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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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Q/YTCCZ0819-2004 1 目的
通过对产品特性的检验和试验,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要求。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进货产品、过程产品、最终产品及顾客提供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3 职责
3.1 质量保证部负责采购产品、总成和整机的检验和试验,并负责对各事业部的检验和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3.2 产品开发部和工艺部负责提供产品检验和试验所需的技术文件(产品标准、图纸、检验规程等)。
3.3各事业部负责本单位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并确保其检验和试验结果准确有效。
4工作程序
4.1 采购产品的检验
4.1.1 生产运行部采购员在收到进货产品(包括外协件产品)后,应核对送货单,确认物品名称、型号规格(外协产品为图纸代号)、数量、包装(有包装时)等无误后,及时填写“进货检验通知单”通知质量保证部进行检验。顾客提供产品的交验按《顾客财产控制程序》(Q/YTCCZ0714-2004)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4.1.2 检验员根据4.1.4、4.1.5规定的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在“进货检验通知单”上签署检验结论和盖上检查员印章后交生产运行部办理相关手续。4.1.3 检验合格后由生产运行部库管员依据检验结论进行标识,放入合格品区或挂合格标示牌,保存“进货检验通知单”并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由质量保证部下达“不合格品通知单”,生产运行部采购员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Q/YTCCZ0820-2004)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4.1.4 采购产品的检验方式
采购产品的检验可采取检验或验证两种方式进行,检验方式按工艺部编制的《进货检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协件的进货检验采取按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检验。若采取验证方式,必须做到:
a)检查是否有产品合格凭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材质报告单),是否与产品实物标识一致;
b)核对合格凭证中的技术指标内容是否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c)进行外观检查(全数检查或抽查)及必要的配合尺寸检查;
d)特殊产品还应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如高压油管、货叉、链条等产品)。
e)有失效日期的产品,应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
4.1.5 外协产品所用原材料、表面处理及热处理的检验,一般按本程序4.1.4条款中验证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4.1.6 当质量保证部或顾客拟在供方现场实施验证时,生产运行部应提前将拟验证的安排和产品放行的规定通知供方。
4.1.7 “进货检验通知单”应一式四份,生产运行部采购员、库管员各一份,质量保证部一份存档,计划财务部一份作结算凭证。
4.2 过程产品的检验
4.2.1 工艺部负责编制产品的过程检验规程并发放到各事业部和质量保证部。
4.2.2 过程产品检验的依据为过程产品检验规程。
4.2.3 过程产品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的三检制度。
4.2.4 自检由操作者按作业指导书要求对制作的产品自行测量或进行功能检查,没有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逐件进行自检。
4.2.5 对自检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通知检查员进行复检,判定后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Q/YTCCZ0820-200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2.6 互检为操作者邀请其它同类产品操作者对自己制作(或组装)的产品进行检验。
4.2.7 专检由质量保证部或各事业部的专职检验员负责检验。我公司规定对叉车和发电机组产品自制部件的工序实行全数检验,零件批量大时按规定抽查,并填写检验记录。对拖拉机产品的检验按工艺部编制的检验规程进行,并填写检验记录。
4.2.8 对检验合格的产品,由检验员进行标识。
4.2.9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Q/YTCCZ0820-200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0 在产品的过程检验中,应做好首检、巡检和终检的相应记录。
4.2.11 叉车所需的自制件,各事业部检查员检验合格后通知质量保证部,由质量保证部检查员对检验结果进行再次验证,并在合格证上盖章确认。
4.3 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4.3.1 产品检验的依据:
a)JB/T2391—1994 《0.5~10Tt平衡重式叉车技术条件》(叉车产品);
b)JB/T3300—1992 《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叉车产品);
c)产品图样、工艺文件;
d)工艺部编制的产品检验规程。
4.3.2 质量保证部检验员在全数(叉车产品、发电机组)或抽样(除全数检验以外的产品)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应填写产品检验记录(整机产品应有出厂编号)。
4.3.3 只有经最终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签发产品合格证,具有产品合格证的产品才能入库、出库或交付出厂。对不合格产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Q/YTCCZ0820-200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紧急/例外放行
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的产品可做紧急或例外放行。
4.4.1 要求紧急或例外放行的单位应填写“紧急放行/例外放行申请表”,经质量保证部审查确认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4.2 要求紧急或例外放行的单位收到批准的申请报告后,对准予放行的产品应做出明确标识或悬挂标签并记录。
4.4.3 已悬挂紧急放行/例外放行标签或其它标识的产品,可以转序,但紧急或例外放行后,检查员应及时补检或跟踪验证,并做好记录。
4.4.4 凡补检或跟踪验证合格的,检查员应将悬挂紧急放行/例外放行标签的产品更换标识;不合格的,检查员应及时填写“紧急放行/例外放行追回更换通知单”,通知申请报告提出单位采取追回更换措施,验证更换落实情况并记录。对追回的产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Q/YTCCZ0820-200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5 检验和试验记录
4.5.1检验和试验记录应能证明检验和测量的结果并有有权放行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5.2 产品的检验和试验记录分别由质量保证部和各事业部保存并建立产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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