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
论WTO框架下竞争议题的存与废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 2012年7月209论WTO框架下竞争议题的“存”与“废”①兰州理工大学 李擎摘 要:尽管竞争法的国际调和已经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议题,可是要想达成一个和GATT、GATS、IRIPs具有同等效力从而成为其“一揽子”协议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却困难重重。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各国对于在WTO框架下进行竞争法国际调和的立场和态度,勾画出这一议题所遇到的现实困境,并深刻剖析隐含在现实困境中的深层原因,从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模式提供一些理论依据。
关键词:WTO 竞争法 国际调和 现实困境 深层原因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a)-209-02在WTO框架下进行竞争法国际调和从而达成一个和GATT、GATS、IRIPs具有同等效力的多边协议,是个困难重重的问题。
本文认为,具体分析各国对于这一议题的立场和态度,勾画出这一议题所遇到的现实困境,并深刻剖析隐含在现实困境中的深层原因,是最终顺利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条件。
1 各国对于在WTO框架下进行竞争法国际调和的立场和态度各国对在WTO框架下进行竞争法国际调和有着不同的立场,大致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持赞同立场的,有欧盟、瑞士、韩国、澳洲、加拿大、日本等等,不过各国的立场也有些微小的不同,比方说日本虽然赞同发展国际竞争规则,但是强调竞争政策的多边审查必须考虑反倾销议题;[1]第二种是持反对立场者,这一类多是不具有竞争法的国家,也不愿被迫去采取竞争法,或者是对争议中的争端解决制度采取反对立场者;第三种是认为其现今发展阶段不适宜发展竞争法而持反对和怀疑立场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认为现今产业政策应重于竞争政策,多数为南美洲国家(包含巴西、阿根廷及智利等),他们愿意视协商的结果有条件地接受这个建议,其实就是他们自身的利益来决定是否赞同这项提议。
下面具体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态度。
WTO争端解决机制终级
第三,采取消极协商一致制度,使得在WTO争端解决机制 在设立专家 小组、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授权报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面, 具有准自动性。这避免了败诉方对争端解决机构决议的恶意阻挠,增加了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 第四,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与乌拉圭回合最后谈判成 果的其他协定一样,《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也在不同条款 中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包括第3条第12款、第4条第 10款、第12条第10款、第12条第11款、第21条第2款和第7款与第8款。第 24条、第27条第2款等。这些条款目的在于为发展中国家平等地参WTO的 争端解决活动提供便利。
WTO的简介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和意义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的解决对策 中国入世十年争端解决情况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的案例
III. WTO(P313)
•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原来的关贸 总协定的组织。 • 它提供了一个保护伞组织,其设立了规则来规范 国家间在制成品,服务(包括银行、保险、旅游、 电信)、知识产权、纺织和服装、和农产品方面 的贸易。 • 世贸组织的作用是促进国际间的合作来开放市场 ,提供一个为了未来成员之间贸易协商和解决贸 易争端的平台。 • WTO将会有等同于国际货币基金或世界银行的 地位,并将与处理经济事务的这些机构合作。世 贸组织成员包括那些以前属于关贸总协定的国家, 和那些最终被三分之二主要成员接受的国家。目 前,WTO有145个成员国。
根据关贸总协定上述规定,即使不违反关贸总协定规定,但只要造 成了对缔约方依关贸总协定享有的利益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或丧失或阻碍 了关贸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则受害国就可援用第23条的程序。这就是所 谓“非违法之诉”。 这种“非违法之诉”扩大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从 而有助于对“灰色区域”措施所造成的有害结果进行一定的控制。这种 “非违法之诉”对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问题。 不过,关贸总协定虽然是一项多边国际协定,但根据习惯国际法,其 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关贸总协定以外的事项一般无权进行管辖。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评析
于国际传统 的货物贸易, 它在货物 贸易中加入了农
收 稿 日期 : 0 1 l —0 20 一 1 5
作者简介 : 马莽 (9 7 )士 , 17 , 武汉市人 , 中南对经政 击大学 1 9 级 硕士研 究生 99
二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的一 般 原 则
