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标 签】2004,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5﹞175号【发文日期】2005-02-25【实施时间】2005-02-2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4年度,各级税务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定期进行收入分析,加强征管,完善政策,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了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分配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圆满完成了全年组织收入任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据税收快报统计,2004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3141.7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800.79亿元,增长34.2%,完成年度计划的121.3%,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15.2%。
(一)国税系统组织收入情况 国税系统共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1675.8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486.23亿元,增长40.9%。
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北京474亿元;上海227.37亿元;黑龙江112.61亿元;江苏101.85亿元;浙江94.65亿元;广东91.13亿元;山东85.63亿元;辽宁66.07亿元;云南46.06亿元;湖北45.46亿元。
前10名的收入占收入总额的80.2%。
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新疆127.5%;内蒙89.9%;山西87.9%;辽宁84.2%;贵州82.4%;青岛80.8%;宁夏68.8%;湖南68.2%;陕西65.9%;大连6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27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04.05【实施日期】2005.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73号2005年4月5日)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山西、陕西、辽宁、湖北、重庆、河南、广东、江苏、黑龙江、浙江、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成员单位税前集中提取2004年集团公司总部管理费的请示》(船重财[2004]73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43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中航工业下属单位行政级别
中航工业下属单位行政级别国企分两种,央企和地方国企。
中央企业全称为“中央管理企业”。
判断一个单位对应的行政级别,最简单的方法是看一把手的任命权。
一把手由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或其他部委任命的,就是央企;由地方党委、国资委任命的,就是地方国企。
公务员,教师,国企单位是一般人眼里的铁饭碗工作。
体制内的岗位既稳定又体面,因而每年都吸引大批毕业生投身这些领域。
公务员考试也是一年比一年火爆,国企招人也面临激烈竞争。
国企职工其实也算半个公务员,相关领导也有对应的行政级别。
也有一些国企大领导转岗到公务员系统任职副省长,市长之类的。
一般认为,中央企业主要特征有三:经过多年持续重组整合,目前中央企业有129户(截至2020年4月6日)。
根据产权属性和管控主体,可以将央企大体分为三类:实业类中央企业;金融类中央企业;其他部门管理的中央企业。
主要是97家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也就是一般意义上大家所指的中央企业。
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国家电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大唐集团中国华电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东风汽车集团中国一重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哈尔滨电气集团中国东方电气集团鞍钢集团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中国铝业集团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中国航空集团中国东方航空集团中国南方航空集团中国中化集团中粮集团中国五矿集团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集团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招商局集团华润(集团)中国旅游集团[香港中旅(集团)]50.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51.中国节能环保集团52.中国国际工程咨询53.中国诚通控股集团5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55.中国煤炭科工集团56.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57.中国中钢集团58.中国钢研科技集团59.中国化工集团60.中国化学工程集团61.中国盐业集团62.中国建材集团63.中国有色矿业集团64.有研科技集团65.北京矿冶科技集团66.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67.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68.中国中车集团69.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70.中国铁路工程集团71.中国铁道建筑集团72.中国交通建设集团73.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74.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75.中国农业发展集团76.中国林业集团77.中国医药集团78.中国保利集团79.中国建设科技80.中国冶金地质总局81.中国煤炭地质总局82.新兴际华集团83.中国民航信息集团84.中国航空油料集团85.中国航空器材集团86.中国电力建设集团87.中国能源建设集团88.中国安能建设集团89.中国黄金集团90.中国广核集团91. 中国华录集团92.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93.华侨城集团94.南光(集团)[中国南光集团]95.中国西电集团96.中国铁路物资集团97.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前49户中央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的人选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决定,这与一般副部长级干部的任免权限相同,因此被认为相当于副部级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28•【文号】国税函[2007]134号•【施行日期】2007.