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乡村联营山场利益分成探析
农村收入分配与利益平衡机制
农村收入分配与利益平衡机制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收入分配问题日益突显。
如何实现农村收入公平合理的分配,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十个方面对农村收入分配与利益平衡机制进行探讨。
1.农村收入分配问题的现状中国农村地区存在着收入差距大、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
一方面,农民工和农民工家属的收入增长缓慢,另一方面,乡村土地资源集中,存在土地流转难、土地收入不均等问题。
2.农村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农村收入主要由农业收入、非农业收入和转移收入构成。
农民通过发展农业经济、发展乡村旅游、从事外出务工等方式获得收入。
多样化的收入来源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3.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收入分配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农村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途径。
改革土地流转机制,让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大规模经营者或农业企业,实现土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农民的收入水平可以得到提高。
4.农村劳动力转移与收入分配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对农村收入分配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增加,改善了家庭的收入状况。
另一方面,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的抚养问题及农村人口流失问题需要重视。
5.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收入分配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要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灾害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6.农村教育与收入分配农村教育的发展,能够提高农民的技能水平和知识水平,从而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教育的质量,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7.农村发展与收入分配加大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是解决农村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支持,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8.农民合作组织与收入分配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可以提高农民的集体经济收入。
通过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可以共同参与经济活动,分享经济利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村落合作经济存在矛盾
村落合作经济存在矛盾引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村落合作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中国农村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村落合作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村落合作经济存在的矛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主体1. 利益分配矛盾村落合作经济中的利益分配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一些村落合作经济组织中,个别成员或领导者往往占据较大的份额,导致其他成员的利益受损。
这种不公平的分配方式容易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情绪,影响团队的稳定发展。
解决策略: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明确权责和利益分配原则。
可以采取成员票决、实行按劳分配等方式,确保每个成员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2. 决策权冲突在村落合作经济中,决策权是一个关键问题。
由于成员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决策过程中常常出现冲突和分歧。
一些领导者可能会过度集权,不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导致决策的不公正和失误。
解决策略: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充分考虑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采取民主选举、议事规则等方式,在决策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和合理。
3. 管理问题村落合作经济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的任务。
部分村落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专业化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可能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问题。
另外,管理者的权力滥用和不作为也会引发矛盾和不满情绪。
解决策略:加强管理能力培养,引入专业人才进行管理。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村落合作经济的规范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结论村落合作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不可行。
通过采取合适的解决策略,可以克服这些矛盾,推动村落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些问题,并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村落合作经济在农村发展中的作用。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红利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红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的分置。
这一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增收致富。
自从实施以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农民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那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究竟给农村带来了哪些红利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为农民增加了土地经营权收益。
在过去,农民只能通过承包土地来获得收益,而土地的经营权则掌握在乡镇企业或村级集体组织手中。
