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的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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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反倾销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WTO的反倾销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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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德第三卷。 1期 ( 月. 第 缌第 1 4期 )
美 中法律鲆榆
U - hn a e iw IS 5 86 0 。 S S C ia L w R v ,S N 1 4 -6 5U A e
WT 的反倾销规则舆我圈反倾销法的完善 O
福建虾筢大擎法荦院 昧培芳 睬 晖” 厦门市集美匠人 民法院 艰废柬“ 摘 要:本文结合世界 贸易组绒和一些脊逮国家的反倾销 法律 , 徒贵髓规则和程序规刖雨佃方面,封 中国反俩销 立法 的的现状及其 完善造行深 入探讨 ,并封我 圆反 倾销 法 的未来餮展作 出展望。
阴鳢搁 :倾销 反 倾销 法 立 法完善
随着圆隙贸易的骚展,反倾销已经成禺各团防止倾销、保镬国内座紫的一项普遍措施。而在中园, 固 外商 品的倾销越柬越 频繁 ,带束 的负面影罄越束越 殷重 。鏖于此现状 ,在 加强研究世 界留易组娥反倾销规 则典其他骚连固家反倾销法的同畴 , 虑常借鉴其先造的、符合中国胄隙的制度 , 逐步完善中圜的反倾销立
反倾销法是禺 了抵制 倾销而彦 生的 ,可分禺 园隙规鲍和 园内规施 。
反倾销园隙规鲍 目 前主要包括 《 网税舆贸易德惋定》第 6 像和舄拉圭回合 《 网于履行 19 94年网税舆
’ 睬培芳 ( 94 ),女 ,福建省泉 州人 ,福建 师托 大擎法擎F 2 18 -  ̄0  ̄擎生。主要研 究方 向:固除艇济法擎。通讯地址 :福建省 福州市福建师筢 大擎法擎院 ,部鳊 :3 0 0 。 5 07 ” 昧晖 ( 9 3 ),男,福建省三明 市人 , 18 - 福建 }托大擎法擎院O 衄擎生。主要研 究方向:固除娌济法擎。通讯地址:福建省 币 2 福州市福建 }筢 大擎法擎院,部编:3 0 0 。 币 50 7

从WTO《反倾销协定》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1)

从WTO《反倾销协定》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1)

从WTO《反倾销协定》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1)「内容摘要」本文试图从四个角度比较WTO《反倾销协定》的要求和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探讨我国相关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从而考察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同时,笔者针对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WTO一、反倾销司法审查概况随着WTO《反倾销协定》正式对中国生效,反倾销案件中的司法审查问题倍受关注。

总的来说,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审查,取消不适当的行政决定,最大限度减少成员方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摩擦的制度,它是WTO成员方内部实施AD协定的重要保障。

对此,AD协定也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

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审负责的主管机构。

”我国政府也明确承诺,在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供上述类型的司法审查制度。

在即将入世时,国务院公布了新近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该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XX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加上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已基本形成。

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AD协定第13条将司法审查的范围规定为“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11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

试析WTO与我国反倾销诉讼

试析WTO与我国反倾销诉讼

试析WTO与我国反倾销诉讼反倾销诉讼,又称司法审查。

按照国际惯例和WTO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反倾销纠纷由国内司法部门审查,但这种纠纷一旦发展成为成员国之间的纠纷,则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审查。

不论是国内司法审查还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审查.都需要建立健全我国反倾销案件的诉讼体制,也即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没有规定司法审查.这与WTO(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以下简称《1994年协议》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而我们知道,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国际上普遍主张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约束。

WTO要求各成员国在关于反倾销的国内立法方面,设立司法机构等诉讼机构,以便对政府行为进行“迅速审查”。

对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是各成员国的一项国际法义务。

二是反倾销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如果滥用反倾销措施,就有可能造成盲目排外,保护国内企业的垄断行为,从而破坏国内市场的良性竞争.而且还会导致我国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屡屡败诉。

三是近年来,一些国家借反倾销调查限制进口我国产品,使我国出口贸易遭到巨大损失。

一些国家不惜违背国际贸易法规.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突击性的反倾销调查。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我们的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我国政府采取对等的制裁性反倾销措施与之抗衡。

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普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欧盟、美国等都在反倾销法中规定了司法审查条款,并确定了相应的法院作为审查机关。