这些原则集中体现在( S 的第 3 D U} 条中, 概括
如下 :
评析 :
1 WT 的适 用 范 围不 再 像 GA . O TT一 样 仅 限
1 继续遵守{97年关 贸总协定》 14 有关处理争 端的各项原则 { S } D U 仅适用于世贸组织协定生效 之后依 据有关 协 定 的 协商 规 定 而作 出 的协 商请 求 ,
部 机制 的协调性 和统一 性。
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 、 专家组 的工作程序 、 专家
复审等 , 分别作 了系 统 的规 定 。本 文 对世 贸组 织 都 争端解决 机制 的评 述将 通过 以上 所涉及 的一些 方面
进 行论述
一
、
争端解决机制 的适用和范 围
{S } D U 第一款第一条规定:本谅解书之各项规 “
产 品 、纺织 品和服 装。而 在 GA TT体 制下 ,这些 争 端一 直游 离 于 G TT之 外 ,发 展 中 国 家 不 能 通 过 A G T的争端 解 决 机 制来 获得 法 律 援 助 ,WT 争 AT O 端 解决 机制解 决 了这些 问题投诉 无 门的大问题 2 .明确 提 出 了“ 殊 优先 于一 般 ” 特 的原 则 。附 件 2中规 定 了各有 关协 定的特 别或 另外 的规则 和程 序 ,当争端 涉及 到这类 特 殊 程序 时 , 该 程 序与 争 如 端 解决 的一般程 序 有 差别 ,则适 用 特 殊程 序 ;当争 端 涉及 不止一 个特 殊程 序的时 候也 规定 了具体 的决 定程序 方法 。这些 规定 为彻底解 决 G T时代严 重 AT 存在 的“ 巴尔 干化 ” 问题 奠定 了制 度基 础 , 成 了 内 形
W T O 及其基本规则
W T O 及其基本规则中南大学商学院冯正强从体系与组织看,WTO是一个国际组织,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
简单地说,WTO是一个以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带牙齿”的国际组织,是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一条“看家狗”从WTO确立的原则看,其核心是贸易自由化,贯穿其中的是三大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从WTO的规则和机制看,它对国际贸易的规范主要是通过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来实施的。
实体规则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程序规则主要包括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一、什么是WTOWTO的宗旨与目标WTO成员在处理他们的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持续地开发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努力保护和维持环境,并通过与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的需要相符合的方式,来加强环保,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续的多边贸易体系WTO的职能1、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并监督这些规则的执行2、组织WTO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3、管理实施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4、管理实施贸易政策评审机制WTO对1947年GATT的继承和发展1、WTO继承了GATT的某些合理而且有效的内容●WTO继承了GATT的基本原则●基本保留了GATT的组织机构●WTO继承了GATT的相关协定协议●在运行机制上,WTO继承了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2、WTO不是对GATT的简单扩大或继承而是对GATT的继承和发展●WTO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国际组织,GATT是一个“临时适用“的协定●WTO管辖的范围广泛●WTO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
不论成员的大小,必须以一揽子方式WTO的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和有效性●WTO成员更具广泛性WTO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区域经济集团的关系1、WTO与区域经济集团关系—既斗争又互补2、WTO与IMF和世界银行关系—彼此协调,构成当今国际经贸活动的三大支柱3、WTO与联合国关系—互不隶属关系。
WTO框架下保障措施制度与竞争政策的协调
二、以竞争法的要求改革保障措
贸易救 济措施 , 由于 保障措施对产业 措施 。 国内产业 的概念就会相对地宽 . 施制度中的损謇要件 2 1 的保 护是建立在正常 贸易 的前 提下 , 如果进 1方期望对 某特定或者小类产 在损害要件方面 , O ( 障措 WT ( 保 其本 质上有 限制竞争 的性质 。因此 , 品实施保障,国内产业的概念就会相 施协盎 奉行的是“ 竞争者” 损害标准 ,
现有 wT ( 0( 保障措施协定》中的不合 际困难 ;相反如果进 口方采取过分 窄 增 长。而进 口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 理规 定, 在协定 中融入竞争法的条款 , 的产品定义 ,则极易构成保 障措施的 的生产减少 了的情 况下发生 ,这样国 各 国再依据新的 WT ( 障措施 协 实施要件 O ( 保 因此 , 为了增强“ 国内产业” 内产品和进 口产品的市场份额 比例发 修 订各 自的国内保障措施法 , 使得 范围的稳定性与科学性 。 必要借 鉴 生 了相应变化 , 时实施保障措 施只 有 此
化协议 的生存与运转 。 常具有关键 大小 。在笔者看来 , 口 是“ 常 进 方 国内产 潜在 竞 争者对 某 产 品价格 变化 的 反 作用 , 因为它们 起着保 障与机制和安 业。
2 1 全阀的作用” 。但另~ 方面 , 作为一项 果进 1方期望对某大类产品实施保障
一
一
.
