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体育仲裁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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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浅析
摘要:解决体育纠纷的法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部救济,即调解和仲裁;一种是外部救济,即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现行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在处理体育纠纷的时候已经显得很薄弱。

本文首先探讨了国际仲裁制度的现状,并充分阐述了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对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管辖权,我国体育仲裁,建议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现状
(一)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简述
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该争议提交体育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由两部分组成体育仲裁院和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

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简称cas)②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是一个专门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cas现在已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 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

cas并不处理纯粹的技术问题,例如运动规则与竞赛安排等问题,它主要关注以下一些问题,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禁赛问题,运动员在进行兴奋剂检测过程中的权利问题,以及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国籍问题等。

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体育仲裁制度研究一、体育纠纷的概念和特征体育纠纷①是指,参与体育活动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及利益的法律纠纷。

体育纠纷与民事、刑事纠纷不同,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一种纠纷形式,是伴随着体育运动的广泛兴起、参与体育活动人数的不断扩大以及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纠纷形式。

对于体育纠纷的定性,学界观点不一迄今也无定论,原因就在于体育纠纷所虽然作为一个笼统的称谓为大家接受,但其中的法律关系却十分复杂。

因为不论是关于体育竞赛判决的纠纷、体育合同中的纠纷甚至运动员资格的纠纷都可以纳入体育纠纷的范畴,而这些形式上相同的,表面上都与"体育"有关的关系,在法律上的性质却有着极大的差异,因此,笔者在此将不对体育纠纷的性质进行归类,而只对体育纠纷所具有的一些特征进行描述,希望以感性的方式来加深对体育纠纷的理解。

笔者认为,体育纠纷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如前所述,由于体育纠纷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中所包含法律关系的性质不是唯一的,因此法律关系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复杂的特征。

同样的主体,在法律纠纷中既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行政法法律关系中的主管机关,甚至有可能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被告。

同一个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使得有关机关在解决具体纠纷过程中,需要对于该纠纷的性质有清楚的认定。

(二)法律关系内容的专业性体育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竞技体育赛事、运动员资格认定以及其他与专项体育活动有关的技术性很强的法律纠纷。

此类纠纷的解决,有赖于相关人士对于本项目领域十分了解,而这对于解决普通民事、刑事纠纷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则其偏专业性的特点十分明显。

(三)对时效性要求较高相较于普通的纠纷,体育赛事本身的时效性以及运动员职业周期短的特点,决定了对于体育纠纷的解决不能时间拖的太长,否则,不利于维护纠纷中当事人的利益。

设想一个关于运动员是否服用违禁药品的纠纷历经一年的诉讼才得以解决,且不说最后结果是否公正,但是这个漫漫的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极大的损害。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

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

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

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

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Arbitration for SportAbstract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目录引言 (1)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2)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 (2)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2)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 (3)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3)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3)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4)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4)2.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4)2.2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5)3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6)3.1建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6)3.1.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6)3.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纠纷特殊性需要 (6)3.1.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7)3.2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7)3.2.1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 (7)3.2.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学术基础 (8)3.2.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依据 (8)4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9)4.1与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有关的理论问题 (9)4.2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0)4.2.1设立体育仲裁机构 (10)4.2.2确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12)4.2.3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13)结语 (16)谢辞 (17)参考文献 (18)外文资料 (19)引言在体育运动国际化和产业化的今天,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与此伴随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随着国际体育活动的日益频繁,体育争议也日益增多,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概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改革建议,以期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概述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据国际体育联合会(IFs)或其他相关组织的规则,对国际体育赛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受理、调查、仲裁和裁决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旨在为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争议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方式,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性: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具有独立的地位,其裁决结果不受任何外部干涉。

2、快捷性: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比传统诉讼程序更加快捷,能够在比赛期间及时解决争议。

3、专业性:国际体育仲裁员具备丰富的体育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体育争议。

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仲裁程序不够完善:目前,国际体育仲裁程序的规则和条款尚未统一,各国际体育组织的仲裁规则存在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和不必要的麻烦。

2、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很难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权威性。

三、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和挑战,国际体育仲裁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1、加强仲裁监督机制:应建立更加完善、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对国际体育仲裁程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裁决结果的权威性。

2、推进仲裁程序现代化: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仲裁程序规则和条款,使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更加规范、高效和便捷。

3、加强体育法律人才培养:应加大对体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国际体育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结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快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体育赛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探讨摘要:我国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导致各种体育纠纷不断涌现,如何解决体育纠纷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而体育仲裁作为专业仲裁的一种,以其迅速、保密、费用低的特点倍受众多纠纷当事人及体育组织的青睐。

而我国作为一个体育大国,目前的体育法制建设起点低、基础弱,国内各体育协会基本上都没有自己的仲裁机构,国家也没有专门规定体育仲裁的立法,这种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如果不能得到彻底的改变,必将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体育事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文将对国际体育界的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解和借鉴,以体育仲裁的根源——体育纠纷作为切入点,简单论述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体育,仲裁制度,立法Abstract: our sports commercializatio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lead to a variety of sports disputes are constantly emerging, how to solve the sports disputes have gradually become concerned problems, and sports arbitration as a professional arbitration one kind, with its rapid, confidentialit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ow cost more numerous disputes the parties and sports organizations of all ages. And our country as a sports superpower, the current low starting poi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sport, on the basis of the weak, the domestic various sports association basically all don’t have their ow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state and no special provisions of the sports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the kind of sport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relative lag situation if you can’t get radical changes, and will be influenced and restricte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our country sports enterprise important factors. Therefore, the paper will be to the sports world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understanding and reference to the root of the sports arbitration-sports dispute as a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Keyword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legislation一、体育纠纷概述日本学者千叶正士在《法与纠纷》一书中认为,“纠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关系的状态”,社会均衡关系就是社会秩序,也就是说纠纷是社会秩序失衡而产生的混乱状态。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我国体育仲裁现状随着体育行业的快速发展,体育事件事故也层出不穷,体育仲裁已成为体育活动中最快速和最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措施之一。

