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调整为13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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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调整为132种
导语: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现在的132种,大大保护了劳动者利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国家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而一些新的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在这种因素之下,职业病就变得更加复杂多样了。
因此,《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了从新修订,而新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调整为132种,更是将艾滋病职业暴露纳入职业病。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职业也越来越多,而一些看似光鲜的职业其实隐藏着许多潜在的危险,比如医护人员和人民警察。
有调查显示,我们谈虎色变的艾滋病在这两种职业中高发。
因此,《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艾滋病职业暴露归纳其中。
艾滋病是职业病,看到这个,大家可能会觉得很不可思议,但这就是事实,因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经将艾滋病职业暴露归纳其中。
而具体的原因呢,主要是因为医护人员和人民警察因为工作性质,可能会因为接触到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面临“职业暴露”,存在被感染的风险。
根据卫生部门2011年的统计,我国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中有近七成是因为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手术或其他医疗操作导致的。
这是一组很可怕的数据。
医护人员、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可能因接触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面临“职业暴露”,存在被感染的风险。
根据卫生部门2011年的统计,我国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中近七成为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手术或其他医疗操作所致。
为避免治疗推诿,原卫生部就曾建议把艾滋病职业暴露列入职业病。
而人民警察因为职业的危险性,同样存在着这种风险,如果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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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0年整理).pptx
三、职业性眼病 1. 化学性眼部灼伤 2. 电光性眼炎 3. 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 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 噪声聋 2. 铬鼻病 3. 牙酸蚀病 4. 爆震聋 新增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 铍病 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调整名称 12. 砷化氢中毒 13. 氯气中毒
57. 氯乙酸中毒 新增
8.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调整名称
58. 环氧乙烷中毒新增
9.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新增
59. 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 肤
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 癌 新增
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 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调整范围及名称
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医护人 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皮肤病
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β-萘胺所致膀胱 癌,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 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双氯甲醚 所致肺癌。
由于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职业 病杀虫脒中毒在此次调整中删除。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 尘肺病 1. 矽肺 2. 煤工尘肺 3. 石墨尘肺 4. 碳黑尘肺 5. 石棉肺 6. 滑石尘肺 7. 水泥尘肺 8. 云母尘肺 9. 陶工尘肺 10. 铝尘肺 11. 电焊工尘肺 12. 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 诊 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最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之勘阻及广创作卫生部22日就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含130种职业病,其中新增医护人员因职业流露感染艾滋病等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
新增加的职业病包含: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硬金属肺病(如钨、钛、钴等),白斑,爆震聋,氯乙烯中毒,环氧乙烷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溴丙烷中毒,冻伤,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医护人员因职业流露感染艾滋病,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由于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职业病杀虫脒中毒在此次调整中删除。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 尘肺病1. 矽肺2. 煤工尘肺3. 石墨尘肺4. 碳黑尘肺5. 石棉肺6. 滑石尘肺7. 水泥尘肺8. 云母尘肺9. 陶工尘肺10. 铝尘肺11. 电焊工尘肺12. 铸工尘肺13. 根据《尘肺病诊断尺度》和《尘肺病理诊断尺度》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 过敏性肺炎调整分类及名称2. 棉尘病调整分类3. 哮喘调整分类及名称4.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新增5.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新增6. 硬金属肺病(钨、钛、钴等) 新增二、职业性皮肤病1. 接触性皮炎2. 光接触性皮炎调整名称3. 电光性皮炎4. 黑变病5. 痤疮6. 溃疡7. 化学性皮肤灼伤8. 白斑新增9.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尺度(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 化学性眼部灼伤2. 电光性眼炎3. 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 噪声聋2. 铬鼻病3. 牙酸蚀病4. 爆震聋新增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含四乙基铅)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 铍病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名称12. 砷化氢中毒13. 氯气中毒14. 二氧化硫中毒15. 光气中毒16. 氨中毒17. 偏二甲基肼中毒18. 氮氧化合物中毒19. 一氧化碳中毒20. 二硫化碳中毒21. 硫化氢中毒22.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调整名称24.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 四乙基铅中毒26. 有机锡中毒27. 羰基镍中毒28. 苯中毒29. 甲苯中毒30. 二甲苯中毒31. 正己烷中毒32. 汽油中毒33. 一甲胺中毒34.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 二氯乙烷中毒36. 四氯化碳中毒37. 氯乙烯中毒38. 三氯乙烯中毒39. 氯丙烯中毒40. 氯丁二烯中毒41.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 三硝基甲苯中毒43. 甲醇中毒44. 酚中毒45. 五氯酚(钠)中毒46. 甲醛中毒47. 硫酸二甲酯中毒48. 丙烯酰胺中毒49.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 有机磷中毒调整名称51.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调整名称52. 溴甲烷中毒53.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调整名称54.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新增55. 溴丙烷中毒新增56. 碘甲烷中毒新增57. 氯乙酸中毒新增58. 环氧乙烷中毒新增59. 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尺度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调整范围及名称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 中暑2. 减压病3. 高原病4. 航空病5. 手臂振动病6.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灼伤新增7. 冻伤新增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 内照射放射病5. 放射性皮肤疾病6. 放射性肿瘤(新增矿工高氡流露所致肺癌) 调整范围7. 放射性骨损伤8.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 放射性性腺疾病10. 放射复合伤11.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尺度》(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 炭疽2. 森林脑炎3. 布氏杆菌病4. 医护人员因职业流露感染艾滋病新增九、职业性肿瘤1. 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调整名称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 苯所致白血病4. 氯甲醚所致肺癌5.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调整名称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调整名称8.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调整名称9.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新增10.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新增11. β-萘胺所致膀胱癌新增12. 双氯甲醚所致肺癌新增十、其他职业病1. 金属烟热2. 井下作业所致肘、膝滑囊炎调整分类及名称。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30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二、为什么本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