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7〕134号)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广西、广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向其所属单位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4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单位│金额(万元)│地址│├──┼─────────────────┼────────┼──────────┤│ 1│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50│上海市卢湾区│├──┼─────────────────┼────────┼──────────┤│ 2│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650│上海市浦东新区│├──┼─────────────────┼────────┼──────────┤│ 3│上船澄西船舶有限公司│170│上海市浦东新区│├──┼─────────────────┼────────┼──────────┤│ 4│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40│上海市浦东新区│├──┼─────────────────┼────────┼──────────┤│ 5│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40│上海市浦东新区│├──┼─────────────────┼────────┼──────────┤│ 6│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50│上海市浦东新区│├──┼─────────────────┼────────┼──────────┤│ 7│上海华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00│上海市浦东新区│├──┼─────────────────┼────────┼──────────┤│ 8│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300│上海市黄埔区│├──┼─────────────────┼────────┼──────────┤│ 9│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60│上海市徐汇区│├──┼─────────────────┼────────┼──────────┤│ 10 │中国船舶工业第十一研究所│60│上海市徐汇区│├──┼─────────────────┼────────┼──────────┤│ 11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140│上海市普陀区│├──┼─────────────────┼────────┼──────────┤│ 12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10│上海市普陀区│├──┼─────────────────┼────────┼──────────┤│ 13 │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10│上海市杨浦区│├──┼─────────────────┼────────┼──────────┤│ 14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90│江苏省南京市│├──┼─────────────────┼────────┼──────────┤│ 15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0│江苏省无锡市│├──┼─────────────────┼────────┼──────────┤│ 16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90│江苏省镇江市│├──┼─────────────────┼────────┼──────────┤│ 17 │澄西船舶修造厂│180│江苏省江阴市│├──┼─────────────────┼────────┼──────────┤│ 18 │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150│广东省广州市│├──┼─────────────────┼────────┼──────────┤│ 19 │广州造船厂│10│广东省广州市│├──┼─────────────────┼────────┼──────────┤│ 20 │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10│广东省广州市│├──┼─────────────────┼────────┼──────────┤│ 21 │广西桂江造船厂│30│广西梧州市│├──┼─────────────────┼────────┼──────────┤│ 22 │华南船舶机械厂│20│广西梧州市│├──┼─────────────────┼────────┼──────────┤│ 23 │西江造船厂│20│广西柳州市│├──┼─────────────────┼────────┼──────────┤│ 24 │安庆船用柴油机厂│10│安徽省安庆市│├──┼─────────────────┼────────┼──────────┤│ 25 │江西航海仪器厂│10│江西省瑞昌市│├──┼─────────────────┼────────┼──────────┤│ 26 │江西朝阳机械厂│10│江西省彭泽县│├──┼─────────────────┼────────┼──────────┤│ 27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80│江西省九江市│├──┼─────────────────┼────────┼──────────┤│ 28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560│北京市海淀区│├──┼─────────────────┼────────┼──────────┤│ 29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200│北京市海淀区│││船舶系统工程部│││├──┼─────────────────┼────────┼──────────┤│ 30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40│北京市海淀区│├──┼─────────────────┼────────┼──────────┤│ 31 │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20│北京市海淀区│├──┼─────────────────┼────────┼──────────┤││ 合计│41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
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5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6.03
【实施日期】2005.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565号)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财[2004]18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
取总机构管理费455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4-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2)军马场;(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4)军办厂矿;(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运集团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运集团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01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8.30
【实施日期】200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运集团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13号2004年8月30日)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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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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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
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技术开发费,总机构,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88号
【发文日期】2005-03-17
【实施时间】2005-03-1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0811
南京、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153号)规定,同意谏壁发电厂、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分别上交其总机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919万元、20万元。