品需求数量的变动与引起这一变动的 的增加程度才构成 实施保 障措施的要
借鉴竞争法 中’ 相关市场。 的 B产品的价格变动之间的比率。当该 件 问题 , T GA T第 1 9条第 1款 () a 项
系 多大的弹性值才构成相关市 场? 弹 言都要求进 口增 长必须是 非常近期 、
违反平衡原则 ( 实质上的公平竞争原 也受到某些实 际因素的限制 。如果进 提高关税等保障措施。这种关于保障
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
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GATT和WTO是两个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它们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制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这两个组织解决争端机制的优缺点,并提出一些建议。
让我们了解一下GATT和WTO解决争端的基本过程。
在GATT中,解决争端的第一步是双边协商。
如果双边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理事会申诉。
理事会会成立一个专家组来审查案件并作出裁决。
专家组的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如果双方都不履行裁决,则可以使用“报复”措施。
相比之下,WTO的解决争端机制更加复杂。
它也包括双边协商和专家组审查等步骤,但还增加了“斡旋”、“调解”和“仲裁”等程序。
WTO还设立了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审查和解释。
然而,GATT和WTO解决争端机制都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它们的程序都相对繁琐,需要时间和资源来完成。
它们的裁决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结果不够公正。
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争端往往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机制呢?我们可以考虑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步骤,或者将一些程序合并在一起。
我们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例如,在专家组审查过程中,可以允许公众参与,或者增加专家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们可以推动争端的彻底解决。
例如,可以制定更加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或者加强成员国的执行力度。
GATT和WTO解决争端机制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它们仍然是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改进这些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制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贸易争端在国际关系中日益凸显。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核心机制之一,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各国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以中国为例,探讨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需要明确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定位。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贸易规模迅速增长,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产生贸易摩擦。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摘 要: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
它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场“革命“。
“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
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
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现已开始显现,各行各业都在积极的制定有关的应对措施,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如何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贸易;经济一体化;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2.07.004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7-016-05 收稿日期:2012-05-20 历史与现实告诉人们,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制度。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表明,这是迄今各国在最大限度范围进行国际合作的组织机构,即愿意接受该组织在调处各成员之间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争端方面,拥有类似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等一系列权力。
这种国际合作反映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经济往来极为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之大,必须采用类似wto争端解决机制那样的方式,和平解决国际经济和贸易争端。
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生命力所在。
诚然,必须看到,wto及其多边贸易体系是一个渐进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各项协定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将会不断得到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
试论WTO背景下我国政府经济规则改革
一、入世,政府首当其冲世贸组织的最大特点就是为各成员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提供了一套法律框架,即WTO 规则,用来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以消除或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
由于WTO规则绝大多数都与政府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几乎影响到成员方经济管理的各个层面。
因此,入世后受到第一轮冲击和挑战的是政府而不是企业。
WTO各项原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每个成员国政府都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做到政企分开,政府决策和执行透明化,政府管理规范化、法律化。
可见,WTO对政府的要求涉及经济管理和经济体制方面的根本问题,由此给政府带来的挑战也是全方面、深层次的。
二、我国政府目前的经济规制有待改革经过十多年的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中国已不是原来的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计划的范围、程序、方法等许多方面均已发生重大变化。
1994年以来,根据十四大精神,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中国全面推进了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使其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适应性有了进一步增强。
可以说,我国政府经济规制已有较大转变,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与不足,主要表现如下:1.经济法律还不太完善,目前政府经济管理中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足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律法规内容含糊不清,规定过于笼统,解释空间过大,造成执法难,随意性大,存在以部门、地方条规否定国家法律的现象。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依然存在。
2.透明度与政策的可预见性较差。
目前还普遍存在政府部门主要以内部文件和规定作为管理依据,政策本身透明度不高,政策执行程序透明度更低。
3.经济政策统一性、稳定性、连续性不够,影响中国履行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
如一些部门和地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发布某些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涉外经济政策相互矛盾、前后不一。
