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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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之基本法律常识汇总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之基本法律常识汇总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治理环境确为政府职责,环境出现问题,其监管_________,执法不严难逃其责,但是,当大家不断_________政府不作为时,是不是也应该_________一下自己:我们有没有污染环境?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不周斥责检查 B.不力指责检讨C.不善苛责检点 D.不当谴责检察2、焚香的习俗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通常人们为了礼仪将衣服熏香,古代文人雅士也喜欢在书房内焚上一炉香,营造“红袖添香夜读书”的意境,因此,早在汉前就出现了以陶、瓷、钢、铁、瓦为材料制成的香炉。

汉代时,佛教的传入对香炉的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元末明初,原先其它材料制成的香炉逐渐被铜香炉取代,明代宣德年间则是铜香炉制作的巅峰时期。

这段文字是一篇文章的引言,文章接下来最可能这的是()A.宗教对于香炉制作技术的影响B.焚香习俗逐渐淡出礼仪的原因C.香炉制作材料的发展演变过程D.宣德香炉的制作及其艺术成就3、迟迟没有落地的补贴细则,让有意投资光伏发电站的企业们对光伏发电站的大蛋糕,_________。

上周,据某研究人员透露,对光伏发电站的补贴已经纳入到财政预算,将“缺多少补多少”,但大部分企业对此却依然_________。

在补贴不到位情况下,企业还将面临垫资的风险,因此就整个光伏发电站市场而言,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来占据主导地位是_________的。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望尘莫及优柔寡断不证自明B.望而却步将信将疑不言而喻C.望而生畏犹豫不决有目共睹D.望洋兴叹举棋不定显而易见4、对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是( )。

A.自动延长动工开发期限2年B.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开发建设C.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土地D.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且不给予原土地使用者补偿标准答案: C解析:考察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单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其他处置方式。

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点储备4

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点储备4

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点储备(4)(4)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5)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程序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

(3)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对等原则,即在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民事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或企业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4)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准则。

(5)辩论原则。

(6)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等几个阶段构成。

(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之基本法律常识汇总每日一练(12月11日)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之基本法律常识汇总每日一练(12月11日)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之基本法律常识汇总每日一练(12月11日)一、单选题(每题1分,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对于家长们来说,能够和孩子一起参与其中,亲身到孩子的进步,是一次难得的亲子活动经历。

同时,他们也可以在训练营中受到,得到一些教育的灵感。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感触启示 B.感悟启蒙C.感受启发 D.感觉启迪2、在嘈杂环境下,大脑会自动不熟悉的人的声音,只身边熟人所发出的声音。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不熟悉的话语声只好面对的命运。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筛选保留置若罔闻B.过滤接收充耳不闻C.淘汰选择灰飞烟灭D.排除存储烟消云散3、上世纪七十年代,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了十二万字以上的帛书,其中有一部失传已久的《相马经》,是我国动物学、畜牧学的重要文献。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已从车战演变到骑兵作战,马的身价愈来愈高。

传说中的相马专家是伯乐,事实上,这类专家数量众多,《吕氏春秋》就提到十个相马家,《史记》也提到“以相马立命天下”的人士,这些都可以证明古人对相马的重视。

下列说法与原文相符的是()A.相马技术的发展使得车战逐渐被淘汰B.《相马经》是伯乐所撰写的相马学专著C.相马术的出现推动了古代动物学的发展D.相马师这一职业早在汉代以前就已经出现4、宇宙中最冷的地方是“回力棒星云”,那里的温度仅比绝对零度高1度。

在绝对零度条件下,所有的原子都会。

到“回力棒星云”芳容的“阿尔马”(望远镜)设在阿塔卡马沙漠中海拔5000米的高原上,那里几乎没有湿气或植被,能对天空。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凝结眺望一目了然B.固结目睹一览而尽C.冻结捕捉一览无余D.凝固观测一目千里5、输血本质上是一种移植,必然会伴随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免疫反应,移植物抗宿主病就是其中之一,其发病原因简单说来就是供血者体内的免疫活性淋巴细胞在患者体内迁移、增殖,反客为主,进而攻击患者的免疫系统。

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答案解析

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答案解析

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答案解析1.【答案】A。

中公解析:BCD项在《宪法》中都有体现,A项环境权不属于基本权利。

2.【答案】D。

中公解析:根据《宪法》第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确实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因此选D。

