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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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
【标 签】会计处理规定,企业破产清算
【颁布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文 号】财办会(2016)28号
【发文日期】2016-07-04
【实施时间】2016-07-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破产清算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推动供给侧改革,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我们起草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请有关部门和各地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6年8月3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 2527
传 真:010-6855 2528
邮 箱:wanghong@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企业破产清算法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法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有相关的规定,包括对会计的处理,那么企业破产清算法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法》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之⼀或者数⼈破产的,债权⼈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或者各债务⼈⾏使权利,申报债权。
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进⾏追偿。
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都具有⼗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的清偿⽐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偿还被担保⼈的债务的数额尚⽆法确定。
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追偿⾦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由清算组和⼈民法院登记、审查和确认。
但由于各种原因,时常有部分债权⼈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前来申报债权,对于这部分负债存在⼀定核销问题。
虽然《企业破产清算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动放弃债权,但是最⾼⼈民法院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清算法》中规定,债权⼈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如果存在不可抗⼒等原因,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试对当前我国破产清算会计处理提出几点建议
试对当前我国破产清算会计处理提出几点建议作者:邓衡妍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年第11期摘要:近些年来,受我国国民经济从高速增长期向平稳增长期转变的影响,部分综合竞争力不强的企业纷纷为市场所淘汰,企业破产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笔者认为,在充斥着大量法律关系发生或者湮灭的破产清算过程中,随着相关法律与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修改,会计处理也必将面临深刻改革和调整。
因此对目前国内的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试提出几点建议,希冀能够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破产法对于一个合格的、成熟的市场,保持一定的破产企业的比例,实际上可促进资源的整合,有利于维持市场的生机与繁荣。
但由于企业内部的利益方诸多,早些年国内“僵尸企业”数量众多,市场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破产调节机制。
2016年12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 号)(下文简称《规定》)。
该文件的出台,使得企业在建立时有章可循,倒闭也更加有矩可遵。
在会计实务操作方面,也希望能够更加完善。
一、明确会计主体及会计期间在2016年的《规定》中,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即为破产管理人接手后的破产清算企业,还明确指出应当严格按照破产报表日编制财务清算报表。
然而当前国内部分企业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后,不仅将企业分为持续正常运营的部分与破产清算的部分,还由于内部债权人在会计分期上达不成一致,从而影响清算报表的编制。
尽管这也许可以称作为过去数十年中,国有企业破产处理的经验中形成的“习惯”。
但陋习当改,企业应切实贯彻和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主动做到懂法、守法、用法。
对新法律法规应当大力普及,加强员工的业务能力与法律认知;工作中绝不触碰法律红线,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要懂得善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没有必要的资源浪费及流失。
二、完善会计科目设置及报表附注当前诸多研究,在谈及破产清算会计的缺漏时均有提及一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缺陷,使得破产清算小组无法正确评估破产企业的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 2016.12.20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我部制订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20日破产清算怎么破?杜师解读财会[2016]23号文<杜树蕾>摘要2016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
23号文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主要讲了哪些内容?来来来,且随杜师一起围观。
一、这个文件有背景杜师有背影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适者生存,优胜劣汰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发布,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从法律层面对破产程序进行规范,以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
在会计制度层面,财政部早在1997年就发布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但是该文件仅适用于破产的国有企业,并不适用其他的破产企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初步建成。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假设之一是持续经营假设,并不适用于破产企业,因此关于破产企业的会计制度相对来讲比较滞后,财会字﹝1 997﹞28 号文已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的需求。
基于上面原因,财政部建立研究小组,于2016年7月4日发布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经过半年时间的意见征集阶段,近日出台了正式的《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一、(破产原因)债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无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二)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三)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偿。
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对账单等形式确认债务且无其他证据推翻的,视为对债务无争议。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债务人以默示方式停止支付:(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二)债务人停业不再经营;(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隐匿且无其他负责人员;(四)债务人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财产,逃避债务。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推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
(二)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二、(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难以确定的,由其主要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辖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上级法院对破产程序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并由法院指定清算组织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清偿。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处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首先,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成立清算会计部门并设立专门账户。
清算会计部门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部门,负责记录、汇总和报告清算过程中的会计信息。
专门账户是用于接收和支付破产清算资金的账户,用于清算过程中的所有收支和资金往来。
通过设立清算会计部门和专门账户,可以确保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资金流向清晰透明。
其次,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
清算组织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其价值进行分类。
常见的资产分类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通过对资产的评估和分类,可以确定破产清算的基础,并在清算过程中更好地处理各类资产。
第三,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进行债权债务的核实和登记。
清算组织需要核实企业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并进行登记。
债权债务的核实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只有将债权债务清晰明确地登记下来,才能有效地处理债权债务的清偿。
第四,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编制破产清算报告。
破产清算报告是清算组织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状况进行总结和汇报的文件。
破产清算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清算组织的基本信息、企业破产的原因、资产评估和分类情况、债权债务的核实情况、清偿方案和进度、破产清算的财务状况等。
编制破产清算报告可以提供对外的透明度和参考依据,使得相关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破产清算的情况。
最后,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清算组织进行企业信息的公示。
清算组织需要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将企业的破产清算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包括对外通知、公告等形式,旨在提供对外的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附件1: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破产企业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
破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
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当以清偿价值计量。
清偿价值是指,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应当清偿的金额;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宣告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初始确认,相关差额直接计入累计清算净损益。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债务按照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破产企业应当对财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按照破产财务报表报告期末(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或清偿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财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财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财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应当先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该债务项目部分账面价值。
剩余账面价值在企业的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应当终止确认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会计实务:财政部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快收藏~
