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
最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之宇文皓月创作
卫生部22日就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含130种职业病,其中新增医护人员因职业流露感染艾滋病等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
新增加的职业病包含: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硬金属肺病(如钨、钛、钴等),白斑,爆震聋,氯乙烯中毒,环氧乙烷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溴丙烷中毒,冻伤,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医护人员因职业流露感染艾滋病,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由于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职业病杀虫脒中毒在此次调整中删除。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 尘肺病
1. 矽肺
2. 煤工尘肺
3. 石墨尘肺
4. 碳黑尘肺
5. 石棉肺
6. 滑石尘肺
7. 水泥尘肺
8. 云母尘肺
9. 陶工尘肺
10. 铝尘肺
11. 电焊工尘肺
12. 铸工尘肺
13. 根据《尘肺病诊断尺度》和《尘肺病理诊断尺度》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 过敏性肺炎调整分类及名称
2. 棉尘病调整分类
3. 哮喘调整分类及名称
4.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新增
5.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新增
6. 硬金属肺病(钨、钛、钴等) 新增
二、职业性皮肤病
1. 接触性皮炎
2. 光接触性皮炎调整名称
3. 电光性皮炎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重点内容解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重点内容解读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2014年2月,本刊刊登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就调整的目的、原则、主要调整病种等内容进行了解读。根据读者的反馈,本刊记者就读者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参与修订《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
记者(以下简称“记”):李所长,您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出台以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其中一个大家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这次修订会把艾滋病纳入其中?而与艾滋病传播途径类似的乙肝等疾病,为什么没有被纳入?
李涛(以下简称“李”):把艾滋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职业接触和非职业接触。即使是医护人员和公安人员,也不能排除因为个人其他问题而感染艾滋病的可能。在这方面,针对艾滋病有过很多研究。一旦患病,有一系列措施可以去鉴定它属于职业接触还是非职业接触造成的患病。
具体来说,无论是医护工作者还是警察,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职业暴露登记。比如在2014年1月20日,一位医护人员对一名艾滋病患者进行处理。在这个时候,医护人员因针刺受伤,发生职业暴露,则需要进行登记,这是第一步。第二步,该医护人员在当天要进行艾滋病检查,结果必须呈阴性。如果当天检查结果就是阳性,则说明和职业暴露无关。而后,在当天检查结果呈阴性后,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该医护人员还要定期检查,如果在此期间,出现检查结果阴性转阳性,则可以认定可能与职业暴露相关。一旦出现争议,还可以检查该医护人员负责处理的艾滋病患者的病原体基因,同时再测定该医护人员感染的艾滋病病原体基因,如果两者一致的话,也可以认定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与职业禁忌症以及职业病目录对应表
粉尘:1~52 种,其中纳入职业病17 种。第52 种为开放性
条款,即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它粉尘;
化学因素:1~375 种,其中纳入职业病60 种,第375 种为开放;物理因素:1~15 种,其中纳入职业病12 种,第15 种为开放;
放射性因素:1~6 种,其中纳入职业病11 种,第8 种为开放;
生物因素:1~6 种,其中纳入职业病 5 种,第 6 种为开放;
其他因素: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与刮研作
业 3 种,均纳入职业病。合计454 种,5 个开放
性条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与职业禁忌症以及职业病目录对应表
一、粉尘
二、化学因素
三、物理因素
四、放射性因素
五、生物因素
六、其他因素
最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之勘阻及广创作
卫生部22日就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含130种职业病,其中新增医护人员因职业流露感染艾滋病等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
新增加的职业病包含: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硬金属肺病(如钨、钛、钴等),白斑,爆震聋,氯乙烯中毒,环氧乙烷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溴丙烷中毒,冻伤,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医护人员因职业流露感染艾滋病,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由于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职业病杀虫脒中毒在此次调整
中删除。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
统疾病
(一) 尘肺病
1. 矽肺
2. 煤工尘肺
3. 石墨尘肺
4. 碳黑尘肺
5. 石棉肺
6. 滑石尘肺
7. 水泥尘肺
8. 云母尘肺
9. 陶工尘肺
10. 铝尘肺
11. 电焊工尘肺
12. 铸工尘肺
13. 根据《尘肺病诊断尺度》和《尘肺病理诊断尺度》可以诊断的
其他尘肺病
(二)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 过敏性肺炎调整分类及名称
2. 棉尘病调整分类
3. 哮喘调整分类及名称
4.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
等) 新增
5.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新增
6. 硬金属肺病(钨、钛、钴
等) 新增
二、职业性皮肤病
1. 接触性皮炎
2. 光接触性皮炎调整名称
