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东 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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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缺陷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研究

内部控制缺陷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研究
也可 以为外部 的信 息需求 者提供强有 力的考察 企业盈余状 况的依据 , 因此 盈 余质 量 的管理 就成 为 公司 为了最 大化 的满 足信 息使 用者 的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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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控 制 缺 陷 与 盈 余 管 理 的 相 关 性 研 究
周 婷
107 ) 00 0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 摘 要 】盈余管理是影响公司会计相关信息中盈余信息的重要影响因素,盈余管理的存在严重威胁 到盈余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内部控制被认为是避 免和 防范公司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 ,这也从侧 面的映射 了内部控制缺 陷的存在会是盈余管理行 为的助推手。本文 ̄20年深市主板A / 09 股数据为对象,将上市公司 自 愿提供完整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 自我披 露公司的 自 身缺陷视为存在 内部控制缺 陷,并将 内部控制缺 陷分为四大类 :人员执行类、制度流程类、技术安 全类、会计类 ,分析这 四类内部控制缺陷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联性。并试 图通过实证分析,四类 内部控制缺 陷分别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联性强弱,实证结果表 明,会计类缺陷导致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最大。本文建议要重视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及分类 ,减少缺陷的存在更能有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 关键词 】内部控制缺陷分类 ;盈余管理
公司治理机制蛱 乏对公司决第层关键人 员的 效制约能力;定期 向控殷殷东报送披 露前 有
求 ,通 过一定 的财 务技术方法 粉饰报表 提高盈余质 量的一种方 式。 内部 控 制 是 企业 为 了实 施 控 制 目标 ,在 公 司 内部 制 定 的一 系

上风高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7

上风高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7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9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中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信息为临时公告;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其他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公司有关人员”)。

第五条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因其他个人原因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有关人员,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的职责与分工第七条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编制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财务部分、募集资金报告等部分的编写。

其他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分工及总体进度提供满足要求的基础资料,并对其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按相关制度规定在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公司证券管理部全面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大富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大富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二零一零年十月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3)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4)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7)第五章附则 (8)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 巨潮资讯网-多层次资本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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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含子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

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

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2011年5月3日,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全文如下:4月25日—4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30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详见附表1),其中,沪市139家,深市主板101家,深市中小企业板57家,深市创业板10家。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25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0家上市公司(*ST商务、ST国药、*ST朝华、旭飞投资、*ST丹化、ST太光、*ST德棉、*ST得亨、*ST中农、*ST明科、吉林制药、ST大路B、*ST方向、安妮股份、ST东盛、科达股份、ST松辽、ST昌鱼、*ST 华源、德赛电池、*ST威达、ST方源、*ST东热、ST泰复、*ST炎黄、ST中冠A、*ST宏盛、S*ST北亚、*ST北生和*ST宝硕)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2家上市公司(深国商、*ST沪科、*ST盛润A、华阳科技、东方银星、SST华新、天目药业、新农开发、园城股份、莲花味精、*ST九发和世纪星源)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家上市公司(*ST中华A、*ST科健、*ST广夏、*ST创智、*ST东碳、S*ST生化和绿大地)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原因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30家上市公司中,26家主要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家主要是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受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1家主要是因为客户认购款今后能否转作收入存在不确定性,1家主要是因为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ST商务。

*ST商务在2010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为-102,482.64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借款、对外担保。

该公司存在多项处于执行以及强制执行阶段的诉讼事项,部分资产和资金账户被查封或冻结,生产经营规模萎缩。

财务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责任追究制度

财 务 责 任 追 究 制 度(本制度已经2010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财务工作及相关各岗位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增强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三条 公司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导致财务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财务管理工作重大差错以及公司遭受的行政处罚或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因工作差错导致公司遭受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定期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经认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四)违反公司会计政策和财务管理程序以及未经请示擅自进行减值处理或对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形隐瞒不报的情形;以及遇重大问题、情况不报或办理不及时导致延误或误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受到举报和及有关部门追查,经核查属实的;(六)在对外报送资料、统计、行文、审核、签章工作中马虎从事,未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从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七)对公物、重要物品及资料管理不善,导致公物、重要物品损失或者丢失的;(八)未履行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将应及时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及会计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造成文件和资料残缺或丢失的;(九)擅自挪用公司现金或因疏忽对公司现金保管不善导致现金丢失的;(十)因工作中互相扯皮或故意推诿等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十一)因工作不力造成遭受证券、外汇、海关、工商、税务、环保、质检、国土等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十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拒不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以及开展财务工作等拒不配合的。

劲嘉股份: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6-02

劲嘉股份: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6-02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0-017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会议于2010年5月3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二路万商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0年5月25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乔鲁予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周世生委托独立董事张汉斌代为出席,董事陈零越委托董事乔鲁予代为出席,达到法定人数。

公司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一、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见附件一,《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全文于2010年6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二、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说明见附件二,《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全文于2010年6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三、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四、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拟在2010年6月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侨城支行申请3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壹年;授信方式为信用;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财务分析》专题研究报告——伊利乳业

