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考研 刑事流程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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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强制措施的变更。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强制措施的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诉法第95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高法解释第133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高法解释第134条第2款)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doc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doc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真题(总分:150.00,做题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该规定使用的解释方法是()。

(分数:1.00)A.扩大解释B.类推解释C.限制解释D.文理解释2.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1.00)A.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单位分支机构不会构成单位犯罪B.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C.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D.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3.下列选项中,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过失的是()。

(分数:1.00)A.放火罪B.虐待罪C.危险驾驶罪D.食品监管渎职罪4.甲破解了张某的股票账户密码,偷偷登录其账户买卖股票“练手”,案发时造成张某股票账户资金亏损15万元。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分数:1.00)A.盗窃罪B.非法经营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5.下列选项中,既可以由作为实行,也可以由不作为实行的是()。

(分数:1.00)A.洗钱罪B.遗弃罪C.玩忽职守罪D.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6.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推入井中,意图将其淹死,但事实上井中无水,结果张某摔死。

这属于()。

(分数:1.00)A.客体错误B.工具错误C.打击错误D.因果关系错误7.甲在候车室以需要紧急联系为由,向赵某借得高档手机,边打电话边向候车室外移动,出门后拔腿就跑,已经有所警觉的赵某猛追未果。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分数:1.00)A.抢夺罪B.盗窃罪C.侵占罪D.抢劫罪8.下列关于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1.00)A.对于未成年犯罪不得适用罚金刑B.罚金的最低数额可由法官酌情确定C.一人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刑的应合并执行D.一人犯数罪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9.乘客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地勤人员发现应急充气滑梯弹出后将飞机迫停。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法学综合(二)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法学综合(二)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2018年8月)Ⅰ.考查目标《法学综合(二)》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部分。

要求考生具有准确把握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基本法律规范和基本制度的专业素养,具备分析、判断和解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践问题的基本能力。

刑法学具体包括:1.准确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2.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效力、犯罪构成、犯罪形态、正当行为的基本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3.了解我国的刑罚制度,理解刑罚的功能和目的,掌握我国刑罚的体系、种类以及刑罚裁量制度的主要内容。

4.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掌握常见、多发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5.运用刑法学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结合刑法规定,合理地分析和认定案件。

刑事诉讼法学具体包括:1.准确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正确理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准确掌握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辩护与代理等基本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

3.全面理解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准确掌握刑事证据的种类、分类以及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刑事证明制度,熟练运用刑事证据规则。

4.全面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理解和掌握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基本程序和特别程序。

5.运用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基本制度,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结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的实践问题。

Ⅱ.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

二、考试方式考试方式为笔试,闭卷。

三、试卷内容及分数结构刑法学 75分刑事诉讼法学 75分四、试卷题型结构本试卷主要题型均为主观题,包括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

