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咸政办发〔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9号)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市职转办、市审改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修订形成《咸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修订的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市体育局和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船舶国籍登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向无规定动物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咸政发〔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2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8月30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6日咸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综合开发、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安全设施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服务西安—咸阳一体化及西安都市圈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行政审批、住建、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生态环境、文物、水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咸政办发[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要求,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确保完成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咸阳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咸阳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我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省委十一届三次会议和市委五届五次会议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为载体,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完成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咸政办发〔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3〕11号)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全面落实、统筹推进,协同联动、务实高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形成合力、提升效能”基本原则,全面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协同,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奋力谱写咸阳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主要目标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和“三定”方案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全面深入推进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
市、县两级所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基础上,以“互联网+监管”系统为纽带,统一依托“陕西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组织实施,整合优化综合监管清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联合抽查检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由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配合,全面建立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为依据、制度机制为保障、省级平台为载体,联合抽查检查为主要手段、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体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咸政办发[2007]226号•【施行日期】200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辖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全市与各县市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提高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县级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市县两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咸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咸政办发〔2014〕127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8日咸阳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实行阶梯电价政策,为居民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生活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凡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楼居民用电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能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不含临时基建用电设施和土建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住建、城建、审计、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服务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12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23日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13号)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9〕13号)等要求,现就深入实施全市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区域评估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按照相关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提供给进驻该区域的项目单位共享使用。
审批部门简化申报材料和环节,实行承诺制审批,缩短审批时间。
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将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估转变为申请前服务,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简化审批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本次推行的区域评估工作仅针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咸政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咸政发〔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13〕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十八大后国务院决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实现十八大宏伟目标的基础性工程。
这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同时,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监测和统计预警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时间内容和对象范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22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3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日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切实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塬、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咸政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3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0日咸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灾搬迁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一)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咸政办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09〕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咸阳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咸阳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卫工作,根据2月27日全国、全省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3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含军事通信,下同)、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三电”专项斗争),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围绕全国“两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等重大整治活动安保工作,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部门协作,上下联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三电”设施安全运行,为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任务目标(一)全力侦破一批重大案件,打掉一批违法犯罪团伙,惩处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清理取缔一批非法废旧物品收购站点。
2009年,秦都、渭城、泾阳、三原等4个重点整治县区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比2008年同比下降50%以上,其它县区同比下降80%以上,力争全部侦破省级挂牌督办案件,坚决遏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的高发势头;对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要加强监管,逐一清理整顿,逐一登记备案,全力取缔无照等非法废旧物品收购站点。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3•【字号】咸政办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42号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咸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4月12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咸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咸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咸阳市主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超配套标准建设对外开放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区权限划分意见》的通知-咸政发〔2016〕14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区权限划分意见》的通知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区权限划分意见》的通知咸政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区权限划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共涉及13类236项行政执法职责。