欧盟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关,并设欧洲一审法院作为欧盟的下级法院,分别负贵审查因不服欧盟反倾销措施而提起的诉讼和不服初审法院裁判的上诉。

美国则设立了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贵反倾销的司法审查。

为建立和完普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倾销诉松的依据。

《条例》作为我国反倾销的“专门法”,是在立足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WTO机制下我国反倾销问题简述

WTO机制下我国反倾销问题简述

WTO机制下我国反倾销问题简述摘要:自从我国加入WTO后,反倾销问题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热门话题,该项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企业的频繁使用使我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也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

面对这种局面,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协调配合,同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同时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促进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出口结构,建立灵活的经营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取消了一些国家对中国的高关税贸易壁垒,取而代之的是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

其中,反倾销以其方便、见效快的特点倍受各国青睐。

近2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

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

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已经被欧美等一些国家列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所以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接连不断,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

据统计结果:2001年,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占当年全球案件的15%,2003年则上升至17%,被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为36起。

列全球首位。

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

中国产品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和起诉,几乎涉及中国所有出口产品类别。

所以对我国的反倾销问题研究是很有意义的,本文重点就我国反倾销的从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简述。

关键词:反倾销 WTO 应对对外贸易一、倾销的概念及认定(一)倾销的概念《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的定义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具体是指商品进入一国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指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了损害,干扰了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国经济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试论WTO规则与中国反倾销法制建设

试论WTO规则与中国反倾销法制建设

第 l 第 3期 3卷
Vo . 3 No 3 11 .
试 论 WT 规 则 与 中 国反 倾 销 法 制 建 设 O
吴 益 民
( 海政 法 学院 国 际商 法系 , 海 2 1 0 ) 上 上 0 7 1
摘 要 : 倾 销 是 WTO 许 可 的 贸 易 保 护 措 施 , 是 各 国对 外 贸 易政 策 = 律 的 核 心 内容 。 中 国 的 反倾 销 法 反 也 和法
时 , 国、 美 日本 、 欧共 体 和澳大 利 亚等 三十 多个 国家 接受 这个《 反倾 销 守则 》 有 的签 约方 是非 GATT成 员 。 ,
为 了推 动缔 约方普 遍接 受反 倾销 规则 , 进反倾 销 措施 公 正 实施 , 免 反倾 销 措 施 被 贸易 保 护 主 义滥 用 , 促 避 始 于 18 9 6年 的乌拉 圭 回合谈 判 将反 倾销 问题 作 为 1 5个重 要 议 题之 一 , 过 多次 磋 商 , 终 达 成《 于 实 经 最 关
责 , 许 各 国对倾 销进行 合 理抵制 。GATT第 6条 是 国际 反倾 销 的一个 里 程 碑 。然 而 , 允 GATT第 6条 对
反倾 销 只是一些 原则 性规 定 , 缺乏 可操 作性 。另 外 , 据 GATT 祖 父 条 款” 根 “ 的规 定 , 缔 约 方 的义 务仅 限 各 于 与各 自现行 法律 不抵 触 的范 围 , 因而 , 用 GAT 适 T第 6条面 临种 种 困境 。1 6 9 3年开 始 举行 的肯 尼迪 回 合 把反倾 销 立法 列入议 题 , 于 1 6 并 9 7年 达成 了《 于执 行 ( 贸 总协 定 ) 6条 的协 定 》 通 称 《 关 关 第 , 反倾 销 守 则 》于 16 , 9 8年 7月 l 1日生效 。该守 则 确立 了《 反倾销 守 则 》 先于 国 内反倾 销 法 的适 用 原 则 , 倾 销 重 优 对 新 定 义 , 供 了一套统 一 的 、 完整 的 反倾销 实 体和 程序 规 则 , 提 较 强化 了对 滥用 反 倾 销 措施 的限 制 。但 该 守 则 签署 方 有限 , 特别 是在 国际 贸易 中举 足 轻 重 的美 国没 有接 受 该 守 则 。1 7 9 3年 开 始 的东 京 回合对 《 倾 反 销守则 》 行 了多处 修改 和补 充 , 1 7 进 于 9 9年 形成 了第 二个 《 倾 销守 则 》 并 于 1 8 反 , 9 0年 1月 1日生 效 。 当