3.【答案】B。

中公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因为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4.【答案】A。

中公解析: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具有三个要素:(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A项中某国家机关为建住宅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并非运用行政职权所为,故不属于行政行为。

5.【答案】D。

6.【答案】C。

7.【答案】B。

中公解析:题中甲为逃避检查,不顾抓着车门的乙,在疾驶中突然刹车,致乙重伤,甲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

根据题中条件,甲只为摆脱乙,并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是采用了不计后果的方法。

2015河南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验常识判断:法律常识

2015河南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验常识判断:法律常识

2014河南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验常识判断:法律常识郑州省考交流群号:35094686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有效B.无效C.部分有效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A.姓名权和名誉权B.名誉权和经营权C.经营权和隐私权D.名称权和名誉权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

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格购得。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D.无效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B.交付股票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D.公司同意之日8.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9.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

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发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权10.出租人在租凭期内对于租凭物()。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凭合同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凭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答案解析1、A【解析】此题测试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问题。

所谓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 行测84分珍藏法律常识(最少的时间拿最多的分)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 行测84分珍藏法律常识(最少的时间拿最多的分)

最新整理法律常识题-1什么叫做承租权转让怎样办理承租权转让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承租人首先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然后和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最后由承租人和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承租人,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原租赁合同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还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八条.题-2按揭房屋能出租吗以按揭方式付款就相当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贷款,房东拥有对房屋有限的产权,因此不能未经银行同意出售,出租或抵押该房屋.如果出租人想出租按揭房,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出租该房屋.题-3出租人能转租公房吗如果将所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转租,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吗对于出租人租住的公房,如果取得拥有该公房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出租人就有权转租公房,且单位有权按照规定或者协议分享转租公房的利益.如果出租人将自己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出租,则无需经过单位同意,而单位也无权分享出租该公房获得的利益,但应向所在市区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申报.题-4如果租住公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了纠纷,出租人有权起诉吗对于出租人租住公房然后转租给承租人的情况,如果出租人事先征得了单位(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就有权起诉承租人,要求他支付房租,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果出租人没有征得单位的同意私自转租,那么出租人就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承租人搬出,并支付房屋的使用费了.对于出租人已经购买的公房,因为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他当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且赔偿损失.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题-5涉外出租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属于涉外出租房屋的,都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在北京应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改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并加盖"涉外"印章;同时还要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此外,出租人也要仔细检查外国人有没有在中国居留的合法证件,身份证明等.参考法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一条.题-6要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办理什么证件还应当注意什么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证》是经营场所合法的有效凭证,因此,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要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检查承租人的证件,确保承租人进行的是合法经营.此外还需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无照经营等活动,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题-7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了无照经营者,会产生什么后果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进行的经营活动是属于无照经营,仍然将房屋租给他们的,就会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参考法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题-8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和用于居住有何不同两者的管理体制不同.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租金等条款有更多协商的自由,而住宅用房则需遵循政府有关的租赁政策.出租房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征:①租金标准不同:双方可以自行商定租金,而不受住房租赁指导价格的约束.②修缮责任不同:对于房屋的自然损坏,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由谁负责维修,而不一定由出租人负责维修.题-9出租人应缴纳哪些税所有的税都必须由出租人缴纳吗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纳税.根据《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具有代征税费能力的单位作为代征人,负责出租房屋税款的征收.应缴税费各地均有所不同.此处以北京为例,出租人应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现在除了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以外,其余只需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综合税费,就无需缴纳此外的其他税费了.除了合同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承担50%以外,所有税费都应由出租人缴纳,而不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参考法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题-10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吗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吗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虽然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出去,但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出租人的,他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处置自己的房屋.出租人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在卖出房屋之前,出租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通知承租人,因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承租的房屋.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题-11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有效.抵押行为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那里,出租人也可以继续收取租金.一旦出租人不能偿还债务,而将房屋变卖或者拍卖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住在房子里.参考法条:《担保法》第四十八条.题-12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有效.在本情景中,虽然承租人是以一个人的名义租赁的房屋,但是因为承租人是与家人一起居住的,所以,承租人死亡后,其他一起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题-13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题-14买房一般要交哪些税(1) 印花税.(2)契税.(3)证件印花税.参考法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题-15买房一般要交哪些费(1)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2)公共维修基金.(3)综合地价款.(4)证件工本费.题-16买车库交契税吗购房者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可以减半征收契税,按照 1.5%的税率征税;购房者随同非普通住宅(如别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依然要按照3%的税率征税.题-17继承和接受遗赠而取得的房产要交契税吗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题-18申请个人商业贷款的条件一般有哪些(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题-19申请个人商业贷款一般要交哪些费用(1) 律师审查费.(2)公证费.(3)产权登记费.(4)保险费.题-20哪些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题-21哪些财产不能抵押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题-2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题-23什么是转按揭"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个人住房款变更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题-24什么样的房子要评估商品房,二手房和担保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房屋.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题-25什么是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运用商业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购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和,即在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外的贷款需求,由银行资金解决.