Ⅲ.考查内容第一部分刑法学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体系和刑法解释1. 刑法的体系2. 刑法解释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2.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3.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2.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三、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2.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二)刑法的时间效力1.刑法的溯及力2.与刑法的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犯罪概念1.犯罪的概念2.犯罪的基本特征(二)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的概念2.犯罪构成的特征3.犯罪构成的意义五、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概述(二)犯罪客体的分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3.犯罪的直接客体(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对象的概念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六、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二)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三)危害结果1.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2.危害结果的种类3.危害结果的地位(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五)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1.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的意义2.时间、地点和方法对量刑的意义七、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概述(二)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三)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1.刑事责任年龄2.精神障碍3.生理功能丧失4.生理醉酒(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1.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概念和类型2.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3.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五)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的概念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八、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二)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2犯罪故意的类型(三)犯罪过失1.犯罪过失的概念2.犯罪过失的类型(四)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1.不可抗力事件2.意外事件3.期待可能性问题4.严格责任问题(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意义(六)认识错误1.认识错误的概念2.法律认识错误3.事实认识错误九、正当行为(一)正当行为概述(二)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2.正当防卫的条件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三)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2.紧急避险的条件3.紧急避险及其刑事责任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1.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和特征2.故意犯罪形态存在的范围3.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二)犯罪既遂形态1.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2.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3.既遂犯的处罚原则(三)犯罪预备形态1.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2.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3.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四)犯罪未遂形态1.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2.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3.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五)犯罪中止形态1.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2.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3.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十一、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概述1.共同犯罪的概念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3.共同犯罪的认定(二)共同犯罪的形式1.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2.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1.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2.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3.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十二、罪数形态(一)罪数判断标准和类型(二)一罪的类型1.实质的一罪2.法定的一罪3.处断的一罪(三)数罪的类型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十三、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概述(二)刑事责任的根据(三)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十四、刑罚概说(一)刑罚的概念(二)刑罚的功能(三)刑罚的目的十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刑罚的体系(二)主刑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三)附加刑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四)非刑罚处理方法十六、刑罚裁量制度(一)刑罚裁量概述1.刑罚裁量的概念和特征2.刑罚裁量原则3.刑罚裁量情节(二)累犯1.累犯的概念2.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3.累犯的刑事责任(三)自首与立功1.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2.自首的认定3.自首的刑事责任4.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5.立功的刑事责任(四)数罪并罚1.数罪并罚的概念2.数罪并罚的原则3.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五)缓刑1.缓刑的概念2.一般缓刑3.特殊缓刑十七、刑罚执行制度(一)减刑1.减刑的概念2.减刑的条件3.减刑的时间、幅度与刑期计算(二)假释1.假释的概念2.假释的条件3.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4.假释的法律后果十八、刑罚的消灭(一)时效1.时效的概念2.追诉时效(二)赦免1.赦免的概念和种类2.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十九、刑法各论概述(一)刑法分则的体系1.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2.犯罪的分类和依据(二)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1.罪状2.罪名3.法定刑二十、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二)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二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二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概述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分述(二)走私罪1.走私罪概述2.走私罪分述(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概述2.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分述(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分述(五)金融诈骗罪1.金融诈骗罪概述2.金融诈骗罪分述(六)危害税收征管罪1.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述2.危害税收征管罪分述(七)侵犯知识产权罪1.侵犯知识产权罪概述2.侵犯知识产权罪分述(八)扰乱市场秩序罪1.扰乱市场秩序罪概述2.扰乱市场秩序罪分述二十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二十四、侵犯财产罪(一)侵犯财产罪概述(二)侵犯财产罪分述二十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2.扰乱公共秩序罪分述(二)妨害司法罪1.妨害司法罪概述2.