然而,我国的体育仲裁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没有一个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以及成熟的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的特性体育仲裁是以体育活动为对象,并以体育知识为基础进行解决体育纠纷的方式,它旨在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体育纠纷。

由于体育活动中存在的特殊性,体育仲裁具有超越法律的体育特性。

其中一项最重要的特性是实行简易程序。

由于体育仲裁受体育知识特征的影响,获取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认可。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1)明确仲裁管辖权。

首先要明确体育仲裁权的管辖范围和仲裁管辖权,确定哪些纠纷适用仲裁管辖,哪些纠纷不适用仲裁管辖。

(2)建立专业的仲裁机构。

在我国,体育仲裁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规模、组织机构、技术人员配备、实施机构和管理手段等专业要素。

它们必须获得法律的认可,理应赋予它们拥有独立的仲裁权,具备司法赋予的三权分立的体制。

(3)建立科学合理的审理程序。

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宜采用实施及时快捷、利于体育发展的审理规则,以及及时、平等、公正、独立等审理程序;并采取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不受劳动、不平等待遇等影响,使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独特优势,有效整治违规行为和违反规律的行为,有利于保障体育活动的公平性,促进体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4)完善司法保障措施。

颁布体育仲裁制度的同时,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体育仲裁活动,积极为司法机关提供法律保障,并制订公正强制执行规则,以实现体育仲裁裁决的真正有效实施。

总之,我国体育仲裁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作为体育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它对体育活动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要实现此目标,必须构建一个完善的体育仲裁机构和体育仲裁的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促进体育活动的发展。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分析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分析

综述报告|ZONGSHUBAOGAO令体育制度分析Analysii on the Arbitrction System of Sports in China乐Zhang Keto摘要:体育强国建设的进程中,竞技体育出现了许多纠纷和争端。

在这种背景下,体育仲裁作为一种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显得日趋重要。

本文透过大量体育纠纷事件以及查阅期刊资料,采用法理分析方法等,从中国现存的体育仲裁背景出发,认真分析我国体育仲裁况和特点提出了完善中国体育仲裁体制:常与CAS联系,减少行政干预,多多学习欧美国家的仲裁经验;每年在各个体育行会內部定时进修,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引入司法监管程序并处于动态巡回中;按照实际情况成立一个统一的、完善的,体育仲裁机构。

关键词:体育仲裁;竞技体育;体育法;体育纠纷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sports powePodse construction,there we mwp UispuWs is compe/Sve spoUs.Underthis bachground,spoUs arbitration,as a masonUW UispuW resolution mechaUsm,is becoming increasinglyimpoUant,Thmugh a lwgv umUer of spoUs disputes cases and data access journUs,using reseamh methods suchas/pal theop anPysis;and starting from the bachgmdU of China spoUs arbitration,this paper careful wa/zessituation wd features of spoUs arbitration iu China,and puts fopard some suggestions of perfecting Chinas spoUswb/ption system:frequent contact with CAS to reduce admiUstrative intemenCon;Warn from Europew andAmericw countries arbitration experience;corp out Cming trpmng iu sport huSds wuually to strengthen tWentchlSvaPon;introduce the juUiciai supervision proceUurc and be iu the Uynamio circuit;as well as estUSsh aunified and peUeet spoUs arbitration organizaPon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 i/ation.Key wo as:sports arbitration;compe/Sve spoUs;spoUs law;spoUs dispute中图分类号:G4-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6-0256(2020)08-0190-6UW:10.19377/jt cUP imu1005-0259.2222.08.07)前言近年来运动员兴奋剂惩纷、国际体育部运动员纷、俱乐部与运动员纷、体育活动与赞助商的纠纷、俱乐部与俱乐部间的纠纷事件”2022年家口冬奥会中国举办,相应的体育纠纷也会,能否的体育纠纷再次关系到我国的体育”909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委托法大(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开展“体育与兴奋剂法制”专项研究,9013年”月进行了兴奋剂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正当的成果告”体育为冬奥会体育以建中国体育度重要的意义”)中国体育仲裁现状及问题近年来全深入人心,体育强国建设开展,体育渐增多”这些活动里竞技体育表现的,矛盾”体育行业的专业知识而且越来越多的知法律知识的人员”竞技体育越来越呈现、商业的,各种体育关系日益复杂”71体育仲裁发展缓慢,矛盾突出1926年颁布的《国民体育法》标志着我国体育法学的产生,后因不重视处于停滞状态”995年颁《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此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的[5],法律的颁布标志着体育法学这一学科进入新的发展时期”)72年恢复了国委会的合法后即以积极姿态参体育他活动”)96年将《体育》列入立法草案,由原国家体委负责起草、论证,待成提请审议.2094又一入中国政府的法计划,虽然达成了一些共识但后来没消”体育纠纷是体育发展的障碍”的历史时期、国家、体育项目,体育都的表现形式”近些年我国在体育法制的建设一定的成绩,但是依然存”比如,体育运动的国商体育的争仅仅量大,而,所以发生纠纷往往难以避免”我国于229年7月9日在上海浦东源深体育中心成立了全的第一中心50——CAS_中心”CAS落户上海至今已有6年”在209年时已经承接5例案件,三起都是外籍运动员与中国乐部的合纷”国内体育纷尚无实质男中心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法律至今,我国建立独立的体育纷法律义的体育纷度”3)体育行部解决灵活,缺乏规,普通的法律就可以体育纠纷在内的民商事案件”2218年7月)日武汉卓尔队与北京国安队”卓尔集团董志就发微博称2不看了!我能赢手,但肯定赢「的言论”8月9日晚中国卓尔乐部队予以警告,罚人民币、万元”对于中的,体育组织会在个体言论和体育运动队间进行保护但是绝运动社会影”事实,体育赛事中的都是在组织内部解作者简介:张克乐(0993-),男,河南平顶山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法学和体育教学”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797Heuc Nopal Univeuity,Xicxiug453797,Hecu,China.体育科技文献通扌收「第28卷第8期 X2020年8月综述报告|ZONGSHUBAOGAO决的,并且这种是省时,省力,最有效的。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在当今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领域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体育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体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体育仲裁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和特点。