银行资金部分利率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组合贷款综合利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二者之间.题-26什么是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所谓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贷款担保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购房人可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贷款,无须再到管理中心,银行跑两套手续,交两笔手续费.这样,贷款时间,尤其是组合贷款的时间,可能由以前的几个月节省到只需几天.而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差,则由政府住房基金提供的利息返还给商业银行,最后的贴息实惠仍落在贷款人身上.题-27申请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截至申请日为止,申请人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当前为正常的缴存状态.(2)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3)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笔住房贷款贴息.(4)同时满足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题-28什么是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单位停止实物分房后,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即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的具体数额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题-29住房补贴随人走吗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题-30什么是一表一表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题-31什么是两书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题-32收房时还查看哪些文件《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物业管理公约》.题-33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一般由开发商提供吗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开发商必须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2002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室内环境检测合格为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也要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题-34开发商什么时候算交房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约》.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题-35何种质量问题可以退房经有关机构检测后,确实发生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题-36房屋损毁,灭失谁来赔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前,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开发商承担.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后,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购房者承担.购房者签了《房屋验收交接单》以后,房屋就算是交付使用了;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接收房子的,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题-37"不交费就不给钥匙"合法吗有些购房者在收房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在领钥匙之前还要交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否则就不给办理入住手续.购房者要清楚,有些费用不是由开发商来收取的.①契税: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如果购房者没有委托开发商代办,开发商就不能代为收取.②公共维修基金:此项基金只能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但是开发商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③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题-38办理了入住手续,房子就是你的了吗不是.只有经过登记以后,取得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才真正属于自己,而且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题-39"乡产权房"能买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如果没有对土地的性质进行转换,不能用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乡一级政府无权颁发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一旦购买了这种房屋,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不能买卖,而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题-40一般什么时间办房产证购房者可以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也可以自己办理.如果购买的是现房,购房者应该在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如果购买的是期房,购房者应该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题-41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抵押,买卖吗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买卖,置换,赠与,继承,转让.如果从事了上述的行为,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作抵押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双方因此诉至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以前能够提供房产证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抵押还是有效的.题-42什么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别,上述规定的条件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还要参见各地的规定和政策.题-43预购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吗可以.预购人在经济适用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其预购的经济适用房,但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题-44原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还以再买吗对于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高于经济适用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证明,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可凭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题-45哪些公房不能上市交易(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参考法条:《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五条题-46已购公房上市价格由谁定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价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复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考法条:《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题-47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何处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如果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在房屋租赁中,以下两类承租人如果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就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一是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许可证》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二是对于租房用于居住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许可证》是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如果要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您应该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如果是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县,就要在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办理.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题-48夫妻一方可以做主出租共有房屋吗如果承租人在房产证上看到有其他人的名字,就表明该房屋是共有房屋,这个时候一定要看到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租房,因为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如果妻子不同意出租,承租人就不能租住该房屋了.题-49被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吗如果房东得到了抵押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出租,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就不能出租.所以,承租人一定要仔细检查房产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如果看到房产证上说明该房屋已被抵押的,承租人就必须在看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租房.题-50哪些房屋不能出租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没有房屋租赁的法律基础;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也不能出租;另外,如果该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已经设置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那么就不能出租.如果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的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同样不能出租.此外,还有需要注意的问题,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安全造成威胁.对于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继承人应当按《继承法》的规定,办妥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后,方可出租该私有房屋.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题-51如果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怎么办租用了这样的房子,就有可能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也因此无法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但这个时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房租,如果出租人有过错的话,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是因为受到出租人的欺诈而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承租人即使在租赁的时候知道这种情况,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三条.题-52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吗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尽量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房管部门推出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虽然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视为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从而就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了.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2015年国考经常考的题型:法律常识考点(二)

