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职责严格规范征地程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0
•【字号】淮政发〔2017〕146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政发〔2017〕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淮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26日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传〔2017〕73号)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共收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8件,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0件,应予修改的32件,决定废止的16件。
一并清理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7件,决定继续有效。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继续有效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成效,但也存在进展不均衡、新老政策衔接不充分等问题。
为加快推进93号令政策落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程序,确保资金落实,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93号令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强化依法征地、进一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的关系,严格执行9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严格落实即征即保、应保尽保要求,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
二、切实抓好93号令的政策落实各地要严格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2006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安置的人员。
第十五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2、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3、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第五条 市区(清浦区、清河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区)(各县及淮阴区、楚州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附表一执行。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2、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4、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基本相同。
3、征收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市区和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
4、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市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计算;各县(区)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老旧小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6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老旧小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老旧小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加快老旧小区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5日加快老旧小区整治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不断提升淮安城市文明形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所有老旧小区整治任务,具体年度目标如下:(一)2015年度整治目标。
完成全市40%的老旧小区整治任务,其中列入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规划,与省政府签定了年度目标责任状的老旧小区整治项目全部完成。
(二)2016年度整治目标。
再完成全市30%的老旧小区整治任务。
(三)2017年度整治目标。
完成剩余30%的老旧小区整治任务,实现全市老旧小区整治全覆盖。
二、整治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老旧小区纳入整治范围:(一)原则上为2000年以前建设的住宅小区;(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破损严重的住宅小区;(三)近3年内未列入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
各县区按照以上条件,对本行政区的老旧小区现状进行排查,广泛征求民意,把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小区,按轻重缓急合理编排整治计划,对确定纳入整治的老旧小区名单要对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县区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将整治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整治标准老旧小区整治内容和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与停车消防技防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3﹞18号)和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关要求执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基本型。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3年省政府颁布《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以来,我市各地在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解决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还存在进展不均衡、新老政策衔接不充分等问题。
2018年下半年,省人社厅组成督察组对全省各地贯彻落实省政府93号令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落实省督查通报要求作出了批示,要求对被征地农民进社保工作进行“回头看”,推动这项工作在全市真落实、全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省政府第93号令。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工作站位,对省政府93号令颁布以来的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做到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刚性进保。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7〕34号文件和苏人社发〔2017〕35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通力合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认真履行征地程序,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在征地前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并函告人社部门。
各县区、镇(街道)要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梳理和汇总工作,严格规范开展被征地农民名单的审核和公示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淮政办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淮安市政府部门职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4日淮安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且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本市区域内的条管部门或单位(淮安海关、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未列入)。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服务)等十类。
第三条市级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列入市级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实行统一管理。
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13]4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13〕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含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下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城市土地经营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经营管理的意见》(淮发〔2012〕42号)精神,现就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土地出让金征收范围和主体1.市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以及淮安生态新城、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或实施的非经营性土地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和开具出让金票据,缴入市财政专户。
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含工业用地、保障房、拆迁安置和融资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由各区负责征收。
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及市直投融资平台储备或实施的非经营性用地,地块性质须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三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2.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总价的相应比例一次性计提市本级统筹,市级国库支出时列“土地开发支出”(2120802)科目。
