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票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合集下载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自己看一看,同时大家了解票据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多项选择或者单项选择)除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外,还有股票,不是股票法上的票据。

下列哪些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有可能作为选项的。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在137页最后一段,到138页整个第一段,都是讲它的特征,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大家注意像我们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它在我们法律上叫设权证券,就是说这个股票债券发给投资者,是为了它证明它对公司享有股权、享有债权那么实际上就是说这个债券发行之前,人家对它的债权、股权已经存在了。

票面的东西主要是为了证明它有债权,有这种股权。

但是我们的票据就不一样。

出票行为它实际上通过出票给支票人创造了权力,它不是为了证明权力而是为了创造一种权力。

所以他叫作设权证券。

票据它是要素证券,就是它的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法律上有规定的,有相应的保证你也在相应的地方做。

所以它是要素证券。

有那些事项必须记载你必须记载,不记载的话票据就无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完全根据权力文义记载为准。

不能够以票据以外的别的证明方法,证明当事人的之间的权力义务,然后票据是无因证券、金钱证券、返还证券等等。

要求大家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个内容专门在这个地方出题,这个可能性是没有的,但是如果你不把这个票据的特征搞清楚的话,你看后面的法律内容你根据看不明白,因为那些东西恰恰反应了票据这种证券特征的。

你比如票据的无因性,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票据的签发转让基于一定的原因产生的。

但是一旦这个票据转让或者签发或者背书的话,它和产生这个票据背书转让或者出票这样原因之间是相分理的。

不在联系在一起了。

那么以后确定票据权力和义务它的产生原因是没有关系的,是相分理的。

所以它叫票据的无因性,关系这一点后面我会给大家讲的。

票据业务学习心得

票据业务学习心得

票据业务学习心得学习票据业务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票据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和信用工具,能够方便、快捷地完成各种商业活动。

以下是我在学习票据业务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首先,了解票据的基本种类和要素是学习票据业务的基础。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多种形式,每种票据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同时,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汇票金额、支付条件等,对于理解票据的性质和使用方法非常重要。

其次,掌握票据的背书和转让手续是学习票据业务的关键。

票据的背书是指持票人以书面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新的票据持有人。

背书是票据流通的重要环节,掌握背书的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处理票据业务非常重要。

此外,了解票据的贴现和质押是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的有效手段。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提前出售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取得一部分票面金额。

贴现可以提前实现票据的收益,增加持票人的资金流动性。

质押是指将票据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以获得资金支持。

贴现和质押可以帮助企业获得临时资金,满足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

最后,了解票据业务的风险是保证票据交易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票据业务时,需要注意票据的真伪、签字的有效性和关联交易等问题,以防止风险产生。

此外,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也是保障票据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学习票据业务需要掌握票据的基本种类和要素,掌握票据的背书和转让手续,了解票据的贴现和质押,注意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

只有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票据业务,为企业经营和金融交易提供更好的服务。

浅析我国票据的完善和发展

浅析我国票据的完善和发展

浅析我国票据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引言,票据作为企事业单位最常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充分利用和有效发挥其结算功能和融资功能,能极大节约财务成本、强化财务控制、满足短期融资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支付体系日益完善,非现金支付工具对现金的替代效应日益显现,票据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票据业务的发展又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认识和了解票据业务的发展状况是正确使用票据、充分发挥票据功能的前提和基础。

一、理论综述(一)票据及票据市场的涵义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票据市场是以商业票据为金融工具,主要从事短期融资交易或融资业务的金融市场。

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票据市场的发达程度对一国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我国要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的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票据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目前在中国票据市场是真正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的很重要的市场。

从去年来看,62.5%是为中小企业签发的,中小企业在票据市场得到了很大的实惠。

但由于多种原因,票据市场一直发展不稳定,每年问题不断的出现。

应该平稳的发展票据市场,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这种实惠。

为此,首先要对票据法有个明确的说法,我们国家目前的票据法,一直是没有真正的承认,事实上融资性票据,每年的银行承兑汇票当中,60%是实际上融资性的。

但在执行中一定要要求它有融资性有贸易背景,这是在运营中存在很多很多问题,也是解决不了的问题。

票据总结知识点

票据总结知识点

票据总结知识点一、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指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发出,要求收款人或其指定的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书面证明文件。