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相比,体育仲裁往往涉及到专业的体育规则和行业惯例。

例如,在判定运动员是否违规使用兴奋剂时,需要依据专业的检测标准和反兴奋剂规则。

同时,体育仲裁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要求。

许多体育赛事具有严格的时间安排,如果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影响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比赛的正常进行。

然而,当前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已经有一些涉及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适用和操作层面,还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这导致在处理一些复杂的体育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高。

一些体育仲裁机构可能受到体育行政部门的过多干预,影响了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再者,体育仲裁的专业人才队伍相对匮乏。

体育仲裁需要既懂法律又熟悉体育专业知识的人才,但目前这样的复合型人才数量不足。

为了加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基础。

应制定专门的体育仲裁法,明确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程序、裁决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同时,要与现有的体育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广泛征求体育界人士、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确保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

体育仲裁机构应独立于体育行政部门,避免行政干预。

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成功的经验,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其成员应包括法律专家、体育界知名人士和专业的仲裁员。

通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机制,确保仲裁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从而提高仲裁机构的权威性。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在当今社会,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各类体育赛事层出不穷,运动员、体育组织和相关利益方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纠纷的重要途径,其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体育领域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与特点体育仲裁是一种专门解决体育领域争议的法律程序,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专业性强。

体育仲裁涉及到诸多体育专业知识和规则,仲裁员通常需要具备深厚的体育背景和专业知识,以便准确理解和判断案件中的复杂问题。

其次,高效快捷。

体育赛事的时效性很强,体育仲裁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以减少对运动员和体育赛事的影响。

再者,保密性好。

体育仲裁的过程和结果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保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体育行业的声誉。

二、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一)保障体育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运动员、教练、俱乐部等在体育活动中可能面临各种权益受损的情况,如合同纠纷、参赛资格争议等。

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能够为他们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解决纠纷的平台,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公平竞争是体育的核心价值之一。

体育仲裁可以对违反竞赛规则、作弊等行为进行裁决,保证体育竞赛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维护体育竞赛的纯洁性和权威性。

(三)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健全的体育仲裁制度有助于建立稳定的体育市场秩序,增强投资者和赞助商的信心,推动体育产业的持续繁荣。

三、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体育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导致在实践中适用法律存在困难。

(二)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部分体育仲裁机构与体育行政部门存在密切联系,影响了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三)仲裁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仲裁员缺乏足够的体育专业知识和仲裁经验,难以胜任复杂的体育仲裁案件。

(四)仲裁程序不够规范在仲裁的申请、受理、审理和裁决等环节,存在程序不清晰、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仲裁的效率和质量。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日益增加。

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健全体育仲裁制度成为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体育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专业、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体育行业的秩序、保障运动员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适应体育行业的特殊性体育行业具有其独特的专业性和时效性。

体育赛事的结果往往具有即时性和不可逆转性,一旦发生纠纷,需要迅速、准确地解决,以避免对运动员的职业生涯、赛事的公正性以及体育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可能过于冗长和复杂,难以满足体育纠纷解决的特殊需求。

体育仲裁制度能够凭借其专业的仲裁员队伍和灵活的程序,更快地做出裁决,适应体育行业的快节奏特点。

(二)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运动员是体育事业的核心主体,他们在训练、比赛和职业发展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纠纷,如参赛资格争议、合同纠纷、兴奋剂处罚等。

如果没有一个公正、透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这不仅会影响他们的个人发展,也会打击广大运动员参与体育事业的积极性。

体育仲裁制度为运动员提供了一个专门的申诉渠道,使他们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产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其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在体育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商业纠纷,如赛事转播权纠纷、赞助合同纠纷等。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有助于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体育领域,推动体育产业的繁荣。

(四)与国际体育仲裁接轨国际体育领域普遍采用体育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我国作为体育大国,要在国际体育舞台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就需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体育仲裁制度,提高我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我国体育组织和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在当今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的时代,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领域纠纷的重要机制,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体育仲裁不仅关系到运动员的权益保障,也影响着体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塑造。

体育仲裁具有独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体育活动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例如比赛规则、运动员的资格认定、兴奋剂检测等问题,都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机构和人员来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裁决。

这就要求体育仲裁制度在设计上充分考虑到这些专业特点,建立专门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应当明确其管辖范围。

一方面,要清晰界定哪些体育纠纷可以纳入仲裁的范畴,比如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参赛资格争议、体育赛事中的裁判判罚争议等。

另一方面,也要明确排除不适宜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如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

合理确定管辖范围有助于提高仲裁的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争议。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置至关重要。

