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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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

利用危险性预先分析方法,对煤矿中发生的主要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煤矿中主要事故的危害程度见下表4-2-1:

表4-2-1 各种事故的危害程度

Ⅰ级:安全的,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及系统损坏;

Ⅱ级:临界的,应排除或采取控制措施;

Ⅲ级:危险的,要立即采取防范对策措施;

Ⅳ级:灾难性的,必须予以果断排除并进行重点防范。

表4-2-2xxx煤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其危害程度

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是以危险源自身危险性和控制措施效果二者中危险性高者为单项等级,因此,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如表5-2-1:

97页:表5-2-1xxx煤业各类重大危险源等级

第三节矿井重大危险源等级确定

根据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取最差结果为矿井重大危险源等级,因此该矿的重大危险源等级定为Ⅱ级。

第五章煤矿重大危险源等级

第一节重大危险源的分级依据和原则

根据国家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文《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将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上述重大危险源分级仅根据事故发生后的严重程度划分,对煤矿实际意义不大,也缺乏科学性。根据前面分析,既然构成了煤矿的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都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因此本次评估不以此做为分级依据。

危险性评价是对危险源导致事故、造成人员生命或财物损失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危险源危险性评价包括危险源自身危险性和对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评价。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执发[2009]272号文《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晋煤执发[2013]17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程度的大小将重大危险源分四个等级,Ⅰ级重大危险源、Ⅱ级重大危险源、Ⅲ级重大危险源、Ⅳ级重大危险源。根据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大小、发生事故难易程度、事故危害程度等多项指标综合分析,或按单项指标、各类危险源分别评价,综合结果。而且规定危险性大的Ⅰ、Ⅱ级重大危险源直接上报省煤炭厅备案,Ⅲ、Ⅳ级重大危险源上报市、县级煤炭主管部门。

为确保重大危险源定级的科学、准确、公正,为省煤炭厅实施分级管理提供依据,结合矿井实际,我们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制定了以下分级细则:1.充分考虑危险源自身危险性

对应重大危险源四个等级,我们将危险源自身危险性大小分为四级,其中Ⅰ级为事故容易发生,Ⅱ级为事故较易发生,Ⅲ级为事故偶尔发生,Ⅳ级为事故不易发生。见下:5-1-1:

表5-1-1 危险源自身危险性分级

自身危险性等级的认定,我公司执行山西省煤炭工程项目咨询评审中心下发的《矿井重大危险源自身危险性等级分类表》,详见下表5-1-2:

表5-1-2 重大危险源自身危险性等级划分表

矿井近三年内发生过相关重大事故的,自身危险性等级对应提高一级。

2.对各类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分级

煤矿之所以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存在,除煤矿本身存在较多危险源及其本身的危险性之外,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对危险源的控制措施效果的好坏,一个自身危险性较大的矿井,如果安全设施齐备、安全管理到位,即控制措施效果好的话,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较低,反之则较高。因此对重大危险源定级必须考虑煤矿企业的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这是决定并影响分级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为此,我们根据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好坏(即发生事故的难易程度)分别将各类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分四个等级,Ⅰ级为控制措施效果差,容易导致事故发生,Ⅱ级控制措施效果较差,较易导致事故发生,Ⅲ级为控制措施效果一般,

偶尔导致事故发生,Ⅳ级控制措施效果较好,事故不易发生。见表5-1-3:

表5-1-3 危险源控制措施效果分级

44页:瓦斯、煤尘、煤层自燃、水文地质、机械危险性、电气危险性等作为该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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