妨害司法罪分述(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2.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分述(四)妨害文物管理罪1.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2.妨害文物管理罪分述(五)危害公共卫生罪1.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2.危害公共卫生罪分述(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分述(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述(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分述(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2.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分述二十六、贪污贿赂罪(一)贪污贿赂罪概述(二)贪污贿赂罪分述二十七、渎职罪(一)渎职罪概述(二)渎职罪分述第二部分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四)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一)刑事诉讼的目的(二)刑事诉讼的价值(三)刑事诉讼的认识(四)刑事诉讼的结构(五)刑事诉讼的职能(六)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七)刑事诉讼的阶段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二)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审查原则3.控审分离原则4.审判中立原则5.控辩平等原则6.无罪推定原则7.辩护原则8.参与原则9.及时性原则10.比例原则11.一事不再理原则(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人权保障原则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3.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6.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7.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1.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1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四、刑事诉讼主体(一)概述(二)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三)人民检察院(四)人民法院(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六)被害人(七)单位当事人(八)其他诉讼参与人五、刑事诉讼行为(一)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二)刑事诉讼行为的要素(三)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式六、刑事强制措施(一)刑事强制措施概述1.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2.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法律措施的区别3.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二)拘传1.拘传的概念和特点2.拘传适用程序3.特殊的拘传——通缉(三)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2.取保候审的方式3.取保候审人的义务4.取保候审的程序(四)监视居住1.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条件2.监视居住人的义务3.监视居住的程序(五)刑事拘留1.刑事拘留的概念和特征2.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3.刑事拘留的程序(六)逮捕1.逮捕的概念和特征2.逮捕的适用条件3.逮捕的权限4.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程序5.人民检察院的羁押复查权6.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七、刑事辩护与代理(一)刑事辩护1.刑事辩护概述2.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二)刑事代理1. 刑事代理概述2.公诉案件中的代理3.自诉案件中的代理4.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八、证据(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1.证据的概念2.证据的特征3. 证据的意义(二)刑事证据的种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9.电子数据10.行政执法证据(三)刑事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3.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九、证明(一)证明的概念1.证明的概念2. 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3. 证明的种类(二)证明责任1.证明责任的概念2.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3.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三)证明对象1.证明对象的概念2.证明对象的特征3. 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明对象4.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四)证明要求1.证明要求的概念与意义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3.疑难案件的处理(五)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1.收集证据2.证据的审查判断(六)证据规则1.国外证据规则简介2.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发展3.相关性规则4.司法令状规则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6.传闻证据规则7.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十、立案与侦查程序(一)立案程序概述(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及条件1.立案的材料来源2.立案的条件(三)立案程序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3.立案监督(四)侦查程序概述1.侦查的概念和特征2.侦查工作的法治原则(五)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6.鉴定7.辨认8.特别侦查程序(六)侦查终结程序1.侦查终结的法定条件2.侦查终结的法定方式(七)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八)补充侦查(九)侦查监督1.侦查监督的对象2.侦查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十一、起诉(一)起诉的概念与意义1.起诉概述2.起诉的意义(二)提起公诉的程序1.提起公诉概述2.审查起诉3.提起公诉4.不起诉(三)公诉变更(四)提起自诉的程序十二、刑事审一审程序(一)刑事一审程序概述1.刑事审判概述2.刑事一审程序概述(二)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2.对公诉案件的审查3.判决、裁定和决定(三)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简易程序的特点(四)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1.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2.自诉案件的条件和程序3.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五)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1.附带民事诉讼概述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4.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十三、刑事救济程序(一)第二审程序1.第二审程序概念和特点2.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3.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和方式4.提起二审程序的期限5.二审程序的审判6.上诉不加刑(二)死刑复核程序1.死刑复核程序概述2.判处死刑(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三)审判监督程序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十四、刑事执行程序(一)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征(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四)新罪、漏罪的处理十五、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概述1.特别程序的概念2.特别程序的特点(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和要求(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1.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和要求(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征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内容和要求(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1.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和特征2.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容和要求Ⅳ.参考书目1.法律规定: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最新颁布的修正案。

