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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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

现就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它与职工户口是否在本城市无关,与单位所有制性质无关。

只要是在职合同制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

停薪留职、临时工除外),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国务院《条例》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依法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对不按规定建立和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和补缴;逾期不办理和补缴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没有达到5%最低缴存比例的地方,要在2004年内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提高到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0%。

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实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荆政办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一)调整机构设置。

根据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将各县(市、区)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为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县(市、区)设立的办事处。

(二)理顺人事关系。

办事处人员编制由市编办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结合现有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重新核定后统一管理。

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核定人员编制择优选用,移交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其养老保险等社保关系仍留在当地社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

对未移交人员,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征求地方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一)明确管理方式。

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办事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管理费用供给渠道不变,增值收益互不侵占。

办事处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仍存在当地受托银行,其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用于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事业。

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由各办事处提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颁布时间:2005-1-10发文单位: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阿府办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阿府办发〔2008〕3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州政府要求尽快理顺我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协调、透明、高效运转。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尽快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设立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我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确定的职责。

根据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请示的批复》(阿编发〔2007〕99号),管委会下设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为管委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管委会会议筹备、记录、文件起草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及其他日常工作。

按照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性质及主要职责请示的批复》(阿编发〔2007〕100号),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州政府直属副县级事业机构,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工作。

管理中心下设直属部和除马尔康县外的12个县设管理部,为管理中心的正科级办事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马尔康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业务并入管理中心直属部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抓紧做好各项工作,尽快理顺我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建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财务制度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事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存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

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缴存、提取、个人贷款、资金存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进一步强化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城市(含省直、行业,下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应责令限期纠正。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列席会议;加强对管委会会议纪要和决策事项的备案管理。

二、加强文件报备审核。

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7.11•【文号】建办金函[2014]394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14]3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统一部署,为落实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的整改措施,加强对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行业指导,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我部决定于2014年下半年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督查,构筑方便快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质量,重点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最迫切的服务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服务制度。

按照《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要求,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各项服务制度,明确服务内容、落实服务责任。

(二)优化业务流程。

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简化业务办理手续。

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在业务办理手续方面的衔接,推动各地实施一站式业务办理,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三)降低中间费用。

取消强制保险、公证和担保及其他不合理收费。

降低业务办理现场提供的复印、打印等服务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辅助性服务。

(四)改进服务方式。

改善服务环境,在服务网点配备自助查询终端、叫号机、休息椅、饮水机等设施。

逐步建立网上服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平台、网点服务四位一体的服务体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5.13•【文号】国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印发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已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02年3月24日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湘政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2]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制度。

各市、州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代表缴存职工的利益,由三部分组成,即: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

有关专家占1/3,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

职工代表名额,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缴存单位代表要兼顾机关、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县(市、区)。

长沙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有省直单位、铁路和监狱系统的代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市、州人民政府聘任。

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30人,其他市、州在25人以内。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具体职责是:推荐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及时提出更换建议;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听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听取财政、审计。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凉府办函[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函〔2008〕17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搞好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四川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建发〔2008〕31号)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深入开展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凉山的指导思想,制定凉山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实现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采取宣传动员、征求意见、查找问题、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使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资金运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使一定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对一致,行业差距缩小,缴存面扩大,缴存人数全面增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解决,社会满意度提高。

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

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

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公司员工的生活,公司决定对员工的住房
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和通知。

具体政策如下:
一、政策调整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住房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公司决定对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实际需求。

二、政策调整内容
1. 缴存比例调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司将提高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体调整如下:
员工缴存比例由原先的X%调整为Y%;
公司缴存比例由原先的X%调整为Y%。

2. 缴存基数调整
为了更好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公司将对员工的住房公积
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员工缴存基数将根据个人实际工资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缴存基数将根据员工实际缴存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3. 贷款政策优化
公司将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以更好地帮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

三、政策实施时间
以上政策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为了更好地落实以上政策,公司将加强对员工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并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益。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和支持公司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更好地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提升员工的生活质量。

特此通知。

公司领导团队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4•【字号】温政办[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在2007年9月底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推动企业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把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发挥住房保障作用。

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灵活性、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监督机制和基数设置不合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提升管理效率、完善监督制度和合理调整基数等对策。

提升管理效率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监督制度可以加强对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合理调整基数可以使公积金制度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通过这些对策,可以逐步解决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保障广大居民的住房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对策,缺乏灵活性,管理体系,监督机制,基数设置,提升管理效率,完善监督制度,合理调整基数,结语1. 引言1.1 简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能够更好地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灵活性。

由于制度设定较为死板,无法灵活应对各地区、不同群体的需求,导致一些职工难以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际利益。

管理体系不完善,存在着管理混乱、流程繁琐等问题,影响了制度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缺乏监督机制也是制约住房公积金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监督不力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效果难以评估等问题。

基数设置不合理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难题之一,一些基数偏低或偏高,影响了职工的实际缴存。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应该提升管理效率,简化流程、增强监管力度,提高制度执行的效果和公平性。

要完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效果的评估。

合理调整基数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基数,保障职工的实际权益。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只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相信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保障职工住房需求方面的作用。

财政部财综[2006]38号文件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摘要)

财政部财综[2006]38号文件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摘要)

财政部财综[2006]38号文件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摘要)佚名【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年(卷),期】2006(000)011【摘要】@@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rn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必须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决策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能,定期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依法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总页数】2页(P75-76)【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J],2.财政部 (94)财综字第130号文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J],3.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 (94)财综字第126号文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J],4.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文件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建金管[2003]25号) [J],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1999年7月15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3•【字号】渝府发[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深得民心的一项重大政策。