2015年国考经常考的题型:法律常识考点(二)

2015年国考经常考的题型:法律常识考点(二)4.主刑(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罚方法。

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可以少关押一些人,避免监狱关押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前文所述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与拘留是不同的。

拘役是刑罚方法。

治安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适用。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只犯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15年。

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长不能超过25年。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之基本法律常识汇总每日一练(7月10日)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之基本法律常识汇总每日一练(7月10日)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之基本法律常识汇总每日一练(7月10日)一、单选题(每题1分,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现代人对微信不已,及至几乎不能有一朝一夕的分离,与其说是微信的功能强大,不如将之理解成空虚寂寞冷的人们,需要某种精神层面的。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崇拜皈依 B.痴狂抚慰C.眷恋寄托 D.痴迷慰藉2、下列哪组成语反映了同一种人际关系()A.琴瑟和鸣破镜重圆 B.负荆请罪载舟覆舟C.结草衔环青梅竹马 D.相濡以沫舐犊情深3、中国历代统治者对户口的管理都极为重视,他们将户口多寡作为国力盛衰与社会治乱的标志,建立了从中央至州、县、乡的完备户籍管理体系,但究其原因,是将户籍作为调派劳役、征收赋税的主要依据,以此维护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特权。

这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文化烙印,纵使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但那道印痕仍难以抹去。

这段文字主要介绍了()A.户籍管理体系的文化背景B.户籍制度存在的历史根源C.中国古代户籍管理体系的构建方式D.户籍制度对维护政治统治的深远影响4、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依据动物的某些行为预判天气,下列对应正确的是()A.麻省囤食——雨天 B.蚂蚁垒窝——晴天C.蜻蜓低飞——雨天 D.龟背冒汗——晴天5、中国历代统治者对户口的管理都极为重视,他们将户口多寡作为国力盛衰与社会治乱的标志,建立了从中央至州、县、乡的完备户籍管理体系,但究其原因,是将户籍作为调派劳役、征收赋税的主要依据,以此维护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特权。

这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文化烙印,纵使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但那道印痕仍难以抹去。

这段文字主要介绍了()A.户籍管理体系的文化背景B.户籍制度存在的历史根源C.中国古代户籍管理体系的构建方式D.户籍制度对维护政治统治的深远影响6、我们随时都处在各种健康“小贴士”狂轰乱炸的包围中。

但其实,并非所有的健康建议都有扎实的科学根据来。

2015最新公务员国考法律知识点考点汇总(精编版)

2015最新公务员国考法律知识点考点汇总(精编版)

稳定性程度 调整范围2.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实施 法律无用论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行为规范时间范围(生效、失效、溯及 一、法与法律(概念、特征和 施 力(从旧兼从轻)作用)不同点:制定主体4.具有普遍约束力 守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 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实施方式 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 5.行为规范体、个人狭义的法律专指(仅指)表现形式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 法的作用: 违法的构成要件: 违法的 性文件。

客体(一)法的规范作用广义的法律等于法,泛指违法的客观方面一个国家所有的具有法的效力指引;评价;预测;教 的规范性文件。

育;强制 相互作用:后者对前者 主观的故意或过失起着指导作用;法律渊源:法律的具体表现形 (二)法的社会作用 主体达到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式。

前者对后者起着促进作用 。

能力 政治;经济;精神文明;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 改革开放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 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宪责任、 过)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 任(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会制定) 四、法律关系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3.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法律万能论 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要 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局 废除、法律的专门活动。

素):制定行政规章)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 义道德与共产党政策 法定权限(前已述及,见第一 1.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级地个问题中的法律渊源括号中的 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和社会 说明)法人 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地 主义道德方性规章)法定程序:立法议案的 其他组织 相同点:经济基础 提出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思想理论基础 议案列入议程2.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行为6.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国际法阶级本质 法律草案的审议 和讨论 精神财富历史使命 法律的通过 各种人身权益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 法律的公布 注意: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不法律体系:一国全部的现行法不同点:产生的历史条 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调整对 件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各种法律部门,并由这些部门组成的、表现的形式 互相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公共行政常识考点储备

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公共行政常识考点储备

最新消息速递: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2015年国家公务员面试复习资料免费阅读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公共行政常识考点储备暑期已经来临,各位考生们千万不要浪费这大好的备考时光,中公教育专家为了大家每天都能学习到一点知识,特推出每日一练系列,希望考生们每天都能进步。