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各位考生: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选育人才一项重要制度。

充分做好各项考前准备、了解各项考试规定、诚信考试、避免考试违规行为,是大家必须关注的内容。

考前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考试规定,有助于你了解考试规则,避免因有意或无意的违规而丧失进入高校的机会。

考试中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处罚,并记入至本人诚信考试档案,国家已将有关考试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如违规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将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

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属于作弊行为,这表明,不论考生是否属主观故意与使用与否,一旦将手机等设备带进考场,均将被视为作弊。

从 2015年 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避免迟到,是顺利考试的首要问题,请考生提前上网查询。

按照考试规定:考生迟到 15 分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考试。

考生除携带 2B 铅笔、 0.5 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及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切勿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

考试期间,各考点将启用无线信号监测车、“作弊克”等无线电监控设备监测非法无线电讯号,并启用金属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检查违规物品、查验身份证件,所有考场也将全面启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谨请全体考生诚信应考,避免考试违规行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新审判的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新审判的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 重新审判的程序(一)再审和提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 应当回避。

(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 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 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 可以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 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 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 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 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 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 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4.至迟在开庭15日前, 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 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6.传唤当事人, 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7.公开审判的案件, 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
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依职权进行的,不以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审查的申请为前提。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等方式。

根据《规则》第6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①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②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④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⑤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⑥羁押期限届满的;
⑦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⑧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2018 年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及答案

2018 年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及答案
20.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是 A 因宅基地纠纷将邻居家电视机砸毁 B 因感情纠纷随意殴打路人情节恶劣 C 因债务纠纷率众人拿走债务人财物 D 因医患纠纷将主治医生困在办公室 【答案】B 【解析】寻衅滋事就是无事生非。D 是非法拘禁 A 是不构成犯罪 C 是不构成犯罪
21.李某于 2012 年 7 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的而未能落户,后李某 因工作需要,自 2013 年 8 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2 月期间因重 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 年 10 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2.犯罪分子为日后向甲勒索财物,用枪威逼甲杀死一名路人并录像。甲的杀人行为属于
A 正当防卫 B 紧急避险 C 自救行为 D 犯罪行为 【答案】D 【解析】甲属于胁从犯,紧急避险不要求超过必要限度,只能小于保护的利益,所以不属于 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对象为犯罪分子。自救是自己采取措施而不是被胁迫采取措施。
19.乘客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 急舱门打开,地勤人员发现应急充气滑梯弹出后将飞机迫离。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 破坏交通工具罪 B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C 重大飞行事故罪 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 【解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 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 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题 中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重大飞行事故罪主体是航空人员。甲未使用暴力。
7.下列关于管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B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C 可同时适用禁止令 D 刑期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 【答案】D
【解析】管制的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新逐条解读

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新逐条解读

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新逐条解读2018刑诉法修正案逐条解读申世涛历时半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于2018年10月26日颁布实施。

下一步将进入学习、理解和应用阶段。

为了方便同行对修正案的学习和理解,笔者就修正案涉及到的26个部分,36个具体法条进行了逐条解读,以期抛砖引玉,加强沟通,相互学习。

当然,能力所限,错误难免,敬请指正。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本条规定于刑诉法总则部分,属于刑诉法基本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公安司法机关指控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是认罪的表现。

愿意接受处罚是认罚的表现,从过程意义上看,认罚是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从结果意义上看,认罚是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

认罪认罚必须同时存在,才能做到在量刑上从宽,程序上从简的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侦查阶段重在认罪,审查起诉阶段重在认罪认罚的协商和具结,审判阶段重在认罪认罚的确认和实现。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解读】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

国家监察委成立后,原来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都已转移给了监察委,此次刑诉法修订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罪名,这表明人民检察院还享有对部分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可以(不是必须,监察委员会也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法94条)。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变更和减刑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变更和减刑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变更和减刑程序刑事案件中的刑罚变更和减刑程序是刑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关乎着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权保护。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解读的方式,探讨刑事案件中刑罚变更和减刑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

一、刑罚变更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刑罚变更指的是判决或裁定的刑罚形式的改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变更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罚金的变更、拘役的变更、剥夺政治权利的变更、有期徒刑的变更、无期徒刑的变更、死刑的变更等。

刑罚变更一般要经过特定的程序。

首先,法律对刑罚变更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有明确规定。

例如,在拘役和有期徒刑之间变更,法律规定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一半,且原判刑期不得超过五年。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需要依据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程序性的操作。

例如,刑罚变更需要由执行刑罚的监狱提出申请,并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审查。

审查时要考虑犯罪分子的表现、悔罪态度、犯罪记录等因素。

最后,对于刑罚变更的裁定,一般由刑罚执行机关进行执行,并及时通知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律师等相关人员。

二、减刑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减刑是指在执行刑罚期间,根据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对其原判刑期进行减少的行为。

减刑程序相对复杂,依据法律规定和判例解释进行操作。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给予减刑。

例如,表现优良、能够改造的,可以依法减去一部分刑期。

其次,减刑需要在特定的时间点进行申请和审查。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在服刑满一定年限后,可以向执行刑罚的监狱提出减刑申请。

