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依常理断案的思考
从法的要素角度分析法官断案依据
从法的要素角度分析法官断案依据有学者曾提出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就是在判断事情对错时,现代性法律依据的是“法理”,而中国人依据的是“情理”。
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法律的现代化是只能依据法律还是主要依据法律,情理在司法案件的裁判中又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一、情理的内涵关于情理的定义,不同的法学家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在总结了各方的观点之后,我认为情理中的“情”应当包括以下内涵:首先就是人情,是出于人类本性对自己的同胞所怀有的一种普遍的同情心,它突破了血缘关系的狭隘性和功利计算的非纯洁性,纯粹是法官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人文主义关怀。
其次是民情,也就是人民群众内心所认同的正义观念,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对某一事物的固有看法,比如“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
第三是客观实情,即案件事实。
不论是在古代的判词中还是现代的法院判决中,此种类型的“情”总是作为法官断案的前提和依据被频繁使用,法官断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秉公执法,不能歪曲事实。
第四私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情事故。
法官也是人,也是处于一定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法官在运用司法权的过程中,常常要受到来自亲朋好友、同乡同窗等人情关系的困扰。
人情作为一种交际规范。
首先是重视人际交往的价值取向和重视情感与礼貌的交往态度。
中国传统社会重视人际关系,攀人情具有十分重要的人生意义和功利价值,法官碍于情面,或者出于对以后自身发展的考虑,往往对此类要求不好拒绝。
司法过程中对于此种“情”的考量往往会带来很多的弊端,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并腐蚀法官的纯洁性与中立性。
第五是、欲望,跟犯罪动机相联系。
如《晋书•刑法志》中提到的,“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
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
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
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
”这里面的“情”就是、欲望之意。
审理案件的心得体会范本
审理案件的心得体会范本审理案件是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法官,我深知审理案件既是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循,也是对公平与正义的维护。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秉持着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努力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
以下是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充分调查取证是审理案件的关键。
在审理案件之前,我会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分析,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并确定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内容和方式。
在调查过程中,我会尽量收集全面、充分的证据,确保案件得以全面、公正地审理。
在证据的采信和鉴定上,我会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其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辩护是审理公正的重要环节。
作为法官,我要做到客观、中立,不偏不倚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在庭审过程中,我会尽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发言权利,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同时,我也会积极引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解释和理解,确保当事人能够真实、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在审判过程中,我会注重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效果。
再次,公开、透明是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会坚持公开审理的原则,让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案件的进展和结果有所了解。
同时,我也会注重案件信息的公开和透明,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庭审过程中,我会积极沟通和联系相关的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共同监督和推进案件的审理进程。
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我会及时发布相关的判决、裁定结果,让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所了解和评价。
最后,提高专业水平是提高审理案件效果的关键。
作为法官,我始终保持学习、进步的态度,多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我努力将自己的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中,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要点和审理重点,确保庭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我也注重与其他同行的交流和协作,通过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经验,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审理能力。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思维和方法来进行裁判,本文将介绍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包括:
1. 以事实为根据: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个人情感或者偏见来进行判断。
2. 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
3. 公正、客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受外界干扰。
二、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来进行裁判,以下是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1. 阅读案件材料:法官需要认真阅读案件的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2. 调查证据:法官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调查,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3. 听取证言:法官需要听取当事人的证言和其他证人的证言,
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4. 适用法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5. 裁判文书写作:法官需要撰写裁判文书,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以便当事人和其他人阅读理解。
三、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以下是一些提高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建议:
1. 学习法律知识:法官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最新发展和变化,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法官的智慧观后感
法官的智慧观后感作为法官,我有幸在职业生涯中接触到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案件,这让我对法官的智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处理每个案件的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法官所需要具备的智慧远远超出了法律知识的范畴。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阐述我对法官智慧的理解,并分享我在法庭上的一些亲身经历。
首先,法官的智慧并不仅仅是对法律知识的精通,更重要的是在判断案件中保持公正和客观的能力。
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一环,法官必须牢记自己的角色是公正的领导者和裁决者。
这意味着法官在接受并审理案件时必须摒弃个人情感和偏见,全面理解各方的观点,并依法公正地作出决策。
在处理繁复的法律事务时,法官需要运用智慧来权衡各个利益方的权益,确保最终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
其次,法官智慧的另一个方面是对人性的理解和应变能力。
在法庭上,法官常常会面对冲突和争议,双方对案情的解释和看法可能截然不同。
法官需要运用智慧和洞察力来理解案件的本质和各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只有通过正确理解案情和有针对性地引导双方来解决矛盾,法官才能达到案件公正处理的目的。
更重要的是,法官还需要具备应变的能力,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根据需要调整自己的方针和方法,以便更好地适应各类不同的案件。
我记得有一次我接手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双方对于分割财产的问题意见严重不合。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公平地分割共同财产,但具体如何划分则需要法官做出决策。
在审理过程中,我注意到这个案件背后存在着家庭关系的破裂和情感痛苦。
我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邀请双方进行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面对离婚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最终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他们接受了调解协议,并以和平方式结束了这场纠纷。
这个案例让我意识到在某些情况下,法官的智慧不仅仅是在法律上的引导,更是在人性和情感上的把握。
最后,法官的智慧还体现在对法律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把握上。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也必须不断适应和开拓。
法官需要保持对法律变化趋势的敏感性,及时掌握新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
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
摘 要南京彭宇疑案,一件本来较为平常的民事案件,由于媒体的广泛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引发了各种各样的讨论。
其中,关于法院判决中“用所谓常理取代法律条文判案”引发了大量争议,甚至受到指责。
我们注意到,在民事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件法官均不同程度将“常理”作为自己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之一,之所以没有象彭宇案那样引起大的轰动与这些案件并不为许多人所知,且其没有媒体的广泛介入有关。
但我们看到常理在民事审理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有着较广泛的应用,而且常理在民事审理中应用也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对于常理,借助社会学上的有关理论,笔者认为,它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较为普遍和一致的观念和行为方式。
常理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形成常理的基础是普遍经验。
(2)常理形成的非设计性及其实现的强制性。
(3)常理以例外得到肯定的方式而逐步改造自身并发展。
常理具有认定“意义”的功能。
常理基于普遍经验而发展形成,其具有实际意义和普遍性。
对于事实的认定,实际上即在于经验范围内“意义”的确定,除了需要我们通过法律的视角去确定意义寻求的范围,从而具有法律属性即为“法律事实”外,最主要的仍在于从经验的层面认定事物的特性和因果联系以及特定行为的意义。
常理具有的评价功能与法律的规范性相契合。
常理对于法律适用的意义而言,主要即以常理来补充法律作为评价标准的的不足。
常理确定之后,又是相对独立的,可以作为客体成为人们认识的对象,并成为指导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行为模式和基本观念。
因此,常理亦具有了评价的功能而可纳入“价值”的范畴,成为指导和评价人们行为和观念的方式和标准。
由此可见,常理本身具有的评价功能正是与法律作为“规范”的属性又是相合的。
但事实认定从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的转化,并不表明客观事实不是裁判追求的目标,因为客观真实本身就是可接受性的有力依据。
所以客观真实仍然是我们裁判案件的正当性标准之一。
司法工作中的改进思路与案件公正审理
司法工作中的改进思路与案件公正审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对法治的需求不断增加,司法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需要探索改进司法工作的思路,以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审理。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讨论,探讨司法工作中的改进思路与案件公正审理。
一、标准化司法程序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司法程序的标准化非常重要。
首先,应建立规范化的案件登记、立案和调解程序,确保每个案件都按照同样的程序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滞后或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法律条款进行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应建立完善的判决书写制度,确保判决的内容准确、清晰,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法官作为司法工作的核心人员,他们的专业素养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公正性。
因此,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是改进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向之一。
首先,法官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
其次,法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守法律底线,不偏不倚地依法审理案件。
此外,应加强法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他们能够适应新时代司法工作的需求。
三、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独立性和公正性非常重要。
为了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应建立严格的制度保障措施。
首先,应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立法机关的独立性,确保司法工作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
其次,应确保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避免受到经济利益的干扰。
最后,应建立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监督机制,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防止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司法公开和舆论监督司法公开和舆论监督是保持司法工作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司法公开,应建立完善的案件公开制度,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