一、管理知识1.管理学基本原理管理学基本原理包括:人本原理、激励原理、能级原理、系统原理、权变原理、效益原理。

2.公共管理基础知识(1)公共管理的职能公共管理的职能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市场监管职能、市场秩序维护职能、收入分配调节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社会保障职能、公共服务职能、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能。

(2)公共政策的分类按照政策的指导作用划分,公共政策可划分为元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根据政策对社会和有关人们之间关系的影响,可以将公共政策划分为分配性政策、调节性政策、自我调节性政策和再分配性政策。

按照公共政策所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及其问题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和文化政策。

(3)公共政策执行的原则所谓公共政策的执行,是指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各种执行手段,将政策规划的内容由观念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

公共政策执行的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权变原则、系统性原则、时效性原则。

(4)公共决策的执行①公共决策执行及其特点公共决策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决策的目标,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达到预期目标的活动。

公共决策执行的特点主要有:执行的目的性、执行的强制性、执行的时效性、执行的灵活性。

②公共决策执行的基本原则公共决策的执行是由一系列行动组成的复杂的活动过程,任何一步的失误都可能导致整个执行的偏差。

因而,公共管理的执行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以保证预期目标的实现。

一般来说,这些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整体规划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执行效率和执行方法相结合。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来源:/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律入门知识汇总推荐阅读: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

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

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

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下面中公教育专家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分享:(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简称行测)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这部分内容涵盖了众多法律领域,需要我们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下面,就为大家汇总一下常见的法律知识考点。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以及依法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3、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的职权和相互关系。

二、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常见的合同类型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5、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三、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1、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2、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备考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备考

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目录:积累常识知识常识判断不得不说的考题最新最全常识知识点汇总积累常识知识一、从头到尾的完整复习常识判断部分,涉及的知识点广而杂,不知从何着手,就有可能放弃复习。

对于常识判断部分的复习注意以下几个点。

首先,在之前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建议考生用平时的时间把常识部分所有科目的内容翻阅一遍,看完一遍并做相应的专项练习题,不要求过多,在冲刺阶段挑选一些典型有代表的题目来做,以保证题目原创性高,每个部分20-30道题即可,真正达到对所复习内容的巩固和理解的目的。

其次,真题及模拟训练。

之前考生应该做了不少模拟题,这时考生应掌握做题的时间和感觉,更重要的是,通过做题掌握考查的重难点。

这时反复做真题,在做真题的时候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

同时配套做模拟题巩固提高。

通过广泛的做题,锻炼自己的做题节奏及摸清真题的出题规律,将自己的知识薄弱点一一击破。

最后,临考试很近了的时候,再把资料重新翻阅一遍,温故而知新。

另外,再把之前做过的真题和模拟题拿出来看看,看作对的题为巩固知识点,看做错的题从而总结积累。

考生切忌焦虑、浮躁,要沉得住气,再次看书,可以参考相关辅导资料多重视一些重难点及考试的预测点。

总之,在此阶段要调整好心态,不放弃看书,一直坚持到底。

二、巧取分数的备考方法常识判断部分因为知识的庞杂,所以对具体内容还要掌握正确的备考复习方法,这样在复习时事半功倍。

多关注国情社情。

所谓国情社情除了指中国的地理、历史、国家性质等内容外,还有国家的大政方针、主要政策,考生应将复习的重点放在这一部分。

比如党的十八大报告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内容、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央一号文件等。

掌握各学科整体脉络。

常识判断考查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法律、历史等多个方面,知识点繁多,考生在做这部分的复习时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建议考生在复习时对各学科的内容从整体上把握,提纲挈领的复习可更好的抓住各学科的精髓,不至于因小失大。

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历史常识考点储备

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历史常识考点储备

一、中国古代史1.原始社会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人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

(1)原始人群按其体质可分为“猿人”和“智人”两个时期。

猿人化石主要代表有“元谋人”和“北京人”,智人化石以“山顶洞人”为代表。

(2)氏族公社分为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2.奴隶社会我国奴隶社会主要经历了夏朝、商朝、西周和春秋阶段。

3.封建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1)经过春秋时期长期的争霸战争,至战国时,诸侯国已为数不多,主要的诸侯国是齐、楚、燕、韩、赵、魏、秦,史称“战国七雄”。