监狱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犯罪分子的思想态度、行为表现等。

最后,在减刑的裁定上,根据法律规定,一般需要人民法院的审查和认可。

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并作出减刑裁定后,才能进行减刑的执行。

总结起来,刑事案件中的刑罚变更和减刑程序是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履行的。

形式案件变更阶段的流程

形式案件变更阶段的流程

形式案件变更阶段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刑事案件变更阶段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立案阶段:报案:受害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案件相关信息。

刑事判决执行法刑事判决的执行与变更

刑事判决执行法刑事判决的执行与变更

刑事判决执行法刑事判决的执行与变更【刑事判决执行法:刑事判决的执行与变更】一、引言在刑事诉讼领域,判决执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刑事判决执行法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刑事案件的执行和变更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就刑事判决的执行与变更进行探讨。

二、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判决,是法院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果,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做出的有罪判决决定。

刑事判决的执行是确保判决生效并产生实际效果的重要环节。

1. 判决生效与执行刑事判决在宣判后,经过法定期限无上诉或上诉终审后,判决生效。

生效后,刑事判决被送至相关执行机关,执行机关负责对判决予以强制执行,确保判决的实现。

2. 执行方式与过程刑事判决的执行方式多样,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执行程序一般包括判决告知、入狱服刑、缓刑等环节,其中判决告知是刑事判决执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3. 监督与保障措施为确保刑事判决的有效执行,相关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并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如对服刑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关注,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确保刑罚执行的人道化。

三、刑事判决的变更刑事判决的变更是为了适应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已判决的罪犯判决做出修改或调整。

刑事判决的变更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1. 行刑情况变更刑事判决的变更可以根据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行为表现、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如罪犯表现良好,可以获得减刑或假释等优惠措施。

同时,罪犯如出现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刑事判决也可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变更。

2. 法律变更及特殊情形随着法律的变化,刑事判决的变更也必要应对。

比如,法律对某一犯罪行为的定性发生变化,判决需要相应做出调整。

此外,刑事判决的变更还适用于特殊情形,如发现判决错误等情况。

四、刑事判决执行法的问题与改进在实践中,刑事判决执行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1. 刑罚执行标准统一问题刑罚执行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对于判决的执行产生了影响。

因此,有必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形成统一的刑事判决执行标准。

吉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诉法学重要程序解析

吉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诉法学重要程序解析

吉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诉法学重要程序解析吉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诉法学重要程序解析一、引言刑事诉讼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刑事诉讼法作为刑诉法学的基石,对于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吉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的刑事诉讼法学重要程序进行深入解析,帮助考生加深对于刑诉法学的理解和应用。

二、起诉阶段1. 检察机关立案检察机关作为公诉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立案程序包括案件审查、立案决定和告知等环节。

检察机关的立案工作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 侦查机关提起公诉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侦查机关提起公诉的程序包括起诉书的编写、审核、送达等环节。

起诉书是公诉的重要文件,起着告知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指控的作用。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通过开庭审理可以公正、公平地对案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的程序包括案件查明、法庭辩论、证据审查和判决等环节。

法庭辩论是案件中争议最多的环节,辩护人和公诉人通过辩论表达自己的观点。

2. 量刑量刑是刑事审判的重要环节,合理的量刑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地惩罚和警示。

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量刑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罪犯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四、上诉阶段1. 普通上诉对于不服刑事判决的一方,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普通上诉的程序包括上诉状的提交、证据的重新审查和开庭审理等环节。

上诉审理的结果可以对原判决进行确认、变更或者撤销。

2. 申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当事人发现有新的证据或者其他可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况,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诉程序包括申诉状的递交、事实和理由的详细说明等环节。

再审结果可以撤销原判决、改判或者维持原判决。

五、执行阶段1. 判决执行刑事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执行程序。

判决执行的程序包括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刑罚执行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环节。

2018法考刑诉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3)