票据是一种价值可转移的证券,具有支付、支持和证明三个基本功能。

根据票据权利的来源与特征,票据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不同类型。

二、票据的要素1.出票人:出票人是票据的开票方,是指签发票据并向被收款人或者其指定的持票人要求支付相应款项的人。

2.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在票据上指定的可以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3.付款人:付款人是票据的付款方,是指在票据上注明支付应付款项的人。

4.被收款人:被收款人是指被票据上的收款指示所指定的在票据到期日或者支付日期收取票据款项的人。

5.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指票据上所注明的应付款项的数额。

6.票据到期日:票据到期日是指票据上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的日子。

三、汇票汇票是一种定期付款的凭证,由出票人向收款人发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向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以自己名义出具的、在指定日期或者见票即付时支付指定金额的汇票。

银行汇票有两种:一是支付汇票,在票据之日起的三天内银行必须支付;二是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人出票后只要见到票就要立即支付。

银行汇票是企业在银行结算中最常用的票据。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企业以自己名义出具的、在指定日期或者见票即付时支付指定金额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企业之间在交易中使用的票据,以实现交易的付款结算。

四、本票本票是指由借款人用以担保偿还借款的一种票据。

本票一般由借款人向收款人或者其指定的持票人出具,作为债权的一种支付和担保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票据形式。

五、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对银行开具的一种凭证,通过支票,出票人可以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支票是一种由出票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是一种支付手段。

六、票据的特点1.流通性强:票据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可以方便快捷地用来进行支付和结算。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5
【举例】A和B签订了10 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 B向A发货,A向B付款, 此时A可以向B开出一张 10万元的汇票。该票据 开出后,A和B的票据关 系形成。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 汇票给乙,乙将该汇 票背书转让给丙。
6
习题分析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 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 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3
3.票据权利的取得
(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2)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 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 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 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 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 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20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 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点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 响。本题中,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12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 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 人、预备付款人等。

票据管理知识讲座

票据管理知识讲座

背书转让与贴现
背书转让
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背书转让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式,也是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主要手段。
贴现
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 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市场参与主体
包括企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等。
票据市场作用
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为银行提供了信贷资产转让平台,优 化了信贷结构;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了投资渠道,丰富了金融市场产品。
02
票据法规与监管政策
票据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规定了票据的种类、签发、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行为,以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票据功能
票据具有支付、信用、融资和流 通等功能,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 缺的重要工具。
票据种类与特点
01
汇票
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信用好、承兑性强、灵活性高等
特点。
02
本票
由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保证与追索权行使
保证
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或者背 书人所作的保证称为“完全保证”,其效力与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相同;保证人为其他票据债务人所作的保 证称为“不完全保证”,其效力较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为低。
追索权行使
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其前手请求偿 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并遵循一定 的程序。

票据理论学说释评

票据理论学说释评


要: 票据理论是 有关票据债务 产生的法律构成论 , 学说 流派主要有 ( 其 交付 ) 契约说、 一般发行说 、 正发 修
行说 、 创造说和二阶段说 等。这些票据理论各有其优 势和 不足 , 票据行 为二 阶段 说 以其 理论构成 解释各种 票据 但 的相 关问题 更具有合理性 , 具有突 出的优 点。我 国票据法 中涉及票据行为理论 构成的 三个条款分别采 用了三种不
票据 理论 的 主要 课 题 有 : 1 行 为人 以 书 面形 ()
式作成票据 , 签名并交付给对方的正常情况下 , 如何
收稿 日期 :0 1 7— 1 2 1 —0 2 基金项 目: 沈阳师范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 目“ 票据无因性研究 ” 。
作者简介 : 贾海洋( 99一 , , 16 ) 男 辽宁北票人 , , 教授 法学博士 , 事民商法 、 从 司法制度研究。
据理 论讨 论 的热点 问题 。