而通过“三权分置”,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或合作社,从而获取更多的土地经营权收益。
这种模式的出现有效地扩大了农民的土地经营规模,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在过去,由于土地“三权”不清晰,导致土地利用不够集约化,存在大量散乱无序的现象。
而通过“三权分置”,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专业化合作社或农业企业,这些机构可以更好地整合土地资源,进行大规模、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这不仅可以增加土地的产出,还可以减少土地的浪费,促进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传统的农村经济主要以种植业为主,经济结构单一,因而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而通过“三权分置”,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他人进行其它形式的经营,比如养殖业、种植业、特色农产品生产等,大大丰富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内容,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这也为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可能。
第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在过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脱节,导致了很多的土地纠纷,这成为了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而通过“三权分置”,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相对来说更加规范、透明,可以有效缓解土地冲突,减少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农业合作社模式探讨农业合作社的运营和利益分享模式
农业合作社模式探讨农业合作社的运营和利益分享模式农业合作社模式探讨:农业合作社的运营和利益分享模式合作社模式是近年来在农业领域逐渐兴起的一种组织形式,它通过农民联合起来,共同经营农业生产活动,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标。
本文将探讨农业合作社的运营模式和利益分享模式,分析其对农民和农业产业发展的积极意义。
一、农业合作社的运营模式农业合作社是农民之间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其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成员资格确认农民自愿加入农业合作社,需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成员资格确认。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加入合作社,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和参与权。
2. 资金投入和风险共担农民通过向合作社投入资金,共同购买农业生产所需的种子、肥料、农药等物资。
同时,合作社还可以向银行贷款,为农民提供资金支持。
在农业生产中遇到风险和损失时,各成员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劳动力共享和社员参与农业合作社鼓励成员之间劳动力的共享和流动。
在耕作、收割、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中,农民可以互帮互助,减轻个体耕作的负担。
此外,合作社还鼓励成员积极参与管理和决策,增强其归属感和责任心。
4. 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合作社的成员往往具有不同的专业技能和资源,通过互相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
例如,某些成员拥有土地,某些成员擅长种植管理,某些成员熟悉市场营销。
他们可以彼此合作,共同促进农业生产和销售的发展。
二、利益分享模式农业合作社的利益分享模式是保证合作社运转正常的关键,也是吸引农民积极参与的动力。
利益分享模式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利润的分配合作社的经营利润应当按照成员所投入的资金和劳动力进行合理分配。
一般而言,合作社将一部分利润用于公益事业和社员福利,一部分用于再投资和发展,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业合作社的经营。
2. 农产品销售的利益分配农产品的销售利润可根据农民投入的资金和劳动力进行分成。
在销售收入中,一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费用和销售渠道费用,一部分用于支付农民的劳动报酬和产权收益。
国乡(村)联营山场利益分成探析
关 键 词 国 乡( 村) 联 营山场 ; 利 益分 成 ; 方式 ; 问题 中 图分 类号
2 0世纪 8 0 —9 0年 代 , 针 对 国有林 场 有 资金 、 有技 术 、 无 林地 而 乡村 集体 有 宜林 荒 山 , 但 缺 乏 资金技 术 开 发 的矛盾 , 各地 纷 纷 出现 了一 些各 种 各样 的国 乡 ( 村) 联 营 造林 模 式_ 1 _ 。
是采运 力 资 。 平均 采运 力 资为 1 8 0元, m 。 三 是林价 及 林 价分 成 收益 比例 。 综合 计算 后得 出 杉木 销 售纯 收入 = 1 1 0 0 — 7 0 — 2 —
2 — 6 — 7 — 1 8 0 = 8 3 3元/ m 。 林价占 1 I T I 销售 纯收入 比例 ( %) = 2 2 0 / 8 3 3 x 1 0 0 = 2 6 . 4 1 %。 林 价分成 占 1 m 销 售 纯 收 入 比例 ( %)
1 . 1 2 0世 纪 8 0 —9 0年 代 国 乡( 村) 联 营 山场 利益 分成 方式 2 O世纪 8 0 —9 0年 代 , 杉 木林 价 一 直 比 较 稳定 , 标 准 为 7 5元/ m 3 , 按 三七 分 成 模 式 ( 即 乡、 村集体或林农得 3 0 %, 林
1 . 2 林改 后 国乡 ( 村) 联 营 山场利 益分成 方 式 1 9 9 5年 l 2月 5日 , 江 西 省 林 业厅 、 江西省财政厅 、 江 西 省物 价 局 制 发 的《 关 于 调 整林 价 维 简 费征 收 范 围和 林 业
浅议“三权分置”下利益共享对实现农村产业兴旺的意义
浅议“三权分置”下利益共享对实现农村产业兴旺的意义三权分置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立,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土地增值等方面具有更大的决策权和收益权。
近年来,中国大力推进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通过改革和创新土地制度,推动农村产业兴旺,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在“三权分置”下,利益共享对实现农村产业兴旺具有重要意义。
利益共享可以有效激发农民的经营积极性。
在“三权分置”下,农民可以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适龄劳动力或农民合作社等组织,这样一来,原本分散的小农经济可以得到有效整合,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和经营收入。
与此当地政府也可以通过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样一来,农民在发展产业、提高经营规模方面将会更有动力,有利于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和振兴。
利益共享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在“三权分置”下,农民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经营自主权,可以更自由地选择经营对象、经营方式和经营内容。
