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精神抚慰金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排除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权益。
这一规定不仅造成现行法律之间的互相冲突和矛盾,而且与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相违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人为改变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立法上,虽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表述不尽相同,但都没有超出”物质损失”这一范围。
为了弥补立法的欠缺,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其第一条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丽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将精神损害排除在赔偿的范围之外,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可依,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精神损害无法得到补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
获得赔偿 。 某些案件 中( 在 如在 强奸 、 毁人容貌 、 辱诽谤 、 侮 诬告 陷害、 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案等 )被害人 ( 其亲属 ) , 及 所遭受的精神
痛苦难 以想象, 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之后 , 害人精神损 害抚慰金 的赔偿请 求权利不予保护 , 害 了 害人正 当合 法的权 在 对被 侵 被
d f ci n i e e it g l w n p oe t n o it s r h o c mp n a in fr me t l a g .Ou ain h s c me t e sa e o e e t n t xsi a s i rt ci fv ci g t o e s t o n a ma e o h n o m' i t o d rn t a o o t t g f o h a o t g l gsai n t x l iy p o e t h it s r h o c me s t n frme t l a g n t e c i n i u p e n a i i d p i e ilt o e p i t r t c e v ci g tt o n a i n a ma e i h rmi a w t s p lme tr c vl n o cl t m' i o o d l h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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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精神抚慰金规定是什么?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诉法精神抚慰金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具体实际中,患者因病至医院治疗时,由于医治人员或医疗机构的疏忽大意等过失行为,导致出现医疗事故,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还有可能对其精神身心造成巨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责任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刑诉法精神抚慰金规定是什么呢?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规范性质上看,该款规定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不是禁止性规范,法律只规定了被害人有权主张经济损失或物质损失,并未禁止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解释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这⼀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的犯罪⾏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进⾏的诉讼活动。
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先是⼀种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
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
附带民事诉讼⼜是⼀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的犯罪⾏为引起的。
被告⼈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属于民事侵权⾏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的同⼀违法⾏为。
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附带民事诉讼成⽴的条件由上述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才有可能进⾏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之不存,⽑将焉附?。
被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为独⽴的民事诉讼。
2、被告⼈的犯罪⾏为对被害⼈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这⾥所指的被告⼈的犯罪⾏为,⼀般理解为被告⼈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为犯罪的⾏为,⽽不是实际上确已构成犯罪的⾏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与优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
别与优劣
诉讼费收取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法院按起诉索赔的金额作为诉讼标的计收诉讼费,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法院考虑被告履行能力、法院地经济发展水平,对受害人伤害程度等支持其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
但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选择支付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从而减
轻刑事责任的案例。
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审判是相互独立的程序,难以直接对被告人的量刑施加影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际赔偿的情况是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量刑情节之一。
被告人为了达到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目的,通常会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也就是说民事赔偿具体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被告人判刑多少的筹码。
提起诉讼时间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后随时可提起,但需要注意的事,不能超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诉讼时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赔偿的履行方式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除交强险赔款12万元外,剩余赔偿取决于被告人赔偿能力。
若被告人不主动履行,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被告人想减轻或者从轻刑事处罚,一般会在刑事判决之前主动支付赔款。
以上之比较,涉及原告获得赔偿的数额、时间、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都会有不同,应具体分析确定最后取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纳入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害人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却得不到我国刑事法律救济,受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司法实务中,该制度矛盾重重。
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人本意识的回归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逐渐扩大,法律人性化成为主流和方向。
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禁止精神损害赔偿与立法方向是违背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正当的、必要的。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思考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精神损害是与物质损害相对应的概念,简单地讲是指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贞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从而造成公民生理以及心理上的损害,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
精神损害既包括生理和心理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法律基于侵权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而责令由侵权人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它兼具物质补偿与精神慰藉两种属性,且补偿是手段,慰藉是目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违反了公平原则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加害人应赔偿被害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伤害程度越重,被害人得到的赔偿应当越多。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深,理应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按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当一个侵权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也就是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越严重时,被害人得到的赔偿越少,这种情况对被害人极为不公平。
因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精神赔偿对刑罚的功能将起到补充功能。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规定的精神就是”又打又罚”,此条明确在论罪判刑的同时可以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样本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样本引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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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案件名称:人身伤害案件•案件编号:2021-XXX•案件当事人:–公诉机关:XX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被害人:李某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被害人李某请求如下:1.被告人张某承担刑事责任;2.被告人张某对李某的人身伤害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3.被告人张某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理损失。