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
最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卫生部22日就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130种职业病,其中新增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等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
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硬金属肺病(如钨、钛、钴等),白斑,爆震聋,氯乙烯中毒,环氧乙烷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溴丙烷中毒,冻伤,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由于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职业病杀虫脒中毒在此次调整中删除。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 尘肺病1. 矽肺2. 煤工尘肺3. 石墨尘肺4. 碳黑尘肺5. 石棉肺6. 滑石尘肺7. 水泥尘肺8. 云母尘肺9. 陶工尘肺10. 铝尘肺11. 电焊工尘肺12. 铸工尘肺13. 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 过敏性肺炎调整分类及名称2. 棉尘病调整分类3. 哮喘调整分类及名称4.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新增5.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新增6. 硬金属肺病(钨、钛、钴等)新增二、职业性皮肤病1. 接触性皮炎2. 光接触性皮炎调整名称3. 电光性皮炎4. 黑变病5. 痤疮6. 溃疡7. 化学性皮肤灼伤8. 白斑新增9.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 化学性眼部灼伤2. 电光性眼炎3. 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 噪声聋2. 铬鼻病3. 牙酸蚀病4. 爆震聋新增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 铍病6.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名称12. 砷化氢中毒13. 氯气中毒14. 二氧化硫中毒15. 光气中毒16. 氨中毒17. 偏二甲基肼中毒18. 氮氧化合物中毒19. 一氧化碳中毒20. 二硫化碳中毒21. 硫化氢中毒22.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调整名称24.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 四乙基铅中毒26. 有机锡中毒27. 羰基镍中毒28. 苯中毒29. 甲苯中毒30. 二甲苯中毒31. 正己烷中毒32. 汽油中毒33. 一甲胺中毒34.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 二氯乙烷中毒36. 四氯化碳中毒37. 氯乙烯中毒38. 三氯乙烯中毒39. 氯丙烯中毒40. 氯丁二烯中毒41.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 三硝基甲苯中毒43. 甲醇中毒44. 酚中毒45. 五氯酚(钠)中毒46. 甲醛中毒47. 硫酸二甲酯中毒48. 丙烯酰胺中毒49.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 有机磷中毒调整名称51.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调整名称52. 溴甲烷中毒53.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调整名称54.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新增55. 溴丙烷中毒新增56. 碘甲烷中毒新增57. 氯乙酸中毒新增58. 环氧乙烷中毒新增59. 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调整范围及名称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 中暑2. 减压病3. 高原病4. 航空病5. 手臂振动病6.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灼伤新增7. 冻伤新增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 内照射放射病5. 放射性皮肤疾病6. 放射性肿瘤(新增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调整范围7. 放射性骨损伤8.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 放射性性腺疾病10. 放射复合伤11.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它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 炭疽2. 森林脑炎3. 布氏杆菌病4. 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新增九、职业性肿瘤1. 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调整名称2.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 苯所致白血病4. 氯甲醚所致肺癌5.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调整名称6.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调整名称8.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调整名称9.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新增10.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新增11. β-萘胺所致膀胱癌新增12. 双氯甲醚所致肺癌新增十、其他职业病1. 金属烟热2. 井下作业所致肘、膝滑囊炎调整分类及名称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解读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由于从事工作而引起的慢性病、职业中毒和机体功能和形态上的异常改变等疾病。
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粉尘和放射性因素等。
这篇文档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详细解读。
一、物理因素物理因素是指职业环境中的物理因素对工作人员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主要包括:噪声、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超声波、电磁辐射、静电场和气压环境等。
1. 噪声噪声是指在工作环境中,由于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建筑物等作业产生的声音过大过久,对劳动者的耳膜和听觉系统造成损伤,是一种常见的物理因素。
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中工作,劳动者容易出现耳鸣、听力下降、心悸、失眠等职业病。
2. 振动振动是指工作环境中机器或工具运转时所产生的振动,对劳动者的伤害主要表现在手臂、手指、腕部、后背、肩膀等部位,长期受振动影响的工人容易患上肌肉骨骼疾病、手指白细胞病等职业病。
3. 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都是指工作环境中被辐射的物质,电离辐射是指能使物质电离的辐射,非电离辐射则指能改变物质内部结构和性质的辐射。
长期接触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工人可能会患上放射性疾病、皮肤病、眼病等职业病。
4. 超声波、电磁辐射和静电场超声波、电磁辐射和静电场是工作环境中常见的物理因素,长期接触这些物理因素,可能引起耳聋、面神经痛、白内障、心血管疾病等职业病。
5. 气压环境气压环境是指工作环境中的气压对人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高气压病和低气压病。
高气压病的病因是气压过高引起的,常见于高海拔地区,一些矿山工作人员也容易患上高气压病。
低气压病则是指在低气压环境下,人体组织由于缺氧引起的损伤,容易出现头痛、晕厥等症状。
二、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各种化学物质对工作人员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主要包括:毒性物质、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
1. 毒性物质毒性物质主要指有毒有害的无机物质和有机化合物,长期接触会引起各种职业病,如头痛、恶心、呕吐、昏迷、意识丧失等症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2013.12.23【实施日期】2013.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年12月23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