这样一来,农村产业结构将更加多元化,从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现代农业、农村服务业转变,推动产业升级。
由于农民可以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将更有动力投资于科技创新、设施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利益共享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在“三权分置”下,农民不仅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获取稳定的土地经营收入,还可以通过土地增值收益、土地流转收益等方式增加收入来源。
当地政府还可以通过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方式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增加财政收入,进一步投入到农村产业兴旺的建设和发展中。
利益共享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兴旺有着直接的推动作用。
利益共享可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土地关系。
在“三权分置”下,农民具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权,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更加灵活多样,有助于促进农民农地分离,培育农业产业人才,进一步解决土地继承问题,有利于保障农地的连片稳定性和长远可持续发展。
联营造林林地收益分成比例分析
联营造林林地收益分成比例分析摘要介绍了国乡村(林农)联营造林产生的背景,对其利益实质进行剖析,并以杉木造林为例,探讨了联营造林收益分成的比例,提出林地收益分成合理比例确定在15%~20%为宜,以期为国乡村(林农)联营造林的收益分配提供参考。
关键词联营造林;背景;林地收益;实质;分成比例多年的实践证明,国乡村(林农)联营造林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生态建设、社会经济发展、乡村(林农)增收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乡村(林农)联营造林中的一些问题逐渐凸显,给社会增加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影响了社会大林业格局的推动和发展。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乡村(林农)联营造林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困难:林改后林农造林积极性高涨,林地价值激增,林地租金看涨,联营造林越来越难;国乡村(林农)联营造林合同受到质疑,关键问题是原造林联营合同约定的收益分成办法未能反映当前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不能满足乡村和林农利益要求;乡村(林农)担心联营后山林权属不稳,造成联营合同到期后续签困难,影响到联营生产投入;新联营造林山场分散零碎,不能成片,不便于经营管理等。
归根结底,联营造林林地收益分配是主要的障碍。
1 国乡村(林农)联营造林产生的背景1982年,林业部为了加速培育和扩大森林资源,解决木材供需矛盾,决定安排一部分投资,集中用于林业部与地方联合建立国营林场商品材基地,尽快为国家建成一批可靠的商品材基地,为将来进一步发展成为林工商联合企业摸索经验,并制定了《关于联合建设国营林场商品材基地试行办法(草稿)》。
针对国营林场山场分散、面积不足等问题,在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支持下,各国营林场采取林场出资,乡村集体(个人)出山、联合经营、共同造林的模式建立了一大批国乡村(林农)联营造林山场。
20世纪80年代的林业“三定”虽划分了责任山、自留山,但绝大多数乡村集体及林农并未进行经营管护,砍而不造,造而不管,形成了大面积的荒山荒地。
联营协议中的合作利益分配机制
联营协议中的合作利益分配机制联营协议是一种商业合作协议,旨在通过合作将不同实体的资源和知识结合起来,共同开展商业活动,实现合作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在联营协议中,合作利益的分配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联营协议中常见的合作利益分配机制,并探讨其特点和适用情况。
一、等额分配机制等额分配机制是联营协议中最常见的利益分配方式之一。
按照该机制,合作双方将平等地分享合作所产生的利润或收益。
这种分配方式适用于双方资源和能力相对均衡的情况下,以确保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得到公平的回报。
然而,等额分配机制可能会忽视双方在合作中所作出的不同贡献,因此在资源投入和风险承担上存在一定的不平衡。
二、比例分配机制比例分配机制根据合作双方在联营中所投入的资源或承担的风险比例来分配合作利益。
这种分配方式考虑到了双方在合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和贡献,能更加合理地分配利益。
例如,如果一方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技术或市场渠道,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利润或收益。
比例分配机制通常需要在协议中确定一个明确的比例关系,以确保双方对利益分配的认知一致。
三、业绩分配机制业绩分配机制是一种将合作利益与业绩指标挂钩的分配方式。
按照该机制,合作双方的利益分配将取决于他们在实现合作目标和达成业务指标方面的表现。
例如,合作目标可以是销售额增长率、市场份额提升或利润增幅等。
这种机制能够激励双方在合作中积极努力,促进业务增长,并根据实际业绩分配利益。
然而,业绩分配机制可能会受到评估标准和业绩测量的主观性影响,需要在协议中约定明确的评估方法和条件。
四、先付后分机制先付后分机制是一种分配利益的时间安排方式。
按照该机制,在合作活动中产生的利润或收益首先支付给一方,然后再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或方式进行分配。
这种机制适用于需要及时回收成本或及时回报资金投入的情况,能够确保合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经济上的支持和回报。
五、其他机制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分配机制外,联营协议中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合作目标制定其他合适的分配机制。
农地流转三方利益主体决策行为分析
1、投资回报:投资方最关心的通常是投资回报。他们会评估农地流转后的 农业生产效益和市场前景,以确定投资风险和回报周期。如果投资方认为流转可 能带来较高的回报,他们就会倾向于投资。反之,如果他们认为流转可能带来较 大的风险或者回报较低,他们就可能选择不投资。
2、政策支持:政府的政策支持也是影响投资方决策的重要因素。如果政府 提供了优惠的税收政策、财政补贴等支持措施,就会吸引更多的投资方参与农地 流转。反之,如果没有相关政策支持,投资方可能会对农地流转持谨慎态度。
2、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农户通过将土地流转给经营能力更强、技术更先进的涉农企业,能够实现农 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此外,农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还能够带动农业 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3、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在农地资源流转过程中,农户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通过规范农户行为 和加强监管,可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例如,建立健全 的流转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可以确保农户在流转过程中不受损失,得到公平的 待遇。
