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械管〔2013〕211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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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1•【文号】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界定工作程序(一)申请人应当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总局令第30号)、《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总局通告2014年第8号)、《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及分类界定通知等文件判定产品类别。

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等文件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类别确认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提出分类界定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

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等文件的医疗器械是指未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全新产品;或者与已上市产品相比,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使用部位或技术特点、预期目的等发生了影响产品分类的实质性变化,根据《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等文件难以确定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申请人提出的产品分类界定申请进行审查,经综合判定确定类别或提出预分类界定意见。

对经审查可以确定为《分类目录》等文件中产品的,直接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人产品类别;对经审查认为属于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等文件中的医疗器械的,应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分类目录》等文件提出预分类界定意见,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提交至标管中心,并将纸质版资料寄送至标管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现就第一类医疗器械(含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一)医疗器械备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提交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二)实行备案的医疗器械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相应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三)办理备案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获得医疗器械上市许可。

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合法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四)境外备案人办理进口医疗器械备案,应当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

(五)备案人应当编制拟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六)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见附件1)提交备案资料,并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等有关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6840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现予印发。

有关情况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本目录所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包括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本目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特点编制而成,目录结构中设置了“序号、产品类别、产品分类名称、预期用途、管理类别”等五个部分。

三、本目录中的“产品分类名称”中未包括方法或原理,“预期用途”涉及的内容为被测物及主要临床用途,其目的主要用于确定产品的管理类别,而不一定是相关产品申请注册时的完全描述。

申请注册时,有关产品名称和预期用途应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目录中“预期用途”的内容涉及人体样本的,如果该样本特指脑脊液、尿液、胃液等,则明确写明为相应样本;如用于多种样本测试,则表述为“用于检测人体样本”。

五、被测物相同但在临床上用于不同预期用途的产品,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不同管理类别的(如HCG、铁蛋白为被测物的产品),在本目录中则分别按不同的管理类别列出。

六、本目录新增“Ⅲ-9与流式技术相关的试剂”;在“I-2 样本处理用产品”项下,补充并明确了缓冲液、萃取液、清洗液、固定液、保存液、底物液、终止液、提取纯化试剂等产品形式。

