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调整组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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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律协发[2012]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8.20
【实施日期】2012.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市律协发〔2012〕9号)
各律师事务所:
经市律协六届一次会长办公会研究,在原有各专门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基础上,决定增设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和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现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和16个专业委员会。

一、设置的1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
维权委员会
纪律委员会
业务培训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对外交流委员会
宣传委员会
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
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委员会
文体与福利委员会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
老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
二、设置的16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
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金融证券与保险法专业委员会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
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
破产法专业委员会
建筑与招投标法专业委员会
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环境资源与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陕西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9.06.09【实施日期】2009.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了充分发挥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现就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本届常务理事会共设置12个专门委员会。

分别是: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律师维权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委员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文体福利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推荐条件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名,委员若干名。

其推荐报名条件分别是:(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从业五年以上,具有强烈的公益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律师或律师行业管理人员担任。

(二)委员应由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或律师行业管理人员担任。

三、具体要求1、请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鼓励行业管理人员及执业律师积极报名,并认真做好推荐报名、审查及上报工作。

2、凡符合条件的律师及律师行业管理人员,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或专业研究方向,认真填写《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报名表》,每人限报一个专门委员会。

3、担任省律师协会四届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也按照上述条件参加这次推荐报名。

4、请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务必于6月15日前将《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报名表》报送省律师协会会员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为了适应新形势对专业委员会职能和工作开展的要求,全国律协对2002年3月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试行的《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2007年7月3日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规范、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律协设立专业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律师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形成专业人才智库,促进律师在改革开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全国律协建立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一季度召开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主任联席会议由全国律协分管会长、常务理事、业务部负责人、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组成。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全面总结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当年工作,进行经验交流和评优。

第五条全国律协业务部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职责第六条专业委员会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理论研究,提高行业整体业务水准,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拟定律师业务规范,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3.27•【文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3月27日八届全国律协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律协按照专业分工设定的专门机构,是全国律协为更好履行职责而设定的专业工作平台。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要贯彻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工作部署,规范、指导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在全国律协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二)参与推进律师业务建设;(三)参与开展律师理论研究;(四)参与繁荣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五)参与促进律师界对外交流合作。

第五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六条实行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主任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总结交流上一年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研究部署新一年工作。

第七条全国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八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5名。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定期开会,沟通、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组成。

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40人,不超过100人。

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确需超过100人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可以设若干专业组,组织开展专项业务研究。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全国律协批准,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人员担任顾问。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2016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汉中市律师协会关于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的通知-

汉中市律师协会关于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的通知-

汉中市律师协会关于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的通知正文:---------------------------------------------------------------------------------------------------------------------------------------------------- 汉中市律师协会关于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充分发挥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指导我市律师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按照《汉中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通过报名推荐,经市律师协会第二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工作职责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人员组成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文伟副主任:楚宝成委员:杨迪程利生冉清海罗兴平罗了一吴军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明辉副主任:杨冶文委员:刘有文张建平朱丹阳潘浩光秦连军李宝林行政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卫国副主任:王宁成委员:张其鸾封卫宏乔锦昭李三刚曹永胜张建东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刘超副主任:赵义山委员:黄勇王育全张庆荣杨惠明巩晓玲刑云飞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主任:郭连庆副主任:周霞委员:张黎白红莉宋佩剑张玲王蕖王烨陈玲律师权益维护委员会主任:闫龙委员:姚保全朱丹阳黄勇律师执业纪律检查暨惩戒委员会主任:马惠民委员:付建国郭连庆韦鹏学陈昱行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主任:党宝柱委员:李云王颖张振华白清忠二、工作职责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协的常设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汉中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根据我市律师专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市律协的工作安排,自主研究开展各项律师专项业务活动,旨在研讨和交流律师专业领域中的问题和经验,指导全市律师专项业务的开展。

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律师行业权益维护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检查,以及对违反行业规则的会员给予惩戒和行业处分,同时对有争议的处分进行复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在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对从事不同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受全国律协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委托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级律师协会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全国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自律自强,自我管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改善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散等活动;(七)在全国律协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八)全国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委员及组织机构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审核。

第九条担任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法律业务或律师业务工作五年以上;(二)年龄在60岁以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年龄可放宽;(三)本科以上学力,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四)做过相关专业领域内的案件或在国家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市律协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市律协发[2009]16号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市律协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市律协发[2009]16号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市律协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市律协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市律协发〔2009〕16号)各律师事务所:为了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市律协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了调整和增补,决定设置12个专门委员会和14个专业委员会,并确定了各委员会主任人选。