10类132种职业病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年12月23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0类132种)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附表1附表2(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内容,供参考,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国家卫计委发布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种类由115种调整为132
的统计 , 我 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 中近七成为医疗机构为病人 提供 手术 或其他 医操 作所致 。为避免治疗推诿 , 减轻 医务人 员后 顾之忧 ,原卫 生部就 曾建议把 艾滋病职业 暴露列 入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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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提升执行 力, 借助 团队的优 势, 打造专科护理的特色。党
带艾 滋病病毒 的生物样 本 ,或废 弃物污染 了皮肤或者 黏膜 , 或 者被 含有 艾滋病病毒 的血液 、 体液 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
器刺 破皮肤感 染的艾滋病 , 均纳入职业性传染病范畴。 据介绍 , 本次《 职业病分类 和 目录》 调 整主要倾 向于煤 炭 、 冶金 、 有色金属 、 机械加 行业 等生产 一线作业 人员 。包 括将
北京急救中J I ! I 培训养老护理急救技能
目前 全 国失 能 老 人 已达 9 4 0万人 ,部 分 失 能老 人 约 为
1 8 9 4万人 。随着人 口老龄化加剧 , 养老服务 需求 日渐增 多。
虽然我国已有养老护理 员职业, 但人 才缺乏。北京急救 中心
副 主任 范 达介 绍 , 根 据 市政 协 公 布 的 调研 报 告 显 示 , 预 计 未
北 京 急 救 医疗 培训 中心 的培 训 教 师介 绍 ,从 家庭 保 姆
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 良好 氛 围。与此同时 , 各级领 导干部要
主 动接 受 群 众 监督 和舆 论 监督 , 对 违 反 规 定 在 公 共 场 所吸 烟 的
转为养老护理员, 必须要接 受一定时间的培训 。最基本的培
0615_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_20131223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The Classified Catalogue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201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全国总工会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发文日期:2013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23日目录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2)二、职业性皮肤病 (2)三、职业性眼病 (3)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3)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3)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5)八、职业性传染病 (6)九、职业性肿瘤 (6)十、其他职业病 (7)《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 (7)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 返回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返回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返回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 返回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返回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 返回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返回八、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返回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返回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返回《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
的职业病分类解读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30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二、为什么本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
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
职业病的分类与目录
职业病的分类与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6日(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情况说明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情况说明职业病是指由特定工作环境、特定职业、特定劳动过程等引起的疾病。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管理和防控,相关部门建立了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体系,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下是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情况的说明,旨在征求意见并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一、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重要性及现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提升劳动生产力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主要分为三类:尘肺病、中毒性职业病和职业性肺癌。
这些分类和目录能够帮助医务人员、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更好地进行治疗、预防和管理,减少职业病发生率和对劳动者的伤害。
目前,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
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政策指导下,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劳动过程的变化,职业病的种类和特点也在不断改变,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也需要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进展根据对职业病发生情况和劳动过程的调研和分析,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在实践中进行了验证。
具体调整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职业病类型:根据不同职业和行业的特点,新增了一些新的职业病类型。
例如,针对农民工和建筑工人等特定群体,新增了腰椎间盘突出等职业病类型。
这些新增职业病类型也得到了医学和科研机构的支持和认可。
2.调整职业病分类标准:对原有的职业病分类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例如,将原来的尘肺病分为煤工尘肺、石棉尘肺、硅尘肺等不同类型,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诊断指南。
这样的调整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工作环境和不同职业的特点。
3.修订职业病目录:根据职业病发生情况和实际需求,修订了职业病目录。
新增了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指标,删除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
修订后的职业病目录更加科学合理,为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更好的参考和指导。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一)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一)自济南市卫生计生委发布《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该通知通过严格分类和规范命名,将职业病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细致划分,为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共分为10大类、137小类,包括了各种岗位、工种、职业所涉及的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
其中,向电磁辐射职业性疾病、脑心综合征等新型职业病进行了分类和命名,也有助于更好的进行早期预防和管理。
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意义1.规范职业病命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对职业病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细致划分,严格分类和规范命名,避免了现有职业病命名混乱的问题,为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2.加强早期预防和干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早期预防和干预尤为重要。
通过《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可以更好的进行早期干预,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病做出更有效的防治措施。
3.增强职业病认知:职业病一直是热点话题,人们对此也越来越关注。
从分类和目录入手,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增强职业病认知度,促进广大职工对职业病知识的了解,实现公众健康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提升。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引导作用通过《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对职业病进行全面梳理和细致划分,进一步引导广大企事业单位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同时,也有助于民众对职业病了解更加全面,提高公众预防职业病的公共健康意识。