事实与理由1.事实:被告人张某在2021年X月X日,通过暴力行为将李某殴打致伤。
–理由:据案发现场勘查报告和现场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对李某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致使李某受伤。
2.事实:被告人张某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损失。
–理由: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因被告人张某的暴力行为导致了一系列经济损失。
3.事实:被告人张某的暴力行为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
–理由:根据李某的陈述和心理咨询师的鉴定意见,可以证明李某在事发后出现了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
请求法院裁定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被害人李某请求法院作出如下裁定:1.方案一: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刑事处罚,并判决其依法赔偿李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经济损失;2.方案二: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刑事处罚,并判决其依法赔偿李某的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并支付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证据清单根据本案事实与理由,被害人李某将提供以下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1.证据一:案发现场勘查报告;2.证据二:现场证人证言;3.证据三:医院的诊断证明;4.证据四:工资单等相关证据;5.证据五:心理咨询师的鉴定意见等。
附加信息1.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本案涉及的相关规定:–刑法:关于人身伤害犯罪的相关条款;–民诉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适用出现不平等,不利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
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分子。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从课堂上讲解的“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来看,被告人犯强奸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隐私权,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伤害。
但是当事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此并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条也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因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对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其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之法律适用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之法律适用案件1【主要案情】高某酒后驾驶,行经须减速让行路段未减速,直接冲撞人行道上的梁某,致其二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被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之后,梁某向法院起诉高某,要求高某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高某对其他赔偿项目都予以认可,唯独拒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内容,刑事案件被害人之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争议焦点】刑事被害人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判解分析】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争议的焦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经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既然连受理都不予受理的话,更不用谈什么承担赔偿的问题,而且通过刑罚已足以体现对受害人的精神慰藉。
因此,应当驳回梁某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院的上述批复存在不合理之处。
通常情况下,犯罪只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化的结果。
既然行为性质及危害结果均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都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行为性质及危害结果均较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没有理由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况且,刑罚只能是惩罚犯罪分子已成事实的犯罪行为,并不能代替赔偿被害人之精神损害。
因此,为全面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支持梁某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
通常理解,精神损害是指对自然人精神活动的损害。
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因其人身权利等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伤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加害人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则称为精神损害赔偿费,或称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在刑事判决中,法院可以对被告判处刑罚之后,还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判决被告进行民事赔偿。
这一制度旨在实现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其在经济上或精神上得到安抚。
本文将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刑事判决中的具体请求和注意事项。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具体请求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合理费用等。
1. 经济损失赔偿请求被害人可以请求被告赔偿其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如被盗窃的财物、医疗费用等;间接损失指因犯罪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工作能力减少所致的工资减少等。
被害人应提供完整的经济损失证据,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
2.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被害人可以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被害人在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给予的经济赔偿,旨在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失。
被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了精神损害,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其他合理费用请求被害人还可以请求被告支付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害人应提供相应的费用凭证,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注意事项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被害人注意。
1. 证据的重要性被害人在请求民事赔偿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对于经济损失的请求,应提供相关的收入、支出等相关证据。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提供相关的心理咨询记录、精神检查报告等证明遭受精神损害的证据。
证据的充分性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害人应认真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
2. 执法机关的协助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被害人可以要求执法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
被害人可以向执法机关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害人所受的损失和痛苦。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被害人可
以在刑事诉讼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犯罪行为的侵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犯罪行为的双重惩罚。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
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损害,而间接损失则是指因直接损失所引发的其他损失,如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还包括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的损害,如名誉权、肖像权、身体健康权等。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标准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法律规定,被
告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如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还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定。
根据我
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时效为刑事判决确定之日起两年内,超过时效的请求将不予受理。
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证据充分、请求合法等,否则将不予支持。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旨在更
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犯罪行为的侵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的区别作者:张永红单位:河南省兰考县⼈民法院 ⼀、概述 近年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常有发⽣,当事⼈因犯罪⾏为遭受侵害后,既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不统⼀,赔偿范围差别较⼤,当事⼈为了得到更多赔偿,从⽽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不但增加了法院⼯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还导致了刑民裁判的⽭盾,更损害了司法公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 (⼀)⼆者在诉讼风险⽅⾯的区别 ⼀是⼈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这是其最⼤优点,即当事⼈避免了因预先⽀付诉讼费⽤⽽带来的风险。