2018法考刑诉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3)

2018法考刑诉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者恒重,每年考察重点基本不变,做真题就是做未来考题。

对于考试来说,真题的含金量是很高的,所以,各部门法的模拟试题练习必不可少,希律法考机考题库为大家提供刑诉模拟试题,供大家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同意B.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C.可以同意延期审理,但限制延期审理的次数只能一次D.不应当同意【答案】A【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23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因此,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合议庭是应当同意,且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是不得超过两次。

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2.刘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判决后刘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B.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答案】C【考点】本题主要考查高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执行程序的变更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执行程序的变更

目录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执行程序的变更刑诉法历年考题中考过两次的考点刑诉法历年考题中考过三次的考点刑诉法历年考题中考过四次的考点刑事诉讼法案例题备考提示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执行程序的变更一、死刑执行的变更:(一)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暂停执行死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立、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一)对罪犯依法减刑。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死缓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进行数罪并罚)。

死缓减刑的管辖法院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对罪犯执行死刑。

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

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监狱及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因为是新罪,所以在服刑地),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案件改审查流程

刑事案件改审查流程

刑事案件改审查流程刑事案件改审查流程引言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改审查成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事案件改审查的各个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流程一:申请阶段1.当事人(被告人、原告人等)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改审查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案件的事实描述、证据材料、判决书等。

3.法院受理申请并办理立案手续,出具立案通知书。

流程二:审查阶段1.法院组成改审查庭,由合议庭成员负责审查案件。

2.审查庭对案件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重点关注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性和司法程序是否合法。

3.初步审查后,改审查庭可能需要补充调查,包括听证、勘验、鉴定等。

4.改审查庭综合分析审查结果,形成审查意见。

流程三:听证阶段1.如有必要,改审查庭会安排听证程序,邀请当事人、证人等参加。

2.听证期间,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辩论等。

3.改审查庭记录听证过程,并将听证结果纳入审查意见。

流程四:审查意见和裁决1.改审查庭根据审查结果,形成审查意见,包括对案件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刑事责任是否成立等方面的判断。

2.改审查庭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改变原判决,如改变,可以进行如下裁决:–撤销原判决,改判罪名和刑罚等;–保持原判决;–发回重审,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等。

流程五:法律效力和执行阶段1.改审查庭作出裁决后,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及相关机关。

2.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3.执行机关根据裁决书执行裁决内容,如有必要,可以进行刑期变更、财产处理、公告等程序。

结论刑事案件改审查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通过以上详细介绍的各个流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希望本文对读者对刑事案件改审查流程有所帮助,促进公正的司法实践。

刑事案件改审查流程(一)

刑事案件改审查流程(一)

刑事案件改审查流程(一)刑事案件改审查流程简介刑事案件改审查是指对已经审理完毕的刑事案件进行再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审查不全、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等情况。

本文将详细说明刑事案件改审查的各个流程。

流程概述刑事案件改审查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再审 2. 审查受理 3. 确认事实 4. 收集证据 5. 评估证据 6. 审查决定申请再审1.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审查受理1.原审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将案卷材料报送上级法院。

2.上级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再审条件后,决定受理并组成合议庭。

确认事实1.合议庭认真研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以及证据材料,重点核实案件事实。

2.根据事实确认,判断是否存在审查不全、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等情况。

收集证据1.如果刑事案件改审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重新进行调查取证,或者要求相关机关提供补充材料。

2.重新收集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获取。

评估证据1.合议庭对重新收集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分析。

2.根据证据的清晰性、重要性和可信度等因素,判断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再审的需要。

审查决定1.合议庭在审查完毕后,根据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和掌握,作出再审决定。

2.再审决定可以有三种情况:支持再审、驳回再审、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

结论刑事案件改审查是对刑事案件审判过程的一种监督机制,旨在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上是刑事案件改审查的主要流程,每一步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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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刑事流程变更问题
内容来源:凯程考研集训营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二百三十条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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