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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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现行科研管理制度目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现行科研管理制度目录
琼科〔2016〕23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6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琼科〔2017〕37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7
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琼科〔2018〕20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8
海南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2018〕16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9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64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琼财教规〔2021〕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琼科规〔2020〕15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4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琼科〔2021〕23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5
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指引
琼科〔2021〕174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6
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
琼科规〔2021〕1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37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琼科规〔2019〕8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2
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规〔2019〕10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3
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专项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琼科规〔2019〕1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4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琼科规〔2019〕13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5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政府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琼财教〔2018〕125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教育厅

科技项目验收意见

科技项目验收意见

科技项目验收证书琼科验字〔2012〕第号项目名称:任务来源:年度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完成单位:组织验收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盖章)验收日期:验收批准日期: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二○一○年制填写说明1、排版要求:本证书为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定的标准格式。

本证书规格为标准A3纸双面复印,中缝骑马订,成册A4幅面。

正文字体不小于5号字,必须打印(复印)。

2、证书编号:由组织验收单位按年度组织验收的顺序编号。

3、项目名称:指批准立项时文件下达的项目名称。

4、任务来源:指批准列入的各类计划名称。

5、项目编号:指批准列入各类计划的编号。

6、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任务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按计划任务书中签订顺序排列。

7、组织验收单位:组织该项目的验收单位。

8、验收日期:指该项目通过专家验收的日期。

格式如:2009年01月01日。

9、验收批准日期:组织验收单位批准验收意见的日期。

格式如:2009年01月01日。

10、简要内容:包括下面内容(字数控制在800字以内)(1)项目研究开发目的及主要研究内容。

(2)项目任务书要求的主要考核技术、经济指标。

(3)项目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主要解决的关键技术与创新点。

(4)项目实施的成效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11、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指所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清单及来源。

如,项目实施总结、项目立项批文、项目任务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质量标准、检测报告、应用证明、论文、获奖证书等资料清单及来源。

12、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

13、主持验收单位意见:由具体主持该项目验收工作的单位填写,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4、组织验收单位意见:由组织该项目验收的单位填写,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6、验收专家组名单:参加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名单。

简要内容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1.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组提供2.项目技术研究报告--------------------------项目组提供3.立项通知书--------------------------------海南省科技厅提供4.项目计划书--------------------------------海南省科技厅提供5.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提供6.附件(研究成果)--------------------------项目组提供[1] 邹伟,符国基. 海南国际旅游岛旅游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0,38(19):10285-10288.[2] Ye Hu, Tao Hu, BaoHong Li. Analysis of Performance of a System with Reservation Mechanism under Repair Support. IEEE PEITS 2010, 2010.12 (EI 收录).验收意见2012年月日,海南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热带旱稻核心种质有利基因的PCR检测与原位PCR定位”(808114)项目进行了会议验收。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琼财教规〔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管理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意见的通知》(琼财预〔2021〕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7月26日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第三章分配方式和使用范围第四章预算下达与执行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市县科技创新发展、提升市县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科技成果的评估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说明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说明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说明一、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

二、一般项目的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市科技局参与,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

三、申请项目验收必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项目验收申请表;2.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描述项目总体实施情况);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描述项目技术方案、项目主要创新内容等的实现过程及结果);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6.项目经费决算表四、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技术指标。

主要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软件评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产品实物或图片等。

注意对照合同规定的指标和内容,不能缺项。

经济指标。

主要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产品订货合同、企业财务报表、销售发票等。

注意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创汇额等加以说明。

2.知识产权情况及成果。

主要证明材料:专利授权证书,受理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集成电路布线图、论文等。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主要证明材料:项目经费决算表、主要的财务开支凭证。

应含项目计划总经费(自筹及科技拨款),实际到位情况,实际支出情况,科技拨款到位及使用情况。

各项经费开支数量、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如有比较大的差异需说明原因。

召开验收会议时,以上内容以做成PPT形式进行汇报。

五、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基本合格作为通过验收。

验收结论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六、全面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基本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合格。

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后根据本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央其他部委,广东省科技厅、东莞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松山湖管委会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整合、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第四条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机构第五条我院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科技创新部、项目研发部门(团队)双重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六条科技创新部门是我院科研工作专职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负责起草有关科研政策和管理规定,会同院长办公会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年度科研计划,代表研究院对我院科研项目进行综合计划全过程管理,代表我院对外联系和沟通,并负责协调重大科研项目中的条件保障、资源调配。