2014-2018医疗器械法规文件大汇总

2014-2018医疗器械法规文件大汇总

2014年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WS01/CL0087/111642.html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WS01/CL1294/110920.html3.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29号)/WS01/CL0068/109780.html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WS01/CL0845/107405.html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WS01/CL0845/107404.html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8号)/WS01/CL0087/107065.html7.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WS01/CL0845/106435.html8.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WS01/CL0845/106258.html9.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WS01/CL0845/106257.html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7号)/WS01/CL0087/106242.html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6号)/WS01/CL0087/106241.html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WS01/CL0087/106096.html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WS01/CL0087/106095.html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2014年第15号)/WS01/CL0087/106114.html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4号)/WS01/CL0087/105374.html1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WS01/CL0845/105194.html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3号)/WS01/CL0087/105225.html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2号)/WS01/CL0087/105224.html19.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WS01/CL0845/103802.html2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WS01/CL0845/103801.html2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WS01/CL0053/103758.html2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WS01/CL0053/103757.html2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WS01/CL0053/103756.html2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9号)/WS01/CL0087/100814.html2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8号)/WS01/CL0087/100815.html2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WS01/CL0087/100816.html2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25号)/WS01/CL0087/100800.html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3号)/WS01/CL0087/100480.html2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WS01/CL0784/97814.html30.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WS01/CL0845/96654.html2015年1.《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总局令第19号)/WS01/CL0053/139000.html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94号)/WS01/CL0087/136660.html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程序的通告(2015年第91号)/WS01/CL0087/135860.html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含银盐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25号)/WS01/CL0087/134580.html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WS01/CL0845/134021.html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03号)/WS01/CL0087/133069.html7.《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WS01/CL0053/132880.html8.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WS01/CL0845/130869.html9.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机构盖章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54号)/WS01/CL0068/128860.html10.《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WS01/CL0053/124222.html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2015年第103号)/WS01/CL0087/124119.html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2号)/WS01/CL0087/124118.html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WS01/CL0087/124117.html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87号)/WS01/CL0087/123460.html15.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WS01/CL0845/121049.html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WS01/CL1294/120201.html1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4号)/WS01/CL0087/119643.html1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2015年第1号)/WS01/CL0087/112629.html2016年1.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2016年第173号)/WS01/CL1294/168287.html2.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2016年第168号)/WS01/CL0087/165582.html3.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6年第133号)/WS01/CL0087/164956.html4.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WS01/CL0845/161645.html5.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41号)/WS01/CL0845/149540.html6.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6〕35号)/WS01/CL0845/148881.html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总局、卫计委令第25号)/WS01/CL0053/148101.html8.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2016年第58号)/WS01/CL0087/148126.html9.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WS01/CL0845/145601.html10.总局关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2016年第19号)/WS01/CL1294/144100.html2017年1.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器械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87号)/WS01/CL0845/221407.html2.总局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2017年第226号)/WS01/CL1294/220850.html3.《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8号)/WS01/CL1101/220098.html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145号)/WS01/CL0087/217367.html5.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61号)/WS01/CL0845/217380.html6.《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2017-11-21修订)/WS01/CL0053/217162.html7.《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2017-11-21修订)/WS01/CL1101/217161.html8.总局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84号)/WS01/CL0087/216841.html9.总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使用中文的公告(2017年第131号)/WS01/CL0087/216229.html10.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第129号)/WS01/CL0050/216296.html11.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WS01/CL0845/177958.html12.总局关于发布聚氯乙烯输液输血器具中荧光物质识别及定量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110号)/WS01/CL1294/177496.html13.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WS01/CL0087/177087.html14.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WS01/CL0087/177089.html15.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94号)/WS01/CL0845/174746.html16.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78号)/WS01/CL0087/174096.html17.《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3号)/WS01/CL0053/172049.html18.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56号)/WS01/CL0845/171682.html1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32号)/WS01/CL0053/171404.html20.总局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7〕27号)/WS01/CL0845/171324.html21.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36号)/WS01/CL0087/171212.html22.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28号)/WS01/CL0087/169620.html2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总局令第30号)/WS01/CL0053/169364.html2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9号)/WS01/CL0053/169345.html25.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2017年第19号)/WS01/CL0087/169361.html2018年(截至5月7日)1. 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8〕31号)/WS01/CL0050/225541.html2. 关于发布《自行取消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程序》的公告(第206号)/WS01/CL0068/224399.html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WS04/CL2051/227922.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3•【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5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高频手术设备、呼吸道用吸引导管(吸痰管)等10个品种的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共34批(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一)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1台产品:东一株式会社生产,涉及识别、标记和文件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超声洁牙设备1台产品:桂林懿可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涉及输入功率不符合标准规定。

(三)腹部穿刺器1批次产品:杭州南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涉及密封性和阻气性不符合标准规定。

(四)高频手术设备5台产品:安徽英特电子有限公司、凯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力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武汉半边天微创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控制器件和仪表的准确度、高频漏电流的热作用不符合标准规定。

(五)呼吸道用吸引导管(吸痰管)11批次产品:宝鸡市德尔医疗器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世运医疗器具有限公司、上海宏隆医疗用品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华力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华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苏州市麦克林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扬州宇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亿信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涉及真空控制装置、管身的实际长度、端孔的孔径不符合标准规定。

(六)射频消融导管2台产品:BiosenseWebster,Inc.生产,涉及随机文件不符合标准规定。

(七)输液泵(注射泵、镇痛泵、胰岛素泵)7台产品:广州汇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安诺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甬星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上海安洁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克医疗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史密斯医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报警要求、工作数据的准确性、可听报警信号、控制器和仪表的标记、可听指示必须先于输液结束的报警不符合标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01•【文号】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统称《办法》)已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办法》宣贯和培训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和培训,并注意了解《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和向总局反馈。

二、关于《办法》实施前已获准注册项目的处理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准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原标签可继续使用。

延续注册时,注册人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同时还应当提交原注册产品标准原件、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注册产品标准的对比说明,以及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样稿。

