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麦伟芬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竹山村民委员会斜岗村民小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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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麦伟芬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竹山村民委员会斜岗村民小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麦伟芬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竹山村民委员会斜岗村民小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麦伟芬,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竹山村民委员会斜岗村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竹山村民委员会斜岗村。

代表人麦岸光,该村民小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黎耀斌,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麦伟芬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三法民贰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XX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土名为“新安南塘”的鱼塘一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9000元,如原告违约不能取回定金,被告违约则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鱼塘按金9000元,20XX年1月18日,被告的村民小组长麦业兴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因被告未能在20XX年1月1日将鱼塘交付给原告使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由被告退回原告按金9000元。该协议书的内容并未经被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因被告在20XX年、20XX年发包的鱼塘投包款定价太高,20XX年4月14日、15日、25日、26日,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竹山村民委员会组

织召开被告村民代表和村民会议,重新拟定了解除承包合同的方案,通过了若退出承包,依合同没收原投包者按金;若继续承包,则承包款下调35%重新发包等内容的决议。原告麦伟芬在上述会议记录上已签字同意。其中在20XX年4月14日、15日竹山村民委员会斜岗村民小组会议记录中所提及“未发包的三个鱼塘”包括麦业兴、麦伟芬、麦俭辉等三人所承包的鱼塘。另查明,原告是被告的村民代表。原告所承包的鱼塘的前承包者合同在20XX年2月3日到期。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的承包关系有鱼塘承包合同证实,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双方争议的承包期限的问题,被告辩称原来签订承包合同的期限是从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0日,后到竹山村民委员会盖章时发现与前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不能衔接,故将合同承包的期限改为从20XX年2月3日至20XX年2月3日。因原告所承包的鱼塘的前承包者合同在20XX年2月3日到期,竹山村民委员会将承包期限作改动也属合理,参照农村承包的习惯,承包合同在

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后再交付给承包合同的双方。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的村民代表和承包者,如果说原告不知道承包期限的改动和实际的承包期限显然有悖常理,故原审法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后,因所在的村民小组在20XX年、20XX年所发包的鱼塘投包价太高,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下,经竹山村民委员会主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及村民大会,讨论斜岗村民小组在20XX年、20XX年发包的鱼塘承包价款问题,经20XX年4月14日、15日、25日、26日四次讨论,形成了若退出承包,依合同没收原投包者按金;若继续承包,则承包款下调35%重新发包等内容的决议。上述决议,经过了斜岗村民小组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其程序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民主议定原则,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也在村民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视为其对上述决议内容的认可,理应按照该决议执行。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协议书,称在20XX年1月18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解除承包合同,

并由其取回按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之精神,涉及农业承包事项应贯彻民主议定,程序合法之原则,而原告麦伟芬与被告的村民小组长麦业兴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并没有经过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程序违法,且协议书上所称解约理由不属实,该协议书遭到绝大多数村民反对,不能代表被告的真实意思,原审法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退还鱼塘按金900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农业承包的稳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麦伟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麦伟芬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的承包期的起止时间是从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0日。上诉人在20XX年1月4日签订《鱼塘承包合同》时与其他承包户一样无一例外,承包期均是从20XX年1月1日开始。上诉人在20XX年1月18日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协议书》时将《鱼塘承包合同》原件交回竹山村民委员会,只留下复印件,被上诉人同样将合同原件交回竹山村民委员会。一审中竹山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日期是为应付诉讼而改动的,请二审法院明察。一审认为,承包合同在竹山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后再交付给承包合同的双方,那么,为什么上诉人可留下没有公章的承包合同复印件,而承包期限时间是从20XX年1月1日起?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XX年1月18日签订解除鱼塘承包合同《协议书》没有经过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而不予认可错误。上诉人所在地农村承包一直都是竹山村民委员会包办,所有鱼塘承包合同除双方签名外所有内容均是村

委干部填写,鱼塘承包方案这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项规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村委会都不提请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而解除鱼塘承包合同《协议书》村委会更有权利决定之,若要村民会议讨论也应村委会提请。三、本案是合同纠纷案,被上诉人却以村民会议决定变更合同权利、义务,本来就不合法律规定,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4月14日、15日、25日、26日四次讨论鱼塘承包问题,与上诉人所承包的鱼塘已无关联,上诉人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上诉人是一个地道农民,不会无赖到签名承认同意被没收按金,而今天又打官司。四、上诉人承包的鱼塘已变更由他人承包,被上诉人无经济损失,却为何扣住上诉人的血汗钱而不退。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竹山村民委员会斜岗村民小组答辩认为:一、原审认定上诉人的承包期是从20XX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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