(2)秦王嬴政于公元前221年灭六国,实现统一,建立秦朝,定都咸阳。

秦朝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

(3)公元前202年,刘邦定国号汉,先后定都洛阳、长安。

4.封建国家的分裂和民族大融合(1)赤壁之战曹操企图完成统一中国大业。

208年与孙权、刘备在赤壁决战、孙刘联军火攻曹军,曹军大败,史称“赤壁之战”。

(2)三国鼎立220年,曹丕自立为帝,定都洛阳,建立魏国。

221年,刘备在成都称帝,建立蜀国。

222年,孙权建吴国,定都建业,三国鼎立局面形成。

5.封建社会的繁荣(1)改官制,创科举隋文帝即位后改革官制,创立科举制。

(2)唐太宗与“贞观之治”627年至649年,是李世民统治的贞观年代。

由于唐太宗君臣励精图治、政治清明、社会安定,开创了唐代繁荣昌盛的局面,因而被誉为“贞观之治”。

6.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加强和封建经济的继续发展(1)五代十国907年至960年,黄河流域相继有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个朝代更替,统治北方长达50多年,史称五代。

与五代同时,先后出现过10个割据政权交替并存,总称十国。

五代十国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分裂时期。

(2)元朝的建立和统一1260年3月,成吉思汗的孙子忽必烈在开平继承蒙古汗位。

1271年,忽必烈正式定国号元,忽必烈是元世祖。

1276年,元军攻占南宋都城临安,南宋亡。

2015国考行测常识部分考点预测

2015国考行测常识部分考点预测

2015国考行测常识部分考点预测
国家公务员行测考试中常识判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下面中公教育专家将帮助大家了解行测常识判断法律部分的规律和可能出现的考点,在最后几天有针对性地积累一些知识。

第一、新法必考
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考了20个题目,其中法律部分涉及的内容是关于新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修订的《选举法》、新法《国防动员法》。

2012也是考察新法的内容,《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由此可以推断,当年有比较重要的新法出台或者修订时,极有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因此,2014年的新法尤其重要。

那么今年的新法都有哪些呢?新修订的《公司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都是大家需要关注的要点。

例如,一元开公司、常回家看看,老年节的确定,惩罚性赔偿中的假一罚三等知识点和日常生活联系比较紧密,也是考试的重点。

第二、重者恒重
重者恒重是指旧法重点内容永远都是重要的内容。

旧法是指非新法,即不是当年出台或者新修正的法律,如1982年的宪法、刑法、。

2015年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2015年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专题一:行政法(一)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重点掌握:(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是否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是否可反复适用及具有普遍约束力。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

(二)委托行政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被委托的组织行使权利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被委托组织不得再将权力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都可以委托实施。

二、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处罚6个月)。

行政处罚的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表 1三、行政许可(一)设定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许可;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和决定的形式设定许可;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许可;4.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许可。

有关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略)(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①不服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②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③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④内部行政行为。

(二)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表2)五、国家赔偿(一)国家赔偿概念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活动,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简称“行测”)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考点涵盖了诸多领域,对于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有着一定的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对常见的法律知识考点进行一个汇总。

首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行测常识判断中占据重要地位。

需要了解我国的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例如,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等。

而公民的基本义务则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其次,行政法也是常考的一个领域。

比如行政行为的分类,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实施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程序;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程序等都是重要的考点。

另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也不容忽视。

要清楚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申请期限,以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等。

民法在行测中同样具有较高的出现频率。

民事主体方面,要明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以及法人的分类和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情形、可撤销情形是常考点。

还有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例如物权的种类、变动方式;债权发生的原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

刑法也是必不可少的考点。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

刑罚的种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常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罪、抢劫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也需熟悉。

经济法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的重点条款经常被考查。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复习指南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复习指南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复习指南一、引言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往往涉及广泛的知识领域,其中法律常识是考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常识不仅考察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还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本复习指南旨在帮助考生系统地梳理法律常识知识点,提高解题能力,为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打下坚实基础。

二、法律常识复习要点(一)宪法知识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法治原则: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纳税等。

国家机构与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等。

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

(二)行政法知识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或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三)刑法知识犯罪构成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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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考行测暑期每日一练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点储备
一、宪法
1.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3.政体
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4.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监督权;(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
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6.国家行政机关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作为执行机关,它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二、行政法
1.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

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

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可分七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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