的情 况下 , 票据 行为 成 立 的法 律 构 成 问题 却存 在着
争论 。票据 理论从 能 否形成一 种适 用于所 有票 据行
各 种 票据 理 论 学 说 的 梳理
关 于票 据理论 的学 说流 派颇 多 , 纳起来 , 归 主要
为 的统一 的法律 构成 问题 人 手 , 中心 论 点是 与票 其 据 出票相关 的法 律构 成 , 其 在 出票 人 完成 票 据 后 尤
据用 纸上记 载重 要 事项 做 成 票 据 , 名并 交 付 给 收 签
款人 , 作为 票据行 为 的效果 , 收款 人取得 了可 以 向出
票人 请求 支付票 据 金额 的权 利 , 种关 系在 理论 上 这 的构 成 即为票 据理 论或 票 据 学 说 J 。票 据 的 出 ( 胛 票通 常是指 出票 人通 过 在 票 据上 记 载 必要 事 项 , 进 行签名 ( 自己签名 、 记名 盖章 ) 成 票 据后 交付 给 收 完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产生缘于代替现金支付的需要,最早可溯至古希腊罗马时代,当时称为“自笔证书”(Sydgraphe Chirographun),这种证书的持有人在要求债务人偿付债务时,必须提示证书;并须于债务清偿后将这个证书退还债务人。

到公元十二世纪,意大利沿海诸城航海贸易发达,商事交易频繁。

为减少现金输送的风险和便利交易,一些商人通过发行票据从事货币兑换业务,并使用票据作为异地付款的凭证。

此后,票据的使用日趋普遍。

我国的票据起源于隋末唐初时的帖子,可视为现代支票的雏形。

以后又出现了唐代的“飞钱”、宋代的“交子”、“便钱”、“关子”等票据形式。

清朝末年,西方的票据制度伴随其银行进入了中国并逐渐取代了我国固有的票据形式和钱庄。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票据法》,确定了“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形式。

2、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的权利是基于出票人制成票据的行为而产生;在作成该票据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

与设权证券相对应的是证权证券,如股票,仅为证明股东的权利而发行,股东的权利在出资或认缴股份时已确立。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券面载明的权利直接对应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如各种票据、仓单、提单、股票、债券等。

而“完全”有价证券,则是指证券与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将票据认定为完全有价证券,是因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出票人开立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以交付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票据得到偿付后必须将票据缴回给付款人——无票据则无票据权利。

据此,票据又为交付证券、提示证券、缴回证券。

(3)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所彰显的财产权利与一般民商法上的财产权利一样,是可以转让的。

浅谈发展中国票据市场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发展中国票据市场的问题与对策
提 到 议 事 日 程 . 9 5年 出 台 了 《 据 法 》 并 于 19 票 , 1 9 年 实 施 , 时 国 家 大 力 鼓 励 开 展 贴 现 与 再 96 同
务在 部 分股 份制 商 业银 行 的 盈利 中占 主要地 位 。 同时 . 着 中 国 商业 票 据 市场 的 快 速 发 展 , 随 各 商 业 银 行 纷 纷 扩 大 其 中 心 城 市 分 支 行 的 票 据 承 兑 、 现 授 权 , 些 商 业 银 行 还 建 立 了 专 营 票 贴 一 据承 兑、 现 业务 的部 门 或分 支 机构 。 20 贴 到 0 0年 末 , 一 家 全 国 性 票 据 专 营 机 构 — — 中 国 工 商 银 第
市 场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国 货 币 市 场 的 四 大 融 资 美
工 具 分 别 是 国 库 券 、 业 票 据 、 行 承 兑 汇 票 和 商 银
1 .票 据 经 营 机 构 增 加 , 步 建 立 起 以 中 心 初 城 市 为 依 托 的 区 域 性 票 据 市 场 。 于 再 贷 款 和 再 由 贴 现 之 间 存 在 着 较 大 的 利 差 , 商 业 银 行 充 分 认 各 识 到 发 展 票 据 市 场 业 务 所 能 带 来 的 好 处 , 纷 开 纷 展 票 据 市 场 业 务 。2 0 0 1年 1 1月 2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了 《 于 加 强 开 办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业 务 管 理 关 的 通 知 》 明 确 规 定 了 金 融 机 构 开 办 银 行 承 兑 汇 ,
大 , 据 市场 已成为 央行 调 控 宏观 经 济 不可 或缺 票 的 重 要 手 段 , 据 市 场 对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推 动 作 票

票据法论文(共5篇)

票据法论文(共5篇)