同时,授权由分管会长、各委员会主任及秘书处根据各所推荐情况确定副主任和委员人选,整个推荐及确定工作已经完成。

现将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1、维权委员会主任:葛霖(众邦所)常务副主任:吕有民(神剑所)副主任:郗尹逵(琴剑所)陈西伟(康铭所)王凤民(众邦所)秘书长:王凤民(兼)委员:张万岗(唐都所)李博(博硕所)陈榕(旺园所)毛晓辉(宣齐所)李雯(众邦所)蒋虎军(王炳森所)李光伟(博纳新所)2、纪律委员会:主任:王一臻(博义所)副主任:康蓉翔(帝意所)薛全道(法正平安所)吕亚芹(方新所)千亚宏(勇智所)秘书长:刘军键(邦维所)委员:武伟(元智所)任宏伟(博硕所)闫新盈(康铭所)姚凯文(志辰所)李轶(金镝所)张学清(恒达所)郭建勋(大唐所)张善忠(琴剑所)3、财务委员会:主任:XXX(骊剑所)副主任:耿文(大唐所)委员:张富信(康铭所)杨理论(邦维所)杨开蓉(浩元所)4、教育委员会:主任:郭坚(众邦所)副主任:刘刚(雁塔所)李文超(博硕所)委员:刘长洪(博硕所)李林峰(众邦所)张敬波(邦维所)赵汉峰(九州同所)5、对外交流委员会:主任:万亚平(金镝所)副主任:南海(中俊所)王丽萍(尚文所)委员:冯胜利(元智所)权雄飞(博硕所)韩文慧(金镝所)李珺(志辰所)付保萍(菲尔所)李莉(邦维所)6、宣传委员会:主任:陈黎力(力德所)副主任:金韬(众邦所)李明(白鹿原所)张佩雯(德伦所)秘书长:张佩雯(兼)委员:惠凯(浩元所)戴强(力德所)刘林策(众邦所)王凤民(众邦所)殷纪文(邦维所)辛建利(邦维所)秦亚平(博纳新所)李新华(德伦所)刘涛(白鹿原所)7、业务培训委员会:主任:齐章安(仁和万国所)顾问:谢德成(仁和万国所)车辉(仁和万国所)秘书长:刘陆训(仁和万国所)委员:刘裴(博硕所)王小晶(王炳森所)崔芊(九州同所)刘兆春(仁和万国所)8、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新(康铭所)副主任:姚凯文(志辰所)刘瑞娟(泓瑞所)李宏武(邦维所)秘书长:王小泉(静远新言所)副秘书长:吕亚芹(方新所)委员:金韬(众邦所)庞乐(博硕所)曹林生(浩元所)李光伟(博纳新所)赵汉峰(九州同所)崔志(德伦所)张汉平(尚文所)9、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委员会:主任:田亚强(静远新言所)副主任:李文超(博硕所)刘刚(雁塔所)段威(雁塔所)委员:张云鹏(华同所)张增光(静远新言所)程浩(力德所)林显春(大唐所)张媛媛(泓瑞所)杨二雄(邦维所)10、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徐茜(博纳新所)副主任:王荣(再创所)王凌(九州同所)秘书长:李光伟(博纳新所)委员:张佩英(康铭所)郭正(再创所)张招(邦维所)林彩萍(长华所)张敏(旺园所)刘丽英(博纳新所)张玲(菲尔所)李莉萍(德伦所)申霖(达明行所)吕梁(忠信诚所)张飞雄(泽诚所)王司政(元智所)11、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江桦(恒达所)副主任:昌骅(同泰所)杜军(金镝所)张佩英(康铭所)张学清(恒达所)秘书长:康蓉翔(帝意所)委员:杨开蓉(浩元所)谢晨(博硕所)惠凯(浩元所)林彩萍(长华所)张玲(菲尔所)闫萍(菲尔所)郭燕云(恒达所)张亚红(邦维所)韩虹(邦维所)徐茜(博纳新所)李杰(博纳新所)张娟(同泰所)李莉萍(德伦所)刘丽英(志辰所)王凌(九州同所)12、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许可(许小平所)副主任:焦花妮(荆山塬所)施浩(九州同所)秘书长:宋程程(许小平所)委员:冀进才(许小平所)陈平(宣齐所)吴巍(九州同所)王小龙(九州同所)蒋延成(九州同所)吕艳燕(华玉所)李莉(邦维所)二、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1、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志强(唐都所)副主任:李文超(博硕所)宋振强(静远新言所)郑培合(德伦所)吴建敏(方正时代所)秘书长:单礼升(众邦所)委员:高秋明(元智所)王明(唐都所)李建民(许小平所)张举会(许小平所)张松岩(许小平所)胡超奇(许小平所)巨黎江(金镝所)霍武芝(帝意所)赵云(博纳新所)刘丽英(志辰所)葛建平(大唐所)马锋(力德所)李雯(众邦所)赵江(王炳森所)田卷鹏(仁和万国所)张小平(仁和万国所)张治山(邦维所)王纯(尚文所)杨理论(邦维所)周鹏虎(恒达所)高建荣(琴剑所)2、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姚凯文(志辰所)副主任:李博(博硕所)惠凯(浩元所)刘丽英(志辰所)委员:刁玉林(博硕所)张佩英(康铭所)肖忠诚(长华所)张从利(海瑞所)杨征(许小平所)王芳(金镝所)徐茜(博纳新所)高潮(大唐所)韩海峰(仁和万国所)郭斌(仁和万国所)李一兵(鼎乾所)窦培信(正宜所)张招(邦维所)杨娟娟(哲勤所)3、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洁(秦中所)副主任:齐连民(丰采所)章龙(仁和万国所)杨天兴(金镝所)任峰(德伦所)南海(中俊所)李海(荆山塬所)秘书长:陈西伟(康铭所)委员:景安(静远新言所)黄海岗(骊剑所)付保萍(菲尔所)郑荣国(浩元所)甘军(王炳森所)曹晓东(许小平所)施浩(九州同所)王建(邦维所)陈实(德伦所)范玉华(泓瑞所)赵平哲(