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调整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所函[1996]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调整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调整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所函[1996]051号)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厦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四川、陕西、青海和内蒙、广西、宁夏、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远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04号)文件批准,1996、1997年度继续实行合并缴税办法,该文件下发后,中远集团针对国内外海运市场出现的新变化,较大幅度地调整了经营管理体制。
进行了内部经营和资产重组,新设立一批成员企业,为完善中远集团合并缴税办法,经研究,对该集团1996年、1997年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作如下调整:1、国税函发[1996]104号文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税成员企业中,撤出沙市外轮代理公司后,其他企业仍执行合并缴税办法。
2、中远集团新设立企业中,广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45户企业(名单见附件),纳入合并缴税范围,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远集团1996年新成立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字号单位注册地备注 1 广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市含100%全资子公司 2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市 3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市 4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海口市 5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市6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昆明市7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8 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厦门市9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武汉市含100%全资子公司10 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宜昌市11 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湖北省12 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市场部武汉市13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市含100%全资子公司14 河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郑州市15 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连云港市16 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大连市含100%全资子公司17 大连中货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市18大连中货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大连市19 大连中货公司石油经销部大连市20 大连中货公司营口分公司辽宁营口市21 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市22 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市23 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市24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锦州市25 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市26 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延吉市27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市含100%全资子公司28 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呼和浩特市29 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石家庄市30 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太原市3l 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唐山市32 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天津市33 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西安市含100%全资子公司34 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35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兰州市36 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西宁市37 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银川市38 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乌鲁木齐市39 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市含100%全资子公司40 上海远洋国际货运公司芜湖货运部芜湖市41 上海远洋国际货运公司常州货运部常州市42上海远洋国际货运公司扬州货运部扬州市43 上海远洋国际货运公司杭州货运部杭州市44 上海远洋国际货运公司青浦货运部上海市45 苏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苏州市1996年12月31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8.13•【文号】国税函[1998]464号•【施行日期】199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64号1998年8月13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河北、内蒙古、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四川、贵州、云南、安徽、山西、新疆、青海、宁夏、甘肃、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中远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己满。