票据法论文(共5篇)第一篇:票据法论文票据法性格论摘要:票据法是商事法律体系中重要分支部门法之一。

它以调整票据关系为己任,而此“票据关系”,广义观察,要么因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本体关系”;要么为票据之发生,可谓之“票据源体关系”;要么由票据而发生,可谓之“票据流体关系”.伴随商事行为之渐趋活跃,商事关系也逐步呈现出复杂化趋势,其中票据这一古老商事工具也越来越发挥其各种商事上之功能。

作为以票据为规制对象之票据法,也自然成为商事法舞台上一显赫活跃分子。

具体说来,票据法在四个方面具有其他商事子部门法所无法比拟之魅力,这同时也是票据法律所具有之独特个性,亦即票据法之固有性格。

关键字:票据法;性格;商事;法律; Abstract:Law is an important branch of commercial law system one of the department.It to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ill as its own duty, and the “notes relationship,” general observation, either for bills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ontology relationship”;Either for the occurrence of bill, called “bill source relationship”;Eith er by a and occurs, it may be said of “bill fluid relationship”.With the commercial behavior is becoming more active, commercial relations also gradually present a complication tendency, in which the old commercial tool instrument is also more and more play its various commercial of function.As for the regulation of the object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business law of nature to become a prominent activists on the stage.In practical terms, the negotiable in four aspects have other commercial son the glamour of the department can't compare with, This is also the law has unique individual character, i.e.the negotiable inherent character.Keyword:Law;Character;Commercial;The law;一、票据法属于商事工具法,其性格具有抽象性依商法所主要调整或规制对象之标准,商法有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商事工具法等分类。

票据业务知识介绍

票据业务知识介绍

票据业务知识介绍票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承兑、贴现、支付等方式从事票据的业务活动。

票据是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债权凭证,被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中。

在票据业务中,各种类型的票据包括汇票、支票、本票、补充票据等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对票据业务的详细介绍。

1.票据的定义和基本特点票据是指具有一定金额的债权凭证,可以用来表示债权关系,具备流动性和转让性的特点。

它包括出票人、承兑人和持票人三个主要参与方。

票据的基本特点包括:标的清晰、期限明确、具备流通性和转让性、具备强制执行力等。

2.票据的种类和用途票据根据其功能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汇票、支票、本票、补充票据等。

汇票是由出票人向收款人开具,要求承兑人与汇款人按照约定期限和金额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支票是银行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要求银行按照支票上的金额进行支付。

本票是承兑人自愿签发的承担无条件支付责任的票据。

补充票据是作为基础合同的附件,用于补充约定资金支付的票据。

3.票据的批准和背书票据批准是指承兑人、承兑代理人或银行确认愿意承兑或支付票据所需金额的行为。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票据的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即只签名而不指定受让人;也可以是特定背书,即指定受让人。

背书后的票据具备转让性,受让人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

4.票据贴现和回购票据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贴现利率将未到期的票据提前兑现,以获取贴现收益的一种业务。

贴现金额是票据的票面金额减去贴现利息。

回购是指商业银行将已贴现的票据再次购回的行为,以获取逆回购利息。

票据贴现和回购是商业银行的重要盈利点和资金运作方式。

5.票据的保证和追索票据的保证是指在票据交易中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是对票据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个人或机构。

保证可以是一般保证,即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是特别保证,即对票据债务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追索票据款项。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

票据法律知识点归纳在商业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票据的使用不仅方便了交易双方的结算,还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票据,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相关的票据法律知识点。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与特征票据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债权凭证,是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书面文件。

根据票据权利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不同种类。

票据具有记名性、可转让性、支付性、自由支付性等主要特征。

记名性指的是票据上的持票人必须通过背书等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才能行使权利。

可转让性则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将票据转让给他人,并代表持票人享有与票据有关的一切权益。

支付性指的是票据是一种用于支付债务的凭证,持有人可以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

自由支付性则是指票据持有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来主张权益。

二、票据的要素与合法性票据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票面金额、支付期限等。

出票人为票据的发起人,承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收款人则是票据上规定的款项应支付给的特定人;票面金额是指票据上标明的应支付的具体金额;支付期限则是票据上规定的支付截止日期。