中国统一大市场尚不完善,地区封锁和行业割据时有发生,各自为政、政出多门,影响中央政府统一对外履行承诺的能力。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一个新的环境,需要接受世贸组织已经制定好的游戏规则,我们不能擅自改变它,而只能遵守、支持这些规则。
WTO争端解决机构及其过程讲解
意义: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
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 具特色。 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设立背景:
《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规定,为管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及有关协 议中争端解决的专门条款,设立“争端解决机构”。它直接隶属于部 长会议,没有自己的主席、工作人员、工作程序等。
争端解决机构应向世界贸易组织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其有关 协议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争端解决机构在就贸易争端作出决 定时,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WTO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1)成立专家小组并通过其报告; (2)建立常设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 (3)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 (4)根据有关协议授权成员方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美日双方进 行了磋商, 但未能达成 一致。随后, 在日本两次 申请后,世 贸组织争端 解决机构成 立了专家小 组。
专家小组发 布了最终报 告
美国就专家 小组报告中 涉及的法律 问题以及对 有关条款的 法律解释提 出上诉请求。
上诉机构发 布了裁决报 告。
2001年 8月23日
2001年 11月20日
措施以防止因 美国采取钢铁 世界贸易组 保护主义政策 织裁定,美 而导致的国际 国2002 年对 钢铁产品对欧 进口钢铁征 盟市场的冲击, 收30%的关税 决定自3 月29 违反了国际 日开始,对来 贸易规则。
本、韩国、俄罗斯、 自各国的15
乌克兰、巴西等受 种钢铁产品征
到限制和损害的国 收14.9%到26%
事件时间轴
1999年 6月29日
2000年 1月
2001年 2月28日
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价及建议
组织协议 》 本 身及 其 四个附 录中除贸易政策审议机 制 以外 的所有 二、 W' I ' O争 端解 决机制缺陷改进的建议 协议 。 从该条约 的内容看 , WT O争端解决机制除对适用范 围 、 实施 如果发展 中国家不能有效地利 用 WT O争端 解决机 制 ,或 者 机制 、 一般规定 等总则性 问题作 出了规定外 , 还对 WT O体制 下各 说 WT O争端解 决机制不能 维护发展 中国家 ,在多边 贸易体制 中
【 关键词 】 WT O 争端解 决机制 G A T T 上诉机构
—
一
律机构 。 这 大大降低了发展 中国家起用争端解决机制来 维护 自身
利益 的效 率和意愿。 由此可见 , WT O争端 解决机制主要还是 发达 国家维护其 贸易 利益 , 打 开别 国市场 的工具 , 而对 发展 中 国家来 说是一个 沉重的负担。
、
— WT O争端解决机制 的评价
( 一) WT 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 。 第三、 专 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执 法存在 不公正性 。专家小 组和 随着 国际经济 贸易 的不 断发展 ,国家之 间 的贸易 战也在增 上诉 机构经常要 涉及 对 WT O条文 的解 释问题 ,或对 协议 中互相 多。当务之急是如何解决经 贸领域 出现 的纠纷 。 WT O的争端 解决 冲突的条款做 出裁 定 。或许是 巧合 , 这些解 释 的结论 通常是 增加 机制 , 是 目前为 止最有效 的解决 国家 间经贸 纠纷 的机 制 , 并越来 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或加强发达 国家 的权利 。 越 发挥着重要 的作 用 。D S U对 G A T I ' 争 端解决机 制的一些 优化 , 此外 , WT O的争端解决机制缺乏 有关 竞争政策和劳 工标 准 的
论WTO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挑战
论WTO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挑战WTO多边贸易体制自成立以来为促进全球贸易流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得WTO 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贸易需求。
僵化的协商机制难以促成贸易协议的订立,无力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大国有恃无恐地挑战WTO原则,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泛滥,区域贸易体制对WTO形成了巨大冲击;因此,WTO多边贸易体制亟待改革完善,以在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层面发挥其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所应有的作用。
标签:WTO;多边贸易体制;挑战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客观进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出现了历史性变革,过去对立的两个阵营已经不复存在,世界政治格局正朝着多极化的方向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成为了全球的主题。
随着各国在政治经济领域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不再局限于单边贸易体制、双边贸易体制或是区域贸易体制,而是希望能够建立一个适用范围更广、参与人员更多、更有利于贸易流动的贸易体制,多边贸易体制应运而生。
一、经济全球化下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多边贸易体制是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贸易体制,其最大的目的便是使贸易能够尽可能地自由流动。
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不仅在促进各国开展合作、开放贸易与加强投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还为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可靠和稳固的机制。
WTO不仅规定了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及被允许的例外和保障措施,还强化了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程序。
WTO的基本功能包括以下三点:通过谈判达成贸易协议、处理贸易争端、监督各国贸易政策。
当前,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为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2001年多哈回合谈判开始之后,世界经济政治格局发生了诸多变化,WTO危机不断,谈判一度陷入僵局。
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是WTO 自成立以来面临的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和经济危机,世界经济跌入低谷也使得WTO谈判局势日益紧张。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贸易伙伴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
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增加,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不断调整与优化。
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它是一个由会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旨在推动自由和开放的国际贸易。
WTO通过制定和执行贸易规则,为各国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测的贸易环境。
这些规则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救济措施等方面,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然而,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国际贸易规则面临许多挑战和争议。
首先,虽然世贸组织设立了贸易规则,但是执行的过程常常缺乏效率和公正性。
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发展中国家进行不公平的贸易限制和歧视,导致贸易体制的不平等。
此外,随着全球供应链的延伸和新兴产业的兴起,一些贸易规则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需要进行修改和更新。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多边贸易体制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首先,世贸组织应该加强对贸易规则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各国遵守规则。