其中,清河区、清浦区、市城市资产公司、市交通控股公司、市水利资产公司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20%计提;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15%计提;淮阴区、淮安区实施的土地,按出让成交价的10%计提。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安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安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淮政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安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淮政办发〔2013〕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淮安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唐道伦副市长副组长:汤正明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王亦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张冬来市规划局局长岳春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庆林市城管局局长韩海平市审计局局长胡锦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漆洪庭市公安局副局长、610办公室主任李春林市发改委副主任狄运中市财政局副局长朱爱华市监察局副局长陈勇市物价局纪检组长王建军清河区副区长史卫东清浦区副区长仇庆国淮安区副区长XXX 淮阴区副区长杨亚专涟水县副县长施恩佩洪泽县副县长刘爱国盱眙县副县长徐成东金湖县副县长XXX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顾登生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大伟淮安生态新城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亦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爱梅、刘海玲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地点设在市房屋征收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8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4〕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现将《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淮安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淮安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物价、监察、信访、审计、城管、公安、司法、劳动、民政、工商、文化、税务、教育、卫生、广电、邮政、电信、供电、国资、经贸、体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送审稿)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3)44号)规定,市政府拟调整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可移植的经济作物、零星树木、木本花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2.涉及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
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本通知未涵盖的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当年度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征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高于本通知的,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三、不予补偿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已确定、自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淮政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
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2.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3.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附表1:青苗补偿标准注:1.青苗等产物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由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除并归其所有。
2.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附表2: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生长期N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S生长期<3年的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补偿;生长期<1年的,按移植补偿。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4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一)加快构建土地执法监管新格局。
近年来,全市各地严格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有力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地方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粗放利用土地的方式还未彻底扭转。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的要求,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责任主体。
土地管理事关发展全局,严格土地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第一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主管责任,切实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
各相关部门是共同责任部门,要落实好共同监管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共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始终保持土地执法监管高压态势。
各地要进一步坚定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坚定保护耕地红线意识,坚定可持续发展意识,敢于动真碰硬,严格规范管理,坚决遏制和从严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管地用地行为,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0〕1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8日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文物、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意见-淮发[2009]29号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意见正文:----------------------------------------------------------------------------------------------------------------------------------------------------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意见(淮发〔2009〕29号2009年12月1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现代高效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1社会,现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一)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
各地要严格按照“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规定,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村组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的承包土地。
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中涉及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的做法,与现行法律和政策相违背的,应予以废止。
对违背法律和政策收回农户承包地和擅自调整农户承包地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造成承包农户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外出务工人员原获得承包土地的,村组未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外出务工为由强行收回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部分外出务工人员放弃土地承包,在“大稳定、小调整”中,已按法定程序或经群众讨论,将承包地调整给其他农户种植的,外出务工人员现回乡要求承包土地的,应从集体机动地、新开垦土地中予以解决,无上述土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办法帮助解决。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数据库和农用地面积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管理工作。
建立数据库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建立数据库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民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市以县(区)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省定征地补偿标准三类、四类地区,其中行政区划属清河区、清浦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行政区划属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新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新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淮安市制定了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以下是具体内容。
第一条:总则本细则旨在规范新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合理补偿。
本细则适用于新淮安市范围内的征地工作。
第二条: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用途、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包括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
拆迁补偿按照被征地农民拥有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相应市场价格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安置补偿按照被征地农民户口所在地的平均房价计算,标准为相应市场价格的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第三条:交通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征地导致的交通不便,应给予交通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出行不受影响。
第四条: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失地农民应享有优先就业权,被征地单位要根据农民的实际就业需求,提供合适的职位和培训机会。
如果农民不能从事原有职业,应给予转岗培训或再就业培训。
第五条:土地收入补偿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所带来的收入损失,应得到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根据耕地面积和土地收入情况确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不至于陷入困境。
第六条:医疗保障被征地农民应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医疗费用应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支付。
对于重大疾病和疑难杂症,应给予必要的救助。
第七条:教育保障被征地农民子女应享有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机会。
征地补偿款中应包括教育费用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子女能够接受优质教育。
第八条: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应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款中应包括社会保障费用。
第九条:法律援助对于因征地纠纷而产生的法律问题,被征地农民可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条:监督机制对于不按照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淮安市社区工作者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