为进一步支持中远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远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确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缴税成员企业名单┌──┬───────────────┬──────┐│序号│单位│注册地│├──┼───────────────┼──────┤│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北京市│├──┼───────────────┼──────┤│2│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广东广州市│├──┼───────────────┼──────┤│3│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上海市│├──┼───────────────┼──────┤│4│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天津市│├──┼───────────────┼──────┤│5│青岛远洋运输公司│山东青岛市│├──┼───────────────┼──────┤│6│大连远洋运输公司│辽宁大连市│├──┼───────────────┼──────┤│7│厦门远洋运输公司│福建厦门市│├──┼───────────────┼──────┤│8│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9│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市│├──┼───────────────┼──────┤│10│中远集团财务公司│北京市│├──┼───────────────┼──────┤│11│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12│中远实业公司│北京市│├──┼───────────────┼──────┤│13│中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市│├──┼───────────────┼──────┤│14│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北京市│├──┼───────────────┼──────┤│15│中远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北京市│├──┼───────────────┼──────┤│16│中远海上电子设备公司│北京市│├──┼───────────────┼──────┤│17│中远工业公司│北京市│├──┼───────────────┼──────┤│18│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北京市│├──┼───────────────┼──────┤│19│中远国际贸易公司│北京市│├──┼───────────────┼──────┤│20│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大连公司│辽宁大连市│├──┼───────────────┼──────┤│21│中国船舶燃料供应丹东公司│辽宁丹东市│├──┼───────────────┼──────┤│22│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湛江公司│广东湛江市│├──┼───────────────┼──────┤│23│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广州公司│广东广州市│├──┼───────────────┼──────┤│24│中国船舶燃料供应青岛公司│山东青岛市│├──┼───────────────┼──────┤│25│中国船舶燃料供应上海公司│上海市│├──┼───────────────┼──────┤│26│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秦皇岛公司│河北秦皇岛市│├──┼───────────────┼──────┤│27│中国船舶燃料供应连云港公司│江苏连云港市│├──┼───────────────┼──────┤│28│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北京市│├──┼───────────────┼──────┤│29│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市│├──┼───────────────┼──────┤│30│中国大连外轮代理公司│辽宁大连市│├──┼───────────────┼──────┤│31│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广东广州市│├──┼───────────────┼──────┤│32│中国青岛外轮代理公司│山东青岛市│├──┼───────────────┼──────┤│33│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广东湛江市│├──┼───────────────┼──────┤│34│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浙江宁波市│├──┼───────────────┼──────┤│35│中国南京外轮代理公司│江苏南京市│├──┼───────────────┼──────┤│36│中国江阴外轮代理公司│江苏江阴市│├──┼───────────────┼──────┤│37│中国汕头外轮代理公司│广东汕头市│├──┼───────────────┼──────┤│38│中国安庆外轮代理公司│安徽安庆市│├──┼───────────────┼──────┤│39│中国丹东外轮代理公司│辽宁丹东市│├──┼───────────────┼──────┤│40│中国日照外轮代理公司│山东日照市│├──┼───────────────┼──────┤│41│中国海门外轮代理公司│浙江台州市│├──┼───────────────┼──────┤│42│中国漳州外轮代理公司│福建漳州市│├──┼───────────────┼──────┤│43│中国湄州湾外轮代理公司│福建莆田市│├──┼───────────────┼──────┤│44│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扬州分公司│江苏扬州市│├──┼───────────────┼──────┤│45│中国镇江外轮代理公司│江苏镇江市│├──┼───────────────┼──────┤│46│中国南通外轮代理公司│江苏南通市│├──┼───────────────┼──────┤│47│中国张家港外轮代理公司│江苏张家港市│├──┼───────────────┼──────┤│48│中国茂名外轮代理公司│广东茂名市│├──┼───────────────┼──────┤│49│中国北京外轮代理公司│北京市│├──┼───────────────┼──────┤│50│中国唐山外轮代理公司│河北唐山市│├──┼───────────────┼──────┤│51│中国嘉兴外轮代理公司│浙江嘉兴市│├──┼───────────────┼──────┤│52│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京市│├──┼───────────────┼──────┤│53│中国汽车运输北京物资公司│北京市│├──┼───────────────┼──────┤│54│中国汽车运输北京晋煤外运公司│北京市│├──┼───────────────┼──────┤│55│中国汽车运输天津公司│天津市│├──┼───────────────┼──────┤│56│中国汽车运输廊坊公司│河北廊坊市│├──┼───────────────┼──────┤│57│中国汽车运输武汉公司│湖北武汉市│├──┼───────────────┼──────┤│58│中国汽车运输昆明公司│云南昆明市│├──┼───────────────┼──────┤│59│中国汽车运输沈阳公司│辽宁沈阳市│├──┼───────────────┼──────┤│60│广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市│├──┼───────────────┼──────┤│61│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南宁市│├──┼───────────────┼──────┤│62│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贵阳市│├──┼───────────────┼──────┤│63│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海南海口市│├──┼───────────────┼──────┤│64│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长沙市│├──┼───────────────┼──────┤│65│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昆明市│├──┼───────────────┼──────┤│66│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珠海市│├──┼───────────────┼──────┤│67│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福建厦门市│├──┼───────────────┼──────┤│68│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湖北武汉市│├──┼───────────────┼──────┤│69│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宜昌分│湖北宜昌市│││公司││├──┼───────────────┼──────┤│70