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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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前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制定的。

该办法旨在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面貌,为市民提供舒适、卫生、安全的生活环境。

一、基本原则1.法律性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限制和保护。

2.规划性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化进程,制定具有战略性和长期性的规划,分阶段实施。

3.科学性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依据科学技术,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监督,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4.适度性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着眼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坚持可行性、适度开发、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1.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

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自然特征和人文历史,并根据城市功能和发展需求确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2.市容管理市容管理是城市的门面工程,对整个城市环境形象有着重要的影响。

市容管理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清理、道路保洁、公共设施管理、市容绿化等。

城市市容管理要加强管理力度,保证市容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3.环境保护城市环境保护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城市环境保护应注重预防为主,重点关注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问题,并强化排放标准控制和监管,保障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4.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也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环境卫生管理应包括城市垃圾分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节。

同时,应推广节能减排、资源保护等环保知识,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力。

三、管理措施1.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和城市规划要求,建立由政府、企业、社区居民等多方参与的协同管理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分配机制。

2.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分级管理和区域管控。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是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城市的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的垃圾类别进行分类投放,并配备相应的分类垃圾容器和收集设施,提倡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2. 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治大气、水、土壤等污染。

3. 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应当进行适度绿化,并建设和维护植物景观、绿化绿地,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

4. 建筑物外立面和广告管理:要求建筑物的外观和广告牌匾的设计、布置等应当符合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审美要求,不得影响公共空间的环境和市容。

5. 道路和街巷管理:规定道路和街巷的建设和维护,包括道路的平整、清洁、照明等,以及交通设施的设置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

6.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建筑垃圾,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确保建筑垃圾不影响环境和市容。

7. 市容整治和环境卫生检查: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提高城市的整体美观和环境卫生。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示例,具体的规定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践中,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遵守相关规定,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环境的卫生与美观,促进全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包括城市建设、市容环境、垃圾处理、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员参与,注重以人为本,促进城乡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不断完善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市容环境管理应当注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保持城市美丽、整洁、有序的状态,提升市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第六条垃圾处理管理要求推行分类投放、集中收运、资源化回收利用,实现垃圾减量、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各项措施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需求,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形成共建共享的环境卫生管理格局。

第二章城市建设管理第九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城市建设用地、绿地、水系等,确保城市的空间结构和生态平衡。

第十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强化建筑物的环保设计和施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并保障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城市公共设施的配套完善,包括道路、交通、照明、排水、供水、供电等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倡导低碳、环保、可持续的城市发展理念,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城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系统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用地的管理和保护,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遏制城市扩张对农田、水源、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城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保护受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文化遗产和社会利益。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提升本市的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水平,确保市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居民区域、工业区域、农村地区等进行整治,保持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包括城市道路的清洁、绿化、美化、通道畅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注重科学规划,保持合理布局。

(三)强化责任,形成合力。

(四)依法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第二章城市道路的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的管理应该包括道路的清洁、绿化、美化和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清洁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持道路表面的干净整洁,清除垃圾、泥土、积水等杂物。

第六条城市道路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进行,保持路沿绿化带的绿化健康、整洁、美观。

第七条城市道路的美化工作应当注重道路边墙、废墟、广告牌等的修缮、装饰,增加道路景观的美感和观赏性。

第八条城市道路的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保障市民的交通出行。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应当包括公园、广场、体育场馆、文化设施等的清洁、整治和保养。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应当保持场所整洁无垃圾,保证市民的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整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修缮设施,维持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保养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及时修理和更换有损设备。

第四章居民区域的管理第十三条居民区域的管理应当包括小区、住宅楼、农村村庄等的清洁、保养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居民区域的清洁工作应当由居民共同参与,保持小区道路和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居民区域的保养工作应当做到定期检查公共设施设备,及时修理和更换有损设备。

第十六条居民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合理的垃圾桶,并定期进行垃圾清运和清理。

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永和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镇容貌,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镇容貌管理是指县城所在区市容市貌的管理,主要内容是城市照明、景观建筑、园林绿地、集贸市场、施工工地、交通秩序、停车管理以及户外广告牌匾等方面的综合整治。

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区内空间环境的卫生管理,主要内容是保持县城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

第三条本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住建局主管,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受住建局委托,承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具体管理任务。

公安、工商和质监、环保、卫计、文化、水利、交通、食药监、爱卫办等部门要分工协作配合,联动执法整治,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有力的城镇管理工作格局。

第四条住建局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公职人员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培养公民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批评、劝阻、举报和曝光的权利。

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禁止在县城区建设任何未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临时设施;凡未经审批、不符合城镇市容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并收取相应的拆除费用。

