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依申请对本院案件再审后发回重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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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一些案件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需要重新审理。

重新审理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重新审理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重新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重新审理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4. 行政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重新审理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1)第二百二十七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二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一、发回重审(一)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再审审理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审查或者原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再审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裁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中追加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二、再审诉讼主体7、再审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1)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2)当事人不服生效的二审裁判申请再审的,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但未上诉或原二审裁判未涉及其利益的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进通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分别为原告、被告。

诉讼保全变更民事裁定书

诉讼保全变更民事裁定书

诉讼保全变更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编号裁定书编号:裁定书编号审理法院[审理法院名称]审理日期审理日期:审理日期裁定主体本裁定由[法官姓名]主持,[法官职务]签发。

当事人信息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诉讼保全背景根据原告的申请,[审理法院名称]已于[日期]对诉讼保全事项进行了裁定。

然而,经原告和被告双方的申请及相关证据的审查,本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诉讼保全事项进行变更,特作如下裁定:变更事项经审理,本法院决定对原诉讼保全事项做如下变更:1.[变更事项1]2.[变更事项2]3.[变更事项3]裁定理由本法院根据原告和被告双方提供的申请及相关证据,经过审查和权衡,认为有必要对诉讼保全事项进行变更的理由如下:1.[裁定理由1]2.[裁定理由2]3.[裁定理由3]法院判断本法院认为,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对诉讼保全事项进行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并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定结果基于上述理由,本法院作出如下裁定:1.对[原诉讼保全事项]进行如上所述的变更;2.原诉讼保全事项的裁定仍然有效,除非另有裁定;3.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法官签名法官签名:法官签名法官姓名:[法官姓名]附注本裁定书仅具有裁定性质,自裁定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应依法遵守本裁定,并根据本裁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双方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以上裁定完全属实,特发此裁定书。

[审理法院名称] [审理法院地址] [审理法院联系电话]本裁定书为电子文件,无需盖章。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XXXX”事实错误。

2、······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XXXX”适用法律错误。

2、······三、本案违法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附:本上诉状副本×份【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用。

民事中止审理民事裁定书(通用5篇)

民事中止审理民事裁定书(通用5篇)

民事中止审理民事裁定书(通用5篇)民事中止审理民事裁定书篇1(_____________)……民初……号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______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

_______________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本案移送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____【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这就是一份法院依职权管辖裁定书民事中止审理民事裁定书篇2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_____________)____民初____号原告:______________,____。

宋颐君、宋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颐君、宋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宋颐君、宋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1【案件字号】(2022)苏12民终24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翔刘旭陈蓉蓉【审理法官】吴翔刘旭陈蓉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颐君;宋丽萍;黄章坤【当事人】宋颐君宋丽萍黄章坤【当事人-个人】宋颐君宋丽萍黄章坤【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颐君【被告】宋丽萍;黄章坤【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宋颐君诉请宋丽萍、黄章坤返还的50000元,已经宋丽萍诉宋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裁判认定为宋颐君偿还借款的款项,宋颐君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构成了对前诉裁判结果实质上的否定,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宋颐君的起诉。

综上,宋颐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参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京高法发[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参考意见(2012年3月29日京高法发[2012]98号)为规范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审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但一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虽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纠正后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条原审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案件发回重审后,事实仍不能查清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判。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因更名、分立、合并或重组等发生变化,但不影响查清事实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裁判,不得以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由发回重审。

第五条当事人在原一审中依法定程序提出或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审人民法院遗漏审理、判项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如属于遗漏判项的,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予以加判;如属于遗漏审理的,应当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法[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依法提请再审申请书模板

依法提请再审申请书模板

申请书申请人:xxxxx,性别:xxxxx,年龄: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xxxxx。

被申请人:xxxxx,性别:xxxxx,年龄: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xxxxx。

申请事项:依法撤销某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判决、裁定书编号)判决/裁定,并发回重审或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事实(在此部分,申请人需要详细陈述原判决/裁定中涉及的事实,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证据情况等。

)二、理由1. 法律适用错误:(在此部分,申请人需要指出原判决/裁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如误用法律条款、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不符等。

)2. 证据不足:(在此部分,申请人需要说明原判决/裁定中存在的证据不足问题,如重要证据未予以采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等。