2、社会因素:农民的社会网络和人际关系也会影响他们的决策行为。如果 他们的邻居或朋友都在流转土地,他们可能会受到群体压力而选择流转。反之, 如果他们的邻居或朋友都选择保留土地,他们可能会跟随群体而选择保留。
3、风险承受能力:农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会影响他们的决策行为。一些农 民可能更愿意选择保留土地,因为他们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较低。而另一些农民可 能更愿意选择流转土地,因为他们有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3、社会稳定:政府在决策时还需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如果农地流转可能 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政府可能会采取措施来缓解社会矛盾,如提供就业培训、 社会保障等。
三、投资方的决策行为
解读合作社合同中的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
解读合作社合同中的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合作社合同通常是农村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用于约定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合作方式以及合作所涉及的利益分配。
下面本文将对合作社合同中的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进行解读。
一、合作方式在合作社合同中,合作方式是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约定的合作模式。
根据具体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特点,合作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集约经营合作方式集约经营合作方式是指合作社组织成员共同投入资金、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共同经营农业、养殖、种植等产业。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合作社根据成员的资金投入和劳动投入进行利益分配。
2. 分工合作方式分工合作方式是指合作社根据成员的不同特长、技能和资源优势,将工作任务进行分工,形成各自负责的职能部门。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合作社根据各个成员负责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进行利益分配。
3. 合作社+农户模式合作社+农户模式是指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共同合作的一种模式。
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合作社提供技术、资金、市场等支持,农户根据合作社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利益分配根据合作社和农户的具体约定进行。
二、利益分配合作社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利益分配。
合作社成员根据各自的投入和贡献,在合作社合同中约定利益分配的具体方式。
利益分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资金投入比例合作社成员根据各自投入的资金比例,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利润。
资金投入比例可以作为利益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2. 劳动投入比例合作社成员的劳动投入也是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
合作社可以根据成员的劳动投入比例确定利益分配的比例。
3. 管理贡献分配合作社的管理工作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和经营十分重要。
合作社可以根据成员的管理贡献程度,确定管理贡献分配的比例。
4. 市场贡献分配如果合作社的产品销售有市场贡献,合作社可以根据成员在市场推广、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的贡献,进行利益分配。
5. 其他约定利益分配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他的约定,比如劳动时间、风险分担等方面的考虑。
乡村振兴的土地流转与利益分配机制
乡村振兴的土地流转与利益分配机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村振兴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
土地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通过流转和利益分配机制能够更好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资源配置,推动乡村振兴进程。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土地流转与利益分配机制。
1.土地流转促进乡村振兴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将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的行为。
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而推动乡村振兴。
首先,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劳动力不足、农业技术水平低等问题。
而土地流转可以吸引更多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专业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村地区,发挥其专业能力和技术优势,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质量。
其次,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村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传统农业模式以小农经济为主,农民主要依靠种植和养殖为生。
而土地流转可以引导资源向特色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向高效、智能、绿色的方向发展,提升农民收入和发展动力。
2.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机制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经营主体之间相互分配土地收益的机制。
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能够激发各方的积极性,提高土地流转的效果。
首先,应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
土地流转的价格应该充分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产出潜力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保流转价格公平合理,既能保障农户的合法利益,又能激发流转的积极性。
其次,要确保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权益。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保证流转的农户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或分红,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失。