总之,职业病问题一直牵动着国家和社会的眼睛,如今,职业病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防治工作也越来越被重视。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对职业病进行了全面分类和细致命名,有助于严格防治和规范管理,也为职业健康和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情况说明
附件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调整情况说明一、调整背景根据2001年10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
•职业病目录‣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特点,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
二、调整过程2012年1月,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正式启动•职业病目录‣调整工作。
为做好此项工作,四部门专门成立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工作组和技术组,建立了工作机制,明确•目录‣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
根据工作安排,技术组在开展•目录‣调整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和20多个国家、地区的职业病名单基础上,多次召开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参加的讨论会,提出了拟新增或删除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
工作组和技术组多次召开会议讨论调整具体内容,并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形成了•目录(修订草稿)‣,经•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
三、总体思路(一)《目录》调整的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
3.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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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30
一、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
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
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现行《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二、为什么本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
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怎样调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
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
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
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3月22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四、《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五、职业病的遴选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遴选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应关系。
2. 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3.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
4.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
5.患者为职业人群,即存在特异性。
六、职业病病种作了哪些调整?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
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
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前后变化详见附表1、2。
七、职业病分类作了哪些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
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
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八、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职业性尘肺病中,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
在职业性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中,一是增加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二是将“变态反应性肺泡炎”修改为“过敏性肺炎”。
九、职业性皮肤病、眼病及耳鼻喉口腔疾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职业性皮肤病分类中,一是增加1种职业病:白斑;二是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眼病分类未作调整。
在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爆震聋。
十、职业性化学中毒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分别是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和环氧乙烷中毒;二是将“铀中毒”修改为“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将“工业性氟病”修改为“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将“有机磷农药中毒”修改为“有机磷中毒”,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将“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修改为“拟除虫菊酯类中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
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十一、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别做了哪些调整?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增加2种职业病:分别是“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和“冻伤”。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类,扩大放射性肿瘤范围,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
十二、职业性传染病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一是增加2种职业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和“莱姆病”;二是将“布氏杆菌病”修改为“布鲁氏菌病”。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在职业活动或者执行公务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感染的艾滋病。
莱姆病是一种主要通过蜱叮咬,由伯氏疏螺旋体引起的慢性自然疫源性疾病,多发生在林区,且发病区域很广。
长期在林区工作者,受蜱叮咬后感染和发病概率较高。
十三、职业性肿瘤做了哪些调整?
职业性肿瘤分类,一是增加3种职业病:分别是“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二是将“氯甲醚所致肺癌”修改为“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将“砷所致肺癌”修改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将“焦炉工人肺癌”修改为“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将“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十四、其他职业病做了哪些调整?
在其他职业病中,一是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为“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二是增加“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前,滑囊炎的职业人群限定为煤矿井下工人,现在修改为井下工人,扩大了职业人群范围。
手工刮研作业在机床生产、精密加工和维修中十分普遍,具有一定暴露人群。
由于刮研作业长期压迫,一些劳动者出现股静脉血栓、股动脉闭塞或淋巴管闭塞的症状。
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专家,深入企业调研,经反复研究论证,一致同意将刮研作业局部压迫所致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十五、这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主要涉及到哪些人群?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
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
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十六、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确诊的职业病人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附表1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加的职业病名单
附表2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职业病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