│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沙市分│湖北沙市│││公司││├──┼───────────────┼──────┤│71│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市场部│湖北武汉市│├──┼───────────────┼──────┤│72│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市│├──┼───────────────┼──────┤│73│河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河南郑州市│├──┼───────────────┼──────┤│74│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市│├──┼───────────────┼──────┤│75│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辽宁大连市│├──┼───────────────┼──────┤│76│大连中货公司石油经销部│辽宁大连市│├──┼───────────────┼──────┤│77│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市│├──┼───────────────┼──────┤│78│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呼和浩│呼和浩特市│││特分公司││├──┼───────────────┼──────┤│79│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石家庄│河北石家庄市│││分公司││├──┼───────────────┼──────┤│80│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太原分│山西太原市│││公司││├──┼───────────────┼──────┤│81│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唐山分│河北唐山市│││公司││├──┼───────────────┼──────┤│82│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陕西西安市│├──┼───────────────┼──────┤│83│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四川成都市│││公司││├──┼───────────────┼──────┤│84│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兰州分│甘肃兰州市│││公司││├──┼───────────────┼──────┤│85│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西宁分│青海西宁市│││公司││├──┼───────────────┼──────┤│86│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银川分│宁夏银川市│││公司││├──┼───────────────┼──────┤│87│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乌鲁木│乌鲁木齐市│││齐分公司││├──┼───────────────┼──────┤│88│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市│├──┼───────────────┼──────┤│89│上海远洋国际货运公司青浦货运部│上海市│├──┼───────────────┼──────┤│90│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江苏南京市│├──┼───────────────┼──────┤│91│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浙江杭州市│├──┼───────────────┼──────┤│92│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市│├──┼───────────────┼──────┤│93│重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重庆市│├──┼───────────────┼──────┤│94│北京远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京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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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
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4,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176号
【发文日期】2005-02-25
【实施时间】2005-0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安徽、陕西、江苏、山西、河南、湖北、贵州、吉林、黑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航财〔2004〕74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15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12•【文号】国税函[2005]311号•【施行日期】2005.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两家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4〕40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分别提取1535万元和156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1.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2.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所属企业名称│金额(万元)│所在地┃┠──┼──────────┼──────────┼────────┨┃1│大连中远国际货运│73│辽宁省大连市┃┃│有限公司││┃┠──┼──────────┼──────────┼────────┨┃2│大连中远集装箱船│10│辽宁省大连市┃┃│务代理有限公司││┃┠──┼──────────┼──────────┼────────┨┃3│营口中远集装箱船│9│辽宁省营口市┃┃│务代理有限公司││┃┠──┼──────────┼──────────┼────────┨┃4│天津中远国际货运│95│天津市┃┃│有限公司││┃┠──┼──────────┼──────────┼────────┨┃5│山西中远国际货运│4│山西太原┃┃│有限公司││┃┠──┼──────────┼──────────┼────────┨┃6│河北中远国际货运│13│河北石家庄┃┃│有限公司││┃┠──┼──────────┼──────────┼────────┨┃7│四川中远国际货运│20│四川省成都市┃┃│有限公司││┃┠──┼──────────┼──────────┼────────┨┃8│青岛中远国际货运│172│山东省青岛市┃┃│有限公司││┃┠──┼──────────┼──────────┼────────┨┃9│青岛中远集装箱船│43│山东省青岛市┃┃│务代理有限公司││┃┠──┼──────────┼──────────┼────────┨┃10│连云港中远集装箱│5│江苏省连云港┃┃│船务代理有限公司││┃┠──┼──────────┼──────────┼────────┨┃11│烟台中远集装箱船│2│山东省烟台市┃┃│务代理有限公司││┃┠──┼──────────┼──────────┼────────┨┃12│连云港中远国际货│20│江苏省连云港┃┃│运有限公司││┃┠──┼──────────┼──────────┼────────┨┃13│河南中远国际货运│11│江南省郑州市┃┃│有限公司││┃┠──┼──────────┼──────────┼────────┨┃14│新疆中远国际货运│4│新疆乌鲁木齐┃┃│有限公司││┃┠──┼──────────┼──────────┼────────┨┃15│武汉中远国际货运│14│湖北省武汉市┃┃│有限公司││┃┠──┼──────────┼──────────┼────────┨┃16│重庆中远国际货运│3│重庆市┃┃│有限公司││┃┠──┼──────────┼──────────┼────────┨┃17│武汉中远国际货运│2│湖北省宜昌市┃┃│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18│江西中远国际货运│3│江西省南昌