同时,还应加强对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培养,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3.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资源保护土地流转应该与农村土地资源保护相结合,避免因土地过度流转而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
在土地流转时应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农村可持续发展。
国乡村联营山场利益分成探析
国乡村联营山场利益分成探析摘要总结了国乡(村)联营山场20世纪90年代及林改后的利益分成方式,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乡(村)联营山场;利益分成;方式;问题20世纪80—90年代,针对国有林场有资金、有技术、无林地而乡村集体有宜林荒山,但缺乏资金技术开发的矛盾,各地纷纷出现了一些各种各样的国乡(村)联营造林模式[1]。
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国有林场投资,乡、村、户投山,山权不变,林权共有,共同管护,收入分成”的办法造林,即国乡(村、户)联营造林模式。
国乡(村)联营造林使国有林场的资金、技术和乡、村、户的林地资源得到了优化组合,极大地推动了造林绿化工作,加快了消灭荒山的进程,提高了造林质量和森林覆盖率,乡、村集体和林农也得到了实惠[2]。
群众满意,林场受益,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明显,取得了多方共赢的显著效益[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产出效益不断提高,林产品价格不断上涨,部分林农、集体受利益驱动,对以前的国乡(村)联营造林模式或分成比例不满,要求收回国乡(村)联营山场经营权,出现一些阻挠国有林场在联营山场更新造林,甚至未到联营期限或主伐年龄就要求林场采伐联营山场上的林木,退回林地自行造林或转租他人等现象,致使国有林场与乡村集体或林农的关系日趋紧张,国乡(村)联营山场纠纷越来越多,利益纷争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深,场乡(村)关系日趋紧张,林区维稳形势不容乐观[4]。
本文仅以杉木的山价、林价、利润(以下统称林价)三七分成为例,探讨国乡(村)联营山场利益分成的一些问题,仅供商榷。
1 林价及林价分成方式1.1 20世纪80—90年代国乡(村)联营山场利益分成方式20世纪80—90年代,杉木林价一直比较稳定,标准为75元/m3,按三七分成模式(即乡、村集体或林农得30%,林场得70%),则乡村集体或个人林价分成所得为22.5元/m3。
当时的造林纯收益,以时价500元/m3杉木销售价计:一是税费标准。
国乡合作 按股分红 互惠互利 信阳地区林业局与三个乡职办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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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他 退休 后不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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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你了解吗
农业承包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你了解吗在中国的农村,农业承包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利益分配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农业承包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土地承包权的分配农业承包的核心是土地承包权的分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家庭以及个体农民等都可以承包土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承包权的分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承包土地的面积和地理位置的不同,一些农民可能面临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他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土地承包权。
另一方面,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家庭可能在分配土地时存在权力不均衡问题,导致土地承包权的不公平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加强土地利益分配的监管和调控。
首先,要完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承包权的公平合理分配。
其次,可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鼓励土地承包权的有序流转,以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最后,政府还可以通过土地扶持政策,向农民提供相关的土地承包保障,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农产品收益的分配除了土地承包权的分配外,农业承包还涉及到农产品收益的分配。
在一些地区,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农民的收入也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一些农民可能在承包土地后面临着市场的风险,他们无法有效地获取合理的农产品收益。
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和价格调控。
首先,可以建立农产品收购市场,为农民提供一个稳定的售卖渠道,使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收益。
其次,可以加强农产品价格的监测和调控,通过政策手段稳定市场价格,保护农民的利益。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农民组织成立农民合作社,共同经营农业产业,在农产品销售和收益分配上形成合力,提高农民的议价能力和收益水平。
三、合作社成员权益的分配在农业承包过程中,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可以提供农业技术、资金支持和市场信息等资源,对农民的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乡村振兴政策实施盈亏分析
乡村振兴政策实施盈亏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乡村振兴政策成为了国家的重点关注领域。
乡村振兴政策的实施,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然而,乡村振兴政策也面临着一些盈亏问题,需要深入分析。
一、农村经济发展的盈利点乡村振兴政策的实施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有很多盈利的点。
首先,政府对于发展农村经济提供了大量的扶持政策,如农村电商、农产品品牌建设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村经济有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有利于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
其次,乡村振兴政策鼓励农村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农民脱贫致富。
农村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农产品,通过挖掘和开发这些资源,可以为农民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二、农村综合建设的亏损点然而,乡村振兴政策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亏损的点。