经审查予以注册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编排格式重新编写注册证编号。

延续注册时,注册人应当按照新修订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编写说明书和标签。

如说明书与原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有变化的,应当提供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对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原注册证载明内容发生变更及体外诊断试剂发生变更事项的,2014年10月1日前,按照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的规定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注册;自2014年10月1日起,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应规定申请注册变更,予以变更的,发放新格式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注册证编号不变。

豁免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

豁免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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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医用激光光纤
6822 6822 6822 68 Nhomakorabea2 6823 6823 6824
一次性使用口鼻腔内照射光 26 纤头 27 无菌管路连接器
28 热敷灵(贴)
6824 6825
6826
29 足托
6826
关节持续被动活动仪(CPM 30 仪)
31 医用X射线限束装置 悬吊、支撑装置(吊架/立柱
32 /导轨)
6822 6822 6822 6822 6822 6823 6823 6823 6823 6825
6825 6827 6827
三棱针 皮内针 皮肤滚针 耳针 梅花针 小针刀 医用诊断X射线管(固定阳极 10 、旋转阳极) 医用诊断X射线影像增强器 医用诊断X射线管组件 诊断X射线发生装置的高压发 生器 X射线CT管 牙用增感屏 X射线检查用电动胃肠床 电动摄影平床 电动导管床 电动断层床 X射线机用限束器 胸片架 11 血红蛋白计 超净工作台 血球记数板 洗板机 12 电热恒温培养箱 CO2培养箱 超净恒温培养箱 厌氧培养装置 一次性使用无菌末梢采血针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 13 理设备 14 脚踏吸引器 电动/液压手术台(含电动产 床) 手术无影灯 小型医用氧气浓缩器 一次性使用水封式胸腔引流 装置(含单瓶式) 麻醉和呼吸用呼吸系统过滤 麻醉残气吸附器 简易呼吸器 耳鼻喉科检查治疗台 医用冷光纤维导光手术灯 15 电动牙科椅 液压牙科椅 电动牙钻 牙科中/高容量吸引器及附件 牙科车针 三用喷枪 16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电动病床 手动轮椅车 吸氧调节器 氧浓度监测仪

无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清单

无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清单

2011.9.16 2011.12.1 2011.1.1 2011.1.1 2000.9.1 1989.4.1 2002.5.29 1999.10.1 2006.1.1 2003.6.17 2007.6.15
关于发布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通知 2010.10.18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文件受理标准》 的通知 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更改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作规范》 关于发布第一批禁止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一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通知 关于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发布境内第三类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 告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补办程序等6个相关工作程序的 通告 关于发布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办理程序的通告 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目录管理的通告 1999.12.30 2004.1.7 2002.1.12 2002.8.28 2002.11.7 2004.3.11 2004.10.13 2004.10.27 2005.4.22 2005.5.26 2006.4.30 2007.7.23 2007.8.21 2007.10.22 2007.12.25 2008.10.17 2009.5.20
2011.1.27 2012.2.29 2008.7.23 2007.10.17 2007.7.15 2006.5.29 1993.12.1 2010.4.29 2008.3.26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批准注
册医疗器械产品公告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04.15
【实施日期】201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
(2016年第86号)
关于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公告
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63个。

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46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83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34个。

(具体产品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3月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4月15日附件:2016年3月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例》中明确了产品技术要求的法律地位。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产品技术要求等资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编制产品技术要求,在注册申请时提交产品技术要求及其他注册申报资料。

三、承担注册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的要求,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

四、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在对申请注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时,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及其他注册申报资料,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审评意见。

五、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哪些项目需要出厂检验,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确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验项目,最终以产品检验规程的形式予以细化和固化,用以指导企业的出厂检验和放行工作,确保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附表中标准号标注的补充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附表中标准号标注的补充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附表中标准号标注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0•【文号】国食药监械[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附表中标准号标注的补充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的通知”(国药监械〔2003〕119号),其中《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二)》第三条规定:“国产医疗器械注册证所附的生产制造认可表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所附的注册登记表中‘产品标准’一栏,原填写方式包括标准年代号。

为适应标准更新与注册证有效期不同步的情况,改为只填写标准名称和编号中的不变内容,标明年代的可变内容不予标注。

此前已标注标准年代的注册证,可申请更证,去除对标准年代的标注。

但产品标识(标签、包装、说明书等)中,必须标注完整的标准号。

”由于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年代号是可变内容,标准编号、标准名称等其它项目属于不变内容;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流水号只代表每年发放的流水号,不同年代的流水号是变化的,标准编号也相应发生变化,属于可变内容。