民事诉讼要预交诉讼费,同时要承担“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后果。
⼆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般是在六个⽉内宣判,⽽附带民事诉讼⼀般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在受理后⼆个⽉内宣判,⾄迟不得超过三个⽉,这就远⽐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且简便快捷,效率较⾼。
三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异议的,为了取得被害⼈谅解,⼀部分被告⼈愿意赔偿被害⼈各项经济损失,争取从轻处理。
(⼆)⼆者在赔偿范围的区别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五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驾驶机动车致⼈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所引发的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此处的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而精神损失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范本
原告:(原告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被告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法院:
案由:
案号:
一、案情概述
本案系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纠纷,以下为案情概述:
(在此简要叙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犯罪行为、被告的行为、原告的损失等)
二、诉请与理由
原告基于以下理由,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请:
1. 支付赔偿金:被告因犯下刑事犯罪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损失的赔偿金。
2. 利息损失赔偿:因被告的犯罪行为,原告遭受了利息损失,
使其未能获得合理的利益。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赔偿。
3. 精神抚慰金:原告在被告的犯罪行为中遭受了严重的精神困
扰和伤害,给其造成了心理上的压力和精神上的折磨。
原告请求被
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三、证据列表
原告拟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上述诉请事实的真实性:
(列出具体的证据,如相关文书、物证、证人证言等)
四、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诉请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
1. 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金额为(具体金额)。
2. 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赔偿,金额为(具体金额)。
3. 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金额为(具体金额)。
五、其他事项
原告特此请求法院正式受理,并依法审理该案。
原告:
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 院 《 关于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范 围问题 的规定 》 ( 释 法
1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否定精 神损 害赔偿 存在 的
问题
我 国刑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的法 律 依 据 来 源 于 《 事 诉 刑 讼 法》 第七 十七 条 :“ 害人 由于 被告 人 的犯 罪 行为 而 遭 被 受 物质损 失 的 ,在刑 事诉讼 过程 中,有 权提起 附带 民事诉
的利益 ,又不 符合设 立 附带 民事 诉讼 制度 的初衷 。最高人
告人 与 国家 、被 害人之 间 的利益关 系 ,使 其对 同一行 为分 别 承担不 同性质 的责任 。 刑 事 附带 民事诉讼 是一 种 特 殊表 现 形 式 的 民事诉 讼 , 从本质 上说 属于 民事权 利争议 ,是 一种 民事纠纷 ,主 要解 决 民事 损害赔 偿 问题 ,故应受 民事 法律规 范调整 ,在 实体
的形 式规 定 了精神 损 害赔偿 制度 ,这就 为刑 事附带 民事诉讼 适 用精神损 害赔 偿进 一步提 供 了法律依 据 。 [ 关键 词 ]侵 权 责任 法 ;精神损 害赔偿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司法解释 [ 中图分类 号] D 2 95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 10 ~ 42 (00 9— 14 0 05 63 2 1 )3 05 — 3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侵权 责任 法》 ( 以下简 称 《 侵权 责 任 法》 以立 法的形 式进一 步完 善 了我 国精神 损 害赔 偿 制 ) 度 ,同 时也 为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适用精 神损 害赔偿 提供 了 法律 依据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是 在解决 被告 人刑事 责任 的 同时 ,附带 解决 因犯罪 行为 所引起 的物 质损失 赔偿 。犯 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相关的民事纠纷。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在刑事程序中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救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于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对于这些犯罪行为,被害人有权在刑事程序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安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立案到判决以及执行过程中,与刑事诉讼程序相互衔接。
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法院会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
此外,对于刑事判决中确定的民事赔偿数额,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再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经济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获得被告的赔偿金,并可以获得相关利益的损失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赔偿标准一般由法院根据案情、损失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具体裁量。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力保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果对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而民事诉讼结果对刑事案件则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具有公益性质,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进行追究和制裁,而民事诉讼则主要涉及个人的权益和经济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果往往会对相关民事案件产生重要影响,这是因为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往往基于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
总的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旨在使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得到更好的保护和赔偿。
这一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规范,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并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救济。
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第13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当中难免涉及到民事诉讼问题,但是如果分开进行诉讼活动的话又会给诉讼双方以及司法机关带来很多麻烦,这时候就会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那么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第13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该规定,有两类犯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比如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犯罪也,这个比较难理解,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下面做一下简单阐述。
被害人的财物遭到犯罪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财物被犯罪分子占有、处置,但财物本身没有受到毁坏,这种情形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根据该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犯罪,如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了被害人的财物,但财物本身没有受到毁坏,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为追缴和退赔与附带民事判决的效果是一样的,所以法院已经责任令追缴或退赔了就没有必要再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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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已入国赔 聂树斌一案的赔偿金额268139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包含 其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 该案的代理人说: 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抚平请求人受到的精 神损害,之所以申请12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的是 获得最起码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
三个案件的比较:同命不同价
1.3同样的生命价值,有轻于鸿毛,有重于泰山:。我们的法律规范一定 欠缺必要的完善。 站在受害方的角度,被砍死时得到丧葬费17936.50元,杀人者苟且保全 性命,受害人的父母妻儿如何去生活?以刑代赔,使一条生命的价值得 不到任何体现,父母白白养活一个儿子,妻子眼睁睁失去一个丈夫,孩 子过早地流浪街头! 使人不由得产生一种错觉:被砍死不如被撞死,被撞死不如被判死。 一些人认为,被告人已经被判刑,即使判决也形同虚设。但如果受害方连 纸上的权利都得不到,谈何现实的权利! 杀人不偿命,为何连钱也不偿???