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

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

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

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

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

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

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

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

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

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

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

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

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

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

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

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法制体系的规范化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法制体系的规范化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法制体系的规范化WTO规则与中国法制体系的规范化1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内容摘要中国加入WTO组织,将加速中国法制体系规范化的进程。

它突出地体现在立法程序的规范化,法规体系的规范化,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制度的规范化,以及司法审查制度的规范化。

要使中国法律法规与WTO规则相适应,实现中国法制体系的规范化,就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制度,改革和完善行政许可及司法救济制度,改革和完善行政审判制度,改革和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关键词 WTO规则立法程序执法程序法制体系规范化中国加入WTO加速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如果说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进入立法时代,那末,21世纪初中国开始步入法治时代。

它标志着中国追求立法数量和规模的立法赶超型的“前立法时代”的结束,以及在WTO框架下的“后立法时代”的开始,中国法制体系正朝着与WTO规则相一致的规范化轨道迈进。

一立法程序的规范化。

立法程序是指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的制度化的正当过程,是限制立法者恣意和确保程序正义的制度设置,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协调利益冲突、规制社会秩序及配置社会资源的合法路径和正当法律程序。

任何良法的产生都仰赖于民主、规范的立法程序。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具有民主性、公开性和规范性的立法程序乃孕育良法之基。

立法的规范化,意味着只有通过民主的制度安排程序、议事程序、协商程序、表决程序、发布程序、实施程序等,才能产生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最大限度地排除恣意和偏执,避免出现“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等人治社会的特有现象,从而使法律的立、改、废实现良性运作。

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立法的公开和规范,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以现代的标准衡量一个国家的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它要求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将行政立法行为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WTO与我国反倾销对策选择

WTO与我国反倾销对策选择

WTO与我国反倾销对策选择一、WTO与我国反倾销对策选择的背景与概述在全球化时代,经贸关系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国际贸易更加频繁。

作为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机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贸易不公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国的产业和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反倾销对策的选择显得非常重要。

二、WTO对反倾销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影响WTO通过《反倾销协定》为各成员国制定了反倾销措施的具体规定。

在我国加入WTO后,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成为我国反倾销行为的约束与指引。

同时,WTO的存在也给我国加大反倾销力度带来了压力。

三、我国反倾销政策的制定我国在反倾销政策的制定上,始终坚持以"防卫为主,反制为辅"的原则,主要在反倾销立法、调查、裁决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我国采用了"国内产业损害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四、我国反倾销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对我国反倾销政策的调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反倾销政策的实施效果较为显著。

首先,我国反倾销调查范围扩大,针对的产品范围也更加广泛;其次,我国在反倾销裁决上的成功率较高,证明了我国反倾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我国反倾销政策面临的挑战我国反倾销政策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国际市场的过度依赖,反倾销产生的贸易摩擦可能给我国出口带来重大影响;二是我国在反倾销调查上的成本问题也需要解决。

因此,我国反倾销政策未来应该更加注重合法性、规则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问题,更好地维护本国产业和国家利益。

六、案例分析1.欧盟对我国太阳能产业的反倾销调查欧盟在对我国太阳能组件的反倾销调查中,认为我国企业借助政府补贴实行恶性竞争,导致欧洲企业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最终,欧盟对我国多家太阳能公司采取反倾销措施。

2.美国对我国铜制品的反倾销案美国向我国出口的铜制品市场增长缓慢,美国德克萨斯铜业公司便向美国商务部发起了反倾销调查。

wto与我国反倾销

wto与我国反倾销

wto与我国反倾销自1979年欧盟首次对原产于我国的糖精和闹钟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至2022年,我国的出口商品共遭遇反倾销调查三百三十余件,共涉及近二百类产品,反倾销发起国涵盖了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因此一直以来人们的目光都集中在如何应对外国对我国的反倾销起诉上,而对于外国是否在中国有倾销行为,如何对国外的倾销予以抵御却似乎关心不够。

到1999年止,我国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控诉案仅为4件。

而在我国入世后,一方面我国原有的保护民族工业的惯常做法(如高关税壁垒)因大多与WTO的基本原则不相容而无法继续下去;另一方面,较低的关税使得国外商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各种形式和面目的倾销手段更为其推波助澜。