为此,对医疗器械注册证附表中标准号的标注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医疗器械注册证附表中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标注标准年代号,注册产品标准须标注年代号。

二○○五年一月十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11•【文号】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现予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9月11日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指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包括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和批件制作四个环节,登记事项变更包括受理和文件制作两个环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受理、审评、审批程序及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一)受理1.受理的申报资料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其中产品技术要求一式两份,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4)申报资料使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各项申报资料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

(6)申报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

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

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附件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的管理类别为Ⅲ类,分类编码为08-02-03。

笑气吸入镇静镇痛装置是一种向患者呼吸系统输送笑气/氧—1 —气混合气体的设备。

按照控制类型,该产品可以分为气动电控型和气动气控型,后者不是电气设备,不需要符合医用电气设备相关的标准条款,不需要符合本文中电气设备相关的要求。

申请人应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附件4的格式要求,结合本指导原则,编写并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资料,对不适用的内容给出不适用的理由。

二、综述资料(一)产品描述描述产品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含配合产品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产品应设计成笑气浓度调节范围小于等于70 %(体积百分比),氧气浓度调节范围大于等于30 %(体积百分比)。

产品应有一个装置(如氧笑联动装置),防止笑氧混合气体中氧气浓度小于30 %(体积百分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医务工作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3.10.11【实施日期】2013.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9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10月11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以下称监督抽验)是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抽取、确认样品,并指定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标准符合性检验,根据抽验结果进行公告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监督抽验工作的管理。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验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并对抽样单位和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查和质量考核。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验,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14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

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产品技术审评的参考。

本指导原则所适用的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是指临床用于配制药品时所用到的普通型配药用注射器(不包括带有各种过滤器或直接连接粉针瓶与输液软袋的配药装置)。

二、技术审查要点(一)产品名称的要求产品的命名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行业标准YY/T 0821-2010《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制定。

产品通用名称定为“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由配药器配药针组成。

典型的配药器结构为二件、三件;型式为中头式、偏头式;容量有10 mL、20 mL、30 mL、50 mL、100 mL等。

一般由标尺、零刻度线、分度容量线、公称容量刻度线、外套卷边、锥头、外套、活塞、芯杆、按手组成。

典型的配药针型式为侧孔针、斜面针;规格有0.9、1.2、1.4、1.6、1.8、2.1、2.4等;一般由针座、针管、护套组成。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结构如如图1所示。

侧孔针管图11-按手; 8-活塞;2-芯杆; 9-零刻度线;3-外套卷边; 10-锥头;4-公称容量刻度线; 11-针座;5-分度容量线; 12-针管;6-标尺; 13-护套。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2月7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按本程序实施审评审批:(一)申请人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

(二)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二类无源医疗器械申报要点及注意问题

二类无源医疗器械申报要点及注意问题

※ ※ ※ ※
7.临床评价资料 7 临床评价资料 8.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9.产品技术要求 10.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11.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2.符合性声明 10.1注册检验报告 10 2预评价意见 10.2预评价意见 11.1说明书 11.2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1.申请表
申请表是企业向注册审批部门递交的法定申请依据(法 人代表签字),申报企业应重视申请表的作用(依企业申请 开展技术审评)。 开展技术审评) 申请表中申请的内容,包括产品基本信息,如产品型号、 结构组成、预期用途,以及企业基本信息,如住所、生产地 址等,在注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14
综述资料
(三)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 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 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 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与产品技术要求的区别:更详细和更侧重对比。
15
综述资料
(四)包装说明
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以及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 情况;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 最初包装的信息。 无菌医疗器械包装信息包含:结构组成(纸塑袋、吸塑盒 等)、封口形式(热压封口机封和双面胶自反扣粘合封等 )、质量标准(GB/T19633)、供应商等。另外,建议明 确内包装封口工艺参数及相关仪器信息。 确内包装封口工艺参数及相关仪器信息注意问题
注册证核发 注册证延续 注册证变更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2015-11
1
申报资料一级标题 1.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3.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申报资料二级标题