同时,应加强舆论监督,建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依法行使职权的程度,让舆论成为司法工作的有力监督者。
法官个人工作总结:对案件审理的思考与反思
法官个人工作总结:对案件审理的思考与反思。
一、法官的职责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的职责是审查其执掌司法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以此来确保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以及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实施的公正性。
这不仅仅是我们法官的义务,也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我们作为法官,必须时刻保持牢记职责,时刻保持敬畏之心,保证每一步的审判都能使得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并且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众的利益和法律纪律。
二、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法官,我们的职责是确保在触及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地方,程序和程序中的每一步都严格遵守,并遵循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
在我们的司法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罪犯和受害者之间的权利平衡,有时候受害者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影响,但是我们必须谨慎处理,并保证在程序中保护受害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我们还需要保持对我们在审判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的清晰认识。
作为一名法官,我们不是政治家,也不是社会活动家,更不是我们的经验及第造就的超级英雄。
我们的角色是确保在司法程序中,所有证据,包括控方和被告,都得到了证实。
我们必须执行法律,判断证据,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这些都是我们任职的要求,也是对我们执法能力的一种考验。
三、案件审理中需要依赖判例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判例的影响。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以往的判例,我们可以得到相应的法律解释和应用。
我们必须熟悉法律和判例,根据先前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确保我们的决定符合所有可能产生的法律和道德要求。
四、提高司法效率,满足社会和公共利益我们需要注意审判效率的问题,因为每个案子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前提下需要尽可能缩短审判时间,同时保证裁判公正、精准和稳定。
在审判过程中,我们必须平衡时间的分配和案件的复杂性。
在处理复杂案件的同时,我们必须尽力保持时间的节约,并在审判后尽快为受害者和被告提供裁决。
浅议法官理性思维
浅议法官理性思维在社会各类冲突与纷争中,人类创造了多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与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神明裁判、决战、贤人裁判等方式逐渐被现代社会所抛弃。
依法裁判强调司法裁决的理由说明与程序的合法性,使得解决纠纷的机制摆脱了主观臆断和偶然随意的短处,对具体案件处置的要求趋向公正、文明与科学。
这就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在裁决时,对理由的说明和合法性的证明要通过理性的思维进程,才能使案件的处置达到理想的效果,特别是今世法治社会强调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强调要说明强制决定的理由,法官的理性思维显得尤其重要。
正如法学家季卫东所说的:“裁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重要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
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裁决书不论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具体实事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
”首先,法官对法律推理的运用,最集中的反映了法官对案件的理性思维进程。
咱们说,推理是人们进行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判断得出另一个未知的结论性判断。
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是法律推理它反映的是一种运用一般逻辑形式对法律命题进行推理的进程。
在我国诉讼程序法中,对法官的一个大体要求是“以实事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这里的“实事”和“法律”就是法律推理的两个已知的前提判断,法官必需按照这两个前提才能推论出结果,即裁决或裁定。
推理,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其一,推理是从已知到未知、之前提到结论的逻辑思维进程;其二,推理是利用各类理由加以辩论的进程;其三,推理的目的在于论证、劝服和影响他人。
因此可以说推理是利用各类理由论证、劝服及影响他人的论证进程或论证方式。
在法律中所运用的推理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含有不同专门性质的概念的规则和原则为基础。
在许多需要法律分析的案件中,所要适用的规则被识别出来,在查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后,就可以够依照逻辑演绎进程把这些实事归属于某个规则之下。
这[本文来源于大秘书-www,damishu,找范文请到大秘书网]就要求法官寻觅到一条适用于这些实事的一般规则,而要用归纳推理方式从一系列初期裁决中才能推论出该规则。
法官断案思路初探
我 国,法官 是在 传统 天理 、国法与 人情 的冲 突 与整 合上 进行 的伦 理衡 平 ,同法 律衡 平相 比,过于
主 观 ,我 国司法 应 努 力实现 从 “ 理衡 平 到法 律衡 平 的跨越 ” J 伦 。这 不 禁 引起 了笔者 的思考 ,在
我 国,法 官 实际 的审判 思 路 ,是遵 循 教科 书 中 的三段 论模 式 ,还是恰 如 学者 口中的价 值衡 平 ?传 统 的道 德观 和朴 素 的正义 感 ,是 如 何渗 入到 法 官判 决结 果 中的 ?在 国法与 人情 面前 ,法官 怎样 既
收 稿 日期 :2 0 —31 0 90 —9 作 者 简 介 :冀 莹 (9 5 ) 1 8 一 ,女 , …尔 枣 J ,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刑 法 学 上人
5 6
温 州大学 学报 ・ 社会 科 学版 (0 9 第 2 第 5期 20 ) 2卷
我们不 可能期 望立法 万无 一失 ,法律 漏洞 、法 律滞后 、法律 语 言的模糊 不清在 法律 条文 中随处可 见 ,因此 ,三 段 论的大 前提实 际上是 不全面 的 。其 次 ,社会 生活 纷繁 复杂 ,法 律只 不过是对 各种 社 会关 系的抽象 概括 ,大 部分案 件都不 可能 同法律所 规定 的构成 要件 完全 契合 ,三段 论的小 前提 也是存在瑕 疵 的 。最后 ,法 官在裁 判 的过程 中,必然会 受到 国家政 策 、社 会舆论 等 多方面 因素的 影 响 ,法官要 进行综 合考 量才 能得 出最 后 的判 决结 果 。考夫 曼就 曾经 说过 : 法 律发现 实质上表 J“ 现 为一种互 动 的复杂结 构 ,这种 结构包 括着创 造性 的 、辩证 的 、或许 还是 动议性 的 因素 ,任何情 况 下都不会 仅仅 只有 形式 逻辑 的因 素 。法 官 从来都 不是 仅 仅依据 法 律 引 出其 裁判 。 ”因此 , 三段论 仅仅描 画 出了法 官审判案 件 的大 体轮 廓 ,其 整个推 演过 程在现 实 中是不 能成立 的 。 三 段论 实际只 不过是 一种理 论上 的虚构 ,它 从防止 法官 恣意裁 判 的角 度 出发 ,为法官 设定 了
以案释法心得体会法官(热门14篇)
