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不可以扣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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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不可以扣除分析目前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增强,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也在不断加大,迫切需要职业风险基金作保障。那么,税务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否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1]943号文件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一、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1)943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增设了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文件是一个会计核算办法,不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方面的明确规定,可以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但不能依据国税函[2001]943号文件,将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关费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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