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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证券基本法律法规难点-业务的禁止行为
2020证券基本法律法规难点:业务的禁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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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2)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
(4)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7)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
(8)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9)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1)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项内容被列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十一项内容被列为证券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禁止证券交易的行为有哪些
禁止证券交易的行为有哪些证券市场是一个极易滋生欺诈、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的高风险市场,在所有市场参与者中间,投资者是最容易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
公正原则的立法宗指旨就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保证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一)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列为禁止行为,是由于证券发行公司内部人员、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和证券市场管理人员,有先于其他公众投资者得知发行公司内幕信息的便利。
诸如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公司分红、上市公司收购等内情,有偿增资或者无偿增资、资产重组计划、公司合并等信息,可以直接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趋势。
当该类信息尚未公开时,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从事交易,必然较一般投资者有更多获利机会,而与其作对应交易的投资者则有受损的可能性。
掌握内幕信息者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与一般公众投资者进行交易,致投资者受损,则违背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1、内幕人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内幕信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称为内幕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前述临时报告中,所列重大事件,如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发生重大债务与诉讼等;(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禁止交易公告通知模板
尊敬的广大客户: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经我司研究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以下交易行为实施禁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禁止交易事项1. 禁止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设立交易场所;(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经纪业务;(3)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设立期货交易品种;(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证券期货交易;(5)利用非法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扰乱市场秩序;(6)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7)其他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禁止非法融资融券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融券业务;(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融资融券业务;(3)利用非法手段操纵融资融券市场,扰乱市场秩序;(4)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融资融券市场秩序;(5)其他违反融资融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3. 禁止非法外汇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汇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设立交易场所;(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经纪业务;(3)利用非法手段操纵外汇市场,扰乱市场秩序;(4)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外汇市场秩序;(5)其他违反外汇法律法规的行为。
4. 禁止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设立交易场所;(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3)利用非法手段操纵期货市场,扰乱市场秩序;(4)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期货市场秩序;(5)其他违反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禁止交易原因1. 维护市场秩序。
禁止上述非法交易行为,有利于维护证券期货、外汇、期货等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市场风险。
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论证券法禁止地交易行为概要:随着证券在市场上地融通越来越普及,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了.太多人在钻法律空子,针对混乱地证券交易市场,为了保护交易地安全和公平,也为了保护中小股民地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垄断市场,法律开始禁止一些交易行为.证券交易地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地,证券市场地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地行为.我所要讨论地是证券法上禁止地交易行为有哪些?出现这些禁止地交易行为地背景是什么?从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及讨论相应地法律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关键词:证券法禁止交易行为思考正文: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地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禁止地交易行为有哪些?(一)、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地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地行为.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地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地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地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地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地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地;⑥公司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地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地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地其他重要信息.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操纵市场行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地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地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虚假陈述行为构成法律上地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地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券法上禁止证券公司欺诈客户也是一个意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针对我国特殊国情,还有一些特殊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地证券账户;: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地企业买卖上市交易地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地禁止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为什么会禁止这些交易行为?禁止这些交易行为是出于什么样地考虑?为了保护哪些利益?事实上这些法条地形成基本是因为以前出现过总结而来地,关于防患于未然地法条其实并不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当然根据现有地特殊地国情,一方面,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还明文规定“社会主义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另一方面,我国对公有财产地保护又是最不利地,动力不足,漏洞百出,国有资产每天都在流失.这使得立法者认识到这些问题却又不能从根本解决这些问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我们可以根据一些现实地案例来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禁止地交易行为.在上世纪年代,当时证券市场有一些政策性限制,比如不允许国有地企事业单位买卖股票,于是当单位开始想炒股了,为了规避政策,就使用个人地名义开立账户,然后个人将账户上地证券全部卖掉,携款潜逃,有地出国,有地从此销声匿迹,使国有资金付诸东流.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很大地损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为了防范操纵市场,减少金融风险.但现实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违令行为是怎么禁止都禁止不了地.因此,立法者不得不战在更高地角度去思考,放宽了限制,典型地就是将国有企业买卖股票地事情留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有关法律和法规去规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因为能够操纵市场地这些个人大多数是企业地领导,法人代表之类地人,不是是一般地百姓,这使得证券市场被一些个别地人操控,严重威胁广大中小股民地利益,是地社会财富分配越来越拉大,社会矛盾日益显现.正如具有中国特色地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公款地人之所以能够挪用,是利用了手中地权力和工作地便利,普通地百姓不会有这样地机会.这些行为就需要禁止.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通过国外地典型案例带给我们地思考和启示(一)白银逼仓上世纪年代初期,白银价格在美元盎司附近徘徊.由于白银是电子工业和光学工业地重要原料,邦克·亨特和赫伯特·亨特兄弟俩图谋从操纵白银地期货价格中获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年月—年三月,白银市场出现了空前地价格涨跌,这是由于当时亨特兄弟通过先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地采购,囤积了大量地现货白银,从而引发了白银逼仓事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年,当亨特兄弟试图操纵白银市场价格时,曾经将白银价格抬升到每盎司美元地高位.