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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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环境的卫生与美观,促进全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包括城市建设、市容环境、垃圾处理、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员参与,注重以人为本,促进城乡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不断完善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市容环境管理应当注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保持城市美丽、整洁、有序的状态,提升市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第六条垃圾处理管理要求推行分类投放、集中收运、资源化回收利用,实现垃圾减量、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各项措施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需求,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形成共建共享的环境卫生管理格局。

第二章城市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城市建设用地、绿地、水系等,确保城市的空间结构和生态平衡。

第十条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强化建筑物的环保设计和施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并保障建筑垃圾的合理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城市公共设施的配套完善,包括道路、交通、照明、排水、供水、供电等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是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城市的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的垃圾类别进行分类投放,并配备相应的分类垃圾容器和收集设施,提倡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2. 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治大气、水、土壤等污染。

3. 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应当进行适度绿化,并建设和维护植物景观、绿化绿地,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

4. 建筑物外立面和广告管理:要求建筑物的外观和广告牌匾的设计、布置等应当符合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审美要求,不得影响公共空间的环境和市容。

5. 道路和街巷管理:规定道路和街巷的建设和维护,包括道路的平整、清洁、照明等,以及交通设施的设置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

6.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建筑垃圾,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确保建筑垃圾不影响环境和市容。

7. 市容整治和环境卫生检查: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治,提高城市的整体美观和环境卫生。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示例,具体的规定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践中,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遵守相关规定,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环境卫生。

乡镇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乡镇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乡镇市场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乡镇市场卫生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

乡镇市场卫生管理由乡镇政府卫生部门负责,设立乡镇市场卫生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市场审批

1. 乡镇市场的设立需经乡镇政府卫生部门审批,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2. 经营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3. 乡镇市场的格局、环境、设施、卫生等需符合相关标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

四、市场管理

1. 乡镇市场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对市场卫生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定期组织卫生大扫除

活动。

2. 市场内设立垃圾分类桶,方便市民投放垃圾,并定期清理清运,保持市场环境整洁。

3. 对于市场内经营的摊贩,应制定相关规定,包括食品质量、卫生标准等,定期抽查,对

违规者进行处理。

五、食品安全

1. 市场内经营食品的摊位需符合卫生标准,保持食品店内整洁干净。

2. 市场内食品摊位需摆放清洁卫生标志,经营者需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市场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处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进行下架

处理。

六、卫生宣传

1. 市场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市场卫生知识的宣传,定期组织卫生知识讲座,提高市民

自我保护意识。

2. 在市场内设立卫生标语,提醒市民保持市场卫生,共同维护市场环境。

七、市场监督

1. 市场卫生管理办公室对市场卫生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2. 市场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向乡镇政府卫生部门汇报市场卫生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镇容与卫生管理规定

镇容与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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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容与卫生管理规定

镇容与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改善我镇城镇建设面貌,树立重点中心镇整体形象,迅速提升小城镇品位,努力强化城镇管理,构建和谐白塔,把我镇建设成为清洁、优美的现代化小城镇,本着镇区卫生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原则,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镇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镇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公用电话亭必须经城管队批准在指定地点安放,否则不准营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街道两侧建筑正墙以外堆放物品,不准在街道路面和两侧打谷晒粮,堆放柴草、垃圾、建临时建筑物及售货棚等违章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它设施,须征得城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交500元保证金,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搬离或拆除。

第六条临时棚亭和熟食摊点,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划行归市,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并办理临时规划、土地使用手续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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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不准在主干道、次干道侧摆摊设点,严禁在城管划定的物品摆放线外经营,所有摊点、车辆必须控制在指定位置。

第八条机动车、自行车(含三轮车)要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排放要整齐,出租车停放以前南侧两边的线内、中队南侧、省道北侧、双拥路侧为主要停放点,中巴车停放在原文化站北侧、路南侧为主。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镇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和《**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含轻工业小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场所、道路交通和集镇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镇集镇办是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集镇市容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派出所、卫生、工商等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集镇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管分离、分类执法原则;

(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镇集镇办受镇党委、政府的委托,代表镇党委、政

府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关于集镇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和控告,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临街建筑物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建筑物及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应定期进行粉刷、清洗。

第八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九条在建筑物的外墙、阳台、屋顶和街道两旁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室外天线、空调外机等物件,在安装时必须按集镇办统一要求悬挂(统一高度、横成行、竖成列),并保持整洁、美观、无锈蚀。

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障乡城市民生活环境卫生,提高城乡环境品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乡镇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督执法机制,加大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五条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追究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的立改废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执行。

第七条乡镇环境卫生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乡镇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第八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巡查、督促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卫生档案,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环境质量报告。

第十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居民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居民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

第十一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居民的环境投诉,认真核实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