方新所)朱培(鼎乾所)张本欢(琴剑所)4、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赵门利(白鹿原所)副主任:孟丁平(九州同所)庞乐(博硕所)秘书长:刘涛(白鹿原所)委员:李鹏(九州同所)李芝(仁和万国所)5、金融证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瑞娟(泓瑞所)副主任:马军胜(迎旭所)陈黎力(力德所)刘兆春(仁和万国所)秘书长:吴巍(九州同所)委员:韩文慧(金镝所)顾跃堂(博硕所)李凌(博硕所)徐林春(博纳新所)南海(中俊所)何超卉(仁和万国所)王旭(许小平所)曹中治(德伦所)6、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荣(再创所)副主任:闫瑛(仁和万国所)崔志(德伦所)王宇辉(静远新言所)秘书长:易先彩(同泰所)委员:曹林生(浩元所)党海峰(博硕所)陈卫民(浩元所)惠凯(浩元所)许爱斌(许小平所)原俊涛(许小平所)丁锐(金镝所)王芳(金镝所)孙丽亚(再创所)陈平(宣齐所)任晓刚(迈道所)张玲(菲尔所)甘军(王炳森所)赵鸿兰(仁和万国所)李淼(九州同所)景安(静远新言所)7、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小泉(静远新言所)副主任:孙卫增(泓瑞所)徐本万(仁和万国所)邹辉(德伦所)秘书长:张晓敏(迈道所)委员:闫小菊(博硕所)陈卫民(浩元所)李大郁(金镝所)姚凯文(志辰所)朱培(鼎乾所)李路(鼎乾所)王小龙(九州同所)王晓琼(德伦所)李新华(德伦所)8、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汪大明(九州同所)副主任:庾国庆(仁和万国所)朱政(泓瑞所)秘书长:徐宜(正宜所)副秘书长:陈实(德伦所)委员:王慧(王炳森所)梁会琪(仁和万国所)施浩(九州同所)王宇辉(静远新言)9、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斐(博硕所)副主任:齐进军(金镝所)王优民(静远新言所)委员:张敏(泓瑞所)陈维东(许小平所)王芳(金镝所)李珺(志辰所)魏俊江(迈道所)鱼广会(骊剑所)李林峰(众邦所)谢德成(仁和万国所)郑朝东(邦维所)刘陆训(仁和万国所)蒋延成(九州同所)张学清(恒达所)赵良善(恒达所)10、破产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金辉(仁和万国所)副主任:李文超(博硕所)吴建敏(方正时代所)秘书长:张琳珠(菲尔所)委员:闫新盈(康铭所)惠凯(浩元所)田丰旺(邦维所)曹晓东(许小平所)巨黎江(金镝所)王小虎(泓瑞所)11、建筑与招投标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武伟(元智所)副主任:陈西伟(康铭所)李华(邦维所)杨克利(博纳新所)秘书长:李华(兼)委员:夏勇(泓瑞所)刘淑伟(浩元所)赵平哲(方新所)权雄飞(博硕所)李松林(博硕所)张富信(康铭所)董浩忠(浩元所)曹晓东(许小平所)原俊涛(许小平所)韩文慧(金镝所)许强(仁和万国所)丁云波(泽诚所)12、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董浩忠(浩元所)副主任:邢成祥(德伦所)陈平(许小平所)毛静(康铭所)秘书长:陈晴(德伦所)委员:张万岗(唐都所)王静(唐都所)刘长洪(博硕所)王永平(仁和万国所)桑小军(宣齐所)高潮(大唐所)张玲(菲尔所)王慧(王炳森所)史革俊(九州同所)焦保宏(泾渭所)黎晨光(仁和万国所)13、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马军胜(迎旭所)副主任:周京(新城区法援中心)崔芊(九州同所)委员:刘淑伟(浩元所)顾跃堂(博硕所)王艺霏(宣齐所)魏俊江(迈道所)孙莉荣(众邦所)蒋虎军(王炳森所)14、环境资源与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丽萍(尚文所)副主任:昌骅(同泰所)陈卫民(浩元所)秘书长:房大伟(尚文所)委员:张富俊(博硕所)付保萍(菲尔所)王凌(九州同所)翟社民(仁和万国所)李冯军(泾渭所)熊国强(德伦所)西安市律师协会二○○九年六月十一日——结束——。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市律协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市律协发〔2012〕10号)各律师事务所:为强化市律协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协会建设、律师业务发展和理论研究中的作用,在各律师事务所推荐和律师个人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市律协六届一次会长办公会和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在对原有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进行调整和增设的同时,确定了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现将设置的14个专门委员会和16个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印发给大家。