用精神抚慰金体现公平
立法者
司法者
法律人(律师)
考虑精神抚慰金入刑
启用精神抚慰金裁判
推动精神抚慰金赔偿
二、国外刑附民借鉴
2.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早出现在1808年的《法国 刑事诉讼法》中,世界上现在主要的两种模式: 一是平行式,这种模式特别强调民事诉讼的独 立地位,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赔 偿问题原则上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民事诉讼 与刑事诉讼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而是一种纯平行 关系。英美法系、日本采用此种模式。
强奸罪明显侵犯了公民的贞操权,是否可 提起民事赔偿?
强奸罪与贞操权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 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 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 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精神抚慰金入刑的法律突破
• 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 侵权人因为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刑、民、行责任并存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各自独立、互不影响。大部分人认为既然被告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就没有必要承 担民事上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这个论据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且 与《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也不一致。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也好,还是单独 提起民事也好,在审判过程中都要参考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审判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二○一○年七月一日施行,该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人民法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关于精神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 人身损害致死、致残的,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幸福的生活源于完善的法制,和谐社会需要 法制的完善。
精神抚慰金的法律突破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规定,该规 定出台的时间和位阶效力均低于《侵权责任法》。同时, 2001年最高法出台了《精神赔偿司法解释》、2005年《人 身损害司法解释》、2010年《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其明 确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精神 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 • 《刑诉法解释》138条与155条的法律适用应当是前与后、 普通与特别的规定,根据法律的体系解释应当特别法优先, 应适用《刑诉法解释》155条之规定。 • 根据民法轻法与重法的适用原理,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 造成伤残都会判决承担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那么如果 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了呢?显然,该情况下不赔偿精神损害 抚慰金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
不同的 审判形式,相同的裁判依据
刑事审判
民事审判
法律探索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社会走向文明进 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 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遭受到了精神损害或遭受 精神痛苦, • 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 济,
大胆启用精神抚慰金的判例 • 2005年10月4日下午,清华大学晏教授一家三口,在新 街口豁口站乘坐726路公交车。为了从豁口上车该买1 元钱还是两元钱的车票,晏教授13岁的女儿与女售票 员朱玉琴发生口角。朱玉琴把晏教授女儿掐得口吐白 沫,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 2006年5月,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目 前正在北京女子监狱服刑。刑事案终结后,晏教授夫 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索赔300多万。 • 海淀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朱玉琴构成直接侵权, 另外两名司售人员对死者也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由于 另两人是在工作中实施的侵权,属于职务行为,所以 赔偿责任应由巴士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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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是和谐社会的减震器 • 2010 年4 月29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 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 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 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 重大发展。(国赔法1994 年实施)
刑附民借鉴
德国早期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1943 年和1950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这一程序,但又有许 多限制,如提起民事赔偿请求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赔 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马克、刑事法官享有对民事部分 裁判与否的酌定权等,从而使这一程序实际上已被虚置。 现实的操作方式则与美国比较接近,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 的损失,被害人几乎很少在刑事诉讼中提起请求补偿之诉, 而是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 2014年4月29日8时,王海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志文发生交通事故,致 李志文当场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海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 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14年7月22日,王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害人李志文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 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在第三人 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590760元,丧葬费25639.5元,被抚养人 生活费6862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2500元。 该案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得到了支持。
精神抚慰金的法律规定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 该解释,侵权人应当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 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也就是死亡赔偿金 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 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将精神抚慰金列入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
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
金新国
将精神抚慰金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观点
一、精神抚慰金属于民事侵权的赔偿项目 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其效力 三、国外刑附民的处理借鉴 四、现行法律的实践突破
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刑终字 第136号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驳回了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的请求, 结果被告人岳俊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菜刀 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岳俊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邬某某丧葬费17936.5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陈某甲、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 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的规定确定赔 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 据《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 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 法院应予以支持。而《解释》第155条第3款是将“驾驶 机动车人员致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 的”作为第138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情形.
法系
2000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 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2002年7月15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 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 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 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精神抚慰金入国赔
新疆高院官网公布的周远案国家赔偿结果,新疆高院 决定向赔偿申请人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1.8万 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9.6万余元,合计191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 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 二款、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 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 35%,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交通肇事罪引进了精神抚慰金
2014年4月29日8时,王海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 志文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志文当场死亡。事故认定书认 定王海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 强险及商业险。2014年7月22日,王海因犯交通肇事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被害人李志文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后,法 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丽四人死亡赔偿 金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在第三人责任商业险 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590760元,丧葬费25639.5元,被 抚养人生活费6862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2500元。合 计:735761.5元 • 该案件中,精神抚慰金5万元得到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