一个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机构是体育仲裁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

这需要在机构的组成人员、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精心设计。

仲裁机构的成员应当包括体育界的专家、法律专家以及具有良好声誉和公信力的人士,以保证其能够从专业和法律的角度做出公正的裁决。

同时,机构的运行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仲裁程序的规范也是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程序的公正性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首先,应当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在仲裁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证据规则,保证所依据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此外,仲裁的期限应当合理设定,避免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体育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也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由于体育活动的国际性和跨区域性特点,可能会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如优先适用体育行业的惯例和规则,同时遵循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条约。

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内容特色与实施展望

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内容特色与实施展望

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内容特色与实施展望作者:徐伟康来源:《体育学刊》2023年第06期摘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既顺应国际体育仲裁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具有职权主义与独立运行双向并行、效率取向与公正取向动态平衡、体育自治与司法介入有机统一、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等亮点。

但是,我国体育仲裁也存在仲裁独立性有待进一步完善,仲裁范围有待进一步澄清,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协调需要进一步明确等缺憾。

為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更好落地实施,需要进一步确保体育仲裁的独立性,明确复合型体育纠纷的管辖适用,厘清“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其他纠纷”的条款含义,完善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内法院救济机制的衔接,明确与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划分以及特定争议能否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等问题。

关键词:体育法;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3)06-0024-07On the content characteristics and implementation prospect forth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in ChinaXU Weikang(School of Law,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91,China)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not only follow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but also reflec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with notable domestic highlights such as parallelism between ex-official and independent operation,dynamic balance between efficiency and justice orientation, organic unity between sports autonomy and judicial intervention, dynamical interaction between voluntary and compulsory arbitration,and integrated promotion of domestic and foreign-related rule of law. However, there are also some shortcomings in Chinese sports arbitration, such as the independence of arbitration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the scope of arbitration needs to be further clarified, the interface with other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s needs to be further strengthened, and the coordination with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needs to be further clarified.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sports arbitration i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achieve the organiz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rule-making autonomy of Chinese sport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as soon as possible, assure the jurisdictional application of composite sports disputes, clarify the meaning of the clause "other disputes arising in the course of competitive sports activities", 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ports arbitration andin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of sports organizations and domestic courts, and also clarify the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and whether specific disputes can be appealed to 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for sport.Keywords: sports law;sports disputes;sports arbitration;arbitration rules;arbitration institutions体育仲裁是指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纠纷当事人根据相关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体育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决义务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1]。

论体育仲裁与我国现有仲裁法律制度的关系

论体育仲裁与我国现有仲裁法律制度的关系

论体育仲裁与我国现有仲裁法律制度的关系摘要:本文从我国现有的体育仲裁制度和一般仲裁法律制度的现状入手,阐述了两者的共性和差异性,进而总结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独特性,明确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中的定位。

关键词:体育仲裁;仲裁法律体系;共性;独特性近年来,司法机制逐渐引入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尤其在2002年广州吉利和吉林亚泰不服中国足协的假球处罚而提起的诉讼引起了体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随着体育纠纷的增多,司法机制解决体育纠纷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受理和处理案件的时间过长、缺乏专业性等等,如果这些纠纷可以通过体育仲裁的方式解决,不仅可以减轻司法案件的负担,同时可以发挥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性、时间短、效率高、保密性等特点,取得更好的案件处理效果。

要引入体育仲裁制度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体育仲裁和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现有仲裁制度的关系。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我国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体育法》第33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是《体育法》出台十多年来,国务院并没有出台规定对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进行补充,这也使得体育仲裁实践中缺乏操作上的依据,导致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体育协会内部、行政机关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这显然是不利于体育纠纷公正有效的解决的,同时也和国际上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有很大的差距,一般来说,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第二,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第三,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5]但这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适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在我国适用。

二、体育仲裁和现有仲裁法律制度的共性体育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体育行业纠纷的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的框架内,有关争端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体育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后,做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