市级有关部门负责5类105项的执法职责,其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受市政府委托主要承担涉及城乡规划管理11项、建筑市场管理8项、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管理17项、交通管理2项共4类38项执法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承担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25项执法职责;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主要承担涉及城市绿化管理10项、城市道路管理10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22项共3类42项执法职责。
其余涉及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等领域共11类131项的执法职责,全部下放到秦都区、渭城区政府承担。
秦都区、渭城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做好各项下放执法职责的承接落实工作,切实负起城市管理和执法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构,加强执法力量,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市、区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咸政办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咸阳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咸阳市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利用管理秩序,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据《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等中、省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和工作依据(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市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违规用地严重地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二)工作依据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为依据,内容不一致的,以《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为准。
二、检查重点(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重点根据2010年度我市土地变更调查成果,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本年未批先建”地块。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咸政办发〔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0日咸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和《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陕发〔2016〕33号)以及《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咸办发〔2017〕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要求,通过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跟踪记录和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总体目标2017年,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20年,基本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化记录。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基本原则依法记录。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予以记录。
客观记录。
行政执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规范。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咸政办发〔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1日咸阳市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功能,不断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机制,增强各区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强化对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环境秩序,营造更加宜居和谐环境,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以量化数据考核为主的原则;(三)坚持综合考核与分类评价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整体考核由咸阳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
第四条市数字城管工作的考核对象包括:秦都区政府、渭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旧城办、市供热燃气办、咸阳湖管理处、市水务集团,高新区管委会、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管委会、新兴工业纺织园管委会,市供电局、电信咸阳分公司、移动咸阳分公司、联通咸阳分公司、广电网络咸阳分公司,在条件具备时,考核对象扩展到西咸新区咸阳境内的各新城。
第五条考核范围:现有数字城管精细化管理系统覆盖范围,即西至纺织工业园区,北至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南至统一大道,东至朝阳四路;城市出口沿线范围是:迎宾大道至机场,208省道吴家堡至陵召十字转盘,文林路至北上召十字312国道,总面积约为85.59平方公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咸政办发[2008]187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08〕187号)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2月2日市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本市城区内的公共停车场,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社会停车场、公共建设的配建停车场、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警支队)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执法局)配合市交警支队对城区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路的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
市交警支队、市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城建局联合成立“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仓库、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4]48号【发布部门】咸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16【实施日期】2014.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咸阳市2014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6日咸阳市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咸阳市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咸政办发〔2012〕173号),结合全市地质灾害现状及年度降水趋势预测,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市地质灾害现状与2013年地质灾害情况(一)全市地质灾害现状根据我市最新排查资料:目前全市共有地质灾害点589处,按照地质灾害类型分类为:滑坡174处、崩塌268处、地裂缝104处、地面塌陷41处、泥石流2处;按照地域分类为:彬县150处、旬邑44处、长武51处、淳化90处、永寿16处、泾阳87处、三原30处、乾县27处、礼泉38处、渭城12处、秦都4处、兴平13处、武功27处。
(二)2013年地质灾害灾情2013年,受汛期持续降雨、突发性暴雨和初春融冻及人类工程综合影响,全市共计发生地质灾害灾情5起,其中滑坡2起,崩塌1起,地面塌陷1起,地裂缝1起。
共计导致3人死亡,22间房屋破坏,40亩耕地、120亩枣树林被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70万元。
由于各级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得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率达到了90%以上,最大限度降低了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咸阳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与服务
咸阳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与服务摘要:咸阳市通过地下管线普查、新建管线放线及竣工测量,基本能满足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实时动态更新,通过实践、分析、探索和应用,解决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地下管线数据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动态更新;数据服务1前言近年来,随着咸阳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的分布日趋密集和错综复杂。
被喻为城市“生命线”的地下管线,担负着城市发展的能量输送工作,是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保障。
从2015年开始,咸阳市政府全面普查和动态更新地下管线,为建成“人文特色鲜明、生活现代时尚、发展充满活力”的魅力咸阳提供了“底线”保障。
然而,城市的“生命线”是否尽在掌握?能否安全稳定运行?地下管线普查后数据如何更新?本文将从咸阳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实际,结合近年来工作形成的管理经验进行分析、总结。
2地下管线数据来源2.1地下管线普查探测在国务院办公厅及住建部等有关部门共同指导下,国内各大城市掀起了地下管线普查热潮,咸阳也在其中。
2015年2月,咸阳市政府发布《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宣告地下管线摸底调查工作正式启动。
至2016年10月,全面普查工作完美收官。
涉及主城区范围:北至汽车产业园、南到渭河北岸、西至纺织工业园界、东起福银高速,面积约90平方公里,管线探测总长度3142千米,构筑了7大类、20小类的海量地下管线基础数据。
2.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自2019年机构改革后,咸阳市勘察测绘院划转至咸阳市自然资源局,咸阳市自然局对管线规划、放线、竣工测量等进行统筹管理工作,咸阳市勘测院完成具体的管线放线、竣工测量、动态更新及管线查询等服务工作,通过竣工测量的方式对管线进行实时动态更新。
目前,自2018年咸阳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成以来,通过竣工测量方式更新了140余公里的各类地下管线里程。
3地下管线数据的动态更新虽然一次性摸清了咸阳市地下管线情况,但离一劳永逸还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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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5]18号
【发布部门】咸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5
【实施日期】2015.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18号)
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市城区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长度、管材、管径、埋深等信息,建立智慧城市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基础平台,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运行效率,为城市防灾、减灾及城市的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地理信息和决策支持。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开展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陈俊锋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薛泰峰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旭东市住建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