保护民族工业使之免受外国商品和资金的过度冲击是一个紧迫的任务。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为WTO所允许的反倾销手段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一、倾销与反倾销倾销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的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构成倾销就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通常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际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市场销售价格或结构价格等;(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

这里的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障碍,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所造成的损害,而不是指对进口国的某个或某几个生产厂商的不利影响;(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所谓反倾销也称反倾销措施,是指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行为。

在进行反倾销措施中,反倾销立法成为关键。

一部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反倾销法是反倾销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反倾销立法的宗旨是保护本国(进口国)经济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或公平)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及其出口国市场的竞争秩序,它是自由贸易条件下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

WTO的反倾销规则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

WTO的反倾销规则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

WTO的反倾销规则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
陈爱蓓
【期刊名称】《学海》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WTO的反倾销守则是在其成员国共同参与,尤其是吸收和借鉴欧美反倾销法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而形成的,它的规定虽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欠缺,但是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其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反倾销立法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范本.我国入世以后,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步破除,反倾销措施将成为保护民族产业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因此,如何结合我国反倾销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使其逐步与国际接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作者在本文中将对此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个人的看法.
【总页数】4页(P89-92)
【作者】陈爱蓓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南京,21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WTO反倾销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J], 仇澄
2.WTO反倾销守则与我国反倾销立法之完善 [J], 王周欢
3.在反倾销争端裁决中专家组如何适用WTO反倾销实体规则--以欧盟对巴西钢管
反倾销案为例 [J], 赵世民
4.我国现行反倾销制度与WTO反倾销规则差异性比较分析 [J], 栾信杰
5.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J], 郭红伟;李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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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入WTO到中国面临的反倾销问题

从加入WTO到中国面临的反倾销问题

从加入WTO到中国面临的反倾销问题2001年11月10日晚6时38分(卡塔尔首都多哈当地时间),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

中国将从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至此中国13年的辛苦谈判终于有了回报。

自从加入WTO以来,对于中国方面正面影响远多于负面影响。

首先加入WTO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

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加入这个主流,可以充分分享国际分工利益,与世界先进经济技术同步前进。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帮助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其次,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WTO是三大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WTO具有制订和管理世界经贸秩序的作用,目前WTO规则主要由美欧等发达国家制订。

加入WTO,将使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可以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维护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点的一整套多边秩序。

加入WTO,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目标相一致。

可以巩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以WTO规则为参照,有力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

第四,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

加入WTO后,我国可获得多边、稳定、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获得普惠制等特殊优惠待遇,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使我国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增加,短期内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将受益最大。

由于目前中国尚不是WTO 的缔约方,中国的出口商品常常受到歧视性待遇,比如在一些国家我国不能获得普惠制待遇,在有的国家被实施配额限制,还有一些国家以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案中主观选定类比国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测算中国出口商品倾销率的依据,致使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不断增多。

国际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国际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来源:国际经济法网作者:时间:2005-04-17 点击: 1858 关键词:反倾销;国际反倾销规则;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摘要:[2]经过近8年的努力,中国已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基本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为主要规则,包括若干部门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基本原则上与WTO的要求上完全一致,具体规则方面也与WTO规则大致相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由于立法及执法时间较短,经验还不丰富,与国际反倾销规则相比,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仍存在某些不足。

文章以比较的方法,从立法层次、实体规则、反规避措施、司法审查4个层面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的公布实施,改变了我国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立法的模式,并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基本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为主要规则,包括《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听证规则》等部门规章在内的较完备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是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大量参照国际惯例、特别是遵循WTO反倾销守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贯穿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与WTO的要求完全一致,具体规则方面,也与WTO规则大致相同或总体相符,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然而,将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与国际反倾销规则做深入细致的比较研究,仍会发现若干不足,借鉴国际反倾销规则,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已建立了较完备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倾销问题是随着我国出口能力的增强而产生和发展的,因其涉及面广、后果严重、影响巨大,早已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1993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召开了全国反倾销工作会议,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反倾销条例(草案)》。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税制改革及保护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税制改革及保护

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税制改革及保护WTO规则与中国税制改革及保护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WTO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中国加入WTO组织带来了税收结构的深刻变化。

必须遵循WTO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建立与WTO规则相适应的税制结构和运行机制。

对国际避税行为要有正确的认识和积极的防范措施。

依据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必须依法认定并惩处。

关键词 WTO规则;税收结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税制改革一WTO协定蕴含的税收原则。