票据具有判据形成和判据流转两个阶段的合法性要求。

判据形成阶段包括票据的签发、签名、背书等程序,要求各个环节符合法律规定。

判据流转阶段则是指票据的卖买转让过程,要求票据的流转是按照法律规定,并有相应的背书记录。

三、票据的追索权与抗辩权持有人对于票据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追索权和抗辩权。

追索权是指持有人可以主张票据面额的支付权利,并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提出支付要求。

追索权具有继续性、相对性和替代性。

相对性指的是持有人只有在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追索权。

继续性则是指票据的追索权不受持票人间的转让影响,无论是第一个持票人,还是后续持票人,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主张追索权。

替代性则是指持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要求承兑人支付票据款项。

浅谈票据对价制度

浅谈票据对价制度

础关系和票据关 系。所谓票据 的无 因性 即指票据关系一 经成 三人的合法利益 ; 约定的第三人 的给付亦可成为票据 取得的对
立, 就与基础关系相脱 离; 基础关系是否有效 , 是否存在 都不影 价 。再次 , 立法 应明确 规定票据对价纠纷案件 中的当事人 的举
响票据 的效力 。这一原则 的根本 目的在于简化票据手续 , 促进 证责任 。 这点应 总体上遵, 僭‘ 谁主张 , 谁举证 ” 原则。 但在票据原
经济与法
浅谈 票据 对价 制 度
卢岳 峰
( 河北 大学研 究生学院, 河北 保 定 0 7 1 0 0 0 ) 【 摘 要】 “ 对 价” 一词作为专业性的法学术语 , 专指普通法 中的一项特殊 的法律 制度 在整个 大陆法 系, 只有 法国的 “ 约 因” 制
度与其相似 。 而在 1 9 9 5年我 国的 票据法》 立 法中却明确规 定出来, 经过多年 的适 用其缺 陷逐渐 显露 出来。 本文在对其缺 陷进行分 析的基础上, 提 出完善 我国票据对价制度的对策。
票据 的流通 。一般看来 , 各国早期的立法在 票据 的安全性与流 则的举证责任上应专 由持票人承担 , 以减 轻法 院负担 。最后 , 还 通性间往 往首选保 障票据 的安全性 ,实行票据有 因性原则 , 但 应对我 国《 票据法》 中的相关条款予以技术性修 改。 在进入商 品经济阶 段以后 , 则无一例外地改为立法首选票据的 总之 , 尽管 票据 对价制度 目前 还存有 若干缺 陷, 但它 还 是 流通性 , 实行票据 的无 因性原则 。但若依我 国票据法第 1 O条、 有 很多积极作 用的 , 应当结合 当前经 济需要 , 在坚 持票据 无因 第 1 1 条之规定 , 显然 是违背 票据 无因性原则的。当然 , 票据 的 性 的前提下 , 参照英美 法对价制度 的实践 , 对我 国票据对价 制 无因性的确会为票据欺 诈提 供一些便利, 但它 的积极功能还是 度进行发展与完善, 以保障我国票据 的安全 , 促进其流通性 。 主要的, 我们应去思考如何坚持和完 善它 。( 2 ) “ 对价 ” 的具体含 参 考 文 献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票据市场功能
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直接融资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投资工具。票据 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对于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票据市场主体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贴现人、转贴现人、再贴现人、付款人、保证人等。
票据交易方式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 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没有承兑制 度。
防范措施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对可疑交易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置, 提高员工对票据欺诈的识别和防 范能力。
06 票据法律制度与监管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票据法的基本概念
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承兑、保 证、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调整的、在票据当事 人之间发生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关系。
强化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 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理 潜在风险。
加强客户信用评估,对出票人和 承兑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 和了解。
提高员工素质,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员工对票据业务的认知和风 险意识。
票据欺诈与识别
票据欺诈类型
包括伪造票据、变造票据、克隆 票据等。
识别方法
通过检查票据的纸质、印刷、水 印、安全线等防伪特征,核对票 据要素是否齐全、准确,查询票 据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等方式进行 识别。
保证
01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02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03
03 票据权利与义务

出纳实务票据知识点总结

出纳实务票据知识点总结

出纳实务票据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交易和结算时所使用的一种书面凭证。

票据的特点包括:必须是书面形式、必须包含特定的格式要素、必须由出票人签发、必须包含支付的指示、必须包含支付的对象等。

根据票据的形式和性质,可以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凭证等各种类型。

二、票据的种类和特点1. 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收款人签发的一种书面支票,是企业间进行结算和支付的主要工具之一。