淮安市社区工作者考试真题及答案2022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社会工作者小宁的服务对象是一名白血病患儿,小宁协助患儿家庭向某基金会申请医疗援助。
“六一”儿童节时,基金会邀请患儿及父母参加座谈会并全程录像。
孩子父母找到小宁表示不愿意被录像,但又担心影响后期援助。
根据社会工作伦理难题处理的基本原则,小宁恰当的做法是:A.与基金会协商匿名处理信息B.说服基金会无条件帮助孩子C.支持孩子父母不参加座谈会D.劝说孩子父母参加座谈会并录像正确答案:A2.社区党组织工作职责不包括()。
A.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社区的工作进行监督B.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C.加强对社区内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D.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正确答案:A3.社会工作者小英了解到,某企业部分员工对如何与青春期的子女沟通感到束手无策。
为此,小英设计了以学习亲子沟通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课程,回应员工的需要。
在此培训中,小英担任的角色是()。
A.倡导者B.教育者C.促进者D.联络者正确答案:B4.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为激发服务对象的内在动力,社会工作者大刘注重服务对象的参与,由服务对象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进行自主决策,学习如何承担责任。
大刘选择上述介入行动所遵循的原则是________。
A.尊重服务对象自决权B.注重服务的经济效益值1/9C.关注服务对象的特点D.瞄准精准扶贫的目标正确答案:A5.社会工作者小刘为社区残障老年人配备轮椅,联系轮椅厂家入户调试和指导使用,组织社区志愿者定期上门了解情况并提供服务。
上述小刘的做法,涉及的社会工作领域包括()。
A.医务社会工作B.残疾人社会工作C.社区社会工作D.矫正社会工作正确答案:B6.社区教育活动都是以()为核心展开的。
A.社区居民B.工作C.学习正确答案:C7.以结构导向的角度分析问题,则认为个人不是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社区环境、制度、政策影响了人们社会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要从()的角度去调整各种关系。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淮政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淮政发〔20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经营管理水平,加强投资环境建设,提升行政管理效能,规范建设项目收费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经营管理的意见》(淮发〔2012〕42号)精神,现将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和主体清河区(含清河新区)、清浦区(含清浦工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收费,市政府统一授权委托市中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办)下属的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收费中心)集中征收。
淮阴区、淮安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本通知标准征收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收费。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淮政发〔2006〕37号文件37项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取消、停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劳保统筹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等16项收费项目,变更建筑物竣工测量费收费项目的收费性质,变更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基金、土地荒芜费3项收费项目的征收主体,调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两项收费标准,现收费项目为17项。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三、收费减免范围及比例(一)享受特定规费减免优惠政策的项目:(1)经市政府确认的绿卡重点技改项目收费,按《市政府关于减免工业重点技术改造绿卡项目有关规费的通知》(淮政发〔2003〕15号)文件执行;(2)经市政府确认的校舍安全工程(中小学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工程)项目收费,按《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文件执行;(3)经市政府确认的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收费,按《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4)经市政府确认的旧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收费,按《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文件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42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5日淮安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统筹解决全市耕地占补平衡需求,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14〕10号)、《市政府关于试行土地指标市场配置制度的通知》(淮政发〔2013〕192号),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出让人,是指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本细则所称竞买人和竞得人是指为获得补充耕地指标,参与指标交易活动和交易成功的本市范围内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平台公司、跨县区的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单位或其委托机构。
第三条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是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区交易的唯一平台。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指标交易进行统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除省统筹外,各地一律不得向市外交易。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市补充耕地交易指标库。
交易指标库交易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从有关县区统筹。
有条件的县区也可在完成统筹指标任务之外,主动申请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纳入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库,按照主动提供指标时间顺序,每期优先安排交易。
淮政发〔2011〕104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1-05-26)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淮政发〔2011〕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三类:清河区、清浦区;四类: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详见附表1-5)。
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56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6日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6〕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河区、清浦区(简称两区,下同)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淮安区、淮阴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工作。
清河区、清浦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棚改资金筹集计划;根据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筹资计划完成筹资工作;结合市级财政承受能力,将市级棚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棚改办)审核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根据棚改项目进度,审核拨付棚改资金;负责棚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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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职责严格规
范征地程序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2]147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6
【实施日期】201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职责严格规范征地程序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12〕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职责、严格规范征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职责
(一)坚持政府统一征地,确保征地依法高效
全市范围内依法需要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市本级征地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域范围内由各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副县(区)长为组长,国土、财政、监察、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农业、信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对征地项目成立指挥部,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相关事宜,形成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组织具体负责实施的征地体制。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依法组织征地
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相统一的原则,市本级及各县依法实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工作,并确保征地政策执行到位、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征地程序执行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协同各级政府共同完成征地工作。
(三)明确征地工作职责,切实推进征地实施
1.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1)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征地计划安排,负责对拟征土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等情况调查,并做好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签字确认及建设项目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负责预防和制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发布《征地公告书》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违法抢种、抢栽、抢建;
(3)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辖区内乡镇政府、村委会配合征地工作。
2.征地指挥部职责:
(1)落实征地政策,履行征地程序,补偿征地安置。