希望各位委员能够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做好各自的工作。

也希望各委员会能够认真研究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期工作规划,确定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西安市律师协会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维权委员会顾问:周俊峰(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王勇(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许小平(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雷伯亭(省人大秘书处副处长)李晓林(市第一看守所所长)主任:吕有民(神剑所)副主任:王南京(力德所)高南凯(德茂所)张万岗(唐都所)秘书长:李林峰(众邦所)委员:石文宝(正宜所)张煜(君勤所)蒋虎军(君勤所)谢圣君(浩元所)党海峰(博硕所)陈宗稳(忠信诚所)邢富民(迎旭所)晋海涛(邦维所)纪律委员会主任:王新(康铭所)副主任:千亚宏(勇智所)李轶(金镝所)郭建勋(大唐所)高南凯(德茂所)秘书长:张学清(恒达所)委员:王南京(力德所)杨志东(再创所)陈卫民(浩元所)任亚林(金镝所)金韬(众邦所)陈平(宣齐所)任宏伟(博硕所)白银涛(忠信诚所)蒋延成(九州同所)田卷鹏(仁和万国所)业务培训委员会主任:刘刚(雁塔所)副主任:车辉(仁和万国所)刘陆训(仁和万国所)校兵(金镝所)秘书长:吴涛(仁和万国所)委员:张敬波(邦维所)卢军(金镝所)李道杰(雁塔所)翟社民(仁和万国所)金韬(众邦所)姚铟(众邦所)闫小菊(博硕所)李松林(博硕所)教育委员会顾问:郭坚(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贞学(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许可(许小平所)副主任:XXX(集思得所)石养卫(平镜所)田卷鹏(仁和万国所)秘书长:宋程程(许小平所)委员:高西宁(邦维所)赵汉峰(九州同所)张冰(许小平所)刘世权(许小平所)呼海龙(许小平所)李潇(许小平所)对外交流委员会主任:王丽萍(尚文所)副主任:丁书香(丁书香所)赵云(博纳新所)刘巧芸(恒达所)秘书长:王倩(金镝所)委员:刘彩玲(恒邦所)董孟杰(君勤所)李坚(金镝所)贾海明(明萌所)董春红(恒达所)XXX(集思得所)杨理论(邦维所)张海斌(大瑞所)肖福禄(博硕所)宣传委员会主任:陈黎力(力德所)副主任:金韬(众邦所)秦亚平(博纳新所)李明(白鹿原所)秘书长:戴强(力德所)委员:惠凯(浩元所)姚苏杭(金镝所)刘云平(力德所)李仁田(邦维所)罗雪敏(康铭所)范钦(恒达所)呼海龙(许小平所)刘陆训(仁和万国所)姜静蕊(白鹿原所)黎晨光(仁和万国所)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主任:邹辉(德伦所)副主任:董浩忠(浩元所)姚凯文(志辰所)李宏武(邦维所)王小泉(静远新言所)秘书长:崔志(德伦所)委员:董孟杰(君勤所)陈郁(忠信诚所)曹林生(德茂所)雷维刚(金镝所)赵汉峰(九州同所)翟社民(仁和万国所)赵立(金镝所)黄辉(金镝所)柴智博(九州同所)冯俊华(九州同所)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委员会主任:田亚强(静远新言所)副主任:林显春(大唐所)王娟(睿群所)秘书长:张增光(静远新言所)委员:王艺霏(宣齐所)殷纪文(邦维所)巨黎江(金镝所)权学明(金镝所)徐薇(泓瑞所)李松林(博硕所)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王荣(再创所)副主任:南海(中俊所)张飞雄(泽诚所)陈增社(金镝所)秘书长:刘丽英(博纳新所)委员:郭正(再创所)姚苏杭(金镝所)周桦(金镝所)李坚(金镝所)赵庆沣(博纳新所)杜民(恒达所)张佩雯(德伦所)张招(邦维所)张云鹏(再创所)江桦(恒达所)刘延岩(金镝所)张冰(许小平所)张守华(博纳新所)杨二雄(邦维所)张亚红(邦维所)李仁田(邦维所)周蔷薇(邦维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焦花妮(荆山塬所)副主任:冯俊丽(方正时代所)张佩英(康铭所)惠凯(浩元所)秘书长:张佩雯(德伦所)委员:马苗(再创所)高晓霞(再创所)刘耀秀(九州同所)张煜(君勤所)文萍(博纳新所)张玲(众邦所)张琳珠(菲尔所)阎萍(菲尔所)王菲(集思得所)周蔷薇(邦维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顾问:张勇(西安仲裁委员会综合处处长)主任:武伟(元智所)副主任:于考文(新庆所)王小龙(九州同所)李华(邦维所)秘书长:姚苏杭(金镝所)委员:施浩(九州