汇票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质,是一种比较公平和安全的结算方式。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向收款人签发的一种书面凭证,具有比较高的支付保证和可靠性。

本票的特点包括:必须由出票人签发、必须包含明确的支付期限、必须包含明确的支付金额等。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直接向银行发放的一种书面凭证,用于企业进行支付和结算。

支票的特点包括:必须由出票人签发、必须包含明确的支付对象和金额、必须包含订单支付的要素等。

4. 存款凭证:存款凭证是一种由存款人向银行存款时使用的书面凭证,用于记录存款金额和日期。

存款凭证的特点包括:必须包含存款人的姓名和账号、必须包含明确的存款金额、必须包含存款日期等。

以上是常见的几种票据类型,每种票据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用途,出纳在进行票据管理时需要对每种票据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三、票据的处理流程1. 出票环节:企业进行结算和支付时,需要出具相应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在出票时,出纳需要注意票据的内容和格式,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收票环节:企业收到他人开具的票据时,需要及时办理收票手续,包括验收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记录票据的相关信息、存档和保管票据等。

3. 兑付环节:票据到期时,出纳需要办理兑付手续,包括核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支付票据的金额和对象等。

出纳需要确保票据兑付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以上是票据的处理流程,出纳需要在处理票据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汇票知识点

汇票知识点

银行(yínháng)机构“学业务(yèwù)、强能力、促服务”支付结算(jié suàn)知识竞赛学习参考要点第一部分票据(piào jù)等非现金支付工具一、票据基础理论及基本(jīběn)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票据的当事人,包括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票据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等。

票据当事人依其发生票据行为的前后顺序分为前手和后手。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等特征。

票据行为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书面: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签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章;记载事项: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交付: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取得必须是善意的并给付对价。

票据权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持票人丧失票据,可通过挂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式催告或提起诉讼等形式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的基本制度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权等六个方面。

出票是票据产生的前提。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背书(bèi shū)主要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shìxiàng)包括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wěituō)的权利。

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zhì yā)”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哪些法律关系?它们和票据关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票据基础关系不是票据关系,只是票据关系据以产⽣的法律关系。

它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基础,但是⼀旦票据关系产⽣出来,便具有独⽴性,和基础关系的牵连在所不问。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称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持票⼈或背书⼈之所以签发或背书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收款⼈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定的原因,如因买卖、借贷、赠与等原因⽽签发或背书转让票据等。

票据资⾦关系⼜称票据资⾦。

是指存在于汇票或者⽀票的出票⼈与付款⼈之间的基础关系,如存款、承诺、⽋债等。

票据预约。

是指当事⼈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约定。

票据当事⼈之间先有原因关系的存在,在做成票据之前⼀般还要根据票据的种类、⾦额、到期⽇、付款地等事项进⾏约定。

这种约定就是票据预约⾏为,产⽣票据预约关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票据行为无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

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世界票据法的立法原则。

但是我国的《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票据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却各有不同的规定,这必然会引起理论和实务上的混乱。

对此,我们应该坚持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明确票据行为无因性效力的范围,改变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修改若干的条款以进一步体现票据行为的相对无因性。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界定(一)票据无因性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无因性是其本质特征。

但是,票据从物质形态上而言,仅仅是一张纸,这张纸之所以被列入有价证券之列,是因为有人在该纸上为了一定的票据行为。

按照通常的理解,票据行为是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所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换言之,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的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持有票据的人,就享有了相应的票据权利。

可见,在为一定的票据行为之前,不存在票据,仅存在票据格式,而该格式上有了票据行为之后则成了有价证券。

因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的无因性,其关注的是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阐释的是由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涵义票据无因性理论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

无因性原则应当是指法律行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

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

因此,票据无因性应是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的统一。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了保证我国票据市场 的健康发展 , 应该适 时地推 出融资性票据。另外 , 我国现行的《 票据法》 正面临
着重新修订 , 本文对“ 票据无 因性” “ 帮助。