WTO基本原则对中国税制改革已经产生或正在产生积极的影响。

反映在税收制度上的WTO协定原则,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即非歧视原则,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和法律透明度原则。

从非歧视原则上看,它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税收征管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要求成员国之间不能有歧视性税收政策,意味着不仅仅只是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实行国民待遇,而且还包括对货物贸易、技术买卖、服务贸易等的价格也实行国民待遇。

各成员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在贸易上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必须给予成员对方。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确实还存在不少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规定。

譬如就所得税而言,对“三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就大大低于对国内国有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对“三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实行了超国民待遇而非国民待遇。

从反倾销、反补贴原则上看,不允许借助税收政策搞变相倾销。

WTO规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禁止在法律或者事实上根据出口业绩或者使用替代品给予的补贴。

WTO规则规定,以倾销或者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进口方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有实质性损害威胁时,该进口方可以根据受损的国内工业的指控,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再从法律透明度原则上看,它要求成员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税收优惠的颁布和执行,都要符合法律的规范,并应该事前公之于众,让纳税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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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WTO规则与中国的反倾销WTO规则与中国的反倾销宋才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内容摘要反倾销是WTO组织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抵制非公平竞争的救济手段。

WTO 的反倾销规则极为严密。

中国反倾销的任务十分艰巨,反倾销立法是中国为保护国内产业而举起的盾牌。

中国企业要熟悉、掌握并善于运用WTO反倾销法的规定和我国《反倾销条例》,合法有效地保护与拓展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在当前,中国企业尤其要学会运用WTO反倾销法对抗欧美滥用反倾销手段,善于利用WTO 反倾销的有利条款做好积极应诉工作;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WTO反倾销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关键词 WTO规则;中国企业;中国政府;反倾销反倾销是WTO组织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抵制非公平竞争的救济手段。

随着关税降低及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尤其是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的限制使用,反倾销逐步演化为世界各国广为采用地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作为WTO成员,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反倾销等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利用反倾销措施抵御国外企业产品对我国实行大规模的倾销。

一“倾销”是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当一种商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时,该商品被视为具备倾销价格的商品。

在这里,正常价值可以是出口国的国内售价,或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或替代国价格,或进口国从其他国家进口同类商品的平均进口价。

由于倾销商品往往在出口国市场卖高价,在外国市场卖低价,因而倾销首先表现为一种价格歧视,是出口国利用价格的不公平竞争手段,达到垄断外国某类商品市场的行为。

公平贸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WTO一揽子协定中的《反倾销守则》以及各国反倾销法所反对的,正是这种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价格歧视。

判定一种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需要在两个价格之间进行比较,即将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

如果前者高于或等于后者,则不存在倾销的价格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倾销行为。

WTO反倾销规则,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反倾销的程序。

认定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必要条件:(1)存在倾销,一般是指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方的国内市场价格。

倘若国内市场价格不可比,则使用第三国可比价格或推定价格。

(2)存在损害的事实,即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它主要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倾销进口大量增加,二是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国内相同或者相似产业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如果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即可在严格遵循WTO规则所规定的程序的前提下,确认和实施反倾销措施。

WTO的反倾销规则极为严密。

WTO《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1倾销协定》)第1条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GATT1994第6条所规定的情况,并应根据符合本协定规定发起和进行的调查实施。

”[1](P117)WTO反倾销被称为世界反倾销法的一场1[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男,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

现任中央民族大学科研处处长、学校“211工程”办公室主任、法学院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从事法学研究。

革命,它严格地规范了各成员方的反倾销政策,维护了国际贸易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

该规则明确地界定了“倾销”的确切含义,规定了“损害的确定”,限定了“国内产业”的定义,规范了“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的”程序,并对“证据”,采取“临时措施”,实施“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2](P117—129)。

据权威资料显示,自1995年1月WTO成立之日起,到2001年1月的6年里,WTO组织受理的反倾销争端就达到132起。

其中,波兰诉泰国对进口H钢征收反倾销税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

1997年5月26日,泰国决定自该日起对波兰生产的H钢征收反倾销税。

波兰认为,泰国的行为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于1998年4月6日向泰国提出磋商请求,但磋商失败,遂于1999年10月30日请求WTO反倾销委员会成立专家小组。