我国体育仲裁基本性质问题探讨

我国体育仲裁基本性质问题探讨

我国体育仲裁基本性质问题探讨Abstract:he fundamental quality of sports arbitration in our country i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a theoretical question of paid close attention to extremely, it has the sign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In setting up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if sports arbitration fundamental quality the deviation of makes a reservation, will serious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his article is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and studying the meaning and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of sports arbitration fundamental quality of our country, have put forward establishing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several questions, offer reference for setting-up and completion of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Key word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fundamental quality体育仲裁,是指依法设立的特定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特定的竞技体育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一种法律制度。体育仲裁涉及的是体育领域争议的解决。体育仲裁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体育纠纷存在的必然性。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是落实《体育法》的规定、扩大体育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渠道的重要工作。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明确提出了建立我国体育仲裁法律制度的构想。然而,十余年的今天,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由于多种原因,却尚并未实际建立起来。目前我国体育界出现的体育诉讼数量增加的局面,与这一制度空白有关。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各行业都进入了有史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我国成功入世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以及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申办成功,吸引了许多国际体育比赛进入中国竞技体育市场,使国际国内竞技体育市场正在逐步成一片。与此同时,随着国际国内竞技体育的市场化和职业化的发展,竞技体育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也不断增长。我国体育仲裁的发展面临着重大机遇和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但挑战大于机遇。我国体育仲裁水平与国际上还存在相当的差距,国际化程度不足。在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中,如果对体育仲裁制度基本性质定位的重大偏差,会严重阻碍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发展。1 研究体育仲裁基本性质的意义目前,以体育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已为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所承认,体育仲裁制度已成为各国法律制度以及多元化解决体育纠纷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体育仲裁的基本性质作为体育仲裁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倍受学者们的关注。从宏观的角度讲,正确认识体育仲裁的基本型性质对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体育仲裁法律体系的定位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如何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确定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确定其在多元化解决体育纠纷机制中的位置和作用,如何正确调整其与其他程序法、实体法的关系,协调司法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体育仲裁的基本性质是体育仲裁制度的基础,体育仲裁的基本性质将关系到如何处理有关其立法体例的问题。从微观的角度讲,体育仲裁的基本性质更是牵涉到如何探寻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效力的渊源、如何解释体育仲裁的特殊法律效力、如何确定体育仲裁的有效要件,以及体育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属性如何,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性质认定等等许多问题,对体育仲裁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 有于我国体育仲裁基本性质的不同学说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法律属性。但在确定我国体育仲裁的基本性质上,却有着不同看法和争议。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体育仲裁的本质定位意见并不统一。2.1 体育仲裁的民间性质体育是一个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活动领域。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民间性的体育社团越来越多地成为主要的体育工作与活动主体。所以,大量产生于民间体育组织的体育纠纷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纠纷,包括体育社团内部的管理纠纷,仍是基于契约与自治的非行政性民间性质。正是这种体育活动和组织关系乃至纠纷性质的民间性,才能与仲裁的民间性质形成内在的契合,并根据体育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进一步强化体育仲裁的民间性质。从各国体育仲裁和国际体育仲裁的实践来看,尽管有着各自不同的特色,但普遍定位于民间仲裁。体育仲裁作为我国将要建立而过去曾有过的新制度,与早已形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基本没有行政制约的习惯和基础。进行体育仲裁的制度创新,完全应该和可能根据我国体育改革开放的发展方向、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并遵从市场经济对仲裁制度的本质要求,坚持彻底的民间仲裁性质。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争议的一种方式起源民间,其性质、特点就在于它的民间性,是属私利救济范围,不突出其民间性,与行政、诉讼等公力手段不加区分,体育仲裁制度就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应该和能够按照民间仲裁的方向来定位体育仲裁的基本性质,建立独立于体育组织的民间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坚持民间仲裁的性质,就必须从根本上坚持民间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体育仲裁解决的体育争议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是行使司法权或行政权,体育仲裁机构为民间组织。体育仲裁是为适应人们寻求一种民间的、灵活解决体育竞争的纠纷解决的机制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体育仲裁制度应当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尊重,使得当事人可以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体育仲裁是一种独立的制度,而体育仲裁的契约或司法权只能作为它的一个方面的特征而存在。为了更加充分地发挥体育仲裁在扩大体育权益救济渠道的作用,应该建立于体育社团组织系统的外部民间体育仲裁制度。体育仲裁机构民间化是体育仲裁发展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更能保证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为保障体育仲裁的独立性与中立性,体育仲裁也应当是民间仲裁。因此,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从建立开始,就应该按照独立民间仲裁的模式来进行设计与规范。对我国体育仲裁的基本性质持民间性质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体育仲裁是独立的、非政府的、民间性解决体育争议的机构。但是这些观点仍失之宽泛,未能揭示出我国体育仲裁的本质特征。2.2 体育仲裁的准司法性质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体育运动的运行主要依靠的是行业内的自律以及体育组织的自我裁决。如果体育组织管理者能够有效地行使管理的权力,保证体育运动完全按体育规则办事,则不必惊动国家司法机关。但如果有关行为已经发展到无法收拾的地步,其存在已经超出体育规则的范围和纪律约束,涉及到公平、公正问题,进而会涉及到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司法机关的介入。奥林匹克体育争议的解决有以下几种途经:体育组织的内部解决、仲裁、调解和司法诉讼,而仲裁是解决奥林匹克赛事体育争议的一种最有效的方法,至少在国际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是如此。大量的涉及体育运动的纯粹技术性或者商事性质的争议提交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而通过对有关仲裁裁决的整理,本人意识到体育运动不再是单纯的竞技和比赛规则方面的问题,它也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有关争议的解决需要依据法律方面的理论以及知识。将体育运动排除在法律之外或者司法不得干涉体育运动的观点已经过时了,奥林匹克赛事争议的解决需要法律,需要体育组织、仲裁组织和国家司法机关的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 年8月31日通过,1995 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具有司法公权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设立定体育仲裁内容的基本依据。体育仲裁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是一种准国家司法活动,但又不是纯粹的“司法性”而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然而,随着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以及仲裁程序的规范,体育仲裁与司法在外观上已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已经迅速成为一种公正有效的体育纠纷解决途径。体育仲裁权是一种司法权,是一种公权。体育仲裁权的取得虽依当事人的协议,但体育仲裁程序的制定和运作取决于体育仲裁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因此体育仲裁行为是一种司法行为,至少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不是当事人的自治行为。体育仲裁与法院的判决一样,都具有强制力,因此体育仲裁裁决实际上就是司法裁决。体育仲裁在我国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应是一种准司法性的社会公断行为。体育仲裁的准司法性主要表现在: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具有与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共同或类似的特点。例如,它可以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处理体育纠纷的专门机构:仲裁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法律地位;审理案件须实行仲裁庭、时效、回避等制度,采取调查取证、辩论、调节、裁决等方式。就我国目前的社会和法制发展现状而言,从准司法性的角度来理解体育仲裁有助于理解体育仲裁诉讼程序的独立和完整,有利于保护体育仲裁员,有利于提高体育仲裁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体育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目前司法不介入绝大多数体育组织内部争议的现实以及体育主管组织自己不接受法院管辖的现状是中国特定体制下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残余,也是政治体育所导致的产物,其结果只会阻碍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也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体育运动的正常发展。