财政部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快收藏~日前,财政部发布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来看看都有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四条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财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变现价值.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第十一条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第十二条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第十五条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第十六条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列示.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第十八条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等.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额等信息.第二十条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一、科目设置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一)负债类科目设置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二)清算净值类科目设置.“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调整负债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5.”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6.”共益债务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二、账务处理(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三)处置破产资产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四)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首次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集召开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017/7/27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会计司制度二处 高大平
一、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编制基础 三、破产清算会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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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27
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并最终注销的过程 通常会经历破产申请、受理并指定管 理人、财产清理和债权申报、首次债 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破产终结等过程
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
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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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即宣告债务人
破产,但通常破产宣告发生在首次债权人大会之后。在申 请受理之后,法院需要一定的时间对债务人进行审查,认 为符合破产条件的,才会做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 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 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 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 权称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清算法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法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热门城市:固阳县律师古冶区律师西岗区律师海勃湾区律师开平区律师沙河口区律师海南区律师丰润区律师企业破产清算法的相关法律是处理企业破产清算的重要依据,这其中对企业破产清算前后的程序与事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就是其中一部分,是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有章可循。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企业破产法律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法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一)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企业破产清算法》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
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二)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由清算组和人民法院登记、审查和确认。
章恒筑、颜延:财产状况报告抑或财务报表?——对《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评述
章恒筑、颜延:财产状况报告抑或财务报表?——对《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评述作者简介:章恒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颜延,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5期,原文标题为“财产状况报告与财务报表不同——对《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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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破产程序中,制作债务人(破产人)的财产状况报告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权。
财产状况报告并非财务报表,前者用于债务人或破产人财产的管理、变价与分配,服务于法院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后者则是在企业持续经营状态下编制的、用于反映特定期间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报表。
由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不再成立,债务人(破产人)不能再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五条规定明确了管理人包括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在内的各项职责,其中并无制作破产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
财政部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管理人编制非持续经营状况下债务人(破产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没有相应法律依据。
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是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一项基础性职能,人民法院应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等方式,规范财产状况报告的制作。
2016年7月4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28号),就起草的《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和破产企业破产财务报表及其附件两个附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对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出台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文件,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其立法依据是会计法和企业破产法。
解读《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解读《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供给侧改革,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财政部起草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结合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是对1997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以下简称“28号文”)进行的全面修订。
二、与28号文相比,该破产清算会计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变化1、适用主体和报表编制人。
结合2006年颁布的破产法将适用主体从国有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法人。
此外,报表编制人由“破产管理人”替代“清算组”。
2、适用范围。
明确仅适用于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企业自被宣告破产至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期间的有关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包括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或和解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适用范围是本次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之一。
破产清算净值应该从破产清算期间的哪个时点采用,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从破产申请日开始;二是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开始,三是从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日开始。
考虑到企业从破产申请日或法院受理日至法院宣告日期间,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可能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不再进行破产清算,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计量和调整,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3、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只有一个,即破产清算企业,而非破产清算企业和破产管理人两个会计主体。
4、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征求意见稿将破产清算会计编制基础规定为非持续经营假设;将资产的计量属性规定为破产清算净值,即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内,快速变现资产所能获得的款项并扣除与之相关的处置税费的净额。
企业破产清算法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法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热门城市:固阳县律师古冶区律师西岗区律师海勃湾区律师开平区律师沙河口区律师海南区律师丰润区律师▲企业破产清算法的相关法律是处理企业破产清算的重要依据,这其中对企业破产清算前后的程序与事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就是其中一部分,是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有章可循。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企业破产法律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法中对于会计处理的规定▲(一)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企业破产清算法》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
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二)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由清算组和人民法院登记、审查和确认。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附件1: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破产企业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
破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
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当以清偿价值计量。
清偿价值是指,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应当清偿的金额;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
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宣告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初始确认,相关差额直接计入累计清算净损益。
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债务按照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破产企业应当对财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按照破产财务报表报告期末(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或清偿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财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财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财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应当先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该债务项目部分账面价值。