同时,通过改革和修订现有的贸易规则,使之更加适应当前的贸易环境。
例如,可以增加对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多边贸易体制应该更加注重包容性和发展性。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该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融入,世贸组织应该采取更多的措施,帮助其提升贸易能力和竞争力。
与此同时,国际贸易规则也应该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和利益。
最后,多边贸易体制应该与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经济和贸易面临的挑战。
例如,与联合国环境署合作,推动绿色贸易和可持续发展。
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促进贸易与金融的协调与稳定。
总之,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在不断发展,以适应变化的国际贸易环境。
通过加强贸易规则的执行,实现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论文 - 经典论文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论文- 经典论文(文章一):世界多边贸易论文--浅析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概论作者考试批次学籍批次考点层次专业完成时间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说明㈠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
为确保贸易能公平、公正的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日臻完善和成熟。
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
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 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较全面、彻底的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作了改进,并最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通过这样一个强化了的机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维护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的义务及其所作的承诺,“实现问题的满意解决”。
㈡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WTO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DSU对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视察;对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仲裁;补偿与减让的终止以及“交叉报复”。
WTO自xx年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约有80%的争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是通过磋商是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这也表明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
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远不是完美的,年轻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能不能经受真正的考验还有待时日,但是无疑,我们是有理由乐观的。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过程存在的不足——从一个经典案例看香蕉案㈠案情这是一个被数次诉诸GATT和WTO纠纷解决机制的纠纷。
欧盟市场的香蕉主要有三部分一个是直接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海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通过《洛美协定》同欧盟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ACP);三是中美和南美洲的国家。
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章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实践基础之上,同时作出了很大改进,其法律基础是《关于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的谅解》(简称《争端解决谅解》,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DSU)。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成员之间的国际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目前,WTO各成员共发起了超过400个投诉,约半数案件通过磋商谈判解决了争议,其他案件中的大多数在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或执行程序中解决了争议。
WTO各类裁决机构共发布了将近170个专家组报告(包括29个第21.5条专家组报告)、将近100个上诉机构报告(包括18个第21.5条上诉报告)、29个合理期限仲裁报告、18个第22.6条仲裁报告、1个第25.2条仲裁报告和2个其它仲裁报告。
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的赞誉颇多。
它经常被描述为“WTO最为重要的活动”,WTO多边贸易体制“王冠上的明珠”(jewel in its crown)。
它也被描述为最为成功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WTO官网则称其为WTO最为独特的贡献(unique contribution),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性的独特贡献。
如果没有解决争端的手段,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不太有效,因为规则不能执行。
WTO程序强调法治,它使贸易体制更具安全性和可预期性。
该体制基于明确界定的规则,规定了完成一个案件的时间表。
”(Dispute settlement is the central pillar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and the WTO’s unique contribution to the stability of the global ec onomy. Without a means of settling disputes, the rules-based system would be less effective because the rules could not be enforced. The WTO’s procedure underscores the rule of law, and it makes the trading system more secure and predictable. The system is based on clearly-defined rules, with timetables for completing a case.)第一节GATT争端解决机制一、GATT第22条和第23条及其释义整个GATT争端解决程序包括两大步骤:磋商和第23条程序。
WTO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WTO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市场经济为基础之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其规则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鼓励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竞争。
一、公平竞争的含义公平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
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断完善管理,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
它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终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福利。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采取一些不公平的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一些从事贸易的企业采取假冒或低价倾销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些行为对正常的贸易活动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始终注意对公平竞争的维护,并将其作为制订各项协议的主要原则。
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三个主要领域看,公平竞争原则都有体现。
二、货物贸易领域倾销和补贴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国外销售产品,从而对外国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补贴是由于政府的资助而使某些产品增加了竞争优势。