3. 电光性皮炎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于2013年12月23日公告公布,自2013年12月23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2022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种类
2022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种类
2022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种类
新调整具体修改了哪些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平安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近日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那么和职业病的遴选原那么,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此外,还对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传染病等做了相应调整。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2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二、为什么本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修订情况-李涛
其他职业病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3. 调整的基本理由
3.1 关于分类 《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分类为:尘肺、职业性 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 喉口腔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 他类型的职业病10类。 优点:
‐ 简单明了,已为社会广泛接受。 ‐ 突出职业病防治重点。
分类 尘肺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传染病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职业性肿瘤 其他职业病 合计 疾病种数 12 10 54 5 3 7 3 3 8 5 110 开放性条款 1 1 2 构成比(%) 11.30 9.57 48.70 4.35 2.61 6.96 2.61 2.61 6.96 4.35 100
职业病目录。
社会进步和经济全球化,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
诉求愈来愈受到关注,迫切需要对职业病目录的 调整范围加以扩展。
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修订情况
2.1 调整原则 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 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 险承受能力,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突 出修订重点。 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目录动态调整工作机制。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 见。
3.5 职业性传染病
职业性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防护问题是普遍关注的 职业卫生问题。我国锐器刺伤率约为7.49人/ 次·年,针刺伤率约为3.75人/次·年。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由于从事工作而引起的慢性病、职业中毒和机体功能和形态上的异常改变等疾病。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粉尘和放射性因素等。这篇文档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详细解读。
一、物理因素
物理因素是指职业环境中的物理因素对工作人员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主要包括:噪声、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超声波、电磁辐射、静电场和气压环境等。
1. 噪声
噪声是指在工作环境中,由于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建筑物等作业产生的声音过大过久,对劳动者的耳膜和听觉系统造成损伤,是一种常见的物理因素。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中工作,劳动者容易出现耳鸣、听力下降、心悸、失眠等职业病。
2. 振动
振动是指工作环境中机器或工具运转时所产生的振动,对劳动者的伤害主要表现在手臂、手指、腕部、后背、肩膀等部位,长期受振动影响的工人容易患上肌肉骨骼疾病、手指白细胞病等职业病。
3. 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都是指工作环境中被辐射的物质,电离辐射是指能使物质电离的辐射,非电离辐射则指能改变物质内部结构和性质的辐射。长期接触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工人可能会患上放射性疾病、皮肤病、眼病等职业病。
4. 超声波、电磁辐射和静电场
超声波、电磁辐射和静电场是工作环境中常见的物理因素,长期接触这些物理因素,可能引起耳聋、面神经痛、白内障、心血管疾病等职业病。
5. 气压环境
气压环境是指工作环境中的气压对人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高气压病和低气压病。高气压病的病因是气压过高引起的,常见于高海拔地区,一些矿山工作人员也容易患上高气压病。低气压病则是指在低气压环境下,人体组织由于缺氧引起的损伤,容易出现头痛、晕厥等症状。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PPT课件
整?
❖ 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一是增加2种职业病:“艾滋病(限 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和“莱姆病”;二是将“布氏杆 菌病”修改为“布鲁氏菌病”。 ❖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是指医疗卫生人员 及人民警察在职业活动或者执行公务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 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 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感染的艾滋病。
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 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
4
职业病目录的历史状况
❖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7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
样调整的?