第七条县城区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外部装饰应符合市容规划要求。

严格报批手续,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住建局应及时发出停工或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强制拆除费用由被拆除建筑物或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八条禁止沿街商户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禁止在城区街面乱写乱画;禁止未经批准乱设宣传广告;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泼污水和乱倒垃圾。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镇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和《**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含轻工业小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场所、道路交通和集镇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第三条**镇集镇办是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集镇市容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派出所、卫生、工商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集镇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管分离、分类执法原则;(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镇集镇办受镇党委、政府的委托,代表镇党委、政府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关于集镇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和控告,并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临街建筑物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建筑物及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应定期进行粉刷、清洗。

第八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九条在建筑物的外墙、阳台、屋顶和街道两旁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室外天线、空调外机等物件,在安装时必须按集镇办统一要求悬挂(统一高度、横成行、竖成列),并保持整洁、美观、无锈蚀。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新门店或者装饰已有门店。

凡需开设新门店、装饰已有门店的,必须根据集镇办的统一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建筑物外挂的防盗窗和栅栏严禁超出墙体。

第十三条临街建筑物应当创造条件安装彩灯、轮廓灯等进行亮化。

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障乡城市民生活环境卫生,提高城乡环境品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乡镇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督执法机制,加大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五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追究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的立改废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执行。

第七条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乡镇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第八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巡查、督促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卫生档案,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环境质量报告。

第十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居民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居民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

第十一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居民的环境投诉,认真核实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

第十三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环境卫生督查,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城乡环境卫生问题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保障居民的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环境监测评估工作,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情况。

第四章乡镇环境卫生整治第十八条乡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应当按照乡镇环境卫生规划要求,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

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制定环境卫生管理政策和法规要做好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政策,明确各项职责和权力,并通过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专门机构对环境卫生管理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建立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想有效管理环境卫生工作,必须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和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

政府应当设立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同时,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工作执行。

政府还可以将一些环境卫生管理事务委托给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三、建立环境卫生监测体系环境卫生监测是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工作,为了及时掌握本地区环境卫生状况,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测体系。

监测体系应当包括环境卫生监测点的设置、监测指标和频率的确定、监测设备和技术的配备等内容。

政府还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卫生监测数据,提醒居民注意环境卫生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

四、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是提高居民环境卫生意识和行为习惯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宣传教育内容可以包括环境卫生常识、健康生活习惯、垃圾分类投放等方面的知识。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栏、宣传车等方式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广泛传播给居民。

五、加强环境卫生检查和监督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多个方面,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政府应当加强与城市规划、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

总之,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的领导和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

通过制定政策和法规、建立组织机构和人员、建立监测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检查与监督以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可以提高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健康安全。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村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村镇居民家庭用厕所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标准,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掏运。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建设村镇垃圾处理场,处理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池,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在乡镇辖区内的主要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

(十四)集镇内,家畜家禽实行圈养,禁止在街区散放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畜家禽。

(十五)村镇环卫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破损、陈旧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或者修复,保持完好。

村镇环卫机构和人员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对建制镇镇区内单位和居民排放的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十六)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不得乱泼脏水,不得乱倒垃圾,不得乱堆杂物。

四、监督检查(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市容局、建委、爱卫办等部门参加,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具体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二)考核验收工作分阶段进行,每月进行一次,对照《濉溪县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明查、暗查、随机查,检查结果以“扣分通知书”形式通知相关乡镇。

(三)考核验收小组每季度将考核检查情况通报一次。

(四)考核采取百分制,取前三名为先进单位。

(五)先进单位的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XX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XX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XX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XX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秩序管理第一条小城镇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小城镇容貌标准。

第二条小城镇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镇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应当征得XX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第四条小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小城镇整治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和其它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城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小城镇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XX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小城镇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第七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物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八条禁止在人行道上除停车泊车外的区域停车。

车辆所有人应自觉按规定停放电瓶车和汽车。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当地村委会负责;(二)商店、超市、小城镇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门前及其场所内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四)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银行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场所、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由XX镇人民政府负责。

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环卫一体化工作管理办法

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环卫一体化工作管理办法

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环卫一体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所有区域内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全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总责,全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务、商务、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环保、农办、爱卫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邮政、通讯、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要配合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要将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第六条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县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管理模式,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八条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管理办公室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九条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管理办公室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执法活动,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乡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乡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管理办公室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城市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xx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和所在吉利区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所需资金。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xx、分级负责、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专业管理、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xx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xx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公共场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八条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xx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和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街道办事处和乡(镇)xx负责街巷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五篇

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五篇

文章一: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必要性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乡镇城镇的建设也成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城镇发展过程中,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也随之而来,包括城市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排水、绿地保护等方面。

因此,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制定及执行变得越来越重要。

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规范、统一城市建设和管理,保证环境的卫生和资源的利用,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二: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实现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规范城镇建设:建立城镇规划和管理制度,规划、建设合理的城市景观和市政设施。

2.压缩垃圾量:制定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建立垃圾回收机制,降低垃圾的总量。

3.推行垃圾分类: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定期开展公益垃圾分类活动,培养居民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4.保护绿化环境:完善城市绿化设施,加大绿化建设力度,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