4.综述资料
注 册 证 核 发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14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

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产品技术审评的参考。

本指导原则所适用的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是指临床用于配制药品时所用到的普通型配药用注射器(不包括带有各种过滤器或直接连接粉针瓶与输液软袋的配药装置)。

二、技术审查要点(一)产品名称的要求产品的命名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行业标准YY/T 0821-2010《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制定。

产品通用名称定为“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产品由配药器配药针组成。

典型的配药器结构为二件、三件;型式为中头式、偏头式;容量有10 mL、20 mL、30 mL、50 mL、100 mL等。

一般由标尺、零刻度线、分度容量线、公称容量刻度线、外套卷边、锥头、外套、活塞、芯杆、按手组成。

典型的配药针型式为侧孔针、斜面针;规格有0.9、1.2、1.4、1.6、1.8、2.1、2.4等;一般由针座、针管、护套组成。

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结构如如图1所示。

侧孔针管图11-按手; 8-活塞;2-芯杆; 9-零刻度线;3-外套卷边; 10-锥头;4-公称容量刻度线; 11-针座;5-分度容量线; 12-针管;6-标尺; 13-护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到期登记告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到期登记告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备案到期登记告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6.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
到期登记告知的通知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

截止到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以下13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一类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登记告知我局。

自通知之日10日内,需要继续生产的,按规定登记告知我局。

逾期不登记告知手续的,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3家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企业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
13家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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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关节持续被动活动仪(CPM仪)
6826
31 32
医用X射线限束装置 悬吊、支撑装置(吊架/立柱/导 轨)
6831 6831
33
防散射滤线栅
6831
34 35 36 37 38
医用射线防护面罩 医用射线防护手套 医用射线防护眼镜 防辐射背心 防辐射衣
6834 6834 6834 6834 6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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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架和头托系统 空氧混合仪 手术灯配用摄像系统 气管插管用导管光棒 呼吸阀 牙科手机用电动马达 牙科手机用气动马达 光固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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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底座系统、连接器系统、头架系统、多功能头架系统、头托系统、坐姿龙门架、可透射线系统及核磁兼容系 统组成。用于头部及颈部在外科手术中的固定和支撑。 由氧浓度测定仪、空气调节阀、流量指示仪、湿化器组成。与鼻导管等配合使用。用于对空氧混合气体的氧浓 度进行调节、控制、监测,并对气体进行湿化。 由摄像头、连接线和控制器等组成。安装在独立臂上使用。通过摄像头对手术过程进行摄像。 由导管光棒和手柄等组成。用于气管插管时的指引光源。 由外壳、感应式膜片、宝塔头和软管组成。使用时,分别连接面罩和气源。用于通过感应病人自主呼吸,输送 氧气或笑/氧混合气。 