)3. 程序违法:(在此部分,申请人需要阐述原判决/裁定在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如未依法组织审理、未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机会、违反了回避制度等。

)4. 原判决/裁定结果明显不当:(在此部分,申请人需要说明原判决/裁定结果在实体处理上存在明显不当之处,如对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对法律的解释与通常理解相悖等。

)三、申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有权利依法申请再审。

四、申请请求1. 依法撤销某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判决、裁定书编号)判决/裁定;2. 发回重审或改判;3. 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人的签名及日期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上述模板,确保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要求。

在撰写申请书时,请注意以下几点:1. 保持语言简练、明确,尽量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2. 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确保申请理由的充分性和合理性;3. 尊重法院裁判权威,客观公正地陈述事实和理由,避免过激言论;4. 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书,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院再审申请书(精选3篇)

法院再审申请书(精选3篇)

法院再审申请书(精选3篇)法院再审篇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连发,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一工具厂退休工人。

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南极街119号4童元105室。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艳玲,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一工具厂退休工人。

申请人侯连发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黑高民早复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哈民二终民第1152民事判决及(20xx)哈民监字第783号驳回再审申请;黑龙江省哈尔滨首外区人民法院(19xx)外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特请哈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请求事项:1、请求哈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2、请求哈中级检查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精神损失费,并对其与被早请人间的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侯连发与被申请人丁艳玲于1980年11月登记结婚,婚生子侯兆云,现年32岁,丁艳玲、侯连发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婚中住房系侯连发承租哈尔滨第一工具厂自管房产,面积22.41平方米,婚中共同财产有长虹17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飞利浦015型电脑一台、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两枚、债权14000元、集资债权2400,双方有争议的焦点是: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127号房屋应由谁承程。

上诉人侯运发主张该房应由其承租,分房时是童位为了照顾侯家森,建国前第四野战军第160师,后调到广西49军任作战科参谋52年分配到一工具任文书,当过红旗手,我家老少三辈9口人给我家解决的特困房。

但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对我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严重不公。

一审没开庭,强办。

一审五条债权14000元,各分7000元没执行,丁艳玲拿法院判决书到房产处把我的名更为她的名,二审杨凤云法官开庭不让我说话,满地晃,气的我没开完庭我就走了,有四、五个人进室我问他们你们进来干什么,他们说:“我们来朵雨来了。

曾广兰、昭通市昭阳区第一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曾广兰、昭通市昭阳区第一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曾广兰、昭通市昭阳区第一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云06民终29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碧周应彪杨稳香【审理法官】王碧周应彪杨稳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曾广兰;昭通市昭阳区第一中学;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当事人】曾广兰昭通市昭阳区第一中学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当事人-个人】曾广兰【当事人-公司】昭通市昭阳区第一中学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代理律师/律所】芶银群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邹楠云南俊泰律师事务所;朱平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芶银群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邹楠云南俊泰律师事务所朱平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芶银群邹楠朱平【代理律所】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云南俊泰律师事务所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曾广兰【被告】昭通市昭阳区第一中学;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的规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特别授权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的规定处理。

"本案曾广兰一审诉求昭通市昭阳区第一中学、昭通市昭阳区教育体育局补发其原判刑期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被撤销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属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曾广兰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畴,原审驳回曾广兰的起诉并无不当。

张榜、赵寅五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榜、赵寅五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榜、赵寅五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03【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亚超张新兰李华亮【审理法官】陈亚超张新兰李华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榜;赵寅五【当事人】张榜赵寅五【当事人-个人】张榜赵寅五【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榜【被告】赵寅五【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已对张榜诉请赵寅五退还其承包的40亩山林地的请求作出处理,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抗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已对张榜诉请赵寅五退还其承包的40亩山林地的请求作出处理,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张榜起诉赵寅五返还其37.3亩山林地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山林地与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山林地是同一林地,即该案与生效的(2010)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故一审据此认定张榜此次起诉赵寅五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张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21:5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6月15日,一审法院受理张榜诉赵寅五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张榜请求判令赵寅五退还张榜承包的荒地40亩,并赔偿损失66000元。