第十三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环境卫生督查,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城乡环境卫生问题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全面提高XX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彻底改变全镇脏、乱、差的面貌,树立XX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镇容镇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条禁止在公共场地和村庄实施下列有损环境卫生行为:

1、乱放畜禽;

2、乱倒乱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果皮、动物尸体,乱堆杂物和废弃物等;

3、乱焚烧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4、在临街商铺、住户房檐下堆放垃圾、杂物;

5、在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6、占用公路、人行道和空间摆摊设点;

7、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搭棚摆晏或搭建其他设施;

8、营业范围超出商铺(店)主墙体外。

9、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提倡移风易俗,推行红白喜事从简办理。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公共区域搭棚摆晏等行为。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应提前一天向XX镇人居办提交申请;

2、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三天时间;

3、必须在事情办完当日内应撤除所搭建设施和清除所产生的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第四条因建设、生产、举办活动等特殊需要,需在公共道路边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建筑材料、设置广告牌、悬挂标语、搭建其他设施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必须提前一天向XX镇人居办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申请方应按XX镇人居办要求在指定区域内施工、堆放和搭建。

3、批准时限到期后,申请方应在结束当天及时自行拆除广告牌、标语或其他堆放、搭建的设施物品,不得长期占用路段,并将污染地段清洗干净。

4、申请方要随时保持划定区域卫生清洁。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建立健全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改善,提高环境品质,下面将对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管理责任部门及职责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划定专门的环境卫生管理

部门。该部门的职责包括:

1. 制定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确保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顺

利实施。

2. 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监测,定期对污染源进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

治理措施。

3. 负责乡镇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包括垃圾处理设施、公

共厕所等。

4. 管理环境卫生执法工作,加强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力度。

5. 加强对乡镇居民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自

觉性。

二、卫生设施建设

为了改善乡镇环境卫生状况,乡镇应建设以下设施:

1. 垃圾收集点:在乡镇内设立垃圾收集点,方便居民投放垃圾,确保垃圾及时清理。

2. 垃圾分类设施:在垃圾收集点设立不同类别的垃圾分类容器,便于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3. 垃圾处理设施:建立乡镇级垃圾处理中心,通过科学有效的方式处理垃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公共厕所:适当增加乡镇内公共厕所的数量,并加强管理,保持公共厕所的清洁和卫生。

三、环境卫生监测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环境卫生监测系统,定期对乡镇内的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音等。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当发现环境污染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确保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四、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居民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具体举措包括: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和目的

在现代社会,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对于保护人民的健康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建立一个健康、整洁、美丽的乡镇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高效性,加强环境污染和卫生问题的监管力度,最终实现乡镇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1.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本制度的核心机构,负责协调、组织、监督和评估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 行政部门

乡镇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政策和计划,并负责组织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3. 卫生部门

乡镇卫生部门负责卫生设施的检查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提供环境污染治理和预防传染病等相关专业指导。

4.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居民的卫生教育和宣传工作,并与卫生部门、行政部门等合作,推动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落实。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1. 垃圾分类和收集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和收集制度,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 公共卫生设施建设

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包括建立卫生站、医疗急救点等,以便及时处理卫生突发事件和提供基本的卫生服务。

3. 环境卫生监管

加强对乡镇环境卫生的监管力度,定期检查公共场所、食品市场、住宅区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严重违反卫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4. 卫生宣传和教育

开展针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卫生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胡村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改善乡容乡貌,促进环境卫生,保持村道路、河道、等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卫生,使我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村环境卫生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村民参与、互相监视的原则。

二、村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并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三、村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和划定卫生管理区域制度。村容村貌的要:(一)保持村容村貌整洁有序,无乱设摊点、乱搭建、贴、涂写、刻画、堆放等行为。(二)在主干道路、公共巷道两侧单位、住户和经营户按照界定路段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监视、包秩序。

(三)保持村环境卫生整治,妥善处理规"五堆〞即:"柴堆、草堆、粪堆、沙石堆、垃圾堆〞。

四、村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平安。平安设施应当符合平安规要求,如有损坏,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维修和更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立和生产等特殊需要,在公共道路边堆放的沙石、粪堆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在施工和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在施工和生产完毕当天及时清运,不得长期占用路段。

六、制止以下影响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村乱放畜禽,到处都是畜禽粪便。 (二)乱倒垃圾、污水、

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三)在公共道路、活动场所燃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 (四)有损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七、牲畜实行定点屠宰、交易、检验、检疫制度。