符合YY 0836-2011《牙科手机 牙科低压电动马达》标准产品,由控制组件和马达组成;也可为网电源设备 (不含附件)。与牙科综合治疗台的牙科手机配套使用。 符合YY0837-2011《牙科手机 牙科气动马达》标准产品。 符合YY0055-2002《牙科光固化机》标准产品。 符合GB 12996-1991和GB/T18029.2-2009相关标准要求,有配套椅式支持系统的两轮个人移动设备,供残疾 或无完全行走能力者(不含肥胖症)用,有一个或数个电机提供驱动力。行进速度由电机控制,行进方向由陪 同人员或乘用者手动或电动控制。 有气雾装氧罐、吸氧面罩、调节阀及鼻吸管等组成,用于医疗急救或高原旅游。 有氧气瓶、流量计、压力表、减压器、推车等,主要用途是盛装呼吸用氧气。 由筒形管、内芯等组成,利用负压原理,将乳头吸牵到位。该产品如用于治疗乳头内陷等疾病,作为Ⅱ类医疗 器械管理。 由输氧管、锁紧套、调节板、盖板、罩体组成。该产品与氧气源、氧气流量计配合,供婴幼儿安全输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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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光纤和塑料外壳组成,并根据鼻腔大小设计成U型外壳,利用光纤的光导原理,将激光高效导入鼻腔,对鼻 腔内的毛细血管进行照射。 采用高频辐射加热方法使两个无菌管路实施无菌连接。 符合YY0060-91标准,用于改善微循环,促进血液循环,防止组织缺氧,缓解局部器官、组织的疼痛。 由L形夹板、鞋垫内衬、水垫、防旋转条、魔力贴、聚氯乙烯磨砂搭扣和安全粘脚板保护垫等组成。用于促进 调整踝关节、膝盖和髋部,预防和治疗行动不便、外伤或其他疾病引起的足下垂、踝关节挛缩以及足跟褥疮。 用于使需要运动的关节反复屈伸,打破术后因创伤引起的炎症导致的关节运动幅度减小的这一不良症状的循环 过程。保护关节软骨面,防止关节僵硬和术后静脉栓塞。加快术后关节运动幅度的恢复,消除疼痛和水肿。 通过限制X射线初级线束的几何形状以限制设备的辐射野,如准直器,锥状限束,孔状限束等。 支撑X射线管、监视器等装置,由基座、立柱、支撑臂等部件构成,可电动平移,转动等。X射线机的附属设备 。 放置于影像接收面之前,以减少辐射到影像接收面上的散射辐射,从而改善X射线影像对比度的一种装置,多 由铅条和介质等组成。配合X射线机使用,以增加X射线影像的对比度。配合X射线机使用,以增加X射线影像的 对比度。 结构内层为多层薄厚均匀、柔软的铅橡胶、铅橡塑、铅玻璃及其它含重金属元素的防护材料片。适用于进行放 射治疗时对人体的防护。 结构内层为多层薄厚均匀、柔软的铅橡胶、铅橡塑、铅玻璃及其它含重金属元素的防护材料片。适用于进行放 射治疗时对人体的防护。 结构内层为多层薄厚均匀、柔软的铅橡胶、铅橡塑、铅玻璃及其它含重金属元素的防护材料片。适用于进行放 射治疗时对人体的防护。 结构内层为多层薄厚均匀、柔软的铅橡胶、铅橡塑、铅玻璃及其它含重金属元素的防护材料片。适用于进行放 射治疗时对人体的防护。 结构内层为多层薄厚均匀、柔软的铅橡胶、铅橡塑、铅玻璃及其它含重金属元素的防护材料片。适用于进行放 射治疗时对人体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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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辐射帽 防辐射裙 防辐射围领 医用射线多用途防护帘 半自动酶标仪 冰点渗透压仪 手工血细胞计数器 医用清洁毛刷 泪液检测滤纸条 台式培养箱 输血输液透析加温仪 无影灯手柄罩 医用隔离仓 医用真空负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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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医用气体导管系统。由气罐、连接装置和电控箱组成。 通过对加压袋施加压力的方式,使软包装输血袋或输液袋中的液体快速输送。 一次性使用,接于气管套管上,用于呼吸过滤,保温加湿,维持呼吸道顺畅。 用于对医院供气系统的各种气体进行监测,数据超出范围时进行报警。
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第二批)
序号 1 2 产品名称 一次性使用无菌组织闭合夹 手术用冲洗针 骨水泥枪(或称骨水泥注入器、 骨水泥填充器、骨水泥搅拌器 等) 椎间融合手术工具 磨头 钻石磨头 刀片 胎头吸引器 一次性无菌点刺针 一次性使用活组织检查针 无创脑电电极 分类编码 6801 6802 产品描述 由聚甲醛(POM)(不可吸收)材料制成。主要用于外科手术时结扎血管或组织用(术后取出)。产品一次性 使用,无菌提供。 由针座、针管组成,与注射器配套使用。用于显微外科、整形外科、眼科、口腔科等手术中冲洗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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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显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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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窥镜用活检袋 消化内窥镜用一次性导丝 内镜用软管式活组织取样钳 超声探头穿刺架(不含穿刺针) 腔道用医用超声耦合剂 医用激光光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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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口鼻腔内照射光纤头 无菌管路连接器 热敷灵(贴) 足托