在外国产品进行倾销和补贴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便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而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采用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法,以抵销这两种行为对国内产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作出这种授权的同时,也在防止另外一种倾向,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本身成为公平贸易的障碍,也就是政府滥用这两种手段,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为此,世界贸易组织为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例如,对于反倾销,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正在倾销,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造成损害,以及发起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和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所应遵循的程序。
事实上,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代表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始终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WTO体制下国际贸易摩擦的博弈分析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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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 O例外条款的存在原 因及其博弈分析
在多边 贸易谈判 中, A Y WT G T / O成员国签署 了许多贸易 自由化协定 。然而 , 随着 国内外政 治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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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以“ 例外条款 ” 的形式 出现。 贝格威尔 和思泰格尔把.A 3 WT G 3 " O例外条款分为两类 : / 一类是例外条款授权 某个 国家可 以采 取贸易 限制行为。G T / T A r W O规则中存在着许多与关税 减让 承诺 有关 的例外条 款 , 括 : 1 对关税 清单 进行重 包 (’ )
中, 易于组织起来反对 自由化。而 自由化的利益则分散 于广 大消费者手 中, 它们人数众多 , 利益分散 , 因而 不易形成组织来进行游说活动。 每个成员在签署 贸易协定时都不知 道未来的政治经 济情况如何变 化 , 也不知道其 他成员 的国 内政治 经济形势。这种未来 的不确定性 为 W O例外条款的启动创造 了有 利条件 , T 可以降低一 国在一定时期 内面
年 , 5 -4页。 第 35
WT O体制下国际贸易摩擦 的博弈分析
WT O订立例外条款的一个 主要原 因是未来的不确定 性 。随着时 间的变化 , 国政府未 预料 到的各种 各 政治经济冲击会影响着一国公众 、 民和利益集团的偏好 , 而要求 保护的 国内政治压力增强 。这些政治 选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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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全球贸易治理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全球贸易治理作为一个多边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积极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然而,由于国际贸易涉及众多成员国的利益冲突和竞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成为维护贸易体制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重点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方式、重要性以及其对全球贸易治理的影响。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方式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被成员国共同接受和遵守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该机制的运作流程包括申诉、协商、专家组审议以及追踪执行。
具体步骤如下:首先,任何成员国若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违反了WTO规则,可以向WTO秘书处递交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接下来,双方成员国将进行协商,试图自行解决争端。
若在60天的协商期限内双方未能解决争端,申诉方国家可以请求WTO成立专家组来进一步审议案件。
专家组将组成由专家组成员组成的小组,并根据相关法规和争端双方的陈述评估案件。
专家组审议期一般为6-9个月。
最后,WTO争端解决机构颁布最终裁决,并监督争端案件的执行。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全球贸易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制执行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一套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贸易规则。
通过解决争端案件,WTO确保各成员国遵守规则并公平竞争,防止贸易歧视和贸易壁垒的出现,促进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维护公平竞争: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了成员国利益的平等和公平。
它提供了一个独立公正的法律程序,确保所有争端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申诉,并通过专家组审议来评估案件。
这有助于减少成员国之间的争端,促进国际贸易关系的稳定。
3. 加强贸易体制的透明度: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审议过程对于争端双方以及其他成员国都是透明的。
相关文件和报告将公开发布,以便成员国和其他政府和企业了解争端案件的情况。
这有助于确保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全球贸易治理的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贸易治理中具有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友好合作:争端解决机制通过提供一个公正的法律程序,帮助成员国解决贸易争端,促进友好合作。
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演变
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演变国际贸易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变得日益重要,而WTO(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全球贸易的守护者和管理者,其框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也在不断演变。
本文将探讨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的演变历程以及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一、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与GATT的建立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当时各国为了重建战后经济和促进国际贸易的恢复,于1947年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从而确立了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础。
GATT的建立标志着国际贸易规则逐渐规范化,其中最主要的原则是非歧视性,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这两个原则保障了各成员国在贸易时享受平等待遇,避免了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歧视性对待。
GATT还通过多轮关税谈判逐步降低了贸易壁垒,为全球贸易打开了大门。
二、WTO的成立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加强GATT在几十年间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在20世纪90年代,国际贸易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应对全球化的贸易发展和解决新问题,1995年WTO正式成立,取代了GATT,成为国际贸易的正式组织。
相较于GATT,WTO在机构设置和职能上有了较为显著的提升。
WTO设有争端解决机制,促进了成员国之间贸易纠纷的和平解决。