以案释法心得体会法官(热门14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职场文书、公文写作、党团资料、总结报告、演讲致辞、合同协议、条据书信、心得体会、教学资料、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this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place documents, official document writing, party and youth information, summary reports, speeche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umentary letters, experiences, teaching material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以案释法心得体会法官(热门14篇)写心得体会有助于思考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升个人能力。
刑事案件法官办案心得体会
刑事案件法官办案心得体会刑事案件是社会治安领域的重要问题,法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既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经过一段时间的办案经验积累,我对于刑事案件处理有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法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坚守法律原则,注重实证调查。
要始终站在法律的角度去看待案件,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分析、审理和判决。
在办案过程中,要凭借客观客观的身份,进行实证调查,尽可能地搜集、保护、呈现事实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其次,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需注重法律的适用,确保依法审理。
需要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其灵活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论和实践适用情况,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重视证据的查证和采信。
证据是法官判断案件的重要依据,需要权威、可信、准确。
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对证据进行仔细查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并在判决时采信符合法定程序和实践经验的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法官审理刑事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全面评估案件的实际情况。
刑事案件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名誉权等重要权益,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法律依据、社会背景、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做出权衡和抉择。
在评估案件时,要注重跳出纸面法律的束缚,站在公理正义的立场,追求案件处理的公平和合理性。
此外,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需注重语言和沟通的方式。
审判员是被告人、辩护人、原告及其代理人之间沟通的桥梁,需要平等、和善地对待每一方当事人。
在询问、质证和讯问过程中,要注重语言的准确性、清晰性和明确性,以及客观和公正的态度,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过程。
最后,法官在刑事案件处理中,需保持廉洁自律的情操。
法律是公正和客观的,无论案件的大小,法官都应遵循法律原则,不受任何外界干扰和利益诱惑。
法官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监督自己的行为,确保自己的决策和判决符合法律法规,并且不受外界任何诱惑和干扰,以保持自己的廉洁和专业。
有效庭审之思考
有效庭审之思考今天开了一个行政案件的庭,我自认为还是可以的。
一是,开庭时间长。
整整开了一个下午。
开庭时间长短,跟法官的风格有直接的关系。
除此之外,也和双方的准备密切有关。
再耐心的法官,如果听不到她想听的东西,如果沟通不顺畅,都很难保持耐心。
今天的庭审,没有冲突。
和公安机关的市局、某区分局的辩论有来有往,进行了几个来回,观点冲突虽然明显,但都是心平气和,都是各说各的理。
至始至终,法官都没有打断过我们的发言。
当然,这主要是法官修养好。
二是,庭审没有流于形式,法官听进去了我方意见。
行政案件,最可怕的事情就是,你说你的,她判她的。
为什么说法官听进去了我方主张?原因有二。
原因一,法官在我方陈述意见之后,会要求被诉公安机关予以回应,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其主张体现在哪份证据中。
顺着我方思路思考案件,不一定就会判我们赢,但显然是有利于我方的,即便判我们败诉,执法证据的重大缺失这一事实,也已经充分呈现在法庭之上。
谁心里都有点数!原因二,法院安排开庭之前,我们就提交了一份调取证据申请,法官当即拒绝。
今天开庭前,庭前简要沟通,法官仍是拒绝,但就不支持我们调取证据申请予以说明。
庭审进行到一半,法官主动说,是否调取,待合议庭合意后再决定。
今天开庭结束之前,法官主动要求分局提供我们要求调取的材料。
开庭结束后,我们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同时,主张类案判决均把我们要申请的证据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法官再次嘱托分局尽快提供该证据。
显然这个庭没有流于形式,开得还是有效果的。
(由于宋庄疫情,沈阳的庭延期了,如果不出意外的话,今天这个庭就是我2021年开的最后一个庭了…)。
论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
论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法官裁判是司法事业中最核心的一环。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其职责是依据法律、宪法和司法规则,在合法的程序和程序要求下制定司法判决。
因此,法官应该拥有一套自己独特的司法理念来引导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做出正确的裁决。
首先,作为法官,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权威。
法律是我们社会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一种权威规范,法律对于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法官必须将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客观、公正地进行裁判。
其次,法官应该重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它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法官应该在每个案件中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分析、比较、判断,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法官需要在听审、裁判、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在程序、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以公正的态度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第三,法官应该注重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的核心之一,快速的裁决能够为受害者或者被告人带来更好的福利。
缓慢的司法程序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加重民众的负担,因此,裁判应该如实记录和排除证据,并对案件进行深入地审理,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迅速地做出裁决。
在执行时,法官也要权衡利益,寻求最便捷而公正的方式,以尽快给当事人公正的裁判和保护。
最后,法官应该重视与公众沟通和互动。
法官的裁判决定牵涉到广泛的社会利益,因此,法官应该积极与公众进行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以提高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这可以通过开放式庭审、发布报告和总结文档等方式来实现。
综上所述,在法官裁判过程中,法官应该注重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注重司法效率以及与public 公众密切沟通。
只有这样,司法才能够真正的公正、廉洁、高效地为人民服务。
法官办案心得体会感悟(3篇)