2010年10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榜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03.13•【文号】〔2005〕执他字第25号•【施行日期】2006.03.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2005〕执他字第25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无锡梁溪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一案的疑难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再审判决生效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给付裁定的抵债标的额再没有超出再审判决所确认标的额的情况下,是否需要依据再审判决重新进行评估的问题。

本院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

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本案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给付裁定的抵债标的额没有超出再审判决所确认标的额,因此,是否需重新评估,关键看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执行程序合法,则维持原执行裁定的效力,继续执行,否则应予纠正,重新评估。

二、关于被执行人无锡梁溪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溪公司)的投资权益未经当事人同意直接抵债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不存在以物抵债的问题。

韩国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方)只是作为合资他方,收购了被执行人梁溪公司的股权,其并不是债权人。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梁溪公司在无锡长江薄板有限公司、无锡太平洋镀锌板有限公司各占有的25%股份时,考虑到韩方在两公司分别占有75%的股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韩方以评估价格收购上述股权,由于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在拍卖过程中保护优先购买权,因此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拍卖,在韩方同意收购梁溪公司股权的情况下,直接以评估价格将上述股权转给韩方并不违法。

叶玉华、薛洪斌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叶玉华、薛洪斌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叶玉华、薛洪斌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1【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26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张艳玲【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张艳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叶玉华;薛洪斌;王宇峰;王晓明;王莹;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辽宁易颂律师事务所;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辽宁东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叶玉华薛洪斌王宇峰王晓明王莹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辽宁易颂律师事务所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辽宁东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叶玉华薛洪斌王宇峰王晓明王莹【当事人-公司】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辽宁易颂律师事务所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辽宁东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莹辽宁普达(公主岭)律师事务所;关春玉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王嘉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王国军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莹辽宁普达(公主岭)律师事务所关春玉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王嘉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王国军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莹关春玉王嘉王国军【代理律所】辽宁普达(公主岭)律师事务所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叶玉华【被告】薛洪斌;王宇峰;王晓明;王莹;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辽宁易颂律师事务所;沈阳天北建【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 下⾯是⼩编精⼼为⼤家整理收集的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供⼤家阅读与参考。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1 申诉⼈:吴xx,男,xxxx年10⽉⽣,汉族,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汇景花园53栋201室,⼿机号码:xxxxxxxxx, 被申诉⼈:中国联合⽹络通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翠柏中路189-191号, 负责⼈朱童,时任总经理。

申诉⼈因与被申诉⼈单位间劳动争议⼀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民法院(xxxx)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民法院以(xxxx)池民⼀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现不服池州市贵池区⼈民法院(xxxx)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池州市中级⼈民法院(xxxx)池民⼀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不服安徽省⾼级⼈民法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以下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事项: 1、请求⼈民法院依法撤销池州市贵池区⼈民法院(xxxx)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池州市中级⼈民法院(xxxx)池民⼀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级⼈民法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2、依法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效; 3、依法确认并解除申诉⼈与被申诉⼈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4、依法改判被申诉⼈为申诉⼈缴纳⾃xxxx年9⽉1⽇起⾄劳动关系解除之⽇⽌的养⽼、医疗社会保险和⽣育保险⾦,并承担申诉⼈应当领取的24个⽉失业保险⾦损失;按最低⼯资标准向申诉⼈⽀付⾃xxxx年9⽉起⾄xxxx年1⽉⽌的⼯资,按最低⼯资标准的⼆倍向申诉⼈⽀付⾃xxxx年2⽉起⾄劳动关系解除之⽇⽌的⼯资;向申诉⼈⽀付加班⼯资5000元;按7个⽉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倍向申诉⼈⽀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25550元; 5、由被申诉⼈向申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万元(其中申诉⼈丧失就业机会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6、申诉⼈再次向最⾼⼈民法院请求依法重新调取被原审法院调查取证⼜未经充分质证和任何认定的,却被原审法院灭失的财务凭证,依法对被申诉⼈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和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重新进⾏充分质证和辩论并逐⼀认定,以查清事实真相,还司法于公正;为依法追究被申诉⼈及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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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再……号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写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民终……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及××××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说明】
1.本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制定。

供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本院案件再审后,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在此裁定中,应撤销历次裁判,直接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3.人民法院应在裁定书中全面公开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不再另行附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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