在未获其法定代理⼈许可的前进下⽽实施的票据⾏为当属⽆效票据⾏为。
可以以此对抗所有持票⼈。
(2)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
票据伪造是假冒他⼈签章⽽⾮真正的票据⾏为⼈,所以被假冒⼈⽆须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票据变造时,在变造前票据上签章的⼈只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不承担票据责任。
(3)⽆权代理的抗辩。
⽆权代理及超越代理⽽实施的票据⾏为,因未经受权,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代理效⼒。
作为票据债务⼈的本⼈可以此对抗所有持票⼈。
(4)票据债权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第五节、票据的抗辩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按照民法的原因, 债权转移时,对新债权人, 按照民法的原因 , 债权转移时 , 对新债权人 , 债务人仍可 为原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丙向乙请求付款时, 为原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 丙向乙请求付款时 , 乙可以 甲并未交货为由进行抗辩,丙不得从乙获得债权利益。 甲并未交货为由进行抗辩,丙不得从乙获得债权利益。 但是如果最初乙向甲先行签发了票据,记载事项齐备。 但是如果最初乙向甲先行签发了票据 , 记载事项齐备 。 甲 为交货而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善意之丙, 为交货而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善意之丙 , 丙支付了相 当对价, 依照票据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丙取得票据权利, 当对价 , 依照票据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 丙取得票据权利 ,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甲之间的事由对丙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甲之间的事由对丙进行抗辩 。 票据 法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设立了“抗辩切断制度” 善意、 法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 , 设立了 “ 抗辩切断制度 ” , 善意 、 支付了相当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支付了相当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 不继受背书前手或者出票 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原有的抗辩事由, 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 , 原有的抗辩事由 , 被阻断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被阻断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 对善意持票人没有 效力。 效力。
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票据抗辩
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票据抗辩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票据抗辩导语: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
下面是其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复习下吧:【高频考点】票据抗辩1、票据抗辩分两种,票据上物的抗辩(绝对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相对的抗辩);物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人的抗辩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
2、物的抗辩的情形(1)票据上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例如,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②汇票付款人(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已经依法按期全额付款。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①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③(狭义)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④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⑤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⑥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①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②法院经公示催告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
3、人的抗辩的情形(1)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①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③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4、抗辩切断制度(1)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②明知出票人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第7章 票据抗辩.
• (二)抗辩及其限制 • 1.抗辩的事由。
• 2.抗辩的法律后果。 • (1)票据抗辩的主观条件。 • (2)抗辩的法律后果。
• 3.票据抗辩的限制。
•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抗辩理论中一个重要的 组成部分。票据法在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各种事 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这 是票据抗辩与一般民事抗辩的不同之处。第13 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 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 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 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 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人的抗辩依据抗辩行使人的不同,也可 以分为两大类:任何被请求人得对特定 执票人主张之抗辩和仅由特定票据债务 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 任何被请求人得对特定执票人主张之抗 辩这类抗辩主要包括:持票人欠缺实质 上的受领票据金额资格或者受领能力欠 缺之抗辩。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 据金额资格之抗辩。
• 仅由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 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因特定法律关系 或特别约定关系而产生,包括:直接当 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直接当事人 之间的票据行为无效。持票人从被请求 的票据债务人手中无对价或以不相当之 代价取得票据。持票人无偿地从未付对 价的前手受取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有 特约而违反特约的。当事人之间的票据 债务已因清偿、抵消、免除等而消灭、 但因故未记载于票据上。持票人恶意取 得票据的。
• 案例:票据抗辩权(对人抗辩) • 【案情】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 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 炉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 公司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 开了一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 票,约定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三个月后除 尘工程竣工,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 规定的要求。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 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 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 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 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 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票据抗辩的种类对比表
付款地不符。
1、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破产
2、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3、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1、票据行为无效。
例如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签名系伪造;系在变造之前签章;无权代理。
2、票据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
3、票据债务人因权利时效经过而解除责任。
4、票据债务人因保全手续欠缺而解
除责任。
5、依票据上的记载而提出可抗辩。
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出票人对记载后取得票据的人的抗辩。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及补救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及补救票据权利
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提示: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
①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②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