剩余账面价值在企业的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应当终止确认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讲解
• 6、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 损益。
• 7、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 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付的金额) 2.按照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 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相关账面价值)
• 6.“共益债务支出”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 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 7.“其他费用”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除破 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
• 8.“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 业所得税费用。
• 9.“清算净损益”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 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 四、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 • 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值计量。 •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
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 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
•
• 五、确认和计量
• 1、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 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 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 (五)其他账务处理。 • 1.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清查、盘点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账资产,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 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 的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 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 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 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 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 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 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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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 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
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
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 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 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 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 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 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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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订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定。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16年“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
2016年2月初,国务院陆续印发了《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提出了要求,例如“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有必要对破产清算会计进行研究并及时作出规定。
(二)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财政部在1997年发布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以下简称28号文),对破产的国有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初步建成,客观上对破产清算会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2006年修订以前的简称原破产法)将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实务中破产清算实践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多年来,我们一直关注、收集和摸索破产清算会计业务案例和模式,深入研究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为适时全面修订原有破产清算会计规定做好准备。
(三)完善市场机制,要求制定本规定。
在实务中,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反映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但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破产清算企业已经进入了非持续经营状态,原持续经营状态下的计量基础等已经不利于客观反映其当前的实际情况,破产清算有关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根据当前市场实际情况和需求,及时修订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规定,保障债权人和有关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破产后企业资产进行有效的配置、合理组织有限的经济资源,实现资源优化的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过程
(一)开展新破产法与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研究,确立本规定制定思路和框架。
加强与参与新破产法起草工作以及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研究的专家的沟通联系,根据新破产法,确立了以法院、债权人、税务
机关等利益相关者为主要的破产清算报告使用者,反映破产管理人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指导思想,以有助于破产清算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为主要目标,在28号文的基础上,制定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主体的破产清算会计规定。
(二)联合法律、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建立研究起草小组。
邀请了来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破产管理人,以及高等院校从事破产法和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研究的专家等,建立了研究起草小组,坚持以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为引导,新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要求为依据,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为蓝本草拟本稿。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规定奠定扎实实践基础。
到河北等地对钢铁煤炭行业的破产清算案例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多次召开座谈会,召集来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破产管理人以及高等院校专家等,经多次讨论验证,形成了本稿。
三、相对原破产清算会计规定(28号文)的主要变化
(一)适用主体和报表编制人。
原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新破产法除国有企业外,还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本稿根据新破产法将适用主体扩大至所有企业法人。
此外,新破产法引入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以替代原破产法的“清算组”,因此,本稿中有关报表的编制人为破产管理人。
(二)适用范围。
本稿适用于企业自被法院宣告破产至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期间的有关会计处理和报告。
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和报告,不适用本稿。
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或和解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三)会计主体假设。
本稿明确会计主体为破产清算企业。
会计主体假设是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报告等的前提和基础。
28 号文规定了破产清算企业和破产管理人两个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
本稿认为,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持续经营相比,虽然在会计主体的内涵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但这些变化并没有引起会计主体的变更,破产清算企业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仍然是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与报告的对象,因此,破产清算企业是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主体。
(四)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本稿规定按照非持续经营假设确定破产清算期间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所采用的持续经营假设下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资产的计量属性为破产清算净值,即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内,快速变现资产所能获得的款项并扣除与之相关的处置税费的净额;负债的计量属性为清偿价值,即按照新破产法等规定,应当清偿的金额,不再考虑折现因素,也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等于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权,这种做法可以更好地为法院、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判断企业债务清偿的时间、金额与不确定性提供决策依据。
破产清算企业在编制破产报表时,应当按照以上要求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计量金额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净值与可变现净值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 5)中的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fair value less costs to sell)具有显著的区别。
前者基于会计主体的非持续经营假设,是破产清算交易的计量基础;后两者基于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仅部分资产或某一分部由于改变使用目的而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是当前市场条件下有序交易的计量基础。
破产清算净值应该从破产清算期间的哪个时点采用,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从破产申请日开始;二是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日开始,三是从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日开始。
考虑到企业从破产申请日或法院受理日至法院宣告日期间,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可能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不再进行破产清算,企业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计量和调整。
为此,本稿采用了第三种观点。
(五)主要讨论问题。
1.关于适用范围
问题1:您认为本稿中将适用范围限于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直至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的期间是否恰当?
2.关于计量属性
问题2:您认为本稿关于财产的计量属性为“破产清算净值”,债务的计量属性为“清偿价值”的规定是否恰当?
问题3:您认为“破产清算净值”及“清偿价值”作为专用术语是否合适?
3.关于会计处理
问题4:本稿对于财产和债务类科目设置沿用了原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科目,并增加了“应付共益债务”和“应付破产费用”两个科目;对清算损益类科目则做了如下增删,您认为是否合理?
问题5:本稿删除了28号文规定的清算财产表,并将相关内容以附注形式披露,对此您认为是否恰当?
问题6:本稿规定了破产现金流量表,对此您认为是否有必要?
问题7:您认为破产报表的组成及表式是否有必要?能否提供相关方的有用信息?
4.其他
问题8:对于本稿其他部分,您是否有其他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