随后地情况是,人们四处寻找银器,回炉后向市场进行返销.但当所有地白银抵达市场后,银价立即大跌至每盎司美元;最后,亨特兄弟一彻底破产告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从亨特兄弟操纵白银市场地事件中可以看出,当期货交易所一旦发现有操纵市场行为地企图,就一定要及时采取行之有效地手段,制止操纵危机地大面积爆发.同时,作为市场规则地制定者和监督者,监管机构在解决由操纵引发地风险中地作用是无可替代地.监管者在面对由于操纵风险而造成市场机制失灵时,应该根据自己地实力拿出最终解决危机地方案,以维护整个金融市场地安全与稳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巴林银行垮台1995年2月26日,一条消息震惊了整个世界金融市场.具有多年历史,在世界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位地英国巴林银行,因进行巨额金融期货投机交易,造成亿英镑地巨额亏损,在经过国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先前一个周末地拯救失败之后,被迫宣布破产.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巴林银行地破产,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地冲击,影响地范围,直接涉及到新加坡、东京、大扳、伦敦、香港和其他有关地金融市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为什么这样一个大银行会倒闭?从巴林破产地整个过程看,无论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市场都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风险控制地核心问题,而巴林地内部控制却是非常松散地.据报载,在月日悲剧发生之前,巴林银行地证券投资已暴露出极大地风险性,但竟末引起该行高级管理人员地警惕.高层地管理是有多松散可见一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巴林银行事件带来地教训第一,投资者必须控制好风险.里森期货交易亏损地直接原因是对市场行情判断地失误,里森如果意识到行情判断错误,能够控制好风险,及时止损,也不会出现风险事件,但里森相反,孤注一掷与市场进行对赌,试图使大市反转,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地倒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效地相互制约机制.从巴林银行新加坡期货公司开始交易地第一天到其倒闭之日,里森一直既是前台地首席交易员,又是后台地结算主管,这两个至关重要地岗位,都是由里森一人把持,为其越权违规交易提供了方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地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由于里森业务熟练,被视为有才干地人,对其委以重任,却疏于监管,甚至当问题隐隐暴露出来后,管理层也未给予足够地重视,使事态逐渐扩大,导致银行地倒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期货市场经常发生投资者因抱侥幸心理而由小输演变成大亏地例子.表面上看,巴林银行地事件与我们国内投资者似乎相去较远,其实不然.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风险是如何由小变大,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带来地巨大危害,最终导致不可收拾地惨重教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关于禁止地交易行为地法律思考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这些法律明文禁止地交易行为是不是已经彻底禁止了,是不是没有人在钻法律空子?其实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地,怎么样才能更好地使政策与现实贯彻连通.这当然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形成地,有序地交易市场需要参与者地配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同时,作为市场规则地制定者和监督者,监督机构在解决由操作引发地风险中地作用是无可替代地.他们地作用必须得到发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证券市场作为直接融资地工具有二重性,通过证券市场,可以灵活、方便地筹集和融通巨额资金,促进社会经济地发展和繁荣.同时证券市场又是敏感性强、投机性很活跃地市场.简言之,证券市场即是投资地场所,又是投机地场所.为了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地促进作用,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规范,依法禁止不正当地市场交易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要点(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猎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以下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大事。
(2)公司安排股利或者增资的打算。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改变。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当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加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依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商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全部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正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需予以禁止。
证券交易中禁止哪些行为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证券交易中禁止哪些行为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部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的人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①《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法条链接:《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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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一、试述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它属于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绝对禁止。
所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具体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物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券法»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 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制造证券市场假象, 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方式:(1)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又称连续交易. 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2)相对委托。
证券法禁止的四种交易行为
证券法禁止的四种交易行为
证券法禁止的四种交易行为有:
1、内幕交易。
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2、操纵市场。
是指操纵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3、虚假陈述。
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公开的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4、欺诈客户。
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获利的行为。
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论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概要:随着证券在市场上的融通越来越普及,很多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了。
太多人在钻法律空子,针对混乱的证券交易市场,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也为了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垄断市场,法律开始禁止一些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为。
我所要讨论的是证券法上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出现这些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背景是什么?从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及讨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禁止交易行为思考正文: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等。
一: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一)、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操纵市场行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虚假陈述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
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证券法上禁止证券公司欺诈客户也是一个意思。
(四)针对我国特殊国情,还有一些特殊规定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2: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3: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4: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5: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证券交易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一环。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来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
其中,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种违法行为,被列为禁止,旨在防范市场操纵和保护投资者。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持有某公司证券内部信息的人员,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这些未公开信息可能是公司的收益、合并收购、行政处罚、法律纠纷等与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的主要特点是交易者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取了其他投资者无法获得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内幕交易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公平原则,使得少数人凭借未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其他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损害。
其次,内幕交易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合理性和透明度。
此外,内幕交易还会引发市场动荡、波动性加大,给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了严重威胁。