市┃┃│有限公司││┃┠──┼──────────┼──────────┼────────┨┃19│江苏中远国际货运│23│江苏省南京市┃┃│有限公司││┃┠──┼──────────┼──────────┼────────┨┃20│安徽中远国际货运│5│安徽省合肥市┃┃│有限公司││┃┠──┼──────────┼──────────┼────────┨┃21│浙江中远国际货运│8│浙江省杭州市┃┃│有限公司││┃┠──┼──────────┼──────────┼────────┨┃22│上海中远国际货运│268│上海市┃┃│有限公司││┃┠──┼──────────┼──────────┼────────┨┃23│宁波中远国际货运│15│浙江省宁波市┃┃│有限公司││┃┠──┼──────────┼──────────┼────────┨┃24│上海中远集装箱船│87│上海市┃┃│务代理有限公司││┃┠──┼──────────┼──────────┼────────┨┃25│宁波中远集装箱船│20│浙江省宁波市┃┃│务代理有限公司││┃┠──┼──────────┼──────────┼────────┨┃26│南京中远集装箱船│4│江苏省南京市┃┃│务代理有限公司││┃┠──┼──────────┼──────────┼────────┨┃27│南通中远集装箱船│5│江苏省南通市┃┃│务代理有限公司││┃┠──┼──────────┼──────────┼────────┨┃28│广州中远国际货运│154│广东省广州市┃┃│有限公司││┃┠──┼──────────┼──────────┼────────┨┃29│深圳中远国际货运│141│广东省深圳市┃┃│有限公司││┃┠──┼──────────┼──────────┼────────┨┃30│深圳中远集装箱船│71│广东省深圳市┃┃│务代理有限公司││┃┠──┼──────────┼──────────┼────────┨┃31│广西中远国际货运│15│广西南宁市┃┃│有限公司││┃┠──┼──────────┼──────────┼────────┨┃32│贵州中远国际货运│2│贵州省贵州市┃┃│有限公司││┃┠──┼──────────┼──────────┼────────┨┃33│海南中远国际货运│5│海南省海口市┃┃│有限公司││┃┠──┼──────────┼──────────┼────────┨┃34│云南中远国际货运│2│云南省昆明市┃┃│有限公司││┃┠──┼──────────┼──────────┼────────┨┃35│广州中远集装箱船│22│广东省广州市┃┃│务代理有限公司││┃┠──┼──────────┼──────────┼────────┨┃36│东莞市中远国际货│13│广东省东莞市┃┃│运有限公司││┃┠──┼──────────┼──────────┼────────┨┃37│海南中远集装箱船│5│海南省海口市┃┃│务代理有限公司││┃┠──┼──────────┼──────────┼────────┨┃38│厦门中远国际货运│126│福建省厦门市┃┃│有限公司││┃┠──┼──────────┼──────────┼────────┨┃39│厦门中远集装箱船│20│福建省厦门市┃┃│务代理有限公司││┃┠──┼──────────┼──────────┼────────┨┃40│北京远洋国际货运│21│北京市┃┃│公司││┃┠──┴──────────┼──────────┴────────┨┃合计│1535┃┗━━━━━━━━━━━━━┷━━━━━━━━━━━━━━━━━━━┛附件2: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单位│金额(万元)│所在地┃┠──┼──────────┼──────────┼────────┨┃1│中国黑龙江外轮代│1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理公司││┃┠──┼──────────┼──────────┼────────┨┃2│中国营口外轮代理│18│辽宁省营口市┃┃│公司││┃┠──┼──────────┼──────────┼────────┨┃3│中国秦皇岛外轮代│61│河北省秦皇岛市┃┃│理公司││┃┠──┼──────────┼──────────┼────────┨┃4│中国天津外轮代理│162│天津市┃┃│公司││┃┠──┼──────────┼──────────┼────────┨┃5│中国烟台外轮代理│21│山东省烟台市┃┃│公司││┃┠──┼──────────┼──────────┼────────┨┃6│中国连云港外轮代│46│江苏省连云港市┃┃│理公司││┃┠──┼──────────┼──────────┼────────┨┃7│常熟外轮代理有限│15│江苏省常熟市┃┃│公司││┃┠──┼──────────┼──────────┼────────┨┃8│中国太仓外轮代理│17│江苏省太仓市┃┃│公司││┃┠──┼──────────┼──────────┼────────┨┃9│中国芜湖外轮代理│4│安徽省芜湖市┃┃│公司││┃┠──┼──────────┼──────────┼────────┨┃10│中国马鞍山外轮代│3│安徽省马鞍山市┃┃│理公司││┃┠──┼──────────┼──────────┼────────┨┃11│中国池州外轮代理│1│安徽省贵池市┃┃│公司││┃┠──┼──────────┼──────────┼────────┨┃12│长沙外轮代理有限│1│湖南省长沙市┃┃│公司││┃┠──┼──────────┼──────────┼────────┨┃13│中国舟山外轮代理│15│浙江省舟山市┃┃│有限公司││┃┠──┼──────────┼──────────┼────────┨┃14│中国温州外轮代理│11│浙江省温州市┃┃│公司││┃┠──┼──────────┼──────────┼────────┨┃15│中国福州外轮代理│40│福建省福州市┃┃│公司││┃┠──┼──────────┼──────────┼────────┨┃16│中国泉州外轮代理│21│福建省泉州市┃┃│公司││┃┠──┼──────────┼──────────┼────────┨┃17│中国深圳外轮代理│142│深圳市┃┃│有限公司││┃┠──┼──────────┼──────────┼────────┨┃18│中国珠海外轮代理│39│广东省珠海市┃┃│公司││┃┠──┼──────────┼──────────┼────────┨┃19│中国汕头外轮代理│16│广东省汕头市┃┃│公司││┃┠──┼──────────┼──────────┼────────┨┃20│中国广州外轮代理│36│广东省广州市┃┃│公司││┃┠──┼──────────┼──────────┼────────┨┃21│中国梧州外轮代理│2│广西自治区梧州市┃┃│公司││┃┠──┼──────────┼──────────┼────────┨┃22│中国防城外轮代理│17│广西自治区防城市┃┃│公司││┃┠──┼──────────┼──────────┼────────┨┃23│中国海口外轮代理│13│海南省海口市┃┃│公司││┃┠──┼──────────┼──────────┼────────┨┃24│中国八所外轮代理│1│海南省东方县┃┃│公司││┃┠──┼──────────┼──────────┼────────┨┃25│洋浦外轮代理有限│5│海南省洋浦┃┃│公司││┃┠──┼──────────┼──────────┼────────┨┃26│中国三亚外轮代理│3│海南省三亚市┃┃│公司││┃┠──┼──────────┼──────────┼────────┨┃27│中国丹东外轮代理│7│辽宁省丹东市┃┃│有限公司││┃┠──┼──────────┼──────────┼────────┨┃28│中国大连外轮代理│119│大连市┃┃│有限公司││┃┠──┼──────────┼──────────┼────────┨┃29│中国唐山外轮代理│9│河北省唐山市┃┃│有限公司││┃┠──┼──────────┼──────────┼────────┨┃30│中国北京外轮代理│3│北京市┃┃│有限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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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2004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2004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22•【文号】国资评价[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2004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26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为便于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运营情况跟踪了解和动态监测,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在认真总结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快报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动态地反映所出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工具,也是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日常财务监管、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完善的财务快报监测体系,确保本企业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快报的编报工作。