长期以来 , 理论界对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 票据行为无 因性与物权无 因性 的描述 , 不可谓不多 , 也不可谓不精 , 但仍然有两点值得我们考虑。 第一 ,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 系是否能够完全 分离 , 仍然需要谨慎对待 。
to a , i p rp t o wad n id p n e tve on ,wh c li oa od te ag me to Ab ta to t” od e — in t sp e u sfr r a n e e d n iwp it l h a ih camst v i r u n f“ sr c fAc t e p h e e u d rtn n ft a n e c e f a cn a ri ih i nt h n esa dig o ta d fth t n h h i n ig p p n rg ttme. e
2O 年 1 O6 0月
浅谈 我 国票据制 度 的理论 基础
王 林 新
(山东大学经济研 究中心 , 山东 济南 200 51 0)
摘 要 : 票据制度是促进票据功能充分发挥 、 保证 票据 市场健康发展 的一套规 则 , 这套规 则的设计 和执行是
有一定理论基 础的。对于我 国票据制度理论基 础的争论 , 本文提 出 了 自己的看法 , 主张应该跳 出 “ 因无 因” 有 的争
WANG i xn L n— i
(C ne f cnmcR s rh S adn n esy, ̄n200 ,h a) et r oo i ee c , hnogU i rt j a 5 10 C i ro E a v i i n
Ab ta t s r c : T e n g t be i s u n ss s m e f u e i e ti t n l o sd sg n e f ma c h e oi l n t me t y t i as t l s t c r n r i a ri e in a d p r r n et a r e S or w h a ao f t o o p o o e i n t n fl p rtd a d e s r e c mmeca a rmak t e e o e t l . e d b t o e sr — r m t sf ci ul o ae n u e t o t u o y e n h r i p p r e v lp h a hy Ast t e a v ri l e d l o h e t a
包括原因关系在内的票据基础关系 , 一般包括出票
人与付款人之问的资金关系或资金预约关 系、 出票 人与收款人 、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票据法理论认为 , 票据无因性 就是票据关系与 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 , 即票据关 系一旦形成其存在
和有效 与否 , 与基 础 关系 的存 在 和有 效 与否无关 。

对票 据 无因性 和真 实票 据论 的认 识
( ) 据无 因性 一 票
无因性原则最早在罗马法学家 萨维尼《 现代罗
马法体系》 中提出, 起初 主要指物权 行为的无 因性。
收稿 日期 : 2O —0 —0 O6 5 1
作者简介 : 王林新(90一) 男, 18 , 山东莱芜人 , 东大学经济研 究 中心硕士研究生。 山
汤玉枢2004从法理上出发指出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是票据的生效要件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同时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可能成为出票行为以及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的有效要件因此他认为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不仅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意义而且严重地破坏了票据制度的统一性在客观上妨碍了票据的流通和持票人的权利安全
维普资讯
第6 卷
第 5期
山东商业职业技 术学院学报
Ju a fS ad n ntueo o or l hn o gIstt f mmec n e moo n o i C rea dT d l  ̄
V0 . No 5 16 . O t2 0 c .0 6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 , 是指只要票据符合法定要件并 依法取得, 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 , 至于票据行为发 生的原因, 既无须在票据上明确记载 , 持票人行使票 据权利也不需要 向债务人 明示。可见 , 因的“ 无 因”
是 产生票 据权 利 、 义务 关 系的原 因 , 它在性 质上 属 于
论, 深化对我 国票据 市场发展的认识 , 适时推 出融资性 票据。
关键 词 : 票 据 制 度 ; 因性 ; 实票 据 论 无 真
中图分类号 :
3 . 0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7 —48 (06 0 —03 —0 6 1 35 20 )5 08 4
T eRai n lo g t b e I sr me t r Co n r h t a fNe o i l n t u n si Ou u t y o a n
Ke r s n g t l i s u n ss se ; b t c t Re —B e r y wo k : e oi e n t me t y tm A sr t b a r a Ac ; a l U T oy h
近年来 , 作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 我国票 据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 在促进经济建设和金融体 制改革 中发挥 了积极作用。同时我 国票据市场在步 入快速发展的新 时期后 , 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 也 问题。本文以我国现行的票据制度为突破 口, 通过 对其理论基础的再认识 , 明确 了我国 目前实行的是 集“ 真实票据论” 票据无 因性” 和“ 于一身 、 具有两栖 特性的票据制度 , 并指 出了这种票据制度的合理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