三、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为了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以中国为例,中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禁止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公开的持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和证券期货合约。
对于违反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行为,中国证券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甄别、记录、管理和证券交易限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监管要求。
四、内幕交易的监管机构为了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各国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来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
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负责监管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之一。
SEC通过发布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要求、设立内幕交易数据库、进行市场监测等手段,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处罚管理办法范本
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处罚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管理,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第三条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第四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一)内幕交易行为;(二)操纵市场行为;(三)虚假陈述行为;(四)利用信息不对称交易行为;(五)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证券交易规则的行为;(二)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三)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一)罚款;(二)吊销证券交易许可证;(三)禁止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四)限制高管任职资格;(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一)警告;(二)责令改正;(三)限制交易;(四)限制融资;(五)暂停交易。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八条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证券监管机构负责。
第九条证券监管机构在查处过程中,应当向被调查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申辩意见。
第十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人。
第十一条被调查人不服证券监管机构的调查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有关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依法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被申诉人和被调查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结果公示第十三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违法行为以及处罚结果。
第十四条被处罚机构和个人应当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公示工作,并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束语本办法对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查处、处罚程序以及处罚结果的公示要求,以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证券职业道德培训-案例警
广东证监局认定,徐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有关“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据此,广东证监局对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到2009年情况发生变化,合同由最初的“资产管理协议”转变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料者称,客户经理梁某对此的解释是:“资产管理协议方式的理财是银河公司的违规产品,证监会在查银河证券公司,公司内部必须全面整理合同,所以2009年更改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该“合同”现在看来至关重要。据爆料者称,合同所盖的印章变为“中国银河证券股有限公司业务公章”,少了一个“份”字。印章是伪造的,这正是梁某涉嫌违法的罪名之一。
3、非法理财、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案例:银河证券营业部曝非法理财涉案金额或超千万 4月14日,小榄营业部客户经理梁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以涉嫌伪造公司、营业部公章、财务章,虚构‘定向资产管理产品’,私自与客户签订伪造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骗取客户资金五千万以上等事实将其逮捕”。 事情要追溯到几年前。当时银河小榄营业部客户经理梁某向客户宣传公司的保底保本资产管理项目,在保本的情况下,保证年固定收益率为10%。在梁某的游说下,不少客户纷纷加入,到营业部签署了“资产管理协议”。该协议签署后,在2006~2008年间,参与的客户都能如期收到承诺的保本保底收益。“从2004年的保本加银行利息,2006年10%,2007年15%,2008年20%,收益逐年递增。每次兑现收益时,客户经理同时代表营业部将客户所持协议收回。”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有哪些如今证券交易的行为越来越多,证券交易,即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那么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有哪些?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现在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有哪些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除在第三章第四节专门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外,还对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时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3)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4)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所列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_经济法(第2版)_[共3页]
149 证券法第5章④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此外,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债券上市的条件《证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3.证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证券是一个规范化运行的市场,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既要有证券准入制度,也要有证券退出机制。
证券上市是证券进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前提,是证券成为上市证券的一种资格象征,但证券上市后并非一劳永逸。
如果证券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出现法定情形时,其上市证券将被暂停交易或被取消上市资格。
前者待法定情形消除后可以恢复上市,后者只能在法定情形消除后重新申请上市。
证券上市的暂停、恢复与终止都属于证券上市制度的组成部分。
(1)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终止上市交易。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债券的暂停和终止债券暂停上市交易。
《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证券交易考点采分第五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禁制操纵市场
《证券法》明确列示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委托其他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3.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欢迎阅读!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投资咨询顾问、柜员、经纪人等等都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证书。
按照我国政策法规规定,这些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那些“小道消息”,听听就罢了,传播内幕信息可是犯法的,谁能冒那么大风险告诉你呢。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从业人员不许无中生有、捏造信息,不许为了赚取佣金诱使客户频繁交易等。
(3)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贬损同行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4)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
(5)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实际上,任何证券从业人员和机构都没有能力履行最低收益承诺的能力。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客户之间的融资行为存在较大的不规范和风险,证券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
(7)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谁干营销谁都得考个执业证书,都得和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不允许私自委托。
(8)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出于业务需要,证券机构有时掌握客户的相关信息,保护这些信息不泄露是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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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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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除在第三章的第四节专门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外,还对限制和禁[l的证券交易行为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4.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汜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所列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㈩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
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卜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征券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
(1)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的、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