第1篇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自从担任法官以来,我经历了许多案件,见证了法律的力量,也体会到了作为一名法官的艰辛与喜悦。
以下是我对法官办案的一些心得体会和感悟。
一、坚守法律信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名法官,首先要坚守法律信仰,这是我们的立身之本。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国家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具。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始终牢记自己的使命,公正、公平地审理每一件案件,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温暖。
1. 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时,我们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干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对于弱势群体,我们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关爱,确保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积极发挥法官能动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积极探索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同时,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二、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办案能力法官是法律尊严的化身,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者。
因此,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办案能力,以更好地履行法官职责。
1.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作为一名法官,我们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律动态,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审理案件时做到游刃有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 提高业务能力法官办案需要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包括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文书撰写等。
我们要通过参加业务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 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严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做到公正、廉洁、高效地审理案件。
三、关注民生,传递法治正能量法官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我们要关注民生,传递法治正能量。
关于审理案件的心得体会
关于审理案件的心得体会审理案件是法官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在过去的几年里,作为一名法官,我有幸参与了许多案件的审理,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审理案件中所得到的一些宝贵经验和教训。
首先,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必须始终保持公正和中立。
在审理案件时,我们必须摒弃个人偏见和私人情感,只根据法律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我们不能被辩护律师或检察官的辞令所左右,要始终坚持法律底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案件需要对案件的细节和相关法律有深入的了解。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并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
我们还需要进行法律研究,查询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只有在全面了解案件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我们还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发言权和提出证据的权利,并且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辩护。
即使在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或观点可能与我们个人的价值观相悖,我们仍然要保持公正和尊重。
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另外,我们还需要保持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审理案件需要敏锐的洞察力和思维能力,我们需要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和判断。
同时,我们还需要对每一项工作细节保持高度的严谨性和细致性,以避免出现错误或疏漏。
只有保持高度专业和严谨的态度,我们才能够做出准确和公正的判决。
此外,我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
法律是一个变化的领域,不断涌现出新的案例和新的法律规定。
作为法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以便更好地适应和应对不同类型的案件。
我们还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和与其他法官交流来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我们才能在审理案件中达到更高的水平。
最后,我们还需要保持坚定的道德和伦理底线。
作为法官,我们需要保持高尚的品德和行为准则,始终做到清廉正直、诚实守信。
法官根据法律审理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法官依据法律审理案件,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从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审理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首要原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对当事人公平对待,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2. 独立原则独立原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
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3. 依法原则依法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判决的合法性。
4.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开审判,让当事人和其他公民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1. 立案审查法官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后,首先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诉讼主体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明确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
2. 审查证据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
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
在开庭审理中,法官应当依法组织庭审活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4. 休庭评议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法官应当休庭进行评议。
评议内容包括: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
评议结果形成判决书。
5. 作出判决法官根据评议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内容。