《财务分析》专题研究报告——伊利乳业

财务管理》 课程名称 :《财务管理》 课程专题研究报告(1) :公司财务分析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887 所属行业: 食品制造业 代码 SIC:C1491学院: 学院: 授课时间: 授课时间: 专业与班级: 专业与班级: 小组成员姓名(学号) 小组成员姓名(学号): 姓名 组长姓名(学号) 组长姓名(学号): 本次报告主笔人: 本次报告主笔人: 任课教师: 任课教师: 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全体成员签名 提交日期: 提交日期:I《财务管理》课程专题研究报告(1):上市公司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管理》 课程专题研究报告(评分表 课程专题研究报告 ( 1) : 公司财务分析 )授课时间:2011-2012 学年 第一学期评分项目 ( 一 ) 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概况 1.公司的经营概况,包括主要产品及业务状况、所处行业、市场份额与行业竞争状况、公司市场策略 与规划概况、行业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因素; 2.公司的主要财务状况,包括营业收入与盈利信息;股票价格、市盈率等; 3.存在哪些经营或股票市场的因素或现象、特征与事件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需要进一步的分析; 20分 ( 二 ) 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股东权益变动表相关信息 ) 1. 对公司近三年净资产收益率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包括所有者权益再融资及其他原因 再融资及其他原因的变动项 再融资及其他原因 目影响以及ROE的不同计算方法对结果的影响;在与同行业平均与最优秀公司比较基础上作出判断; 2. 根据净资产收益率的驱动根源,依据分析路径分析影响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原因 3. 分析过程涵盖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的重要信息; 4. 对主要财务比率的异常变化给出合乎逻辑的分析过程并提供充分的支撑依据; 5. 对相关财务比率与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与判断; 6. 依据分析过程以及纵向、横向的比较,说明公司财务状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号颁布时间:2010-1-11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

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

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表格形式,列示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编制和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各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所占份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第四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 Ej×Mj÷M0±Ek×Mk÷M0)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差错追究制度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1年3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监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3、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第三条年报信息披露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财务报告及附注;2、年报中除财务报告及附注以外部分、年报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系列议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评价核实意见》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提出的相关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与会计师就年报审计的相关沟通文件、保荐代表人出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3、业绩预告;4、业绩快报;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2、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理解;4、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6、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7、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8、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1)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①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②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③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④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南风股份: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6

南风股份: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6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经2011年3月1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报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以保障和增强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的组织与分工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任组长,全面负责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小组成员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年审会计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为年报编制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并对所提供的用于编制年报的书面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涉及到年报编制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年报编制工作小组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第一手核算资料和相关业务的书面资料。

第八条 经过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由公司证券部负责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或直接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并对操作的准确性和报送的及时性负责。

证监会[2011]41号公告-上市公司年报编制要求

证监会[2011]41号公告-上市公司年报编制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1号为增强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2011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好2011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2011年年报审计是我国新审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新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做好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视内控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2、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

4、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1、发现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公司应当及时对重大差错进行更正和公告,并在公告中详细说明差错的性质、原因、影响以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等内容。

3、公司应当对重大差错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一)责任追究的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有责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扣发薪酬。

3、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参与年报编制、审核、披露等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宁波银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2月) 2010-02-26

宁波银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2月) 2010-02-2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传化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9

传化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0-04-29

股票代码:002010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1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23日通过邮件及电话方式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全文及正文”。

二、审议通过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9日。

财务主管自我评价

财务主管自我评价

财务主管自我评价财务主管自我评价1个人简历的自我评介,往往能在企业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迅速判断简历是否符合企业需求,在符合需求的简历中,那些突出的个人职业特征,能给人力资源经理留下深刻印象,从而使求职者脱颖而出,获得面试机会。

个人简历的自我评价属于概括性的个人特点的描述,向企业突出展示自己的综合素质与特点,它包括:1)个人资历总结、2)工作技能与专长总结、3)工作风格总结、4)个人职业资格总结等。

下面为财务总监的简历自我评价范文:1)个人资历总结#十年集团化企业财务总监工作经验;(点评:最突出、核心的工作资历,可作为整个简历的概括)#精通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并具有深厚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实践经验;2)工作技能与专长总结#具有集团化企业同时管理多家不同地域分、子公司工作经验;#具备出色的财务管理技能,从财务监督、财务控制和财务支持的角度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和分析意见;#极强的内部审计能力,对全面预算体系的推行有很强的实际操作经验;#丰富的融资、财税方面人脉资源;3)工作风格总结#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数据分析能力;#极强的.责任心与良好职业道德;#积极主动、独立工作能力强,并有良好的交际技能;4)个人职业资格总结#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国际高级财务管理师资格;#多次参加业内专家组织的全面预算管理、资本运作、投融资操作、中小企业海外上市运作流程等高级研修班。

通常个人简历中的自我评价以4-10条为宜,过于冗长、格式化、无个性的自我评价会喧宾夺主,使人力资源经理分散注意,一跳而过,甚至忽视简历中工作资历的主要内容。

-------------会计师职称,熟悉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

了解义乌当地的政策、税收规定。

擅长于工业会计和施工企业会计、外贸会计、企业经营管理。

头脑灵活,思路清晰,性格开朗稳定,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财务管理控制为统一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明确财务会计相关人员工作职责,保证财务会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S有限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

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3.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执行第七条公司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公司总裁办或董事会。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的不定期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或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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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3月1日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
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同。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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