首先,乡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对于一些财力薄弱的地区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其次,农村地区的市场需求相对较小,特色产业的规模相对较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
农村地区的市场规模小,产品销售面临困难,这也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亏损。
三、农村振兴政策的财政支出乡村振兴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提供大量的财政支出。
政府需要投入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等方面。
这些财政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政府的财政压力带来了一定影响。
同时,政府财政支出的增加也对宏观经济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四、乡村振兴政策带来的社会效益尽管乡村振兴政策在经济上存在一定的盈亏问题,但它带来的社会效益却是不可忽视的。
乡村振兴政策的实施,提升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改善了农村地区的人居环境,促进了农民的教育水平提高。
这些社会效益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长远的推动作用,对于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具有积极作用。
五、乡村振兴政策对农民的影响乡村振兴政策的实施对农民的生活和经济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
农村地区的特色产业发展,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提升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同时,政府对于农业科技的扶持也促进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产效率。
两家合作社联合发展利益分配问题
两家合作社联合发展利益分配问题甲乙双方合作经营店铺A,A店铺为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兴建,各投入50%,A店铺开始营业后,甲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乙单独经营A店铺,每月A店铺产生的水、天燃气,伙食费用由乙一人支付,甲只负责根据乙的要求向A店铺供应货物,货物成本双方共同支付。
每月在A店铺产生的利润中,双方约定两种方案
1:每月在利润中拿出一笔(和当地每月一人生活水平相近的数值)支付乙,作为乙的工资(乙单独经营A店铺生活自理),然后甲得到该月利润的45%,乙得到55%。
2:每月在利润中甲得到45%,乙得到55%,再由甲拿出和当地每月一人生活水平相近的数值的½给乙做为工资。
补充:每月从利润中拿出的这一笔款项基本和乙一月的生活开支持平。
联营草稿联营模式与利润分配规定
联营草稿联营模式与利润分配规定一、引言联营草稿联营模式是一种合作模式,旨在通过联合两个或多个组织或实体,共同开展特定的业务活动,以达到共同利益和增加收益的目的。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方需制定明确的利润分配规定,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收益。
本文将论述联营草稿联营模式的优势以及如何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规定。
二、联营草稿联营模式的优势1.资源共享与风险分担联营草稿联营模式通过合作,各方能够共享资源,减少成本。
合作可以让参与方共同承担风险,并在业务拓展方面互补优势,提高竞争力。
2.拓展市场份额联营草稿联营模式可以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品牌影响力。
通过合作,各方可以整合资源,共同进入新市场或提供更全面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达到共同受益的效果。
3.促进技术与经验的交流联营合作可以促进参与方之间的技术与经验的交流。
合作方在合作中可以学习借鉴对方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以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竞争力。
4.提高效率与降低成本联营草稿联营模式可以通过资源整合和协同效应,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从而降低成本。
各方通过合作可以在供应链、生产、销售等环节实现更高效的合作,减少重复投入和浪费。
三、利润分配规定的重要性联营草稿联营模式中,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规定可以确保合作方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体现,维护合作的稳定与长久。
利润分配规定应该明确、可操作,并符合合作方的实际需求和贡献。
1.公平合理的利润分配利润分配规定需要基于各方的贡献进行合理分配,以保持公平。
贡献可以包括资源投入、市场份额、技术能力、品牌影响等方面的考量。
2.灵活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规定应考虑到不同业务周期、风险投入和投资回报的差异性,灵活制定不同的分配方式。
例如可以采取比例分成、固定回报率、按阶段调整等方式,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利益分配需求。
3.风险与回报的平衡联营草稿联营模式涉及双方或多方合作,存在一定的风险。
利润分配规定应该考虑到各方承担的风险程度,以平衡风险与回报。
风险较高的一方可以获得相应较高的利润回报,以保持各方的积极性和动力。
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
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第一篇: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2.2影响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的因素(1)内部治理机制。
建立健全合作社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对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产权联结机制。
合作社的产权清晰明了并且集中在多数人手中,才能够使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形成紧密的联系,形成合作社内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
(3)服务联结机制。
社员可以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种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利润返还。
普通社员可以入股,按照股份进行年终分红,是紧密的联结机制。
2.3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效用利益联结机制是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建立利益共同体的方式和手段,对农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号召力,达到利益共享的目标。
更为重要是构建了风险共担的机制,增强了参与农户为减少内外部风险和市场竞争压力而努力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实现农户的增收,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第3章利益联结机制分析3.1 YJ专业合作社的概况3.1.1成立背景YJ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大户沈永杰作为发起人于2009年3月组建的专业合作社。