同所)张鼎(恒邦所)焦阳(恒邦所)徐秀明(帝意所)郭蒲林(帝意所)康安(睿群所)高思媛(博纳新所)吕琦(恒达所)王振(泓瑞所)李莉(邦维所)冯楠(康铭所)张冰(许小平所)财务委员会主任:XXX(骊剑所)副主任:张旭峰(泾渭分明所)刘彩玲(恒邦所)委员:刘军键(邦维所)张贺才(博硕所)童庆果(九州同所)徐楠(九州同所)老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吕亚芹(鸿辰所)副主任:蒋小燕(济维所)江桦(恒达所)童仪(集思得所)委员:王娟(睿群所)杨林(邦维所)李文武(九州同所)林彩萍(长华所)马超(骊剑所)张宏权(勇智所)刘婷(博义所)王鑫(白鹿原所)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主任:赵门利(白鹿原所)副主任:XXX(骊剑所)吕亚芹(鸿辰所)王荣(再创所)马军胜(迎旭所)李宁(力德所)秘书长:李华(邦维所)委员:李光伟(博纳新所)雷维刚(金镝所)张亚红(邦维所)刘延岩(金镝所)张玲(众邦所)全新强(仁和万国所)卢军(金镝所)王飞(仁和万国所)李建民(许小平所)夏勇(泓瑞所)周伊娜(九州同所)王小泉(静远新言所)刘莉芳(九州同所)任宏伟(博硕所)权雄飞(博硕所)马群力(白鹿原所)惠红林(白鹿原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文超(兼)副主任:吴建敏(方正时代所)刘志强(树理所)郑培合(德伦所)党海峰(博硕所)何超卉(仁和万国所)秘书长:李宏良(泽诚所)委员:窦培信(正宜所)石新开(迈道所)刘中波(再创所)张鼎(恒邦所)樊朝辉(唐都所)高军(博纳新所)张世民(博硕所)任亚林(金镝所)单礼升(众邦所)张亚红(邦维所)胡超奇(许小平所)靳军(忠信诚所)李雯(众邦所)陈兵(陈兵所)樊温博(新庆所)田扣新(英博所)贾海明(明萌所)张小平(仁和万国所)赵伟舟(博纳新所)韩宏标(泽秦所)张锋(德伦所)田卷鹏(仁和万国所)柴亚林(迎旭所)马宏博(静远新言所)马娟(静远新言所)穆军锋(仁和万国所)王纯(尚文所)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洪(洪振所)副主任:冶明(仁达所)高潮(大唐所)夏勇(泓瑞所)李博(博硕所)秘书长:刘忠杰(方正时代所)委员:张浏(迈道所)张西峰(荆山塬所)魏军(高新域所)鲁雅琼(邦维所)应天雷(洪振所)吕智平(洪振所)郅旭鹏(洪振所)王磊(洪振所)魏武宁(庄威所)冯玉琴(洪振所)公正(金镝所)刘代玲(方正时代所)张青彬(忠信诚所)王玉苹(恒达所)张潇(众邦所)张娟(同泰所)邢富民(迎旭所)郭斌(仁和万国所)吕琦(恒达所)任大昕(博硕所)徐本万(仁和万国所)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洁(秦中所)副主任:张保玉(丰采所)施浩(九州同所)刘娜(睿翔晓罡所)秘书长:韩文慧(金镝所)委员:石文宝(正宜所)赵君儒(三井所)程良亮(再创所)田宁辉(济维所)赵晓俊(邦维所)孟强(高新域所)蒋延成(九州同所)张宏雷(浩元所)付昌(浩元所)张贺才(博硕所)任亚林(金镝所)陈钊(忠信诚所)范玉华(英博所)邢富民(迎旭所)刘凯(睿群所)李大为(王炳森所)韩海峰(仁和万国所)翟社民(仁和万国所)许强(仁和万国所)张学明(仁和万国所)胡家欣(泽秦所)赵俊(恒达所)董春红(恒达所)范钦(恒达所)王小虎(泓瑞所)苏国庆(勇智所)毛琳(集思得所)尹红斌(庄威所)任峰(德伦所)阮永平(尚文所)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康蓉翔(帝意所)副主任:焦花妮(荆山塬所)徐本万(仁和万国所)李芝(仁和万国所)秘书长:郭蒲林(帝意所)委员:于伟(邦维所)李丹(九州同所)翟社民(仁和万国所)张学清(恒达所)杨开蓉(德茂所)金融证券与保险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瑞娟(泓瑞所)副主任:刘兆春(仁和万国所)于敏(地坤所)李宏良(泽诚所)秘书长:张媛媛(泓瑞所)委员:李建平(仁达所)张晓敏(迈道所)杨开蓉(德茂所)杨二雄(邦维所)王建(邦维所)耿文(大唐所)谢圣君(浩元所)周小强(周小强所)袁玉华(博硕所)XXX(德伦所)李坚(金镝所)李小东(众邦所)XXX(菲尔所)王娟(博硕所)李仁田(邦维所)金文杰(九州同)顾跃堂(博硕所)李凌(三英所)曹中治(德伦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淼(九州同所)副主任:闫瑛(仁和万国所)易先彩(同泰所)金韬(众邦所)秘书长:刘耀秀(九州同所)委员:李建平(仁达所)石新开(迈道所)任晓刚(迈道所)高晓霞(再创所)孙丽亚(再创所)孟强(高新域所)魏军(高新域所)惠凯(浩元所)苏小军(邦维所)郭徽(力德所)邢利平(浩元所)姚XXX(泽诚所)闫小菊(博硕所)党海峰(博硕所)吕艳燕(庄威所)任亚林(金镝所)李坚(金镝所)张玲(众邦所)李雯(众邦所)田扣新(英博所)曹林生(德茂所)王静(唐都所)乔宝虎(博纳新所)刘忠杰(方正时代所)韩海峰(仁和万