在西方一些主要国家普遍接受司法介入体育争议的情势下,我国的这种做法只会不利于有关争议的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为了促进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国际体育交流,那种认为体育争议由体育组织内部解决以及法院不应当涉足体育争议的观点应该加以摒弃,这也是与体育运动较为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是一致的,也是体育运动全球化、商业化的发展所应当得到的必然结果。认为体育仲裁属于准司法性质学者的这些观点导致了体育仲裁诉讼化的倾向。体育仲裁机构被认为是准司法机构,体育仲裁程序模仿诉讼程序,对体育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以诉讼程序为标准。第一,从根本上否定体育仲裁的民间性,把体育仲裁等同于诉讼。第二,把体育仲裁行为局限于体育仲裁所在地的法律,无法解决诉外体育仲裁和国际体育仲裁。第三,把体育裁决行为当作一种判决,将使体育仲裁与诉讼难以区分。此外也有学者认为体育仲裁应属行政仲裁,在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体系中,行政仲裁曾是主要类型。各地仲裁委员会一般由政府法制部门组建,任职人员人事关系从行政机构脱胎而来,很多行政官员成为当然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负责人,体育仲裁机构是官方机构。这种学者的观点导致了体育仲裁行政化的倾向。3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3.1 应更加突出体育仲裁庭、体育仲裁员的作用体育仲裁的定位决定了体育仲裁机构的地位以及体育仲裁机构秘书处和体育仲裁员的地位。从体育仲裁的历史发展来看,体育仲裁的最初形式是临时仲裁,当事人通过体育仲裁协议确定体育仲裁员的选择和仲裁程序,没有设体育仲裁机构来管理体育仲裁程序。体育仲裁机构是体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就反映出体育仲裁的核心是体育仲裁员和体育仲裁庭。体育仲裁机构及其秘书处主要是对体育仲裁程序进行管理,为当事人和体育仲裁员提供服务,并宣传和推广体育仲裁的服务机构。在我国,体育仲裁机构长期以来被忽视,体育仲裁员、体育仲裁庭的核心地位并没有突出出来。为此,从法律和政策上都要进一步突出体育仲裁庭和体育仲裁员的地位。3.2 临时体育仲裁的法律承认临时体育仲裁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体育仲裁方式,相较于体育仲裁机构,其更能突出当事人意思自治,更为灵活、快捷和经济。由于对临时体育仲裁的认识不足,缺乏临时体育仲裁的经验,加之管理水平有限,仲裁法只确认了机构仲裁方式,不承认临时仲裁方式。这样造成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通过临时体育仲裁方式解决体育争议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临时体育仲裁裁决也无法在法院强制执行。而且,由于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临时仲裁的形式,这就导致外国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我国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却可能因为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的方式,临时仲裁协议被认为无效,而无法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这与公认的国民待遇原则是不一致的。临时体育仲裁与体育仲裁机构之间既相互竞争,双互为补充。承认临时体育仲裁方式,为数据库提供更多仲裁方式的选择,可以吸引更多的数据库选择在中国仲裁,也可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同时,通过临时体育仲裁与体育仲裁机构展开公平竞争,可以防止机构垄断和腐败,促进体育仲裁机构不断改进服务,提高体育仲裁水平。以法律形式确认临时体育仲裁方式,是体育仲裁成熟的标志。3.3 突出意思自治原则3.3.1 放松对体育仲裁协议内容的强制性要求就体育仲裁协议的内容,体育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为:请求体育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于中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内容的规定过于严格,在实践中,体育仲裁协议往往由于对体育仲裁机构名称描述不准确,约定了一个以上仲裁机构,或者只约定了仲裁地点,而该仲裁地点有一个以上仲裁机构,导致仲体育裁协议因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而无效。当事人通过体育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的意愿无法实现。从体育仲裁的性质定位出发,体育仲裁要为体育实现服务,使体育争议的当事人更容易利用体育仲裁的手段解决纠纷,尊重和保护当事人采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的意思,而不是使当事人选择体育仲裁方式有所阻碍。为此,应该放松对体育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当内容含糊不清时,应作有利于体育仲裁的解释,即尽量使体育仲裁协议有效,这也是国际体育仲裁的趋势。3.3.2 在体育仲裁员的选定及体育仲裁地点的选择方面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在国际体育仲裁员的选定方面,根据国际体育仲裁法的规定,体育仲裁机构均设置体育仲裁员名册。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员名册的范围内选择仲裁员。目前,国际上主要体育仲裁机构在仲裁员的选定上通常都倾向于给予当事人更大的自由空间。这些仲裁机构要么不设置仲裁员名册,如国际体育仲裁院;要么虽设置有体育仲裁员名册,但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选定体育仲裁员名册以外人士作为案仲裁员,如巴黎体育仲裁院、日本体育仲裁协会、新加坡国际体育仲裁中心等。这一方面有利于针对案件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专业人士审理案件,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选择自己了解的人士作为体育仲裁员提供了可能,更好地体现了体育仲裁当事人自治的精神。同时,也应该给予当事人选择体育仲裁地点的权利,体育仲裁地点既可以在体育仲裁机构所在地,也可在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地点,既可以在国内,也可以在国外。3.3.3 对于体育仲裁裁决是否终局,允许当事人选择随着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体育仲裁已经成为一种最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的方法。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当事人是否采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体育争议,体育仲裁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进行以及体育仲裁裁决是否终局都应该由当事人决定,法律应该给与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体育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也可以约定对体育仲裁裁决向法院上诉,或对体育仲裁裁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上诉。裁决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现行的程序规则,适用于体育仲裁法的实体法应是双方当事人一致选定的法律,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或没有作出选择的情况下,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即瑞士法。当然,如果经双方当事人的明示授权,仲裁小组也可根据“公平善良”或“公允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根据公正原则作出的裁决与依法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 结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对我国体育仲裁的基本性质,无论是从民间性质的角度、准司法性质的角度还是从行政性质的角度进行论述,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片面。但我国体育仲裁的基本性质并非一项无法完全明确而有待随时澄清的法律问题。笔者并不主张将体育仲裁基本性质的讨论圃于某一理论之下,而应从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综合论述。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体育仲裁的特殊性以及体育仲裁尚在建立和发展中,因此,我国体育仲裁的基本性质尚处在模糊之中,并不完全肯定。考虑到体育仲裁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和涉及到自治和学术自由的灵魂,不适合纳入诉讼的范畴,而这种权力的行使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当然有必要提供一种合法有效的救济渠道。目前,以体育仲裁方式作解决体育纠纷已成为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所承认,体育仲裁制度已成为各国法律制度以及多元化解决体育纠纷机制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国际国内体育仲裁制度所要求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和仲裁惯例以及确定在多元化解决体育纠纷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我们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当务之急。中国体育仲裁是一个巨大的服务市场,国际上各个仲裁机构都瞄准了这一市场。但是,目前在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中存在着公民与法人仲裁意识不强,体育仲裁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专家匮乏,缺乏国际体育仲裁的经验等问题。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适应今后国际体育纠纷与争端日益增多的新情况,我国必须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体育仲裁在解决体育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完善体 育仲裁制度有助于推动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研究目的与方法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体育仲裁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完善路径,为优化体育仲裁制 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体育仲裁制 度的相关文献、案例和专家观点进行综合分析。
监督
体育仲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裁决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 反裁决的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救济
当事人对体育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以寻求救济。
04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体育仲裁法规缺乏明确的法律 依据,导致仲裁结果难以有效执行 。
中外体育仲裁制度的比较分析
01
机构设置比较
国外体育仲裁机构一般均为独立于政府和体育组织的第三方机构,具
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则是依托于体育行政
部门的内部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02
仲裁范围比较
国外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广泛,包括运动员权益、赛事争议等方
面;而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相对较小,主要涉及赛事争议等
体育仲裁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
要点一
与司法诉讼的关系
要点二
与调解和协商的关系
当体育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选 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与司法诉 讼相比,体育仲裁具有专业性、快捷性和保密性的优势 ,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同时避免公开审判带来的负面 影响。
调解和协商是解决体育纠纷的常用方式之一。在调解过 程中,中立的第三方(如调解员)帮助当事人双方进行 协商和谈判,寻求达成一致意见的解决方案。协商是双 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过程。与调解和协商相比,体 育仲裁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能够确保纠纷得到最 终解决。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