与心肺功能测试系统配套使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由吸头、主机、电池组成。使用时 泌物。
由显示终端、配套尿袋、托架等组成。不与病人接触。用于测量尿袋内尿液的重量和体积,计算尿量相关参数。
往复活塞微型压缩机、连接软管、汽雾手动开关和喉舌喷嘴、鼻叉吸、软聚乙烯防护罩组成。用于将药物雾化 后输送到呼吸道。 符合YY0868-2011标准定义产品。 内窥镜配套用手术器械,用于插入气腹穿刺后的孔,作为腹腔镜或手术器械的通道。 由管路组件、刷头组件、聚乙二醇和保护塞组成,用于内窥镜下刷取患者病变部位细胞组织或分泌物。 此产品是一种通用实验室设备,是CCD与光学显微镜相结合的产品,其采集的显微影像可直接输入到电视机 (本品不含)或电脑(本品不含)显示观察,在医疗上可用于观察鲜活的血液细胞,如用于对疾病的诊断。 腔镜下手术器械配套产品,用于腔镜手术时将活检样本从手术区域取出,为一次性无菌产品。 由导丝本体和保护器组成。通过消化道内窥镜进入腔内,用于引导各种导管到指定位置。 符合YY/T1076-2004《内镜用软管式活组织取样钳》标准定义产品。 与腔内或体外超声探头配套使用,用于固定穿刺针。该产品若为无菌医疗器械,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由博克-DP(三氯羟基二苯醚)、丙二醇、丙三醇三乙醇胺、卡波姆(交联聚丙稀酸树脂)组成。应用于腔道 内超声耦合。 与医用激光治疗仪配套应用,传输激光器产生的能量,用于激光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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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混匀骨水泥,并将骨水泥注入(输送到)骨髓腔的骨科工具。包括一次性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包括铰刀、刮刀和刮匙,组成材质为630不锈钢。铰刀、刮刀用于将髓核、纤维环捣碎,刮匙用于刮干净已经 捣碎的纤维环并去除软骨板。 材料为17-4、17-7不锈钢,440A不锈钢及碳化钨合金。与气动或电动工具配合使用,用于骨整形外科手术中的 切割、雕塑等。 材料为17-4不锈钢,表面有圆粒金刚石牙。与气动或电动工具配合使用,用于骨整形外科手术中的切割、雕塑 等。 材料为301、420不锈钢和420MODIFIED不锈钢。与气动或电动工具配合使用,用于骨整形外科手术中的切割、 雕塑等。 由高分子材料聚丙烯制成的一次性产品。用于产妇不能正常分娩时,将吸盘置于胎儿头部,利用负压吸引胎儿 以助产。 由柄部和针头两部分组成。用于速发型超敏反应皮肤测试时的点刺。 符合《一次性使用活组织检查针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定义产品。 由电极片、导线和连接器组成。用于记录脑电生物信号,与脑电图机或脑电诊断仪配套使用。为一次性使用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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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台 电动吸鼻器 电子尿量显示计 压缩式雾化器 神经和肌肉刺激器用电极 套管针 一次性防污样本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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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底座、背板、坐板、脚托、脚控开关、不锈钢冲洗盆和卷纸架组成。妇产科和直肠科进行检查和治疗时使用。
用于挑起患者会厌部暴露声门,指引医护人员准确进行麻醉插管。 为呼吸机或其它正压系统而设计的加热和湿化气流装置。气流通过热水表面时受热和湿化,减少机械通气对心 肺系统的刺激,保持肺泡湿润,利于吸痰和防止气道阻塞。 符合YY0337-2002标准的产品。 由聚氯乙烯塑料等高分子材料拉制而成,由导管和锥形接头组成,按管径等尺寸不同分若干规格,供鼻饲用。 符合YY0338-2002标准的产品 在呼吸装置系统中,一端接入氧气,用氧气的压力将放置于雾化器中的药剂雾化,产生的雾化气体通过雾化器 的另一端吸入病人口中。 为呼吸机或其它正压系统而设计的加热和湿化气流装置。气流通过热水表面时受热和湿化,减少机械通气对心 肺系统的刺激,保持肺泡湿润,利于吸痰和防止气道阻塞。 用于涂抹药物。如该产品为一次性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分为捆扎型、卡扣型、松紧带粘贴型,加压压迫动脉管以达到止血目的。为临床静脉抽血、静脉穿刺的止血扎 结及事故现场、战场救治四肢出血时进行止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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