第七条科技创新部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综合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本单位项目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科技工作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验收与考核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支持措施第九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推进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培育建设和优化升级,增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研发支撑平台、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导向,凝聚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平台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平台建设规划布局,组织平台的申报、立项、验收和考核,编报经费预算,指导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

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平台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作为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琼科规〔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省级研发机构和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奖励资金管理,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规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4月18日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管理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助资金是指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用于支持省级研发机构和企业内设研发机构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科学研究、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设计、测试、检验等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资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助资金资助计划;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监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

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

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项目(课题)任务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等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9人,确定1名组长;财务验收专家组应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人,确定1名组长。

对于具有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要有用户代表参加。

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

被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2022年验收实施细则《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2022年验收实施细则《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通知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管理暂行办法》及《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优化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项目建设实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和市县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楼宇弱电、智能化等楼宇配套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细则范畴,可随楼宇基建项目一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全省项目编码库,通过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管系统”)对已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目录唯一赋码,实行规范目录管理。

原则上,未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四条项目全程实行线上动态管理。

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预审评审、立项批复、项目验收、全过程监督、备案等工作应基于信管系统开展,并对接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海南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等系统。

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各项目建-1-设单位应同步在信管系统中上传项目材料,未将材料提交信管系统的项目原则上直接退回。

第五条我省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统分结合”机制。

(一)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统一汇总全省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严格技术审核,推进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协同应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全省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项目,形成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能力支撑体系,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管理;负责建立有力的协调、推动机制,加强培训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市县规范项目建设。

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和政务信息化基础性公共性支撑能力在信管系统中动态发布,提供各部门各市县按需共享使用。

(二)各部门各市县应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按“谁用谁建”原则,分级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项目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实行信息化专员责任制,加强内部归口统筹管理,省级各部门在申报建设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时应统筹考虑本行业市县部门的通用业务需求;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省级已有业务系统、信息资源开展政务管理和服务,共同推进互联互通、逻辑整合、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一体化系统建设,有效支撑业务改革和管理。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琼科规〔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8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管理,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指南发布与项目申报第三章项目立项与管理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五章附则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发挥院士及其团队作用,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院士平台项目”)管理,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结合院士平台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平台项目是我省财政科技计划重点研发专项的组成部分,面向海南省院士工作站和院士团队创新中心,围绕重点产业、民生科技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研究、院士科技成果示范应用推广研究、技术战略咨询研究,促进平台依托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发展和学科建设。

第三条院士平台项目通过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院士平台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负责院士平台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院士平台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和平台负责人负责院士平台项目的具体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琼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8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8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0.28施行日期2011.10.28文号琼府办[2011]184号主题类别预算、决算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1〕18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预算绩效是指公共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由制定明确的公共支出绩效目标,建立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和行政问责紧密结合起来等环节组成的不断循环的综合过程,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它强调公共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

因此,预算绩效管理本质上是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化、操作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

2011年3月,国务院成立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部际联系会议,指导和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工作。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6月10日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立项与管理第五章预算编制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以下简称“省国合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根据《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2号),参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省国合研发项目是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围绕我省建设开放创新型自由贸易港的总体目标,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特点,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和国(境)外单位合作,针对共同的科技合作目标与任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示范、技术开发、技术转移等活动,促进海南省科技进步,提高科技竞争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下达项目立项文件;组织或委托专业化机构开展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绩效验收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省国合研发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和经费使用效率,依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事关民生的重点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我省重点产业核心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究等,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力量,加强行业、区域的协同创新,解决制约民生和公共服务的关键科技问题,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是海南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立项评审、现场勘查、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每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行业领域需求的基础上编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适时发布,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支持方式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上填报。

第六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或者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二)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三)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研究内容、成果提交的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四)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五)项目负责人为在职人员,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七)企业单位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八)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继续申报项目;(九)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能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十)企业单位获得立项的,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十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十二)申报指南里明确的其他条件。

间接费用相关管理规定

间接费用相关管理规定

间接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可支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我们学校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目前可支出绩效的有国家和省级社科联项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横向项目的立项经费。

学院的配套经费和院级项目立项经费不能用于绩效支出。

相关管理规定如下: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7号)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IOOO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IOoo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3.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