6.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对于不履行判决的,法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1. 严格遵守法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 结合实际案情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结合实际案情,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公正的判决。
资深法官案件审理心得
资深法官案件审理心得作为一名在司法领域深耕多年的法官,我审理过形形色色的案件,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体会。
在这漫长的职业生涯中,我深刻地认识到,每一个案件都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是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对社会秩序的有力维护,以及对人性善恶的洞察。
案件审理,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严谨细致。
从接手案件的那一刻起,就必须对每一份证据、每一个细节都保持高度的敏感和警惕。
曾经有一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为了一处房产的归属争论不休。
在初步审查证据时,发现双方提供的材料似乎都很充分,各有各的道理。
但在深入研究和比对之后,我发现了一份关键证据中的日期存在细微的涂改痕迹。
经过进一步的鉴定和调查,最终确定这份证据是被伪造的。
正是因为这份关键证据的识破,才让案件的真相得以大白,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个经历让我明白,哪怕是一个小小的细节,都有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
其次,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至关重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人情世故的干扰,当事人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试图影响法官的判断。
但作为法官,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不被情感和外界因素所左右。
有一次,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是我多年的好友的亲戚,朋友多次找到我,希望我能在案件中给予一些“关照”。
但我深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私人关系而违背法律的原则。
最终,我按照法律和事实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虽然失去了朋友的理解,但我问心无愧。
在案件审理中,与当事人的沟通也是一门艺术。
有些当事人可能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或者情绪的激动,无法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观点。
这时候,就需要法官有足够的耐心去倾听、去引导,帮助他们梳理事实和证据。
曾经有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因为一起邻里纠纷来到法庭。
他情绪激动,语无伦次。
我耐心地安抚他的情绪,一点一点地引导他讲述事情的经过,最终了解了事情的全貌,为案件的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对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知识。
法官个人总结:深度解读重大案件背后的审判思路与法律逻辑
法官个人总结:深度解读重大案件背后的审判思路与法律逻辑2023年,作为一名法官已经在法律界工作了多年。
这几年间,我接触到了许多重大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被称为“重大”,是因为它们所涉及的问题都非常复杂,我们需要用大量的时间,去深入研究每一个案件的细节,并且要针对每一个案件提出合理而且公正的判决。
对于法官来说,判决案件并不是简单的将罪犯定罪或是无罪的判决,它更是需要从多个视角考虑。
我们需要考虑到法律标准,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每一条相关的法律条例,并且要判断它们对案件的具体影响。
我们需要考虑到社会舆论的反应和公众对整个案件的心理预期。
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我们的审判思路。
在处理重大案件的时候,细节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每一份证据、每一个证人陈述、和每一个相关人士的讲述,我们才能得到足够的信息,以便进行合适的判断。
在研究证据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它们存在的可能性、数量、质量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问自己这个证据是有利于控方还是有利于辩方,并且这个证据的可信度如何。
在考虑案件细节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它们背后所体现出来的法律逻辑。
我们需要回答这些问题:案件涉及哪些法律条例?这些条例是否已经得到了正确的解释?是否援引错误的法律标准?我们是否全面地考虑了判决对相关利益方的影响?这些是我们在审判这些重大案件时要考虑到的重要问题。
很多时候,重大案件对于公众来说,都是因为它们涉及到一些社会敏感问题所引起的关注。
政治因素、经济利益、人权问题、文化差异,这些问题都会在辩方和控方争执中显现出来。
在审理案件时,我们不能被这些因素所左右。
我们需要坚持公正,拒绝压力,保持审判独立、公正和中立。
在处理重大案件时,我们需要有耐心,因为一些案件可能需要花费几年或更长时间的调查。
我们也需要持续地学习和更新我们的法律知识。
历史上的案例可以给我们一个指引,但是我们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情况,制定相应的审判计划。
在我看来,作为一名法官,我们的工作是确保法律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基层法官的判案经验与思考
基层法官的判案经验与思考一、引言在司法领域中,基层法官承担着积极参与司法审判的重要任务。
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石,他们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更要具备判案经验和思考能力。
本文旨在探讨基层法官在判案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并结合个人思考,进一步提升判案质量。
二、判案经验的积累1. 法律知识的丰富基层法官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
通过系统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法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原则,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适用法律。
2. 实践案例的研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基层法官会接触到各种类型的案例。
通过对实际案件的研究和分析,法官可以深入了解各种案件的特点和关键问题,提高对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的准确度。
3. 学习他人经验的借鉴基层法官之间应该积极交流经验,学习他人的成功案例和教训。
通过与其他法官的合作和交流,法官可以拓宽自己的视野,借鉴他人的经验,从而更好地应对各类案件。
三、基层法官判案思考的重要性1. 提升判案质量判案思考对于基层法官而言至关重要。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综合各种信息、权衡利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通过深入思考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之间的关系,法官可以提高判案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从而提升判案质量。