5.加强污水管理:建立污水处理设施,推广节水技术,加强对城镇排水管道的管理维护。

文章三: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执行难点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在实际中存在着一些难点:1.资金投入较少:由于乡镇城镇的经济不够发达,政府财力有限,因此投入城镇环境建设的资金比较少。

2.管理的落实难度:乡镇城镇面积较大,管理难度较大,而且由于人口流动性大,实施管理也较为困难。

3.居民环保意识淡薄:乡镇城镇居民的环保意识较为淡薄,不少人仍旧存在不文明的习惯和行为。

文章四:加强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措施根据难点的存在,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对城镇环境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管理质量。

2.落实管理到位:加强管理的力度,增加管理人员,加强管理的区域覆盖范围。

3.提高居民环保意识: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宣传垃圾分类等措施,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改变居民的不文明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建制镇(乡)人民政府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八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一)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乡)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开发区、科技园区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划分;(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划分。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拟稿人:时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xx镇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xx镇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xx镇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xx镇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镇街道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全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当重视街道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加强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优良的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整洁的街道市容和环境卫生,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尊重市容和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支持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街道办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沿街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残墙断壁和有碍观瞻的空地应及时进行修正改造。

在临街阳台、窗户和街道两侧不得乱吊乱挂、堆放物品影响市容。

第七条在街道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除按规定审批外,应当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并定期维修、油饰。

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完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所有广告必须张贴在制定地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和一切商业性宣传车在街道进行广告宣传,必须争得街道办的审批同意。

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移动、拆除、改造、停用。

对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九条临街数目、绿篱、花坛、草坪登应保持美观、整洁。

栽培、整修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除。

第十条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街道办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在街道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外型完好。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百汇、煤炭、麦草、沙市、垃圾等散装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遗漏、抛洒。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华泾镇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整齐、舒适的人居环境和镇容镇貌,加快伊斯兰特色小城镇建设步伐,现依据《晋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流动摊贩和流动人员。

第二章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第三条镇区环境卫生工作由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统一监督;镇村镇办负责审核新建建筑物是否符合镇区总体规划,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工作;镇执法队负责对未经审批的建筑物和街道两侧商住户搭建的临时建筑物予以拆除;镇工商所、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清理商住户、流动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

第四条镇区内所有单位、个人须按时缴纳物业费。

镇区物业费收缴标准:住户按15元/月缴纳;商户按30元/月缴纳;餐饮、娱乐业按45元/月缴纳。

第五条镇区街道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物业费的收缴由物业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管理费收取由市场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镇区卫生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

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综治、工商等部门、单位,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公示。

第七条镇区内环境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保洁,主街道专人负责,随时保洁;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拉运制度,物业公司每天定时(夏季上午8:00前,下午17:00前;冬季上午9:00前,下午5:00前)将生活垃圾集中到垃圾收集清运车辆上。

其他时间自行收集存放,不得随意倾倒。

建筑垃圾和其他类型的垃圾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清运处理。

第八条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设保洁员3-5人,专门负责村庄公共部分保洁和垃圾清运。

第九条禁止下列影响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为:(一)不得乱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不准随地大小便。

(三)不得在街道、人行道及其两侧堆放杂物、屠宰牲畜、清洗车辆、焚烧垃圾等行为,(四)不得在沿街墙壁、电杆、树木上张贴、刷写各类广告、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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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镇圩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小河圩镇的范围不断扩大,圩镇基础设施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加强圩镇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

为更好地管理圩镇,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把小河圩建设成为环境优美、镇容整洁、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文明圩镇,根据国务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信丰县农民建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河镇圩填管理。

第二章:圩镇秩序管理
第三条、小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小河居委会负责圩镇秩序管理事务,小河镇城管中队协助,具体职责为负责圩镇市容市貌维护,管理好圩镇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协助镇做好圩镇建房管理,卫生保洁监管,收取经营生活垃圾保洁费及建房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理等。

第三章:圩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圩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等公共场所开挖、修筑搭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圩镇道路和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如: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其它杂物等。

第六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内部和门前卫生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放倾倒在垃圾桶内。

第七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统一倾倒到居委会管理所指定的场所。

第八条、圩镇规划区内房屋等项目建设开工前需到居委会办理开工手续,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执行圩镇建房审批保证金制度,建房按3000元/栋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2元/平米计算收取。

(注:垃圾处理费不退还,保证金在工地施工结束后,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四章:处理规则
第九条、在街道、街边、墙角、塘边、河道等乱丢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堆积污泥,在圩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堆放废品、杂物,违者责令其及时清理,对于不及时清理的追缴相应的卫生保洁费。

第十条、房屋等在建设过程中,堆料占道的;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建筑材料的违者每次追缴卫生保洁费,从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一条、损坏公共设施的,造成的损失须折价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乱贴乱画,或者在圩镇主干道建设设施影响镇容,责令其限期拆除和清理,违者申请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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