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
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抗辩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抗辩● 详细描述:(一)对物抗辩(绝对抗辩)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大小写不一致) (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如已付款)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1)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的本人; (3)被伪造人;(4)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拒绝对变造后的承担;(5)对特定债务人时效期间经过; (6)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未保全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1)行使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如未在当事人的营业时间进行); (2)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权利人持票据(NOT除权判决)主张权利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A → B(如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且C不构成善意取得)→C C向票据记载的债务人主例题:1.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正确答案:A解析:票据伪造行为中,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作为被伪造人由于没有以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丙公司和丁公司的签章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A.背书不连续张权利时,可拒绝付款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又不能证明中断之处是由于合法原因造成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A →B →C →D (记载不得转让) (1)D找C、A承担可以,但不能找B承担,即B可以对D进行对人抗辩。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请求付款或追索票据时,可以通过抗辩理由来阻止支付或追索票据的行为。
票据抗辩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票据抗辩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和阐述:1. 概念和性质:票据抗辩,即票据持有人拥有的、可以对票据支付或追索请求提出的一种抗辩权利。
它是对票据法规定的支付或追索义务的例外,是票据法上一项特殊的议价权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以以特定的原因阻止支付或追索票据的行为。
2. 抗辩的种类和要件:票据抗辩主要包括实体性抗辩和形式性抗辩。
实体性抗辩是指持票人根据事实抗辩,以证明票据交易存在瑕疵或合同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等来阻止支付或追索票据。
形式性抗辩是指涉及票据本身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等抗辩理由来阻止支付或追索票据。
无论是实体性还是形式性抗辩,都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如合法性、真实性、维护诚信原则等。
3. 抗辩的适用范围:票据抗辩适用于票据交易关系中产生的支付或追索行为。
例如,当票据背书人请求付款时,持票人可以以未经授权的票据转让、票据期限已到期、票据背书人破产等原因进行抗辩,从而拒绝支付票据。
类似地,当票据背书人请求追索票据时,持票人可以以票据签发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票据背书人存在瑕疵等原因进行抗辩,从而阻止追索行为。
4. 抗辩的效力和举证责任:票据抗辩的有效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持票人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抗辩原因成立,那么抗辩将获得法律承认并且生效。
对于证明抗辩理由的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裁判实践,一般由持票人承担,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票据背书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举证责任。
总结起来,票据抗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交易中可以以特定原因来阻止支付或追索票据的行为。
它是票据法减少持票人权益受损的一种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人应当了解票据抗辩的相关规定和适用条件,合理运用票据抗辩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经济风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抗辩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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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伪造与变造
1、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抗辩。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票据的伪造
(1)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2)但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
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的变造
(1)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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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是指规定票据使用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票据种类、票据的发行、流转和兑付等方面的内容。
在经济活动中,票据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是商业信用的体现,对于维护商业信誉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学习票据法律制度对于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知识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1. 票据的种类据法律规定,我国票据种类有六种,分别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折和收据。
其中,汇票、本票和支票属于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流转性和转移性,可以作为支付工具使用。
债券是一种债务凭证,记录债务人向债权人的债务关系。
存折是一种存款凭证,证明持有人在银行存有一定数量的货币。
收据则是一种证明收款或收货的证明,常用于商品交易中。
2. 票据的发行据法律规定,票据的发行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票据的发行单位必须是经营商业或信用活动合法的机构或个人。
票据的发行必须注明票据的种类、金额、出票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到期日等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发行人可以通过担保人或保证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的方式增加票据的信用性。
票据的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造成其无效。
3. 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从出票人到收款人之间的转移过程。
票据在流转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包括背书、质押和保证等方式。
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上的收款人转移给他人的过程,可以增加票据的流动性和转移性。
质押是指将票据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的过程,增加票据的信用性和保证性。
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的支付信用担保,增强票据的支付能力和信誉度。
4. 票据的兑付票据的兑付是指票据到期后由出票人支付给收款人的过程。
票据的兑付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包括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支付。
若票据到期后未得到兑付,持有人可以采取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若出票人无力支付,则可以找到背书人或担保人等代为支付。
综上所述,了解票据法律制度对于中级会计师考试的经济法知识点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解析票据的抗辩【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解析票据的抗辩【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票款。
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
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
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日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欠缺票据行为能力;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而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
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
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
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
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
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