2. 保护当事人权益判案思考不仅关乎庭审的公正性,更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官应当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审慎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合理,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推动法治建设基层法官的判案思考也是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通过具体案例的深入思考,法官可以识别出潜在的法律漏洞和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这不仅可以为上级机关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也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社会的法治建设。
四、个人思考与创新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并进行思考和反思。
在判案过程中,我深感自身的不足之处,但也通过个人思考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方案。
首先,我意识到不仅要了解法律知识,还需要关注社会热点和法律前沿。
观看法官办案心得体会感悟
观看法官办案心得体会感悟作为观看法官办案的一名观众,我深感这是一次深入了解司法体系的宝贵机会。
在观看过程中,我感受到了法官职责的庄重与严肃,以及他们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展现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态度。
与此同时,我也对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司法公正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通过观看法官办案,我深刻认识到法官这个职位的重要性和所承载的责任。
法官是公平的仲裁者,承担着对法律的解释和裁决的重任。
他们需要具备亲自调查、审查证据、甄别真伪的能力,以确保裁决结果的准确和公正。
无论环境如何复杂,法官都要冷静客观地权衡各方利益,并依据法律规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观看法官办案的过程中,我看到了他们对于法律的深入理解和严谨的思维方式,这让我对法官这一职业充满了敬意。
其次,在观看法官办案的过程中,我对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无论是案件中的原告、被告,还是观众中的我自己,我们都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我们共同遵守的规则。
无论我们的身份地位如何,法律都是公平对待每个人的基石。
通过眼前的案例,我深感法律的普适性,无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如何,只要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就是法律对社会的稳定和公正的保障,而法官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的中坚力量。
再次,观看法官办案过程中,我不禁感叹法官所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态度。
法官们的语言风度庄重、措辞准确,他们有条不紊地组织案件,问询当事人,并严格要求证人和律师按照规则作证和辩护。
无论面对何种情况和证据,他们都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力图依法公正地做出判决。
观看这些过程,我深感法官所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以及他们对法治原则的坚守和执着。
这些都让我深受启发,对法官这一职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和钦佩之情。
最后,观看法官办案的过程中,我也对司法公正性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关键。
通过观看法官办案的过程,我看到了法官们在案件中的严肃认真、公正无私的态度和严格执行法律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法官依常理断案的思考作者:黎慈来源:《桂海论丛》2008年第03期摘要:常理客观地存在于法的制定和实施中,法官依常理断案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削减法官对事实认识的局限。
然而,由于社会公众的不理解以及法官法律论证能力的欠缺。
法官依常理断案时常陷入困境。
法官依常理断案并不是也不应当是完全任意的,应当结合中国实际设计一些具体的制度与规则,尽量将法官依常理断案的副作用降低到不影响裁判的正当性、准确性的程度。
关键词:法官;常理;法律论证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08)03-0081-032007年,南京的法院曾一度被媒体和法学界关注,缘由集中体现在两个案件上:一是“彭宇案”;二是“103年寻呼费案”。
对于这两个案件,整个网络表现出一种少有的一致,绝大多数网民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质疑甚至愤懑,而受到质疑最多的则是判决中出现的“依常理”的内容。
大家都反对法院依照常理断案,如宋公明先生写了一篇题为《从彭宇案谈法院能“按照常理”断案吗?》的文章,对依常理断案提出了严厉的责问。
然而,笔者认为,“能不能依据常理断案”和“法院依常理作出的判决是不是正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官依常理断案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法官依常理断案并不是也不应当是完全任意的,应当结合中国实际设计一些具体的制度与规则,将法官依常理断案的副作用降低到不影响裁判的正当性、准确性的程度。
一、法官依常理断案的理由和根据(一)常理客观存在于法的制定和实施中首先,制定法本身应当是常理的化身。
“法即常理。
制定法是对常理的宣告(并不必然,因为制定法中难免有违背常理的恶法),随着制定法的发展,常理制定法化了。
”法是否依“常理”制定,应当成为衡量良法恶法的标准之一。
这是因为,社会公认的“常理”是特定社会中人性最本原的形态,是该社会社会需要的最低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共识,是现代法治不可或缺的人性基础和人民基础。
一部不论在立法内容中,还是在司法过程中与社会公认的常理相背离的法律,不可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可见,法官依据制定法断案,只要所依据的法是常理的反映,实际上也是在依常理断案。
其次,在法的实施中离不开对常理的依赖。
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指出:“发现事实的基础是证据,但是由证据推理案件事实依据的却是普遍接受的人类常识。
这种常识虽然仅仅作为一种背景性的东西而存在,并不凸显于前台,也不具有数学上的高度精确性,只是在过往的人类经验中它们往往为真,但是它们却构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共同的知识和文化背景。
在事实发现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起着作用。
”由于常理是人们从个别经验的积累中抽象、归纳出来的一般知识或常识,具有一般性和客观性,因此能够在相当的范围内获得人们的普遍承认。
可见,在司法活动中,法官有效运用常理处理案件往往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法官依常理断案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首先,法律的滞后性需要常理予以补充。
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
如果法律朝令夕改,极度缺乏稳定性,人们将无所适从,也就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律的安全价值也会丧失殆尽。
鉴于此,亚里士多德告诫人们宁可忍受不合理的稳定的法律,也不要随便任意改变法律。
然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却是不断发展的,而且社会关系的发展往往比法律的变化快。
立法者对此是极难作出敏锐反应的。
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含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
这就使得法不可能不存在规则真空和一定的不适应性,于是便产生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矛盾。
然而。
法官遇到具体案件时,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审判,这时存在于法之外的“常理”便可以发挥它的效应。
其次,法律的僵化性需要常理排除。
法律的普遍性是法治的要求,它使每一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最低限度的自由和权利,它也防止法律变为具体命令而为某些人开专断之门。
然而,法律所解决的却是特殊的具体的案件,用概括的法律规范去处理解决各种具体的,千差万别的行为、事件、关系时,就会凸显法律的僵化性。
法律规则在某些场合让人觉得不近人情甚至是毫无道理。