此外,WTO还推动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新领域的贸易规则制定,加强了国际贸易体系的全面性和权威性。
三、WTO框架下的国际贸易规则演变WTO的成立为国际贸易规则的进一步演变提供了机遇。
在WTO框架下,国际贸易规则不断适应全球贸易形势的变化进行发展和改革。
以下是一些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演变:1. 贸易自由化的深化和扩大WTO致力于进一步降低贸易壁垒和扩大市场准入,通过多轮谈判,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并推动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建立。
此举有助于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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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世界贸易组织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与隐患引言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负责管理和监督国际贸易规则。
自1995年成立以来,WTO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WTO在其运作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隐患。
本文将试析这些问题并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探讨。
1. 收益分配不均世界贸易组织由164个成员国组成,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然而,由于成员国间的差异,特别是在经济和发展水平方面的差异,导致了收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较强的成员国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和优惠待遇,而较弱的成员国则往往面临竞争压力和发展困境。
这种收益分配不均的现象,可能导致一些较弱的成员国在全球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他们可能面临着无法与强势成员国竞争的问题,从而使其经济无法得到充分的发展。
这也可能导致一些较弱的成员国对WTO的不满和抵制,从而削弱了该组织的合法性和影响力。
2. 双边与多边贸易冲突双边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冲突也是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一个问题。
一些国家倾向于通过建立双边贸易协定来追求其国家利益,而忽视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和规则。
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原则和规则被逐渐削弱,从而影响了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双边贸易协定还可能使一些国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更强大的国家可能通过双边贸易协定获得更多的利益和优惠待遇,从而使较弱的国家难以与之竞争。
这种不平等的贸易关系可能导致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同时也削弱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3. 对发展中国家的限制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声称是一个平等和开放的贸易体制,但实际上,一些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很多限制和挑战。
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应对WTO的要求和规则,从而使其贸易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着贸易条件的不平等问题。
发达国家往往在农业和制造业等领域具有竞争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往往受到限制和保护主义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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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鉴于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日益紧密相关,以及国际贸易领域中限制性竞争行为日益增多,WTO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做出决议,“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的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进一步考虑的领域”。
据此,WTO成立了贸易和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几年来,在该工作组组织下,各成员国就如何在WTO 体制下建立竞争规则进行了探讨。
在20XX年多哈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我国加入了WTO。
与此同时,WTO 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确认了建立一个多边框架来加强竞争政策对国际贸易和发展的贡献的必要性,同意从现在到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这段时间,贸易和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将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进一步的工作: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非歧视和程序上的公平以及核心卡特尔(Hardcore Cartels)规定;自愿合作方式;支持通过能力建设逐步的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与者的需要应给予完全的考虑,应就解决这些需要给予适度的灵活性。
而且根据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的部署:在WTO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以后,将以《谈判方式会议》上经由明确一致达成的决定为基础,进一步进行竞争政策的谈判,并且谈判应在不迟于20XX年1月1日前结束。
第五届WTO 部长级会议将评估谈判中取得的进步,提供任何必要的政治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决定,当所有领域的谈判结果出台的时候,将召开一次部长级会议的特别会议,就这些结果的接受和实施做出决定。
竞争政策是WTO涉及的一个新领域,长久以来,人们对WTO的认识只局限于WTO是消除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各国进行市场准入谈判的场所,而对于WTO体制在竞争法律制度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则尚未有从学理上进行系统的认识和研究。
根据竞争法的基本原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禁止限制竞争性协议(尤其是卡特尔)、审查合并是竞争法的三大支柱。
其中,前两类制度在WTO现有体制中已经初现雏形。
本文的出发点即在于,试图从竞争法这一崭新的角度对WTO 体制进行剖析,系统分析WTO现有的初步的竞争规则。
一、WTO协议中竞争规则的发展演变(一)WTO成立之前的阶段GATT—WTO体制在本质上是一个基于重商主义理念开展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该体制以市场进入为导向,通过互利的贸易减让促进全球贸易的开展。
在WTO是否应该纳入竞争规则,长期以来一致有两种争论。
支持者认为,“只有贸易政策,而无竞争政策,政策体系是不完整的,其存在的缺陷、漏洞和盲点,必定会使单一贸易政策行之不远”。
反对者则认为,“当国家之间更加趋于相互开放市场,限制性商业惯例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就更小。
所以,WTO应该致力于其传统的角色,继续完成旨在减少消除政府所设置货物服务贸易障碍的议程”。
由于存在上述两种针锋相对的辩论,WTO在将竞争规则那纳入其体制的过程历经曲折。
事实上,早在1948年3月,探讨组建ITO(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会议上,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缔约方便达成协议,要求通过透明度、协商、调解的方式来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危害。
会议通过的哈瓦那宪章第5章第46条指出,“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实践,如分割市场或者增强垄断势力,而不管它们是由私人还是国营所为”。
但是,美国政府将成立ITO之条约送请其国会批准时,遭到国会之反对,致使ITO未能成立。
在此前,由于ITO的23个创始会员为筹组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开关税减让谈判。