体育仲裁规则范文首先,体育仲裁规则是一套由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制定并执行的规则体系。

CAS作为全球最高的体育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全球范围内的体育争议,其仲裁规则被广泛采用。

该规则不仅适用于国际体育比赛中的纠纷,也适用于国内体育竞赛中的纠纷,例如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杯等。

体育仲裁规则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体育仲裁规则具有高度专业性。

它要求仲裁庭成员具有丰富的体育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以便能够准确理解和判断体育纠纷。

其次,体育仲裁规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仲裁庭会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处理争端,并在仲裁过程中保障各方的权益。

再次,体育仲裁规则具备快速高效的特点。

CAS在处理争端时会尽力确保仲裁过程的迅速进行,以便及时解决纠纷,保障体育赛事的正常进行。

体育仲裁规则的具体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用于处理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

例如,当一名运动员认为其俱乐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他/她可以将纠纷提交给CAS进行仲裁。

其次,它可以用于解决运动员被禁赛或被取消奖励等争议。

运动员在遭受不公正对待或违反反兴奋剂规定时,可以向CAS申诉,以寻求公正的处理。

再次,体育仲裁规则也适用于处理比赛结果争议。

例如,当参赛队伍对比赛判罚存在异议时,他们可以向CAS提起申诉,进行仲裁。

在实际应用中,体育仲裁规则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仲裁庭会就纠纷的具体事实进行调查,以便准确判断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法。

其次,仲裁庭将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则来决定纠纷的处理结果。

最后,仲裁庭的决定是最终的,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总体而言,体育仲裁规则是一套重要的规则体系,它在保障体育赛事的正常进行和维护各方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体育仲裁规则也将继续完善和发展,为体育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方法。

论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机制的特殊性

论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机制的特殊性

论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机制的特殊性摘要:本文主要讨论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机制的特殊性,旨在研究其成立初衷、仲裁案例及工作机制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重点探讨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案件涉及范围,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国际体育仲裁院面临的问题以及管理体育仲裁流程的提升措施。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特殊性;仲裁案例正文:国际体育仲裁院创立于2008年,是促进和维护全球体育竞赛秩序和真实性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它的创建根源于国际奥委会和国际体育协会担心假冒体育赛事会给体育和合法性带来的威胁,以及为了鼓励将体育活动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活动。

国际体育仲裁院受委托处理一定程度上与体育有关的争端,要求当事人遵守它们签订的协议,并根据认识判决和国际法解决争议。

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的案件涉及多种法律问题,其实体法律适用机制也很特殊。

它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既包括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又包括国际惯例和国际合同准则,作为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本身的管辖权在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中引用有关的法律规定。