国所)刘兆春(仁和万国所)杨淑凤(泽秦所)张学明(仁和万国所)王育新(泽秦所)王娟(博硕所)XXX君(菲尔所)郭正(再创所)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正兴(赢弘所)副主任:李大郁(金镝所)陈军(仁和万国所)朱彦臻(泽秦所)秘书长:董春红(恒达所)委员:张建良(仁达所)冶明(仁达所)张晓敏(迈道所)郭正(再创所)孙莉荣(赢弘所)XXX(金镝所)司马刚(金镝所)胡庆林(博纳新所)翟永宏(秦岳所)冯宇(恒达所)杜小可(泓瑞所)刘翠荣(邦维所)王芳(金镝所)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朱政(英博所)副主任:庾国庆(仁和万国所)王玉苹(恒达所)陈实(德伦所)秘书长:张小鹏(金镝所)委员:袁玉华(博硕所)姚苏杭(金镝所)陈玮(金镝所)李坚(金镝所)周鹏虎(恒达所)梁会琪(仁和万国所)陈晴(德伦所)侯毅(英博所)张瑞(邦维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顾问:谢德成(仁和万国所)主任:刘斐(博硕所)副主任:齐进军(金镝所)李海(荆山塬所)李林峰(众邦所)秘书长:雷维刚(金镝所)委员:魏俊江(迈道所)蒋小燕(济维所)李嘉(雁塔所)李寿华(方正时代所)蔡治(再创所)高珩(英博所)王晓鸣(宣齐所)刘陆训(仁和万国所)刘巧芸(恒达所)余伟安(仁和万国所)张虎强(集思得所)马娟(静远新言所)阮怀堂(力德所)李莉(邦维所)郑朝东(邦维所)张静(庄威所)陈维东(许小平所)刘林策(众邦所)破产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晓敏(迈道所)副主任:章龙(仁和万国所)闫小菊(博硕所)韩海峰(仁和万国所)秘书长:白银涛(忠信诚所)委员:张宏雷(浩元所)高社(英博所)康练国(泓瑞所)何超卉(仁和万国所)王娟(睿群所)田丰旺(邦维所)建筑与招投标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建生(恒达所)副主任:李松林(博硕所)李静林(地坤所)郭正(再创所)秘书长:杜民(恒达所)委员:施浩(九州同所)荣建华(君勤所)安亚东(泽诚所)高思媛(博纳新所)韩文慧(金镝所)刘延岩(金镝所)李林峰(众邦所)王亮(英博所)胡创军(同泰所)邢富民(迎旭所)刘淑伟(德茂所)许强(仁和万国所)程向阳(泓瑞所)张卫民(集思得所)张亚军(德伦所)辛建利(邦维所)张富信(康铭所)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董浩忠(浩元所)副主任:丁书香(丁书香所)任晓刚(迈道所)霍武芝(博纳新所)秘书长:姚进峰(丁书香所)委员:马苗(再创所)孟强(高新域所)胡俊峰(恒邦所)杨小鱼(英博所)高潮(大唐所)惠凯(浩元所)赵宝丽(浩元所)秦亚平(博纳新所)燕利敏(邦维所)罗育(博纳新所)司马刚(金镝所)陈增社(金镝所)李坚(金镝所)倪兰花(忠信诚所)程志杰(新庆所)陈平(许小平所)王娟(博硕所)闫瑛(仁和万国所)代宝荣(泽秦所)黎晨光(仁和万国所)张建英(泓瑞所)翟永宏(秦岳所)陈晴(德伦所)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马军胜(迎旭所)副主任:周京(新城法援)蒋虎军(君勤所)孙莉荣(赢弘所)秘书长:魏俊江(迈道所)委员:郑成彬(浩元所)姚苏杭(金镝所)王艺霏(宣齐所)刘淑伟(德茂所)齐伟(博纳新所)刘云平(力德所)刘巧芸(恒达所)张虎强(集思得所)贾杰(金镝所)柴亚林(迎旭所)张燕(邦维所)李涛(再创所)王荣(再创所)张冰(许小平所)涂俊(迎旭所)李伟涛(迎旭所)崔芊(九州同所)苏珊珊(迎旭所)环境资源与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军(菲尔所)副主任:王丽萍(尚文所)王兆平(金镝所)翟社民(仁和万国所)秘书长:房大伟(尚文所)委员:郭徽(力德所)辛扬眉(邦维所)牛小广(菲尔所)田席超(秦中所)王宏(华诺所)张富俊(博硕所)李冯军(泾渭所)熊国强(德伦所)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玮(金镝所)副主任:张玲(众邦所)魏俊江(迈道所)葛建萍(大唐所)秘书长:周鹏虎(恒达所)委员:崔建(泽诚所)张世民(博硕所)王艺霏(宣齐所)刘淑伟(德茂所)吴涛(仁和万国所)余伟安(仁和万国所)XXX(菲尔所)张琳珠(菲尔所)阎萍(菲尔所)韩剑锋(邦维所)崔芊(九州同所)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顾问:刘华锋(省版权局版权处干部)王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干部)主任:金辉(仁和万国所)副主任:宋振强(静远新言所)XXX(金镝所)姚苏杭(金镝所)秘书长:张继海(众邦所)委员:高杰(新庆所)余伟安(仁和万国所)柳星(邦维所)穆军锋(仁和万国所)邢雯倩(九州同所)许建云(九州同所)张冰(许小平所)。