二、为了确保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全面、完整,中央企业须按2003年度财务决算口径填报企业财务快报,将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全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认真做好企业内部主要财务指标的抵消工作。
三、中央企业当月财务快报(含报表及子公司分户数据软盘)应于次月11日前(会计核算特殊企业于12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同时企业应对经营状况进行简要分析,重大变动事项应进行说明,其相应的文字材料应于次月11日前一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企业财务快报及相应的文字材料应同时抄送相关监事会。
四、为了解掌握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减少企业编报负担,凡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月报的中央企业,应在报送的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6•【文号】国资发评价[2004]298号•【施行日期】2004.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98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掌握和了解中央境外子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促进加强对境外子企业财务监督,我们制定了《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为中央所属境外子企业向国资委上报的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格式。
中央所属境外子企业包括设立在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经费报账性质的各类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
二、本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补充指标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三、本套报表填报级次为企业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境外子企业,具体包括:集团所属境外子企业(二级),集团所属境外子企业(二级)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三级)、集团所属境内子企业(二级)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三级)。
集团所属境内外三级以下子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子企业(四级及以下)并入三级填报。
四、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按规定单独填报本套报表,同时应按照投资关系或产权关系纳入集团及境内外子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
五、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当在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等决算工作基础上,以2004年12月31日财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进行填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4.02•【文号】工商企字[1991]第115号•【施行日期】199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原则,对所属企业的名称进行了审理,并与我局多次协商,确定了所属企业名称的变更方案。
我局同意他们的意见。
现将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船总计〔1991〕434号)一文转发你们,请各有关登记主管机关,按方案中确定的企业名称(见该文附件《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方案》,为有关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颁布施行后,通过公司清理整顿和重新换照,对企业名称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和理顺。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企业,凡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均应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企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应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修改,主动提出变更申请。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一九九一年四月二日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企业名称规范化的通知(船总计(1991)434号)各地区公司(集团)、七院、各企业、事业单位:近接北海船厂和广州船舶工业公司报告,就企业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在厂名前冠行政区划和删去“国营”二字。
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现将有关企业法人登记中企业名称规范化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2004年度企业财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2004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国资评价[2003]12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12.22【实施日期】2003.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2004年度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26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为便于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运营情况跟踪了解和动态监测,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在认真总结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快报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动态地反映所出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工具,也是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日常财务监管、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
各中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完善的财务快报监测体系,确保本企业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快报的编报工作。
二、为了确保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全面、完整,中央企业须按2003年度财务决算口径填报企业财务快报,将境内外子企业、事业单位及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基建项目全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认真做好企业内部主要财务指标的抵消工作。