国际体育仲裁院采取的仲裁审理机制十分特殊,以裁决贴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考虑多个国家的法律,满足多方面的利益。

本文总结分析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机制的特殊性,认为它是保护体育竞赛的真实性的有效手段,但也存在困难,比如对案件的审理时间、复杂度以及实体法律适用机制的依赖性等问题,因此,也需要一些改进措施来管理体育仲裁流程。

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套具有特殊性的法律体系,为了保护和维护体育竞赛的真实性,允许仲裁机构根据案件情况,不断引用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审理和裁决当事人的争端时,考虑多个国家的法律,满足各方面的利益。

首先,如果想要积极使用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机制,需要提前准备一个明确的仲裁协议,这个协议可以将当事人的争端中受到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定义,为双方形成一个有效的口头和书面协定。

其次,在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遵守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规定,按照正常流程进行仲裁,无论是口头会议还是书面会议,都必须尽力依照体育仲裁院的准则和适用法律。

体育仲裁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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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制度范文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解决体育争议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通过对体育争议进行公正、独立、快速的仲裁来确保体育界的公正和秩序。

体育仲裁制度的出现使得体育争议能够得到更加有效和公正的解决,为体育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体育仲裁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体育界开始对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进行反思。

传统的诉讼制度通常耗时长、费用高、程序复杂,很难满足体育界对迅速解决争议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奥委会于1983年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成为全球最高级别的体育仲裁机构。

体育仲裁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快速性。

传统诉讼可能耗费几年的时间,而体育仲裁通常在数周内就能作出判决。

这不仅避免了争议的持续拖延,还确保了运动员和相关方能够尽快恢复训练和比赛。

对于体育事件的解决来说,时间的紧迫性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体育仲裁制度还具有保密性。

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和庭审记录不对外公开,仅结果会在裁决后公布。

这一特点确保了争议双方的声誉和权益不会因为争议而受损。

然而,体育仲裁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仲裁庭的独立性存在问题,部分仲裁机构可能受到政治或经济干预。

此外,体育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裁决,没有上诉程序,这可能导致一些争议无法得到二次解决。

综上所述,体育仲裁制度在保障体育界公正和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通过公正、快速和保密的仲裁程序,解决了传统诉讼制度的不足,为体育界提供了灵活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但体育仲裁制度在体育界的发展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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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进 行研究 , 出具 体 观 点 , 提 以期 统 一 认识 , 快 建 尽 立公 正 、 高效 的体 育仲 裁机制 。
二 、 育仲裁 的 民间性特 征 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以下简称《 ( 体育法》把解 ) 决这 类 纠 纷 的救 济 途 径 单 独 列 示 出来 , 3 规 第 3条
式。文章通过文献资料 法和专家访谈 法对我 国体育仲裁 与《 裁法》 仲 中的 一般 仲裁进行 了系统 分析 比较 , 图结合法律精神 试
与体 育特性 , 体育法》 对《 有关体育仲裁规定进 行研 究 , 以期统一认 识 , 尽快建立公正 高效的体育仲裁机 制。
[ 关键词 ]体育法 ; 仲裁法 ; 体 育仲裁 ; 特殊性 [ 中图分类号 ]G 4 6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0 —76 (08 0 一O8 —0 0 8 3220 )3 04 3
试图结 合法律 精 神 与体 育 个性 , 对体 育 仲 裁 的特 殊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经 济 的逐 步 建 立 , 体育 活动 中的纠纷 1 增 多 , 要 一 定 的救 济 途 径使 这 3益 需
些纠纷 得 到合法 的解决 。竞 技体育 活 动 中发 生 的纠
纷具有 特殊性 , 般 的仲裁 与 诉 讼 制度 不 适 于作 为 一 解决这 类 纠纷 的 救 济 途 径 。为 此 ,19 95年 颁 布 的
Ke o d :s r w;abt t lw;s r r i ain a t ua t yW r s p t l o sa r i ae a r o s p t a bt t ;p r c lr y r o i i
o sbe. p sil


前言
完全等同于 1 4年颁布的《 9 9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仲裁 法》 以下简称《 ( 仲裁法》 中所规定的一般仲裁 , ) 这也 是体育界与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的焦点所在。笔者
Ab t a t s c :Wi e c m ril a o n lb l ig o p r cii ,s o t ds u e i g tn l n o e p r r iain r t t o me cai t n a d go ai n s t a t t hh zi z f o s v y p r i t s et g mo e a d m r .S ot A bt t s p i s r o
第 1 卷 第 3期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试析我国体育仲裁的特殊性
王 晓 刚 , 胡旭 忠2
(. 1 中北大学 体 育与艺术学院, 山西 太原 00 5 ; . 中学院 体育 系, 30 12 晋 山西 榆次 00 0 ) 360
[ 摘 要 ]随 着 体 育 运 动 的 商业 化 和 全 球 化 的发 展 , 育 争 端越 来 越 多 , 育仲 裁逐 渐 成 为 一 种 解 决 体 育 争 端 的主 要 方 体 体
b c me i a so ovn e ds u e y u ig te meh d fd c me tt n a d e p r ’itriw,ti p p ra ay e h p r e o saman me n f lig t i t .B sn to so o u nai n x et ne v s h p h o s e hs a e n lss te s ot s ab t t n a d g n rl abt t n i “ r i ae l ” r i ai e ea r i ai n abt t a r o n r o r w .A tmp ig t o i e lg l s i ta d t e s ot h r cei c s r r i ai t e t c mb n e a pr h p r c a a tr t , p t ab t t n o n o in s s i o s r o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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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8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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