4.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5.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等中的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资金可以安排绩效支出。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琼科(2019)45号)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拓宽间接费用使用范围。

试点在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软科学等智力密集型项目中,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500万元至I(X)O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

对数学等纯理论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费用比例。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2年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2年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2年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拟
立项项目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3.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2年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拟立项项
目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1〕12号)和《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试行)》(琼科规〔2020〕7号)要求,经公开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等程序,2022年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拟立项项目共881项,合计安排经费8066万元。

现将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8日),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省科技厅。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路89号省科技厅
邮编:570203
联系电话:65335205、65343316
监督电话:65338292
附件:
1.2022年省自然科学基金拟立项项目表(面上项目)
2.2022年省自然科学基金拟立项项目表(青年基金项目)
3.2022年省自然科学基金拟立项项目表(创新研究团队项目)
4.2022年省自然科学基金拟立项项目表(高层次人才项目)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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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

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因故未能按合同书(任务书)组织实施,无法完成合同书(任务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按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各科技计划(专项)另有项目验收相关规定的,按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验收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实施情况、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主持验收。

项目验收主要采用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材料验收等三种方式。

(一)会议验收。

指主持验收单位通过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二)现场验收。

指由主持验收单位根据任务书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后,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三)材料验收。

指立项金额小于10万元(含)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后,可不需项目单位汇报,由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审核书面材料、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如专家组审核后发现材料验收难以做出验收结论的,可转为会议或现场验收。

第六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实行专家组负责制。

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设专家组长1名,由同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

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第七条项目验收专家主要是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专家库的注册专家,以一线科研人员为主。

原则上主持项目验收单位应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在专家库中选取确定专家组成员,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省级科技项目验收的频次。

必要时,也可以选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或省外专家参与项目验收。

第八条项目验收专家遴选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具有该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经济发展状况,了解国家和省的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一)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验收要求;(二)严格对照项目任务书,核实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三)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验收工作;(四)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的验收资料。

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

第三章项目验收程序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提前完成任务书约定指标的项目,可向省科技厅申请提前验收。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主持或委托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予以退回,并将审查意见告知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重新办理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省财政科技拨款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50万元),在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有关表格等材料可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项目任务书;(三)项目总结(报告);(四)经费使用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账;(五)附件:1.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考核指标的佐证材料及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等;2.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参看本办法第十二条)或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明细帐和主要发票等相关财务佐证材料;3.部分项目须按要求提供科技报告;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材料受理。

由省科技厅发布验收通知或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主动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组织验收;(二)组织验收。

省科技厅或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专项验收要求,选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或材料验收的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委托服务机构验收的,服务机构应按要求组织验收及提交验收报告,报省科技厅;(三)整理归档。

组织项目验收单位应将专家验收意见原件及项目材料留存并分类归档存放;委托验收的项目,服务机构应移交以上项目验收材料至省科技厅。

第四章项目验收结论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第十六条通过验收。

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第十七条不通过验收。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二)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三)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第十八条验收时,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进行验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一)未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计划资金;(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六)未按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项目结题。

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申请验收前向省科技厅提出结题申请并附上佐证材料,经专家组审核确认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后终止。

第二十条专家组在验收时,对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的研究成果审核时,应关注该成果是否标注专项资金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家组验收意见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对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二)考核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项目/产品主要、关键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有何依据(证书、鉴定、测试数据等);(三)考核项目成果完成情况,包括各类知识产权、示范推广效果;(四)考核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五)根据以上情况,判断项目多大程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作出验收结论。

第五章项目验收的后续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实行公示制度。

验收项目的名称、承担单位、验收意见等情况于验收后在海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

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

省科技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再次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办理验收文件及证书手续。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要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视情况对部分委托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验收质量。

验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并暂停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验收专家的科技信用体系。

对项目执行情况、延期验收、到期未验收、验收不通过、专家失职等情况实行信用管理,信用记录成为再次申报项目时的参考;列入“黑名单”的专家不再邀请其参与项目验收等科技评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财政经费结余部分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专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承担省级及以上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科技成果的登记。

省科技厅应加强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跟踪管理。

对任务指标完成良好且技术含量高、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可积极推荐参展和宣传,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上述项目验收工作涉及项目经费管理的,按《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设区市、县(区)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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