早在2008年,中央政府曾提出“创新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产业链上建立党组织的做法”。
3.1.2合作社的基本情况2002年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YJ专业合作社,之后被保定市供销社授予先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荣誉称号,2012年合作社产品还注册了“永洁瓜菜”商标,获得了国家农业部无公害产品认证。
在产权联结方面,合作社初步建立一套入社管理制度,社员加入合作社需要缴纳100元的会费,才能有权利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农资信息、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服务。
如需入股还需缴纳股金,每股金额为2000元。
3.2为社员提供的服务YJ合作社仅仅为农户在产前提供农资和在产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在销售与购买上并没有实现统一,只是根据市场行情和自己加工需要量,在市场上随机收购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双方没有预先签订合同,属于自由买卖,在市场经济下,农户个体不能及时有效的规避风险。
乡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和效益分析
乡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和效益分析过去几年里,乡村合作社已成为中国农村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乡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和效益,以期更好地理解其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一、发展背景近年来,农村经济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农产品滞销、农民收入不高等。
而乡村合作社的出现,则为农民提供了一种组织形式,使他们能够共同面对挑战。
乡村合作社不仅仅是农民的“利益共同体”,更是为了解决农村问题而孕育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
二、发展模式乡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多种多样,包括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的模式,以及由政府、企业等多个主体共同组建的模式。
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乡村合作社在模式上可能有所区别,但其核心在于共同合作、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三、效益分析: 农民收入增长乡村合作社的发展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首先,乡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使得农产品能够以更为公平合理的价格销售。
其次,合作社的集中采购、生产和经营模式能够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空间。
通过这些方式,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有效的提高。
四、效益分析: 农产品质量提升乡村合作社的发展有助于提升农产品的质量。
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先进的种植技术和经验分享平台,使得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
此外,合作社还可以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和品牌推广渠道,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五、效益分析: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乡村合作社的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合作社的建设带动了农村产业的升级和转型,促使农村经济由传统农业走向农业农村一体化发展。
此外,合作社的发展还能够带动农村就业岗位的增加,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六、效益分析: 农业可持续发展乡村合作社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农民可以有效地共享资源和技术,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合作社还可以推广绿色种植、有机农业等可持续发展模式,为农业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七、效益分析: 社会稳定和和谐乡村合作社的发展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解读合作社合同中的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
解读合作社合同中的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合作社合同是合作社成员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的规则和条款。
通过解读合作社合同中的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可以更好地了解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和合作伙伴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从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两个方面展开解读,并提供相关的案例和建议。
一、合作方式合作社合同中的合作方式是指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合作形式。
合作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共同经营:合作社成员共同出资经营一项业务或项目,共享经营成果和风险。
例如,在农村地区,多个农民可以共同合作成立合作社,共同种植农作物并分配收益。
2. 分工合作:合作社成员根据各自的特长和资源进行分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比如,在工业领域,各个企业可以共同组成合作社,每个企业负责生产的一环节,最终完成整个产品的生产。
3. 资金合作:合作社成员通过共同出资的方式进行合作,实现资源和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例如,在创业领域,多个创业者可以共同出资成立合作社,共同投资和经营创业项目。
合作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合作伙伴之间的需求和资源特点进行合理安排。
在合作社合同中,需要详细规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分工和权益,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是合作社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涉及每个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和收益分配。
利益分配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按劳分配:按照合作社成员的劳动投入和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例如,在农民合作社中,按照每位农民的种植面积和劳动时间进行收益分配。