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调整组建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调整组建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调整组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陕律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调整组建的通知(陕律发[2009]2号)各市律协、杨凌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了强化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全省律师业务发展、开拓、研究中的指导作用,为促进律师各项业务的拓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经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原有的律师专业委员会进行改组和调整,并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增设新的专业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原有13个专业委员会合并调整为11个专业委员会,新增设“三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共计12个专业委员会,其分别是:1、刑事专业委员会2、民、商事专业委员会3、公司、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4、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5、房地产及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6、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7、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8、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9、涉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10、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11、法律援助及公益事务专业委员会12、“三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二、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及经费来源: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根据我省律师专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省律协的年度工作安排,自主研究开展各项律师专项业务活动,旨在研究和交流律师专业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拓展律师专项业务的开拓、与相关专业单位和部门联系共同开展业务活动、指导全省律师专项业务的开展。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以省律协经费支持与各专业委员会自筹相结合。

为了支持各专业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作,省律协将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同时,各专业委员会也要积极地想办法,采取与本专业相关部门、企业、团体联合开展活动的方式,取得这些部门、企业、团体的经费支持。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陕西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已经省律协六届四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25日陕西省律师协会2014年度工作要点2014年,省律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贴律协工作职责和司法行政工作“六大行动”,以“服务律师、维护律师、发展律师”为根本宗旨,以“整肃队伍树正气、夯实基础强素质、担当尽责树形象、服务创新有作为”为总抓手,牢固树立“勇创新、敢担当、争一流”和“对外有声音,对内有凝聚力”的工作理念,继续坚持“12345”总体工作思路,着力在“五个加强、五个突破”上下功夫,使我省律师工作有效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三个陕西”建设。

一、加强行风建设,在职业道德、自律管理、党的建设上求突破。

围绕加强行风建设、职业道德、自律管理、党的建设,在全行业组织开展“讲诚信、树正气、优服务、有作为”活动,确保律师队伍建设健康发展。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为律师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深入学习贯彻其会议精神,是当前和今后律师工作首要的政治任务。

要在进一步深化学习理解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切实把广大律师的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会议精神上来。

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武装头脑、推动工作,确保律师队伍和律师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要按照核心价值观要求,积极提炼律师核心价值观和陕西律师职业精神及文化内涵,着力提升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市律协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市律协发〔2011〕4号)各律师事务所:《西安市律师协会章程》已经2011年3月5日西安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律师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西安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1年3月5日西安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本协会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第六章常务理事会第七章会长及会长办公会第八章秘书处第九章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十章派出机构第十一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十二章经费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发挥西安市律师协会的作用,推动西安律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西安市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西安市律师行业实施自律性管理。

本协会根据需要向西安市所属区、县派出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律师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保障,提高律师执业素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

第四条律师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条律师代表大会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选举程序产生,本协会工作实行民主决策与管理,接受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第六条本协会接受西安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了充分发挥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要求,现就推荐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本届常务理事会共设置12个专门委员会。

分别是: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律师维权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委员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文体福利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推荐条件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名,委员若干名。

其推荐报名条件分别是:(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从业五年以上,具有强烈的公益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律师或律师行业管理人员担任。

(二)委员应由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或律师行业管理人员担任。

三、具体要求1、请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鼓励行业管理人员及执业律师积极报名,并认真做好推荐报名、审查及上报工作。

2、凡符合条件的律师及律师行业管理人员,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或专业研究方向,认真填写《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报名表》,每人限报一个专门委员会。

3、担任省律师协会四届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也按照上述条件参加这次推荐报名。

4、请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务必于6月15日前将《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报名表》报送省律师协会会员部。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律协提出的“一二三四五”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省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全省律师业务发展、开拓、研究中的指导、引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经律师自愿报名、各市律协(联络组)及律师事务所推荐、省律协六届二次会长办公会研究,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本届省律协设置18个专门委员会、19个专业委员会,并确定了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其中,刑事等8个专业委员会竞聘选任)。

现将18个专门委员会和19个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印发给大家。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拿出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工作落实。

省律协将建立考核制度,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尽职的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撤并。

希望各位主任、副主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带领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广大律师为我省律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联系人:王亚东************邮箱:**************附件:1、《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2、《陕西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2013年9月22日附件1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一、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顾问:汶莉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张平安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午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玉辉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XXX秋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张宇成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曾剑煌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二、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主任:方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副主任: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三、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主任: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刘龙飞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四、律师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刘云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陈云山陕西陈云山律师事务所史望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李德起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五、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专门委员会顾问:王选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旭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葛林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郝世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秦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六、宣传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浩公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XXX 陕西省律师协会陈黎力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七、律师纪律委员会主任:郭坚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陈晓梅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刘光明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马军胜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八、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主任:王克勤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向阳陕西省律师协会赵永华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白宝群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九、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主任:万亚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千亚宏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王锦龙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卫永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韩斌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十、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顾问:魏钢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慧娟陕西省律师协会刘陆训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十一、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主任: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红菱陕西省律师协会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鹿瑞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十二、执业律师考核委员会主任:杜安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向阳陕西省律师协会范硕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赵门利陕西白鹿源律师事务所十三、文体福利委员会主任:徐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海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党晓燕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高浩波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十四、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子奇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申从军陕西省律师协会王东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冉广双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十五、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泽民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种贵兴陕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姜波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十六、老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梁胜国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庆茂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白宝群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黄元平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十七、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瑾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刘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李文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十八、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王小龙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刘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杜娟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附件2陕西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郝大明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浩公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耿民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房立刚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田宏伟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二、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羿克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白静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张宇成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秦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三、公司及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副主任:金博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季宏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王娜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刘卫华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郭雪平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四、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方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副主任:贾建伟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陈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邓南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李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刘龙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五、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尚雅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余俭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任建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曹生勇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六、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主任: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瑞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甘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明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徐海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七、矿产资源及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师学宁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翟社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张增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任自力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八、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焦保宏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王军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九、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高漫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晓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XXX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李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韩朝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十、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尚淑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安海鹰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十一、涉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玉明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宋欢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罗民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十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轩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王江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葛建萍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十三、法律援助及公益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卫东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申从军陕西省律师协会萧志扬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刘彦林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沈消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张玲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十四、“三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国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董少峰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李宏良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十五、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闫玉新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卫永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千亚宏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曾剑煌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十六、仲裁及公证专业委员会主任: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勇西安仲裁委员会史宏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十七、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瑾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陈爱民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王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十八、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瑞娟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汪艳萍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康宏运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十九、网络信息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魏新峰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刘卫华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金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第四章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第五章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第六章附则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5年8月24日经省律协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7年11月23日经省律协七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专业委员会是省律协依法履职的工作机构,承担行业引领示范、业务总结指导、工作研究提高等职能。