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如限制,有关票据债务人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简述票据抗辩的范围 简答题
简述票据抗辩的范围简答题票据抗辩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通过反驳票据原因而获得豁免义务的一种行为。
票据抗辩的范围,即票据反驳有效性的范围,是影响票据使用、流通和承兑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票据抗辩范围的基本概念、具体分类和适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全面、深入地了解票据抗辩的本质。
一、票据抗辩范围的基本概念票据抗辩范围是指能够合法阻止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的理由、方式和内容,包括票据原因和非票据原因两部分。
票据原因包括票据本身的瑕疵,如未盖章、票面不符等,以及交易关系的缺陷,如未付款、非法背书等;非票据原因则指持票人之外的其他事项,如恶意、无力承付等。
票据抗辩范围是根据票据法规定而形成的,其作用是保护票据使用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票据抗辩范围的具体分类1.票据原因抗辩:票据原因抗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本身瑕疵或交易关系缺陷而阻止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
常见的票据原因抗辩有未盖章、票面不符、重复出票、未见背书等。
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抗辩来追究票据权利人的过错和责任,保护自身权益。
2.非票据原因抗辩:非票据原因抗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事项而阻止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
这些事项可以包括票据权利人自身的不良信用或恶意,或者是经济环境、政治局势等外部因素导致的承付困难。
相对于票据原因抗辩,非票据原因抗辩的难度较大,需要持票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非票据原因的存在。
三、票据抗辩范围的适用情况1.票据抗辩范围适用于所有票据种类,包括汇票、支票、本票等。
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时,持票人可以以票据原因和非票据原因抗辩为手段来阻止其主张。
2.目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范围还不够充分,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例如,对于汇票抗辩的具体适用情况,法律规定较为笼统,需要对汇票的不同类型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同时,票据抗辩范围的认定和适用也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套用公式或标准。
综上所述,票据抗辩范围是票据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票据抗辩的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八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八章第一节讲义票据抗辩的概述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一)概念票据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抗辩具体表现为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亦即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予以对抗,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这里的合法事由称为抗辩事由;提出抗辩,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权。
我们知道,在票据关系中,票据权利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票据债务人则承担着票据责任,即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的实现有待于票据义务的履行。
各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抗辩的事由,目的就是要把票据债务人的抗辩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以促使票据债务人切实合法地履行票据义务,确保票据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票据的自由流通。
同时,也给予票据债务人在法定情形下,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抗辩不同于抗辩权1.前者为对抗活动,这种活动在诉讼或仲裁中被称为“答辩”;后者是民事实体权利,当然该民事权利行使的过程就是抗辩的过程;2.有的抗辩不以抗辩权为依托,有的抗辩则以抗辩权为依托;3.前者针对相对人的请求行为;后者针对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即请求权。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一)阻却的抗辩与灭却的抗辩此类划分所依据的是票据抗辩的后果。
1.享有抗辩权的主体行使抗辩权后并不导致相对人的民事权利消灭而仅阻止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的,为阻却的抗辩,也称迟延的抗辩。
2.抗辩权的行使致对方权利消灭的为灭却的抗辩。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票据法基础理论导语:中级会计师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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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的概念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如《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定等;《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等的规定等。
狭义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
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95年5 月1 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 月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 月1 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票据法司法解释》)等。
(三)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32讲_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汇票(1)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存在明知的除外。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考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2007年)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C.背书不连续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辩。
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考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2008年)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解释】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加以变更的行为。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考题1·单选题】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
票据抗辩的分类
票据抗辩的分类董惠江*内容提要:传统票据抗辩分类理论将其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但事实上还存在其它抗辩事由。
为此,许多学者尝试变换票据抗辩分类的依据,尽量包容所有的抗辩事由,但却又往往偏离了票据抗辩分类的本质属性。
应跳出非此即彼的思维窠臼,研究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之外现实存在的,介于二者之间的其他抗辩的一般理论及其具体形式。
关键词:物的抗辩 人的抗辩 权利外观票据抗辩的分类,即票据抗辩事由的分类。
传统上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的两分法,已难以涵盖所有的抗辩事由,某些抗辩事由兼具这两种特征,简单地将其归属于二者之一是徒劳的,因此,应从学理上对票据抗辩事由加以科学的理论分类,重新整合票据抗辩分类理论。
一、票据抗辩分类学说的整理(一)通说以日本为代表的世界各国票据法理论,按可对抗的人的范围,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
即不管持票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也不管持票人和因票据而被请求的人是否是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以对抗的抗辩为客观的、绝对的、或物的抗辩;而因票据被请求的人只能向特定的持票人对抗的抗辩为主观的、相对的、人的抗辩。
112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通说也持这一主张。
122我国大陆的票据抗辩基本分类与此也是一致的,132只是在分类根据上有依据抗辩事由、抗辩对象、抗辩范围等不同说法。
根据可抗辩人的范围不同,物的抗辩又可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人的抗辩可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可对特定*112122132参见谢怀木式:5票据法概论6,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9页;梁英武: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论6,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参见梁宇贤:5票据法新论6,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13、116页;郑玉波:5票据法6,台湾三民书局1973年版,第54页;陈世荣:5票据法总则诠释6,台湾合作金库1974年版,第327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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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