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尽快实现应建尽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规范缴存要求,严格缴存比例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从《条例》公布之月(1999年4月)起为职工补缴(补缴时间计算不超过单位成立之日)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06•【文号】财综[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等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参与考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晋政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2]14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级监管(一)建立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并充实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增加省审计厅、省编办为成员单位,作为我省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并履行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职责。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政策,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

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厅厅长、财政厅厅长任副组长,审计、编办、监察、人事、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应当设立以市长(专员)为组长的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

(三)依法设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

依法设立省级(市、地不设)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是贯彻《条例》和《通知》精神,建立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为此,在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山西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牌子,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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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 部 财  ̄ [ 018号 2 63 0 20 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 务院令第 30号 , 02 《 国 5 以下 简称 《 例 》) 条 实施 以来 , 各 地住房公积金 管理工作取得 了一定进展 , 普遍 建立 _住房公积金 决策和管理 体制 , r 制定 了相 关监督管理制度 , 住房公积金 归集 和贷款等各项业 务得到加强 但是 , 当前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 也存在 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 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决策不落实 ,一 地方管 些 理机构调整不 到位 , 住房公 积金缴存 比例 和缴存基数 突破高限规 定 , 住房公 积金 个人贷 款使 用率不高 , 挤占 、 挪用 、 贪污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 为加 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 有 效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 , 实维护住 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 , 切 现就有关事宜通 知如 下: 建立健 全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 员会决策机制 。 照 《 例 》 按 条 规定 , 直辖市和省 、 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以及其他设 区的市 ( 、 、 ) 须设立住房 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 , 屯健 地 州 盟 必 建 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 规则 , 制定 决策 备案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要认真履行 《 条例 》 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能 , 定期 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 会议 , 依法制定 和调整 住房公 积金具体 管理 措施并监督实 施 , 汀住 房公积金具体 缴存 比例 , 拟 确定住房公 积金最高贷 款额 度, 审批住房 公积金归集 、 用汁划 , 汶住房公 金 增值收益 分配方案 , 使 审 审批住房公积 金归 集、 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部门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之 ・ , 要充分发挥 财政职能作用 , 在参与议事 、 的过程 中 , 决策 要具有高度 的责任 感和历 史使命感 , 认真负责 , 依 法议事 , 依法决策 , 防止 }事 和决策流于形 式 , 义 避免 出现领导者 个 人决策取 代住 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决策的情况 。 特别要杜绝发生违反 《 条例 》 规定 的错误决策 二、 积极督促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尽快完成机构调 整工作。财政部 门要积极 促请 直辖市 和省 、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 以及其 他设区的市 ( 、 、 ) 按照精简 、 的原则 , 地 州 盟 , 效能 设 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 , 负责住房 公积金运作管理 住房 公积金管理 中心需 要设立 分支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延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延政发〔200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3年建立以来,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基本规范,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使用效率逐步提高,有效地支持了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消费。

但在资金归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存在着私存、少缴、不缴或随工资发放住房公积金等违规现象,给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规范管理带来一定影响。

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着缴存比例、基数不统一,归集覆盖面较低,执行政策随意性大的问题,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下称《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认真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延安市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民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定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二、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财政供给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企业参照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焦政文[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焦政文〔201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作用。

管委会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

管委会要履行好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设立银行专户;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和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等事宜。

二、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省监管部门的监督,按时向省监管部门报送报表和工作报告;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认真配合开展年度审计;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与财政部门实行网络互联,适时接受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管理中心资金流向、大额支出的动态监管,并按时报送年度收支预算、财务收支报表和管理费用收支报告;要不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公积金运作情况,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规范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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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2-08-12关键字:【阅读全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2] 001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目前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不健全,决策主体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是一些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资金管理分散,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三是一些地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不力,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患;四是一些县(市)和单位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和匹配应由单位承担的公积金。

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对我省现阶段房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基本原则要求,建立健全决策制度,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切实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调整、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目前,我省只有少数地区建立了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

各市(州、地)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每个市(州、地)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贵阳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9人组成,其余市(州、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5人组成。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人民政府(行署)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房改、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以下简称第一个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以下简称第二个1/3),单位代表占1/3(以下简称第三个1/3)。

在第一个1/3中,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各派一名代表参加贵阳市住房资金管理委员会;各市( 州、地)应适当考虑县(市、区、特区)政府负责人或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在第二个1/3中,省总工会派一名代表参加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州、地)除应有本级工会代表参加外,应适当考虑县(市、区、特区)的工会代表参加。

在第三个1/3中,各市(州、地)应适当考虑驻地中央、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独立工矿区的代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能贯彻国家方针>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益。

委员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聘任。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全体委员推举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分别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聘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实行民主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确定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各市(州、地)房地产管理(房改或建设)部门承担。

三、规范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各市(州、地)都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区、特区)和铁路、煤炭等行业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有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改组为业务直属于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或经办网点。

各地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将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

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

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必须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财政部门要对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各市(州、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HTH〗四、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和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到目前为止,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共计181355 89万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4621 71万元,个人贷款余额占公积金余额的13 58%,比全国平均水平低近17 个百分点。

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公积金贷款的好处和优惠>策,转变住房观念,增强个人的负债消费意识。

要鼓励职工贷款购房,特别要帮助青年职工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让广大职工愿意贷款购房。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把让群众满意作为业务宗旨,扩大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努力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业务工作,让群众能简便快捷地贷到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各地政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市( 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工作,落实责任。

五、规范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的管理各市(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不超过两家银行确定为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支取、归还等手续。

各市(州、地)房地产(房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

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反映。

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

六、强化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市中心支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省建设厅作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加强监管负有重要责任,要定期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州、地)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市( 州、地)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迅速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要结合我省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和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加快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 〕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

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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