1999年11月19日,专家小组成立。

经过调查,专家小组认为,泰国的反倾销措施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1)没有对已经披露的“肯定性证据”进行“客观审查”;(2)在损害裁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各项应该考虑的因素;(3)武断地推断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专家小组裁定,泰国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构成了对波兰正当利益的损害,要求泰国改正其反倾销措施,使其与WTO《反倾销协定》相一致[3]。

中国反倾销的任务十分艰巨。

中国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近年来中国屡屡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以及随之而来的反倾销措施的制裁。

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其盐类反倾销以来,到2002年上半年,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就达480多起,其中欧共体90起,美国78起,二者合计提起案件共168起,占全部案件的38.3%,欧美是对我国进行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和地区[4](P127)。

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政策,带有政治上的歧视性。

美国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做法,更多地体现在具体案件中,较少是在文明规定的法规中,因而中国不得不长期保持交涉的压力。

二是中国某些国内工业不断遭受到国外产品的倾销,到目前为止,外国产品对我国倾销已涉及到彩卷、建材、计算机、钢材、造纸、化工、家电等诸多产业,给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扰乱了国内正常的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民族工业的正常发展。

中国之所以屡遭他国的反倾销,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当时不是WTO 成员,无法利用WTO的反倾销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国加入WTO后,这种被动局面可望得到改变。

但是,一些出口企业缺乏主体意识,缺少自主、自立、自强的思想观念,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经常是听之任之;甚至放弃应诉权,一味地等待国家、依赖政府、观望兄弟公司打官司,自己袖手旁观也是重要原因。

譬如,1994年美国就曾对我国提起第一起农产品反倾销案,被调查的中国42家出口企业无一应答,导致中国大蒜被征收376.76%的反倾销税。

再譬如,2001年12月,印度工商部对中国的出口瓷砖初步裁定征收反倾销税每平方米13.62美元,在这种生死攸关的情况下,应诉企业只有1家。

中国打火机输美遭指控一案,涉及中国企业57家,而应诉的只有5家,没有应诉的52家全部被裁以高税而失去了来之不易的海外市场[5]。

在国外对我国进行倾销时,由于国内尚未形成反倾销共识,以至当已经提起反倾销的申请者调查和征集资料时,部分企业从自身个体利益考虑,“贪便宜”、“搭便车”、“嫌麻烦”,不能与申请反倾销者通力合作,共同阻击国外产品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不积极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譬如,当美国、日本的彩色胶卷对我国的大举倾销已严重地威胁到我国的彩卷业发展时,国内的“申光”、“公元”、“福达”等众多品牌只是接受倒闭、被兼并的结果而无以主动抵抗。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倾销受害国,倾销不仅使中国已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产业受害,而且还使一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受挫。

国外产品倾销每年至少给中国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

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产品的损害,我国于2001年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便对国外构成倾销的行为依法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立法是中国为保护国内产业而举起的盾牌。

当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后,国务院抓紧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其中包括对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进行新的修订,在参照WTO协定和其他国家较成熟的做法的基础上,于2001年12月1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59条,主要包括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等。

《条例》第3条、第7条规定:当进口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中国市场时,即构成“倾销”。

当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即形成“损害”[6](P4—5)。

在此情况下,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据《条例》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就倾销、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做出说明。

外经贸部在收到申请后,经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启动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可以采取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调查机关应当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条例》第26条、第30条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7](P6、7)第48条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8](P8)反倾销是包括中国在内的WTO成员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抵制不公平竞争的救济手段,它的实施必须依法定程序和客观事实进行,滥用反倾销手段是国际贸易和法律所禁止的。

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反倾销是中国为保护国内产业的盾牌,我国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反倾销等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无意滥用反倾销手段,而且历来反对任何国家滥用反倾销手段和措施。

二中国企业要熟悉、掌握并善于运用WTO反倾销法的规定和我国《反倾销条例》,合法有效地保护与拓展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自1997年我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来,中国政府受理了反倾销调查案件12起。

对其中7起已做出初裁和终裁,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我国正常的贸易秩序,促进了公平竞争,保护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2002年是中国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第一年,随着关税的进一步下调、以及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减少,我国国内产业将面临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怎样为国内产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已成为国内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此,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与WTO相适应的外贸法制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法确立的对外经营资格许可制,显然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给予内外一切企业更多平等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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