三、中央企业当月财务快报(含报表及子公司分户数据软盘)应于次月11日前(会计核算特殊企业于12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同时企业应对经营状况进行简要分析,重大变动事项应进行说明,其相应的文字材料应于次月11日前一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企业财务快报及相应的文字材料应同时抄送相关监事会。
四、为了解掌握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减少企业编报负担,凡向国家统计局报送月报的中央企业,应在报送的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4年第13号——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2012年度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4年第13号——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布部门】审计署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
(2014年第13号)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2013年对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2012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中船集团总部及所属6家单位。
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中船集团成立于1999年7月,注册资本63.74亿元,拥有全资和控股二级子公司55
家,主营业务为修造船。
据中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其2012年底资产总额为1993.13亿元,负债总额为1367.01亿元,所有者权益为626.12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66.55亿元,净利润-21.34亿元,资产负债率68.59%,净资产收益率-3.42%。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该集团201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署审计结果表明,中船集团突出造船主业,产品结构持续优化升级,2012年度财务报表总体上比较真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审计也发现,中船集团存在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和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对所属单位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30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4.12
【实施日期】2005.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的通知
(国税函[2005]308号2005年4月12日)
北京、天津、江西、黑龙江、湖北、江苏、河北、湖南、四川、甘肃、河南、吉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4年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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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国资发评价[2004]30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0.22【实施日期】2004.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306号)各中央企业: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200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了解和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促进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以及为国有资产各项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信息,我委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2004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格式,填报范围为企业总部及全部所属子企业。
企业所属子企业包括所有境内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所属境外子企业填报《2004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
二、本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补充指标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补充指标表由监管企业非金融类补充指标表、监管企业金融类补充指标表及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
(一)会计主附表是遵循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制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均应填报。
(二)财务情况表是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对会计主附表的说明和补充,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均应填报。
(三)补充指标表是为满足相关监管工作需要,适用于部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填报,其中:监管企业非金融类补充指标表适用于集团总部(或本部)及二级非金融子企业填报;监管企业金融类补充指标表适用于金融子企业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
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1.21
•【文号】财税[2008]143号
•【施行日期】2008.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
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143号)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三、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更
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
四、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五、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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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
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2004,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259号
【发文日期】2005-04-05
【实施时间】2005-04-0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自2007年3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广西、江西、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所属单位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船工财〔2004〕70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
和
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