各国为避免筹组ITO的努力完全白费,且美国政府参与关税减让部分之谈判已获国会授权,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最后协议,将该关税谈判结果,加上原ITO宪章草案中有关贸易规则之部分条文,成为众所熟知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如此,哈瓦那宪章原先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定便被舍弃,不过,在GATT之中,保留着一些可以适用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模糊规则。
此后,在GATT缔约方组织的前七轮多边谈判中,有关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则一直未能进入谈判议程,或者虽进入谈判议程,但是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WTO成立之后的阶段1994年结束的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不仅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而且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等协定中对限制性竞争行为都有涉及。
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其后达成的关于金融业和电信业的附属协议,明确地在具体产业部门纳入反对垄断的竞争规则;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则要求,在对该协定进行审议时,应该考虑是否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
WTO成立之后,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届部长会议上通过的宣言第20条要求,“建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成员提出的有关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的问题,包括反竞争行为,以便确认值得在WTO框架内进一步考虑的领域”。
据此,WTO 贸易与竞争政策相互作用工作组成立并开展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20XX年多哈第四届部长会议决定于20XX年1月31日到20XX年1月1日进行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其中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是新一轮多边谈判的议题,如果新一轮谈判取得成功,WTO体制下将正式建立全球性的竞争规则。
二、WTO规则中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规定(一)禁止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规定垄断的产生有两个主要途径:其一、立法机关或政府授权进行垄断;其二、由于所在行业的特点或通过自身经营优势形成的垄断。
具有垄断地位,这一事实并不为竞争法所反对;只有当存在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竞争法才进行规制。
在对外贸易中,政府授权对某一领域进行垄断的情形尤其多,这种做法被称为“国家垄断贸易”(state trading)。
国家垄断贸易指,“容易在市场竞争中引起混乱无序的诸如某种农业品、烟草和石油等,把本应由私人公司经营的国际贸易,由国家承办,政府依法指定某家作独家经营或专买专卖,排除本行业内的竞争,实行垄断”。
在我国加入WTO,承诺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之前,我国外贸体制即为国家垄断贸易体制。
与竞争法对待垄断经营者的态度一样,“GATT并不想禁止设立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或者单位,仅为了限制其滥用的机会……”。
由于国家垄断贸易与关税、海关手续、数量限制、国家补贴等手段被视为阻碍国际贸易的重要障碍,GATT为防止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滥用支配地位,在GATT第2条第4款、GATT第17条、GATT《注释和补充规定》以及《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中作了详尽的规定。
1、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的界定根据《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第1款的规定,所谓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指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力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包括销售局。
也就是,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是一个广义概念,包括国有、私人,也包括实际上从事垄断贸易的政府机构,例如欧洲各国政府农业部门的“营销局”。
2、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之禁止(1)限制对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进行加价(Mark-up)。
根据GATT 《注释和补充规定》,进口加价指“进口垄断向进口产品收取的价格(不包括第3条范围内的国内税、运输和分销,及购买、销售或进一步加工所附带的其他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超出起岸成本的幅度”。
以烟草专卖为例,一条名牌外国香烟的国际市场价格假定为100元,在不存在垄断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缴纳10%关税及其他税费后,以10%利润计,则在国内市场售价为125元。
但是,由于专卖公司具有垄断地位,可以把售价加码到200元一条。
这种超高定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显然属于国内竞争法禁止的行为。
然而,由于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变相加关税,例如原先价格125元的香烟被加码到200元,实质上等同于加收了75%的关税。
可见,利用经营垄断贸易的进行的加价行为,进口国可以变相地抑制国内需要,限制进口。
GATT第17条对上述加价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应仅依照“商业因素(normal mercial consideration,包括价格、质量、可获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进行垄断产品的购买或销售”。
也就是,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仅仅能在合理商业因素的范围内(如收取交易费、手续费),对进口产品加价。
这一原则体现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16段,“工作组各成员指出:中国大部分农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价格,这个差价容许中国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或单位以低价进口,而在将产品授予批发商与最终用户时加价(Mark-up)。
有些成员担心,这种做法在关税配额管理创造更多准入机会后,会更加普遍。
这些成员特别关注,加价会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并限制中国最终用户可使用品级与质量的高低。
中国代表表示,现在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并未对进口产品加价,而指收取正常的交易费。
因此,中国的做法符合WTO义务,并未造成任何贸易扭曲,且中国法律限制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收取的费用”。
在上述要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对进口产品加价必须合理的基本原则下,GATT第2条第4款与GATT第17条第4款还根据垄断贸易的产品是否在成员的减让表中,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如果国家垄断贸易的产品是在减让表中的产品,则适用GATT第2条第4款规定,“如任何缔约方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中列明的任何产品的进口设立、维持或者授权实行垄断,除非减让表中有所规定或最初谈判减让各方之间另有议定,否则此种垄断不得以提供平均超过该减让表所规定的保护水平的方式实施”,也就是对于被列入减让表的受垄断经营产品,垄断带来的保护水平(即偏离市场竞争或商业习惯的程度)以减让表所列约束税率为上限。
第二、如果国家垄断贸易的产品不是在减让表中的产品,则通过透明程序进行保障。
对此,GATT第17条第4款(b)规定,“对一不属于第2条下减让对象的产品设立、维持或授权实行进口垄断的一缔约方,应在有关产品贸易中占实质性份额的另一缔约方的请求,应将最近代表期内该产品的进口加价通知缔约方全体,如无法进行此类通知,则应通知该产品的转售价格”。
(2)歧视行为的禁止歧视行为是滥用垄断地位的另一种表现。
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由于其处于专买专卖的优势地位,更有条件进行歧视行为。
例如,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在货物向哪个国家地区出口,货物从哪个国家进口的问题上,可能不依市场导向,而考虑其他因素,而做出歧视性的选择。
当垄断贸易的产品是某种独特商品时,上述歧视行为更可能造成对他国的损害,从而引起关注,如《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14条规定,“一些工作组成员考虑到中国作为世界主要丝绸供应国的地位,对纺织部门原材料的供应表示关注,特别是丝绸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