法官如果采用常理来排除僵硬法律的适用,往往能使之回到公正的轨道。
再次,法律的不确定性需要借助常理做出适当的选择。
有时候某种情况或者某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意义或者效力,极具争议。
很难统一,如果我们局限于法律,用法律去厘清法律问题,往往是越争越乱,无从下定论。
相反,跳出法律的局限。
用公认的道理来判断。
可能使问题突然变得非常的简单。
(三)法官依常理断案可以消减法官对事实认识的局限性一方面,就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来说,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的限制,其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正如恩格斯所说,“一方面,人的思维的性质必然被看作是绝对的。
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
……从这个意义来讲,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
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
按他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
”另一方面,事实的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并不意味着司法官可将任何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完全、准确的认知。
司法裁判针对的是过去发生的“事实”,任何已经成为过去的案件事实都不能百分之百完整再现,相关信息的流失不可避免。
在这一意义上,客观真实如同法律真实“极限”,往往只能“无限趋近”。
司法官虽然是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但也无法对自己没有经历过的事实了如指掌。
这就决定了司法裁判中事实认定的局限性。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司法官只能根据对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的事后认识,推断事实的原本面貌。
而在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法官依据常理就显得非常的必要。
二、法官依常理断案的困境(一)社会民众的不理解一个理想的裁判,既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和执行,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审判的法律效果和作用。
同时更应当得到整个社会的公认。
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这两个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应当追求的终极目标和境界。
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结构性与制度性的原因,人们对社会变迁而出现的多重利益目标也表现出不同的认识。
正义、公平、效率、秩序、利益等多重目标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价值的判断与取舍上也标准不一,从而产生矛盾。
法律效果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社会公众对公正的理解却往往基于自身的利弊。
在对此目标的合理期待失落之后,便会出现二者之间的矛盾。
在南京彭宇案宣判后,社会公众很不理解,法律界和民众的谴责声四起。
比如,“众所周知,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不能以所谓经验,常理,情理为依据。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所谓常理,所谓社会情理。
只能得出可能性,而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这是普通人都懂得的常识。
”“只能以事实为依据。
而不能以任何所谓常理,推断为依据,这样断案,是要出大乱子的。
”又如,“南京青年彭宇将倒在地上的徐老太送往医院抢救,不但没有受到徐老太家属感激,反而被指控索赔治疗费。
法院在没有取得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只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就判定救人者彭宇是施害者,应该赔偿四万多。
这不但极大地损害了社会正义,更是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仔细分析,造成这种社会心理的原因就在于社会民众对法官依常理断案不理解。
将常理与法律完全对立起来,过分地夸大了法官依常理断案的有害性。
究其原因,则是因为当下中国法官依常理断案时欠缺正当性。
导致公众信任度的降低,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法官的法律论证能力欠缺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法官的法律论证则是法官依据一定的理由和根据来证明司法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才是合理的。
也才能说服人。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官的法律论证能力不容乐观。
在法官依常理断案的司法过程中,法官的法律论证能力被寄予更高的要求。
否则。
法院的判决得不到社会公众的信服,甚或会遭到公众的谴责,从而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以致损害司法的权威。
比如,在彭宇案中,法院对彭宇撞倒徐老太这一事实的法律论证显然有些牵强附会。
这是因为:首先,徐老太是否被撞无法确定,彭宇也不认可徐老太是被撞倒,徐老太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被撞摔倒,以此作为前提来推定徐老太的“摔倒”是否彭宇相撞所致是荒谬的;其次,对被撞摔倒的人见义勇为做好事,未必既要抓住撞人者又要扶起被撞者;其三,见义勇为做好事未必要及时向受助者家人说明,在诉讼中也未必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其四,扶起摔倒受伤的人并陪着去医院,还给治疗费而不索要借据,可能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高境界的表现,而不是肇事的表现。
三、法官依常理断案的出路法官作为社会关系中的自然人,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梳理、评价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定主观因素的介入。
但是。
法官依常理断案并不是也不应当是完全任意的,应当结合中国实际设计一些具体的制度与规则,将法官依常理断案的副作用降低到不影响裁判的正当性、准确性的程度。
(一)明确法官依常理断案的范围所谓的“常理”,是指为一个社会的普通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道理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
比如,交易习惯是一种常理,用于裁决案件,很有说服力。
又如,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不少经验成为判断事理,明断是非的知识。
也成为公认的道理。
可以帮助我们断案。
但是,法官在依常理断案必须明确范围,才能发挥其依常理断案的正面效应。
具体而言:第一,常理必须是真正的常理,一个判断是否常理,必须基于共识,必须有经验性的高概率支撑,没有共识为依据、没有高概率支撑的“断言”不能作为常理;第二,事实性常理必须让位于事实本身,即,依据常理,出现了A。
B出现的概率很高,但是事实上B并没有出现,我们就必放弃常理;第三,常理必须在证据链条中才能起作用,常理必须有其他证据的支撑,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之一,决不能仅仅凭常理断案。
(二)确立法官依常理断案的规则法官依常理断案的主观性特征使得对其运用进行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以为建立依常理断案的适用规则是最大限度避免依常理断案这一负面效应的有效路径。
基于依常理断案适用的技术性因素考量,法官应当遵循如下规则:1、遵循法律优先适用规则。
法官依常理断案具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或然性与主观性局限,而正是其“与生俱来”的局限使得其只能处于补充性、辅助性的地位。
因此,运用抽象的常理应当以不存在此类问题处理的具体法律规范为前提。
因为法律既然已经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法官就不应当在法律之外另寻常理进行断案,否则将会导致法官“任意造法”,从而使法官既有司法权又有立法权,从而造成司法的专断与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