2. 按资分配:按照合作社成员的资金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比如,在创业合作社中,按照每个合作伙伴的投资比例来分配创业项目的收益。
3. 组合分配:综合考虑劳动投入和资金出资等因素进行分配。
例如,在农业合作社中,可以根据农民的劳动投入和土地面积综合考虑进行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合作社成员的利益诉求进行公平和合理的安排。
在合作社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分配比例,以及分配过程中的监督和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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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乡村联营山场利益分成探析
[摘要]总结了国乡(村)联营山场20世纪90年代及林改后的利益分成方式,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乡(村)联营山场;利益分成;方式;问题
中图分类号S75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739(2013)15-0217-02
20世纪80—90年代,针对国有林场有资金、有技术、无林地而乡村集体有宜林荒山,但缺乏资金技术开发的矛盾,各地纷纷出现了一些各种各样的国乡(村)联营造林模式[1]。
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国有林场投资,乡、村、户投山,山权不变,林权共有,共同管护,收入分成”的办法造林,即国乡(村、户)联营造林模式。
国乡(村)联营造林使国有林场的资金、技术和乡、村、户的林地资源得到了优化组合,极大地推动了造林绿化工作,加快了消灭荒山的进程,提高了造林质量和森林覆盖率,乡、村集体和林农也得到了实惠[2]。
群众满意,林场受益,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明显,取得了多方共赢的显著效益[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产出效益不断提高,林产品价格不断上涨,部分林农、集体受利益驱动,对以前的国乡(村)联营造林模式或分成比例不满,要求收回国乡(村)联营山场经营权,出现一些阻挠国有林场在联营山场更新造林,甚至未到联营期限或主伐年龄就要求林场采伐联营山场上的林木,退回林地自行造林或转租他人等现象,致使国有林场与乡村集体或林农的关系日趋紧张,国乡(村)联营山场纠纷越来越多,利益纷争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深,场乡(村)关系日趋紧张,林区维稳形势不容乐观[4]。
本文仅以杉木的山价、林价、利润(以下统称林价)三七分成为例,探讨国乡(村)联营山场利益分成的一些问题,仅供商榷。
1、林价及林价分成方式
1.1、20世纪80—90年代国乡(村)联营山场利益分成方式
20世纪80—90年代,杉木林价一直比较稳定,标准为75元/m3,按三七分成模式(即乡、村集体或林农得30%,林场得70%),则乡村集体或个人林价分成所得为22.5元/m3。
当时的造林纯收益,以时价500元/m3杉木销售价计:一是税费标准。
两金(育林基金、更改基金):销售价×25%=125元/m3;两费(林区防火费、林区建设费):13.5元/m3;产品税:
(销售价-两金-两费)×10%=36.15元/m3;营业税:销售价×4%=20元/m3;农林特产税:(销售价-两金-两费)×8.8%=31.81元/m3;城建税:(产品税+营业税)×1%=0.52元/m3;工商税:销售价×1%=5元/m3;代销费:(销售价-两金-两费)×5%=18.08元/m3;林政管理费:(产品税+营业税)×2%=1.04元/m3;植物检疫费:2元/m3。
二是采运力资。
按当时的物价水平,平均约为80元/m3。
三是林价及林价分成收益比例。
根据以上各项标准,得出杉木销售纯收入=500-125-13.5-36.15-20- 31.81-0.52-5-18.08-1.04-2-80=166.9元/m3。
则有:林价占1m3销售纯收入比例(%)=75/166.9×100=44.94%;林价分成收益占1m3销售纯收入比例(%)=22.5/166.9×100=13.5%。
1.2、林改后国乡(村)联营山场利益分成方式
1995年12月5日,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制发的《关于调整林价维简费征收范围和林业专项资金分成比例的通知》(贛林计字…1995‟403号)第一条:林价的计提不分材种、等级,一律在销售环节按收购后第1次成交价(含林业专项资金)20%计提。
据此,以时价1100元/m3杉木销售价计,则乡村集体或个人林价分成所得=1100×20%×30%=66元/m3。
一是当前各项税费标准。
育林基金:木材70元/m3;森林植物检疫费:2元/m3;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m3;作业设计费:6元/m3;检量费:7元/m3。
二是采运力资。
平均采运力资为180元/m3。
三是林价及林价分成收益比例。
综合计算后得出杉木销售纯收入=1100-70-2-2-6-7-180=833元/m3。
林价占1m3销售纯收入比例(%)=220/833×100=26.41%。
林价分成占1m3销售纯收入比例(%)=66/833×100=7.9%。
2、存在的问题
2.1、税费减免后集体、林农增收有限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林改后税费有了大幅度的降低,1m3销售纯收入明显增加,但林价和林价分成占1m3销售纯收入比例却不升反降。
这应该是林农、集体要求收回国乡联营山场经营权,造成国乡联营山场纠纷不断的原因所在。
2.2、林价分成收益的含金量降低
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林价分成收益在数量上虽有所增加(由22.5元/m3增至66元/m3),但实际购买力已大大缩水。
通过对黄金性价比
分析可以看到,林改前后林价分成收益的含金量变化。
20世纪80—90年代,黄金价格为70元/g,则1m3杉木林价分成收益=22.5/70=0.32143g,也即1m3杉木林价分成收益可购买0.32143g黄金。
近期黄金市场价为280元/g,则1m3杉木林价分成收益=66/280=0.23571g,也即1m3杉木林价分成收益可购买0.23571g黄金。
比较来说,现今1m3杉木林价分成收益较20世纪80—90年代减少黄金量=0.32143g-0.23571g=0.08572g。
也即1m3杉木林价分成收益减少0.08572g×280元/g=24元。
2.3、林价收益实际购买力缩水
以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稻谷为例,20世纪80—90年代初,稻谷收购价为0.423元/kg,2013年早稻收购保护价为2.76元/kg。
按同期林价分成实际购买力计算:90年代初,1m3杉木林价分成收益=22.5/0.423=53kg,也即可购买53kg稻谷。
2013年,1m3杉木林价分成收益=66/2.76=24kg,也即可购买24kg稻谷。
从以上可以看出,林价分成收益实际购买力现已跌至20世纪90年代不足1/2的水平。
3、结语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了产权,大幅度减免了税费,提高了广大群众林权利益观念,这是时代进步的必然结果。
但与此同时也给国乡(村)联营这种经营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国有林场应审时度势,迎合市场规律,遵循公平原则,磋商完善联营合同,调整利益分成比例,适当提高集体农户的分成比例,稳定现有山林的权属关系,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4参考文献
[1]徐秀英,石道金.集体林地产权制度改革探析[J].林业经济问题,2003(3):134.
[2]江红,刘平康.关于集体林产权明晰和收益分配的调查报告[J].林业经济,1997(4):31.
[3]蒋敏元,李成龙.森林资源经济学[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1.
[4]张文龙,周伯煌.论林地价值的量化问题[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1,18(2):206-210.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