镇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镇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镇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使我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再上新台阶,迅速改变我镇“脏、乱、差”面貌,切实以“保洁、保畅、治脏、治乱”为目标,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体系。结合实际,落实网络化、属地化、常态化管理责任制,强化职责、任务工作主线,按照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职责明确、强化考核、奖惩分明、长效管护的原则,为促进我镇环境卫生整治目标得到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镇街道环卫工按要求设立,各村至少设立5名以上,原则每个村民小组1名环卫工,环卫工原则上在本辖区有责任心、能吃苦耐劳、行动麻利、居住条件方便、能听从安排的困难群众中选拔产生,接受所在村和镇环卫队长双重管理,自觉接受村和镇环卫队长及镇环境卫生办公室考核考评。

二、环卫队队长人选必须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能自觉接受镇环境卫生办公室领导、管理和考核,试用期为半年,对不能胜任的,镇环境办有权及时更换。

三、镇环卫办具体负责对各村及环卫队长进行管理和考核,每月将考核考评情况通报各村及环卫队长,作为奖惩依据。

四、各村具体负责本村范围内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村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村镇居民家庭用厕所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标准,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掏运。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建设村镇垃圾处理场,处理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池,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在乡镇辖区内的主要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

(十四)集镇内,家畜家禽实行圈养,禁止在街区散放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畜家禽。

(十五)村镇环卫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破损、陈旧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或者修复,保持完好。

村镇环卫机构和人员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对建制镇镇区内单位和居民排放的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十六)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不得乱泼脏水,不得乱倒垃圾,不得乱堆杂物。

四、监督检查

(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市容局、建委、爱卫办等部

门参加,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具体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二)考核验收工作分阶段进行,每月进行一次,对照《濉溪县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明查、暗查、随机查,检查结果以“扣分通知书”形式通知相关乡镇。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引言

乡镇环境卫生是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乡村形象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对乡镇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并落实一套行之有效的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管理责任

1. 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2.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3. 乡镇各村委会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居民开展环境整治活动。

三、乡镇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1. 垃圾收集与处理

a. 全面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居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垃圾。

b. 建立有效的垃圾收集网点,制定收集时间表,确保垃圾定时定点收集。

c. 建立健全的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和清运。

2. 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a. 建设完善的厕所和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卫生条件,减少疾病的

传播。

b. 定期对公共场所、道路和农田等进行清理、整治,确保环境整

洁有序。

3. 病媒生物防制

a. 加强病媒生物的监测和防控工作,定期对疫情高发区域进行消

毒和灭蚊。

b. 指导居民做好个人卫生,加强对传染病的防范意识和知识宣传。

四、乡镇环境卫生管理监督

1.制定定期巡查制度,明确乡镇环境卫生监督的频次和工作内容。

2.开展不定期督查,对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

3.设立环境卫生热线,接受居民的举报和投诉,及时解决环境卫生

问题。

五、奖惩措施

1. 对在乡镇环境卫生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乡镇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 建立乡镇环境卫生信用体系,对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突出贡

XX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XX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XX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XX镇镇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制度

第一章秩序管理

第一条小城镇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小城镇容貌标准。

第二条小城镇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镇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应当征得XX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第四条小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小城镇整治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和其它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

衣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城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小城镇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XX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小城镇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第七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物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八条禁止在人行道上除停车泊车外的区域停车。车辆所有人应自觉按规定停放电瓶车和汽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建制镇(乡)人民政府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

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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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镇圩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小河圩镇的范围不断扩大,圩镇基础设施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加强圩镇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为更好地管理圩镇,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把小河圩建设成为环境优美、镇容整洁、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文明圩镇,根据国务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信丰县农民建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河镇圩填管理。

第二章:圩镇秩序管理

第三条、小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小河居委会负责圩镇秩序管理事务,小河镇城管中队协助,具体职责为负责圩镇市容市貌维护,管理好圩镇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协助镇做好圩镇建房管理,卫生保洁监管,收取经营生活垃圾保洁费及建房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理等。

第三章:圩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圩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等公共场所开挖、修筑搭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圩镇道路和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如: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其它杂物等。

第六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内部和门前卫生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放倾倒在垃圾桶内。

第七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统一倾倒到居委会管理所指定的场所。

第八条、圩镇规划区内房屋等项目建设开工前需到居委会办理开工手续,方可进行施工建设。执行圩镇建房审批保证金制度,建房按3000元/栋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2元/平米计算收取。(注:垃圾处理费不退还,保证金在工地施工结束后,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四章:处理规则

第九条、在街道、街边、墙角、塘边、河道等乱丢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堆积污泥,在圩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堆放废品、杂物,违者责令其及时清理,对于不及时清理的追缴相应的卫生保洁费。

第十条、房屋等在建设过程中,堆料占道的;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建筑材料的违者每次追缴卫生保洁费,从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一条、损坏公共设施的,造成的损失须折价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乱贴乱画,或者在圩镇主干道建设设施影响镇容,责令其限期拆除和清理,违者申请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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