❖ 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 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2012年12月7日 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 审议通过后,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 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22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 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 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 业病分类和目录》。
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 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 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 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 病遴选原则。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 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 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
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目录的历史状况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 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
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
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 类115种。 2012年12月形成《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 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目前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32种。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增加2种职业病:分 别是“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和“冻伤”。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类,扩大放射性肿瘤范围, 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
十二、职业性传染病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2002年3月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对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定期检测评价、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和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目录》进行了修订。二、《目录》的修订过程如何?为做好《目录》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专门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在工作调研、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多次组织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和企业、行业协会代表进行研讨论证,广泛征求各部门及各地意见,并赴广东省深圳市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三、《目录》中的因素是如何进行遴选的?《目录》中具体危害因素的遴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能够引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在已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涉及的致病因素,或已制定职业接触
职业病分类目录及修改
为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2002年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公众可登陆卫生部网站,进入“征求意见”点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ywsc2012@16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处,邮编10004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18日。
附件: 1.《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doc
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情况说明.doc
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目录》?
根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
康权益,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特点,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为与《职业病防治法》表述一致,调整后的名称拟定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是指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不同特征分类编制的名录,它是研究、评价、防治职业病的基础。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职业活动所引起的一种或几种危害健康的疾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全球因职业病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220万人,其中包括尘肺病、职业性肺癌等严重疾病。职业病不仅给个人的健康带来危害,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因此,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明确的分类和解读非常重要。
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物理环境因素和心理因素五个大类。
一、物理因素
物理因素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主要以物理形态表现的危害因素,其中包括噪声、振动、电磁辐射、非离子辐射、光照、高、低温等。噪声是一种常见的物理因素,长期接触噪声会损害人的听觉和神经系统,引发耳鸣、听力下降等症状。同样,振动也是一种常见的物理因素,对工人的神经、循环和肌肉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引起手臂震颤综合征、脊椎病等疾病。
二、化学因素
化学因素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以化学物质形态表现的危害因素,其中包括有毒气体、有害粉尘、有害液体、有害固体、有害气溶胶等。化学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如有毒气体可引起窒息、中毒等急性反应,而长期接触有害粉尘则容易引发尘肺病、化学性肝病等慢性疾病。
三、生物因素
生物因素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的以生物体为危害源的因素,其中包括病原体、有害生物体、有害动物、有害植物等。工作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体如细菌、病毒会引起职业性传染病,如乙肝、职业性肺结核等;有害生物体如真菌、霉菌等会引起呼吸系统、皮肤等感染和过敏反应。
5.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中文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外文名Occupation disease classification and catalogue
颁布日期2013年12月23日
颁布单位国家卫计委、全国总工会等
通知原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年12月23日
2023年最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3
2023年最新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3 【2023年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十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3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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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30
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二、为什么本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3月22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四、《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职业病的遴选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 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4.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5.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六、职业病病种作了哪些调整?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前后变化详见附表1、2。
七、职业病分类作了哪些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
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八、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职业性尘肺病中,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在职业性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中,一是增加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二是将“变态反应性肺泡炎”修改为“过敏性肺炎”。
九、职业性皮肤病、眼病及耳鼻喉口腔疾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职业性皮肤病分类中,一是增加1种职业病:白斑;二是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职业性眼病分类未作调整。在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爆震聋。
十、职业性化学中毒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分别是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和环氧乙烷中毒;二是将“铀中毒”修改为“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将“工业性氟病”修改为“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将“有机磷农药中毒”修改为“有机磷中毒”,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将“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拟除虫菊酯类中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
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十一、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别做了哪些调整?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增加2种职业病:分别是“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和“冻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类,扩大放射性肿瘤范围,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
十二、职业性传染病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一是增加2种职业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和“莱姆病”;二是将“布氏杆菌病”修改为“布鲁氏菌病”。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在职业活动或者执行公务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感染的艾滋病。
莱姆病是一种主要通过蜱叮咬,由伯氏疏螺旋体引起的慢性自然疫源性疾病,多发生在林区,且发病区域很广。长期在林区工作者,受蜱叮咬后感染和发病概率较高。
十三、职业性肿瘤做了哪些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