第三条根据行业管理需要,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未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不得自发组建全省性的律师专业团体或组织。

第四条专门专业委员会在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三)推进律师业务建设;(四)惩戒律师违纪行为;(五)参与立法研究及修改;(六)开展律师理论研究;(七)推进律师文化建设;(八)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九)负责起草、制定、实施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十)完成省律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交办的工作;(十一)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律协分管副会长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分管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省律协会员(业务)部负责组织、协调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组织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向分管副会长、联系工作的省律协党委委员、省律协秘书处述职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专门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定期开会,研究和落实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司发通〔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17年3月,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各试点地区探索完善了配套制度措施,培育了一批评审工作力量,评选出一批专业律师,为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律师的专业化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

为推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广大律师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主要任务和要求首批试点的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方法、评价程序和配套措施,努力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
单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对违规会员的处分行为,切实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届省律协设立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负责受理全省受处分会员的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

现将省律协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印发如下:
主任:王克勤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沈向阳省律师协会
赵永华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
白宝群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
秘书长: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
委员:田东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
张慧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王浩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
孟强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
省律协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律协会员(业务)部,负责受理全省复议申请及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联系人:鲍彪************(兼传真)
邮箱:****************
2013年12月19日
——结束——。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筹备召开第三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筹备召开第三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筹备召开第三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筹备召开第三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安康市律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任期已满,按照《安康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和2009年7月20日市司法局党组会议精神,拟定于今年8月中旬左右召开第三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现将召开第三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三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本次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第五次全省律师协会大会精神,总结市律协第二届理事会的工作,修改市律师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第三届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加强律师工作、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协会建设,完善行业管理体系,健全律师行业管理机制,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以“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精神推动全市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工作职能作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第三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一)推选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原则:推选产生第三次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新一届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是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参与筹备本次大会的重要任务,也是开好本次大会的基础与关键。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司法局党组和市律协的要求,在各县区司法局党组领导下,认真组织好本县区代表和理事候选人的推选工作。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全市律师界的优秀分子,律师协会理事应当是我市律师界的优秀分子中的代表。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业务交流促进全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业务交流促进全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业务交流促进全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业务交流促进全市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通知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市律师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经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均有了很大的发展,各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为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赞扬和认可。

但是由于受地域和当地经济状况、业务类型、律师队伍的人员数量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律师业务发展不平衡,特别是部分山区县,由于律师人才匮乏很难满足新时期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

为了促进全市律师业务的全面发展,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经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律师事务所之间开展结队子“一帮一”的帮扶和业务交流活动。

希望各县区司法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管理,确保此项活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对子”组成名单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与陕西椒溪律师事务所;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与陕西紫柏律师事务所;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与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与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与陕西朝阳律师事务所和陕西定远弘大律师事务所;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与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

其他律师事务所可参照上述方式自行选定互相交流的律师事务所,主动联系开展业务交流或案件研讨活动。

二、活动的内容及方式结成对子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一是要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相互查阅案卷、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座谈交流办案体会或观摩庭审等方式,开展业务交流,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业务技能;二是协助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和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共同参与当地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的研讨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法律论证等工作;三是对律师人才匮乏、法律服务工作薄弱的个别县的律师事务所改善办公环境或引进法律人才提升业务水平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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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调整组建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陕律发[2009]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02.25
【实施日期】2009.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调整组建的通知
(陕律发[2009]2号)
各市律协、杨凌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强化陕西省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全省律师业务发展、开拓、研究中的指导作用,为促进律师各项业务的拓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经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原有的律师专业委员会进行改组和调整,并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增设新的专业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原有13个专业委员会合并调整为11个专业委员会,新增设“三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共计12个专业委员会,其分别是:
1、刑事专业委员会
2、民、商事专业委员会
3、公司、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
4、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5、房地产及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
6、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7、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8、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
9、涉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10、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
11、法律援助及公益事务专业委员会
12、“三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二、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及经费来源:
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根据我省律师专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省律协的年度工作安排,自主研究开展各项律师专项业务活动,旨在研究和交流律师专业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拓展律师专项业务的开拓、与相关专业单位和部门联系共同开展业务活动、指导全省律师专项业务的开展。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以省律协经费支持与各专业委员会自筹相结合。

为了支持各专业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作,省律协将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部分经费用于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同时,各专业委员会也要积极地想办法,采取与本专业相关部门、企业、团体联合开展活动的方式,取得这些部门、企业、团体的经费支持。

三、专业委员会组成、调整的目的和方法:
这次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调整,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律师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使专业
委员会在律师业务各领域更具活力,更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精神,更加具有专业水准,使之成为在全省律师的业务研究、专业拓展、业务指导中的一支专业队伍。

专业委员会组成、调整,将采取个人自愿报名,所属律师事务所推荐,各市律协审查上报。

申报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律师,将由省律协安排参加竞岗演讲,选聘后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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